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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非法集资账户视频脚本

发布时间: 2022-07-29 08:14:37

Ⅰ 非法集资受害者怎么办

【法律分析】:第一,被集资人应该放下自己特有的判断立场,提高警惕,及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要相信办案机关和政府,并积极予以配合。有的被集资人出于让集资人继续经营以返还本利的美好愿望,明确要求办案机关对集资人不以犯罪论处,出现办案与被集资人认识不统一的情形,增加案件处理上的社会干扰与复杂性。

第三,要将被集资的相关证据保存完好,包括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一个让公检法部门都头疼的环节。书证往往表现为欠条、借条形式,但常常书证记载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集资人几乎没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甚至有的在事发之后销毁账簿,导致办案人员很难准确查清涉案金额。在大量的案件中甚至存在被集资人根据集资人的要求通过自己账户或下线账户直接将款项转账到集资人指定的其他被集资人账户的情形,在帮助集资人实现拆东墙补西墙的犯罪环节的同时,这种杂乱的资金往来直接导致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很难收集相关证据证明自身的出资额,从而影响办案质量,妨碍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有效打击。因此,集资人要注意保存并提供完整的集资凭证等资料,配合公安机关尽快查明非法集资的相关案情,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减小损失。

由于非法集资案件涉及人数多、分布地域广、资产类型复杂,一旦发案,查清事实、锁定证据、处置资产非常困难,公安等相关执法部门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再经法院审判,如被告人上诉还需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才能返还退赔受害群众的损失。这个过程往往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因此,受害群众一定要有耐心,克服焦躁心理,保持理智平和情绪,相信政府部门一定会依规依法处置好该类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好群众利益。同时,要通过合理渠道反映自己的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干扰和影响案件处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非法集资行为案发主要是因集资人资金链断裂,若依然能维持高额回报,则受趋利动机的影响,鲜有集资人主动报案。非法集资人被骗后指望政府大包大揽,让政府当“最后的付款人”,这是不现实的。试想,如果被集资人在事发前拿着高额回报,资金链断裂而事发后有政府埋单,如此处理,是对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非法集资行为的鼎力支持!政府部门又怎么可能无视法律如此而为呢?因此,非法集资受害者千万不能怀侥幸心理,指望通过上访、缠访、闹访、聚集等非理性途径来“维权”。

最后必须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手段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只能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广大群众增强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要相信“一夜暴富”“天上掉馅饼”这样的神话,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仔细甄别担保方式,必要时请专业律师保驾护航,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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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十大领域非法集资骗术曝光有哪些

公安部的数据显示,2016年,公安机关针对非法集资共立案1万余起,平均案值达1365万元,亿元以上案件逾百起。银监会日前召开座谈会,分析近期非法集资的趋势和新花样,梳理出十大领域各有哪些非法集资的骗术。

民间投融资中介

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

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

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网络借贷

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消费返利”网站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农民合作社

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

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Ⅲ 如何实现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随着我国反洗钱机制的不断建立和完善,通过发挥对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和分析作用,加强对重点可疑交易的行政调查,实现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的功能,反洗钱在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成为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非法集资活动的特征
(一) 非法集资的主体特征。非法募集资金主体往往通过成立一些像咨询、留学、装潢、投资等服务性公司,这些公司的特点是投资成本小,利润收益率高、无实体经济形式,主要表现如下特征:第一,这种公司成立时的审批程序简单,成立相对容易。第二,这种公司多以“发行创投产品”和“现金积分返利”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投资极具诱惑性。第三,这种公司由于无实体经济,其经营运转完全依靠所非法募集的资金,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所谓的经营,一旦公司资金链条出现断裂,便无法实现事先向投资者承诺的高额回报,引起事件的败露,从而导致投资者的血本无归。
(二) 非法集资的客体特征。非法集资的对象多具有一定的群体特征,例如老年人、下岗职工、无业人员。这些人员往往反诈骗意识薄弱,手中存有一定的闲置资金且无很好的投资产品,正积极寻求能有稳定收益的投资,恰恰是这样的一种心理被不法分子所利用。
(三) 非法集资活动在资金存取和转移方面的特征。这种非法集资的公司往往为躲避监管部门的监测,通常在多家银行开立多个账户,分散非法募集的资金,表现为“渔网式”的账户开立;在资金转出上多以“咨询服务费”、“投资费”、“出差费”等提现名义,采取网银的方式转出或者提现,且多数资金的划转通过公司财务人员的账户转出,同时在非法资金的募集和返利方面,资金流呈现收支相互独立的两条线,资金流向如下图所示:
(四) 组织机构严密,分工明确。非法集资公司通常采取发展会员或者发展各级代理的方式募集资金,形成“金字塔”式的融资渠道。这种募集资金方式多与传销模式相似,组织机构的各级代理之间并不相互联系,只是在资金转移上表现为链条式的划转。在公司内部也有严格的分工,有专人负责发展会员或销售产品,并且成立自己独立的财务部门,有专人负责所募集资金的转移及返利等工作。
(五)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范围广、资金巨大。多数非法集资活动均披着“成立合法公司”的外衣,这类公司非法集资活动周期相对较长,初始阶段投资者也能获得相应的回报,在这一阶段是非法集资活动难以发现的,并且往往以跨省发展会员的方式募集资金,筹资范围多达几个省份,资金高达数上亿元。
三、充分利用反洗钱机制,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一) 发挥反洗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功能,及时发现、跟踪非法集资的可疑资金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隐蔽性强、涉及范围广、初始阶段难以发现等特点,这已成为发现和破获非法集资案件的一大难点。发挥反洗钱对可疑交易监测和分析功能,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可以利用自身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系统,依据非法集资在资金流动上的可疑特征及时发现、跟踪和分析可疑交易线索,为执法机关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有效的线索支持。
(二) 有效利用反洗钱案件协查机制,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合力
由于非法集资活动周期较长,再加上人数众多、账目混乱,执法机关一旦立案,收集账目和证据就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办案难度大。若能有效利用反洗钱协查机制,将大大降低执法机关的办案的难度和成本,一方面可以依据“资金流定账户,账户定人的思路”迅速理清涉案人员的脉络,为及时冻结账户、挽回损失和提高办案效率争取时间,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工商等执法部门的信息沟通,通过采取部门间研讨、会商等多项措施为案件的破获准确定位突破口,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收集和研判工作,及时、准确获取深层次情报信息,最终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合力。
(三) 加大基层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一线反洗钱人员的工作意识
基层金融机构网点的办理业务人员若能够时刻保持反洗钱警惕意识,及时关注涉案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的可疑行为并及时上报可疑交易线索,及时搜集、整理和提供第一手的信息材料,对非法集资的案件的发现与破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基层反洗钱人员作为反洗钱队伍中最庞大的力量,相应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相应的激励机制,采取举办洗钱案例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一线反洗钱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一线反洗钱人员的工作意识,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基层反洗钱工作人员在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中的第一道“金融屏障”作用。
(四) 充分利用反洗钱宣传平台,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随着我国反洗钱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反洗钱的宣传范围、宣传方式和宣传力度越来越深入,利用各级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宣传平台,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特点、危害进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氛围,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割断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源,这将大大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的不断蔓延之势。
(五) 完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提供打击非法集资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的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反洗钱方面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还很不健全,制度保障还不完善 。只有不断的建立和完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工作机制、信息互通机制等规章制度,才能为打击各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制度保障。

Ⅳ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的措施有什么

根据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2、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4、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一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Ⅳ 虚拟货币都是搞非法集资的吗除了比特币之外,还有没有其他正规的币种

非法集资的都不是真正的虚拟货币,骗人的“虚拟货币”有一个很显着的特点就是投资收益的单边上涨,真正的虚拟货币总量有限,价格波动,有涨有跌,但非法集资骗局下的虚拟货币价格往往单边上涨,投资者账面的资产一直在增值,可一旦骗局无法继续下去,这些假的虚拟货币就一文不值,投资者血本无归。目前除了比特币之外,还有ETH以太坊、USDT泰达币、INMI英迈币等正规币种。

Ⅵ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对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有什么要求

法律分析: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自我约束,督促、引导成员积极防范非法集资,不组织、不协助、不参与非法集资。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应当建立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推动全国范围内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的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介或者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公益宣传,并依法对非法集资进行舆论监督。

Ⅶ 防范非法集资金融机构应履行哪些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三条,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
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Ⅷ 如何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您好!如何做好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推荐您阅读记者刘波的一篇文章:
年初以来,全国非法集资案件发案数量呈爆发趋势,全省各市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今年是全国、省、市三级制定《2011-2015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纲要》的最后一年,在我市正式启动以“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非法集资风险自担”为主题的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之际,就我市在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方面做了哪些有益探索以及面临的形势,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任、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连民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关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请您介绍一下我市这方面的工作开展情况?

王连民:近年来,我市处非工作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经济发展大局,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了维护地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上,以丰富多彩的宣教活动和“三无”创建工作为载体,从源头遏制,守住了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非法集资案件的底线。以强化重点领域风险排查和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清理整顿为突破口,协助外省市做好涉众案件善后处置,有效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以抓机构建设,夯实基层工作基础为切入点,实现了处非工作的城乡全覆盖和工作重心的下移。截至目前,辖内没有重大原发性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处非工作态势平稳。连续两年,在全省处非综治考评中排名第二。

记者:非法集资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请您从专业角度解释一下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特征和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王连民: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

主要呈现4个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记者: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老百姓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王连民:常见手段主要有以下4种,1、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2、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3、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着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4、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防范非法集资,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记者:当前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面临的形势如何?

王连民:近年来,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复杂多变,我国经济发展不确定因素增加,非法集资活动出现抬头之势,大案要案频发,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出从单一行业、单一领域向多行业多领域渗透,由部分地区向全国蔓延,由国内向国外发展趋势,非法集资形势持续复杂和严峻。

一方面,因市场流动性收紧,国内一些企业经营运行发生困难,原有资金链断裂,部分非法集资案件可能持续暴露。另一方面,民间资金较为充足,有强烈的投资冲动,在各地投融资热潮中,发生非法集资的潜在风险加剧。一些重点行业如私募股权投资、担保行业已经发生了问题。例如:浙江温州民间借贷、河南郑州担保行业、鄂尔多斯房地产以及天津私募股权基金等涉非问题,严重影响到当地社会稳定和金融秩序稳定,其风险不仅是区域性的,甚至有蔓延的可能。二是涉及行业众多,涉及种植、养殖、林业、房地产、水电、矿业、商贸、物流、化工、制造、金融、旅游、药品、食品、教育、医疗卫生等许多行业。三是集资主体大多数有合法的身份,具有行为组织化、手段智能化、方式网络化的态势,集资形式翻新极具欺骗性。四是中介机构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增多,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重要推手。大案、要案的发案行业主要集中在私募股权投资、房地产业、担保等融资性中介等。五是因民间借贷引发的非法集资案件增多。

最近一个时期,非法集资活动更是花样百出,一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二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三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四是以“养老”的旗号,这个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体投入资金。五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六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记者:非法集资案件对社会影响巨大,导致人们上当的原因主要有哪些?王连民:一是强烈的趋利心理。参与者普遍存在浮躁的暴富心态,幻想快速赚钱“一夜暴富”,这种心态正好迎合了犯罪分子鼓吹的“高额回报”、“钱生钱利滚利”宣传,与下海经商和投资股票比,显然获利高,加上初期投资已经获得回报,欲望膨胀,警惕性放松,头脑发热,防范意识降低,甘冒钱财落空的危险而加入到集资大军。二是疯狂的盲从心理。一些集资参与者并不富裕,只是看到别人获利了,或受到鼓动,盲目跟从,甚至借钱参与,将未来寄托于虚无缥缈的致富承诺。三是侥幸的投机心理。参与集资者通常不主动报案,更有甚者,还为犯罪嫌疑人鸣不平,要求公安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让其继续经营公司,幻想其能早日返还集资款。有的已经经历过一次上当受骗,明知道是诈骗,还是抱着一丝侥幸心理,期望自己不是那“最后一棒”。
谢谢阅读!

Ⅸ 非法集资的骗子常用的话术有哪些

第一,“网络投资型”。
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这是目前最频繁出现的非法集资模式。
第二,“假冒银行型”。
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执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三,“黄金传说型”。
这种非法集资,也是流行很久的诈骗模式。
包括蒋介石、黄巢、陈胜吴广等历史人物,都是很好的道具。说是某一位历史人物,在某地有大量的黄金,但需要一些启动资金,然后在民间非法集资,最终犯罪分子卷款而逃。
第四,“餐饮投资型”。
以实体餐饮店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售卖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
第五,“美容健康型”。
这个类型,其实与餐饮投资类似,就是以Tony这个虚拟网红为卖点,以美容店实体为载体,向社会公开宣传、售卖门店会员卡、储值卡等,并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付分红回报,后由于资金链断裂等各种原因,无法返还本息。
第六,“假借养老型”。
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或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等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入资金。
第七,“境外投资型”。
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Ⅹ 关于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的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法律分析: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法律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一条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