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2015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第六条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第七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第八条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业务交接,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第九条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当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应该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在形成后即时归档。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同时使两者建立关联。不能制成纸质文件的视频、音频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通用格式存储于磁性载体或者光盘,脱机保管。
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至少4年。存储归档电子文件的磁性载体应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安全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第十条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的期限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的期限分别向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移交;
(三)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上一年度归档的电子文件;
(四)非常设单位和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常设单位主办或者承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五)被撤销的单位的档案,自单位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撤销单位的市属主管部门移交,无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列入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并依法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移交档案的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2. 我是广州本地人,毕业后.我的档案应该放在哪里.
如果你工作的单位有权接收的话,就由公司保管,一般情况下,只有大型企业或者国企才有资格。档案不可以放在自己手里。不然你的工龄无法计算。如果单位不接收,就放在当地人才市场,或者你工作地的人才市场。不过,做人事挂靠每年要交钱,这样做其实有很多益处。以后慢慢的就会体会到,涉及到工龄、评职称、提升、社会福利等。毕竟你是大学生,有干部身份。发展空间大。
3. 广州个人档案的存放问题
档案可以自己带回家???~~广州生源不是公务员~国企事业单位~全部放南方人才市场噶~~
4. 广州人事档案放在哪里最好
广州档案挂靠 。 这种转档案的方式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其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则是毕业生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还有要澄清,人事局不接收高校毕业生档案,就算你做人事代理也不接收,因为人事局作为机关单位只接收本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和全市科级干部的档案。(了解《 高校毕业生办理广州档案挂靠的好处》) 你毕业后,申请回生源地,那开出的报到证上报道地址可能会是人事局,那只是个统一的称呼,你的档案实际上可能是到当地人事局下属单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下属一个科室高校就业指导办公室或者是某个人才市场。请大家毕业后一定要跟踪自己档案去向。 档案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刚毕业的学生可以免费保管两年。但是,档案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学校、教育局等大都是只负责保管档案,不负责转正定级的,不出具档案相关证明,职称评定等等。一般是人才中心才负责。 归根到底,放在就业指导中心的是学籍档案,而放在人才中心的是人事档案,日后真正发挥作用的是人事档案。 注:一般毕业后申请回生源地,生源地人事部门一般是指地级市的人事局,但各地方规定有所不同,请自行查询个人档案去向,如 辽宁省要求统一派回辽宁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要求统一派回黑龙江省人事厅; 上海市要求统一派回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天津市要求统一派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江西省要求统一派回江西省高等院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 湖北省要求统一派回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海南省要求统一派回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5.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我市城市建设档案(简称城建档案、下同)的管理制度,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302号文件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真实纪录,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科研和必要条件,是建设、设计、施工责任和产权的法律依据。城建档案的充分利用,对提高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为子孙后代造福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意义。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城建档案要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凡有城建档案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机构,配备干部,制定本单位的城建档案管理细则。要把城建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纳入城建管理的工作程序,列入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范围,保证城建档案的完整、系统、准确、安全和有效地开展利用。第二章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四条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简称城建档案馆,下同)是我市城建科技事业单位,由广州市城乡建委领导,归口广州市规划局管理,业务上受广州市档案处指导。其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上级城乡建委关于城建档案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负责接收和保管我市永久性保存的城建档案和重要资料;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
(四)编制各种检索工具和汇编各种综合材料,为城市建设工作积极提供利用;
(五)对全市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五条市城建系统各局、公司、工厂、企业和各区、县城建部门,应建立和健全城建档案室,由各单位分管生产、技术或科研的负责人领导。档案室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集本单位在城建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科技文件材料,并进行分类、立卷、编目、登记和统计工作;
(二)承办鉴定城建档案和销毁超过保管期限的城建档案的具体工作;
(三)编制检索工具参考资料,做好城建档案的利用工作;
(四)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以及移交档案的具体工作;
(五)对属下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第六条各城建部门的档案室(科)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并要有一定数量的专业科技人员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的费用由市城建事业费开支。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城建档案室增添设备和费用分别从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费、科研费或事业费中开支。第三章城建档案的范围第八条城建档案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自然勘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计算材料、预算、概算、决算、照片、模型、影片、录像带和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主要范围如下:
(一)城市基础材料方面,主要有城市概貌、历史沿革、经济、人口、地名、科学技术、文化教育、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测绘、土壤、植被、环境,以及城市各种综合情况统计材料;
(二)城市规划方面,主要有城市现状,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长远规划、近期规划,建筑管理(工程征地,报建批准的文件、执照及附图)、规划勘测等档案;
(三)房地产权管理方面的档案;
(四)市政和公用事业工程方面;
(1)水厂、水库、加压站、水塔、取水工程、净化工程、地下输水工程及其水文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的档案;
(2)下水道、涵洞、水闸、抽水站、泵站、污水处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档案;
(3)城市主干道、桥梁、涵洞、立体交叉、广场、天桥、地道、公共交通设施等的档案;
(4)供气供热工程的设施和地下地上管网的档案;
(五)交通运输工程方面,主要有港口、码头、仓库、油库、车站、电车电缆、机场、铁路在本市的设施、站场、线路、地下管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档案;
(六)电讯工程方面,主要有电台、电话、电报、邮政、广播、电视、微波站等的地上地下工程设施和管网的档案;
(七)供电工程方面,主要有电厂、电站(包括公用、专用)、变电、输电线路和地下电力线路等的档案;
(八)人防、地铁工程现状和规划的档案;
(九)工厂、矿山、电站的建筑工程档案;
(十)科教、卫生、文体、服务等民用建筑方面,主要有办公楼、学校、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展览馆、体育馆、文化馆、医院、影剧院、宾馆、商场、住宅等的建筑工程档案;
(十一)园林绿化工程及古建筑、名胜古迹、纪念碑、纪念堂(馆)、城市装饰雕塑、塑像及纪念性标志等工程的档案;
(十二)环境保护方面,主要有“三废”普查、监测、治理方面的档案;
(十三)城市建设科学研究方面的档案。
6. 广州万档档案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州万档档案管理有限公司是2018-01-29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旭街3号10106房(仅限办公)。
广州万档档案管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101MA5APQXG3C,企业法人梁怀雪,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州万档档案管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文化艺术咨询服务;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管理技术服务;档案修复;档案馆;档案鉴定;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办公设备耗材零售;电子产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产品设计;信息系统安全服务;文具用品零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图书数据处理技术开发;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会议及展览服务;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劳动防护用品批发;劳动防护用品零售;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零售。
通过爱企查查看广州万档档案管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7. 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建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归档,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使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管理。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是城市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城建档案工作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第五条本市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区、县级市和各建设单位档案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确保城建档案工作全面开展。第六条广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本市
城建档案的事业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业务上受市档案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县级市城建档案馆负责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城建档案馆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全市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草拟城建档案规范性文件和标准;
(二)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三)接收、征集、保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资料;
(四)参加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
(五)统一管理全市地下管线档案和资料;
(六)对馆藏档案和资料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城建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
(七)负责办理市属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的收退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接收下列范围的城建档案:
(一)城市建设综合性文件材料:包括城市建设政策、法规、重要会议、计划、统计、外事活动等;
(二)城市勘测: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专题勘察、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地图等档案;
(三)城市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镇规划、国土规划、规划基础材料等档案;
(四)城市建设管理:包括城市建设用地管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房地产管理、地名管理等档案;
(五)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广场、桥涵、隧道、排水、环境卫生等建设工程档案;
(六)公共设施:包括给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地铁、供电、电信等建设工程档案;
(七)地下管线:包括给水、排水、供气、供电、电信、工业输送、军事管线等建设工程档案;
(八)交通运输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水运、航运等建设工程档案;
(九)工业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工业仓库等建设工程档案;
(十)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办公用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商业、金融、保险等建设工程档案;
(十一)名胜古迹、园林绿化:包括风景名胜区、园林、绿地、苗圃、名木古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古迹、古建筑、城市雕塑等档案;
(十二)环境保护:包括环境管理、环境监测、治理、保护和重要的环卫设施等档案;
(十三)城建科研:包括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建筑科学技术、城市现代化管理等档案;
(十四)人防、军事建筑:包括人防工程、军事工程等档案;
(十五)水利、防灾:包括水利工程、防洪、防汛工程、防灾、抗震工程等档案;
(十六)工程设计档案:获市、省、国家级奖励的优秀设计项目。包括工业、民用、市政、交通、环保、园林、军事等工程;
(十七)县、镇、村建设:包括村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地政管理、水利工程、古建筑等档案。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包括照片、录像带、光盘与磁盘、缩微片。第十条市、县级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要,向有关单位收集和征集以下城市基础资料: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城市史志、年鉴等;
(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水文、气象、地质、地震、资源、地形、地貌等;
(三)城市技术经济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科学、文化、教育等。
8.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的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报送备案的收集档案范围中不符合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规定,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
第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库房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应予备案的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本规定生效前尚未备案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业务交接,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当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应该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在形成后即时归档。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同时使两者建立关联。不能制成纸质文件的视频、音频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通用格式存储于磁性载体或者光盘,脱机保管。
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至少4年。存储归档电子文件的磁性载体应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安全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的期限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的期限分别向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移交;
(三)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上一年度归档的电子文件;
(四)非常设单位和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常设单位主办或者承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五)被撤销的单位的档案,自单位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撤销单位的市属主管部门移交,无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列入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并依法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移交档案的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和健全档案收集制度,广泛收集、征集下列档案、资料:
(一)反映本地区重大活动的档案、资料;
(二)反映本地区着名人物的档案、资料;
(三)在本地区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形成的档案、资料;
(四)反映本地区历史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料。
第十二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下列资料和物品形成或者获得后的5年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一)授予或者赠送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奖牌、奖杯、奖状、锦旗、荣誉证、礼品等有保存价值的实物;
(二)本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的重要会议及全市性重大活动形成的题词、字画和照片、录音、录像等文字、声像资料;
(三)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和具有历史性保存价值的其他资料和物品。
第十三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市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应当在每年8月30日前向市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和已开放档案的电子文件。
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举办之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保管等工作给予指导。
本条所称重大活动是指: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
(二)省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市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着名外国社会活动家在本市的参观访问以及友好城市与本市重要来往活动;
(五)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或者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时,有关单位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同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档案移交情况。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科学研究成果、产品试制、重要设备开箱以及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参加。档案部门应当对该项目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名确认。对项目档案收集不齐全、整理不规范的,档案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不得进行或者通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非国家所有的单位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有关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报送目录。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又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寄存。
第十八条 档案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档案馆的设施、设备应当达到档案安全保管和方便利用的条件。
依法负有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每年档案产生的数量,设置能够存放20年以上档案的库房和必需的办公用房;依法负有向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每年档案产生的数量,设置能够存放10年以上档案的库房和必需的办公用房。
档案馆应当妥善保管存储与管理电子数据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应开放档案的目录,为利用者提供检索、阅览、复印等档案公共服务项目。
档案馆向公众提供的档案、资料,应当逐步以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古老的或者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
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通过现场查阅和网络查询的方式方便公众查阅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
第二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统一设计和实施,加快推动档案数字化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本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向社会提供所保管的已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 寄存档案的所有权属于寄存档案的所有者,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或者授权,档案馆不得向他人提供利用或者擅自公布。
鼓励私有档案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无偿提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建立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对本单位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擅自颁布和实施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不按规定办理档案工作机构备案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建立电子文件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归档管理电子文件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不按规定期限移交或者拒绝移交档案、电子文件和档案的电子目录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主办或者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不履行收集、整理和移交重大活动档案义务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对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
(九)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档案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者提供利用档案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寄存档案的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公布或者利用寄存档案的;
(三)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9. 档案馆设计规范
法律分析:第一章总则,阐明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和不同等级档案馆设计在耐久、耐火、抗震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规定档案馆选址和总平面布置的各项要求。
第三章建筑设计,规定一般要求和档案库、查阅档案用房、业务和技术用房、办公和辅助用房的设计要求
以及有关数据。
第四章档案防护,规定防护内容、温湿度要求、防潮与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与防污染、防
蛀、防鼠与防盗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技术措施。
第五章消防和疏散,规定耐火等级、消防、安全疏散方面的要求和技术措施。
第六章建筑设备,规定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方面的要求和技术措施以及有关数据。
法律依据:《4个附录是:档案馆内各类用房面积规定、档案馆温湿度管理暂行规定、名词解释、本规范用词说明》 规范对档案库房设计的基本要求:档案库应集中布置, 自成一区;布局应简单紧凑, 尽量减少外墙面积;库区入口应设缓冲间;库区比库区外楼地面高出0.02米;档案库应分大、中、小库,并各自有独立出入口,不宜串通;库房净高不应低于2.40米,局部净高不低于2.20米;档案库的围护结构应根据室内温湿度要求,当地室外气象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调设备等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其构造;屋顶应达到保温隔热要求;应做保温门、双层窗,有密封措施;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比例不大于1:10;母片库不宜设窗,若有外窗,应有遮光设施;档案装具布置应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采光窗应与装具间的通道对应,还规定了装具排列各部分的尺寸,各类装具的档案存储定额的计算指标;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应为500千克/平方米。使用密集架应不少于1200千克/平方米。规范强调了珍贵档案应专设珍藏库。规范还具体规定了档案库及业务、技术用房设置空调时室内温湿度的要求(见表)。
该规范是根据档案馆建筑的历史经验和现代档案馆建筑的技术要求,参照国际档案馆建筑技术功能标准,结合中国的气候条件、经济状况和建筑能力而编制的,对中国档案馆建筑有普遍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