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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在磁盘中的文档是证据吗

发布时间: 2022-05-24 11:52:11

A. 存有文档文件的电脑光盘属于视听资料吗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形象,能够通过音像的连续播放以再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光盘。提供复制件的,通过翻录、便于保存,一般指原件遗失坏、生动,履行法定程序:
(1)信息量大,其中技术含量高,可以提供复制件。
视听资料虽然有许多优点,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应严格遵守法律及本《若干规定》。
(2)便于保存。视听资料不同于书证和物证的证据,但视听资料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操作方式或技术手段将视听资料予以剪接,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重量轻,修订合同内容的谈话录音等等都属于“原始载体”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文本文档不属于。

B. 警察带走硬盘做证据了为什么还要主机

硬盘和主机都是作为证据需要,因为硬盘和主机上,都是某些件的序列号,可以收集后座位证据使用。

C. 电子证据怎样被认定

1、电子证据的客观性标准。从电子证据存在形式看,电子数据是以电磁、光盘等物理形式存在于半导体芯片、磁盘等载体上,尽管用于记载数据信息的电磁等不能被人们直接感觉到,但它是一种切实存在,承载电子数据的载体,如半导体芯片、磁盘、光盘等介质。一般情况下以下的电子证据可以认定为真实可靠:适格证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采纳作证据的书面陈述;使用者经常使用的正常的计算机系统生成和存储的电子证据;经公证证明为真实可靠的电子证据;经专家鉴定为真的电子证据;有确切证据证明电子证据复印件与原件完全等同的电子证据;当事人之间经长期业务往来所形成的电子合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标准。对电子证据而言,如想被法官采纳,它必须能以其内容有效地解决诸如以下问题:首先,这个电子证据能够证明什么事实;其次,这个事实对解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有没有实质性意义;最后,法律对这种关联性有没有具体的要求。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人们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把握具体的电子证据的关联性了。
3、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一般认为,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都可以被销毁、改变,所以应将储存在计算机内的数据打印出来。而且各种加密技术都有解密的可能。此外,发生争议的双方将原始数据稍加改变,就可能改变最初始自动生成的原始文件内容,从而使电子证据能否被法院接受出现问题。《中国电子商务法(示范法)》规定“在任何民事诉讼中,具备下述情形之一的电子证据应予以排除:(一)非通过核证程序得来的电子证据;(二)经鉴定遭到过修改、攻击的电子证据;(三)通过非法窃录、搜查、扣押等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四)对于计算机生成的电子证据,有证据表明在生成该证据之际计算机系统处于不正常状态的;(五)普通的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加以排除的其他情形;(六)对于计算机存储的电子证据,有证据表明在转录过程出现实质性差错的。”
总之,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是:电子证据的形式必须是客观的、作为证据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客观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有关待证事实、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是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

D. 电子证据具有哪些特征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指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二、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
1、数字化的存在形式;
2、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
3、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三、电子证据的种类:
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
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E. 电子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陈向东 蒋建华 随着计算机的迅速普及,电子文件以其海量存储、便捷处理、快速传递等优点,大量取代传统的纸质文件。,成为档案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关注的热点。笔者认为,电子文件具有有效的文书特点和合法的证据特征,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文件具有有效的文书特点 文书学理论认为:“公文,是指机关、部门、团体在处理公务活动的过程中,按特定体式形成与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文件。”该定义从文书学理论阐述了电子文件有效的文书特点。 电子文件作者的合法性。文书学理论认为:“文件的作者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国家机构与社会组织及其领导人。”因此,电子文件作者与传统纸质文件作者的特征是一致的,均是依法成立、具有独立行文权和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各类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等组织单位及其负责人。 电子文件形式的有效性。与传统纸质文件一样,电子文件也是机关团体等组织在具体事务活动中形成的,记载、反映一定事务内容,代表作者意志、处理党和国家公务的工具。电子文件对受文者具有贯彻执行、回应答复或阅读处理的强制力,具有法定权威和现实执行效用。 电子文件内容的真实性。档案具有“特定的文件形式、特殊的语言要求、规范的结构格式、特定的处理程序”等特点,这是保证档案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重要条件。电子文件的撰制、传递、处理、审核和发布遵循了这些要求,保证了自身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电子文件具有证据的基本特征 我国法律规定,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电子文件也具备证据的基本特征。 电子文件具有真实性。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将会形成原始信息,这些信息一旦记录到磁盘、光盘等载体,就形成电子文件,电子文件的内容具有真实性。 电子文件具有合法性。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法定证据。电子文件因可以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出储存的图形、数字、符号、影像等,故属于视听资料。合同法规定了商务活动中电子文本具有有效性。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与文本签名、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 电子文件具有关联性。电子文件作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的一种新型记录,必然与社会事务息息相关,它是社会活动的直接记载,是计算机技术应用于现代办公业务的结果,它能够直接或间接地为各种活动提供相关的原始证明。 因此,电子文件具有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的文书特点,也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特征,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F. 在案件审理中如何认定电子证据证明力

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它既包括反映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电子信息正文本身,又包括反映电子信息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等过程的电子记录内容,主要有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网络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在民诉法理论中,电子证据到底该归于哪一类证据?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从其形式、内容、载体等分析,应当属于视听资料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也规定:调查人员可以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笔者认为,电子证据虽然与视听资料有相同的特点,但也有不同的区别。电子证据的特征:1、电子证据对高科技物质介质具有依赖性。电子证据是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因此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递、再现等都离不开一定的高科技物质介质。如计算机的硬盘、软盘、光盘等。2、电子证据具有易被破坏性。电子证据具有易被破坏性是与纸面文件相比较而言的。电子证据的介质、载体容易被损坏,且损坏后难以恢复,电子证据的内容易形成,但也易破坏和伪造、变造。电子证据不如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安全性。电子证据对系统环境的依赖性,有时也是导致其不确定性的原因。如计算机通信网络出现故障等因素的影响。 首先,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电子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必须合法;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不具合法性。一般来说通过以下途径收集的电子证据是不合法的:通过窃录、窃取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通过非法搜查、非法扣押方式获得的电子证据;通过非核证程序获得的电子证据;通过非法软件获取的证据。 其次,是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电子证据须为形式上的真实性,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证据必须在形式上或表面上是真实的,由于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不稳定性,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对数字编码进行增减和编辑而使电子信息被篡改、伪造、破坏或灭失。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一般从电子证据的生成、是否可靠,有没有非法干扰, 电子证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类似设备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等考虑;电子证据的传送与接收的技术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学、可靠,内容是否被改变等;电子证据的存储介质是否可靠,存储数据电文者是否公正、独立;电子证据的收集手段、技术、方法是否合法。 再次,是电子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一般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关联性不涉及证据的真假和证明价值,其侧重的是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形式性关系。若案件仅有的电子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或与其他证据没有实质性的关联关系,那么电子证据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处理电子证据的三性时,还应具体把握以下要点:(一)该电子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二)是否载明该电子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对象、制作人、制作过程及设备情况等;(三)制作、储存、传递、获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合法,取证人、制作人、持有人、见证人等是否签名或盖章;(四)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 最后笔者建议在处理、收集电子证据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方面:1、加强本系统电脑及网络的安全性,积极防止电脑病毒和非法入侵;2、制定本系统的电脑使用制度,做好电子文档及电子往来文件的备份、整理等工作;3、对于重要的电子往来文件,应及时要求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留存,必要时可以将其内容和原始数据书面打印并证明等等。(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G. 电子证据的简介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电子证据(Digital 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数据。
“电子证据”(Digital Evidence)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存储卡、手机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证据”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复合文本文件通过作者定义的链接,使读者可以在各种软件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径之间浏览。
当这些电子文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就是电子证据,例如在电子商务中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单、电子发票等;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还包括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
电子文件在诉讼中要想成为电子证据,还需要有别的需要注意的地方,我国诉讼法中,对于证据的分类还没有电子证据这一类,因此,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不应该阐述为电子文章、电子邮件、光盘、网页、域名等;而应该阐述为,可以归类到当前的证据分类中,如:电子文章、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记录等,往往是通过文字形式内容表现的,在出庭时这些证据也多是由其文字表述内容做为证据的,因此,书证是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之一;还有,数码照片、视频资料等,往往在出庭时是以音像资料出现的。而真正应该算做电子证据的,应该是电子数据,算作电子证据,然而,电子证据是否应该算作独立的一种证据类型,还是现有的几大证据类型中,均包含有电子证据,在学术界,还是处于争议之中的 。

H. 磁盘可以作为公证的一个证明吗

可以。
电子存证公证效力是得到公认的,公证能够使得证据客观性、真实性得到保证。
一般认为:公证后的电子存证,较之未公证电子存证,效力更大。正常业务活动中产生的电子存证效力较以诉讼为目的产生的电子存证效力更大;不利一方取得的电子存证效力最大,其次是中立方。这是在电子存证来源区别审查中的经验,具有良好指导意义。

I. 行政处罚中,电脑中的word文件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1、行政处罚中,电脑中的word文件可以作为法律证据。
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 电子数据属于行政诉讼证据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6条第2款的规定,电脑中的word文档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形式。因此,存在电脑中的word文档属于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形式,所以,在行政处罚中,电脑中的word文档可以作为法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