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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存储企业对房产税的建议

发布时间: 2022-05-04 18:08:53

1.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的规定:“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
六、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税收减免管理规定,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2. 关于房产税什么样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交房产税

企业房产税和个人房产税大体上略有相似,主要是在税务的计算方法上不同。
企业房产税简而言之也就是对企业房产的产权人征收的财产税。
企业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以及相关的计算方法如下:
1、征收对象: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难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2、纳税人:
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即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企业房产税计算方法:
1、 从价计征算: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 从租计征算:从租计征算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其余均从次月起缴纳。
税率:
1、 按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
2、 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中是否享有优惠政策

根据2001年2月26日财税[200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在2003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4. 租赁给中央收储企业储粮仓库,是否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这个不属于免征范围。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5. 中央储备粮企业是否缴所得税

俺来回答:如果楼主的企业为中储粮直属企业,收到的储存费是不需要交纳所得税的。
中储粮直属库的性质是中央驻地方企业,只能存储国储粮,没有自营粮食的权利。只要企业的名称为:中央储备粮某某直属库,是隶属于中储粮北京管理总公司的企业,那么该粮库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税,等税款一律减免。有国粮局文件,老早的呢。
如果企业名称是某某国家粮食储备库,隶属于地方粮食局管辖,除了国储、地储补贴收入,轮换补贴,利息等免营业税外,其他税赋是该交就必须交纳。

呵呵,俺就不给你找国粮局文件了。

6. 征收房产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没有以宗地为单位分别计算容积率。
一个企业如果存在多宗土地,在计算土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征
收房产税时,应以每一宗土地为单位分别计算容积率,不能将该单位所有房产面积和所有土地面积求和,统一计算出一个容积率,进而计算需要并入房产价值的土地价款金额。
案例1:某企业有两宗土地,甲宗地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时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已含相关税费、下同)。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合计6000平方米,房屋价值1200万元;乙宗地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时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合计3000平方米,房屋价值600万元。
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这样的:
土地面积10000+10000=20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6000+3000=9000平方米
容积率9000/20000=0.45,容积率低于0.5,将土地价值按2倍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并入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
土地价值1000+1000=2000万元
计征房产税土地价值2000*9000/20000*2=1800万元
企业房产税计税价值1200+600+1800=3600万元
年应纳房产税3600*(1-30%)*1.2%=30.24万元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对甲、乙两宗地分别计税容积率,并确定房产税计税值。
1甲宗地容积率6000/10000=0.6,容积率超过0.5,将该宗土地价值全额并入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
甲宗地房产税计税值1000+1200=2200万元
甲宗地年应纳房产税2200*(1-30%)*1.2%=18.48万元
2、乙宗地容积率3000/10000=0.3,容积率低于0.5,将该宗土地价值按2倍建筑面积并入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
乙宗土地房产税计税值1000*3000/10000*2+600=1200万元
乙宗地年应纳房产税1200*(1-30%)*1.2%=10.08万元
该企业年应纳房产税合计18.48+10.08=28.56万元
企业多交税款30.24-28.56=1.68万元
案例2:某企业有两宗土地,甲宗地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时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合计8000平方米,房屋价值1200万元;乙宗地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时支付土地出让金1000万元。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合计3000平方米,房屋价值600万元。
该企业的处理方式是这样的:
土地面积10000+10000=20000平方米
建筑面积8000+3000=11000平方米
容积率11000/20000=0.55,容积率大于0.5,土地价值全额并入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
计征房产税土地价值1000+1000=2000万元
企业房产税计税价值2000+600+1800=4400万元
年应纳房产税4400*(1-30%)*1.2%=36.96万元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对甲、乙两宗地分别计税容积率。
1甲宗地容积率8000/10000=0.8,容积率超过0.5,将该宗土地价值全额并入房产价值征收房产税。
甲宗地房产税计税值1000+1200=2200万元
甲宗地年应纳房产税2200*(1-30%)*1.2%=18.48万元
2、乙宗地容积率3000/10000=0.3,容积率低于0.5,将该宗土地价值按2倍建筑面积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乙宗土地房产税计税值1000*3000/10000*2+600=1200万元
乙宗地年应纳房产税1200*(1-30%)*1.2%=10.08万元
该企业年应纳房产税合计18.48+10.08=28.56万元
企业多交税款36.96-28.56=8.40万元
二、 容积率是动态的数据,没有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取得一宗土地后,有的企业对地上房屋一次建成,有的分期建设,跨年或跨越多年建成。如果首次建成时容积率超过0.5,在以后新增房屋时对计征房产税时影响不大,只对新增房产价值计税即可。如果首次建成时容积率低于0.5,企业再有新建房产时,应及时对容积率进行重新计算,确定计征房产税的土地价值,避免出现纳税风险。
三、 零地价取得土地账务处理不正确
近十几年来,各地政府为发展经济,大搞招商引资,大规模建
设工业园区。为吸引企业、个人投资,搞以地招商,零地价出让土地。这种情况下房产税应如何计算?
例3:某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土地,该宗地土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时支付土地出让金(含相关税金等、下同)1000万元。由于该企业投资额符合当地规定招商引资优惠标准,当地政府决定对该企业采取奖励政策,对企业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给企业。在企业上交土地出让金的次月就通过当地财政部门以奖励名义将1000万款项全额划拨到企业账户。该企业基建完成后,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合计8000平方米,房屋价值1200万元;该企业的相关账务是这样处理的,
1、 支付土地出让金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2、 收到财政奖励款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0万元
上述账务处理后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账面
价值为零,这样征收房产税时计税价值就没有土地价值。只就房屋价值征收房产税。
企业计算应纳房产税1200*(1-30%)*1.2%=10.08万元
企业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1、支付土地出让金
借: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4、收到财政奖励款
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1000万元
3、该宗地的容积率8000/10000=0.8,大于0.5,地价款全额并入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
4、该宗地房产税计税值1000+1200=2200万元
5、该宗地年应纳房产税2200*(1-30%)*1.2%=18.48万元
企业少交税款18.48-10.08=8.40万元
四、 取得土地时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没有计入土地使用权
价值
土地使用权价值除包括土地出让金外,还包括缴纳的契税;如果取得的土地是耕地,土地使用权价值中还应该包括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取得土地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都应该并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资本化处理。这样才能避免减少税基,少纳税款的风险。
五、 账务处理方面: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单独入账。由于出台土地价值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政策,存在个别财务人员将土地使用权金额转入“固定资产-房屋”科目的情况,如果企业确定的房屋的折旧年限和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一致,则影响不是太大;否则在计算所得税时纳税调整比较繁琐。建议土地使用权还是单独核算,只要在计算房产税时能够准确确定计税值即可,毕竟房屋原值和房产税计税值是两个含义。(转载)

7. 企业盖的物料储备棚是否交房产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文件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以前各地已做出税收处理的,不追溯调整。” 该文件仅是针对“加油站罩棚”作出的规定。企业的料棚、钢架生产棚等其它构筑物是否属于房产,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中有关“房产”的解释确定,不能比照[2008]123号文执行。 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8. 国有企业仓库用于存储储备粮,房产税有什么优惠

1、仓库需要交房产税吗?仓库可能要交房产税,也可能不交房产税,仓库交不交房产税要看仓库是不是房产。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如果仓库没有围护结构,也就是人们说的棚子,这种棚子作为仓库主要是储存机械设备、钢材、水泥、板材等大件物资等,就不交房产税。如果仓库有围护结构,但地处农村,是农业生产用的仓库,也不交房产税。如果仓库有围护结构,不在农村应交房产税。
2、出租仓库可以开仓储服务业发票,但房产税照样得交纳;
3、那写字楼对外出租,开仓储服务业发票合理吗?或者是开住宿业发票?应该可以。

9. 粮食购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免税政策~

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为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急需时调得动、用得上,政府对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了一些优惠。为便于粮食企业在管理中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现结合历年来国家和省税务部门对粮食企业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谈谈实际操作中的应用。
一、营业税优惠政策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8号《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政策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1996]财税政15号、浙地税[1996]51号)文件明确规定,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政府储备粮油包括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各类储备粮油和用于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政策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利息、费用补贴。因此,粮食企业收到的与中央、省或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保管相关的利息费用补贴,均可按免征营业税申报处理。
二、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文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拨给企业的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作纳税调整减少额,直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调减为零为止。其他各种补贴收入,均按规定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结合储备粮油财政补贴收入的性质,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购、销、调、存各个环节的财政补贴收入,均可做纳税调减项申报处理。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1997]97号、浙财税政[1997]7号)文件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兼营其他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外)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根据该文件精神,粮食企业在执行时应把握好以下几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认定当年增值税免税资格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不得免税;二是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免税申报;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免征上年度增值税清算报告,由税务主管部门核实认定免征额。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晶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四、印花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农业发发展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6]55号)的规定,对农发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因此,粮食企业在发生上述相关贷款时,可免缴印花税。

五、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规定:2008年底前,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省各地粮食收储企业的性质与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的性质基本相同,可比照财税[2006]105号文件精神,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免征相关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0. 最新地方粮食储备粮企业免房产税和土地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文件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已全文失效(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本文2008.12.31日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 文件“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