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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运输存储哪个更危险

发布时间: 2022-05-03 07:11:58

A. 危险货物运输的危险性

危险货物的危险性主要取决于货物自身的理化性质,以及外界的环境条件。这些货物的理化性质具有的爆炸、易燃、腐蚀、毒害、放射性,是这些货物具有的内因特性。但是这些特性必须在一定的外因条件下才能显露出来。在铁路运输中进行的装车卸车、车内配装、库内存放以及调车作业、列车运行等,偶有不当就会造成内因变化的外因条件,招致事故的发生。如黄磷能自燃这是它本身的理化性质,但黄磷只能在有氧气的条件下才能自燃,而黄磷不能和水发生作用。因此,在铁路运输中将黄磷封存在水中使之隔绝氧气,在这个条件下即使将水加热到100℃,黄磷也不会自燃起来。
所以,只要我们以科学的态度掌握各类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变化条件,严格按规章办事,在搬运、装卸、运送、保管过程中杜绝可能导致造成内因变化的外因条件,就能保证安全、迅速地完成危险货物的运送工作。

B. 根据危险品的危险特性和储存、运输等物流的特点,危险品包装应符合哪些基本要求

1.包装的材质、种类、封口应当与所装物品的性质相符

(1)包装的材质危险品性质不同,对其包装及容器材质的要求也不同。苦味酸类炸药严禁使用金属容器盛装;氢氟酸应当用铅桶或耐腐蚀的塑料、橡胶桶装运和储存;冰醋酸、醋酐、甲乙混合酸、二硫化碳(化学试剂除外),一般采用铝桶盛装;铁桶盛装甲醛应涂有防酸保护层(镀锌);所有压缩及液化气体,应当使用特制的耐压气瓶装运。丙烯酸甲酯不能用铁桶盛装。

(2)包装的种类危险品的状态不同,所选用包装的种类也不同。例如液氨是由氨气压缩而成的,沸点-33.35℃,乙胺沸点为16.6℃,在常温下都必须装入耐压气瓶中,但如果将氨气或乙胺溶解于水中,就成了氢氧化铵(氨水)和乙胺水溶液,这时由于其状态发生了变化,所以就可以用铁桶盛装。

(3)包装的封口通常,包装的封口越严密越好。特别是各种气体以及易挥发的危险品包装的封口就应当特别严密。粉状易燃固体或有毒粉状固体,若封口不严(桶、瓶、袋),粉末与空气混合遇明火易发生爆炸事故或引起中毒,所以,这些危险品包装的封口应当严密不漏。而一些危险品就不需要特别严密,而是需要留有一定的孔口。比如碳化钙(电石)等类危险品的包装,因其遇水或潮湿空气能产生(乙炔)气体,当桶内积聚(乙炔)气体过多而不能排出时,就会使气体聚集而升高包装的压力甚至发生包装桶体爆裂;当遇到装卸搬运过程中发生碰撞,或者桶内坚硬的碳化钙块和铁桶壁碰撞产生火星时,即能够引起电石桶内乙炔气的爆炸。所以盛装碳化钙的铁桶,除充氮者外,一般不能密封,而应当留有排除(乙炔)气体的小孔;双氧水因受热后能急剧分解出氧,所以装入塑料容器时,应当留有小孔透气,以防容器胀裂;油布、油纸及其制品如空气潮湿闷热,本身经重压或密不透气时,则很容易积热不散而发生自燃,所以其包装应当透气,码垛也必须分层隔开,不能重压。

2.包装及其容器要有一定的强度

(1)包装材料的强度包装材料的强度应当根据其应力的大小来确定。应力表示材料本身在单位面积上能够承担的外力,其单位为kPa。应力可分为“破坏应力”与“容许应力”。破坏应力(极限强度)表示材料受到外力作用,直到破坏时所能产生的最大应力。但通常在使用材料时,为安全起见,其强度不能按照其破坏应力作为计算依据,而应适当地保留材料的储备力量。从破坏应力中,减去一定的安全系数所得到的应力称为“容许应力”(或叫许用应力)。在计算材料强度时,应以容许应力作为标准。

(2)包装本身的强度除了要求包装材料应具有一定的强度外,主要还应要求包装本身有一定的强度。一般地讲,性质比较危险,发生事故后危害较大的危险品,其包装强度要求应高;同一种危险品,单位包装的重量越大,危险性也就越大,因而包装强度也应当要求越高;对于内包装较差或为瓶盛装液体的,则外包装强度要求应当更高;同一类包装,运输距离越远,途中搬运次数越多,则外包装强度要求也应当越高。

(3)包装强度的检验包装强度的检验主要根据在储运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做各种不同的试验,以检验包装的结构是否合理,制作是否正确,能否经受储运中遇到的各种情况等。

包装检验的内容包括跌落试验(装卸搬运时可能发生的跌落)、堆码试验(货物码垛后可能发生倒塌)、液压试验及气密性试验四种。这四种试验,并不是每一类包装全要做,而是根据材质和包装物品的性质做其中的某几项。

(4)改进包装应当注意的问题由于危险品在实际流通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很复杂,往往需要改进包装才能搬运和运输,但是如果掌握不好容易带来事故隐患。

3.包装应当有适当的衬垫

在储运流通中,危险品包装要根据物品的特性采用适当的材料和正确的方法对物品进行衬垫,以防止运输过程中内、外包装之间,包装和包装之间以及包装和车辆、装卸机械之间发生冲撞、摩擦、震动,从而免使包装破损。同时,有些物品的衬垫还能防止液体物品挥发和渗漏;当液体泄漏后,还可以起到一定吸附作用。

4.危险品包装应当能经受一定范围内温、湿度变化的影响

(1)温度的影响由于同一时间内南北气温相差很大,有些危险品运输距离较远时,也会随温度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在同一地区,由于季节的变化也会有很大的影响,例如北京地区冬季的最低气温为-27.4℃,夏季的最高气温为40.6℃,有些危险品在储存期间也会随温度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就要求包装能适应此种变化。

(2)湿度的影响由于相对湿度的影响,包装的防潮措施就应按照相对湿度最大的地区和季节考虑。尤其对忌湿危险品的包装,应当能够经受一定范围内湿度变化的影响。包装的防潮措施一般从两方面考虑。首先,应当采用防潮衬垫,危险品包装防潮衬垫的作用是,防止物品吸潮后变质和吸潮后引起化学变化而发生事故。常用的防潮衬垫主要有塑料袋、沥青纸、耐油纸、铝箔纸、蜡纸、防潮玻璃纸、抗潮及吸潮干燥剂等。其次,危险品包装本身亦应当具有一定的防潮性能。如纸箱本身应刷油,使其具有一定的防水性。特别是将木箱、条筐等改为纸箱时,一定要对纸箱的防水性能提出具体要求。当采用纸袋、麻袋、布袋等防潮性差的包装盛装危险品时,除了要求里面有防潮衬垫外,袋子本身亦应当有防潮层。

5.包装的容积、重量和形式应当便于装卸和运输

每件包装的容积、重量和形式都应当适应装卸和搬运的条件,不能过大或过重。每件包装容积和重量的大小与装卸机具、机械化程度以及包装的强度有关。人工装卸时,还与人体的负重能力有关。考虑到包装强度对包装容积的影响,对包装强度较小的包装容器的容积都应当有严格的限制。

6.要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

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品包装物(含)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品包装物(含容器),经过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品包装物(含容器)在使用前,应当再进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检查记录至少应当保存2年。质检部门应当对危险品包装物(含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C. 危险货物运输有哪些危害

危险货物的范围明确了 交通部2005年第9号令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简称“《危规》”)所称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 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 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具体是否为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危险货物”的范围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 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要广。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门槛高 道路货物运输市场是基本放开的, 但是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特别严格。《危规》规定, 申请从事这一类经营的,应当自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5辆以上。 车辆的技术等级必须达到一级,技术状况要符合相关国家强制标准, 罐式车辆必须经过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同时要具备相应的停车场地和通讯、安全防护、 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这些规定, 远远高于对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的要求。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也要管 道路运输管理管的是运输经营活动,也就是营业性的道路运输。 但是对危险货物运输,《危规》规定, 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同样要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管理。 前题是该单位是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 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除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外, 其他条件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相同。 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该持有《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专用车辆配发加盖“ 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证》。 严格专用车辆和设备的管理 为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危规》规定, 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 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除了按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的要求进行年度审验外, 对专用车辆还要增加以下项目: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危规》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 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三员”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 为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危规》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都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发放统一的《 从业资格证》,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驾驶人员、 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多管齐下保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危规》对运输安全管理做了细致的规定: 一是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 ,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二是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 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 包装物或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三是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配备押运人员对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管, 遵守有关部门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严禁超载、 超限运输。在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被盗、丢失、流散、 泄漏等事故时,驾驶人员、 押运人员要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单位报告, 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四是禁止使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食品、生活用品、药品、 医疗器具,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 放射性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其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普通货物时,必须进行消除危险处理; 五是要求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为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六是对危险货物的储存、装卸提出了要求, 禁止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D. 整装危险品铁路运输、装卸有何要求

1.危险品铁路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要求

(1)铁路装卸线是在铁路叉道上建造的专门用来装卸专用货物的铁路线段,一般分为厂外线和厂内线两部分。厂内部分装卸作业线如图5-6所示。由于散装危险品装卸操作复杂,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场所,因此要求危险品铁路装卸线应为尽头式,其总长度L=L1+L2+L3,并应当按照危险品运输量计算确定其车位数。

(2)为了保证机车安全地退出,对于有一条以上装卸线的装卸区,机车在送取、摘挂车后,其前端至前方警冲标应当留有供机车司机向前方及邻线嘹望的不小于31m的距离。终端车位的车钩中心线至装卸线车挡的安全距离应当为20m。以规避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火灾时的车厢或罐车,留足其后部车辆后移所必需的安全距离;同时,有此段缓冲距离,也利于列车的调车对位,避免发生车厢或罐车冲出车挡的事故。

图5-6厂内双股铁路装卸作业线示意图

L—装卸作业线的总长度;L1—装卸作业线起端的长度,一般取10m;

L2—装卸作业线末端的长度,一般取20m;L3—辆铁路油罐车的长度

(3)为了便于实现自流装卸,散装铁路铁路专用线的装卸作业线,应当敷设在卸液仓库的最低处或最高处。装卸作业线应当为零坡直线段,并保持严格水平,以防止列车装卸时滑动造成事故。

(4)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至装卸栈桥第一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库罐车长度的1/2,以利于此罐车的对位和插取鹤管操作。

(5)由于车辆距栈桥的空隙较大,会导致装卸作业既不方便,又不很安全;同时,罐车外相邻的车钩中心线相互错开,车辆的摘挂作业困难,而且也不便于装卸栈桥的修建和输液管道的敷设与维修。所以,如果受地形限制装卸线不得不采用弯道时,可以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曲段上。

2.危险品铁路装卸站台的安全要求

(1)承运危险品的车站应当设置危险品专运装卸线、货物货场和保证安全的装卸设施危险品货场要与其他物品货场分开设置,并且在总体布局上,将危险品货场设在城市的郊区。在危险品货场内,对爆炸品、易燃气体和易燃液体货物,应当设置专门的货位和堆栈栈台。

(2)危险品货场应当设置专门存放危险品的中转仓库仓库的占地面积及防火墙隔间的面积可比其他仓库的面积增加一倍,但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库房四周50m以内严禁任何明火。

(3)危险品铁路运输货场内要有不受铁路列车阻拦的消防水源和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力求短捷,应当尽量避免与铁路交叉,如果必须交叉时,应当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4)危险品货场及较大的栈台,应当设置消防给水,配置应急灭火器材。大型货场的消防供水量应当不小于50L/s。消防水池、消火栓距最远的库房或堆场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另外,每个危险品中转库房或堆场还应当设詈朴灭初期火灾的灭火器材。

3.整装危险品铁路运输的确认

危险品在装车前,应当根据所运危险品的危险特性,确认是可以配载、禁止配载还是隔离配载。

(1)确认能否运输主要是通过检查包装,看其是否符合所运输危险品的要求;包装的标志及编号与所运危险品是否相符等。对于需在一定稳定剂的保护条件下才能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检查其稳定剂的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如过氧化氢的含量不应超过40%;硝化纤维素的含氧量不得大于12.5%,湿润剂不小于32%;二硫化碳、黄磷必须浸在水中,且液面应当高于物品4cm;碱金属(金属纳、钾、钙等)必须浸于煤油中等,确认这批危险品货物能否运输和配载。对于包装不符合要求和稳定剂不足的,均不可装运和配载。

(2)确认季节性限制和禁配的危险品有些危险品由于其沸点较低,当气温较高时运输,容易将容器胀破引起危险,所以气温较高时禁止一般包装运输。如铁桶盛装的乙醚在每年的4~9月间,不能敞车和棚车配载;对于两种以上物品相互接触可引起着火、爆炸或其他危险反应的物品禁止配载。例如水合肼、无水肼与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液氢、液氨、液化石油气与液氯、液氟、氧气、压缩空气,硫黄、赤磷与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等均不可以同车配载。

(3)确认外包装当两种或两种以上物品同装在一个外包装内运输时,应当检查确认同一包装内是否装有性质相互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物品。例如硫黄和铝粉不能装在同一外包装内等。

(4)确认能否同批托运例如硝酸和氢氟酸,不能做同一批托运等。

(5)确认到站为了保障安全,对不具备条件的车站是不允许接收危险品货物的,所以对于整装零担车运输危险品时,其第一、第二到站应当有限制,不能把危险品运至不能接受危险品的车站。例如到达上海、天津或北京地区的危险品,当与普通货物同装一车时,应当将危险品的到站“桃甫”“张贵庄”“大鸿门”作为第一站。对于同一车内装载的危险品,应当严格遵守《危险货物配载表》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表的规定检查确认可否运输。

4.整装危险品铁路运输的配载

危险品在运输时,能否同装一车或如何配装积载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列因素应当充分考虑。

(1)危险品性质的相互抵触程度危险品能否同车配载,首先取决于相互之间的抵触程度。对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危险品相互接触特别容易起化学反应,甚至可以引起着火或爆炸的严禁配载;对于某些危险品性质虽有抵触,但是抵触程度不太大的可以采取隔离一定的距离配载。如氰化物与酸类;氧化性物质与可燃物质;弱氧化剂与强氧化剂等均不可同车配载。而其他酸性腐蚀品与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可以采取隔离2m以上配载。

(2)灭火方法是否相同有些危险品,虽然性质不那么很抵触,但由于着火时灭火方法不同,也是不能同车配载的。例如硫黄和铝粉、黄磷与烷基铝等就不便同车配载,更不能装于同一外包装内。

(3)包装条件的好坏包装的好坏也是影响配载条件的重要因素,如果包装条件较好,并且达到了一定的质量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不同性质物品的隔离保护作用。例如铝粉、镁粉与盐酸,虽然性质相互抵触,但只要包装合格也允许同载一车。再如,铁桶包装的乙醚在夏季不可装车运输,但如果盛装在具有一定耐压强度(大于当地极端最高气温下的蒸气压)的容器内运输时,四季均可运输。

(4)运输条件的好坏运输条件、工具的不同,其外界状况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其配载条件也不同。比如铁路运输受到震动、摩擦、冲撞和各地外界气温以及多次装卸作业的影响较大,与生产单位的仓库储存、静置存放的条件不同,因此在积载时要考虑到随时出现包装破损、货物撒漏的可能;再如公路运输受震动、冲撞的可能更大,但由于路途短,事故时的危害、影响面要比铁路小;而水路运输,船舶航行时间长,气候影响大,且一旦出现事故难以施救,损失和伤亡比铁路和公路运输都大,因此配装积载的条件比铁路、公路应当更加严格。

(5)一次最大运输量危险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与危害性,除了与其本身的性质有关外,还与其运输量的大小有关。如果本身的危险性较大,一次的运输量也较大时,那么其危险性和危害性就更大。反之,如果一次运输的量较小,那么其危险性和危害性也就相应减小。当一次运输的量(从一个容器到一个包件)特别少时,在较好的内储器和外容器的保护下,其危险性就得到了有效的限制,其危害性也就相应地消除,因此就可以按照普通货物的条件进行运输。

对于不同种类的限量内运输的危险品,假使在泄漏的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反应,那么这些物品可以放入同一外包装(外容器)内运输;对于符合限量运输条件的危险品,其包件可以不加标签,在同一车辆或同一集装箱中也没有任何分隔的要求;对于包装和分发零售给个人或家庭使用的限量内危险品,无须在容器上标注确切的运输名称和联合国编号,也不要求有危险品运输的票据。因此,当危险品若要按照普通货物运输,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一次的最大运输量必须符合表5-5规定的限量标准。

2)应当有合适的内容器和外包装,且外包装应符合Ⅲ类包装标准。

3)每个包件的总重量不超过30kg,道路运输时每个包件的总重量不大于20kg,一批运量不大于100kg。

4)在发运说明中必须写入“限量”一词。

表5-5危险品限量内运输的一次最大运输量

注:①在含有带某种气体的无毒液体的溶液的空气溶胶体时,这一限量可增至800ml。

②这项例外,不适用于试验工具、修理工具或类似的混合小件,它们可能含有极少量的这类物质。

③玻璃、瓷器或石制品的内容器应封闭在适当的刚性中间容器之内。

E. 北京市关于危险货物的相关法规,九类危货的详细运输与存储规定。

浅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10-9-18 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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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的“三定”方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是各级交通部门的主要职能之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更明确了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生产有着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本文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从危险品货物的概念、分类、危货运输管理的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作了简单的分析,并探索性的提出了一些基础的管理手段,供大家共同探讨,以促进和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危货运输的安全监管水平。

关键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源头治理;安全监管

由于危货运输安全管理因其所属行业的高风险和危险化学品种的多样性、理化性质的复杂性、潜在的危险性、事故危害性而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因此,各级道路运输机构都将危货运输安全管理作为行业管理的重中之重。本文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存在的问题等作一些简单的分析,并从行业管理部门的角度出发,探索性的提出几条基础的管理手段,以期能够抛砖引玉,找到危货运输的长效监管机制。

1 危险货物的基本理论

1.1 危险货物的概念

1.1.1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05)(新标准)的表述:
危险货物: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1.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CB 6944—1986)(旧标准)的表述: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储存、装卸和贮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均属危险货物。
1.1.3 新旧标准的差异:
其差异在于新标准中增加了“感染”、“环境污染”,将旧标准中的“装卸”改为了“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并将“货物”改为“物质和物品”。这样,一是改变了标准的适用范围,在旧标准“运输、储存”的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二是强调了环境保护。

1.2 危险货物的分类

危险品货物按主要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九类:
第一类:爆炸晶;
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易燃气体;
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腐蚀品;
第九类:杂类,即运输过程中呈现的危险性质不包括在上述八类危险性中的物品。

2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重要性

2.1 危险货物不能当成普通货物运输,因为它具有易于发生事故的特性;
2.2 危险货物不是任何运输企业都能运输,特别是个体运输户,更不能承担运输,因为它需要具备特殊的运输条件和掌握危险货物性质的能力;
2.3 危险晶货物不是任何车辆都能运输,根据不同的危险品,需要配置不同装置的专用车辆,并且对技术状况的要求更加严格,必须做到万无一失;
2.4 危险货物绝不能与普通货物混装,因此必须加强管理,严禁危险货物混装运输;
2.5 危险货物自身稳定性处于一定的临界点,在储存和运输中,要有严格规定和特殊要求,稍有偏离、疏忽或操作错误、防范不当,就会发生事故,而危险货物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具有灾难性,损失巨大,伤亡惨重,影响极大。

3 目前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长期以来,特别是在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第344号令)发布之前,危货运输安全管理主要是公安消防职责,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危货运输安全管理职责没有明确界定。2002年3月15日,国务院第344号令正式施行,赋予了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通过近几年管理的实践,行业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种种原因在管理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行业标准还不够健全
尽管国务院第344号令已出台了2年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第406号令)也已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职责进一步得到了明晰,但具体行业标准和要求还不够健全,特别是对企业、运输工具、人员具体准人的行业标准还不够具体规范。

3.2 危险品运输市场经营主体仍存在着“多、小、散、弱”的特点,缺乏有影响力的,能够主导行业发展的大型运输企业

3.3 运输企业缺乏专业化
由于许多危货运输企业为了生产和销售的需要成立了危货运输车队,但企业往往把安全管理重点放到生产环节上,忽视了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如应急救援预案缺乏运输过程中的应急措施和方法,存在运送民用燃气小型危货车未安装隔离栅栏,从业人员不专业,无专职押运员、驾驶员兼押运员等现象。

3.4 车辆产权不清晰,存在隐性挂靠现象
主要体现为一些企业为取得危货运输资质,在车数上“拉郎配”,用挂靠经营模式凑够5辆车。车辆名义上是某公司的,而事实是车辆的产权是个人出资购买后挂靠在公司经营的。这显然是违背了交通部2005年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的第八条,第一项中的第一款:“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由于挂靠的车辆多数是个体车,他们的从业人员的频繁更换,以及在运输前、运输中、运输后的安全检查都疏于管理,给危货运输安全埋下了事故隐患,同时这些挂靠车辆的不安全因素给挂靠企业也形成了很大的承担事故连带责任的风险,也导致企业对车辆和具体经营者的约束力下降,许多企业重收费、轻 管理,事实上也没有更有效的管理办法,影响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

3.5 市场监管还不配套
社会举报渠道不畅,处理制度不健全。特别是由于危险货物运输物品的多样性以及对环境要求高的特殊性,运政稽查部门在中止车辆运行后,存在着保存难、处罚难等一系列的问题,导致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稽查监管难以到位。

3.6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低,主要体现在个人车辆没有配置安全防护用具,驾驶人员没有应急的基本知识,危险货物的装卸不能保证在有专职的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3.7 行业科技含量较低
主要表现在管理上还相对封闭独立,没有形成社会化的物流运输方式;车辆通讯装备还不到位,全程监控手段陈旧。此外,车辆吨位小,一些危货运输车辆是由普通货车简单改装而成,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3.8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缺乏检测
目前质检部门只是对在用的压力容器进行定期的检测,而国务院第344号令也没有对在用的常压罐体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测作出明确规定,因此相关部门对常压罐体定期检测没有法定职责,从而形成了运输酸碱类、轻质燃油类的在用常压罐体没有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测,,但这些罐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碰撞、摩擦、腐蚀等原因会发生一些结构变化,这一环节往往是最容易被企业忽略的地方。

3.9 无证经营和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货物的现象依然存在
从今年我们的路检路查中发现,有个别普通小货车车主缺乏法律意识,违法运送民用液化气。这当中除了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外,很大一个原因是生产和销售危险品的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规向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承运人和车辆提供货源。虽然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托运人有此类违法现象,运管部门可依法处罚,但作为危货运输的监管部门,无法对违规托运人和托运单位采取行之有效的法规执行手段,只能通过路检路查对承运人按照“超范围经营”进行处罚,罚额较低,所以此类现象屡禁不止。

4 强化危货运输的精细化管理

4.1 以专业化发展为导向,全面整合市场主体
坚持以专业化发展为导向,夯实危货运输市场发展基础,全面整合市场主体,努力推动危货运输向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管理方向发展。结合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落实和年度审验,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发展依托于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的专业化运输企业;对无固定生产企业或者大宗货源为依托,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以收取车辆挂靠费为目的或者为获取经营资质而组合成立的零散、小型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缺乏对自有车辆进行有效监管能力,存在安全管理隐患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通过行政和市场手段对其进行适度整合、归并,对安全资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进行彻底整顿,经过整顿仍然无法达到规定资质要求一律不予重新许可。

4.2 以动态化监管为手段,全面建立安全监管台帐
以贯彻落实部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年审换证为契机,逐步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市场准人条件动态监管机制,提高运输安全监管系数。主要是运管机构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到期续保时间、罐体合格证下次检验时间、车辆行驶证的下次检验时间、消防设施的有效期等内容,以及企业的工商执照有限期、资信证明有效期、其他部门许可或证明文书有效期、场地租用合同有效期等企业资质条件等内容,统一列表登记,通过运管机构的及时督导和企业的及时自我检查,对即将超过有效期的安全管理事项进行及时补办,保证企业、车辆资质条件和安全技术状况始终符合要求,避免企业、车辆管理断档现象的发生;通过经常性的人车见面和专项检查,加强对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及运输标志灯、牌的动态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按照要求配备从业人员,及时通报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的变更情况,确保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符合要求,严禁超载、超速、超疲劳的“三超”违章驾驶和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违反劳动纪律,严禁私雇乱聘驾驶人员的行为。

4,3 以车辆技术性能监管为基础,切实规范车辆技术档案
要求所有危险品运输企业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档案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纪录、交通事故记录等内容,通过车辆技术档案建立健全,强化企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的日常监管。促使各运输企业主动落实“定期维护,视情修理’’的强制性技术管理要求,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护理,保证危险晶运输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4.4 以提高防控能力为根本,开展预防性应急演练
坚持“人员防范和技术防范”两手抓,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防范控制能力。一是定期组织企业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使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二是按照“有合理应急预案、有组织协调机构、有妥善处置措施、有高效通讯设备”演练组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及安全监管各项制度,全面落实安切实检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4.5 对危货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监管级别分类
实施对一类企业实行重点监管,每年深入企业实地安全检查不少于4次;对二类企业实施指导管理,实地检查不少于3次;三类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实地检查不少于2次;对每个企业的每一次动态监管的情况都要详实记载,并留存档案。既要有具体的分类管理办法,也要制定出责任明晰的工作制度,对企业的动态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

4.6 对危货运输车辆强制安装GPS定位系统
一是要抓好宣传动员推广工作。二是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制定和出台必要的强制措施,今后凡申请办理和换发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及其车辆,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安装GPS系统,否则将依法吊销企业及其车辆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资质。三是要争取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省、市安全管理部门对我市危货运输GPS推广工作的大力支持和扶持,对特别困难的企业,予以专项资金扶持。·四是要将所有长途危货运输车辆单列出来,落实责任到人,相关科、所负责人、业务主管要带头负责一个企业或几辆车,在危货运输车辆上全面推广GPS的应用。

危货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只要我们能够始终坚持恪尽职守,居安思危,不断以实践“三个服务’’为理念,强化措施,开拓进取,就一定能不辱使命,确保我市的道路化学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实用手册[M)dL京人民交通出版杜2006
[2]赵宝利现代交通管理与安全监督[A]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5

F. 危险品运输的注意事项

凡具有腐蚀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均属危险品。危险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能,运输中如防护不当,极易发生事故,并且事故所造成的后果较一般车辆事故更加严重。因此,为确保安全,在危险品运输 中应注意以下八点:
1.注意包装 危险品在装运前应根据其性质、运送路程、沿途路况等采用安全的方式包装好。包装必须牢固、严密,在包装上做好清晰、规范、易识别的标志。
2.注意装卸 危险品装卸现场的道路、灯光、标志、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装卸的条件。装卸危险品时,汽车应在露天停放,装卸工人应注意自身防护,穿戴必需的防护用具。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滚翻、重压和倒置,怕潮湿的货物应用篷布遮盖,货物必须堆放整齐,捆扎牢固。不同性质的危险品不能同车混装,如雷管、炸药等切勿同装一车。
3.注意用车 装运危险品必须选用合适的车辆,爆炸品、一级氧化剂、有机氧化物不得用全挂汽车列车、三轮机动车、摩托车、人力三轮车和自行车装运;爆炸器、一级氧化剂、有机过氧物、一级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机装运。除二级固定危险品外,其它危险品不得用自卸汽车装运。
4.注意防火 危货运输忌火,危险品在装卸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车厢内严禁吸烟,车辆不得靠近明火、高温场所和太阳暴晒的地方。装运石油类的油罐车在停驶、装卸时应安装好地线,行驶时,应使地线触地,以防静电产生火灾。
5.注意驾驶 装运危险品的车辆,应设置GB13392-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规定的标志。汽车运行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规,应控制车速,保持与前车的距离,遇有情况提前减速,避免紧急刹车,严禁违章超车,确保行车安全。
6.注意漏散 危险品在装运过程中出现漏散现象时,应根据危险品的不同性质,进行妥善处理。爆炸品散落时,应将其移至安全处,修理或更换包装,对漏散的爆炸品及时用水浸湿,请当地公安消防人员处理;储存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罐体出现泄漏时,应将其移至通风场地,向漏气钢瓶浇水降温;液氨漏气时,可浸入水中。其它剧毒气体应浸入石灰水中。易燃固体物品散落时,应迅速将散落包装移于安全处所,黄磷散落后应立即浸入水中,金属钠、钾等必须浸入盛有煤油或无水液体石腊的铁桶中;易燃液体渗漏时,应及时将渗漏部位朝上,并及时移至安全通风场所修补或更换包装,渗漏物用黄砂、干土盖没后扫净。
7.注意停放 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不得在学校、机关、集市、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停放,如必须在上述地区进行装卸作业或临时停车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同意。停车时要留人看守,闲杂人员不准接近车辆,做到车在人在,确保车辆安全。
8.注意清厢 危险品卸车后应清扫车上残留物,被危险品污染过的车辆及工具必须洗刷清毒。未经彻底清毒,严禁装运食用、药用物品、饲料及动植物。
凡是在流通过程中,由于本身具有的燃烧、爆炸、腐蚀、毒害及放射性,或因为摩擦、震动、撞击、暴晒或者温湿度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发生危及生命、财产损失危险的物品都属于危险品。

G. 危险货物在包装、装卸搬运、运输、保管过程中有哪些标准可以依据

物流构成:商品的运输、配送、仓储、包装、搬运装卸、流通加工,以及相关的物流信息等环节。 物流活动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户服务、需求预测、定单处理、配送、存货控制、运输、仓库管理、工厂和仓库的布局与选址、搬运装卸、采购、包装、情报信息。 凡拟交付船舶装运的危险货物应按《LMDG Code》国内按《水路危规》中列明的包装形式、规格和包装类选用合适的包装。 危险品海运出口操作流程 一、订舱1、 海运托书;2、 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3、 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4、 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MSDS)注1:托书上注明中英文品名、箱型、危险品级别(CLASS NO.)、联合国危险品编码( UN NO.)、货物包装、以及特殊要求,以方便申请舱位和危险品申报;注2:如果涉及到转运,需要向船公司确认中转港是否有限制;二、提供申报资料1、 危险品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注:不同品名应一一对应;2、 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注1:根据以上单据,并按照正确的数据、品名、箱型等到海事局进行货申报,然后再根据货申报单和装箱证明书等送船公司进行船申报。注2:对于循环使用的装运桶,需在货申报前办理暂时进出口申请,需提供用途说明(为什么要用进口桶),提供货物的CLASS类别和UN编号,数量、毛重都要正确,要出货人公司敲公章向海事局申请。三、提供报关资料1、 核销单;2、 发票;3、 装箱单;4、 报关委托单;5、 出口报关单;6、 货物的情况说明书(出货人需书面介绍此货的用途,以及具有的特性等);注1:根据以上单据,并根据货申报单、箱封号等进行报关。注2:暂时进出口的办理,除以上单据外还需提供针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说明,如有保证金收据也需提供。五、装箱进港装箱分两种方式:1、 货主自行送货至危险品仓库内装,货主需在船开前3天内把货物送到货代公司指定的危险品仓库;2、 到工厂装箱,货主需提前准备好货物,货物装箱后一定要在集装箱的四周贴上大危标,如果所装的货物一旦泻漏会对海洋造成污染的话,还需要贴上海洋污染标记,同时拍照取证;注1:危险品的拖车或者内装都必须使用具有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车队,费用按照等级来计算。注2:货申报截止时间为开船前48小时,所以必须在此时间前提出箱子。

H. 易燃液体存放和运输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得超过30℃,低沸点的品种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大量储存(如苯、醇、汽油等),一般可用储罐存放。储罐可露天,但气温在30℃以上时应采取降温措施。机械设备必须防爆,并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二、装卸和搬运中,严禁滚动、摩擦、拖拉等危及安全的操作。作业时禁止使用易发生火花的铁制工具及穿带铁钉的鞋。
三、一般不得与其他化学危险品混放。实验室少量瓶装易燃液体可设危险品柜,按性质分格储放,同一格内不得混放氧化剂等性质相抵触的物品。
四、热天最好在早晚进出库和运输。在运输、泵送灌装时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运输易燃液体的槽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有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的静电。
五、绝大多数易燃液体的蒸气具有一定的毒性,会从呼吸道侵入人体造成危害。应特别注意易燃液体的包装必须完好。在作业中应加强通风措施。在夏季或发生火灾的情况下,空气中毒蒸气浓度加大,更应注意防止中毒。

I. 谁有《核安全质量保证》装卸、储存、运输管理程序要详细点的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
1.1概述
1.1.1本规定对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提出了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
1.1.2本规定提出的质量保证原则,除适用于核电厂外,也适用于其他核设施。
1.1.3为了保证核电厂的安全,必须制定和有效地实施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和每一种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质量保证分大纲。本规定对制定和实施这些大纲提出了原则和目标。各种质量保证大纲所遵循的原则是相同的。
1.1.4必须指出:在完成某一特定工作中(例如在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中),对要达到的质量负主要责任的是该工作的承担者,而不是那些验证质量的人员。
1.1.5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为使物项或服务达到相应的质量所必需的活动,验证所要求的质量已达到所必需的活动,以及为产生上述活动的客观证据所必需的活动。
1.1.6质量保证是“有效管理”的一个实质性的方面。通过有效管理促进达到质量要求的途径是:对要完成的任务作透彻的分析,确定所要求的技能,选择和培训合适的人员,使用适当的设备和程序,创造良好的开展工作的环境,明确承担任务者的个人责任等。概括来说,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对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提出要求及措施,包括验证需要验证的每一种活动是否已正确地进行,是否采取了必要的纠正措施。质量保证大纲还必须规定产生可证明已达到质量要求的文件证据。
1.1.7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具体方法(对于整个核电厂和各种工作)可以有所不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循本规定所确定的原则,制定详细的执行程序。还必须指出: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周密制定,便于实施,并保证技术性的和管理性的工作两者充分地结合。
1.2范围
本规定对核电厂的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期间的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原则和目标。这些原则和目标适用于对安全重要物项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影响的各种工作,例如设计、采购、加工、制造、装卸、运输、贮存、清洗、土建施工、安装、试验、调试、运行、检查、维护、修理、换料、改进和退役。这些原则和目标适用于所有对核电厂负有责任的人员、核电厂设计人员、设备供应厂商、工程公司、建造人员、运行人员以及参与影响质量活动的其他组织。
附录I所列的安全导则是对本规定的说明和补充。
1.3责任
1.3.1为了履行保证公众健康和安全的责任,营运单位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相应适用的核电厂质量保证总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核。
1.3.2对核电厂负有全面责任的营运单位必须负责制定和实施整个核电厂的质量保证总大纲。核电厂营运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制定和实施大纲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但必须仍对总大纲的有效性负责,同时又不减轻承包者的义务或法律责任。
2质量保证大纲
2.1概述
2.1.1必须根据本规定提出的要求,制定质量保证总大纲,这是核电厂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总大纲必须对核电厂有关工作(例如厂址选择、设计、制造、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的控制作出规定。每一种工作的控制也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2.1.2整个核电厂和某项工作领域的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工程进度有效地执行质量保证大纲(包括交货期长的物项的材料采购)。核电厂运行管理部门必须保证在运行期间质量保证大纲的有效执行。
2.1.3所有大纲必须确定负责计划和执行质量保证活动的组织结构,必须明确规定各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2.1.4大纲的制定必须考虑要进行的各种活动的技术方面。大纲必须包括有关规定,以保证认可的工程规范、标准、技术规格书和实践经验经过核实并得到遵守。除了管理性方面的控制之外,质量保证要求还应包括阐述需达到的技术目标的条款。
2.1.5必须确定质量保证大纲所适用的物项、服务和工艺。对这些物项、服务和工艺必须规定相应的控制和验证的方法或水平。根据已确定的物项对安全的重要性,所有大纲必须相应地制定出控制和验证影响该物项质量活动的规定。
2.1.6所有大纲必须为完成影响质量的活动规定合适的控制条件,这些规定要包括为达到要求的质量所需要的适当的环境条件、设备和技能等。
2.1.7所有大纲还必须规定对从事影响质量活动的人员的培训。
2.1.8必须定期地对所有大纲进行评价和修订。
2.1.9所有大纲必须规定文件的语种。必须采取措施保证行使质量保证职能的人员对书写文件的语言具有足够的知识。文件的翻译本必须由合格的人员进行审查,必须验证是否与原文件相一致①。
2.2程序、细则及图纸
2.2.1所有大纲必须规定,凡影响核电厂质量的活动(包括核电厂运行期间的活动)都必须按适用于该活动的书面程序、细则或图纸来完成。为确定各种重要的活动是否已满意地完成,程序、细则和图纸必须包括适当的定性和(或)定量的验收准则。
2.2.2从事各项活动的单位,必须制定有计划地、系统地实施核电厂工程各个阶段的质量保证大纲的程序并形成文件。编写的程序必须便于使用,包括所需的专业技能,内容清楚、准确。必须根据需要定期对程序进行审查和修订,以便保证所有影响质量的活动都得到考虑而无遗漏。
2.3管理部门审查
所有大纲必须规定,参与实施大纲的单位的管理部门要对其负责的那部分质量保证大纲的状况和适用性定期进行审查。当发现大纲有问题时,必须采取纠正措施。
3组织
3.1责任、权限和联络
3.1.1为了管理、指导和实施质量保证大纲,必须建立一个有明文规定的组织结构②并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等级及内外联络渠道。在考虑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时,必须明确实施质量保证大纲的人员既包括活动的从事者也包括验证人员,而不是单一方面的责任范围。组织结构和职能分工必须做到:
(1)由被指定负责该工作的人员来实现其质量目标,可以包括由完成该工作的人员所进行的检验、校核和检查;
(2)当有必要验证是否满足规定的要求时,这种验证只能由不对该工作直接负责的人员进行。
① 在安全导则HAD003/03、HAD003/06~003/10中,列有执行本规定这一部分可供采用的方法。
② 进一步说明见安全导则HAD003/02。
3.1.2必须对负责实施和验证质量保证的人员与部门的权限及职能作出书面规定。上述人员和部门行使下列质量保证职能:
(1)保证制定和有效地实施相应适用的质量保证大纲;
(2)验证各种活动是否正确地按规定进行。
这些人员和部门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力和组织独立性,以便鉴别质量问题,建议、推荐或提供解决办法。必要时,对不符合、有缺陷或不满足规定要求的物项采取行动,以制止进行下一步工序、交货、安装或使用,直到作出适当的安排。
3.1.3负责质量保证职能的人员和部门必须向级别足够高的管理部门上报,以保证上述必需的权力和足够的组织独立性,包括不受经费和进度约束的权力。由于人员数目、进行活动的类型和场所等有所不同,因此,只要行使质量保证职能的人员和部门已经拥有所需要的权力和组织独立性,执行质量保证大纲的组织结构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但是,不管组织结构如何,在进行影响质量的活动的任何场所负责有效地实施质量保证大纲任何部分的一个或几个人,都必须能直接向为有效地实施质量保证大纲所必需的级别足够高的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3.2单位间的工作接口
在有多个单位的情况下,必须明确规定每个单位的责任,并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各单位间工作的接口和协调。必须对参与影响质量的活动的单位之间和小组之间的联络做出规定。主要信息的交流必须通过相应的文件。必须规定文件的类型,并控制其分发。
3.3人员配备与培训
3.3.1为了挑选和培训从事影响质量的活动的人员,必须制定相应的计划。该计划必须反映出工作进度,以便留出充足的时间,用以指定或挑选以及培训所需要的人员。
3.3.2必须根据从事特定任务所要求的学历、经验和业务熟练程度,对所有从事影响质量的活动的人员进行资格考核。必须制定培训大纲和程序,以便确保这些人员达到并保持足够的业务熟练程度。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酌情颁发资格证书,以证明达到和保持的业务水平。安全导则HAD003/02列有执行本安全规定这一部分要求的可行方法。
4文件控制
4.1文件的编制、审核和批准
必须对工作的执行和验证所需要的文件(例如程序、细则及图纸等)的编制、审核、批准和发放进行控制。控制措施必须包括明确负责编制、审核、批准和发放有关影响质量的活动的文件的人员和单位。负责审核和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查阅作为审核和批准依据的有关背景材料。
4.2文件的发布和分发
必须按最新的分发清单建立文件发布和分发系统。必须采取措施,使参与活动的人员能够了解并使用完成该项活动所需的正确合适的文件。
4.3文件变更的控制
变更文件必须按明文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和批准。审、批单位有权查阅作为批准依据的有关背景材料,并必须对原文件的要求和意图有足够的了解。变更的文件必须由审核和批准原文件的同一单位进行审核和批准,或者由其专门指定的其他单位审核和批准。必须把文件的修订及其实际情况迅速通知所有有关的人员和单位,以防止使用过时的或不合适的文件。
5设计控制
5.1概述
5.1.1必须制定控制措施并形成文件,以保证把规定的相应设计要求(例如国家核安全部门的要求、设计基准、规范和标准等)都正确地体现在技术规格书、图纸、程序或细则中。设计控制措施还必须包括确保在设计文件中和叙述合适的质量标准的条款。必须控制对规定的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变更和偏离。还必须制定措施,对构筑物、系统或部件的功能起重要作用的任何材料、零件、设备和工艺进行选择,并审查其适用性。
5.1.2必须在下列方面应用设计控制措施:辐射防护;人因;防火;物理和应力分析;热工、水力、地震和事故分析;材料相容性;在役检查、维护和修理的可达性以及检查和试验的验收准则等。
5.1.3所有设计活动必须形成文件,使未参加原设计的技术人员能进行充分的评价。
5.2设计接口的控制
必须书面规定从事设计的各单位和各组成部门间的内部和外部接口。必须足够详细地明确规定每一单位和组成部门的责任,包括涉及接口的文件编制、审核、批准、发布、分发和修订。必须为设计各方规定涉及设计接口的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变更)交流的方法。资料交流必须用文件记载并予以控制。
5.3设计验证
5.3.1设计控制措施必须为验证设计和设计方法是否恰当作出规定(例如通过设计审查、使用其他的计算方法、执行适当的试验大纲等)。设计验证必须由未参加原设计的人员或小组进行。必须由设计单位确定验证方法,并必须按规定的范围用文件给出设计验证结果。
5.3.2当用一个试验大纲代替其他验证或校核方法来验证具体设计特性是否适当时,必须包括适当的原型试验件的鉴定试验。这个试验必须在受验证的具体设计特性的最苛刻设计工况下进行。当不能在最苛刻设计工况下进行试验时,如果能把结果外推到最苛刻设计工况,并且试验结果能验证具体设计特性时,则允许在其他工况下做试验。
5.4设计变更
必须制定设计变更(包括现场变更)的程序,并形成文件。必须仔细地考虑变更所产生的技术方面的影响,所要求采取的措施要用文件记载。对这些变更必须采用与原设计相同的设计控制措施。除非专门指定其他单位,设计变更文件必须由审核和批准原设计文件的同一小组或单位审核和批准。在指定其他单位时,必须根据其是否已掌握有关的背景材料,是否已证明能胜任有关的具体设计领域的工作,以及是否足够了解原设计的要求及意图等条件来确定。必须把有关变更资料及时发送到所有有关人员和单位。
6采购控制
6.1概述
6.1.1必须制定措施并形成文件,以保证在采购物项和服务的文件中包括了或引用了国家核安全部门有关的要求、设计基准、标准、技术规格书以及为保证质量所必需的其他要求。
6.1.2为保证质量,采购要求必须包括(但根据情况不仅限于)下列方面:
(1)供方承担的工作范围的说明;
(2)根据条例、规范、标准、程序、细则及技术规格书等文件(包括其修订版)对物项或服务所规定的技术要求;
(3)试验、检查和验收要求以及任何有关这些活动的专用细则和要求;
(4)当需要到源地进行检查和监查时,为此目的而进入供方设施、查阅记录的规定;
(5)确定适用于物项或服务采购的质量保证要求和质量保证大纲条款。并不要求所有的供方都要有符合本规定所有条款的质量保证大纲,但采购文件必须根据需要的程度,要求承包者或分包者提出符合本规定有关条款的质量保证大纲;
(6)确定所需要的文件,例如编写并提交买方审核或认可的程序、细则、技术规格书、检查和试验记录以及其他质量保证记录;
(7)有控制地分发、保存、维护和处置质量保证记录的规定;
(8)对处理不符合项进行报告和批准的要求;
(9)把有关的采购文件的要求扩展到下一层次分包者和供方的规定,包括买方便于进入设施和查阅记录的规定;
(10)提交文件限期的规定。
6.2对供方的评价和选择
6.2.1必须将被评价的供方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物项或服务的能力作为选择供方的基本依据。
6.2.2根据情况,对供方的评价包括:
(1)对供用能表明其以往类似采购活动质量的资料的评价;
(2)对供方新近的可供客观评价的、成文的、定性或定量的质量保证记录的评价;
(3)到源地评价供方的技术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
(4)利用抽查产品进行评价。
6.3对所购物项和服务的控制
6.3.1必须对所购物项和服务进行控制,以保证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控制包括由承包者提供质量客观证据、对供方进行源地检查和监查以及物项和服务的交货检验等措施;
6.3.2如有必要,必须在双方同意的地点,为规定的材料样品保存一段规定的时间并加以控制,以便提供做为进一步检验的手段。
6.3.3证明所购物项和服务(包括用于核电厂运行、换料和维修的备件和更换件)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文字证据必须在安装或使用前送到核电厂现场。这个证据必须足以证明该物项和服务满足所有的要求。文字证据可以采用注明该物项或服务已满足各项要求的合格证书形式,但必须能够证明这些证书的真实性。
7物项控制
7.1材料、零件和部件的标识
7.1.1必须按照制造、装配、安装和使用要求,制定标识物项(包括部分加工的组件)的措施。根据要求,通过把批号、零件号、系列号或其他适用的标识方法直接标识在物项上或记载在可以追查到物项的记录上,以保证在整个制造、装配和安装以及使用期间保持标识。标识物项所需要的文件,必须在整个建造过程中都能随时查阅。
7.1.2必须最大可能地使用实体标识,在实际不可能或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必须采用实体分隔、程序控制或其他适用的方法,以保证标识。这些标识措施必须能在各种场合下防止使用不正确的或有缺陷的材料、零件和部件。
7.1.3在使用标记的情况下,标记必须清楚,不能含混和被擦掉。在使用这种方法时,不得影响物项的功能。标记不得被表面处理或涂层所遮盖,否则必须用其他的标识方法代替。当把物项分成几部分时,每一部分都必须保持原标识。
7.2装卸、贮存和运输
7.2.1必须制定措施并形成文件,以控制装卸、贮存和运输。这些措施必须包括按照已制定的程序、细则或图纸对材料和设备进行清洗、包装和保管,以防损伤、变质和丢失。当特定物项需要时,必须规定和提供专用复盖物、专用装卸设备及特定的保护环境,并验证是否具备这些措施。
7.3维护
安全重要物项的维护,必须保证其质量相当于该物项原来所规定的质量。
8工艺过程控制
8.1必须按照规定的要求,对核电厂的设计、制造、建造、试验、调试和运行中所使用的影响质量的工艺过程予以控制。当所达到的质量取决于所使用的工艺过程,且不能通过对成品的检查来验证时(例如在焊接、热处理和无损检验中使用的工艺),必须根据有关的规范、标准、技术规格书、准则的要求或其他特殊要求,制定一些措施并形成文件,以保证这些工艺由合格的人员、按照认可的程序和使用合法的设备,按现有标准来完成。对于现有规范、标准、技术规格书和准则尚未包括的工艺或质量要求超出这些文件规定的情况,必须对人员资格、程序或设备的鉴定要求另行作出规定。
9检查和试验控制
9.1检查大纲
9.1.1为了验证物项、服务和影响其质量的各项活动是否符合已形成文件的程序、细则及图纸的要求,必须由从事这些活动的单位或由其他单位为该单位制定并实施关于这些物项、服务和影响其质量活动的检查大纲。必须对保证质量所必需的每一个工作步骤都进行检查。对安全重要的检查必须由未参加被检查活动的人员进行。
9.1.2如果不能对已加工的物项进行检查或要求附加的工艺监视,大纲必须规定间接控制措施,例如通过对加工方法、设备和人员的监视等。当检查和工艺监视缺一就不能充分控制时,必须同时进行检查和工艺监视。
9.1.3如果要求在停工待检点进行检查或见证这种检查时,必须在适当的文件中注明这些停工待检点。未经指定的单位批准,不得进行停工待检点以后的工作。如果进行规定的停工待检点以后的工作,则必须在开始该工作之前,以文件形式批准。
9.1.4必须为已建成的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制定和执行所需要的在役检查大纲,必须对照基准数据评价其结果。
9.2试验大纲
9.2.1对于为证明构筑物、系统和部件将能满意地工作所需的所有试验,必须制定试验大纲,以确定试验工作,保证其执行并形成文件。试验大纲必须包括所有需要做的试验,必要时,包括程序的鉴定试验以及设备的鉴定试验、样机鉴定试验、安装前的复核试验、调试试验和运行阶段的监测试验。
9.2.2必须按书面试验程序做试验。书面程序列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验收限值,并包括一些规定,以保证试验的先决条件均已具备,试验是在合适的环境条件下由受过适当训练的人员使用已正确标定的仪表来进行。试验结果必须以文件形式给出并加以评定,以保证满足规定的试验要求。
9.3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标定
9.3.1为了确定是否符合验收准则,必须制定一些措施,以保证所使用的工具、量具、仪表和其他检查、测量、试验设备和装置都具有合适的量程、型号、准确度和精度。
9.3.2为了使准确度保持在要求的限值内,在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之前,对影响质量的活动中所使用的试验和测量设备必须进行标定和调整。当发现偏差超出规定限值时,必须对以前测量和试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重新评定已试验物项的验收。必须制定控制措施,以保证适当地装卸、贮存和使用已标定过的设备。
9.4检查、试验和运行状态的显示
9.4.1核电厂各物项的试验和检查状态,必须通过使用标记、打印、标签、签条、工艺卡、检查记录、实体位置或其他合适的方法予以标识,指明经过试验和检查的物项是否可验收或列为不符合项。必须在物项的整个制造、安装和运行中按需要保持检查和试验状态的标识,以保证只能使用、安装或运行已通过了所要求的检查和试验的物项。
9.4.2必须制定一些措施,以显示核电厂系统和部件的运行状态,例如在阀门和开关上挂标示牌,以防止误操作。
10对不符合项的控制
10.1概述
必须制定一些措施,控制不满足要求的物项,以防止误用或误装。为了保证对不符合要求的物项的控制,在实际可行时必须用标记、标签或实体分隔的方法来标识不符合要求的物项。必须为不符合要求的物项或带有缺陷的物项制定控制下一步工序、交货或安装的措施,形成文件并予以实施。
10.2对不符合项的审查和处理
必须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物项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不加修改地接受、拒收、修理或返工。必须规定对不符合项进行审查的责任和对不符合项进行处理的权限。对已经接受的不符合要求(包括偏离采购要求)的物项,必须通知采购人员,必要时,向指定的机构报告。对已接受的变更、放弃要求或偏差的说明都必须形成文件,以指明不符合要求的物项的“竣工”状态。必须按合适的程序,对经修理和返工的物项重新进行检查。

11纠正措施
质量保证大纲必须规定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鉴别和纠正有损于质量的情况,例如故障、失灵、缺陷、偏差、有缺陷或不正确的材料和设备以及其他方面的不符合项。对于严重的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大纲必须对查明起因和采取纠正措施作出规定,以防止其再次出现。对于严重的有损于质量的情况,必须用文件阐明其鉴别、起因和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向有关各级的管理部门报告。
12记 录
12.1质量保证记录的编写
必须在质量保证大纲实施中编写足够使用的质量保证记录。记录中必须有质量的客观证据,包括审查、检查、试验、监查、工作执行情况的监视、材料分析等的结果,电厂运行日志以及密切相关的资料,例如人员、程序和设备的鉴定资料、所作的必要的修正和其他有关的文件。所有质量保证记录都必须字迹清楚、完整、并与所记述的物项或服务相对应。
12.2质量保证记录的收集、贮存和保管
12.2.1必须按书面程序和细则建立并执行质量保证记录制度。该制度必须能保存足够的记录,以便提供影响质量的活动的证据和说明物项运行前状况的基准数据;必须为记录的鉴别、收集、编入索引、归档、贮存、保管和处置作出规定。记录的贮存方式必须便于检索,并将记录保存在适当的环境中,以尽量减少变质或损坏和防止丢失。
12.2.2必须以文件的形式对质量保证记录、有关的试验材料和样品的保存时间做出规定。正确地标明核电厂物项“竣工”状态的记录,必须在该物项从制造直到贮存、安装及运行的有效寿期内,由营运单位或由其指定的部门保存。对于不需要全寿期保存的记录,必须根据该记录的类别规定相应的保存时间。必须根据书面程序处置记录①。
13监查
13.1概述
必须采取措施验证质量保证大纲的实施及其有效性。必须根据需要执行有计划的、有文件规定的内部及外部监查制度,以验证是否符合质量保证大纲的各个方面,并确定大纲实施的有效性。监查必须根据书面程序和监查项目表(提问单)进行。负责监查的单位必须选择和指定合格的监查人员。参加监查的人员必须是对所监查的活动不负任何直接责任的。在内部监查时,对被监查的活动的实施负有直接责任的人,不得参与挑选监查小组人员的工作。监查人员必须用文件给出监查结果,必须由对被监查的领域负责的机构对监查中所发现的缺陷进行审核和纠正。必须采取后续行动,以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
13.2监查的计划安排②
必须根据活动情况及其重要性来安排监查计划,在出现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时必须进行监查:
(1) 有必要对大纲实施的有效性进行系统或部分的评价时;
(2) 在签订合同或发给订货单前,有必要确定承包者执行质量保证大纲的能力时;
(3) 已签定合同并在质量保证大纲执行了足够长的一段时间之后,有必要检查有关部门在执行质量保证大纲、有关的规范、标准和其他合同文件中是否行使所规定的职能时;
(4) 对质量保证大纲中规定的职能范围进行重大变更(例如机构的重大改组或程序的修订)时;
(5) 在认为由于质量保证大纲的缺陷会危及物项或服务的质量时;
(6) 有必要验证所要求的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时。
① 进一步说明见安全导则HAD003/04。
② 进一步说明见安全导则HAD003/05。
附录I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导则目录
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
HAD003/02 核电厂质量保证组织
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4 核电厂质量保证记录制度
HAD003/05 核电厂质量保证监查
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7 核电厂建造期间的质量保证
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9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HAD003/10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J. 装卸搬运物流设备的优劣势

第一具有衔接性一般的物流活动在互相过渡时都以装卸搬运来衔接。所以,装卸搬运往往成为整个物流系统的重要节点,是物流各功能之间形成有机联系和紧密衔接的关键。在物流过程中,装卸活动是不断的出现而且反复进行,它的频率出现的非常高,其他各项物流活动都没有它高,每次装卸活动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因此就成为了决定物流速度快慢的关键。装卸活动所消耗的人力也多,所以装卸费用在物流成本中的比重也很高。高效的物流系统关键看衔接是否顺畅。另外,在特定的物流系统中,装卸搬运已成为系统的核心。如港口物流系统,车站物流系统等都是以装卸搬运为主要内容。进行装卸操作时往往需要接触物资,故它是物流过程中造成物资破损、散失、损耗等损失的重要环节。第二具有支持与保障性 ??这种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对物流活动还具有一定的决定性。比如说,装卸搬运会影响其他物流活动的质量和速度。装车不当会引发运输安全问题,装卸能力不足则会引起物流活动的堵滞。物流活动在有效的装卸搬运支持下才能实现高效率运作。第三具有附属与伴随性 ??装卸搬运是物流作业的每一环节开始及结束时必然发生的 ,被视为其他物流操作如运输 、储存等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它具有一定的附属与伴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