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代储食用油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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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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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ngineering
粮食代储合同范本
签订合同当事人:
_________县粮食局粮油公司(简称甲方)
_________县________乡村民(简称乙方)
双方商定为国家代储粮食,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储大米______万公斤,小麦______公斤。
二、甲方应承担下列义务:
1.每月付代储费大米______元,小麦______元,共计_______元。
2.负责对储存进行技术指导,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制定保管措施。
3.供应防虫防鼠的药物。药费由甲方负责。所需药械也由甲方提供乙方使用,合同终止时交还甲方。
三、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1.接受甲方技术指导,实行科学管理,保证代储粮食不变质、不生虫、无鼠害。
2.保证安全,严防火灾,采取防水措施,严防进水霉变。
3.派专人管理,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甲方报告。
四、代储期限:代储期限为_______年,产品在乙方收打晾干后,由甲乙双方检查质量,甲方按国家优惠价付款,由乙方装仓。合同期满时,由甲方派车运走,由乙方装车。运费由甲方负担。
五、违约责任:由于甲方指导失误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县粮食局粮油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_县______乡村民________(签名盖章)
签订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日
Ⅱ 什么叫临储粮
临时存储粮,是指国家指定中储粮总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预案收购和国家组织进口,并委托中储粮公司临时存储的粮食。
200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发布的《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规定:“销售临时存储粮要有利于保持市场粮价在合理水平上基本稳定,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满足市场需要,保持粮食市场的稳定。”
中央储备粮与托市临储粮区别
一是功能不同。中央储备粮实际上属于中央政府的战略储备,规模相对稳定,主要是为了应对不时之需。托市临储粮是国家近几年实施最低保护价格收购政策形成的粮食。
二是运行体制不同。中央储备粮由中储粮负责经营管理,责权利高度统一,且90%储存在全国的346个中储粮直属库,少部分代储于地方。
托市临储粮,则采取委托收储体制,委托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部门、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定点、共同验收、共同监管、共同落实好政策”。
业内人士表示,中储粮只是受国家委托,作为合同的甲方与地方企业签署了委托收购和储存合同。75%以上的托市临储粮储存在全国1.3万个地方粮食企业手中,是中储粮直属库的几十倍。
三是运转机制不同。按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规定,中储粮每年负责对20%-30%的中央储备粮进行轮换,完全按市场化操作,费用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按规定标准进行包干,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而按照国家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预案规定,托市、临储粮收购由国家定价,销售一般由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拍卖时间和组织拍卖,盈亏由财政统负。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临时存储粮
Ⅲ 粮食储备库签订代储服务合同税率是多少,已备案简易征税的税率可以是5%吗
仓储服务税率6%。
一般纳税人提供仓储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3%。
所以,提供仓储服务简易征税的征收率只能是3%,不能是5%。
Ⅳ 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的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成交价格为出卖人承储库仓内交货价,不含包装,包装物费用按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如需要在库内汽车(船)板交货的,汽车(船)板前费用为30元/吨,由买受人负担。汽车(船)板前费用是指粮食出库到装车(船)所发生的正常合理费用,具体包括:散装出库时,包括装车、过磅(包括确需库外过磅的)等费用;包装出库时,还包括灌包、标包、封口、口绳、装车等费用。出卖人承储库收取汽车(船)板前费用30元/吨后,应开具发票。
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5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二十条 开市后,竞买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二条 竞买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四条 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受人。
第二十五条 合同自系统确定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通过邮寄方式签订《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应保留五年备查。
Ⅳ 从粮食企业经济利益角度来分析,请你对储备粮油购进、销售、储存3个环节影响粮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决定废止《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国粮财〔2013〕311号),并印发《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旨在指导粮食企业更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制度,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完善内控体系建设。
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
一、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
(一)关于粮油库存成本的核算。设置“储备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用于调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中央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油、最低收购价粮食、国家临时储存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可按政策性粮油的权属和品种进行明细核算。有定向供应粮油业务的企业可在该科目下设置“定向供应粮油”二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政府指令,向军队、受灾人员、低收入人员、执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政策的农牧民等特定群体以及为平抑市场粮价限价销售等特定目标供应的粮油商品的实际成本。该科目可根据不同供应人群类别进行明细核算。设置“轮换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按照主管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轮换中央或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成本。储备粮油应按历史成本计价,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国家对政策性粮油成本计价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置“商品粮油”一级科目,核算粮食企业库存的自营商品粮油的实际成本。
外购粮油存货成本具体包括:购买价款,以及达到入库储存状态前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烘晒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和实际发生的合理损耗以及按规定可以计入粮油成本的税金及其他费用。其中,有关政策性粮油库存成本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应先将购买粮食所支付的价款通过“储备粮油”科目下设的“待核××粮油价款”明细科目归集,发生的收购、运输等入库前费用通过“待核××粮油费用”明细科目归集;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粮油成本后,将购进粮食价款和费用,转入相应的政策性粮油库存成本;企业实际成本支出与政府部门核定成本之间的差额通过“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和“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二)关于储备粮油轮换。储备粮油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方式进行。企业轮出储备粮油,按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轮换销售收入”科目。储备粮油轮换成本结转按照以下原则:已轮入的粮油按购进成本结转,尚未轮入的粮油暂按售价结转,待轮入后再根据实际购价进行调整。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轮换销售成本”科目,贷记“轮换粮油”科目。地方储备粮油成本结转有相关具体财务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储备粮油轮换采取财政承担价差亏损或盈余、成本重新核定方式进行的,轮出粮油参照储备粮油销售处理,销售成本按账面库存成本结转,轮入粮油参照储备粮油购进处理。
(三)关于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移库。政策性粮油移库储存时,调出企业在会计处理上直接核减粮油库存和贷款,不作销售处理;调入库点按照购进处理,相应增加粮油库存和贷款。跨省铁(水)路运输费用由农发行贷款解决,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计入移库粮食库存成本。其他费用(包括出入库费用、短途运输费用、包装物费用、运输损耗、运输保险、站台费用及装卸费等合理必要的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内调运粮食数量及包干补贴标准核算。在税务处理上,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移库视同销售处理,调出方应按有关规定向调入企业开具发票。地方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移库有相关具体财务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销售。粮食企业按政府指令性计划销售储备粮油等政策性粮油,按销售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月末按库存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粮油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储备粮油”科目。价差盈余时,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粮油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上交财政价差款”科目;上缴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上交财政部门差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价差亏损按财政确定的弥补数额,借记“递延收益--××粮油价差补贴”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粮油价差补贴”科目。
(五)关于粮食损耗、损失和溢余。企业应加强粮食流通过程中收购、销售、调拨、存储和加工等各环节的实物管理,减少损失和溢余。对于发生损耗、损失和溢余的,应分清情况,规范、及时、准确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食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等,损耗量的确定以实际出入库检斤数量为准。粮食损耗以每个独立货位(仓、囤)出清时计算确认。损耗分为定额损耗和非定额损耗,发生定额损耗计入“销售费用--粮油损耗”;非定额损耗,应查清原因,按相关规定处理。粮食出库后应及时处理损耗,损耗单价可以是成本价或成交价。
粮油在储存和流转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责任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在未经批准处理之前,将损失金额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调查清楚明确责任后,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的,按应扣除过失人的赔偿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按批准金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损失单价按照成本价计价。
计算溢余应以每个独立货位(仓、囤)出清或盘点时计算确认,不得冲抵其他货位(仓、囤)的损耗或损失。对发生的粮食溢余,要进一步分析原因,特别是有没有超标准扣水扣杂,有没有对农民压级压价。发生溢余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借记“商品粮油”或“储备粮油”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批准处理后,冲减“销售费用--粮油损耗”或计入“营业外收入”。溢余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在政策性粮油收购过程中,粮食企业收购农民粮食,对农民交售的高水分、高杂质粮食,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扣量,其中弥补烘干入库整理费用等扣量形成的库存按权属记入“储备粮油”科目。
(六)关于粮油品种兑换。粮油品种兑换账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视同销售处理。借记存货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存货等科目。如兑换业务涉及补价及税金,按有关政策执行。
(七)关于粮油代购、代储、代销、代加工的处理
1.关于粮食代购。粮食企业代其他市场化收购经营主体收购粮食,视同中介收取手续费方式代购的,企业收到委托代购粮油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按约定价格收购入库时,借记“受托代购商品”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同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受托代购商品款”科目。代购粮油出库时,借记“受托代购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购商品”科目。视同购销方式代购的,企业按照粮食购进和销售进行处理,确认损益。
2.关于粮食代储。粮食企业代农储粮或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储粮油时,按照双方协议价格或市价,借记“受托代储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储商品款”科目,代储行为结束,作相反会计分录。
3.关于粮食代销。粮食企业代其他市场化收购经营主体销售粮食,视同中介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企业收到委托代销粮油,按约定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按约定价格销售代销粮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交付代销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视同购销方式代销的,按实际销售额确认销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约定价格和价款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受托代销商品”科目,同时借记“受托代销商品款”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
4.关于粮食代加工。粮食企业收到受托加工材料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款”科目。加工完成,将加工物资发给委托方作相反分录。
企业代购、代销、代储、代加工,收取的手续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5.政策性粮油代储业务,代储企业应建立备查账进行管理,确保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八)粮食竞价交易
1.关于粮食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和货款分会员、分性质、分类别细化核算。
客户向交易市场汇款用于粮食交易及履约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 (××客户)”科目。交易市场向客户退款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客户竞价交易成功,资金由可用资金划转为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交易保证金(××客户)”“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履约保证金(××客户)”科目。若交易不成功或客户履约结束,交易市场退回客户保证金时做相反会计分录。
客户支付合同汇款,资金由可用资金划转为货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货款(××客户)”科目。根据相关规定,可将保证金转为货款的,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交易保证金(××客户)”“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履约保证金(××客户)”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货款(××客户)”科目。双方验收确认,交易市场进行货款结算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货款(××客户)”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其他应付款--应上交财政差价款”等科目;交易市场将货款资金汇款至卖方客户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或其他相关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若客户履行合同违约,交易市场代受损方扣取违约方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履约保证金(××客户)”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可用资金(××客户)”或其他相关类科目。
交易市场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和违约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会员资金--冻结交易保证金(××客户)”及其他相关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市场收入--可用资金(交易市场)”科目。交易市场确认手续费、违约金收入时,若交易市场为企业性质的,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若交易市场为事业单位性质,需按政府会计准则平行记账的,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同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预算收入”科目。
2.关于粮食企业进场交易。粮食企业向交易市场交存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保证金,作相反会计分录。竞价交易成功后,按交易细则履约,买方支付给交易市场结算货款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验收入库时,按照粮食竞买价款和手续费等支出,借记“商品粮油”或政策性粮油类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卖方收到交易市场转来的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结转销售成本。若粮食企业发生违约,交易市场扣交保证金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保证金”科目。
(九)关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粮食企业对中央或地方政府清理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设置“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按照认定金额和挂账类别,借记“政策性财务挂账--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差价亏损挂账、保护价粮差价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以下简称“××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应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其他应收款”“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同时,将政策性财务挂账占用的银行借款,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明细科目中转出,借记“短期借款--××贷款”“长期借款--××贷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挂账贷款”科目。
若政府拨款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根据政府文件和贷款归还手续,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政策性财务挂账--××挂账或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借款--政策性财务挂账借款--××挂账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若政府剥离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根据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会计分录作相反处理。
(十)关于粮食企业取得的财政资金。企业应规范对取得财政资金核算、计提和收取的账务处理,加强对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分类及核算准确,确认及时。真实反映企业收到的各类财政资金情况,严禁套取、截留财政补助资金,防止因随意扩大或缩小补助范围、延长或缩短补助时间、提高或降低补助标准,调整企业经营损益。
1.关于政府补助。对粮食企业取得各项政府补助,应按照款项的性质、种类和规定用途,区分为与收益相关或与资产相关。一般情况下,政府部门无偿拨付给企业,用于弥补企业日常生产费用开支,支付固定资产维修费用,或对开展特定的经济活动所给予的专项经费应纳入政府补助进行核算,如优质粮食工程建设政府补助资金、粮食应急保供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建仓贷款贴息、粮油利息费用补助、价差补贴、仓房维修补助、网点改造补助等。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依据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中所确定的标准和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确认收益时,应区分是否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按照配比原则,借记“递延收益”科目,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日常经营活动不相关的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包括政府无偿划拨资产或专项经费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长期资产等,企业取得时,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科目。固定资产按期计提折旧,借记费用类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粮食企业待转拨所属或其他企业的粮油补贴,通过“其他应付款--待拨政策性补贴资金”科目核算。
关于储备粮油补贴资金。包括价差补贴、利息和费用补贴、其他补贴。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计提补贴,计提补贴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其中,关于利息补贴: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贷款银行的,企业不做账务处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的,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处理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即一定会计核算期间内,会计核算方法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关于政府投资。企业收到政府作为投资人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时,应增加所有者权益,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具有导向性的、专门用于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发挥长期效用、改善基础设施的投资补助,如: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新建或重建及改扩建投资、粮食产业化投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投资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将拨款用于工程项目,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专项拨款形成的长期资产,文件明确由全体股东共同享有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如明确归属某个投资者,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对未形成长期资产的支出,直接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拨款结余需要返还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关于由企业转付给自然人的财政资金,如分流安置职工款等,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进行往来核算。
4.关于粮食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的所得税有关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非公共利益)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5.粮食企业取得的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作为“长期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6.粮食企业取得的税收返还款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与资产相关的,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二、有关财务报表列报要求
(一)“储备粮油”“轮换粮油”“商品粮油”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存货”及“库存商品”项目内反映。
(二)“受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款”、“受托代购商品”和“受托代购商品款”、“受托代储商品”和“受托代储商品款”、“受托加工物资”和“受托加工物资款”科目,月末余额可借贷相互抵销,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三)“政策性财务挂账”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内反映。
(四)“应付保证金”和“应付交割款”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付款”项目内反映。
(五)“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收入”科目累计发生额在利润表的“营业收入”项目内反映。
(六)“储备粮油结算价差支出”科目累计发生额在利润表的“营业成本”项目内反映。
(七)有关政府补助指标表项目,可根据“其他应收款--应收财政补贴款”“递延收益”“专项应付款”“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以及相关成本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对以上内容,国务院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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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油菜籽收购标准全文
A不出现农民卖籽难—托市收购安农心
一、油菜籽临储收购价格如何确定?
油菜籽临储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为落实好今年油菜籽临储收购政策,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切实做好2014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的通知》(简称油菜籽临储收购)。
二、油菜籽临储收购应符合什么条件?
执行国家临储收购的油菜籽必须为2014年的国产油菜籽,符合国标五等质量标准,等外油菜籽、进口油菜籽以及2014年以前生产的油菜籽不在收购范围之内。
三、今年油菜籽临储收购价格是多少?
2014年油菜籽临储收购价格为2.55元/斤。此价格是承担油菜籽临储收购任务的收储库点向农民挂牌收购的三等标准品油菜籽的入库价。三等标准品的具体质量标准为:含油量大于38%(含38%),水分8%以内,杂质3%以内,未熟粒6%以内,热损伤率1%以内,生芽率2%以内,生霉粒2%以内,色泽气味正常。相邻等级之间价差按0.02元/斤掌握。
四、哪些区域执行今年油菜籽临储收购政策?起止时间是何时?
这次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政策执行期限,冬播油菜籽产区为2014年6月1日~9月30日,具体包括: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市);春播油菜籽产区为2014年9月1日~2015年2月28日,具体包括:内蒙古、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区)。
五、今年油菜籽临储收购政策如何启动?
在上述时间和区域范围内,当油菜籽市场价格下跌到国家公布的临储收购价格时,由中储粮分公司向中储粮总公司及时提出启动临储收购的建议,由中储粮总公司报国家粮食局审核确定启动收购。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受中储粮委托的收储企业、加工企业按照国家确定的收购价格向农民收购。当市场油菜籽价格上涨到临储油菜籽价格以上时,停止油菜籽临储收购
B 不给农民“打白条”—惠农政策落实处
六、中储粮公司为什么要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收储企业、加工企业参与收购,中储粮与委托收储企业、加工企业是什么关系?
由于中储粮公司以及直属企业库点、条件、设施、人员有限,为满足农民的售籽需要,除安排其直属企业参与油菜籽收购外,还需要委托具有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企业,或委托其他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要求、有一定规模和罐容、有一定资质和良好信誉、管理规范(三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无违规违纪行为)、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已报送2013年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的国有或民营粮油企业执行国家油菜籽收购任务,再委托加工企业加工成菜籽油。
中储粮与受委托企业要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油菜籽临储收购、加工、储存业务,并按照国家确定的标准支付收购、加工、保管等费用。这些委托收储加工企业的产权不归中储粮,与中储粮也不存在隶属关系。
七、参与油菜籽临储收购的委托收储、加工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确定?
按照国家四部委联合通知规定,参与油菜籽临储收购的委托收储、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和农发行贷款资格。(二)具有资产抵押能力或能提供第三方责任担保。(三)具有与收购、加工和储存相适应的仓房、油罐、设施设备及场所等。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对粮仓的基本要求,油罐区应配备防火、防盗、防雷和护油堤等安全设施;一般应具有油脂油料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防治、消防等设备,并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四)具有一定的加工储存能力(日加工油菜籽能力一般不低于100吨,可利用有效罐容不低于1000吨),具有较完善的压榨、浸出、精炼等生产工艺。(五)具有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油脂油料保管、加工、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六)具有符合要求的检测质量、品质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具有测量温度、密度、体积等有关仪器设备。(七)交通便利,便于油菜籽和菜籽油集并调运。(八)具有较高管理水平和良好信誉,无违反国家粮油政策法规的记录,无储油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九)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报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报表。
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集并和加工、有利于存储安全、有利于监管”的原则,根据区域布局,并充分考虑企业规模、加工储存能力,以及直属企业自身监管能力等情况,特别是委托收购、加工企业必须在过磅处自行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合理收购布局,方便农民出售油菜籽。
八、承担油菜籽临储收购任务的收储加工库点在收购、加工、储存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为做好今年国家临储菜籽(油)收购工作,把国家的油菜籽收购政策落到实处,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制定了2014年临储菜籽(油)收购“八个不准”、“三个必须”的工作纪律。“八个不准”:1、不准压级压价和抬级抬价收购;2、不准向农民“打白条”和代扣任何费用;3、不准购买进口油和进口油菜籽顶抵当地菜籽(油)收购计划;4、不准从加工等企业收购油菜籽、油饼;5、不准直接收购国产菜籽油和进口菜籽油转为国家临时存储油;6、不准收购陈油菜籽顶抵收购计划;7、不准在油菜籽收购、菜籽油加工、储存过程中弄虚作假和掺杂使假;8、不准将收购资金挪作他用。“三个必须”:1、必须做到价格上墙;2、必须做到样品上柜;3、必须公布收储纪律和举报电话。
C 不触碰政策底线—让收储始终经得起检查
九、中储粮企业在执行油菜籽临储收购政策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中储粮公司受国家委托,承担今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任务,收购资金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实行统贷统还。作为国家临时收储的执行主体,对受托企业收购油菜籽的真实性和加工入库菜籽油的数量和质量负总责。根据今年油菜籽收储的实际情况,中储粮公司要健全和完善油菜籽临时收储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内部监管制度,采用统一的收购凭证和加工流程记录,规范业务流程,严格执行国家质价政策,严禁压级压价收购和抬级抬价抢购,确保国家政策执行到位。中储粮公司及直属企业要对油菜籽收购、加工和菜籽油入库等各环节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完善驻库监管制度,加强驻库监管员的监管,履行好各项监管职责。经验收合格入库的菜籽油可转入国家临时存储,建立质量档案,并由中储粮直属企业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
十、执行油菜籽临储收购的资金来自哪里,如何发放到售籽农民手中?
这次国家临储油菜籽收购所需资金,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油菜籽收购数量、价格及相关费用等有关政策安排贷款解决,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承贷,并通过网银支付手段,直接支付给售籽农民或经纪人。对于零星交售油菜籽的农民,可以用现金支付菜籽款。直属企业、受托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临储油菜籽质价政策,及时支付售籽款,不得“打白条”、代扣费用等。
十一、油菜籽临储收购的油权属于谁?
执行国家油菜籽临储收购的油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任何单位(包括中储粮公司)和个人不得动用,也不得用于抵押、质押和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清偿债务。
十二、今年国家油菜籽临储收购的财政政策是什么?
国家临时存储油收购、加工、入库等费用由中央财政对中储粮总公司实行包干;收储结束后,财政部按照“从紧、合理”的原则,核定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的入库成本。
立下军令状力保惠农政策执行到位
—对话中储粮成都分公司总经理董春平
油菜籽临储收购工作,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历来是矛盾焦点、检查重点和舆论关注热点,能否把中央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不折不扣地兑现给农民,是对托市收购政策执行力的严峻考验。
问:今年,油菜籽临储收购政策面临怎样的形势?
答:今年,油菜籽托市收购面临十分复杂的形势,要经受住诸多困难的考验,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收储矛盾异常突出。由于分公司连续几年执行油菜籽托市收储政策,致使辖区油菜籽临储油规模较高。从摸底情况来看,收储罐容略有差口,但地区间分布很不均匀,特别是主产区之间不够平衡,成都、眉山、泸州、内江、资阳等地罐容矛盾尤为突出,预计罐容缺口达10多万吨。目前,四川直属企业基本无罐容,将租罐20万吨,才能有效缓解油菜籽收储的罐容问题。
二是防范违规收购的难度极大。今年,由于受进口油菜籽、豆油、棕榈油的影响,国内的食用植物油库存比较充足,处于历史的最高水平。目前,无论与国内期、现货市场还是国际市场价格相比,收购临储油菜籽加工成油的入库成本均高于同一油品2500元/吨以上,高于豆油、棕榈油、棉籽油等其它油品分别在3200元/吨、4100元/吨和3800元/吨以上。为了腾出罐容,国家将于近期组织2011年以前收储的167万吨菜籽油拍卖,其入库成本与今年临储菜籽油价差更大。在巨大价差形成的利益驱动下,掺杂使假、收购进口油菜籽、直接收油、从现有库存中直接划转等违规行为,有巨大的利润空间,有很强的诱惑力,部分受托企业可能会铤而走险,监管责任和压力比往年更重。
问:面临重重压力,中储粮成都分公司将采取哪些措施应对?
答:今年,虽然难度很大、压力很大,但我们要正视困难,坚定信心,变压力为动力,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好国家临储收购政策。
一是坚持做到“三早”,为托市收购做好充分准备。针对今年油菜籽生产和市场形势,通过对各地罐容、加工能力、资信状况、管理水平和设施条件的调查摸底,对可能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我们进行了早分析、早准备、早研究,为做好托市收购奠定了基础。针对今年的收储特点,我们对应对措施和策略进行了早研究,特别是制定了《成都分公司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储管理办法》,对规范收储行为、防范政策风险提出了严格的管理办法,规定得非常明晰,为搞好托市收购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坚持“三个一”,为托市收购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坚持一个指导思想,即坚持“三个服从”和一个“始终经得起”,效益服从政策要求,数量服从质量标准,进度服从安全储存,始终做到经得起检查;坚持一个工作原则,即以管住、管好,严格执行政策为原则。坚持一个理念,即树立政策就是“法”的理念,树立底线思维、敬畏意识,要有强烈的后果意识,违反政策就是违“法”,要始终如一地执行好政策,始终经得起检查。
三是做好自律性承诺,为托市收购建立责任和自律保障。在分公司明确纪律要求的同时,直属企业要向分公司、受托企业要向直属库作出严格执行收储政策、不违规操作的庄严承诺,并要履行好承诺的庄严责任,立下军令状。分公司将把油菜籽收储政策、收购纪律和要求通过媒体进行公布,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加工库点,对政策和纪律进行公示,接受地方政府、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为了贯彻执行油菜籽临储收购政策,我们还要重点把好定点审核、政策执行、入库验收、监督检查和资金结算“五关”。每个委托收储、加工库点必须按照总公司要求派驻3人,农发行分行、支行要派驻1人,执行自主收购和监管工作。总之,我们将从严把关、从严审核、从严督查,做到滴油归仓,滴油不漏,滴油不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