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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存储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 2022-03-14 06:40:45

① 关于危险品存储的法规和指导文件有哪些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不知道需要跟危险品储存关系有多么大的,因为只要有涉及就要列出,那实在太多,下面的法规是联系比较紧密的,参考一下吧。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201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200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200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07)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2009)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2009)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2009)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2009)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2009),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200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0)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1990)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2005)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2006)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化工部令第10号,1994)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2011)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201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2)

② 如何做好煤矿火工品管理工作

摘要:火工品管理是煤矿实现安全生产的有力保障。该文介绍了火工品在制度建设、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模式。从加强火工品领导、火工品法律法规教育、火工品管理知识培训、火工品管理、工作考核与奖惩等五个方面作了论述。关键词:火工品管理 科学管理模式火工品即雷管、炸药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如若管理不善和使用不当就会给国家财产及员工生命财产带来威胁,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导致矿难发生,怎样才能做好火工品管理呢?我认为应该做好以下几点:一、加强火工品领导1.建立健全各级火工品管理机构,成立煤矿火工品管理委员会,党政负责人亲自抓,对火工品管理实行绝对领导,在火工品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各基层单位也要成立由支部书记和队长为组长的火工品管理小组,加强对火工品储存、使用的管理,给火工品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③ 私藏火工品的的严重性

负责办理火工品储存许可证、使用许可证等; 3.3.4负责建立危险物品的搬运、火工品的入库和发放必须填写“火工品动态登记薄(见《物资管理细则》ZSW.16

④ 与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①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②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③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④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⑤厂房;⑥仓库;⑦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⑧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⑨可燃材料堆场;⑩城市交通隧道。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
不适用范围:①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③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①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②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5、《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6、《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7、《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9、《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 50049-94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1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92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12、《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石油化工厂厂区内、长距离输油管道和油气田的油品储运设施的设计。亦不适用于地下水封式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不适用范围: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1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7、《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1日
1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
19、《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20、《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21、《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92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日
22、《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03
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
2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24、《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25、《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63-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2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27、《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28、《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
29、《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
30、《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94
施行日期:1994年9月1日
31、《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6-93(2002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
32、《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
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3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施行日期:2007年4月1日
3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35、《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97
施行日期:1997年8月1日
36、《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37、《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98
施行日期:1999年4月1日
38、《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00
施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39、《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
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
40、《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
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
4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05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4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
施行日期:2005年8月1日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不适用范围:本规范不适用于古建筑和木结构建筑的内部装修工程的防火施工与验收。
4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44、《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45、《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90
批准日期:1990年9月10日
46、《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2003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1日
47、《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6:2004
施行日期:2004年2月15日
48、《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69:2004
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49、《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技术规程》CECS 187: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50、《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89: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1月1日
51、《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2006
施行日期:2006年8月1日
52、《旋转型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13: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53、《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修订)
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55、《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

⑤ 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有哪些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大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有专职消防队,并配有消防车。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放物品和杂物。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有专人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对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动监测和火灾报警系统。

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物内,如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学品,不可用水扑救的火灾除外)。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设有安全保卫组织。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有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无论专职还是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常进行消防演练。

⑥ 化妆品加工公司,有化学品仓库,最多可以存放多少酒精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吗

酒精必须存放化学品仓库,没有量的要求,乙醇(酒精)安全储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乙醇 (酒精)的储存
⑴存放区域保持通风,温度﹤30℃,远离火种、热源,严禁明火。
⑵区域内配备二氧化碳灭火器。
⑶区域内的电气配置必须是防爆型,包括照明插座及通风设施等。
⑷应与氧化剂、酸类、碱金属、胺类等分开存放,切忌混储。
⑸储存区域要有防静电设施。

二、乙醇 (酒精)的罐取分装操作
⑴酒精库房内密闭操作,全面通风。
⑵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⑶灌装时应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⑷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
⑸罐取时注意酒精控制泄漏,如发生泄漏应尽快用布吸拭干净。
⑹罐取完毕后,应将关紧阀门、盖好拧紧桶盖,防止酒精蒸发。

三、散装乙醇 (酒精)的管理
⑴各部门指定安全区域放置。
⑵每班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及罐装操作,其他未经培训人员不得随意罐取使用。
⑶存放在无人员区域时,应定时巡视察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
⑷存放区域辐射10米内不得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

四、应急措施
⑴.小量泄漏:用碎步、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冲洗,洗水稀释后放入废水系统。
⑵.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盖,降低汽化蒸发灾害。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⑶.发生起火时:
①迅速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并进行隔离严格限制出入;
②切断火源,迅速移走附近可燃物品;
③应急处理人员配戴好自给正压式呼吸器,穿防静电工作服,尽可能切断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沟等限制性空间。
④采用湿布、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灭火。
⑤酒精桶起火且泄漏量较少时可使用消防水带对铁桶表面进行降温,防止发生爆炸。
⑥如火势无法控制,要及时报警求救。

⑦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7)火工品存储法律法规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⑧ 火工品仓库应急预案

要看您所存储的火工品是什么?库房条件如何?不同的火工品有不同的性能,所以要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

⑨ 火工品领取发放记录保存几年

如果按照一般的流程,这些领取发放记录应该都保存10年以上,
但是由于很多以前的材料都是纸质保存的,占的体积太大,所以不一定可以保存这么久。

⑩ 火工品安全改造依据

火工品管理检查要点


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简称:安全法)
、国
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466
号令(简
称:国第
466
号令)
、国家《爆破安全规程》
GB 6722-2003
(简称:
GB6722


《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
GB15745

1995
(简称:
GB15745

、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TB 10402

2007)

如以上规范和标准出现更新和修订,以最新颁布文件为准。




检查内容

依据

1
1.
爆破器材应储存在专用的爆破器材库内,
特殊情况,
应经主管部门
审核并报当地县级(市)公安机关批准,方准在库外存放。

2.
储存位置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当地县级
(市)
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方可建库;库房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发给“爆破器材储存许可证”后,方
准储存爆破器材。

GB
6722

7.4


2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
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
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
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
仓库管理人员
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位安全责任制度(出入库登记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清点账物制度,禁
止吸烟制度,安全操作制度)

5.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
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66
号令

三十一条

3
凡从事爆炸物品储存、使用的人员,必须熟悉爆炸物品性能,掌握
安全操作规程。爆破器材保管、押运、爆破、安全监督员,必须经所在
地县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
证》

《爆破员作业证》后,方准从事经核定工种的工作。

省则第四条

4
爆破器材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等要求,具有良
好的通风和防爆照明设备。库房距厂矿、村镇、人口稠密处所、交通要
道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
的有关规定。

GB6722

2.1.5


5
仓库区域规划应遵守下列规定:1
.仓库区应建在远离城镇的独立地段,不应建在城市或其他居民聚
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目标附近。
2
.仓库区不应布置在有山洪、
滑坡和地下水危害的地方,应尽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
3
.不应使无关
人员和货流通过仓库区。
4.
仓库区值班室应设在库区围墙外。

爆破器材库房距本库服务的爆破作业点边缘不应小于
300m


GB15745

5


6
雷管、炸药必须单独建立库房,距离>
25m
;临时性库存的最大存
量为:炸药
10t
,雷管
20000
发,导爆索
10000m
;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
温度湿度,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箱渗油、冻结和硝氨类炸药吸潮结块,
应及时处理。

GB 6722

7.4





检查内容

依据

7
库房建立后,任何单位不应在爆破器材库的危险区域内修建任何建
(构)筑物。在库区周围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

7m
(小型库不应小于
5m

,
围墙高度不低于
2m
;办公及警卫及生活
服务等建筑物,应布置在安全的地方。库房内不安装灯具,宜自然采光,
照射灯具距库房>
3 m


GB 6722

7.4


GB15745

5

8


8
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存放,若条件受限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爆破
器材储存应堆码整齐、稳当,下垫高>
0.1m
,留安全通道宽>
0.6m
,包
装箱距离墙>
0.4m
,堆码高度<
1.6m


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并有足够的防火(灭火器、砂、铁
楸等)

防静电、
防雷设施;
库容量小于
100t
者,
蓄水池容量为
50m
3
(小
型库为
15m
3

;库房
50m
范围内严禁烟火。

GB 6722

7.4


GB15745

9



9
爆破器材的收发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
应该逐
个检查包装情况,
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测;
2
应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账、
领取
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3
变质、过期和性能不详的
爆破器材,
不应发放使用;
4
爆破器材应按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
发放使用;
5
总库区内不准许拆箱
(袋)
发放爆破器材,
只准许整箱
(袋)
发放;
6
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碉室,面积≥
9m
2
)里
进行,不应在库房或者壁槽内发放。

GB 6722

7.4


10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领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
用量,作业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
2

备查。


466
号令

三十七条

11
储存爆破器材除严格遵守《条例》外,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爆破器材储存仓库
(室)
和库外临时存放,
每天二十四小时要有专
职管理人员看守。储存箱要指定专人保管。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员,应由
持有
《爆炸物品工作人员作业证》
的人员担任。
2.
发放爆破器材必须指定
专人审批,仓管人员凭指定审批人签发的《爆破器材核发凭单》发放爆
破器材。发放人和领取人必须在发放单上签名。
3.
严格库房管理。
4.
建立
安全检查制度,库存爆破器材的质量、数量和消防、避雷、门窗、报警
等安全装置以及库(室)温、湿度要定期检查,发现过期或变质的爆破
器材要及时清理销毁;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
改或报告主管部门处理;
发现丢失的要及时报告和追查。
5.
不得在库
(室)
内开箱和切、剪导火索,不得在距仓库25米内取样检验。对散落在库
(室)地面的炸药粉沫,要及时清扫处理,保持库(室)内外的整洁。


省则第十二条

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内容编入
监理规划并纳入监理实施细则,对危险性较大的如爆破作业等工程应单
独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明确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TB
10402

6.1.2


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安全生许可证及特种作
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是否有效,检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机构及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





TB
10402

6.1.3


1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
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签署审查意见。
如爆破工程、隧道开挖等施工方案。





TB
10402

6.1.4


15
爆破作业点的爆破器材暂存室安全规定:

1
爆破器材暂存室仅适用于小煤矿及地表以下开挖爆破作业场所。
2
GB15745

6.3
条、

爆破器材暂存室的存量不应大于一班生产需要量且折合成炸药量不应大

24kg

3
当雷管暂存在符合要求的保险箱内时,允许和其他爆破器材
同室存放。保险箱内雷管数不应大于一班生产需要量。
4
爆破器材暂存
室距爆破作业点边缘及各种建筑物不应小于
30m


GB
6722

7.4


16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
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