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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发布时间: 2022-10-04 19:37:07

㈠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是利好还是利空

这就说明这家公司有新的投资项目,募集的资金仅是为该项目专门使用的,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得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散户来说应该说是一个利好。
上周行情积极的变化是以券商为首的权重股开始走弱,而其他个股纷纷走强,从指数行情向个股赚钱效应演变而且在券商为首的蓝筹股全面调整之后,类似国企改革、钢铁、交运和601军团等二线蓝筹开始接力上涨,个股普涨和补涨现象明确。
拓展资料
特变电工”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010年8月31日,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信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州分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建行)昌吉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下称:三方协议)。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 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 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 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半 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国信证券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建行沈阳铁西支行签订了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国信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签订了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东岳大街支行签订了三方协议。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国信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㈡ 四方监管协议银行需盖什么章

业务专用章、或行政公章。

㈢ 办理资金监管,需要签订什么协议

办理资金监管,需要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办理资金监管协议流程:(以房屋交易为例)

  1. 买卖双方网上签约,签约的同时签署资金监管协议,确定监管银行和存取款账户;

  2. 买方依据资金监管协议将交易自有资金存入专用账户,足额后由系统自动提示可以办理过户;

  3. 买卖双方共同到房管办事大厅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4. 房屋过户登记办结后,银行依据系统电子指令将资金划入卖方账户。

㈣ 资金监管协议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资金监管是指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中介公司,而是在签订了相关协议之后,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和银行在银行开立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属于银行,当购房人在规定期限内过户后,该资金被划到原业主账户下,也就是说买卖双方都要在监管银行开设账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第七条 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应以栋为基本单位设立,一个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专用账户应分别设立。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名称必须为基本账户+项目名称+相关楼幢号,并且预留签章要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 未设立专用账户的监管项目,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备案、预告登记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银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㈤ 四方协议是指哪四方

四方协议四方分别是学生就业处,学院就业处,用人单位和本人。
四方协议较多的常见于未毕业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协议,其实大部分情况下该类协议是三方签订的,即用人单位、学校、学生本人;也有要求四方签字确认的,就演变成四方协议。
四方都有法律意义上的权责。在实践中,主要是普通民事和经济合同比较常见该类合同。
四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大学生签四方协议前,须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方能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㈥ 商品粮的监管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商品粮棉油收购资金贷款使用的信贷管理,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及相关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粮棉油库存信贷监管是实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信贷业务规范化管理和有效防范信贷风险的关键,是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准确的商品粮棉油库存信息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商品粮棉油库存信贷监管的目标是银企账实相符,确保企业库存商品粮棉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农发行开户行(简称开户行,下同)信贷管理台账的商品粮棉油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数量,应当及时真实反映企业商品粮棉油实际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确保库存监督操作规范,信贷管理信息真实可靠。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粮棉油库存,是指农发行贷款的粮棉企业(简称企业,下同)具有所有权的全部商品粮棉油库存,包括农发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其它负债资金等各类资金形成的商品粮棉油库存资产。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粮棉油库存信贷监管,是指农发行对企业商品粮棉油从入库到出库(包括在途商品)全过程实施的信贷监督,对发现的因粮棉油库存的各种变化而对农发行贷款造成的风险,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贷款合规使用,及时全额收回。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农发行开户并使用收购资金贷款的企业的商品粮棉油库存管理。 仓单管理
第七条商品粮棉油库存仓单(简称仓单,下同,)管理是指农发行通过填制仓单,对企业商品粮棉油库存实施逐仓监管的一种信贷管理方式。
第八条仓单是由管户信贷员填制并确认的企业商品粮棉油库存的书面证明。农发行仓单与企业保管账及仓卡相对应,管户信贷员应定期将仓单与企业保管账及仓卡进行核对,确保相关内容相互一致。
第九条 管户信贷员应根据企业库存商品的品种、性质、品质、等级、数量等情况逐仓(囤)填制仓单,并签字。如果企业粮仓(囤)较多,对于粮食品种、品质及做仓(囤)时间基本相同且集中连片的粮仓(囤)可设立一份仓单进行登记、监管。对粮食加工企业可只对其粮油库存原料实行仓单管理。棉花实行分包、分垛仓单管理。
第十条 对于烘干前的高水分粮食、销售前临时存放在港口码头或车站货场的商品粮棉油、边购边销不入库的商品粮棉油等特殊的储存方式,可通过填制临时仓单进行监管。临时仓单的内容与本办法规定的仓单内容一致,需填写的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的具体情况而定。 粮棉油购进的监管
第十一条 对企业从当地收购市场直接收购入库的商品粮棉油,管户信贷员应当根据收购凭证,结合资金使用情况,核实入库商品粮棉油的性质、数量、成本与占用贷款。
第十二条 对企业跨区收购商品粮棉油的监管。
(一)属于自行收购的,企业应当按规定在收购地农发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企业的收购资金通过开户行汇划到收购地农发行临时存款账户。双方农发行和企业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共同对企业收购各环节实施信贷监管职责;也可由收购企业开户行直接派人监管,收购地农发行提供结算服务。
(二)属于委托收购的,受托收购单位原则上选择收购地农发行开户的企业。受托收购单位确定后,企业的收购资金通过开户行汇划到受托收购单位在农发行的存款账户,双方农发行、企业和受托收购单位共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收购地农发行要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切实履行对受托收购单位收购各环节的信贷监管职责。
如果选择非农发行开户企业作为受托收购单位,由收购企业开户行直接派人监管。
第十三条 对企业正常调入的商品粮棉油,管户信贷员应当根据购销合同、购进发票及运输凭证等,结合资金使用情况,核实入库商品粮棉油的品种、数量、成本与占用贷款。
第十四条企业异地购买的商品粮棉油仍寄存原地,并且是从农发行开户企业购买的粮棉油,双方开户行要密切协作,强化监督,确保买方资金安全。所有权买断后,购销双方企业及其开户行要共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卖方开户行要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切实履行对被买断的粮棉油库存的信贷监管职责。
如果购买非农发行开户企业的粮棉油,由买方开户行直接派人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 对企业采取先货后款方式购进的商品粮棉油,除核实入库的粮棉油外,在企业付款时,还应根据购销合同等资料监督企业的货款支付。
第十六条 对企业购进的商品粮棉油,管户信贷员应当在核对入库凭证与实物后,及时采集库存增加的有关信息。 粮棉油销售的监管
第十七条 实行出库报告制度。企业出库商品粮棉油应当向开户行报告,具体报告的方式、方法由当地分支行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报告的内容至少包括品种、数量、仓号、价格、销售对象及结算方式。对企业口头报告的,开户行要建立登记簿,对企业出库报告情况进行登记。口头报告登记簿和书面报告的报告单格式由开户行自定。
第十八条企业销售出库商品粮棉油时,管户信贷员应当根据企业出库报告的内容,对企业销售的商品粮棉油及货款结算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帮助和督促企业按时回笼归行销售货款。对企业销售形成的结算资金要通过建立登记簿,加强监管,登记簿格式由开户行自定。
第十九条 对企业采取卖断所有权方式销售商品粮棉油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对企业采取移库异地自行保管销售方式销售商品粮油的,企业应当首先在销售地农发行开设临时存款账户,企业及开户行与销售地农发行要共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销售地农发行要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切实履行对企业销售各环节的信贷监管职责。对于销售地没有农发行机构的,可在其他金融机构开设临时存款账户,由销售企业开户行直接派人实施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企业采取移库委托异地企业代储代销方式销售商品粮油的,原则上要选择销售地农发行开户的企业作为受托企业。受托企业确定后,双方企业及其开户行共同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然后销售企业出库商品粮油。在出库过程中,开户行应及时将企业粮油出库的品种、数量、等级、具体时间、运输方式、库存成本等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受托企业开户行,受托企业开户行要严格按照协议要求切实履行对受托企业代储代销活动的信贷监管职责。
如果选择非农发行开户企业作为受托企业,由销售企业开户行直接派人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上述移库异地销售的商品粮油,有关开户行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粮油市场情况和预测销售量核定最高控制数量,一般应当控制在2个月销售数量之内。
第二十三条企业销售商品粮棉油,管户信贷员应当在核实实际出库数量后,及时采集库存减少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粮食加工企业的产成品、副产品销售的监管比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棉花及其产成品、副产品不实行移库异地销售,确需移库异地销售的,需报总行批准。 储存环节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完善库存核查制度。
(一)每个收购季节结束后,开户行应对所辖企业商品粮棉油库存组织一次全面核查;二级分行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支行之间商品粮棉油库存的交叉互查;省级分行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商品粮棉油库存的抽查;总行根据需要不定期对商品粮棉油库存组织重点抽查。管户信贷员定期查库时间由所在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最长间隔时间不得超过7天。开户行应当建立查库登记制度,每次查库都要按登记制度规定进行登记。
(二)管户信贷员查库要以企业的会计、统计账务和农发行的台账及仓单数据为依据,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确保银企账实相符。必要时应对库存进行实地清查(库存清查方法可参考附件2、4)。
(三)对查库中发现的亏库、短库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及时进行纠正处理,防止贷款损失。
第二十七条 对粮食加工企业和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商品粮棉油储存环节的监管,开户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库存在产品、产成品、副产品建立相关辅助台账,定期核查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副产品的实际库存数量,与企业的会计、统计账务和农发行的台账及仓单核对,确保账实相符。管户信贷员要切实掌握粮棉油加工进度,监督企业消耗的原材料与在产品、产成品的数量、价值保持对应。
第二十八条 对库存损溢的监管。
(一)对因损失损耗而减少的商品粮棉油,管户信贷员要监督企业按规定对损失损耗及时进行统计和会计账务处理,并及时采集库存减少的有关信息。
(二)对发生溢库而增加的商品粮棉油,管户信贷员要监督企业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和会计账务处理,并及时采集库存增加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在采取本办法所涉及到的各种特殊购销方式购进和销售商品粮棉油过程中所形成的异地储存商品粮棉油,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协议监管外,开户行还应定期对异地储存商品粮棉油进行清理核实?发现企业违规操作或有虚假行为的应限期纠正?并立即停止异地存储业务,省级分行应加强对异地储存商品粮棉油业务的监督检查。
对省际间异地储存商品粮棉油业务发生频繁、储存数量大的,省级分行应派驻信贷组加强监管。
第三十条 对企业内部移库、库存商品粮棉油品质发生变化等情况管户信贷员应及时采集库存变动的有关信息,确保仓单、台账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发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农发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企业库存商品仓单管理办法(试行)》(农发行字〔2001〕89号)不再适用于商品粮棉油库存监管。

㈦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是利好吗

募集的资金仅是为该项目专门使用的,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得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散户来说应该说是一个利好。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存放方式
募集资金的存放实行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应当在银行设立专用帐户存储募集资金,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用帐户管理协议。
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
证券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如股票,债权市场产品如债券,衍生市场产品如股票期货、期权、利率期货等。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规定了欺诈发行证券罪(取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罪名)罪名。
证券实质上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证券的特点在于把民事权利表现在证券上,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权利体现为证券,即权利的证券化。它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和过程用证券形式表现出来的一种法律现象,是投资者投资财产符号化的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信用发达的一种标志和结果。
证券必须与某种特定的表现形式相联系。在证券的发展过程中,最早表彰证券权利的基本方式是纸张,在专用的纸单上借助文字或图形来表示特定化的权利。
因此证券也被称为“书据”、“书证”。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前进,尤其是电子技术和信息网络的发展,现代社会出现了证券的“无纸化”,证券投资者已几乎不再拥有任何实物券形态的证券,其所持有的证券数量或者证券权利均相应地记载于投资者账户中。“证券有纸化”向“证券无纸化”的发展过程,揭示了现代证券概念与传统证券概念的巨大差异。
证券作为表彰一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它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证券是财产性权利凭证。
证券表彰的是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凭证。在现代社会,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对财富形态的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是更重视对财富的终极支配和控制,证券这一新型财产形态应运而生。持有证券,意味着持有人对该证券所代表的财产拥有控制权,但该控制权不是直接控制权,而是间接控制权。
例如,股东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则该股东依其所持股票数额占该公司发行的股票总额的比例而相应地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控制权,但该股东不能主张对某一特定的公司财产直接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只能依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是借助于市场经济和社会信用的发达而进行资本聚集的产物,证券权利展现出财产权的性质。
2.证券是流通性权利凭证。
证券的活力就在于证券的流通性。传统的民事权利始终面临转让上的诸多障碍,就民事财产权利而言,由于并不涉及人格及身份,其转让在性质上并无不可,但其转让是个复杂的民事行为。
比如由于“债权相对性”的民事规则,债权作为财产的表现形式是可转让的,但债权人转让债权须通知债务人,这种涉及三方利益的转让行为受制于法律规范的调整,并不方便快捷。但一旦民事权利证券化,财产权利分成品质相同的若干相等份额,造就出一种“规格一律的商品”,那么这种财产转让不再局限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按照协议转让,而是在更广的范围内,以更高的频率进行转让,甚至通过公开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形成了高度发达的财产转让制度。证券可多次转让构成了流通,通过变现为货币还可实现其规避风险的功能。证券的流通性是证券制度顺利发展的基础。
3.证券是收益性权利凭证。
证券持有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收益,这是证券持有人投资证券的直接动因。一方面,证券本身是一种财产性权利,反映了特定的财产权,证券持有人可通过行使该项财产权而获得收益,如取得股息收入(股票)或者取得利息收入(债券);另一方面,证券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证券获得收益,如二级市场上的低价买入、高价卖出,证券持有人可通过差价而获得收益,尤其是投机收益。
4.证券是风险性权利凭证。
证券的风险性,表现为由于证券市场的变化或发行人的原因,使投资者不能获得预期收入,甚至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证券投资的风险和收益是相联系的。在实际的市场中,任何证券投资活动都存在着风险,完全回避风险的投资是不存在的。

㈧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什么意思

这就说明这家公司有新的投资项目,募集的资金仅是为该项目专门使用的,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得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散户来说应该说是一个利好。

㈨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利好还是利空

募集的资金仅是为该项目专门使用的,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得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散户来说应该说是一个利好。
拓展资料
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交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其同意。

㈩ 关于买二手房四方监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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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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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id="best-content-2738292189" accuse="aContent" class="best-text mb-10" style="margin-top:10px;margin-bottom:10px;padding:0px;font-family:'PingFang SC', 'Lantinghei SC', 'Microsoft YaHei', arial, 宋体, sans-serif, tahoma;white-space:pre-wrap;word-wrap:break-word;font-size:16px;line-height:29px;color:#333333;background-color:#FFFFFF;min-height:55px;">一、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买卖双方应选择同一家托管银行,并在所选定的托管银行开立个人账户。
为了增强房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我市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的资金存转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的,买卖双方应事先选择同一家托管银行,并提交在该银行的个人账户,这样无论买方将售房款存入“专用账户”,还是产权过户办理完毕后,托管机构将售房款由“专用账户”转入卖方账户,都能够保证交易资金即时到账,避免了因交易资金转账时间过长给交易双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提高资金监管业务的时效性和便利性,因此,敬请广大客户予以理解。
二、提交给房管局资金托管机构的账户名称应是房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账户。
在实际办理业务的过程当中,工作人员曾遇到卖方账户非本人账户的情况。目前个人账户除了存折以外还有银行卡,有的客户的银行卡背面没有签名,无法看出户主是谁,等到最后办理转款的时候,托管银行录入账户才发现与托管协议签订的客户名称不是同一个人,无法办理转款手续,这样不仅给托管机构、托管银行的工作造成不便,也直接给客户本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时,请务必提交买卖交易当事人的账户。
三、交易双方当事人可以使用原来的相应托管银行的账户,但该账户必须是本地账户。
有些客户事先已经有了相应托管银行的账户,在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时不必再开设新的账户,但是双方所提交的账户必须是本地账户,很多账户非银行工作人员有时无法从账号本身看出是否是本地账户,只有到了最后转款环节、银行转款时才能看出。托管机构的“专用账户”是不能进行异地转款的,结果造成无法转款,因此,为了能够保证卖方的资金及时到账,特提醒广大交易双方特别是卖方客户,签订资金托管协议请提交本地账户。
四、以贷款方式支付购房款的,按照资金监管的相关要求,贷款银行应提前发放贷款,将贷款存入指定的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买卖双方利益,我市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实行全额资金监管,除了少量定金外,买方应将全部房款存入托管机构“专用账户”后才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对于需要银行贷款的也就相应的要求银行要提前放款。银行为了保证贷款安全,可以要求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此便会产生一定的担保费用。担保机构为客户提供担保后,会协助客户办理产权过户及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为客户提供更加细致、周到的服务。
五、交易双方特别是出卖方要妥善保管存折、不要将存折交予他人,密码不要外泄。
在办理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时,买卖双方会和资金托管机构签订《济南市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事先约定好买方的存款账户和卖方的收款账户,而在房产交易过程中,由于一些百姓缺乏房屋买卖经验,便会委托中介机构全程代理,这时,一些中介机构就会趁机持卖方身份证原件开设一个存折,并在签署协议时提供给资金托管机构,房款到账以后不但不通知卖方本人,还埋怨托管机构工作效率慢,资金不能及时到账,使客户产生了误会。其实,资金托管机构和中介公司之间并没有业务往来,买卖双方与资金托管机构签订的《济南市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也与中介机构无关,资金托管机构只是在交易完成时,按照相关约定把房款转到《济南市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中所约定的卖方账户上。房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交易双方,为了维护买卖双方自身的利益,到房管局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时,请按照相关要求,持有效证件亲自到场办理相关手续,不要随意将身份证、银行卡、存折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保管,密码不要外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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