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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存储易燃易爆物品

发布时间: 2022-09-19 14:31:16

Ⅰ 出租房消防安全规定是怎样的

依北京市为例: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制定《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租赁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房屋租赁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出租人负责。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房屋。

建筑物由所有权人以出租、委托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权人应当与管理使用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监督管理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应当事先告知承租人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在房屋租赁期间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及时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承租人、管理使用人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及出租人的监督检查,杜绝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出租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示火灾隐患,组织居民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安全巡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五)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六)对初起火灾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第六条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条件:

(一)本市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每一承租户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器(每具灭火器的规格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应灭火级别水系灭火器);鼓励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标准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配备灭火器;

(二)室内电器产品的安装、线路敷设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标准和要求。

第七条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内严禁实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车辆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四)超负荷用电,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保险片;

(五)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楼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设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1)出租屋存储易燃易爆物品扩展阅读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出租房屋,是指出租用于居住的住宅建筑、村民自建住房等房屋。

2、消防安全责任

出租方、承租方应当共同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负责,以合约的形式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3、出租方责任

出租方应当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出租房屋,并告知承租方相关的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方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对承租方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止。

4、集中出租形式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应当以原设计的居住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居住使用人数达到10人(含)以上的,出租方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明确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培训。

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5、承租方责任

承租方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方消除,保护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完好有效。

承租方应当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常识和承租房屋的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6、属地管理责任

出租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应当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开展日常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进行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二)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予以劝阻并督促改正;

(五)对初起火灾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

7、禁止行为

严禁下列行为:

(一)将违法建设或者其它依法依规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二)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结构;

(三)生产、经营、储存和违规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六)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丝;

(七)擅自拆改、安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八)电动车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停放或充电。

Ⅱ 出租房消防十个标准

出租屋消防十个标准具体如下:
1、出租屋疏散楼梯设置: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每层人数不超过30人的单元式建筑可设1 个疏散楼梯;疏散楼梯应为直通平屋顶的楼梯, 4层以上建筑应配置必要的求生逃生器材;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标准要求: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门等设施,确因安全需要设置的,应确定在任何时候均不得上锁,疏散出口的门应为推闩式外开门,严禁设置卷闸门、侧拉门;窗口不得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3、房间不应使用可燃材料(如夹板、纸板等)间隔;不得在房间内设置住人阁楼和3层(含3层)以上的床位;
4、不得在房间内、公共走道上及楼梯间内使用明火,如需生火煮食,必须单独设置厨房;
5、建筑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 的楼层必须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灭火器,建筑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楼层必须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灭火器;
6、六层以上的出租屋要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室内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
7、严格用电安全,电气线路必须穿管保护,电器设备不得超载运行;不得违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厨房、浴室采用燃油作为燃料的,应具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9、严禁在出租屋内设置工业生产性质用房;
10、认真落实物业管理规定,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 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Ⅲ 出租房内查获易燃易爆物品属于什么拘留

出租房内查获易燃易爆物品属于什么拘留,区别对待。如果没有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属于行政拘留。否则,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要负刑事责任,属于刑事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Ⅳ 出租屋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他人租赁房屋;3、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宿、赌博、销赃、窝赃及伪造假冒商品等;4、严禁在承租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时,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襄樊市市区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承租房屋时,向出租人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育龄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二)房屋转租、转借的必须依照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部令第24号)的要求,向社区暂住人口管理服务站申报备案。

Ⅳ 民房出租消防要求

法律分析:居住出租房屋设置在钢筋混凝土结构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8层或者8层以上(用于出租的商品房除外)。当设置在砖木结构等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6层或者6层以上。当设置在木结构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设置在地上3层或者3层以上。

法律依据:《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条 居住出租房屋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居住出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防火分隔,并分别设置独立的楼梯等疏散设施。

第四条 出租房的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居室使用面积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积。

Ⅵ 商铺业主是否有权查扣租客违法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

商铺业主无权查扣租客违法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但可以报警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Ⅶ 国家出租屋规定存放红酒可以吗

国家没有红酒存放出租屋的相关规定。
你让管理处出具相关规定。
红酒酒精度最高也不会太高,超不过20°(VOL)。
红酒不是易燃易爆物品。

Ⅷ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如下: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宿、赌博、销赃、窝赃及伪造假冒商品等。
3、严禁在承租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枪支、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
4、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
5、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时,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Ⅸ 2021年出租房消防新规

法律分析: 一、综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场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责任部门。房屋出租时应按以上规定,根据承租方的租房(场地)用途,应使出租房屋达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时需经过消防安全验收

二、综合管理部应按照61号令的规定,在房屋(场地)出租合同中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包括灭火器材的配备、老化线路的更换等),与承租方签定安全协议,并进行造册登记,报送安全保卫部。

三、承租方若因需要改变租赁房屋(场地)的用途或增大设备负荷、对线路、房屋结构进行改造时,必须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须保证出租房屋(场地)用途等改变后,仍能达到消防安全

四、不准将房屋(场地)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承租人。

五、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嫌疑的,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安全保卫部并积极配合进行查处。

六、主管部门负责对出租房屋(场地)进行安全检査,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承租方的安全。

七、房屋停止租赁时,应及时到安全保卫部办理注销手续,不得冒名顶替出租转租

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部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在我公司实施承租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