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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存储小麦出库有结余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2-09-10 13:49:00

Ⅰ 粮食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规定了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1)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的粮食进行质量检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还应对粮食储存品质进行检验。
(2)粮食收购、储存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档案。
(3)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粮的入库检验和质量把关,严格执行日常监测制度,合理安排轮换,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4)储备粮经营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对储备粮入库质量和储存质量进行定期检查。

Ⅱ ERP中库位已经设置好了,库存结余等都能看到有多少个仓库,但是入库出库中没有库存的选择,求解。

很简单,用电子表格设定公式就能达到你的要求,就提做法是每个品种表头设:期初库存、本月入库、本月出库、本月结存,每个项目下设数量、单价、金额三栏,在期初库存的下一行本月结存设公式:本格=期初库存+入库-出库,然后在右下角黑十字状态下按住鼠标下拉,需要多少行拉多少行,这样无论输亥唬掇剿墀济峨汐法搂入一笔入库数还是出库数,本月结存数会自动生成,无需计算

Ⅲ 用Excel表记录商品入库、出库、结余。每项都要有数量,单价,金额。

建三个表:入库明细表,出库明细表、库存表
库存表一般有这样几个字段:物料编号、物料名、物料规格、上期库存、本期入库,入库金额,本期出库、出库金额,本期结余
库存表用sumif分别求入出库数量和,。。。。。。。。。。。。。。。。。。。。。。。。。。。。。。。。。

Ⅳ 在哪里去找国家粮食局2010年19号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出库工作的通知
国粮电〔2010〕19号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局)、物价局,农发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近一段时间,有些地方和企业反映部分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承储企业在销售出库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设置障碍阻挠出库、超过规定标准乱收费以及粮食质量不符要求等,这对保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切实做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工作,增强宏观调控效果和国家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的各项规定。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要督促承储企业认真履行销售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出库,除不可抗力原因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拖延出库。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库费用标准,对出库粮食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高于或低于国家标准的,要严格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执行。除此之外,严禁以任何名目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费用,变相抬高出库价格,增加买方负担。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要及时跟踪掌握出库进展情况,按旬统计各承储企业实际出库数量,及时报送中储粮总公司,并分别抄送相关地方省级和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分支机构。中储粮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对经采取有关措施仍不能按期出库的情况,要及时分别向当地省级和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反映,并报告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要按月将出库情况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二、严格落实政策性粮食出库责任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把有关责任落实到人,确保出库顺利。对出现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的,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中储粮总公司作为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临时收储政策的执行责任主体,对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出库负总责;中储粮分公司对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出库负全责,实行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制;直属库对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出库负直接责任,具体负责粮食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实际储存库点按照销售合同和交易细则的规定,具体承担出库工作并负相应责任。有关粮食批发市场按照政策性粮食交易细则的规定,承担政策性粮食进场资格审核、交易、结算、商务纠纷调解等责任。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支机构按照在地原则,对政策性粮食的销售出库负监督检查责任,督促承储库及时出库,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处罚,积极支持和配合中储粮分公司和直属库做好出库有关工作。
中储粮分公司在竞拍前负责对拟拍粮食的库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竞拍的粮食具备出库条件。中储粮直属库应派专人巡查督促粮食出库,协调解决粮食出库中出现的问题,对故意阻挠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行为,要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制止。执行仍有困难的,书面报告中储粮分公司、省级和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农发行分支机构及时查处。承储库点属于中储粮总公司以外其他中央企业的,还需上报其上级单位查处。责任各方都要切实负起责任,合力做好销售出库工作,对工作不力,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政策性粮食出库质量标准。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在提交拍卖标的时,要提报标的粮食所在货位混合扦样等级和收购等级,以及水分、杂质、不完善粒等指标。如买方对出库粮食数量、质量有异议,按照政策性粮食交易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因数量、质量等与挂牌标的不符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具体由负责监管的中储粮直属企业按照代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承担对政策性粮食数量、质量等进行审核验收的中储粮分公司(或直属库)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2010年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分公司要按照预案规定抓紧审核验收,并建立质量档案,作为以后安排拍卖标的的质量依据。在拍卖时如发现粮食实际质量与标的质量严重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属于审核验收环节的问题,要追究审核验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验收中发现小麦质量指标与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标注的质量指标明显不符的,要全部退出政策性库存统计,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由承贷企业追回粮款归还农发行贷款;当地有关部门负责收回企业不当得利,并上交中央财政。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严格组织验收,对政策性粮食库存验收结果负责,并将各承储库点质量验收结果于2010年10月底前汇总报中储粮总公司、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分行。中储粮总公司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国家有关部门。
四、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和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的监管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超过规定标准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实行增扣量、增扣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承担交易组织任务的批发市场要切实负责对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中储粮直属库等中央企业、地方国有粮食企业、民营企业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设置出库障碍、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费用,以及出库粮食质量与拍卖标的质量(货位混合扦样的等级、质量)严重不符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立即停止向其拨付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三年内不得从事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等业务,限期收回政策性粮食贷款,并公开予以通报。对购买企业拒不执行质量增减价增减量政策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文件),提出超出交易细则的无理要求,按违约处理,由批发市场扣除其履约保证金,暂停其交易资格。对违法违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违法违规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就地免职、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中储粮直属库以外其他承储企业出库中违法违规,承担直接监管责任的中储粮直属库监管不到位的,也要追究中储粮直属库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规事实清楚、拒不出库的承储企业,中储粮分公司要安排人员实施强制出库,发生费用从出库费用中列支。地方粮食、价格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储粮分公司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并认真对待有关举报、投诉,并根据举报线索深入跟踪检查,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做到举报、投诉查处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将定期进行会商,分析了解进展情况。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措施,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从根本上解决出库难问题,确保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 家 粮 食 局
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日

Ⅳ 小麦收购以陈顶新是啥意思

以陈顶新就是用往年的陈粮小麦顶替新的小麦买卖收购,并赚取以陈顶新过程中产生的巨额差价费用。

相关报道:

中储粮总公司近日对吉林、辽宁2家粮库“以陈顶新”问题做出严肃处理。

据中储粮总公司网站消息,中储粮总公司党组责成中储粮吉林分公司、辽宁分公司对查实的问题作出严肃处理。经吉林分公司党组研究决定:给予松原直属库主任邓安福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松原直属库副主任付文超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松原直属库购销科副科长张庆祝(负责前郭辖区监管工作)行政记过处分;责成松原直属库对其他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经辽宁分公司党组研究决定:给予开原直属库原主任尤连春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给予开原直属库原分管副主任李洪波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开原直属库监督检查科科长宋立廷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给予开原直属库驻庆云堡粮库监管员王克印行政记过处分;给予辽宁分公司仓储管理处原处长肖雅斌行政记过处分。

对吉林白依拉嘎收储库、辽宁庆云堡中心粮库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退出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取消白依拉嘎粮库政策性粮食收储资格,撤销庆云堡中心库租仓库点,并追回企业非法所得。

中储粮总公司要求全系统举一反三,强化监管,堵塞政策性粮食收储中的监管漏洞。

(5)临时存储小麦出库有结余该怎么办扩展阅读:

相关报道:“以陈顶新”背后:我们能吃到多少新米?

在超市里售卖的大米,包装上看不出新米与陈米的区别。新京报记者 郭铁摄

沸沸扬扬的中储粮在辽宁、吉林“以陈顶新”套取国家补贴的事件引起社会关注。

如何守住管好“天下粮仓”,“以陈顶新”还只是目前我国粮食储备机制问题的一个切面。有业内人士和消费者就此事进一步提出疑问:我们每年究竟能吃到多少新米?新米和陈米如何辨别?

这看似寻常的问题却难以得到一个确切答案。但有稻谷加工企业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目前我国大米市场普遍面临“稻强米弱”格局,加工企业为维持生存,只能转而加工更多的陈粮以降低成本,最终可能导致流通到市场上的陈米越来越多。

业内人士还透露,为争夺市场,许多经销商会压低收购价格,新陈“勾兑米”成为中小加工企业的普遍做法。这些“勾兑米”通过经销商进入粮油批发市场,最终上了百姓餐桌。

陈稻为加工企业的目标

从2012年开始,辉农粳稻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建秀就感到稻谷加工生意越来越难做。

张建秀的企业在长白山脚下的辉南县,规模只是中小型,但在当地来说可以算得上是大户了。在他印象中,2012年之前,整个吉林有1900多家稻谷加工企业,如今不到1000家,且大多处于半停产状态。

谈及困境,张建秀有些发愁:“这几年中储粮和地储粮收购量大,托市价格又高,企业没法跟中储粮争,只要他们一开库,粮全往他们那里走。新粮下来后,我们只能在他们开库前收一部分,开库时再高价收一部分。”

张建秀说,去年12月初,中储粮仓库仅用13天就完成了3万多吨稻谷的收购。此外,吉林省内外其他中储粮仓库、省地属仓库及一些大型粮油企业也会加入到“抢粮”队伍中来,中小加工企业普遍面临粮源紧张问题。

东北某稻谷加工企业魏经理向新京报记者反映,2012年之前,中储粮和地储粮收购量没这么大,加上企业容易拿到贷款,收粮时可以赊欠农民一部分,加工企业收购的新粮远比如今要多。“现在农民都要现钱,中储粮即使赊账,农民也较信任,银行也不给民营加工企业贷款,新粮收购越发困难。”魏经理说。

面对较高的收粮成本及粮源紧张,许多中小加工企业开始将目光转向陈粮,以降低成本。而竞拍国家临储库投放的粮食,是许多加工企业获得陈粮的一个重要来源。

据张建秀介绍,进入3月中旬,国家临时储备库开始对外竞拍粮食,这时加工企业普遍缺乏收储资金,此前储存的新稻基本加工一空,因此企业会开始加工陈粮。“手里新粮没有了,要么加工陈粮,要么停产,陈粮就流向了市场。”

另据中华粮网某研究人员介绍,国家临储库通常不会拍卖新稻,“以前是三年一轮换,也就是说今年是2015年,拍卖的稻谷年份就集中在2012年,不过现在像粳稻已经改为两年一轮换。”

然而拍卖情况并不乐观。中华粮网数据显示,今年3月在安徽举行的临储稻谷拍卖中,2013年中晚籼稻成交率仅为0.59%,安徽、湖南、江西、四川临储全部流拍。4月9日举行的2013年中晚籼稻临储拍卖成交率也仅为0.02%,其中湖北、湖南、江西、四川、江苏临储全部流拍。

对流拍原因,魏经理认为一是所拍陈粮价格过高,一是粮食质量不尽如人意。“我们企业主要推的是单一品种,质量好,出米率高;临储拍卖的稻子什么品种都混在一起,出米率也不高。”

“勾兑米”市场上很普遍

“加工单一品种的新稻,本来收购价格就高,再加上利息和各种成本,售价自然低不下去。但经销商只看利润,不会看是新米还是陈米,因此新米并不好卖。”魏经理说。

她认为,以北方地区来说,市场上陈米与新米混合的“勾兑米”较多,尤其在粮油批发市场。

“经销商压价,我们就得降低成本,要么往新米里掺陈米,要么全是陈的。”一位不愿具名的稻谷加工企业主告诉记者,“勾兑米”在贸易粮(粮油批发)中十分普遍,进商超的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为做好品牌会比较注重消费者感受,但10斤新米掺上8斤陈米你能吃得出来,掺三四斤陈米就未必被发现。

“勾兑”大米现象得到了中华粮网研究人员的证实:“掺兑现象很普遍,尤其在新陈粮差价较大的情况下。稻米加工企业特别分散,以中小企业居多,基本到4月库里就没有新粮了。在市场上新粮不多的情况下,就算大企业在缺粮时也需要拍陈粮。”

散装大米几乎没新米

那么,市场上目前流通的大米,究竟陈米多还是新米多?

魏经理曾几次到北京各大商超走访。凭借经验,她指出,目前接触到的超市散装大米几乎没有新米,尤其是售价在每斤2.5元以下的。由于袋装大米无法开封,魏经理无法对其进行辨别。

张建秀则说,“就长白山地区近几年情况来说,基本从2012年开始,新稻下来后农民口粮约占20%,中储粮和地储粮加一起能收上去40%,剩下40%新稻能流到加工企业,最终加工成新米流通到百姓餐桌。整个东北地区情况也大致如此。”

如果以食用日期估算,中华粮网研究人员认为,每年10月至来年5、6月之前,消费者吃到新米的几率较大;如果从地域来说,水稻主产区要比非主产区更易吃到新米。“另从价格上考量,售价较高的大米品质较好,新米的概率也越大”。

新米陈米难以区分

新京报记者走访北京各大商超发现,目前大米包装上普遍标有加工出厂日期、产地、保质期、大米等级,但无稻谷收割日期。众多大米品牌中,仅有北新仓明确标出了稻子收割期。此外,“辽河香”米也在产品介绍中标明加工的是当年稻和单一品种,其他产品均无相关表述。

北京消费者杨先生曾花“高价”买了袋大米,想吃新米的味道,结果大失所望。“对于新米,老百姓还是有一定需求的,谁都愿意吃点好的,但确实不太好区分”。

北新仓农业总经理马国武是从去年开始筹备新米产品的,希望提出“当年米”的卖点。但他发现国家目前针对大米品质仅有等级标准,无新米、陈米区分。“没有标准,单凭企业自己吆喝,消费者很难相信。”

马国武介绍,因缺少市场辨识度,新米产品的成本很多都花在了营销渠道上,也抬高了售价。

中华粮网研究员也告诉记者,“大米等级标准不是按品种、新旧来分,而是从粗糙率、不完善粒、杂质这方面去衡量的。”新米通常指当年稻,如现在是4月,那么去年10月份打的新稻就是新米。新米与陈米在营养价值上相差不大,但口感完全不同,“东北农村每年都有‘打新米’一说”。

魏经理透露,虽然新米在色泽和气味上均有一定辨识度,但凭消费者的辨识能力很难区分新米、陈米。“香味有可能是加了香精,色泽好有可能是陈米加油抛光,这都不好说。如果在新米中掺入少量陈米,连我们专业人士也吃不出来。”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建议,“如从消费者权益角度说,可借鉴日本的做法,在大米包装上同时标出大米收割日期和出产日期,这样更利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Ⅵ 粮食部门与农民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时,预付款为多少

关于印发2010年小麦
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0]1号文件关于“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和今年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做好今年小麦收购工作,保护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小麦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水平,白小麦(国标三等,下同)每市斤0.90元,红小麦和混合麦每市斤0.86元。执行区域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主产省。执行期限为2010年5月21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小麦市场价格低于上述最低收购价格时,由各承贷库点和委托收储库点按照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主产区自动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小麦。
二、完善委托收储库点确定程序。中储粮有关公司负责提出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要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研究确定,报中储粮总公司备案后对外公布,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公司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三、规范执行企业行为。委托收储库点在收购场所要张榜公布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国家有关部门安排最低收购价小麦销售后,委托收储库点要按要求及时出库,并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规范管理,统一最低收购价粮食委托收购合同文本;对委托存储库点要足额拨付保管费用,不得对已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实行租仓储粮,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保证安全储粮。
四、强化监督检查。今年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防止收购中出现“转圈粮”等问题。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相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地方粮食、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在地原则对政策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委托收储库点资格,并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加强对小麦收购工作的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抓好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和出库,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小麦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小麦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2010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