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1000万公斤,国家存的猪肉即将投放,那这肉到底存了多久
据悉,国家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冻猪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冻牛、羊肉原则上不轮换,每轮储存8个月左右。活畜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
即是说,国家储备肉随时都在进行轮换,你吃到的肉最长时间也只冻了4个月左右。
官网资料显示,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成立于1998年,下设八个处室,专门从事国家储备糖、国家储备肉类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财政。
国家储备糖、国家储备肉是国家应对突发性灾害和稳定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战略物资,其调度使用权属国务院。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作为具体操作单位,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在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华孚集团的指导和监管下开展工作。
在此次交易的冻猪肉中,均为国外进口的猪肉,来自丹麦、德国、法国、荷兰、美国等。
Ⅱ 商务部提到的中央储备冻猪肉是怎样冷冻的呢
肯定是要经过质量检验,将合格的猪肉聚集在一起,然后再对这批猪肉进行消毒后才会进行冷冻处理。
而且据了解这已经2019年第三次中央储备猪肉收储工作了。第一次是在3月8日,第二次是在3月13日,第三次则是在3月19日。相比第二次的规定的必须是农业产业化省,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或其所属企业加工的冻肉,第三次则规定则增加了交储的储备肉必须由加工企业所以屠宰加工,严禁委托其他企业加工。这样也彻底确保了猪肉的质量。
当肉消毒之后,下一步则是大批量的冷冻储存。我认为过中央储备的冻猪肉肯定不会像是我们平时在家里冰箱里储存的那样,他们对这块应该是更为严格,而且应该有专门的大型设备对这些大批量的猪肉进行冷冻。
所以中央储备冻猪肉无论是在质量方面还是冷冻技术方面,都是没什么问题,大家完全可以放心食用的。
Ⅲ 冷库存猪肉是否违法
法律分析:不违法1. 关于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等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和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于食品安全法2. 加强职责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又要在综合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发挥各自监管优势,从而保障食品安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审议结果的报告中载明:”农产品仅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以及经过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简单处理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57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是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冷冻猪肉系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动物产品经过切割、冷冻加工所形成的,因此,冷冻猪肉属于食用农产品,而非食品。
Ⅳ "国家储备肉"到底是个什么肉 猪肉怎么个储备法
国家储备肉是指国家商务部在全国各省市设置的活猪储备和冻肉储备,分为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两部分。国家储备肉是应对突发事件、平抑肉价波动的重要手段。国家通过局部收储和市场投放,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有关规定,商务部负责中央储备肉的行政管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支持和配合中央储备肉管理工作,择优推荐中央储备肉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和加工企业。
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受商务部委托负责中央储备肉入库、在库、出库的日常管理和具体操作。中央储备肉(主要是活体储备)以4个月为一储备周期,即4个月完成一次轮换。
(4)农业部门猪肉存储制度扩展阅读:
质量管理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所生产的冻白条肉质量须符合GB9959.1-88〔带皮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增加不带板油);分割冻猪瘦肉须符合GB9959.4-88〔分割冻猪瘦肉〕国家标准二级。
加工厂质量检验机构完善,实行主任兽医师质量负责制,并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有一定数量的、获得卫检师合格证的卫检人员。
应检工序齐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农业部、卫生部、外贸部、商业部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规格分级正确。
加工厂应当具备与生产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完善的仪器设备;旋毛虫检验和肉品化验室设备要符合有关规定。
肉品检验后,应当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产品,并有相应处理设施和监督检查制度。
检验人员要符合《兽医卫生技术(检疫、检验、化验)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
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冷库,必须设专职的卫检人员对入库的商品进行严格的验收,查验随车检疫证明,查验车内卫生及肉表卫生,测试车内温度和肉品温度。肉品中心温度高于-8℃时不得直接进入冷藏库。
Ⅳ 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储备肉生产加工和储存管理,确保国家储备肉质量,根据《食品卫生法》、《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冷库管理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加工、储存国家储备肉的肉联(食品加工、冷冻)厂、冷库。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购进国家储备肉,不得安排非国家储备肉定点库储存国家储备肉。第二章选点原则第四条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应当选择交通方便(一般应有铁路专用线),水电充足,生猪班宰能力500头以上,有充足猪源的肉联厂,原则上以产区为主。第五条国家储备肉储存库应选择交通运输方便(一般应有铁路专用线),水电充足,易进易出,冷藏储存库容量在3000吨以上的冷库,重点在大中城市销区及周边地区选择。第六条承担国家储备肉的定点生产厂、储存库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的厂、库。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七条承担国家储备肉加工的生产厂,要有与生产规模配套的活猪接收、检疫检验和待宰设施;设有病畜隔离圈和急宰间及其相应的设施;屠宰车间要分清洁、半清洁和非清洁区,具有完善的给排水条件,生产工艺不得交叉迂回;活猪自麻电、放血到白条肉成品的全部屠宰加工时间不得超过45分钟。
加工分割冻猪瘦肉的生产厂,要设有专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分割车间。第八条预冷间面积、冷风机配备和吊轨布置应满足班生产白条肉的预冷要求。结冻能力应当满足班宰产品结冻要求;预冷间温度为0℃─5℃,墙、门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结冻间库温应为-25℃─-23℃。第四章库房管理第九条国家储备肉必须实行专库储存、专人管理,在储备肉专库外均须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长50cm,宽30cm)。同时做到责任到人,职责明确,制度健全,管理科学。第十条冷库要实行科学堆垛,合理利用库容。库内肉品堆垛符合冷库管理规范要求,做到“三离两挂两留”(三离:码垛离墙、离地、离排管;两挂:每垛挂牌,库内挂温度计;两留;留过道,留操作空间)。每垛均须挂牌(规格为长35cm,宽20cm),注明片(箱)数、重量、品种、等级、生产厂家、加工日期、入库时间。第十一条储备库须做到库温稳定,必须保持在-18℃以下。在正常情况下,一昼夜温度升降幅度不超过1℃,在肉品进出库过程中,库温升温幅度不得超过4℃。第十二条国家储备肉出库(更新),必须服从国内贸易部统一安排。国家储备肉定点储备库接到国内贸易部出库(更新)通知单后,具体实施。第五章储备肉质量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所生产的冻白条肉质量须符合GB9959.1-88[带皮鲜、冻片猪肉]国家标准(增加不带板油);分割冻猪瘦肉须符合GB9959.4-88[分割冻猪瘦肉]国家标准二级。第十四条加工厂质量检验机构完善,实行主任兽医师质量负责制,并有与生产规模适应数量的、获得卫检师合格证的卫检人员。第十五条应检工序齐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农业部、卫生部、外贸部、商业部的《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规格分级正确。第十六条加工厂应当具备与生产品种、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完善的仪器设备;旋毛虫检验和肉品化验室设备要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七条肉品检验后,应当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中有关规定处理产品,并有相应处理设施和监督检查制度。第十八条检验人员要符合《兽医卫生技术(检疫、检验、化验)业务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三级以上标准。第十九条承担国家储备肉任务的冷库,必须设专职的卫检人员对入库的商品进行严格的验收,查验随车检疫证明,查验车内卫生及肉表卫生,测试车内温度和肉品温度。肉品中心温度高于-8℃时不得直接进入冷藏库。第六章申报审批程序第二十条凡符合储备肉生产厂、储存库基本条件的企业,均可向省级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由各省提出推荐意见,报国内贸易部。第二十一条国内贸易部对符合承担国家储备肉生产及储存条件的肉联厂、冷库,结合国家储备肉任务及布点规划,进行审批。批准后,由国内贸易部发给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储存库合格证书,准予挂“国家储备肉定点生产厂”、“国家储备肉定点库”标牌,并予以公布。
Ⅵ 肉类冷库存放的标准需要加膜或装袋吗
肉类冷库存放肉制品的标准主要包含:肉的储藏类型标准和肉类冷藏库的温度贮藏要求及存放时间标准。
加膜或装袋视具体情况而定:贮藏无包装食品的冻结物冷藏间宜采用墙排管、顶排管;贮藏有包装的可采用冷风机。
肉类冷藏库保鲜冷藏肉类的原理:低温条件下(格外零下10度左右)肉中的水分就结成冰,构成细菌不能成长发育的环境,延长肉类保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