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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汽车保税存储海关总署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8-24 01:58:05

A.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和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修改为“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由海关在变卖前提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修改为“海关应当在变卖前进行检验、检疫”。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具备资质的机构”。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和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修改为“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在依法取得有关批准证明后提取”。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和第235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中的“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修改为“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或者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五、 对《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八条中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7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二)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国家检验检疫政策法规,已经海关依法处理的”。七、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八、 对《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二)将第二条至第五条、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三)删去第四条中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四)将第八条中的“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主管海关”。

(五)将第十五条、第十八条中的“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直属海关”。九、 对《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3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国家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海关总署”,“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直属海关”,“检验检疫机构”修改为“海关”。

(二)删去第五条中的“(见附件1)”、第六条中的“(见附件2)”、第七条中的“(见附件3)”、第十四条中的“(见附件4)”、第三十条中的“(见附件5)”、第三十四条中的“(见附件6)”。

(三)删去第十八条中的“国家检验检疫局”。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五)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深圳、珠海、宁波、厦门检验检疫局”修改为“深圳、拱北、宁波、厦门海关”。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七)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八)删去附件。

B. 奔驰车主注意了!海关总署对5000台进口奔驰发出隐患警示!

今天,根据橘子弹车在海关总署官网了解获悉,海关总署于12月9日发布了2019年第191号公告(关于部分进口奔驰汽车存在三角玻璃饰条掉落风险隐患的警示公告)。
海关总署官网公告
根据从海关总署官网的截图显示,近期,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致函海关总署称,因零件设计偏差,部分进口奔驰GLE、GLS车型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存在后门三角玻璃饰条掉落的风险,部分车辆已经进入了国内市场,共计5332台。
奔驰GLE
根据技术机构风险评估报告显示,上述问题存在着一定的风险隐患,可以通过加装紧固垫片来消除风险隐患。
奔驰GLS
对此,海关总署第一时间要求各地的海关暂停放行口岸库存的问题车辆,并严密监督企业对于上述问题实施加装紧固垫片的技术整改措施,确认整改效果以及重新进行检验合格厚方可放行。
同时,对于已销售的车辆,海关总署已督促企业主动联系用户,对已销售的车辆进行召回并落实风险消除措施。用户也可以拨打热线电话400-8181188或者发送邮件到[email protected]等方式联系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咨询。
详细的问题车辆清单,用户可以登录海关总署官网查询。
近期,梅赛德斯-奔驰在中国的销售业绩非常突出,十一月的新车销量达57901台,同比增长11%,1至11月累计销量为640933台,同比增长6.3%,梅赛德斯-奔驰的SUV车型的销售表现更为出色,累计销量同比增长了10.5%。在今年,中国的车市由于寒冬,能够逆市增长的企业确实非常不错。
不过,在德系三巨头BBA的竞争中,奔驰当前处于第二名的位置,11月份宝马累计销售了新车68366台,同比增长了12.1%,1到11月累计销量更是达到了655783台,同比增长了13.5%。宝马的新车销售量领先奔驰1.5万余台,同比增长幅度也是要大于奔驰的。
奥迪方面上,销量复苏的势头也很明显。11月份奥迪在中国销量为67402台 ,同比增长了16.8%,单月数据领先于奔驰,但是稍微落后于宝马,而1到11月份累计销量则是618596台,同比增长了3.5%,落后于奔驰和宝马。
根据2019年前面11个月的角逐竞争,2019年中国豪华品牌销量榜首将会在奔驰宝马之间产生,而奥迪基本已经无望继续争夺2019年销量冠军的位置。同时,也有人表示,此次海关总署要求暂停放行口岸库存的问题车辆,对奔驰年末最后的冲量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我不这么认为,毕竟GLE和GLS两款车并不是奔驰走量的车型。至于今年的榜首花落谁家,敬请期待吧!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C. 进口海关留存待验一般需要多久

法律分析:快的1-2天,慢的一个星期以上的都有。

留存(待验)一般是以下这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快件包裹的是违禁品,这是违法的。

第二种情况:你的邮件需要补交税款。

第三种情况:你的邮件发生破损,需要检验。具体是何种情况还要咨询当地海关确认。

法律依据:《海关总署关于贯彻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规定,除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在国家指定的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满洲里、深圳(皇岗)口岸的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外,其他口岸一律不得设立进口汽车专营码头或进口汽车保税仓库。对6个口岸以外的汽车保税仓库,应按规定立即停止批准进口保税汽车。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监管,规范保税仓库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税仓库,是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第三条 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
公用型保税仓库由主营仓储业务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专门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服务。
自用型保税仓库由特定的中国境内独立企业法人经营,仅存储供本企业自用的保税货物。第四条 保税仓库中专门用来存储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种类商品的称为专用型保税仓库。
专用型保税仓库包括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
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是指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仓储规定的,专门提供石油、成品油或者其它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保税仓储服务的保税仓库。
备料保税仓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存储为加工复出口产品所进口的原材料、设备及其零部件的保税仓库,所存保税货物仅限于供应本企业。
寄售维修保税仓库,是指专门存储为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零配件的保税仓库。第五条 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存入保税仓库:
(一)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二)转口货物;
(三)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四)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五)外商暂存货物;
(六)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七)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保税仓库应当按照海关批准的存放货物范围和商品种类开展保税仓储业务。第六条 保税仓库不得存放国家禁止进境货物,不得存放未经批准的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国家限制进境货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税仓库的货物。第二章 保税仓库的设立第七条 保税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第八条 经营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三)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的能力;
(四)具有专门存储保税货物的营业场所;
(五)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许可证件;
(六)经营备料保税仓库的加工贸易企业,年出口额最低为1000万美元;
(七)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保税仓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海关对保税仓库布局的要求;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四)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保税仓库管理制度、符合会计法要求的会计制度;
(五)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交通、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六)公用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七)液体危险品保税仓库容积最低为5000立方米;
(八)寄售维修保税仓库面积最低为2000平方米;
(九)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保税仓库由直属海关审批,报海关总署备案。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应当向仓库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交书面申请,并备齐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海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直属海关审批。
直属海关应当自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1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保税仓库的企业应当自海关出具保税仓库批准文件1年内向海关申请保税仓库验收,由直属海关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验收。申请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保税仓库验收不合格的,该保税仓库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E. 公司要进口车辆,需要办理的手续有哪些准备的材料有哪些

汽车进口系列文章之关于个人(外籍人士)进口汽车的流程海关总署令第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应当以个人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其中,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其他非居民长期旅客不得进境机动车辆。
第四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请进境自用物品,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
(一)身份证件;
(二)长期居留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
(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答复。

我是做进口的 如果是北京或是周边的 有需要可以加我

F. 保税核注清单

法律分析: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保税监管企业使用金关二期保税底账办理保税监管货物进出口、结转、流转等手续时,须先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不同于用于通关的报关单(备案清单),保税核注清单是反映的是企业生产实际的料号级商品,它满足了海关精细化加工贸易管理需求,归并后的报关单(备案清单)满足了简化报关手续的需求,两者是一一对应关系。

法律依据: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第一条规定:保税核注清单是金关二期保税底账核注的专用单证,属于办理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业务的相关单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企业已设立金关二期保税底账的,在办理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加工贸易企业间保税货物流(结)转业务的,相关企业应按照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设定的格式和填制要求向海关报送保税核注清单数据信息,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办理报关手续(保税核注清单填制规范详见附件)。《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第三条规定:为简化保税货物报关手续,在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系统启用后,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余料结转、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后未获得收入)、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结转手续的,可不再办理报关单申报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间或与区(场所)外企业间进出货物的,区(场所)内企业可不再办理备案清单申报手续。《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报送保税核注清单后需要办理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手续的,报关单(备案清单)申报数据由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归并生成。

G. 进口汽车的公告可以在网上查到吗在那个地方查询

海关总署的网站可以查到

H.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90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3月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由“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修改为“国际转口贸易”。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I. 保税区 是什么意思,在保税区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坏处。

1、保税区是国家海关设置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2、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的优惠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高、运作机制便捷、政策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进出,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

3、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9)进口汽车保税存储海关总署公告扩展阅读:

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

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解放思想,创新发展,赋予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新使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意见》明确,要完善政策,拓展功能,创新监管,培育综合保税区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意见》围绕“五大中心”发展目标提出21项任务举措:

一是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包括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允许新设综合保税区提前适用政策,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等5项举措。

二是推动创新创业,打造研发设计中心。包括企业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赋予符合有关标准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最高信用等级,支持医疗设备研发等4项举措。

三是推进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包括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入区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便利货物流转,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促进文物回流等4项举措。

四是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检测维修中心。包括允许区内企业开展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再制造业,创新监管模式等3项举措。

五是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包括发展租赁业态,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支持服务外包,支持期货保税交割,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等5项举措。

《意见》指出,海关总署要继续做好牵头工作,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推动符合条件的各类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优化为综合保税区。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积极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