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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易燃物安全存储生产商

发布时间: 2022-08-11 16:58:53

① 危险品储存的运营资质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经营场所符合工商部门关于经营场所的有关规定要求。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3)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场所或储存场所的所有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驾驶员的要求:具备危险品运输资格证,良好的驾驶习惯,对出现突发情况可以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

对车辆的要求:车辆要在相关的部门进行备案登记,车辆要排气管做相应处理、要装防火花装置、车辆要配备GPS系统、运输过程全监控、配有防撞梁、防静电等可靠的安全设施,车辆要配有防毒、防腐蚀类面具以及医疗急救品。

对运输公司的要求:要有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公司要具备5辆以上符合危险品运输的专用车辆,具有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等,危险品运输必备的通讯工具,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1)沈阳易燃物安全存储生产商扩展阅读

国家按照其危害特性,主要分为九个大类。

第一大类: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力下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人员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物品。如烟花爆竹等。

第二大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到外界不可控力的时候,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爆裂,物质泄漏、爆炸的压缩液化气体。如天然气等。

第三大类:易燃液体,指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如汽油、乙醇等。

第四大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如硫磺、樟脑等。

第五大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这类物品具有强氧化性,易引起燃烧、爆炸。如过氧化镁、硝酸盐等。

第六大类:毒害品,指进入生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危及生命体安全的物品。如煤气、二氧化硫等。

第七大类:放射性物品就是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物品中的总放射性含量高于国家规定值的物品。如核铀等具有放射性元素的物品。

第八大类:腐蚀品,指能灼伤动物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如硫酸、盐酸等。

第九大类:其他危险品,指存在危险但不能满足其他类别定义的物质和物品。例如电池组等。

② 关于危险品存储的法规和指导文件有哪些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不知道需要跟危险品储存关系有多么大的,因为只要有涉及就要列出,那实在太多,下面的法规是联系比较紧密的,参考一下吧。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201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201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号,200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06)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2006)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201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2007)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2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2009)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2009)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2009)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2009)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2009),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200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2010)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1990)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2009)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3号,2005)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3号,2006)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化工部令第10号,1994)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部发〔1995〕56号)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2011)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2012)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2)

③ 沈阳燃放烟花爆竹规定2022

法律分析: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域有: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沈阳市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2022年5月1日起,严格按照《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执行。详情请参照下文。
法律依据:《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管理部门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应急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房产、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和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条 本市对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止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节日、重大庆典等活动除外:(一)本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二)大东区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三)浑南区沈丹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四)沈北新区京哈高速公路以西、四环路以内的行政区域。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安全保护区内;(二)重要军事设施;(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地铁站、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八)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九)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十)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十一)城市绿地;(十二)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十三)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
第九条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举办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十条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在居民棚户区、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陪同看护。
第十一条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供应国家标准规定的规格和品种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到本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销售国家标准规定以外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四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店,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总量控制、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严格控制禁止区域以外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全市禁止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烟花爆竹储存仓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规范标准。
第十五条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形式以及与办公楼、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零售店。春节期间零售店实行专人看护、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店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零售店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每个零售店的最大储量(总药量)不得超过300千克,并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批发企业从外端口购货时,凭订货合同到公安机关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运输活动。
按照就近的原则,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零售经营者应当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批发企业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运输(配送)烟花爆竹的车辆,须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运输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相关手续。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上路行驶应当派专人押运,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经由道路跨县(市)运输烟花爆竹的,由运往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第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和进入车站、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使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零售经营者应当建立零售台帐,如实记录烟花爆竹流向。除依法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10公斤的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四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政令〔2018〕71号)同时废止。

④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05)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及人身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公安、工商、质监、城建、行政执法局、供销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本规定。第四条本市大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本区域内,除春节期间(每年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正月十五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第五条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文物保护场所;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四)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场所、集贸市场、人员集聚的场所;

(五)其他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第六条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举办的焰火晚会,主办单位应在七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进行审批;属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经审查批准后,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第七条禁止销售和燃放易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的质量不合格、药量超标的烟花爆竹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打火纸、月旅行、土火箭、地老鼠等危险产品。严禁礼花弹进入流通市场销售给群众自行燃放。第八条从事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九条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和销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新建、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经销(批发)企业的厂房、仓储库房,必须符合国家《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和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其产品或包装上应注明生产单位厂名和厂址、品名、商标、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日期、燃放说明、提示语等,出口产品内销时,应附中文说明书。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化学原料及烟花爆竹产品的必须设专库储存,由专人保管,专人看护,不得任意存放,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原料和产品必须分类分库存放。重要库房和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具有防爆功能的监测、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十二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和临时储存库房,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和办公楼内,应专库专用,专人看护,与火源、电源隔绝,设置相应的防火工具,经所在地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批准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第十三条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县以上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或专营公司统一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采购业务。经营品种、质量、数量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产品内、外包装须加贴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制的防伪标识,方可销售。第十四条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县以上供销社日用杂品公司或专营公司从外端口购货时,凭订货合同到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办理《烟花爆竹购买证明》,并到市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运输烟花爆竹的,由运往地县(市)公安机关开具运输手续。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派专人押运,使用专用车辆运输,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第十五条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座载客的交通工具和进入车站、影剧院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严禁在托运、邮寄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第十六条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必须有符合规定的销售地点,并持有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签发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到获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烟花爆竹批发和生产单位采购。第十七条生产、批发和限制燃放区域外的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应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在限制燃放区域内,春节期间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应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临时营业执照。

限制燃放区域内的零售烟花爆竹经营业户,在销售活动截止时仍有剩余烟花爆竹的,自销售截止之日起10日内,将剩余烟花爆竹送往原供货单位集中保管。

⑤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2018)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危害,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安监、交通、工商、房产、行政执法等部门和社会文教、宣传及公共事业管理职责的重点单位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对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和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依法实行许可制度。第七条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的地区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限制区域。在限制区域内,销售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初七日、正月十五当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要节日、重大庆典等活动,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地区,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空气重污染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第八条禁止在下列地点和区域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

(二)重要军事设施;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

(四)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的机动车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生产、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周边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教学科研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室内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

(十)10层以上或者高于24米的建筑物周边距离10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区域,在街道办事处指定社区委员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城市绿地;

(十三)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十四)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严格按照产品说明确定的安全距离燃放。

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管护。第九条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举办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在7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社会发布公告。第十条本市禁止零售经营者销售和禁止单位、个人自行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可以在本市销售、燃放的具体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第十一条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由营业执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⑥ 易燃品的储存条件和要求是什么

需要用不同颜色的易燃液体化学品柜进行存储:

(黄色)可燃液体防火防爆柜安全柜

(红色)易燃液体防火防爆柜安全柜

(蓝色)弱腐蚀性可燃液体安全柜

除了自然灾害,人们在每一次工厂火灾事故后的分析中发现,大部分火灾事故与企业的易燃及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储存及处理有关,而且,大
部分类似的事故是可以避免的。正确规范对企业内易燃及危险化学品进行储存及分类至关重要,也是Unisafe关注的重点。

易燃及腐蚀性化学品柜需要符合OSHA色标体系,严格区分化学品的危险性质,规范管理。多参数严格测试的全双层钢板耐火结
构及三点自动锁有效隔离火源,阻断化学品加入燃烧,科学巧妙的静电导线接地装置,杜绝因静电火花引起的潜在的化学品燃爆事故,盛漏底
盘免泄露化学品扩散引起危险。

⑦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应怎样存放

凡仓库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必须设置禁火牌,要制定有关防火管理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木工间必须设置禁火标志,刨花锯屑等易燃物品应做到及时清理,按规定设置消防器材,禁止吸烟及动火作业。

凡设置消防器材的地点禁止堆放各种杂物,消防通道、施工现场道路、建筑物通道要保持通畅。

脚手架上禁止吸烟,禁止无证、无措施动火作业,禁止在脚手架上弃放其他易燃物品。

(7)沈阳易燃物安全存储生产商扩展阅读

1、危险品库房、实验室、锅炉房、配电房、配气房、车库、食堂等要害部位,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2、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戒标记、防雷、报警装置等设备要定期检查,不得随意拆除和非法占用。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腐蚀和性质相抵触的各类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严格管理,保持通风良好,并设置明显标志。仓库及易燃易爆粉尘和气体场所使用防爆灯具。

4、木刨花、实验剩余物应及时清出,放在指定地点。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专人保管,保管员要详细核对产品名称、规格、牌号、质量、数量、查清危险性质。遇有包装不良、质量异变、标号不符合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6、忌水、忌沫、忌晒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露天、低温、高温处存放。容器包装要密闭,完整无损。

7、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库房周围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库房内物品应保持一定的间距。

8、凡用玻璃容器盛装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采用木箱搬运。严防撞击、振动、摩擦、重压和倾斜。

9、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查出隐患,要及时整改和上报。如发现不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先停止工作,再报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⑧ 存储100l危险化学品有什么要求

()储存危险化品基本要求
1.储存要求
(1)危险化品必须储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或者设区市级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审查批准危险化品仓库未经批准随意设置危险化品储存仓库储存危险化品必须遵照家律、规其关规定
(2)《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要求危险化品必须储存专用仓库、专用场或者专用储存室(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式、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家标准并由专管理
(3)《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剧毒化品及储存数量构重危险源其危险化品必须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收发、双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储存剧毒化品及构重危险源其危险化品数量、点及管理员情况报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备案
(4)《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品专用仓库应符合家标准安全、消防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品专用仓库储存设备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测
《用化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规定:储存危险化品应明显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3690--1992规定同区域贮存两种两种同级别危险化品应按高等级危险物品性能标志
(5)《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品产、储存企业及使用剧毒化品数量构重危险源其危险化品单位应向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品登记
(6)《用化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规定:储存危险化品仓库必须配备专业知识技术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管理管理员必须配备靠安全防护用品
(7)危险化品露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爆炸物品、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露堆放
(8)储存式:按照GB 15603--1995根据危险化品品种特性实施隔离储存、隔储存、离储存
根据危险品性能区、类、库储存
(9)各类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灭火同危险化品能同库储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GB 18265--2000)
(10)储存危险化品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使用明火
(11)《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明确:危险化品单位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员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设区市级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备案
2.储存安排及储存限量
(1)危险化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品类、项、容器类型、储存式消防要求
(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化反应产毒气体危险化品露或潮湿、积水建筑物储存
(3)受光照射能发化反应引起燃烧、爆炸、解、化合或能产毒气体危险化品应储存级建筑物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准其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
(5)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容器属压力容器必须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超装
(6)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7)毒物品应储存阴凉、通风、干燥场所要露存放要接近酸类物质
(8)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其物品共存
3.危险化品养护
(1)危险化品入库应严格检验商品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泄漏
(2)危险化品入库应根据商品特性采取适养护措施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做目两检并做检查记录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及处理
(3)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检查发现变化及调整
4.危险化品入库管理
(1)储存危险化品仓库必须建立严格入库管理制度
《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危险化品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品应定期检查
《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剧毒品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剧毒化品产量、流向、储存量用途实记录并采取必要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品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品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必须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2)危险化品入库前均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①商品数量
②包装按照《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品包装必须符合家律、规、规章规定家标准要求
危险化品包装材质、型式、规格、单件质量(重量)应与所包装危险化品性质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储存
危险化品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查合格专业产企业定点产并经务院质检部门认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使用
重复使用危险化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做记录;检查记录应至少保存2
③危险标志(包括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
经核入库、库商品性质未弄清准入库
(3)进入危险化品储存区域员、机车辆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进入危险化品库区机车辆应安装防火罩机车装卸货物准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修理
汽车、拖拉机准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进入易燃易爆类物品库房电瓶车、铲车应防爆型;进入燃固体物品库房电瓶车、铲车应装防止火花溅安全装置
(4)装卸、搬运危险化品应按照关规定进行做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滚
(5)装卸身毒害及腐蚀性物品操作员应根据危险条件穿戴相应防护用品
装卸毒害品员应具操作毒品般知识操作轻拿轻放碰撞、倒置防止包装破损商品外溢作业员应佩带手套相应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护服
作业饮食用手擦嘴、脸、眼睛每作业完毕应及用肥皂(或专用洗涤剂)洗净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护用具应及清洗集存放
装卸腐蚀品员应穿工作服、戴护目镜、胶皮手套、胶皮围裙等必需防护用具操作应轻搬轻放严禁背负肩扛防止摩擦震撞击
(6)装卸易燃易爆物料装卸员应穿工作服带手套、口罩等必需防护用具操作轻搬轻放、防止摩擦撞击
装卸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铁钉鞋桶水泥面滚桶装各种氧化剂水泥面滚
各项操作使用沾染异物能产火花机具作业现场须远离热源火源
(7)各类危险化品装、改装、箱(桶)检查等应库房外进行
(8)用同车辆运输互禁忌物料包括库内搬倒
(9)操作各类危险化品企业应经营店面仓库针各类危险化品性质准备相应急救药品制定急救预案
5.消防措施
(1)根据危险化品特性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消防设备、设施灭火药剂并配备经培训兼职或专职消防员
危险化品仓库应根据经营规模设置、配备足够消防设施器材应消防水池、消防管网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型危险物品仓库应设专职消防队并配消防车消防器材应设置明显便于取用点周围准放物品杂物仓库消防设施、器材应专管理负责检查、保养、更新添置确保完效于各种消防设施、器材严禁圈占、埋压挪用
(2)储存危险化品建筑物内应根据仓库条件安装自监测火灾报警系统
(3)储存危险化品建筑物内条件允许应安装灭火喷淋系统(遇水燃烧危险化品用水扑救火灾除外)
(4)危险化品储存企业应设安全保卫组织危险化品仓库应专职或义务消防、警卫队伍论专职义务消防、警卫队伍都应制定灭火预案并经进行消防演练
6.员培训
(1)仓库工作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岗
(2)危险化品装卸员进行必要教育使其按照关规定进行操作
(3)仓库消防员除具般消防知识外应进行危险化品库工作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各区域储存危险化品种类、特性、储存点、事故处理程序及
(二)储存易燃易爆品要求
《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1999)作明确规定
其储存条件:
1.建筑条件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2001版)要求库房耐火等级低于三级
2.库房条件
(1)储藏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应冬暖夏凉、干燥、易于通风、密封避光
(2)根据各类商品同性质、库房条件、灭火等进行严格区、类、库存放
①爆炸品宜储藏于级轻顶耐火建筑库房内
②低、闪点液体、级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宜储藏于级耐火建筑库房内
③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机氧化物储藏于、二级耐火建筑库房内
④二级易燃固体、高闪点液体储藏于耐火等级低于三级库房内
3.安全条件
(1)商品避免阳光直射远离火源、热源、电源产火花条件
(2)除按附录规定类储存外品种应专库储藏
①爆炸品:黑色火药类、爆炸性化合物别专库储藏
②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气体、燃气体毒气体别专库储藏
③易燃液体均同库储藏;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存
④易燃固体同库储藏;发孔剂H与酸或酸性物品别储藏;硝酸纤维素酯、安全火柴、红磷及硫化磷、铝粉等金属粉类应别储藏
⑤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植物油制品须别专库储藏
⑥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⑦氧化剂机氧化物、二级机氧化剂与、二级机氧化剂必须别储藏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氧化纳、氧化氢等必须别专库储藏
4.环境卫条件
(1)库房周围杂草易燃物
(2)库房内经打扫面漏撒商品保持面与货垛清洁卫
5.温湿度条件表
(三)储存毒害品要求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1999)作明确规定
其储存条件:
1.库房条件
(1)库房结构完整、干燥、通风良机械通风排毒要必要安全防护措施
(2)库房耐火等级低于二级
2.安全条件
(1)仓库应远离居民区水源
(2)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内固定便配备与毒害品性质适应消防器材、报警装置急救药箱
(3)同种类毒害品要存放危险程度灭火同要存放性质相抵禁止同库混存
(4)剧毒品应专库贮存或存放彼间隔单间内执行五双制度(双验收、双保管、双发货、双锁、双本帐)安装防盗报警装置
3.环境卫条件
库区库房内要经保持整洁散落毒品、易燃、燃物品库区杂草及清除用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库外安全点妥善保管或及处理更换储藏毒品品种要库房清扫干净
4.温湿度条件
库区温度超35℃宜易挥发毒品应控制32℃相湿度应85%于易潮解毒品应控制80%
(四)储存腐蚀性物品要求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1999作明确规定
其储存条件:
1.库房条件
库房应阴凉、干燥、通风、避光防火建筑建筑材料经防腐蚀处理
(1)储藏发烟硝酸、溴素、高氯酸库房应低温、干燥通风、二级耐火建筑
(2)溴氢酸、腆氢酸要避光储藏
2.货棚、露货场条件
货棚应阴凉、通风、干燥露货场应比面高、干燥
3.安全条件
(1)商品避免阳光直射、曝晒远离热源、电源、火源库房建筑及各种设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2001版)规定
(2)按同类别、性质、危险程度、灭火等区类储藏性质相抵禁止同库储藏
4.环境卫条件
(1)库房面、门窗、货架应经打扫保持清洁
(2)库区内杂物、易燃物应及清理排水沟保持畅通
5.温湿度条件表
(五)废弃物处置
随着科技术迅速发展类文明进步类赖存环境保护越越重视
1.《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置废弃危险化品依照《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家关规定执行
2.《危险化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品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应采取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品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产原料留事故隐患处置案应报所设区市级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
负责危险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应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用化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危险化品废弃物处理明确三条规定:
(1)禁止危险化品储存区域内堆积燃废弃物品
(2)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品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3)按危险化品特性用化或物理处理废弃物品任意抛弃污染环境
(六)危险化品储存发火灾主要原析

⑨ 甲类化学危险品仓库,750平方米能存储多少量

约2400桶,384吨。每4个铁桶摆放在一个托盘上,最多允许两层托盘摆放,四个桶要进行捆扎绑定,防止移动时意外滑落。托盘按标准是2.25m², 则750m2仓库可存放约300个托盘(考虑到垛距、垛墙间距、应急通道等)。

在用地面积足够的前提下,库房尽量宽敞,满足商品摆放要求,货物堆垛离墙0.3m以上,各类物品堆垛间距0.1m以上,主通道1.8m以上,支通道0.8m以上。单一贮存区最大贮量2000~2400 吨。

超出存储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9)沈阳易燃物安全存储生产商扩展阅读

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或者未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或者发生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误售、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记录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或者不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或者发现被盗、丢失、误售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的。

⑩ 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公安局是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工商、环保、城建、城管、供销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本规定。第四条本市大三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在本区域内,除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日至正月十五日)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节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在允许燃放期间每日晚十时至次日早六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和元宵节除外。第五条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要文物保护场所;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四)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场所;
(五)其他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场所。第六条重大庆典活动和重要节日,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主办单位应在七日前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予公告,公告费由主办单位承担。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举办燃放焰火表演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在七日前向燃放地区、县(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公安局批准。第七条禁止销售和燃放易引发火灾、人身伤害的不合格烟花爆竹和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双响、闪光雷等危险产品。第八条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须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局申请,报市公安局审查,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由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须有技术人员负责技术指导,负责技术指导的技术人员须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向市公安局备案。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产品应当注明生产单位、生产日期和燃放说明,出口产品内销时,应附中文说明书。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化学原料及烟花爆竹产品必须设专库储存,由专人保管,专人看护,不得任意存放,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原料必须分类分库存放。第十二条经营烟花爆竹的专业批发单位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经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局审查,报市公安局批准,由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第十三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内,应专库专用,专人看护,与火源、电源隔绝,设置相应的防火工具,并经所在地区、县(市)公安局检查批准。第十四条烟花爆竹由市供销社日用杂品专营公司统一采购、批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采购、批发业务。经营品种、质量、数量须经市公安局审查同意,并加贴市公安局认可的标识,方可销售。第十五条市供销社日用杂品专营公司凭订货合同到市公安局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县(市)日用杂品公司到市日用杂品专营公司批发烟花爆竹,须持所在地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向外端口运输的,须有运达地公安机关开具的购买、运输证件。
运输烟花爆竹必须派专人押运,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第十六条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载客的交通工具和进入车站、影剧院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严禁在托运、邮寄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第十七条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必须有符合规定的销售地点,并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本市九区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必须到市供销社日用杂品专营公司采购,县(市)零售烟花爆竹的,必须到所在地日用杂品公司采购。第十八条生产、批发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零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应持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春节期间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应持《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向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一次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