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经营销售、运输各实行什么制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贰’ 关于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管理的国家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我国对危险物质的生产、储存、运输和处置等方面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规范管理,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积极作用,预防和减少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发生。我国关于危险物质管理的国家规定,主要是与危险物质的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等管理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反恐怖主义法、核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叁’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有哪些
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要求是:
1、国务院工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2、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监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4、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5、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7、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8、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部门备案。
9、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10、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对剧毒放射性物质存储实行的制度扩展阅读
发现被遗弃的化学品,不要捡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说清具体位置、包装标志、大致数量以及是否有气味等情况。
立即在事发地点周围设置警告标志,不要在周围逗留。严禁吸烟,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
遇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应尽快离开事故现场,撤离到上风口位置,不围观,并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其他机动车驾驶员要听从工作人员的指挥,有序地通过事故现场。
居民小区施工过程中挖掘出有异味的土壤时,应立即拨打当地区(县)政府值班电话说明情况,同时在其周围拉上警戒线或竖立警示标志。在异味土壤清走之前,周围居民和单位不要开窗通风。
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交车、地铁、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
学品伤害时,应立即到医院救治,不要拖延。
安全职责:
1.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熟悉本单位储存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3.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出入库手续,对所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数量准确,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库手续,完成当月原材料、产成品盘寸报表;定期清点库存,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按生产计划提前上报采购计划,保证生产;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关要求对仓库内的消防器材进行管理、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5.定期对库房进行定时通风,通风时不得远离仓库。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盗;
6.对因工作需要进入仓库的职工进行监督检查,严防原料和产品流失;
7.对危险化学品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分垛储存、摆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并指导进入仓库的职工正确佩带劳保用品;
9.定期对仓库内及其周围的卫生进行清扫;
10.按时完成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对化学品实施重点管理,无论是境内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或是境外企业将产品出口到中国,都必须依照中国的化学品法规完成应对责任。
2011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最新修订版(即591号令),修订条例由原条例(344号令)的74条款增加至102款,对企业提出更多要求。
‘肆’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1.1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化学危险物品在运输、贮存、生产和使用过
程中发生火灾、爆炸及毒害等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2.范围和分类
2.1凡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险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燃
烧、爆炸和导致人身中毒或伤害事故,并使财产受到毁坏的化学物品,统称为化学危险物品。
2.2有些物品虽不属于危险物品,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也应加强管理。
2.3化学危险物品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分为:
2.3.1爆炸品
2.3.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2.3.3易燃液体
2.3.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2.3.5毒害品和腐蚀品及感染性物品
2.4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3.生产和使用
3.1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
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
3.2生产车间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
存放量。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以免因成分不符标准或发生事故。
3.3剧毒物品生产和使用场所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戴眼镜、处理问题时必须戴面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甘草含剂等)以备应急抢救之用,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3.4包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的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性质(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贮运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3.5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爆炸危险物品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
3.6输送液体物品,应采取防止泄露、消除静电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3.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若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或照明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离措施。
3.8凡用于生产的煤气、有毒、有害气体蒸汽、水等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3.9化学危险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处理。
3.10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器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
3.11易燃、易爆设备、管道检修,要求严格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和《安全检修制度》规定执行。
4.贮存和保管
4.1贮存量较大的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应根据物品性质,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
4.2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只能贮存同一类化学危险物品,不同品种要分堆存放,不能超量贮存,并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并保证道路通畅。
4.3对化学试剂危险物品库要安排的货位,避免混存。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或相互有影响的化学危险物品,绝对不允许贮存在同一库内。
4.3.1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3.2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4.4对于遇水易爆,遇高温、低温、爆晒会发生分解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液化气体分别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及低温处贮存,不能在露天场地贮存。
4.5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与生产、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设施。
4.6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由本单位发给安全作业证方能上岗操作。
4.7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人员,要选配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4.8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出入库发放制度:
4.8.1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均应按合同或入库单、请检单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d. 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4.8.2 化学危险品出库前均应按合同或领料单进行检查核对,核对内容包括:
a. 商品数量;
b. 包装;
c. 危险标志;
4.8.3 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4.8.4 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8.5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8.6 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严格执行。
4.8.7 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8.8 为防止发料差错,对剧毒物品、易制毒品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四双”制度。
4.8.10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4.8.11 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需经使用人员提出,部门主管批准,仓管人员同意后方可出库。
4.8.12 化学危险品的出入库须有台帐记录,每月必须进行盘帐,做到帐、卡、物相付。
5.装卸运输
5.1化学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品一般性质和安全防范知识的人员承担。
5.2化学危险物品装卸运输人员,应持有安全合格证,按运输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撞击、翻滚、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3化学危险品装卸前后,对车厢、库房应进行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装过剧毒物品的车辆,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5.4相互碰撞、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害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互相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而在同一车上混装运输。
5.5化学危险品装运时不得人货混装。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危险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5.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严格防止外来明火,尽可能选择路面平坦的道路,不得
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行车中要保持车速、车距,严禁超速、超车和强行会车。
5.7装运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辆排气筒上必须装有阻火器,并配备灭火器材。车
头应悬挂“危险品”标记,罐车要挂静电接地导链。
5.8装运爆炸、易燃液体、可燃气体、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5.8.1禁止使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和脚踏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氯化钾、
氯化钠等氧化剂和铁桶包装的低闪点的易燃液体时,不得用铁板车及汽车挂车。
5.8.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等危险物品。
5.8.3高温季节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要有防晒设施。
5.8.4装运电石等忌水物品时,应要有防雨设施。
5.9公司销售部对来公司拉运危险货物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人员的押运证、槽(罐)车准用证”、并检查运载工具外观是否合乎安全要求,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
6.报废处理
6.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处理。
6.1.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6.1.2包装容器必须在生产部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
6.2剧毒物品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先提出申请,制定安全措施,经生产部批准后方可处理。
6.3凡公司报废的金属容器、设备、管道等含有化学危险物质的,必须由使用单位按规定要求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交给废品处理部门。
6.4公司生产中的各类有害废渣、污物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伍’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实行什么管理
法律分析: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这是由于放射作业、高毒作业存在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具有严重危害性所决定的。放射危害既可致人死亡、诱发肿瘤,还会影响到下一代的健康;高毒化学品则极易导致职业中毒重大伤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标准的管理,确保行业标准的协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 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二)工、农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参数、质量指标、试验方法以及安全、卫生要求;
(三)工、农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维修方法以及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通用零部件的技术要求;
(五)产品结构要素和互换配合要求;
(六)工程建设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要求和方法;
(七)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管理技术等要求
‘陆’ 剧毒物品必须保管储存在什么地方
专用仓库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剧毒物品存储注意事项
对化学品包装进行严格检查以确保其完整性,泄露或危险的包装应该转移到安全处重新包装或处理。标签应该重新加贴,如果需要,需要清楚的辨别包装的内容物。
危险化学品数量应该保持最小量,并与使用量和保存期限相对应,部分化学品在储存过程中易发生分解或发生化学反应,导致危险性增加,这类化学品登记并妥善保管。
‘柒’ 剧毒类化学试剂有哪些存放要求
首先找到一处空气流通的房间,然后给房间配上一把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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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注意房间的光照,尽量避免光线长时间照进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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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放要药品时尽量使用磨砂口、棕色玻璃瓶,并且根据化学试剂的化学属性进行存储,保证药品不会挥发到空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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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放置化学试剂时要注意分类,易燃易爆、防潮防火、在室内应多注意通风
‘捌’ 谁能给我发下<河北省剧毒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存放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全部内容 或者链接啊
<河北省剧毒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存放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存放场所的治安管理,防止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流失、被盗、被抢,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的要求,依法对辖区内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存放场所实施治安管理。
一、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分级
(一)存放场所分类
1、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
(1)固体类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指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仓库;
(2)桶罐、槽罐装液体、气体压缩类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指存放桶罐、槽罐的库区;
(3)试剂小包装类剧毒化学品存放场所指储存剧毒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及保险柜。
2、放射性物品存放场所
(1)含源装置中的放射源的存放场所指存放含源装置的场所;
(2)未使用的含源装置或放射源的存放场所指储存含源装置或放射源的仓库。
(二)存放场所分级
1、一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一级存放场所:
(1)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0kg(含)以上的;
(2)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1000L(含)以上的;
(3)存放有Ⅰ类放射源或含源装置的,医疗单位使用含Ⅰ类放射源装置的场所除外;
(4)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库。
2、二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量条件之一的为二级存放场所:
(1)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含)至500kg的;
(2)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含)至1000L;
(3)存放有Ⅱ、Ⅲ类放射源或含源装置的;
(4)地处重要部位、重要交通干道两侧500米范围内的放射性物品库。
3、三级存放场所
符合下列设计存放条件之一的为三级存放场所:
(1) 固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50kg以下的;
(2) 液态剧毒化学品总量在200L以下的;
(3)存放Ⅳ类、Ⅴ类放射源或含源装置的;
(4)医疗单位使用含Ⅰ、Ⅱ类放射源装置的场所。
二、安全防范级别及要求
按照防范级别应与防范对象的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一级存放场所应采取一级防范措施,二级存放场所应采取不低于二级防范措施,三级存放场所应采取不低于三级防范措施。
(一)一级防范措施
1、应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等技术防范装置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其中,出入口处应设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存放场所外重要部位及通道应设周界报警和视频监控。
2、可根据地形在存放场所周界划出一定范围的安全控制区,建立一道实体屏障。
3、应设立专门值班室,配备2名(含)以上值守人员,24小时值守,并安装报警电话。
4、出入人员使用专门证件,严格控制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进入,确因工作需要进入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并由本单位人员陪同。
5、设立库房的,门窗应坚固,并具有防破坏和防火功能;外层门宜为防盗门,若外层门是铁皮门,应加装防撬装置,避免挂锁外露;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6、含源装置中放射源的安装部位必须加装必要的防拆卸设施并安装视频监控和防盗抢报警装置。
(二)二级防范措施
1、应安装入侵报警或视频监视等技术防范装置。其中,出入口处应设入侵报警,重要部位应设电视监控;防范装置有紧急报警功能。
2、应设专门值班室,工作时间可设1人值守,其余时间必须设2名以上人员值守。
3、出入人员使用专门证件,并认真履行登记手续。
4、设立库房的,库房门窗应坚固,并具有防破坏和防火功能;外层门宜为防盗门,若外层门是铁皮门,应加装防撬装置,避免挂锁外露;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5、含源装置中放射源的安装部位必须加装必要的防拆卸设施并安装防盗抢报警装置。
(三)三级防范措施
1、应安装入侵报警技术防范装置。其中,出入口处应安装入侵报警,场所外重要部位及通道应设周界警示;防范装置有紧急报警功能。
2、应配备至少一名人员24小时值守。
3、设立库房的,库房外层门应为防盗门,库房窗应安装防护栏,并具有防破坏功能;库房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4、含源装置中放射源的安装部位必须加装必要的防拆卸设施并安装防盗抢报警装置。
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要求
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规定。根据防范对象的使用功能、风险等级和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构成安全、可靠、实用、经济、先进、配套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存放场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可参考《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的规定。同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设区市公安局统一规划建设,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入侵报警系统
1、报警系统应具有探测、响应、提示、控制、记录等功能。
2、库房内无人时,入侵报警装置应进入设防状态;撤防时间一次最长不得超过2小时。
3、报警系统各子系统能分别设置,独立运行,并能按时间、区域、部位灵活编程设防或撤防;应具有防破坏功能,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区位;当有报警时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地址及有关警情数据。
4、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并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有防误触发措施。当被触发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应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二)视频监控系统
1、报警室所设监控终端,能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多画面或轮寻显示各监控图像;应能与报警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可设置为移动画面帧测记录方式,帧测灵敏度为对摄像重点区域内有人员、车辆或应设防物体移动时即起动,图像记录连续性指标不少于10帧/秒。
2、摄像视场角应覆盖目标80%以上,对出入口和直接被监控目标摄像设防,其视场角应实现全覆盖;录像的清晰度不低于352*288彩色像素点阵;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观看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
3、被监控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的照度要求,在照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辅助照明设施,辅助照明灯光与报警、视频监控应实现联动。
(三)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报警、视频监控、通讯器材应能在使用现场环境条件下稳定工作,并应达到工程设计要求,出现故障后应能及时修复,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小时正常工作。
四、实体防护措施
(一)存放场所的实体防护装置由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栅栏、防盗保险柜、安全标志等组成。
(二)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设防盗防火安全门,并配有二把防盗防火锁。防盗防火安全门、防盗防火锁及安装应符合GB12955-1991、GB14101-1993、GB17565-1998的要求。
(三)存放场所与外界相通的窗、通风口等处安装防盗栅栏。防盗栅栏应采用单根直径不小于φ20mm、壁厚不小于2mm的钢管(或单根直径不小于φ16mm的钢棒、单根横截面应不小于8mm×20mm的钢板)组合制做,单个栅栏空间最大面积应不大于600mm×100 mm。防盗栅栏应采用不小于12mm的膨胀螺丝固定,安装应牢固。
(四)试剂小包装类剧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防盗保险柜内。防盗保险柜应符合GB10409的要求。
(五)存放场所的墙壁应采用混凝土墙或实心砖墙建造、墙壁厚度应不小于250mm,楼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建造,厚度应不小于160mm。
(六)存放场所外部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
五、值守人员基本要求
(一)值守人员应年满18岁,最高不应超过60岁,身体健康,男性为宜。
(二)值守人员工作认真负责,平时表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三)值守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训练,能按照预案处置突发事件,接到报警信号后或发现破坏、抢劫、盗窃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并按规定报警。
六、管理措施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组织落实本规定的实施;单位保卫组织在本单位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安全防范工作。具有二级存放场所(含)以上的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
(二)存放场所的安全防范等级认定由本单位依据本规定提出,并经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定;存放场所所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存放场所的安全防范管理工作,参与安全防范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工作,提出防范需求和使用要求。
(三)存放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部门每年检测和维护一次,并准确记录每次的检测维护详情。
(四)存放场所安全防范系统出现故障,要求一级存放场所在48小时内、二级存放场所在72小时内、三级及以下存放场所在96小时内恢复功能。在修复期间应启动应急方案,并于24小时内报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