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液化气存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储存的技术规范主要是《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日常管理主要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583号令),还有到了地方一般都有各省的条例等
2. 非法储存液化气罐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液化气,属于危险物质,具有极大的火灾隐患,若不注意,产生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非法储存液化气罐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 液化气存储量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液化石油气瓶不得存放在住人房间、公共场所、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钢瓶严防高温和日光暴晒,其环境温度不得大于35℃,使用中,钢瓶与炉灶之间要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并保证室内空气流通。禁止液化石油气炉灶与其它炉灶在同一房间内使用。
二、炉灶各部位要经常检查,发现阀门堵塞、失灵,胶管老化破损等情况要及时修理.如出现角阀压盖松动、丝扣上反、手轮关闭上升等现象,应及时联系修理。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要立即停用气罐,打开门窗,严禁在室内吸烟、划火柴或开、关电气设备,并要关闭相邻房间的门窗进行隔离,必要时相邻房间也要熄灭火源等。检查泄漏点时,一般采用抹肥皂水的方法,严禁用明火试漏。
三、液化气钢瓶严禁碰撞、敲打,不得接近火源、热源,严禁烘烤、火烧等方法对气瓶加热。不能倾倒、倒置使用。严禁在室内将液化气从一个钢瓶导入另一个钢瓶。液化气使用完后,瓶内残液严禁擅自处理。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4. 襄阳市瓶装液化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气充装、经营、使用与运输、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瓶装液化气服务、管理与监督工作协调机制。
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经费按照事权与财权相适应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予以保障。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气的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和组织实施瓶装液化气经营行业发展规划,贯彻执行有关瓶装液化气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组织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对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瓶装液化气用具的销售、安装、使用、维修开展监督管理,负责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和宣传工作等。
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消防救援、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商务、发展和改革、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财政、审计、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同级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瓶装液化气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瓶装液化气用户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各类瓶装液化气用户信息档案并动态更新;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非法经营、非法购气、不安全存储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燃气管理、宣传指导等工作。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燃气行业主管、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本市气瓶流转监测系统,实现瓶装液化气气瓶充装、运输、经营和使用全过程的可溯源管理,并与地方各级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第二章气瓶充装管理第七条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在取得钢瓶充装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实行固定充装制度,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气瓶,并建立气瓶管理档案。第八条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标注使用登记代码。第九条实行气瓶送检制度。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将气瓶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十条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气瓶及时委托给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报废,并建立报废记录。第十一条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建立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二)查验和记录所采购液化气瓶的相关证书,不得采购、使用无合法来源的液化气瓶;
(三)向液化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及具有危险性警示标识的气瓶并进行安全使用指导;
(四)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设置统一标识和维护保养;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规定,做好瓶装液化气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工作,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六)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七)建立健全气瓶充装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液化气瓶充装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有效实施;
(八)充装的液化气不得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九)不得充装非法制造、报废、改装、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气瓶。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二条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供气站)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液化气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瓶装液化气销售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送气人员上门送气时应当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气瓶管理档案,安装气瓶信息化系统,将气瓶产权单位、实名登记、充装使用、检验时间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在气瓶显着位置加贴信息化数字识别标识。
5. 非法运输、储存液化气罐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液化气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存储、运输都要严格按规定办理“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许可证”,在没有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运输、存储液化气钢瓶,将会对公众财产、人身安全造成较大的威胁,相关责任人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6. 液化气使用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液化储气和灌装单位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充装技术要求,确保安全。所有设备、设施必须认真检查,确定检修周期、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
法律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城建总局关于确保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二、对在用的钢瓶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城建和劳动部门应密切配合,组织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城建总局一九八0年制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部标准,对在用钢瓶认真进行一次检查 。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钢瓶,认真采取措施或停止使用,以保证安全 。自发文之日起,要在一年内检验完毕;如有特殊情况,在限期内难以完成者,须经当地政府批准酌情延长检验期限。检验的情况和总结,应及时报省、市、自治区城建和劳动部门备案。
三、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的使用,应该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在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计划、石化、城建部门协调平衡气源的分配;根据现有液化石油气的资源,确定供应城市民用液化石油气的数量;在城市中,液化石油气的供应和分配业务,应由城建部门负责公用事业的煤气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各炼油厂、化工厂不得对外灌装民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四、储气和灌装单位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充装技术要求,确保安全。所有设备、设施必须认真检查,确定检修周期、责任制度和操作规程。对遵守制度,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7. 液化气瓶库房储存规定
法律分析: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定期对气瓶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人员进行气瓶安全技术教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 2006) 10.2.39 设置放散管的目的是为工业企业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首次使用或长时间不用又再次使用时,用来吹扫积存的燃气管道中的空气、杂质。当停炉时,如果总阀门关闭不严,漏到管道中的燃气可以通过放散管放散出去,以免燃气进入炉膛和烟道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