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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传播存储规定

发布时间: 2022-07-12 08:45:35

Ⅰ 非涉密网络可以储存,处理,传递涉密信息吗

不可以,只有涉密网络可以储存,处理,传递涉密信息。如果使用非涉密网络,则违反了保密法规定。

Ⅱ 怎样算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

法律分析: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系列行为:

1、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2、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Ⅲ 在信息技术历史发展5个阶段,信息的采集,传播,存储分别如何进行从采集信息的方式和方法

它是信息生产者、信息、信息技术的有机体。信息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控制信息流向,实现信息的效用与价值。但是,信息并不都是资源,要使其成为资源并实现其效用和价值,就必须借助“人”的智力和信息技术等手段。因此,“人”是控制信息资源、协调信息活动的主体,是主体要素,而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递、处理和利用等信息活动过程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没有信息技术的强有力作用,要实现有效的信息管理是不可能的。由于信息活动本质上是为了生产、传递和利用信息资源,信息资源是信息活动的对象与结果之一。信息生产者、信息、信息技术三个要素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信息资源,是构成任何一个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信息管理的研究对象之一。 (2)信息活动 是指人类社会围绕信息资源的形成、传递和利用而开展的管理活动与服务活动。信息资源的形成阶段以信息的产生、记录、收集、传递、存储、处理等活动为特征,目的是形成可以利用的信息资源。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阶段以信息资源的传递、检索、分析、选择、吸收、评价、利用等活动为特征,目的是实现信息资源的价值,达到信息管理的目的。单纯地对信息资源进行管理而忽略与信息资源紧密联系的信息活动,信息管理的研究对象是不全面的。 2.信息管理是管理活动的一种 管理活动的基本职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仍然是信息管理活动的基本职能,只不过信息管理的基本职能更有针对性。 3.信息管理是一种社会规模的活动 它反映了信息管理活动的普遍性和社会性。它是涉及广泛的社会个体、群体、国家参与的普遍性的信息获取、控制和利用活动。 信息产品管理(微观):信息采集、整序、分析,信息产品的流通 信息系统管理(中观):设计、实施与评价,安全管理,信息资源配置等 信息产业管理(宏观):产业结构和测试,信息服务业的机制与管理模式,产业政策和信息立法,社会信息化 古代: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有组织的传递信息系统的国家之一。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商代,信息传递就已见诸记载。 乘马传递曰驿,驿传是早期有组织的通信方式。位于嘉峪关火车站广场的“驿使”雕塑,它取材于嘉峪关魏晋壁画墓,驿使手举简牍文书,驿马四足腾空,速度飞快。此砖壁画图于一九八二年被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作为小型章邮票主题图案使用,由此看出嘉峪关是中国信息文化的发源地之一。 秦汉时期,形成了一整套驿传制度。特别是汉代,将所传递文书分出等级,不同等级的文书要由专人、专马按规定次序、时间传递。收发这些文书都要登记,注明时间,以明责任。 隋唐时期,驿传事业得到空前发展。唐代的官邮交通线以京城长安为中心,向四方辐射,直达边境地区,大致30里设一驿站。据《大唐六典》记载,最盛时全国有1639个驿站,专门从事驿务的人员共二万多人,其中驿兵一万七千人。邮驿分为陆驿、水驿、水路兼并三种,各驿站设有驿舍,配有驿马、驿驴、驿船和驿田。 唐代对邮驿的行程也有明文规定,陆驿快马一天走6驿即180里,再快要日行300里,最快要求日驰500里;步行人员日行50里;逆水行船时,河行40里,江行50里,其它60里;顺水时一律规定100到150里。诗人岑参在《初过陇山途中呈字文判官》一诗中写到“一驿过一驿,驿骑如星流;平明发咸阳,幕及陇山头”。在这里他把驿骑比做流星。天宝十四载十一月九日,安禄山在范阳起兵叛乱。当时唐玄宗正在华清宫,两地相隔三千里,6日之内唐玄宗就知道了这一消息,传递速度达到每天500里。由此可见,唐朝邮驿通信的组织和速度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 宋代将所有的公文和书信的机构总称为“递”,并出现了“急递铺”。急递的驿骑马领上系有铜铃,在道上奔驰时,白天鸣铃,夜间举火,撞死人不负责。铺铺换马,数铺换人,风雨无阻,昼夜兼程。南宋初年抗金将领岳飞被宋高宗以十二道金牌从前线强迫召回临安,这类金牌就是急递铺传递的金字牌,含有十万火急之意。 ~~~~~~~~~~~~~~~~~~~~~~~~~~~~~~~~~~~~~~~~~~~~~~~~~~~~~~~~~~~~~~~~~~~` 从人类的传播历史来说,人类传播信息方式的演变呈现这样一个脉络:视觉文化、听觉文化(直观的感受、“看的精神”)——概念性文化(“读的精神”)——新的视与听的文化(“新的看的精神”)。 因此,我们绝对有理由相信,在将来的某一天,图像信息会占据主流,文学也会退到一种极其边缘的位置,取而代之的是一种能听能看甚至能触能闻的多媒体艺术。但是,文字是不会像有些人预测的那样,被图像完全取代的,因为文字是积累知识的主要手段,是人类获得抽象思维不可或缺的环节,是人类传播不能缺少的传播媒介。

Ⅳ 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密信息要有相应的什么标识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存储和处理信息的相应密级进行管理和防护;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选择通过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授权测评机构检测的安全保密产品,并正确配置和使用; 涉密计算机和信息系统应当采取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和安全审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系统规划设计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级别,并按照不同强度的防护要求进行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信息传播存储规定扩展阅读:

涉密计算机局域网方便了网内用户的资源共享和信息传播,但同时也给了计算机病毒潜入和大量传播的机会,计算机病毒一般是由两种情况引起,

一是黑客或网内用户的恶意攻击感染,

二是自我的疏忽大意导致计算机病毒感染,无论感染途径是什么,它的危害结果都是十分严重的。

大量病毒不断复制,导致网络堵塞,终端计算机瘫痪,甚至发生失泄密事件,后果十分严重。常见的病毒有蠕虫病毒,木马病毒,在未来还会出现一系列的新型病毒,能否防患未然就需要现在把好计算机局域网安全性技术的重要一关。

Ⅳ 现代信息传递方式

有很多如:数字卫星、电缆、光线、数字地面广播等……

Ⅵ 信息传递极其重要,古代、近现代信息的传递有哪些方式与特点

信鸽,特点迅速准确;
驿站,普通的投递;
烽火,按照约定的信号,不属于文字类的信息;
其它:风筝,孔明灯等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有组织的传递信息系统的国家之一.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商代,信息传递就已见诸记载.乘马传递曰驿,驿传是早期有组织的通信方式.位于嘉峪关火车站广场的“驿使”雕塑,它取材于嘉峪关魏晋壁画墓,驿使手举简牍文书,驿马四足腾空,速度飞快.此砖壁画图于一九八二年被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作为小型章邮票主题图案使用,由此看出嘉峪关是中国信息文化的发源地之一.
古代信息传递的出现离不开“上下五千年,纵横十万里”的长城.“长城”一词始见于战国时代的文献记载.在古代不通朝代有着不同的修筑形式,所以对这种防御工程的称谓也有所不同,如:列城、方城、塞、暂洛、界壕、边墙等,实际上均指“长城”,其实广义的长城是对中国古代所有的巨型军事工程体系而言.
烽火通信
远在周代我国就有了烽火传递信息的方法,烽火作为一种原始的声光通信手段,服务于古代军事战争.从边境到国都以及边防线上,每隔一定距离就筑起一座烽火台.内储柴草,当敌人入侵时,便一个接一个地点燃起烽火报警,各路诸侯见到烽火,马上派兵相助,抵抗敌人.
西周时期,为了防备敌人入侵,采用“烽隧”作为边防告急的联络信号.在古史书《周礼》中有这样一段记载“在各国从边疆到腹地的通道上,每隔一段距离,筑起一座烽火台,接连不断,台上有桔槔,桔槔头上有装着柴草的笼子,敌人入侵时,烽火台一个接一个地燃放烟火传递警报.每逢夜间预警,守台人点燃笼中柴草并把它举高,靠火光给领台传递信息,称为“烽”,白天预警则点燃台上积存的薪草,以烟示急,称为“燧”.古人为了使烟直而不弯,以便远远就能望见,还常以狼粪代替薪草,所以又别称狼烟.周朝规定:天子举烽燧各地诸侯必须马上带兵前去救援,共同抵抗敌人.由此可见,烽燧制度的实施,意味着早在周时就已出现了庞大而又完善的军事信息联系网络.
竹简 在造纸术发明之前,我们的祖先也使用竹简作为文字的载体.竹简用的是皮薄而节长的竹子,先将圆竹锯成一定的长度,再破为一定的宽度,削光整平后,即成为简片.然后再用丝绳、麻绳、细皮条等分上下两道编连简片,即可用来刻写或书写文字.
竹简是我国历史上使用时间最长的书籍形式.早在商代的甲骨文中就有"册"字,象征着一捆简片系二道书绳,而金文中的"典"字则表示"册"在桌几上.
相传在汉武帝时,文人东方朔向皇帝上了一个奏本,用了3000多片竹简,派了两个大力士才抬进宫,所以竹简使用起来非常麻烦,而且时间长了会受虫蛀、腐烂,不能长时间保存.
旗报、牌报、揭帖旗报源于我国古代的“露布”,通常由专人扛着,骑在马上,奔驰传送,供沿途军民阅览,鼓舞士气.牌报则是写在木牌上的新闻传播工具,而揭帖则是类似传单的一些印刷品,可供四处散发.
报房起于清代,主要集中在北京.早在清代初期,北京城内就有以私人名义从事抄报活动的人,多为低层文吏,以刊刻抄邸报为自己的副业,到清代中、晚期演变成私营报纸.
代将所有的公文和书信的机构总称为“递”,并出现了“急递铺”.急递的驿骑马领上系有铜铃,在道上奔驰时,白天鸣铃,夜间举火,撞死人不负责.铺铺换马,数铺换人,风雨无阻,昼夜兼程.南宋初年抗金将领岳飞被宋高宗以十二道金牌从前线强迫召回临安,这类金牌就是急递铺传递的金字牌,含有十万火急之意.
古时候.人们修筑高高的烽火台.当发现敌人入侵时,便立即点燃烽火台上的柴草,利用冒火的烽烟,来传递敌情信息,召集军队前来援助.后来,人们又发现了骑马传送信息的方法,在全国各地设置很多驿站,有专门的人接力传递信件,这样,可以骑着马把信息传送到很远的地方.再以后,人们又发明了用旗语、灯光传递信息的方法.
早在公元968年,中国便发明了一种叫"竹信"(Thumtsein)的东西,它被认为是今天电话的雏形.欧洲对于远距离传送声音的研究,却始于17世纪.1796年,休斯提出了用话筒接力传送语音信息的办法.虽然这种方法不太切合实际,但他赐给这种通信方式的一个名字--Telephone(电话),却一直延用至今.
有人说,电话是一支唱了100多年的歌.它至今依然是声音缭绕,响彻寰宇.100多年来,电话作为传递人类话音的基本功能虽无多大变化,但随着技术的进步,它却经历了"磁石-共电-自动"的发展过程.
1753年2月17日,《苏格兰人》杂志上发表了一封署名C.M的书信.在这封信中,作者提出了用电流进行通信的大胆设想.他建议:把一组金属线从一个地点延伸到另一个地点,每根金属线与一个字母相对应.在一端发报时,便根据报文内容将一条条金属线与静电机相连接,使它们依次通过电流.电流通过金属线上的小球便将挂在它下面的写有不同字母或数字的小纸片吸了起来,从而起到远距离传递信息的作用.
秦汉时期,形成了一整套驿传制度.特别是汉代,将所传递文书分出等级,不同等级的文书要由专人、专马按规定次序、时间传递.收发这些文书都要登记,注明时间,以明责任.
隋唐时期,驿传事业得到空前发展.唐代的官邮交通线以京城长安为中心,向四方辐射,直达边境地区,大致30里设一驿站.
现代信息传递方式有:

1有线通讯传输,如电话,传真,电报,电视等;
2.无线通讯传输,如对讲机,BP机(以淘汰),移动电话,收音机;
3.数字通讯传输,最熟悉的,连网的电脑,数字电视;
4.纸张通讯传输,如书信,报纸等。
古代与现代传递方式的优缺点:

远古:口耳相传或借助器物,信息传递速度慢、不精确;
古代:靠驿差长途跋涉,信息传递速度慢、信息形式单一;
近代:依靠交通工具的邮政系统,信息传递速度相对快一些、距离远相对就慢、且费用高。
现代:电报、电话,速度快、信息单一文字。
当代:计算机网络传递的信息量大、信息多样化,传递速度极快、不受地域阻隔。

Ⅶ 信息传递方式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有组织的传递信息系统的国家之一。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商代,信息传递就已见诸记载。乘马传递曰驿,驿传是早期有组织的通信方式。位于嘉峪关火车站广场的“驿使”雕塑,它取材于嘉峪关魏晋壁画墓,驿使手举简牍文书,驿马四足腾空,速度飞快。此砖壁画图于一九八二年被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作为小型章邮票主题图案使用,由此看出嘉峪关是中国信息文化的发源地之一。
秦汉时期,形成了一整套驿传制度。特别是汉代,将所传递文书分出等级,不同等级的文书要由专人、专马按规定次序、时间传递。收发这些文书都要登记,注明时间,以明责任。
隋唐时期,驿传事业得到空前发展。唐代的官邮交通线以京城长安为中心,向四方辐射,直达边境地区,大致30里设一驿站。据《大唐六典》记载,最盛时全国有1639个驿站,专门从事驿务的人员共二万多人,其中驿兵一万七千人。邮驿分为陆驿、水驿、水路兼并三种,各驿站设有驿舍,配有驿马、驿驴、驿船和驿田。
唐代对邮驿的行程也有明文规定,陆驿快马一天走6驿即180里,再快要日行300里,最快要求日驰500里;步行人员日行50里;逆水行船时,河行40里,江行50里,其它60里;顺水时一律规定100到150里。诗人岑参在《初过陇山途中呈字文判官》一诗中写到“一驿过一驿,驿骑如星流;平明发咸阳,幕及陇山头”。在这里他把驿骑比做流星。天宝十四载十一月九日,安禄山在范阳起兵叛乱。当时唐玄宗正在华清宫,两地相隔三千里,6日之内唐玄宗就知道了这一消息,传递速度达到每天500里。由此可见,唐朝邮驿通信的组织和速度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
宋代将所有的公文和书信的机构总称为“递”,并出现了“急递铺”。急递的驿骑马领上系有铜铃,在道上奔驰时,白天鸣铃,夜间举火,撞死人不负责。铺铺换马,数铺换人,风雨无阻,昼夜兼程。南宋初年抗金将领岳飞被宋高宗以十二道金牌从前线强迫召回临安,这类金牌就是急递铺传递的金字牌,含有十万火急之意。

时代
信息传递的方式
评 价

远古
口耳相传或借助器物
信息传递速度慢、不精确。

古代
靠驿差长途跋涉
信息传递速度慢、信息形式单一。

近代
依靠交通工具的邮政系统
信息传递速度相对快一些、距离远相对就慢、且费用高。

现代
电报、电话
速度快、信息单一文字。

现代:
信息管理是人类为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对信息资源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的社会活动。简单地说,信息管理就是人对信息资源和信息活动的管理。对于上述定义,我们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理解:

1.信息管理的对象是信息资源和信息活动

(1)信息资源

它是信息生产者、信息、信息技术的有机体。信息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控制信息流向,实现信息的效用与价值。但是,信息并不都是资源,要使其成为资源并实现其效用和价值,就必须借助“人”的智力和信息技术等手段。因此,“人”是控制信息资源、协调信息活动的主体,是主体要素,而信息的收集、存储、传递、处理和利用等信息活动过程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没有信息技术的强有力作用,要实现有效的信息管理是不可能的。由于信息活动本质上是为了生产、传递和利用信息资源,信息资源是信息活动的对象与结果之一。信息生产者、信息、信息技术三个要素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信息资源,是构成任何一个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是信息管理的研究对象之一。

(2)信息活动

是指人类社会围绕信息资源的形成、传递和利用而开展的管理活动与服务活动。信息资源的形成阶段以信息的产生、记录、收集、传递、存储、处理等活动为特征,目的是形成可以利用的信息资源。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阶段以信息资源的传递、检索、分析、选择、吸收、评价、利用等活动为特征,目的是实现信息资源的价值,达到信息管理的目的。单纯地对信息资源进行管理而忽略与信息资源紧密联系的信息活动,信息管理的研究对象是不全面的。

2.信息管理是管理活动的一种

管理活动的基本职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仍然是信息管理活动的基本职能,只不过信息管理的基本职能更有针对性。

3.信息管理是一种社会规模的活动

它反映了信息管理活动的普遍性和社会性。它是涉及广泛的社会个体、群体、国家参与的普遍性的信息获取、控制和利用活动。

信息产品管理(微观):信息采集、整序、分析,信息产品的流通
信息系统管理(中观):设计、实施与评价,安全管理,信息资源配置等
信息产业管理(宏观):产业结构和测试,信息服务业的机制与管理模式,产业政策和信息立法,社会信息化

古代:
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有组织的传递信息系统的国家之一。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商代,信息传递就已见诸记载。

乘马传递曰驿,驿传是早期有组织的通信方式。位于嘉峪关火车站广场的“驿使”雕塑,它取材于嘉峪关魏晋壁画墓,驿使手举简牍文书,驿马四足腾空,速度飞快。此砖壁画图于一九八二年被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第一次代表大会作为小型章邮票主题图案使用,由此看出嘉峪关是中国信息文化的发源地之一。

秦汉时期,形成了一整套驿传制度。特别是汉代,将所传递文书分出等级,不同等级的文书要由专人、专马按规定次序、时间传递。收发这些文书都要登记,注明时间,以明责任。

隋唐时期,驿传事业得到空前发展。唐代的官邮交通线以京城长安为中心,向四方辐射,直达边境地区,大致30里设一驿站。据《大唐六典》记载,最盛时全国有1639个驿站,专门从事驿务的人员共二万多人,其中驿兵一万七千人。邮驿分为陆驿、水驿、水路兼并三种,各驿站设有驿舍,配有驿马、驿驴、驿船和驿田。

唐代对邮驿的行程也有明文规定,陆驿快马一天走6驿即180里,再快要日行300里,最快要求日驰500里;步行人员日行50里;逆水行船时,河行40里,江行50里,其它60里;顺水时一律规定100到150里。诗人岑参在《初过陇山途中呈字文判官》一诗中写到“一驿过一驿,驿骑如星流;平明发咸阳,幕及陇山头”。在这里他把驿骑比做流星。天宝十四载十一月九日,安禄山在范阳起兵叛乱。当时唐玄宗正在华清宫,两地相隔三千里,6日之内唐玄宗就知道了这一消息,传递速度达到每天500里。由此可见,唐朝邮驿通信的组织和速度已经达到很高的水平。

宋代将所有的公文和书信的机构总称为“递”,并出现了“急递铺”。急递的驿骑马领上系有铜铃,在道上奔驰时,白天鸣铃,夜间举火,撞死人不负责。铺铺换马,数铺换人,风雨无阻,昼夜兼程。南宋初年抗金将领岳飞被宋高宗以十二道金牌从前线强迫召回临安,这类金牌就是急递铺传递的金字牌,含有十万火急之意。

Ⅷ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区分了着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很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为产业加速发展做好了法律准备。
一、合理使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无须征得着作权人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合理使用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合理使用仅限于已发表作品;合理使用是一种无偿使用,不允许他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合理使用的条件。
作品的使用主要包括引用、复制、表演、翻译与广播等方式,涉及私人使用、介绍与评论、新闻报导、教学与研究、公务使用、陈列与保存等各个方面。
引用须具备以下条件方为适当:第一,与引用的目的相符合。即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报道,并注明出处,不能与自己的作品相混同。第二,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该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如果从引用部分就可以完全了解整个被引用作品,则不能称之为适当。第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着作权人的利益。在我国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超过2500字或是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如果多次引用同一部长篇非诗词类作品,总字数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十分之一,但专题评论文章除外。此外,广播节目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声音超过1分钟;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片中引用已发表作品的片断,画面不超过30秒。使用作品的数量不多但属实质性部分,可能构成侵权;相反,引用大部分作品甚至全部不一定构成侵权。使用他人作品必须注明出处。
合理使用的目的在于确保公众对社会信息的知悉权,法律采取着作权限制手段保障公众自由获得信息的利益。同时合理使用即充分发挥了作品的使用效益,也协调了公众使用要求与作者权利主张的关系。公共领域的作品(指已丧失保护期而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或排除领域的作品(指具有公务或公益性质的作品,如法律法规、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时事新闻等)、不具备着作权法保护条件的作品(如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等),以上三类称之为非“专有区域作品”, 不是着作权客体意义上的作品,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合理使用是一种抗辩理由,该抗辩主要应用于司法实践中。
二、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当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包括发展教育设定的法定许可、扶助贫困设定了法定许可。
根据《着作权法》规定,“法定许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着作权人依照着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使用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五、避开技术措施使用本条例保护对象的合法情形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定义务
七、明确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避风港”
什么是避风港?当在大海上航行的船只遇到了大的风浪,它们可以就近来到一个安全避风的地方,等恶劣天气过去之后船只仍然可以继续回到他原来的航线中行驶。
着作权领域的“避风港”条款最早出现在美国1998年制订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是指在发生着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ISP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ISP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条款也被扩展应用于提供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服务的提供商处。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至少给网络参与者提供了如下的避风港: 1、 数字图书馆的避风港。2、远程教育的避风港。3、ISP的避风港 。4、搜索引擎的避风港。 5、网络存储的避风港 。
八、侵权责任
《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Ⅸ 通信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分析: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网络在人们生活中可谓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人们的日常生活已经离不开网络。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就是网络安全问题,由于互联网技术还没有发展到毫无漏洞的程度,所以还是会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