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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存储和账外公款一样吗

发布时间: 2022-07-11 00:32:53

‘壹’ 现金管理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一)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二)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一条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一)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二)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
(四)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五)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六)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七)互相借用现金的;
(八)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九)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十)保留账外公款的;
(十一)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二条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可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同级人民银行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开户单位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三条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贰’ 保留账外公款符合现金收支基本要求吗

不符合,现金收支必须符合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叁’ 现金管理条例有哪些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及其他单位一方面应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接受开户银行对其现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另一方面从本单位内部管理的角度讲,也应当加强对现金的管理,把现金结算和现金使用压缩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这是因为从业务经营的角度来说,各单位必须保持一定量的现金以满足其正常业务经营的需要,但也不能保留过多的现金,因为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现金是所有资产中收益率最低的,将现金存入银行或用于购买短期证券等还可以取得一定的利息收入,而保留现金不能取得任何收入,过多地保留现金将降低单位资产的获利能力。而且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它无须变现即可挥霍使用,因而最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偷盗、贪污、挪用的对象。因此,各单位应在严格遵守国家现金管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

单位内部的现金管理制度一般包括:钱账分管制度、现金开支审批制度、日清月结制度、现金清查制度、现金保管制度、保险柜的配备使用制度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1.现金出纳和会计记录工作应该适当分离,出纳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2.现金日记账应根据经审核合法的收付款凭证登记入账

3.现金日记账应该序时逐笔登记

4.库存现金应该当日送存银行

5.收入的现金支出应该当日送存银行

6.库存现金应该遵守银行规定的限额

7.所有现金支出应该经过批准

8.现金支出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

9.不得以白条抵充现金

10.不得私设小金库

11.现金存放应该有安全保护措施

12.出纳办理收付款后应该在收付款凭证上加盖“收讫”戳记

13.出纳人员收取现金后应该开出收款收据

14.出纳部门每月应该编制现金收支明细表

‘肆’ 做出纳,收了现金,存进自己的账户,在用自己的账号转回公司,算是挪用公款吗

如果及时存入单位账户就不算。这种情况蛮常见的,毕竟携带现金不方便。但时间过长就说不清了。另外建议出纳尽量不要有这样的行为,现金该存银行就存银行,别往自己卡里存。如果觉得携带现金去银行有风险,应由单位采取措施减少风险,比如派专车及第三人护送出纳携款去银行

‘伍’ 现金与做帐同一人是否违反规定并应罚款

超过规定范围就会罚款。

参考资料:

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按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罚款: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处罚;
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处罚;
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处罚;
5.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予以罚款:
(l)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处罚;
(2)对现金结算给予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处罚;
(4)开户单位不采取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处罚;
(5)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7)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处罚;
(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人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处罚;
(9)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处罚。
具体处罚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按照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10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开户单位对人民银行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陆’ 公款私存和挪用公款罪之间区别

1、定义不同

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2、犯罪主体不同

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

公款私存是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挪用公款罪是非法占用公款,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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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的定性:

1、单位行为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的定性

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对于单位行为,因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

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

2、个人行为公款私存涉嫌犯罪的定性

根据我国刑法学原理,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根据这一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的犯罪构成来判断的,犯罪构成,包括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它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体。

同时一个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这里要着重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主客观相统一的的刑事责任原则要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

‘柒’ 什么叫账外公款

账外公款:就是说把公司的款,不在账上反映出来,这样,这部分款就没有受到监视,那保管这笔钱的人就可以随便使用了,可以用不合法的事等等

‘捌’ 请问在同一个银行柜台将现金支票中取出的现金存入个人账户算不算是公款私存

1、没有此类规定,这样也不好界定是否算公款私存,一般情况下没有什么问题
2、你所指的操作,在四大银行可能不会出殃,因为四大银行的对公、对私窗口是分开来的,你从对公窗口取出现金,必须去对私的窗口或ATM才能存,呵
3、股份制银行 如 招行、兴业等,实行了柜员制的,对公对私一起,才会出现你所指的现像

一般情况下,取现转入私人账户,银行不会限制,转账入私人账户则大多会限制在劳务费、差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