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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中存储的信息是书证吗

发布时间: 2022-06-21 03:27:08

㈠ 关于我国电子证据的规定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证据主要包括如下: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例外: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1)电脑中存储的信息是书证吗扩展阅读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包括:网页、博客、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等电子文件。

《规定》要求,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收集、提取过程中,如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如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注明原因、存放地点或电子数据的来源等情况。

《规定》明确,如存在数据量大无法或不便提取,或者提取时间长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被篡改或者灭失的等情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对电子数据进行冻结。冻结电子数据,应当采取计算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校验值、锁定网络应用账号等方法。

《规定》要求,收集、提取的原始存储介质或者电子数据,应当以封存状态随案移送,并制作电子数据的备份一并移送,对网页、文档、图片等可以直接展示的电子数据,可以不随案移送打印件。对冻结的电子数据,应当移送被冻结电子数据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冻结主体、证据要点、相关网络应用账号,并附查看工具和方法的说明。

《规定》明确,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应当着重审查移送的是否是原始存储介质、电子数据是否具有数字签名或证书等特殊标识等内容,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应当采取审查原始存储介质的扣押、封存状态等方法进行验证, 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应当着重审查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以及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等内容。

《规定》明确,如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电子数据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规定》要求,在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程序中,如存在未以封存状态移送等瑕疵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如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以及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㈡ 电子病历属于书证还是电子数据证据

书证是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的证据种类之一,指以纸张等物质载体的 形式体现,通过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随着 科技的发展,电子、电磁、光学等形式或类似形式储存在计算机中的信息作为证 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也逐渐增多,这类证据形式被称作电子数据。
随着信息 时代的发展,电子办公也深入到医疗行业,电子病历在医疗机构得到逐步推广。 联合国《电子商务规 范法》第二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 段或类似手段生成的传送、接收获储存的信息。
”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第三条规定:“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 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 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 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由此,我 认为,电子病历应 当属于电子数据证据。
根据《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三 十二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 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

㈢ 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是什么

刑诉法证据种类电子证据定义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狭义的电子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广义的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㈣ 计算机如何区分存储器中存储的信息是数据还是程序

广义讲,程序也是数据。对于计算机来讲,存储器中存储的都是数据,只是人们的把某些特定的数据让计算机在特定的状态下运行,就是程序。也就是说运行状态的就是程序,非运行状态的就是数据。

在计算机内部,信息都是釆用二进制的形式进行存储运算处理和传输的。信息存储单位有位、字节和字等几种。各种存储设备存储容量单位有KB、MB、GB和TB等几种。



(4)电脑中存储的信息是书证吗扩展阅读

为提高存储器的性能,通常把各种不同存储容量、存取速度和价格的存储器按层次结构组成多层存储器,并通过管理软件和辅助硬件有机组合成统一的整体,使所存放的程序和数据按层次分布在各存储器中。

主要采用三级层次结构来构成存储系统,由高速缓冲存储器Cache、主存储器和辅助存储器组成。图中自上向下容量逐渐增大,速度逐级降低,成本则逐次减少。

一个较大的存储系统由各种不同类型的存储设备构成,形成具有多级层次结构的存储系统。该系统既有与CPU相近的速度,又有极大的容量,而价格又是较低的。可见,采用多级层次结构的存储器系统可有效地解决存储器的速度、容量和价格之间的矛盾。

㈤ 聊天记录算证据吗

你好,聊天记录算证据,属于电子证据的一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种,而其中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都属于电子数据。

应当注意的是,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聊天记录要作为证据使用,还要保留好原始载体。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㈥ 聊天记录属于书证吗

法律分析:聊天记录严格意义上来说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㈦ 照片证据属于:物证书证还是视听资料

照片证据一般属于视听资料,但如果以电子介质形式提供的,则属于电子数据。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照片本身涉及案件的证明能力,就可能是物证,比如某两人因为一涉嫌隐私的照片起争执而杀人,则在本案中照片就可能是物证。

2、如果照片的内容能证明案件的某方面,则是视听资料,比如照片的内容显示某一起交通肇事撞人的瞬间,则能认定为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明。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的一份司法解释显示,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2015年2月4日发布的这份司法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7)电脑中存储的信息是书证吗扩展阅读:

常见的物证包括受损害的公、私财物,致伤的工具和斗殴留下的痕迹等。因为物证和书证往往会发生重合,所以应该相区别,物证和书证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用物品的外部形态、特征,固有的质量、规格、数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是用体现在物品上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交通事故现场的损坏的车辆就属于物证。

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的特点为:第一,书证是用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二,书证的思想内容是通过文字、符号或者图画等表达的。交通事故中的各种医疗收费票据、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属于书证。

常见的有录像带、录音带、录音片、电影胶卷、电视录像、传真资料、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具有以下特点:

1、视听资料是利用电子科技等高科技产生的,具有科学技术性。

2、视听资料兼有书证用思想内容和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特点。

3、视听资料是印证当事人陈述、书证和物证等证据的有力工具。如一起发生在十字路口的交通事故中,认定责任主要依据的路口监控录像就属于视听资料。

㈧ 系统查询的信息属不属于电子证据

电证据指电形式存、用作证据使用切材料及其派物既包括反映律关系产、变更或消灭电信息文本身包括反映电信息、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等程电记录内容主要电邮件、电数据交换、中国聊记录、中国络博客、手机短信、电签名、域名等
民诉理论电证据底该归于哪类证据者认电证据其形式、内容、载体等析应属于视听资料证据高民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等视听资料笔者认电证据虽与视听资料相同特点同区别电证据特征:1、电证据高科技物质介质具依赖性电证据经由电手段、光手段或类似手段、储存或传递信息电证据、存储、传递、再现等都离定高科技物质介质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等2、电证据具易破坏性电证据具易破坏性与纸面文件相比较言电证据介质、载体容易损坏且损坏难恢复电证据内容易形易破坏伪造、变造电证据书证、物证等证据安全性电证据系统环境依赖性导致其确定性原计算机通信中国络现故障等素影响
首先电证据合性电证据必须具合形式;提供、收集证据主体必须合;证据内容必须合;证据必须依照定程序收集违反定程序收集证据具合性般说通途径收集电证据合:通窃录、窃取式获电证据;通非搜查、非扣押式获电证据;通非核证程序获电证据;通非软件获取证据
其电证据真实性电证据须形式真实性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电证据必须形式或表面真实由于电证据具形性、稳定性通各种数字编码进行增减编辑使电信息篡改、伪造、破坏或灭失认定电证据真实性般电证据、否靠没非干扰, 电证据所依赖计算机系统或其类似设备否处于运行状态等考虑;电证据传送与接收技术手段或否科、靠内容否改变等;电证据存储介质否靠存储数据电文者否公、独立;电证据收集手段、技术、否合
再电证据关联性关联性般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实质性联系并案件事实证明作用关联性涉及证据真假证明价值其侧重证据与证明象间形式性关系若案件仅电证据形证据链或与其证据没实质性关联关系电证据则能作认定案件事实主要证据
笔者认实践处理电证据三性应具体握要点:()该电证据存储磁盘、存储光盘等移存储介质否与打印件并提交;(二)否载明该电证据形间、点、象、制作、制作程及设备情况等;(三)制作、储存、传递、获、收集、示等程序环节否合取证、制作、持、见证等否签名或盖章;(四)内容否真实剪裁、拼凑、篡改、添加等伪造、变造情形;
笔者建议处理、收集电证据程要注意几面:1、加强本系统电脑及中国络安全性积极防止电脑病毒非入侵;2、制定本系统电脑使用制度做电文档及电往文件备份、整理等工作;3、于重要电往文件应及要求电邮件服务提供商留存必要其内容原始数据书面打印并证明等等(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民院

㈨ 证据在原手机里,手机坏了,电脑中存储的可以吗

证据在原手机里,手机坏了,电脑中存储的也可以。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应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电脑储存的资料和电视监视资料三大类。

证据资料

视听资料与书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点。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以书面文字形式记载的思想或者行为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主要是以音响、图像、数据来反映案件的内容的。并不能否认的是视听资料中也有以文字形式反映人的思想的内容,但绝不是单纯的用文字和符号证明案件事实的。

㈩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八个:(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法律分析
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3、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5、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6、证人证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8、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