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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中心系统要存储证据来源吗

发布时间: 2022-06-15 07:00:05

⑴ 证据清单中的证据来源指什么

指的是证据事实源出于何处,主要包括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人意见以及实物所表现的外部形态等。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向人民法院附送的司法文书主要包括表上部分、表腹部分、表尾部分和表下部分。其中的表腹部分即包含了证据内容,每项证据要分别填记一行,所有的填写完后,应在其下格内画截止线,以示结束。

(1)证据中心系统要存储证据来源吗扩展阅读:

证据内容:

1、书证、物证:

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贪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

2、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3、当事人的陈述: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4、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意见: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6、现场笔录:

如交通民警对违反交通管理的司机进行罚款,交通民警开具的罚款单据。又如工商管理人员对这反工商管理的个体商贩进行处罚时,现场记明其违法事实、没收商贩的违法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情况。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如查处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该出版物的印刷场所进行勘验、检查,对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进行勘验、检查等。勘验应当制作笔录,勘验笔录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⑵ 法官调查取得的证据在结案后还会保存吗想要此证据要从哪里获得

法院调查取证,会在卷宗里存档。至于实物证据,看情况,如果证据的所有人需要且可以,可要求归还。法院应以做笔录、拍照等方式确认相关事实。

⑶ 录音证据必须提供原始载体吗

法律分析:必须是原始载体。在诉讼实践中,如果要使用录音证据,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即录音未经过处理,具有连续性、真实性。二是录音资料中记载的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及表态均有明示。三是除录音证据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⑷ 司法鉴定、检察院调查取证中证据收集和电子证据认定是怎样的其用的是什么电子数据取证系统

司法鉴定、检察院调查取证中电子证据收集由于其区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殊性,其收集工作中需明确以下几点:

一、电子证据收集主体。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在司法取证中指具有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而非大部分人理解的办案人员。确定电子证据收集的主体是确保司法取证合法性的第一步。

二、电子证据收集的司法取证权力。由于电子证据有别于传统证据,因此侦查部门对传统证据实行检查、复制和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等司法取证权力,已经不完全适用于电子证据,电子证据收集有更严格的授权和许可规定,层层把关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三、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一般讲,与案件事实存在着直接的、内在联系的证据,其证明效力较强;反之则较弱。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且不留痕迹,再加上电子证据由于人为原因或环境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容易出错,故习惯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从目前的司法取证来看,电子取证也是处在辅助取证的地位,主要的作用是获取与案件相关的线索,起辅助证明作用。

司法鉴定和检察院调查取证使用较广泛的电子数据取证系统是“效率源”的"司法机关专用电子证据提取平台"。其功能强大,很多单位、机关和检察院都认同“效率源”的"司法机关专用电子证据提取平台"。

1、信息搜索和过滤技术解决方案
面对杂乱的犯罪证据,侦查人员往往感到无从下手,全盘提取电子证据又费时费力,这种情况下,信息搜索和过滤技术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帮助侦查人员快速找到关键的电子证据,筛选、挖掘出指定目标数据。

2、缺陷计算机存储数据电子取证解决方案
面对缺陷电子证据存储介质,侦查人员无须先修理存储介质再进行司法取证,可以直接在缺陷存储介质上进行司法取证。而且,“司法机关专用电子证据提取平台”不仅能针对逻辑层缺陷进行司法取证,更能对物理层、固件层缺陷硬盘进行司法取证。

3、解密加密技术及口令获取解决方案
在司法鉴定取证的电子证据提取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数据被加密等情况,让侦破工作一度陷入困境。“司法机关专用电子证据提取平台”提供密码分析和密码破解技术,完美解决加密数据的司法取证难题。

4、司法鉴定取证源盘保护及电子证据固化解决方案
随着硬盘技术的发展,硬盘的容量越来越大,司法取证花费的时间变长,给电子证据的固化带来了新的挑战。“司法机关专用电子证据提取平台”搭载了专为TB级硬盘设计的拷贝技术,且拷贝速度达到全球第一。在电子证据的提取中也保证只读不写,最大程度的保护了源盘。

⑸ 报警或报案提供的证据材料执法机关会一直保存吗

会一直保存,理论上案卷是永久留存的,而且要上传到公安网上,在公安网里面永久保存。

你如果觉得案卷多,我们就不会保存就错了,几十年前的卷宗都有。而且现在是网上办案,网上和纸质版两套卷宗。公安网系统服务器里面的案卷,那是谁也没有权限删掉的。

人生在世不过短短几十年,从这个角度来讲,说是一直保存、永久保存,都是对的。

艾德:当大雪降下,冷风吹起,独行狼死,群聚狼生。夏天时可以争吵,但一到冬天,我们便必须保卫彼此,互相取暖,共享力量。When the snows fall and the white winds blow, the lone wolf dies, but the pack survives. Summer is the time for squabbles. In winter, we must protect one another, keep each other warm, share our strengths.提利昂:小子,请记住,虽然全天下的侏儒都可能被视为私生子,私生子却不见得要被人视为侏儒。慈祥的人:皮肤下面是肌肉。学着运用它们。你的脸长在你身上。脸颊,嘴唇,耳朵。微笑和愤怒不该像风暴一样忽去忽来。笑容应是仆人,当你召唤时才出现。

⑹ 证据登记表中的证据来源和证明目的怎么填写如果是照片证明填写

证据来源——指你的这个证据是如何收集的,例如,这个文件你是来源于谁的手上,或者其他方式得到的(如果你的来源不合法,请勿乱填,这样会导致你的提交证据无效或者缺乏公信力)证明目的——你提供的这个证据需要证明这个事情的哪一方面。例如,劳动纠纷中,工资条,证明目的就是证明这个劳动是存在的或者是这个钱数的实际数是多少。 至于你说的照片证明,我不知道是我理解不到,还是你没说清楚,这个没法解答。呵呵,再提供详细点。

⑺ 证据和证据来源怎么写

法律分析:证据就写证据的名称,例如借条,欠条等。证据清单中的证据来源是指你所提供的证据是从哪里得到的。如果是从别的单位或部门调查取得的证据,则来源就应该填写为具体的单位或部门。如果是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如实写上即可。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⑻ 证据及证据来源的问题

首先,证据是诉讼必要的,证据清单并不是。
证据清单只是实践中各个法院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方便法官审理,特别要求当事提供的明细,无法律上的依据。只是立案的要求,因此其内容、格式大都不严谨,多用法院提供的样式。实践中多为另外写一张证据目录,夹带在诉讼材料中、证据材料钱前。
诉状中并不一定要写明证据等其他附件内容,只需有原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即可。

其次,证据及证据来源为证据目录中常出现一项内容。不是必要填写,我们律师实践中大多粗略填写。如:合同,我们会写明“双方签订”;送货单,写明“原/被告提供”等等,以此类推

⑼ 电子证据的名称如何确定

关于电子证据的名称,各种论着的含义并不相同,如“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数据电文“、”网络证据“。目前,学界、实务中大多称以”电子证据“, 对其含义也逐渐达成共识。一般认为,电子证据,是在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记录系统中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电子证据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根据电子证据存储的系统不同,可分为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和存储在类似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1.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即数据是人为输入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的,采用电磁技术或者光存储等现代计算机存储技术存储于计算机特写介质上,并且能够通过计算机真实、形象地再现其记录内容。这些证据资料经常表现为:电子文档、软盘、U盘、或者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并记录的文件(如计算机操作系统的日志记录等)。

2.电子数据除了可以记录在计算机系统中之外,还可以存储在其他类似计算机系统之中。实践中,很多案件的这类证据对于事实的认定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例如手机短信,就是存储在计算机系统之外的。但仔细追究起来,它们又很难被归入传统的七种证据形式之中,而且这种数据除了存储方式与上述第一类电子资料有差别外,其他特征几无二致。正因为如此,所以国外现有的为数不多的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中,几乎都把记录存储在类似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资料纳到电子证据立法之中。

(二)根据电子证据运行系统环境的不同,可将电子证据分为“封闭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开放系统中的电子证据”与“双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1.“封闭系统”,是指由独立的某一台计算机组成的计算机系统,或者由多台以局域网方式连接的计算机组成的系统。其特点是计算机系统不向外界开放,用户相对固定,即便多台计算机同时介入数据交换过程,借助监测手段也可以迅速跟踪查明电子证据的来源。

2.“开放系统”则是指由多台计算机组成的广域网、城域网和校园网系统,其特点是证据来源不确定。常见的开放系统电子证据有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电子聊天证据等。

3.“双系统”,则是“封闭系统”与“开放系统”的合称。如果某一种电子证据不仅经常在封闭系统中出现,而且经常在开放系统中出现,那么可将这种电子证据称为“双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子签名等。

(三)根据电子证据形成过程中所处的环境可分为数据电文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与系统环境证据

1.数据电文证据,是指数据电文正文本身,即记载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灭失的数据,如E·mail的正文。

2.附属信息证据,是指对数据电文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而引起的记录,如电子系统的日志记录、电子文件的属性信息等,它的作用主要在于证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3.系统环境证据,是指数据电文运行所处的硬件和软件环境,即某一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传递、修改、增删的过程中所依靠的电子设备环境,尤其是硬件或软件名称和版本。

上述三种证据的证明作用是不同的。数据电文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法律关系或待证事实,它是主要证据;附属信息证据主要用于证明数据电文证据的真实可靠;系统环境证据则主要用于在庭审时或鉴定时显示数据电文的证据,以确保该数据电文证据以其原始面目展现在人们的面前。

(四)根据电子证据形成的方式可分为电子设备生成证据、存储证据与混成证据

1.电子设备生成证据,是指完全由电子计算机等设备自动生成的证据。这一种电子证据的最大特点是完全基于计算机等设备的内部命令运行的,其中没有掺杂人的任何意志。电子设备生成证据的准确性相当高,影响电子设备生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因素主要是其准确性。

2.电子设备存储证据,是指纯粹由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录制人类的信息而来的证据,如对他人电话交谈进行秘密录音得来的证据,又如由人将有关合同条文输入计算机形成的证据等。对此类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判断,除了要考虑计算机等设备的准确性外,还要考虑录入时是否发生了影响录入准确性的因素等。

3.电子设备混成证据,即计算机存储兼生成证据,是指由电子计算机等设备录制人类的信息后,再根据内部指令制动运行而得来的证据。由于这类证据兼有上述两种证据的性质,因此对其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判断均要复杂得多。

⑽ 证据来源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盗窃罪的认定必须是行为人以秘密手段实施窃取公私财物且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一般是意图将公私财物置于自己或是第三人的控制下而非法占有。盗窃既遂的标准一般采纳失控说,即被盗财物脱离了所有人、持有人或是保管人的实际控制。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