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网上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还未通过审核可以删除吗,如何删除
摘要 一般来说,未通过审核,过一段时间是可以直接删除的
2. 排污许可证注销申请怎么写
法律分析:1、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2、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申报登记。3、环保手续完善(拟申请排污的生产线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并已竣工验收合格)。4、排污单位内部有较完善的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奖罚制度,并制定可行的环境管理计划。5、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台帐或记录齐备。6、排污单位的排污口符合《云南省排污口设置和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7、按国家规定按期交纳排污费8、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3. 什么是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制度
法律分析: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它是排污申报登记的法律化。实行这一制度,有利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掌握有关污染物排放和污染防治情况的准确信息,为进行其它方面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该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其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 排污单位如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第八条对排污申报登记进行了规定。第五条 排污单位必须在指定时间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提供防止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六条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申报登记表,经本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审批。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新建和技改项目,试产前3个月内按第六条规定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第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应提前15天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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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网上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还未通过审核可以删除吗,如何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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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排污许可证平台变更过程中的固体废物排放信息应如何修改
《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明确,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原核发机关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
(二)《暂行规定》第十条中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二十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后,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二十日内。
(四)国家或地方实施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核发机关应主动通知排污单位进行变更,排污单位在接到通知后二十日内申请变更。
(五)政府相关文件或与其他企业达成协议,进行区域替代实现减量排放的,应在文件或协议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
(六)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证变更步骤
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在业务办理板块选择“许可证变更”模块,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点击进入“许可证变更”模块,点击页面中的“我要变更”按钮,即可填写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排污单位申请变更时,需先填写变更类型和变更内容/事由。前一次排污许可证申请信息自动带入,排污单位可在原有信息基础上填写或修改变更内容。
排污单位填写完所有信息后,点击“提交”按钮,即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申报。系统会对变更内容进行标识,绿色文字为排污单位变更过程中新增内容,红色文字为排污单位变更过程中修改内容。
7. 网上提交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还未通过审核可以删除吗,如何删除
摘要 已经提交了!就不能删除了
8. 排污许可证申请流程
法律分析:初次申领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换发正式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1、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报告。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表。3、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文件材料。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要提交试生产、试运行批准文件。4、省辖市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5、排放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须提交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材料。6、省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7、当地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文件。8、排污费交款通知书和“一般缴款书”回联。9、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核发意见和核定文件,包括各类污染物排污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浓度限值、排放去向、排污许可证发放类型等。10、环境管理规章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规程、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环境管理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三)按照污染物排放口、主要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厂界申请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自行监测方案等信息;(五)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等信息,及其是否涉及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情形的情况说明。
9.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 排放污染物 、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生活垃圾的申报登记不适用本规定。 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经其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排放污染物的个体工商户的排污申报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排污单位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后一周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交回《排污申报登记注册证》。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