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删除手机上的地名趣闻
可以在浏览器里关闭位置信息,以网络浏览器为例,设置方法:启动网络浏览器后,单击“菜单”。
在“菜单”,弹出的快捷菜单中,单击“设置”命令。在系统弹出的“设置”标签页中,拖动到底部,单击“显示高级设置”超链接。在“隐私设置”目录下,单击“内容设置”按钮。
在“内容设置”拖动到“位置”目录中,单击选择“不允许任何网站跟踪你所在的位置”。然后,单击“完成”按钮。
‘贰’ 地名趣闻怎么删除
可以手动删除地名趣闻,然后清理垃圾。用360删除。进入安全模式删除。360卫士软件管家也有360安全卫士清理系统可以将残留数据删除。
‘叁’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200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适应我市建设、发展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地名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名称、居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岩、溪、泉、岛屿、礁、沙滩、港湾、水道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
1.集镇、自然村、片村、城镇内的居民住宅区、区片等名称;
2.城镇道路、街、巷等名称;
3.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以及其他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名称;
(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包括:
1.广场、机场、铁路(站、线)、公路、隧道、大中型桥梁、人行和车行立交工程、车站、港口、码头、航道、海堤、水库、水渠、水闸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市政、交通、水电设施名称;
2.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3.工业区、开发区名称;
4.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其办公楼(群)。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市政等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地名管理应从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第六条对推广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地名命名与更名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
(二)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尊重当地历史、风俗文化和当地群众的意愿,反映自然地理特征;
(三)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称;
(四)原则上不使用人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本市地名;
(五)各类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第八条地名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不单独使用通名作地名,禁止通名叠用。第九条地名的用字应准确、规范、简洁易懂、声韵和谐。避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被淘汰的异体字及同音字。不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命名本市地名。第十条行政区划专名应与驻地名称一致。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人文景点名称,应选用当地地名。第十一条本市范围内的地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第十二条新建和改建的居住区、开发区内的地名命名应体现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第十三条城镇道路、人工建筑物使用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道:指宽度(包括人行道)40米以上,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道路。
(二)大街:指宽度(包括人行道)40米以上,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商贸繁华路段。
(三)街:指商贸集散路段。
(四)路:指宽度4米以上,长度200米以上的道路。
(五)巷:指居民片内宽度在4米以下的小路。
(六)楼、阁:指2至7层的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
(七)大楼:指8至11层的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
(八)大厦:指12层以上的大型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
(九)商厦:指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其余为办公楼的多层及高层建筑。
(十)广场:指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整块露天公共场地或整块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的多功能建筑物(群)。
(十一)中心:指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十二)城:指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功能齐全的大型建筑群。
(十三)花园、苑:指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为总占地面积40%以上的住宅区。
(十四)别墅:指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以低层住宅楼为主、建筑规格较高、环境良好的住宅群。
(十五)山庄:指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靠山的、以2至3层为主、建筑规格较高、环境良好的住宅群。
(十六)里:指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群。
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市民政部门可适时对城镇道路、人工建筑物的通名进行调整,在征求有关部门、地名委员和专家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肆’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厦门市劳动监察规定(1996年10月2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二)厦门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规定(1996年11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三)厦门市海域环境保护规定(1996年11月2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
(四)厦门市禁止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管理规定(1999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
(五)厦门市城镇住房交换管理规定(2000年8月17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六)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2000年11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二、对下列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经济特区外国人“特区旅游签证”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公布)
⒈第五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特区旅游签证时免填申请表,免交照片,但需要填写入境登记卡,接受边防检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⒉删除第九条中的“或前往厦门经济特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⒊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其活动范围限于厦门岛和鼓浪屿内。”
(二)厦门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⒈第十九条修改为:“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执行。”
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所属辖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动物的活动,消灭病媒动物的孳生场所。除四害的管理办法按照《厦门市除四害管理办法》执行。”
⒊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妨碍爱国卫生工作正常开展,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三)厦门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1995年11月13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⒈第八条修改为:“市、区审计机关每年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市、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⒉第十条中“审计意见书”修改为“审计报告”。
⒊第十二条修改为:“市、区审计机关每年6月至9月期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四)厦门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5年12月2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第十九条中“《厦门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⒉删除第二十七条。
(五)厦门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1997年11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6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第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⒉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
⒊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厦门岛内公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以及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区政府所在镇(街)的道路与公路相交的主要路口上的交通安全设施,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管理。”
(六)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3日厦门市政府令第75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04年1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1998年12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02年4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⒈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厦门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是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租赁主管部门产)。租赁主管部门可委托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机构负责有关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⒉第九条中“15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工作日”。
⒊第四十三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八)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规定(2000年8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
第一条中“《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九)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5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
⒈删除第十一条第三项中“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按照有关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⒉第十二条中“开工备案登记”修改为“开工报告”。
(十)厦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2004年1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公布)
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修改为“《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
(十一)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2008年10月1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⒈第四条修改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基础测绘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⒉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款后增加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地名书写应按国家规定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准;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汉语拼音方案》和《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二、第十九条修改为“对新规划入网的城镇道路,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评审确定后送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根据规划方案提出道路预命名意见,并会同规划、市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先确定其名称。开发建设单位申报、立项部门批准立项时应使用预先确定的名称。
因规划项目调整须变更名称的城镇道路,立项部门应将立项批复文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七日内向申报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的更名通知,并抄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民政部门更名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政部门办理名称变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应使用民政部门确定的名称。”三、第二十条修改为“对未规划入网的城镇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证前,应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名称。民政部门应在受理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其名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时应使用民政部门确定的名称。
居民住宅区和城镇道路的名称经民政部门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民政部门应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推广使用。”五、第三十一条中的“下列各类地名标志,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新”修改为“下列各类地名标志,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分别负责设置、维护和更新”。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行政区域界位,城镇道路、街、巷、镇、村驻地,集镇、自然村等地名标志和门牌、楼牌标志,由民政部门负责;”。
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第三十一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并修改为“市内公交站牌和其他市政设施的地名标志,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十条第一款:“民政部门应及时将标准地名、地名标志的设置等地名管理信息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款项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陆’ EXCEL如何自动删除某列某单元中包含地名的单元;
假定B列B1:B419区域为全国市级以上地名表(注意不能有空单元格)
C1数组公式(一):
=IF(SUMPRODUCT(IF(ISNUMBER(FIND($B$1:$B$419,A1)),ROW($B$1:$B$419),0)),"",A1)
需要同时按 ctrl+shift+enter 输入
向下填充
--------------------------------------------
C1数组公式(二):
=SUBSTITUTE(A1,INDEX(B:B,SUMPRODUCT(IF(ISNUMBER(FIND($B$1:$B$419,A1)),ROW($B$1:$B$419),0))),"")
需要同时按 ctrl+shift+enter 输入
向下填充
---------------效果分别如:
A列 B列 C列(一) C列(二)
A1北京烤鸭 北京 A1烤鸭
A2包子 成都 A2包子 A2包子
A3饺子 A3饺子 A3饺子
An成都水熟鱼 An水熟鱼
‘柒’ 怎么把百度地图上的地名删除啊 我想得到一份纯的卫星地图
如果是网络地图卫星模式的话,可以去除地图右上角的“显示路网”的勾选,如果是普通地图模式那就不清楚了!
‘捌’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实现地名的规范化,适应我市建设、发展和社会交往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地名命名,更名,使用以及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地名是指:
(一)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区、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名称、居民委员会名称。
(二)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岩、溪、泉、岛屿、礁、沙滩、港湾、水道等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
1.集镇、自然村、片村、城镇内的居民住宅区、区片等名称;
2.城镇道路、街、巷等名称;
3.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以及其它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群)名称。
(四)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包括:
1.广场、机场、铁路(站、线)、公路、隧道、大中型桥梁、人行和车行立交工程、车站、港口、码头、航道、海堤、水库、水渠、水闸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市政、交通、水电设施名称;
2.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名称;
3.工业区、开发区名称;
4.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其办公楼(群)。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公安、市政等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地名管理应从地名形成的历史演变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第六条对推广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地名命名与更名第七条地名的命名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国家尊严和民族团结;
(二)结合城乡建设规划,尊重当地历史、风俗文化和当地群众的意愿,反映自然地理特征;
(三)禁止使用不良文化色彩的名称;
(四)原则上不使用人名命名本市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和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本市地名;
(五)各类派生地名与主地名统一。第八条地名由通名和专名两部分组成。不单独使用通名作地名,禁止通名叠用。第九条地名的用字应准确、规范、简洁易懂、声韵和谐。避免使用生僻字、繁体字、被淘汰的异体字及同音字。不使用“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命名本市地名。第十条行政区划专名应与驻地名称一致。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人文景点名称,应选用当地地名。第十一条本市范围内的地名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第十二条新建和改建的居住区、开发区内的地名命名应体现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第十三条城镇道路、人工建筑物使用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道:指宽度(包括人行道)40米以上,长度在2000米以上的道路。
(二)大街:指宽度(包括人行道)40米以上,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商贸繁华路段。
(三)街:指商贸集散路段。
(四)路:指宽度4米以上,长度200米以上的道路。
(五)巷:指居民片内宽度在4米以下的小路。
(六)楼、阁:指2至7层的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
(七)大楼:指8至11层的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
(八)大厦:指12层以上的大型综合性办公楼、商住楼。
(九)商厦:指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其余为办公楼的多层及高层建筑。
(十)广场:指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整块露天公共场地或整块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以上(不包括停车场和消防通道)的多功能建筑物(群)。
(十一)中心:指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具有特定功能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十二)城:指用地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功能齐全的大型建筑群。
(十三)花园、苑:指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绿地或人工景点面积为总占地面积40%以上的住宅区。
(十四)别墅:指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以低层住宅楼为主、建筑规格较高、环境良好的住宅群。
(十五)山庄:指占地1万平方米以上,靠山的、以2至3层为主、建筑规格较高、环境良好的住宅群。
(十六)里:指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群。
‘玖’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一、废止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
(一)《厦门经济特区保税生产资料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号发布)
(二)《厦门市商品质量售前报验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发布)二、对下列厦门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厦门市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9号发布)
1、第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境外企业必须在所在国或地区合法注册”。
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境外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境外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申报材料”。
2、第七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设立代表处,应由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咨询公司承办。经核准的咨询公司的名单每年公告一次”。
3、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应分别于二个工作日和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及复审的审批意见”。
4、本规定中“市外资委“修改为“市外商投资行政管理部门”。
(二)《厦门市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号发布)
1、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航运企业从境外购进的二手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所购船舶船龄必须符合交通部有关规定”。
2、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交通部批准,国外船公司的船舶、国内航运企业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船舶可从事厦门港国际班轮运输和非班轮运输”。
删除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3、本规定中“市交通局”修改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三)《厦门市酒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4号发布)
1、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厦门市酒类管理机构、区贸易主管部门委托的酒类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酒类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对酒类产品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2、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方可从事酒类生产”。
3、删除第八条。
4、删除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5、删除第二十条中“《进口酒类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6、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从事酒类展销活动,须报酒类管理机构备案”。
7、删除第二十五条中“《进口酒类零售许可证》每二年审验一次”的规定。
8、第三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无《酒类批发许可证》从事酒类批发的,由酒类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数额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9、本规定中“厦门市酒类专卖局”相应修改为“酒类管理机构”。
(四)《厦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7号发布)
1、第五条中“市鱼场管理处”修改为“鱼市场开办者”。
2、第六条中“各市鱼市场管理机构”修改为“鱼市场开办者设立的市场服务机构”。
3、第七条修改为:“鱼市场各项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4、删除第十一条。
5、删除第十九条。
6、删除第二十条中“情节严重的,吊销采购许可证”。
7、本规定中“水产局”修改为“水产行政管理部门”。
(五)《厦门市测绘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发布)
1、第六条第(五)项修改为:“任务完成后提交委托单位使用时,应向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一份完整的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技术总结和薄膜二底图,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归档。”
2、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成图,未经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境外提供;确需向境外提供时,应将有关文件、资料送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处理后向保密部门办理出境审批手续。”
(六)《厦门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6号发布)
1、第十条修改为牶“使用活动护栏的单位,应有专人看管活动护栏。车辆进、出时,及时开启和关闭活动护栏,维护活动护栏周围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
2、第十四条修改为牶“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设专人看管活动护栏或不及时关闭活动护栏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活动护栏改设固定式护栏,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厦门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发布)
1、第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道路货物运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还须提交国家规定的有关材料。”
3、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八)《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实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和义务兵立功奖励金制度。
城镇户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生活费收入的30%
标准发放;农村户籍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5%的标准发放。
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含优待奖励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含优待奖励金)的资金渠道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异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享有户籍地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本市公民因工作单位跨户籍地入伍,其优待金(奖励金)由征集地发放。”
(九)《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5号发布)
1、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三条第二款:“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市民政部门可适时对城镇道路、人工建筑物的通名进行调整,在征求有关部门、地名委员和专家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2、删除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工程开工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命名。其名称经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居民住宅区的地名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工程开工后,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经区、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原第二十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并修改为:“新建居民住宅区、商住楼、综合性办公楼等建筑物的名称,立项部门应将该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不需办理建设项目立项的,规划部门应将规划批复文件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建筑物名称,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立项部门和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之日起三日内回函,说明更名的理由,同时将回函抄送开发单位。立项审批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及时通知开发单位更改建筑物名称。开发单位应在接到立项审批部门或规划审批部门的更名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立项审批部门和规划审批部门办理更名。立项审批部门和规划审批部门应将建筑物更名或注销的相关批复文件再次抄送同级民政部门。
依照前款规定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作为该建筑物的标准名称。因建设项目规模调整等原因进行更名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5、第四十条调整为第四十一条,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对地名命名、更名的,由同级民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或送有关主管部门责成下级人民政府或部门改正。”
6、第四十一条调整为第四十二条,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期限变更不符合规定的建筑物名称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7、第四十三条调整为第四十四条,并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使用非标准地名,使用非标准建筑物名称,或不按规定书写地名标志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6号发布)
1、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园内的绿化及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方案,由市公园主管部门审批”。
2、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园现有土地和纳入城市规划的公园用地,公园管理单位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由规划部门和土地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区管辖公园土地改变使用性质的,在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前还需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3、第二十条修改为:“公园内设立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要求,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公园内举办展览、表演、游乐等活动,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举办的活动应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景观环境。”
5、删除第二十四条。
(十一)《厦门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7号发布)
1、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但直接向租赁主管部门租用的直管公房和单位分配给职工本人居住的住宅用房除外。”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应在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2、第九条修改为:“租赁主管部门在收到出租人提交租赁登记备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审核,符合本规定的,给予登记备案;不符合本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出租人。”
3、删除第十条。
4、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租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出租人应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后15日内到租赁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删除第十一条第二款。
5、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6、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规定,不按期申请登记备案的,由租赁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7、删除第三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规章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二00二年四月十六日
‘拾’ 如何去掉百度地图里的地名,只留下线框
如果是网络地图的话,勾选右上角的“显示路网”即可,这样就会去掉地名,只留下线框了。
网络地图标记地点,点下标记按钮,并在想要进行标记的地方单击鼠标左键,此时会弹出一个窗口,可以设置标记的名称和备注,并且通过点击右上方的标记图标,还可以改变标记样式。
网络地图简
网络地图提供了丰富的公交换乘、驾车导航的查询功能,为您提供最适合的路线规划。不仅知道要找的地点在哪,还可以知道如何前往。
同时,网络地图还为您提供了完备的地图功能(如搜索提示、视野内检索、全屏、测距等),便于更好的的使用地图,便捷的找到所求以及周围的公共服务等。
网络地图(Bai Map)是为用户提供包括智能路线规划、智能精准导航(驾车、步行、骑行)、实时路况、等出行相关服务的平台。
网络地图作为新一代人工智能地图,秉持”科技让出行更简单“的品牌使命,以"科技"为手段不断探索创新。伴随AI时代的到来,网络地图不仅实现了语音交互覆盖用户产品使用全流程,还上线了AR步导、AR导游等实用功能,且地点信息丰富,更加方便用户的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