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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划生育的几个采访问题

发布时间: 2022-06-07 19:09:44

⑴ 计划生育问题

我国30%~40%的人口可以生育两个以上孩子
国家人口计生委新闻发言人于学军7月10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绝大部分省区市独生子女结婚可以生二胎,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改变,计划生育政策也并非出生性别比失衡的根本性原因。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绝不是简单的‘一胎化’、‘一孩化’政策,而是分类指导、有所区别。”于学军表示。

目前,我国30%~40%的人口可以生育两个以上孩子。

据介绍,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非常不平衡。各地在发展的不同时期,人口问题有很大的差异,所以具体的生育政策由各地自行规定。比如,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等省市实行的是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有19个省规定,在农村,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允许再生一个孩子;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的农村,实行的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西藏等部分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允许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

目前,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还有6个省规定,在农村,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为了更好地宣传我国的计生政策,编辑特制作此策划,将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生条例集中展示给读者,以便广大百姓能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自己所在地的计生政策,依法生育。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为了更好地宣传我国的计生政策,编辑特制作此策划,将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生条例集中展示给读者,以便广大百姓能更方便更全面地了解自己所在地的计生政策,依法生育。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双方按照法定结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夫妻双方或者女方为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因伤残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劳动力缺乏的山区、半山区的农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同胞兄弟中一人婚后没有生育能力或者因特殊原因不能结婚,其他人各生一个子女的,经协商一致,准许其中一人再生一个。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或归国华侨的。

夫妻一方经地(市)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患不育(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怀孕的,经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女孩的;

(二)在未被列入移民规划的山区贫困自然村居住7年以上,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男到有女无儿家落户、赡养扶助女方父母的;

(四)男方的同胞兄弟或同胞兄弟的配偶,年龄超过30周岁,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鉴定,没有生育能力的。

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女方姐妹多人,二人以上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只批准其中一人。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因计划生育政策试点、科学研究及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根据夫妻双方的意愿,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且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的;

(三)国有煤矿企业职工,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此项工作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一个子女为女孩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一方残疾,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提倡优生,适当少生;要求节育的,给予技术服务。

其他少数民族(全国总人口在一千万以下的)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汉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二)少数民族公民,一方未育,另一方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公民,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三)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怀孕后无正当理由引产,或者生育后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死亡的;

(四)属于离婚后再婚的男方,其离婚判决书中记载因生女孩而离异的。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的;

(四)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三)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四)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五)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

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

(三)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鼓励晚婚、晚育,促进优生、优育。

依法结婚的夫妻,已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一)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者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经市(行署)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且医学上认为能够生育健康儿的;

(五)特殊情况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以及夫妻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个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夫妻一方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患有不孕(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恢复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间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生育过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一)妊娠16周以上,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证据证明的。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

(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子女;

(三)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实行计划生育证制度。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当申请领取计划生育证:

(一)生育第一胎的,在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夫妻双方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发给《一胎生育证》;

(二)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鉴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领取《一胎生育证》;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可以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的。

(三)只有一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技术鉴定组织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连续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者在本省定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定居的。

(八)双方均系华侨,一方回国时间在6年以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双方均为农民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结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二人以上的,只能准许一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者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丧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⑵ 关于计划生育的问题

1、生孩子首先要办理准生证,没有准生证的生育即使时候补办,也可能会被罚款。如果你们婚后2个月生孩子,只要有准生证就没问题,没有就可能罚。

2、计划生育政策各省略有不同,不知道你哪个省的。以浙江省为例(一下皆是),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

3、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注意要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再生一个。

4、现在生育二胎浙江省没有时间间隔规定。

5、各地政策有区别,问题太细,建议咨询计生部门。

以上规定都是浙江省的,如果你是其他省份,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你可以查找《××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里面都有。

⑶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 - 政策解读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
避孕节育政策、奖励优待政策和限制处罚政策等几个方面,其中生育政策是整个计划生育政策的核心。

中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计划生育作为一个基本原则确立在总则之中。概括的讲,计划生育就是指有计划的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使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1、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而言,计划生育就是在中国或整个地区范围内,对人口发展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使人口的增长同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对一个家庭或一对育龄夫妇而言,则是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子女,以适应家庭与社会的要求。

2、在人口发展速度超过社会和经济发展速度时,应采取节制生育的政策、降低人口增长速度。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以降低人口出生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3、针对中国的国情,计划生育不仅是对人口数量上的控制,而且是为提高人口素质把关。提高人口素质人口实体的各种素质,如思想素质、身体素质、文化素质等等,是计划生育的更高层次上的要求。为了提高中国人口素质,应采取如下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积极提倡优生;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教育事业;进一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扩大集体福利,保障妇幼健康,同时对青年加强优生、卫生、婚姻生育观和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
编辑本段 回目录 计划生育 - 相关法规70年代初以来中国政府开始大力推行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
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中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7年10月28日,修改后的节能法将节约资源确定为基本国策。计划生育不再作为中国基本国策。

《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宪法》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为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五)夫妻中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
(六)夫妻双方均属农业人口,第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编辑本段 回目录 计划生育 - 政策溯源英国牧师托马斯·罗伯特·马尔萨斯在1798年发表的《人口学原理》中,
计划生育
最早预言:人口增长超越食物供应,会导致人均占有食物的减少。并认为只有自然原因(事故和衰老),灾难(战争、瘟疫、及各类饥荒),道德限制和罪恶(马尔萨斯所指包括杀婴、谋杀、节育和同性恋)才能够限制人口的过度增长。他倾向于用道德限制(包括晚婚和禁欲)手段来控制人口增长。

1949年~1961年。马寅初在1957年7月的人民日报上发表《新人口论》提出节制生育政策。当时中国没有明确的人口生育政策,但由于政府严格限制流产等规定,被专家认为,实际上是在实行鼓励人口增长的生育政策。

1962~1969年。限制生育政策提出,并在部分市、县试行。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批示。一年之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提出,大力提倡晚婚。并对不利于计划生育的规定进行了修改。1964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节制生育的实际工作在城市展开,农村约有五分之一的县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

1970~1980年。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形成并全面推行。1970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计划正式纳入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73年明确了“晚、稀、少”的方针,经过逐步发展,政策明确要求,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3年以上。

1980年~1984年。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抽紧。198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在此情况下,计划生育政策一度抽紧。地方政府最终把“提倡”当作“政治任务”来抓。基本只准生一个孩子。这形成了国家生育政策与家庭个人生育需求之间的重大反差。1982年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

1984年-现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并稳定下来。在农村放宽了生育二胎的条件。并且各省、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条例,实现了区别对待、多元化的生育政策,缓和了计生矛盾。这一政策在主流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和“关爱女孩行动”以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等各项试点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2004年9月表示,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工业化还没有完成,老龄化就提前到来,规模大、速度快。是“未富先老”。英国等发达国家从成年型社会向老年型社会转变用了80年,同期人均GDP为5000美元到10000美元;而中国完成这种转变只用了20年左右,人均GDP只有1000美元左右。(以上摘自2004年10月21日《新世纪》)
编辑本段 回目录 计划生育 - 二胎政策2005年中国人大会议期间,
计划生育
针对社会关注的“二胎政策能否松动”的问题,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李宏规透露,中国还将继续稳定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不过国家已经把生二胎的权力下放给各省市人大自行规定。作为河南团的中国人大代表,李宏规在人民大会堂接受采访时介绍,目前,上海等部分省、市已经出台规定,允许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生育第二胎。“上海已经连续10年人口负增长了,主要是计划生育的国策执行到位和社会经济方面的原因。”据他介绍,上海独生子和独生女结婚后生二胎的比例大概占20%-30%。

2006年5月,国家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现行的政策不是“一胎政策”。他说,中国的生育政策不是“一胎”政策。在城市,男女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在农村,多数省规定,生了一个女孩的可以再生一个;云南、青海、宁夏、新疆、海南等省(区)规定农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西藏农牧民没有生育数量的限制。因此,党中央已明确指出,“十一五”时期必须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针对有人提出调整生育政策,实行“奖一,放二,禁三”可以有效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张维庆说,中国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的主要原因是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养老保障体制很不健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升高与生育政策有没有关系呢?有一定的关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韩国、印度以及中国台湾地区都存在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但都没有较严格的生育政策。因此,现在调整生育政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问题。

2006年9月,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李芸莉,和网友交流时谈到人口结构问题,李芸莉表示,政府对于国家的人口结构问题、年龄结构问题有考虑,实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可生育二胎的政策,就是人口资源的一个过渡,“大家都知道,北京独生子女的这一代大都是在80年代,他们这一代人就可以生两个子女了。希望符合这个条件的人都可以把二胎生下来,这样对于未来解决北京劳动的问题,老龄化的问题都有好处。”她同时表示,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会有太大变化。

2008年3月,新闻发言人吴建民出席中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他在回答CNN西班牙分台记者关于中国独生子女政策的问题时谈到,独生子女政策是中国根据当时的情况,没有别的选择,只有选择这样一个政策。 这个政策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大概从70年代到上世纪末,中国一共大概少生了3亿—4亿人。任何政策都是从实际出发的,经过许多情况的变化,是不是需要对一些政策进行调整,有关部门正在考虑。这一观点引发了民间关于能不能生二胎,要不要生二胎的热议,一些有关独生子女性格形成分析及相关利弊的深层讨论也浮出水面。
编辑本段 回目录 计划生育 - 结果复杂计划生育结果复杂,
计划生育
对中国人口结构,文化都产生了很大影响。它使中国人口增长率达到极低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1990年代末生育率为1.3,若继续维持计划生育,中国人口达到13.4亿后将快速下降,在2100年降至4.7亿(每下一代相当于上一代人口62%)。

‘计划生育’政策产生的后果极为复杂,对中国的人口结构,文化,家庭伦理观念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它使中国人口增长率达到了史无前例的低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人口普查办的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均显示1990年代后期只有1.3左右的生育率,如果继续目前的1.3左右的生育率,中国人口达到顶峰13.4亿后快速下降到2100年的4.7亿(每一代只相当上一代的62%);中国人口数量将在二十一世纪直线下降。

人口结构
目前中国的人口结构严重失衡。表现在:1、社会老龄化迅速提前到来2、男女出生比例严重失调为将来的社会平稳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

⑷ 咨询一个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方面的问题

第十八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全国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六)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山区、坝上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九)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十)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 一)平原、丘陵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 (十 三)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其他特殊情况的。 因为不符合以上十三条再生育的规定,所以不能申请在生育。

⑸ 高分在线求助`关于计划生育的一些问题`希望能得到最满意的答案`我是福建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生育调节 第五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一对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一)晚婚后怀孕生育; (二)女方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 (三)男方三十周岁以上生育。 第六条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 (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 (四)孩子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 (六)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没有孩子),一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孩子的;或者一方为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七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孩子,除适用第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 (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且已丧失生育能力; (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 ; (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 (五)只有一个女孩。 夫妻双方均为渔民;或者夫妻一方连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继续在井下采掘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参照前款第(五)项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除适用第六、七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 育一个孩子: (一)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 (二)夫妻双方回国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 (三)所生孩子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孩子。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第(三)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村)民,一方为香港、澳门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以及香港、澳门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孩子数。 夫妻一方为台湾居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少数民族(除壮族外)一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者在少数民族乡、村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二)两个孩子中有一个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生育两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 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所生孩子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在四周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一)符合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 (二)符合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 (三)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四)女方年龄在三十周岁以上。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非遗传性残疾,须取得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的医学鉴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孕症、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丧失生育能力,须取得县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医学鉴定。 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孩子数,含合法收养的孩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例所称的生育一个孩子,即生育一胎孩子。 第十一条 以下情形属违反本条例规定提前生育: (一)婚前(含未达法定婚龄)怀孕生育; (二)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 (三)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 (四)城区人口未按晚育要求生育。 禁止婚外生育。非法收养、送养以及遗弃孩子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对遗弃孩子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患有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施行绝育手术或者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证;要求再生育的,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生育证的领取、发放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章 节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一项有效的节育措施,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具体办法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应当责成其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经医学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治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或者救济。 第十五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的,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吻合手术,手术费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或者承担。 第十六条 接受节育手术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假期。接受绝育手术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单位可给予五至七日假期。 在落实节育措施休假期间,或者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期间,或者施行吻合手术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接受绝育手术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村(居)民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第十七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服务网络的管理,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市、区)、乡(镇)设立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开展计划行生育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节育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计划生育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发放工作。 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简便的避孕节育新技术。 第四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部门制定的有关规

⑹ 计划生育的常识性问题有哪些

您好!计划生育的常识性问题如下: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如何理解“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的含义?
答:2002年9月1日实施。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生育的自由;2、人人享有法律上的平等生育权利
3、公民有实现计划生育的权利,即依法负责决定生育子女数量和选择生育时间的权利。
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多少岁?什么叫晚婚、晚育?
答: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此法定婚姻迟3周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三、怎样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地位?
答: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受到哪些奖励的行为有几种?
答:有五种:⑴晚婚晚育 ⑵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⑶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或无子女
⑷自觉落实节育措施 ⑸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
五、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六、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
答: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七、计划生育“三为主”工作方针是指什么?
答: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八、生殖健康的定义是什么?
答:旨在生命的各个阶段,生殖系统及其功能和生殖过程中的体质、精神和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不适。
九、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答: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
十、目前常用的避孕药具有哪些?
答:口服避孕药、避孕针、外用避孕药(膜、拴、胶东)避孕套、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剂。
十一、常用的避孕方法有哪几类?
答:⑴宫内节育器 ⑵女用避孕药,包括口服避孕药、注射用避孕针、皮下埋植剂等
⑶外用避孕杀精剂,如栓剂、药膜等 ⑷避孕工具,如避孕套等 ⑸其他方法,如安全期避孕、体外排精等
十二、什么是“紧急避孕”?
答:是指妇女在无防护的性生活或在房事时发现避孕套滑脱、破裂而需要采取补救性的紧急避孕方法。
十三、学校应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发展哪些方面的教育?
答: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十四、什么叫优生优育?
答:优生就是生育健康的孩子。优生是人类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才能有效地改进人类本身素质以生育健康的婴儿。优育是指孩子出生后,在适宜的环境中对孩子进行科学的教育,使其遗传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包括保健和教育两方面。
十五、什么年龄结婚最好?
答:结婚的最佳年龄应该是男女双方23——27岁。
十六、已婚女学生在学校上学期间生育如何规定?
答:根据《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指出,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
十七、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如何规定?
答: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违法生育的,按照其户口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处理,所在高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是党员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十八、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答:全面放开二胎的政策是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十九、写在超生罚款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超生三胎的处罚标准如下: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 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
谢谢阅读!

⑺ 我急需一篇采访计生所所长的采访提纲

2011年十万大学生寒假社会服务活动“十个一”内容之3
采访9——《与乡镇计生服务所所长面对面》采访提纲
(采访成员:第9小组成员)
一、2011年是建党90周年。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历史进程中,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加强自身建设,与时俱进地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为进一步激发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生机活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广西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已于今年5月初全面铺开。从本地实际出发,我们如何以更加积极主动的态度扎实开展好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
二、开展我们乡镇的计生工作,尤其是在推动诚信计生工作的过程中,我们乡镇如何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区计生委提出的工作要求,从而更好地做好乡镇的计生工作?
三、紧贴群众的利益来采取解决措施,力求做到诚信为民、政策为民、执法为民、服务便民,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那我们服务所怎样坚持从实际出发,开创我们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的新局面?
四、打铁还需自身硬。计生服务所所长是乡镇计生工作的核心,其素质、能力和作风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委领导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到基层计生工作的开展及有效地推进。作为乡镇服务所所长,在着力提高自身驾驭发展的内在素质方面,您是怎样做的?
五、“十一五”期间,我区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人口工作,低生育水平继续稳定,综合治理人口问题格局初步形成,改革创新,完善计生利益导向机制,诚信计生有成效,人口发展成就显着,人口工作亮点突出。今年是“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的关键一年,我们乡镇在“十二五”时期的人口工作方面,有什么创新的发展思路和举措来推动乡镇的人口工作?
采访文章要求:文章一律采用访谈形式,基本格式依次是主标题、副标题、作者名字、正文、采访手记。主标题视具体情况而定,力求生动、简洁、突出重点。因为采用访谈形式,副标题应该表述为“访某某市某某县(区)某某乡镇(职务)某某”。字数要求全文不超过2000字,采访手记不超过200字。字体一律采用宋体,五号字。“采访手记”四个字用黑体标注,采访手记后加破折号署作者名字。采访图片统一以jpg格式(单独上传,不要置于文档内)。
来稿文件命名为乡镇编号+姓名+文件名,例如:0763韦娟—访河池市XX县XX镇计生服务所所长
投稿邮箱:来稿请发送到千千网邮箱:[email protected]
2011年广西十万大学生党团员创先争优寒假社会活动
组委会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⑻ 计划生育存在哪些问题及解决办法

1、计划生育宣传工作不到位 近几年来给广大群众的感觉是计划生育工作不紧了,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宣传不够,没有很好的宣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在计划生育转变管理方式上没有引起重视,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安排,人员配备等方面,都不是按照首位工作的考虑。而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要求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计划生育工作负总责任不动摇,再次明确了计生工作的重要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对象面广、文化素质差异较大、层次复杂、年龄跨度大、由于至今没有一个全民性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协调的明确的政策与文件规定,计划生育部门很难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尤其是文艺团体和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单位收费较高,大大限制宣传力度。 2、违反生育政策时有发生 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没有完全深入人心,部分城市干部职工和农村群众生育观念滞后,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弄虚作假、偷生、超生,另外还有假双胞胎、假收养等问题依然存在,非法收养增多。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由民政、公证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收养一个子女,然而部分人为了躲避行政和经济处罚,千方百计把亲生的子女审报为收养、拾养,钻政府的空子。 3、组织群众,调动群众积极性难 在农村传统的生育观念还存在,计划生育工作服务对象是广大农村育龄群众。他们整体生活水平低,一年播种、施肥、收割、复种,全靠劳力,农活繁多;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家庭条件不同,一部分人先治富了家里用电磁炉,有的还用柴火做饭,在山区的居民连吃饭的醋都没有;居住环境不同、分散,有的住在交通便利的公路旁,有的住在川地里,有的住在山区,几座山上分散的住着几户人;另外,部分农民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认识不够,总是存在抵制情绪,认为是跟他们过不去,对开展的计划生育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发送的资料根本不看,造成计划生育工作人员重复工作,但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知晓率不见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对流动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也是重要的一部分,但存在着不好管理和流动性问题,组织群众不便。 4、技术服务水平低 关爱母亲,关爱女孩奖励扶助等都使工作具有时代性,需要大力宣传。以“服务”为主更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人员就是做好整个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人员。但是有些计划生育服务所人员,敬业精神差,服务水平低,只停留在会环检、孕检、放环的简单技术水平上,无法做到对妇科病的全面检查,这与我们所做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严重脱节,技术服务人员不做产前、产中、产后、术后访视,造成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前矛后盾,生搬硬套,对计划生育工作造成很大的不利影响。本来计生站人员就少,再减去技术服务所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只能由计划生育专干完成,可计生工作量没有减,以致出现人员分配上过少,心有余力不足的现象。

⑼ 想问一个关于计划生育的问题

可以,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