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在超市做收银,不小心点到了上传销售数据,在上传途中我很担心就直接把后台管理都删了!这样我电脑的销
中途撤销应该就一个都不会上传的!!!就像你复制文件,刚传了几秒,你就点击取消,之前的肯定就回滚为未进行过这个操作的状态了!但是你们用的是什么系统不清楚。有可能是断点续传,进度条在多少就上传了啦多少,中断后的就不进行继续上传了!!!
❷ 通过中介卖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通过中介卖房需要注意的问题
其实,“跳过”中介一方面是卖房客户有违诚信的表现,另一方面也增大了交易的风险,有时还会降低交易的效率。由于跳过了中介,一旦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卖房者就不得不直接面对烦琐的“维权”事务。因此,提醒广大售房者卖房不要“跳过”中介。
了解以上“跳过”中介卖房的风险后,还需要了解以下通过中介卖房的注意事项:
1、"全权委托"、"独家代理"要慎重。
委托中介卖房,尽量不要采取"全权委托"或"独家代理"的方式。如果非要采用上述的方式,应在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上做出一定限制:比如"委托书上标明签订合同或收款须由产权人本人亲自确认方为有效"、"独家代理的底价是多少"、"中介代理权的有效期限到何时止"、"不能按约定时间和价格出售如何处理"、"不通过中介另行出售如何处理"等等。
2、权属证书原件应该由产权人持有。
在委托中介交易的过程中,中介往往以方便代理为由要求房主把《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中介代为保管,这对售房人是极为不利的,一旦卖家和中介发生什么纠纷,中介往往会扣住产权证不还。即使房主能通过诉讼等方式要回产权证,可能也会投入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何必呢?
因此可以把相关产权证、身份证的复印件交给中介,需要原件时可由产权人亲自出面办理。即使是复印件也可以做一些必要的设置,比如在产权证或身份证的复印件上标明授权范围等约束性语言。
3、应该坚持在交易时三方亲自确认交易内容。
卖方应该坚持在签订合同等交易的重要环节由买卖双方及中介三方共同确认相关交易条件并共同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有中介欺瞒买卖双方"吃差价",那中介肯定是不让交易双方见面。双方亲自交流确认交易,还能避免中介为促成交易而故意隐瞒一些房屋的实际情况,比如房子存在什么缺陷。本来房主是如实告知中介的,但有的中介为了赚取中介费,故意隐瞒不告知购房者。一旦交易完成,购房者追究,中介已经收取到中介费,这时不说是"售房者没说"就是说"购房者已知"。
4、签署合同等文件不能留空白。
售房者在签署合同等文件时一定要仔细审核文件的内容,如果有空白之处要么要求明确填写要么用笔划掉相应空白。
5、 对交易可能发生的费用应该在委托中介时提前确认清楚。
在与中介签订正式的有权利义务约束条件的协议或承诺之前,应该先就委托中介售房可能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由哪一方承担、要委托中介代为处理的所有事项都进行明确约定,并把相关费用标准形成书面文件,由各方确认。以免在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因费用承担问题产生争议。
❸ 中介卖房流程及注意事项
通过中介卖房要注意一下几个事项:1、首先在报价阶段,最好先通过一些大公司或者专业人士对房子价格进行评估,结合市场走势合理定价;2、选择中介公司要选择那些资质好的,一般中介公司的资质在住建局那里有备案;3、跟中介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查看合同,注意一些条款是否有陷阱;4、委托给中介办事不要全部事情都委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❹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介机构操作手册(报名、竞价、上传合同及服务结果)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全省统一建设的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通过中介超市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行业主管部门在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 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原则上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中介超市管理运营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省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 组织制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省中介超市发展规划,推进中介超市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
(三) 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
(四) 研究、协调解决全省中介超市重大问题;
(五) 监督管理全省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
(六) 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七) 指导和检查各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业务工作。
第七条 市县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贯彻落实中介超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二) 监督管理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
(三) 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第八条 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 具体承担省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组织省级项目业主选取活动;
(二) 建设和维护全省中介超市统一中介服务事项库、统一项目业主库、统一中介服务机构库、统一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等数据库;
(三) 制定全省中介超市运营配套制度,指导全省各地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
(四) 组织实施省级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咨询,协调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咨询,协助处理有关投诉;
(五) 组织开展全省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九条 市县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 具体承担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组织本级项目业主选取活动;
(二) 执行和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
(三) 组织实施本级中介超市服务评价工作;
(四) 受理和处理有关咨询,协调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咨询,协助处理有关投诉;
(五) 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价格管理方式等要素,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涉及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梳理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所需资质(资格)、从业人员条件等要素的核对标准。
涉及资质(资格)监督管理的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处理有关中介服务咨询和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第十一条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并依法依规归集共享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制定相关收费政策并实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收费秩序。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凭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和中选通知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支付。对辖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已入驻的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注册地为省外和省本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对;注册地为市、县(区)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对后,应当在“信用广东网”和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
(一) 不符合入驻条件的;
(二)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暂停或责令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
因出现上述第(二)、(三)情形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所承接项目后,可申请退出中介超市。
第四章 选取流程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
(一)择优选取,项目业主通过对比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响应方案等,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随机抽取,中介超市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从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随机抽取中选方;
(三)竞价选取,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一次或多轮次报价的方式参与项目,中介超市按最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选方。如果规定时限过后,存在2家以上相同报价的,中介超市通过随机抽取方式自动确定1家作为中选方;
(四)直接选取,项目业主邀请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参与项目,直接选取中选方;
(五)其他经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确认的选取方式。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核对,发布采购公告。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同一项目采购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有配偶、直系血亲(含拟制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三)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选取结果产生后,中选结果由中介超市系统自动发布中选公告,并予以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电子中选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开,依法应当保密或不应公开的合同内容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范围、时限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财政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应当上传中介超市。社会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商定。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计入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不良行为,情节未达到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核实后,在中介超市发布失信预警公告。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记为一般失信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结果或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
(四)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
(七)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
(八)其他应当记为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后,记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驻中介超市的;
(二)报名同一个项目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
(三)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四)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七)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八)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九)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询问核查、处理结论的;
(十二)其他应当记为严重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出现1次一般失信行为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应当暂停该中介服务机构参与承接中介服务3个月;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2次一般失信行为的,暂停其参与承接中介服务6个月;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处理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失信预警公示期1个月,一般失信行为公示期3个月,严重失信行为公示期2年。
第三十条 失信行为记录作为信用评分的依据。依法应当公示的信用信息,在“信用广东网”进行公示。
第六章 咨询监督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政务服务咨询投诉平台、各地市12345热线和中介超市系统受理咨询。咨询答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无法按时办结的,应当在办理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办理以1次为限,延期的期限与办理期限相同。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向交易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中介超市系统提出投诉。
第三十三条 投诉人通过中介超市系统提出投诉的,中介超市系统根据投诉事项类型,按职责分工进行转办。
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受理和处理中介超市入驻过程及结果、选取过程及结果、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等投诉事项,并在收到投诉后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和处理违反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的投诉事项,并将有关受理和处理结果反馈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
第三十四条 除法定需保密的事项外,有关投诉处理的决定,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公布。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及相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进行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解释,并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❺ 主机开设成功! 网站正在建设中....... 上传文件注意事项:..............下一步怎么办
你说的网站程序叫 网站内容管理系统(CMS),现在国内好点的CMS很多,如,phpcms,dedecms等,有php、asp.net、asp三种的,看你需要哪种,一般都有免费版的提供。在自己电脑上安装一个FTP软件,设置一下IP地址、帐号、密码等信息就可以上传程序了
❻ 中介合同需要上传
需要的。
是因为无论是客户或者房东,都需要相互明确对方的实际身份,这样在双方如果发生了违约或者纠纷时,通过有关机关找到对方。同时上传身份证信息,也是国家机关的要求,现在租房信息,房管局会要求通过中介租房的合同上传系统登记造册。
❼ 中介代理的注意事项
(1)查验中介代理机构 和经纪人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2)对经纪人提供的信息资料要核实,并实地查勘;
(3)委托事项要明确、周全,并在经纪合同中详细写明;
(4)查询委托事项的有关法律规定;
(5)尽量避免易引起纠纷的私下交易。
《房屋租赁代理注意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 应在经营场所公示8项内容供出租人、承租人查看: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有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正本;分支机构应公示公司总部的经营地址;房地产经纪业务流程;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工商局制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代理成交版)、《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房屋租赁代理收费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本机构有效的投诉电话。经纪机构应当开具发票。房主与经纪机构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阶段应当提供出租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签订《北京市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示范文本。如有其他约定,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比如装修或增配家具家电的,应书面约定相关费用。另外,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用的,应出具发票;收取押金或代收其他费用的,应出具收据。经纪机构不得将房屋分割群租《房屋租赁代理注意事项》指出,出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产生纠纷的按合同约定条款解决。合同未约定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外,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房屋进行拆改,不得将房屋居室分割进行群租。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房租。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租,出租人可以按合同约定索取赔偿或者收回房屋。
❽ 房屋中介售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委托中介售房和个人售房的注意事项有:注意审查中介公司是否具备工商执照和房管局经纪机构资质证书;注意综合比较各中介公司的服务模式;注意认真阅读中介代理合同;注意中介公司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注意房屋产权是否明确;注意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注意房屋质量是否合格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❾ 通过中介买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现代社会,大多数人买房都是通过中介来买房的,但是许多人不知道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小编为您总结了通过中介买房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的相关知识。
通过中介购房的八大注意事项
1、购买者本人仍需要尽相应注意义务
对中介和对方所述未见具体证据不能轻信,对产权证、身份证的真实性及房产是否设定抵押等问题,必要时要亲自到相关部门核实。总之,购房者也要自己多尽审核义务。
2、任何承诺及保证必须书面落实
在交易前或交易过程中,任何重要说明和承诺,都应该确保能落实在书面文件中。
如果你发现了交易中的一些不正常的情况和疑点,而中介拍胸脯保证没问题,你想继续交易,不妨让中介把相应保证和责任落实在书面上。否则发生问题后可能没人承认。
3、要防备“意向金”陷阱
中介可能会提出支付数额大小不一的“意向金”、“看房费”等要求,往往辅以“房源紧张”、“多人有意购买”等让购房人心急的理由,还会通过一些手段造成一种紧张的氛围,让购房者不加思考、不仔细审核就交钱、签订书面文件。
要注意:不管气氛多么紧张,只要是涉及交钱、涉及签署书面文件,就一定要慎之又慎。对于付款的条件、退还的条件、成交的具体内容等都要仔细问清楚,而且必须在书面文件中有清楚的体现。
4、在交易时应三方亲自确认
买方应该坚持在签订合同等交易的重要环节由买卖双方及中介三方共同确认相关交易条件并共同在合同上签字确认。
亲自交流确认交易,还能避免中介为促成交易而故意隐瞒一些房屋的实际情况,比如房子存在什么缺陷,本来房主是如实告知中介的,但中介为了赚取中介费,可能隐瞒不告知购房者。一旦交易完成,购房者追究,中介已经收取到中介费,这时不说是“售房者没说”就是说“购房者已知”,总之已促成交易,事不关已不着急了。
5、对签字的书面文件都要注意审核
在与中介打交道的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中介要求购房者在很多文件上签字,《委托合同》、《居间合同》、《授权委托书》、《看房单》、《意向书》、《佣金确认单》,有时中介不经意地拿出一份《看房单》,说这只是公司要求员工带客户看房前的一个手续,没什么约束力,要求签个字配合一下。
如果不仔细看看就签字,那可能过不了多久,中介就会拿着它向你要钱,那时你才发现,这个《看房单》上的内容还包括你的一些承诺和义务。
文件是什么名字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文件的内容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有什么约定。只要涉及签字的书面文件,哪怕是一个登记资料,都要先仔细看清楚再决定是否签字。
6、签署合同等文件不能留空白
在签署合同等文件时如果有空白之处,应用笔划掉相应空白。尤其是在签字后全部合同要脱离自己掌控时就更得重视了。
7、明确中介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条件
通过中介签订合同后,有时也会出现合同不能正常履行被终止的情况。那么中介费是否能全部或部分退还?中介费的收取哪些是促成交易的对价,哪些是协助办理各种手续对价?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钱已交了的情况下,想退就难了。
建议在找中介提供购房或中介服务时,就中介提供的全部服务内容一一列清,每项服务内容的价格和收取条件、时间、退还条件都做明确约定。发生问题方便处理。
8、向中介交付费用或房款要索要票据
无论是中介费、意向金、还是代为转交房主的房款,都要同时索要相应的票据,不管是正式发票还是收据,上面都应该有中介的公章。
切忌不能把相应款项交给中介后不索取票据或只得到由某个工作人员签字的收据。有的中介管理不规范,可能出现工作人员私下卷款跑了的事儿。这时如果购房者手里没有有公章的凭据就麻烦了。所以,一定要记住交费就要索要有公章的票据。
❿ 企业店铺装修和上传产品注意事项,具体流程谁懂
首先店铺的联系方式,企业文化,企业相关产品图片,价格,外加企业的描述这些都必须有,然后在后期也是需要一定的优惠,不然就起不到引流的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