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合肥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近期将对不良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9月29日,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合肥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合肥市将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市场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显着减少,涉房信访投诉量显着下降。
根据《方案》,此次专项整治重点针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合肥市注册或经营的涉房网络平台及自媒体等。
在房地产开发方面,将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新建商品房项目违规交付等行为。
在房屋买卖方面,将整治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诱导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等;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在住房租赁方面,将整治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等。
在物业服务方面,将整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接项目或交接程序不规范,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不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等行为。
根据《方案》,2021年10月底前,合肥市所辖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督促所有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住房租赁、物业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国家、省市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要求,逐项逐条对照,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改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市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自纠书面材料。
2021年11月至2024年,合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在企业自查率达到100%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复查。原则上在三年内,对正在销售、正在建设、正在提供服务的项目(企业),复查率要达到100%。
此外,合肥市有关部门将在近期对群众信访、投诉较为集中、媒体曝光的不良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每年检查面不低于25%。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合肥市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总体情况、自查、复查、重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抽查验收。
② 海淀水磨社区拆了后干啥
明是拥有房屋产权证的住宅,村集体却将其所在土地登记为集体土地,如今需要腾退,复杂的土地权属问题才被揭开。
这件事情就发生在清华大学旁边的水磨社区,宋军(化名)祖上200年前便居住在这里。他告诉《华夏时报》记者,“这里很多年前是一个自然村,因为有人搬到这里,就自然形成了一个村。后来附近的村子土地被征收,村民被安置到这里。原住民的房屋主要集中在水磨中街,大概30户,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应该属于国有,基层管理机构是水磨社区居委会。其他住户是后搬过来的村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基层管理机构是村委会。”
一个社区,两种情况,但在腾退时,所有住户均一概而论,将腾退称为村民自治行为,将所有土地视为集体土地。
那么,水磨社区的土地权属究竟是什么?腾退人对住户的补偿又是什么标准呢?
被“追认”的集体土地
宋军向记者展示了一张1951年10月10日登记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面对该处房屋、院落、耕地的面积都有详细记载,落款签名是当时的北京市市长彭真,副市长张友渔、吴晗。
水磨中街另一位居民王小雅(化名)告诉记者,他的房屋是祖辈上世纪60年代从别人手里买的,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是90年代办理的。记者从其房屋所有权证上看到,该房屋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发证机关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建筑面积有记载,但在“使用国有土地摘要”一项下面没有描述,也就是说,该房屋并没有登记使用土地的权属情况。
记者咨询律师了解到,一般情况下,有房屋所有权证就可以视同其土地为国有土地。
不过,2012年海淀镇经济合作总社却将水磨社区全部登记为集体土地,而且申请了集体土地证。
海淀镇政府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时我们腾退的整个范围全是集体土地,因为那一块地是有集体土地证的,这个证在汇苑农工商公司。”
海淀镇政府在给到水磨中街居民的信访回复中称,水磨中街居民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仅为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不涉及房屋所在土地性质。该房屋所在土地为集体土地且持有集体土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所有证》京海集有(2012)第00370号】。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海淀镇经济合作总社)所有,集体组织作为土地使用权人,有权对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土地及地上物进行土地整理和腾退。
因此海淀镇政府认为,水磨社区环境整治项目为村民自治腾退项目,不进行土地征收,无拆迁许可证。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的信访回复证实了水磨中街房屋所在土地登记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权利人为北京市海淀区海淀镇经济合作总社。
未做权属争议
那么,海淀镇经济合作总社是怎样将有产权的房屋用地登记为集体土地的呢?
根据相关法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所以该局无法确认该地块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
记者咨询了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海淀分局(下称“海淀规自委”),一名科室负责人表示,“如果他(海淀镇经济合作组织)在申请登记集体土地证的时候,你拿出证据来(证明该土地为国有土地),那就不会给他发这个证了。但是因为当时你没有看到这些东西,所以就不知道有这些事。”
他还说,“香山、青龙桥有些地方没有发集体土地证,就是因为当地居民在这个过程中看到了,很多人拿着房产证就过来了,说我的房屋用地不是集体土地,办证的事就搁置了。但你们这个当时没有任何人过来申请(异议),所以就没有发现这些问题。”
水磨中街的居民表示,他们当初并不知道被申请集体土地这回事,而现在却已经无法向规划部门申请异议了,因为2020年8月,水磨中街房屋被拆,这意味着证据已经灭失。
水磨社区现状。 李未来 摄
安置补偿“各有千秋”
对于腾退补偿问题,腾退人认为,水磨中街房屋虽有房屋产权证,但属于集体土地上的居民房屋,适用于集体土地腾退补偿方案。而水磨中街的居民认为,有产权的房屋类似于商品房,可以上市交易,不能当作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补偿。
此前水磨社区的住户曾收到一个宣传手册,上面写到了安置补偿方案。该方案采取置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供被腾退人选择,大致方案是:按原有效腾退面积1:1为基础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安置房面积不够的,以5万元/平米补偿;或者按照被腾退面积5万元/平米进行货币补偿。
王小雅告诉记者,唐家岭安置房位于五环外,那边的房子大多没有产权证,不具有市场交易价值,大概每平米3-3.5万元/平米,而水磨社区在圆明园和清华大学之间,毗邻北京大学和中关村,而且水磨社区对口小学是中关村二小,这是北京的重点小学,所以是学区房,房屋市场价格大约12-15万元/平米,价格相差悬殊。
据水磨中街居民介绍,拆迁办的安置补偿也没有按照宣传手册上的来,并且对被腾退的房屋进行面积确权时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王小雅向记者表示, “拆迁办对外说是一把尺子量到底,但其实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安置和补偿都是各自谈的,有按照1:2补偿,有1:3补偿,还有1:4 的。” 她曾向政府申请公开被腾退房屋安置补偿的评估方案,但政府没有提供。
宋军告诉记者,“拆迁办对我们家面积做了三次测量确权,第一次是250.9平米,第二次是210平米,最后又算成了174平米,我曾经找了第三方测量机构,测量我们家的面积是500多平米。”
现在水磨中街的居民正在向法院起诉,他们希望腾退责任人能够好好与他们协商,而不是和现在一样不予理睬。
③ 突发!8部门联合发文,重点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含楼盘质量问题、茶水费等
凤凰网房产上海讯 7月23日,住建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
《通知》要求,因城施策突出整治重点,包括房地产开发(楼盘质量问题,延期交付等)、房屋买卖(经营贷,茶水费等)、住房租赁(克扣押金,租房贷等)、物业服务(侵占业主收益等)。
《通知》指出,依法有效开展整治工作,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发挥部门协同作用,持续加大惩处力度。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今天住建部等8部门联合发文,充分说明下半年房地产调控从紧从严。类似管控涉及房地产各个领域和细分市场,具有积极的作用。很大程度上也使得各地调控不松懈。尤其是当前市场总体平稳,各地或有各类松懈做法。此次围绕房地产交易秩序进行管控,具有非常好的效应,一定程度上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交易秩序的稳定。尤其是对于各类市场交易的乱象整治,能够确保下半年房地产交易平稳健康发展。相关房企、中介和购房者等都需要重视此次8部门政策监管,真正落实房住不炒的精神。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决定,持续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公布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能力。
——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既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又注重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群众信访投诉量显着下降。
二、因城施策突出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二)房屋买卖。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三、依法有效开展整治工作
(一)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各城市要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媒体、12345热线、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问题清单。
(二)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各城市要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销号管理。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
(三)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开展摸底调查,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等问题。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网信部门负责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
(四)持续加大惩处力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思路,多措并举,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四、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整治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部省市纵向联动和部门横向协同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共同推动整治工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城市整治工作。各城市要认真制定整治方案,可针对本地突出问题增加整治项目,及时动员部署,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落实,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强化监督评价考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半年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措施,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城市,予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未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的城市,进行约谈问责。
(三)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各地要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违纪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中国建设报、中国建设新闻网要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形成浓厚整治氛围,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7月13日
④ 浙江住建厅等10部门: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
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方案》提出,浙江省将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合整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健全监管制度,基本建立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群众信访投诉数量显着减少。
对房地产开发方面,《方案》的整治重点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质量问题;未按照批准的预售方案销售;房企未提前三个月安排并落实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兑付资金等。
房屋交易方面,整治重点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行为;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涉及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等。
住房租赁方面,整治重点为: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等。
此外,《方案》还对物业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房地产估价违反规范和标准等行为提出整治。
《方案》表示,要加大惩处力度,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示、约谈负责人、公开曝光、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和执照、行政处罚以及纳入多部门联合惩戒实施各类市场限制措施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⑤ 9部门联合发文!安徽省将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三年!
关于印发《安徽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房〔2021〕65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建局、城管局、房管局、住房发展中心),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信办,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信访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制定了《安徽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信访局
2021年8月16日
安徽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聚焦住房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切实抓好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加大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力度,集中解决住房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显着减少,涉房信访投诉量显着下降。
二、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二)房屋买卖。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三、依法有效开展整治
(一)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各地要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在新闻媒体、政务热线、门户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对群众实名举报投诉的或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调查处理。与信访部门进行对接,全面梳理近年来房地产领域信访投诉事项,查找问题线索。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补充完善整治问题清单。
(二)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各地要将问题逐项梳理排查核实,分类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形成“四个清单”(即问题清单、原因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要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定期督导调度,实施销号管理,做到“有进有出”,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动态调整台账清单。
(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强部门协同,集中力量。对本地区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逾期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四)边查边改边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查处的事项要全面分析存在的监管盲区和漏洞,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调整和完善有关政策,完善监管措施,扎紧制度的笼子。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9月底前)
各地尽快细化方案,召开动员会进行部署。督促所有房地产开发、中介、物业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专项整治要求,逐项逐条对照,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改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书面材料。
第二阶段:检查和整改阶段。(2021年10月—2024年)
1.全面复查。各地主管部门要在企业自查率达到100%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复查。要合理安排进度,原则上在三年内,对正在销售、在建建设、正在提供服务的项目(企业),复查率要达到100%。
2.重点检查。近期,对群众信访、投诉较为集中、媒体曝光的不良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每年检查面不低于25%。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3.指导监督。省房地产市场调控联席会议将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总体情况、自查、复查、重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和监管水平提升阶段。(贯穿全过程)
各地要深入剖析查处事项背后问题根源,研究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和内部监督机制,着力从源头上补短板,促进专项整治常治长效。要加强监管队伍能力提升,强化专业素能和作风建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此次专项整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制定行动方案,组织开展摸底自查,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房屋质量等问题。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及时接收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行使处罚权,并加强城管执法与小区物业管理监管工作衔接。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等问题。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分工,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违规为竞买保证金、土地价款提供资金支持等违法违规问题。信访部门负责梳理住房领域信访突出问题,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网信部门负责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
各地牵头部门要主动担当作为,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健全工作会商机制,合理调度执法力量,依法依规查处,按时报送台账进展,督促整改落实,推动整治工作落细落实。
(二)建立工作专班。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群众投诉信访量较多的合肥、阜阳、滁州、蚌端口、宿州、亳州、芜湖等市,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应成立市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报请市领导担任组长,协调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立工作专班,抽调相关部门人员集中办公,确保专项整治行动扎实进行。
(三)强化监督评价考核。各地牵头部门应每月底前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工作台账,每季度末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半年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抄报国家有关部门,抄送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措施要求,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城市,予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未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的城市,进行约谈问责。
(四)正确引导舆情。各地要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违纪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网站要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形成浓厚整治氛围,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人:徐向东,联系电话:62871975
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张菡,联系电话:62602693
省公安厅联系人:魏强,联系电话:62801269
省自然资源厅联系人:陈巧银,联系电话:62553096
省网信办联系人:史仲红,联系电话:62609135
省税务局联系人:葛诚,联系电话:62836308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马炜骐,联系电话:63356015
安徽银保监局联系人:方盛奇,联系电话:65192565
省信访局联系人:杨中华,联系电话:62603427
来源: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⑥ 人民调解委员会房产纠纷调解程序是什么
一、 人民调解 委员会 房产纠纷 调解程序是什么? 1、受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另一方同意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受理信访事项涉及房地物业纠纷的,可引导当事人向纠纷发生地或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 立案 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调解范围的,应予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制定调解工作方案。 3、调解 调解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结案,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并出具相关证明。 4、履行 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人们调解委员会受理范围是什么?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以下房地物业纠纷: 1、居民家庭内部因行使房屋产权、居住权、使用权等引发的纠纷; 2、房屋产权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或者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就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 3、旧住房成套改造工作中因设计规划、费用承担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4、邻里之间因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空调、晒衣架、鸽棚等附着物引发的物业使用纠纷; 5、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维修资金使用,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引发的纠纷; 6、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自我管理中发生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7、因业主及使用人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中有关 房屋租赁 、群租管理、违法搭建等方面的约定引发的纠纷; 8、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综上所述,房产纠纷的调解可以由住建部门或者当地的人们调解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房产纠纷包括几个环节,其中包括受理房产纠纷、符合调解范围的立案,然后进行调查,在双方之间展开调解。在双方形成的调解书中,要明确调解的房产纠纷事项、调解成果等。
⑦ 信访十大领域有哪些
聚焦“十大”重点行业领域
道路安全
重点整治货车超载超限、“两客一危”、校车等重点车辆“三超一疲劳”,农村车辆违法载人和严重超员以及“非法营运”等问题;临水临崖、长大桥隧、连续长陡坡和公路集市等存在的安全隐患;运营船只不满足安全技术条件、超载超航区航行、长期脱管、自用船只非法载客,以及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安全生产
重点整治煤矿和非煤矿山超层越界开采、不按设计建设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瓦斯超限作业,尾矿库未批先建等。烟花爆竹分包转包、“三超一改”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流向登记不完整、规定落实不到位,零售店“上宅下店”“前店后宅”等问题。加大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设施工造成的安全隐患和违章种植高秆植物行为的安全隐患排查,做好重要输电线路、变电设施、重要发电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情况等。另外,严查重罚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或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和未经许可擅自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或充装不合格、超期未检、报废或改造翻新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以及非自有产权液化石油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施工方面则重点整治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或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消防安全
以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城市综合体和石化企业等火灾高危单位、养老机构、幼儿园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工业发达地区的乡镇、大型批发市场等单位、区域为重点,强化集生产、经营、储存和住宿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及群租房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食品药品
针对医疗卫生机构危险物品、医疗废弃物、放射诊疗等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以及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放射性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面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
森林防火
重点聚焦清明等重要时节在林内、林缘烧纸钱、烧香点烛等违法祭祀用火问题,穿越林区输配电线路断线、短路、绝缘子脱落等火险隐患问题排查,以及林草地带烧杂草、烧秸秆、烧垦开荒等农事活动和野外用火隐患的排查,强化火源管控。
防汛抗旱
重点排查大中型和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现场管理、安全防护存在的问题;水库、堤防、水闸、泵站、灌区等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存在的安全隐患;非法采砂、非法取用水、河道控制范围内的非法搭建、在河道非法倾倒泥土或建筑垃圾等隐患,汛期水利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
重大动植物病防治
加大蜀柏毒蛾、松材线虫病等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
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以危险化学品仓库周边、油气输送管道沿线、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为重点,组织开展排查检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监督检查,整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非法私自转让、私挖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做好尾矿库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各山地质环境可能引发的安全隐患排查。
校园安全
重点突出校园危化品安全、消防安全、校车安全、校园食品安全、防溺水以及教育教学和校园周边安全管理等。重点排查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内部安全隐患,对所属各类建筑物、围墙、门窗和水、电等基础设施,厨房设备、餐具和食品、水源及其制品等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所以及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消防通道、交通工具等进行全面排查。尤其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事故多发路段的中小学、幼儿园的检查,加强对校园危房、老化供电线路等方面隐患排查。
社会治安
加强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旅馆业、洗浴业、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培训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严防拥挤踩踏、群死群伤、火灾等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对涉枪、涉爆和管制刀具、弩等管制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公务用枪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严防发生涉枪涉爆案件和事故。要加强对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监管,确保散装汽油管控制度落实到位。加大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等环节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运输、燃放的,一律依法依规处罚。
⑧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功能审判区的具体位置,谢谢啦!
2011年,大港审判区在滨海新区法院的正确领导和市高院的指导监督下,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统领,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牢牢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坚持“从严治院,科技强院,规范治院”的工作方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创新社会管理手段、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了审判区工作的新发展,为滨海新区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一、抓牢第一要务,服务新区发展
不断强化能动司法,正确履行司法职能,用公正执法、优质审判维护辖区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在区委“调结构、增活力、上水平”主题活动中,落实新区法院“听民生、解民忧,促和谐”活动,与辖区太平镇建立联系点,审判区领导深入中华民营经济园调研座谈,围绕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的法律纠纷予以规范,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保障重点工程的有序推进。2011年,我审判区共受理各类案件6567件,结案5971件,结案率为88.75%,涉诉标的6.4亿元,案件平均审限32.7天。
(一)以公正的刑事审判促进社会稳定
紧紧把握社会治安形势,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全年共受理刑事案件368件,审结343件,平均审限25.7天,执行收案116件,结案116件,标的额98.1万元。判处人犯698人,无一件超审限案件和超期羁押案件。第一,彰显法律威严,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活秩序安定。不断总结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成效,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和入室盗窃、盗抢机动车、自行车等高发刑事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我审判区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在今年中央督查组巡查中得到充分肯定。第二,体现司法柔情,加大恢复性司法模式的适用力度。探索试行审前评估体系,完善心理咨询师法官“主审”、人民陪审员“陪审”、社会调查员“参审”、判后因人施教的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制度,加强附民案件的调解力度。全年对未成年人犯罪、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犯罪、民事赔偿解决完毕的过失犯罪等案件228名被告人依法适用非监禁刑罚。审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40件,调解结案率87.5%,调解到位率100%。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体现法律公平公正原则,避免了上访案件的发生。第三,创新社会管理,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展综合治理宣传,发挥法律实习基地作用,先后组织南开大学滨海学院、天津外国语学院滨海外事学院开展座谈,安排50余名学生来院法律实践,300余名学生旁听庭审,很好地提高了社会法律观念。
(二)以能动的民事审判化解社会矛盾
全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303件,审结2990件,结案率87.1%,涉诉标的3.4亿元。
人性化民事审判服务民生。追求案结事了的审判效果,准确把握案件诉争焦点,在“调解”二字上做文章,努力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通过完善多元化纠纷调处机制,将法律的理性与人性的情感有机融入民事审判调解全过程。在审判中注重对弱势群体利益维护,积极行使释明权,防止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因法律知识的不足而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高标准审理房屋确权、房屋买卖、房屋租赁、腾房等涉房屋类民事案件157件。面对涉及征用集体土地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和确权案件大幅上升的情况,通过类案梳理与个案指导,在及时和上级法院沟通取得支持后,统一法律适用,有效控制该类案件的发生,维护农村征地补偿工作的有序开展。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定期组织社区巡回法庭、劳动争议巡回法庭,安排法官不定期深入辖区三个街镇综治服务办公室值班,直接为基层群众提供服务。与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常态化座谈沟通,切实维护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便捷化商事审判服务发展。在工商局办公楼内新建消费者维权巡回法庭,在第一时间为被侵权消费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发挥服务企业“绿色通道”作用,用走访、座谈的方式征求驻区大企业的法律需求,审判中在保护原告债权的基础上,同样注重保护被告企业正常的运转,尽力挽救因受经济危机影响遇到暂时性经营困难但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善于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开展审判调解,积极探索调解在保险合同纠纷中的运用,从根源处着手解决矛盾。今年韩国天津商会专门邀请大港工委、政法委、开发区管委会、大港审判区的主要领导参加了其在大港举办的答谢会,对大港审判区法官妥善处理涉韩资企业纠纷案件,圆满化解矛盾,服务企业发展,表示衷心感谢。
(三)以规范的行政审判引导社会行为
全年审理行政案件6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24件,非诉执行审查369件。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社区民意调查和互动反馈等工作机制,将圆桌式审理引入行政审判,运用和谐的理念,积极将释法说理、心理疏导、调解和解工作,融入到行政审判化解矛盾的每一个环节。依法快速审理行政不服工伤认定再审案件,平息了原告多年进京访,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于社会关注、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非诉执行案件,及时适用执行听证程序。使非诉执行案件审查,成为促使相对人自动履行义务,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增强行政机关合法行政意识的推动器。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律指导,先后多次参与太平镇政府、地税局、国税局、公安大港分局、港中分局、港南分局、计生委、环保局、综合执法局、药监局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协调会,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得到行政机关的高度评价。
(四)以有力的执行工作维护司法权威
全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463件,执结2205件,执结率 89.2%,实际执结案件1892件,实际执结率85.8%。创新执行方式,开展反规避执行活动,探索新的执行途径,2011年共悬赏执行8次,劳务抵债1件,分期执行825件,和解执行475件,以物抵债4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规范执行制度,先后建立推行执行日志制度、执行案件统一告知制度、执行措施备案制度、集中通知制度、执行进展反馈制等制度,规范执行行为,提升执行透明度。优化执行环境,继续加强与工商、房管、公安及辖区企业等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建立有效地协助执行工作机制。强化执行联络员网络建设,加强与执行联络员之间的联系、沟通,确保执行线索的前瞻性、时效性、准确性,提高执行效率。明确执行重点,不断增强劳动报酬、交通肇事等人身损害纠纷、困难群体、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全年共为**名工人执行回血汗钱**余万元,执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件,为**名申请人挽回损失**余万元,为**名儿童执行回抚育费,为**名老人执行回赡养费,对生活困难的61名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司法救助,使困难群众感受到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关怀。
二、强化审判管理,确保公正高效
(一)三个重点促使审判质效良性循环
第一,强化均衡结案。改革完善审判质效管理制度,质效指标常规化管理逐步转化为常态化督导。将以往审判质效管理季度讲评转变为月度讲评;将仅在管理层讲评,转变为讲评面向基层、重在一线。每月整理出12项重点指标做成展板在公众位置向全体干警集中展示,在全体干警大会集中点评审判质效情况, 突出用客观数据说话。开展审判质效中期结案竞赛,进一步推动均衡结案,自6月份以来连续6个月均衡结案率保持在84%以上。
第二,注重制度完善。分别前往黄骅法院、津南法院、塘沽法院进行座谈调研,先后制定了《规范主动履行案件流程的暂行规定》、《审判人员办案绩效奖励办法试行》、《关于加强审判与委托中介机构工作的规范》等规范性文件。注重现有制度的落实完善,针对监督考核中发现的庭长值班管理制度漏洞,重新修改补充,加以完善。
第三,严格审限跟踪。在对一年半以上未结诉讼案件进行全面评查清理的基础上,建立了严格的审限跟踪机制,通过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对所有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随时审限跟踪,及时提示通报。在审限跟踪机制的督导下,目前我审判区审限在三年以上的诉讼案件已全部审结,2011年审限较去年缩短17天。
(二)三项举措保障审判水平全面提升
第一,有效评查监督审判质量。全面落实上级法院“百万案件大评查”工作,对近两年来二审发回重审和改判、上级法院指定再审、审限超过一年半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按照上级法院的评分标准进行重点评查,建立评查台账,做到一案两表一报告。同时,组织业务骨干到上海长宁区法院全面学习和考察要件审判九步法在审判实践中的推行和运用。在专项评查中积极运用“要件审判”思维,在对进行的“超长审限案件”、“发回、改判案件”评查中运用“要件审判”思维,发现审判人员在固定当事人诉请、证据材料和要件分析、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为指导全院推广“要件审判九步法”提供了素材,进行了业务积累。
第二,庭审观摩提升庭审能力。围绕市高院《循环交叉庭审观摩》文件精神,将庭审观摩作为检验庭审质量,助推庭审能力的重要杠杆。在与西青、蓟县、武清、北辰、南开等五家法院相互观摩8案庭审,互比互评的同时,丰富庭审观摩形式,扩大范围,增加数量,采取集中观摩、巡回观摩、审委会重点观摩、监控观摩相结合的形式,先后组织新闻媒体、人大代表、企业厂矿、全院干警对审判区7个审判业务庭开展了18次庭审观摩,很好地提高了法官庭审驾驭能力和庭审规范化水平。
第三,人民陪审增强调解力量。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监督审判、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将陪审率、陪审质量的提升作为审判监督又一重点。出台制定《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的通知》,要求审判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通知陪审员参审,使审判区全年普通程序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到53%。完善驻庭陪审制度,将陪审员值班频率改为每周3个半天,驻庭陪审员接待、调解、陪审效果显着提升。先后组织6次共70余人次的陪审员庭审观摩活动,组织新任9名陪审员在法官学院进行为期4天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陪审员参审业务技能。
(三)三大窗口实现司法服务人性便捷
第一,健全诉服中心服务体系。2011年,诉讼服务中心共接待群众34216人次,受理立案申请5955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0件次,收转诉讼材料653件,判后答疑167件,接听服务热线电话8468人次,约见法官8082人次,其他便民服务3917人次。新设公告代理窗口,方便群众办理公告。提升网上预约立案作用,为群众解疑答惑。加强诉前调解,使21起涉及赡养、离婚、相邻关系、拖欠工资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纠纷在诉前得到解决。利用群体性纠纷联动机制,会同区工委、镇政府相关部门,用两个月的协调努力将一起109户村民起诉村委会要求撤销征地协议纠纷化解在诉前,保障了滨海新区重点工程中华民营园建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信访行为,先后制定《关于信访案件登记、转办、建档若干规定》和《关于重点信访案件领导包案若干规定》,扫除因信访接待瑕疵导致的不稳定隐患。全年接待来访案件14件,处理院长信件及上级转办来信11件,向上级相关部门回复案件材料8次,接待当事人58人次,做到件件有回复,办结率100%,未出现一起因接待或处理信访问题引发新的矛盾,
第二,充实交通法庭服务力量。增强专业审判力度,在交通巡回法庭基础上成立交通事故专业法庭,丰富其集咨询、诉前调解、立案、审判、执行于一身的一站式服务职能,充分发挥“法院、交警、司法所、保险公司”四位一体快速反应机制,优势互补,合力共为,促使涵盖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整体力量的大调解格局逐步完善。主动协调市高院、公安交管部门召开多种形式的联席会议,商讨创新工作思路,查找工作不足,研究整改措施,统一本地区审判尺度,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使调解工作在基层组织形成合力。全年交通巡回法庭共接待咨询1800人次,诉前调解168件,受理案件1130件,审结案件1077件,调解率达到63.40%,简易程序适用率96.78%,审限29.5天,所审案件实现零改判、零发回、零上访、零缠诉。
第三,提升速裁法庭服务效果。制定《进一步完善速裁工作机制暂行规定》,扩大速裁案件范围,提高速裁案件比例,同时针对送达制约案件审限延长的问题,整合审判资源,改进集中送达工作方式,将送达组人员分配到各个业务庭,进一步调动送达人员的积极性和灵活性,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全年速裁审结各类案件728件,结案率100%。其中民事案件616件,执行案件112件。比去年同期多审结、执结各类案件104件,平均审限8.1天,比去年同期13.6天平均缩短了5.5天。
三、夯实队伍基础,实现有为跨越
(一)从细节入手,不断提升队伍素质。
全面落实中政委“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认真组织“群众观点大讨论”主题教育活动,以《队伍动态》为载体,传达党组工作思路,突出部门工作亮点,反映干警工作状态,努力提升队伍思想素质。理顺队伍结构,根据审判区新的内设机构设置,进行审判区科级领导交流调整、重新任命,开展科级干部竞争上岗,补充新鲜血液,努力提升中层领导素质。修改审判区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细则,调整考核重点,细化考核分值,增强考核操作性和实效性。制定下发审判区《值班管理规定》、《考勤管理规定》,推行考勤打卡制度,开展纪律作风大检查活动,定期检查定期通报,从上下班、请销假、着装仪表、司法礼仪等方面狠抓细节管理,努力提升队伍职业素质。
(二)从根源入手,不断提升队伍能力。
一是抓调研信息,提升理论能力。坚持“围绕审判搞调研,搞好调研促审判”的原则,坚持三级调研的工作模式,统一规划,合理确定选题。积极申报市高院重点调研课题,共组织上报包括二十三届学术论文在内的各类课题26个,其中7篇论文上报最高法院,占全市上报篇数的七分之一。加强对信息工作的指标分解与工作推动,深入总结典型做法,形成良性报送机制,全年审判区共对外报送信息97篇,其中,工作信息86篇,工作简报4篇,大要案专刊4篇,情况反映3篇。共被各类刊物、媒体采用123篇次,其中《天津法院信息》采用49篇,信息工作全市排名第三。二是抓办案日志,提升工作能力。对“执行日志”予以完善,进一步形成全院推广的“法官办案日志”。通过每日一记录,每周一交流,每月一报送的形式进一步改进法官工作习惯,促使法官及时反思工作进展,总结工作经验,提升工作计划性。三是抓学习日制度,提升业务能力。制定《关于开展“学习日”活动的若干规定》,明确学习计划、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监督。督促队伍在理论学习中联系实际,在总结实际中提升理论。四是抓廉政教育,提升拒腐能力。签订递交党风廉政责任状,先后组织中层参加全市法院系统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组织全体人员收看《不可逾越》、《迷途》教育片,及时将最高院《近期基层人民法院个别干警违法违纪事件的通报》网发全院,敦促干警时刻绷紧廉政弦,实现队伍连续十年保持零违纪。
(三)从基础入手,不断提升队伍状态。
完善组织建设凝聚合力。积极响应滨海新区法院机关党委号召,率先开展党总支组建工作,召开审判区全体党员大会共同选举新一届党总支班子,选举组建工作得到了滨海新区机关党委领导的高度好评。开展创先争优激发活力。开展创先争优领导点评工作,组织党员到社区公开承诺。围绕纪念建党90周年活动,全力打造先进典型,滨海法庭包津燕被评为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全国巾帼建功标兵、市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暨十大优秀法官、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并作为天津市代表候选全国模范法官。民二庭刘春芬被评为大港2009-2010年度“三八”红旗手;李辰被评为滨海新区新长征突击手;滨海法庭被评为大港红旗党组织、市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全国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丰富法院文化提升动力。积极发挥兴趣小组在丰富干警文化,提升生活品质方面的重要作用,先后组队参加大港工委、政法办组织的各类运动比赛,取得了羽毛球女双冠军、混双亚军、长跑亚军、拔河亚军等好成绩。审判区书画兴趣小组为市高院组织的全市法院系统书画摄影展报送优秀书画作品3份,并在全市法院书画摄影展开幕式上展出。组队参加市高院纪念建党90周年红歌联唱暨文艺汇演,得到高院领导肯定。将人文关怀融入“三访一问一礼”、蛋糕卡、就餐水果、体检等各个细微之处,使干警深切体会到党组的关怀爱护。我院法院文化建设经验在全市法院文化建设现场会上做经验交流。
(四)从保障入手,不断提升队伍环境。
不断增强信息化辅助审判的功能,制定《信息化建设及应用管理办法》。在食堂等醒目位置安装电子显示屏,适时公布审判区各类信息。加强法综系统的开发和应用,丰富综合系统的栏目内容和基本数据。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审判流程、审判管理,网上办案、安全监控、庭审直播、绩效考评、司法统计,应急处理指挥等方面的应用和开发。与此同时不断加快对“科技法庭”和数字化审委会流程管理建设的步伐,不断完善建设步骤和具体方案,提高信息化技术在审判过程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完善楼宇各项设施,改造装修地下车库,让干警健身娱乐场所和设施更加便捷。改造各类门禁设施,提升安全防范能力。在立案门口显着位置安装楼宇大屏幕展示屏,公开法院司法为民举措,宣传法院工作,便利群众诉讼。
2011年在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下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同时对照新区发展的形势需求,我们在队伍建设、审判管理、干警工作理念等方面仍有很多差距和不足,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对此,我们会清醒认识,积极调整,找准定位,恰当应对。在2012年的工作中,打好基础,求真务实,一步一个脚印的推进审判区工作全面上水平。
⑨ 嘉兴发文整治楼市,重点整治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问题
12月6日,澎湃新闻获悉,浙江省嘉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1个部门于近日印发《嘉兴市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简称《通知》)。
对于此次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通知》提到,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合整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健全监管制度,基本建立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群众信访投诉数量显着减少,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规范和查处工作。
其中,建设部门牵头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照批准的预售方案销售。
房屋交易方面重点整治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唆使、协助购房人伪造社保、纳税、婚姻、户籍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
住房租赁方面重点整治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克扣租金押金;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物业服务方面重点整治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网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住房租赁领域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公安部门牵头重点整治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欺诈行为以及住房租赁领域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地块规划条件建设配套设施。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房屋交易中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及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房地产领域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房屋交易中,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股权众筹平台或其它网络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或者涉及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
税务部门牵头重点整治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行为。
人民银行牵头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提前三个月安排并落实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兑付资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问题。对用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按规定执行首付比例。
银保监部门牵头重点整治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以及住房租赁领域,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⑩ 事关房地产市场!浙江10部门联合发文
近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租赁、物业服务、房地产评估等5个方面。
以下为《方案》原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网信办、发展改革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委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2021年9月18日
浙江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联合整治,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有效遏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健全监管制度,基本建立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群众信访投诉数量显着减少,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
二、整治重点内容和工作分工
(一)房地产开发
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
2.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
3.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
4.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
5.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
6.未按照批准的预售方案销售。
7.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提前三个月安排并落实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兑付资金。
(二)房屋交易
8.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9.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10.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
12.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监管不到位问题。
13.对用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未按规定执行首付比例。
14.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
15.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16.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
17.利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8.捏造、散布不实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19.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20.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21.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股权众筹平台或其它网络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
22.涉及房地产领域的非法集资行为。
2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24.唆使、协助购房人伪造社保、纳税、婚姻、户籍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
25.房地产领域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26.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欺诈行为。
(三)住房租赁
27.住房租赁企业(机构)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
28.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29.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30.克扣租金押金。
31.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32.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33.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34.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房屋承租人权益。
35.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四)物业服务
36.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37.未按规定公示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38.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以及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39.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40.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五)房地产估价
4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42.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3.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44.签署和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45.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46.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三、工作步骤
全省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10月底前)
各地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现状,于2021年9月底前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明确部门工作责任,落实人员职责,认真组织和动员本地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机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二)检查整治阶段(2021年11月至2024年10月底)
各地要对房地产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帐,落实整治措施。充分利用媒体、12345热线、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问题清单,并持续迭代更新。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销号管理,尤其是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对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有效措施,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1月至12月)
各地要认真做好此次整治工作总结,巩固多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联合整治的长效机制。要深入总结提炼整治行动中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房地产行业监管体制机制。要加快推进房地产领域数字化改革,强化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竣工交付全流程监管,不断提升行业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压紧压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有力有序推进。各城市要认真制定整治方案,可因城施策增加整治内容,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既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又注重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制度化常态化整治机制。
(二)发挥协同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省市县纵向联动和部门横向协同作用,通过建立工作专班、加强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提高综合整治能力,共同推动整治工作做深做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进行全面排查,各部门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提交当地责任部门依法查处整治。行业管理部门及时归集有关行业信息,探索推进行业信用监管。有关部门及时归集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汇总房地产领域信用信息,并在“信用浙江网”开辟专栏进行公示,并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人员进行信用约束。
(三)强化监督考核。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原则,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正面宣传,定期公布工作成果,曝光典型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提升群众满意度。加强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城市予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开展整治工作不力、公众投诉较多的城市进行约谈、问责和通报。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坚决予以问责。
(四)加大惩处力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思路,多措并举,依法依规开展整治。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示、约谈负责人、公开曝光、暂停网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和执照、行政处罚以及纳入多部门联合惩戒实施各类市场限制措施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重点监管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五)及时报送进展。各城市整治工作方案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报送省建设厅。从9月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督、地方金融、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于每季度末当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上报对口省级单位,省级部门收集汇总后于每季度末当月2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同时,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汇总其他部门的整治情况,于每季度末当月2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省级单位和各设区市典型案例、经验做法,每季度报送不少于3个。
来源: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