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信访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法律分析:处理程序:
1、登记来访情况。登记信访人的基本情况,登记人数、姓名、身份证号、所属单位、人员身份、之前信访单位等。
2、听信访人陈述,了解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共有几个,各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
3、答复受理范围。根据信访人反映问题辨认信访人的诉求应该归哪些部门管,哪些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哪些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
4、业务范围内的,进一步听取其详细介绍情况。每个问题尽量了解全面,了解清楚被反映人、线索来源、信访要求、真实动机与目的。群众信访目的与动机多种多样。
5、填写信访举报登记表。由工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报领导拿出最后处置意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信访工作的通知》
一、今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特殊意义的一年,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仍然很重。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任务,各级法院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信访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全力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立即对本院的信访工作做一次认真的检查和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特别是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人员较多的法院,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认真研究逐个解决。对上访人员提出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政策应当解决的,应尽快予以落实,不能久拖不决;对申诉无理的,要加强教育,做好疏导工作,使其息诉停访。
三、高度重视并及时处理好集体上访。发现集体上访苗头的要及时控制、主动做好工作,一旦形成集体访,要立即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人民法院通报情况,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进行劝阻疏导,努力化解矛盾。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群众集体上访发生在哪里,就要在哪里控制住、处理好。对已进京的集体访,有关法院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派人到京接回,不得拖延,不能推诿,更不得将矛盾上交。
四、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层层抓落实。如因拖延、推诿、失职等,致上访人在北京出了问题或集体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首都稳定的,要追究有关法院一把手、分管领导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信访队伍建设。在当前情况下,信访工作力量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数量和素质必须适应信访工作任务的需要。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法院信访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改善接访人员的工作条件,确保接访人员的人身安全,落实信访人员的信访岗位健康补贴。
㈡ 如何处理群体性信访事件
如何处理群体性信访事件
所谓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相近的群众或者团体、组织,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者要求不能得到满足时,聚集在一起采取偏激方式要挟党政部门解决问题,并导致一定社会危害后果的集体行为。
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工业化和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强,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城市管理、民事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不仅干扰了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阻碍了一些重点工程的建设进度,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笔者认为,破解这一难题,必须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教育,一手抓打击,尤其对一些已经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群体性事件,要强化刑事责任追究意识,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 一、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起因的复杂性。群体性事件的诱因复杂多样,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利益格局的调整而引发的具体利益冲突,大多出于对政府出台的政策、推行的措施不理解而产生。主观方面,主要是少数群众缺乏法治意识,使一些本来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矛盾演变成群体事件。
二是矛盾的对抗性。应该说,当前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群众的要求是合理的,但少数群众提出的要求往往脱离实际,漫天要价,有的根本不合情理,有的更是无理取闹、胡搅蛮缠,公然对抗政府的行政行为。
三是较强的组织性。许多群体性事件都有一定的酿发过程,常常有事件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有统一的口径和要求,有较为明确的分工,并有向组织严密、呈明显势力化发展的倾向。
四是事态的不测性。一些群体性事件动辄聚集数十人、上百人,情绪激动,言语粗犷,往往不听劝导,行为粗鲁,甚至进行过激行为,导致事态难以控制,后果无法预料,尤其是一些敌对分子、邪恶势力也利用人民内部矛盾插手制造事端,使事态更加复杂。
五是行为的违法性。一些群众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态,在“法不责众”心理的驱使下,纠帮集伙,组织策划,成群聚集党政机关门口、重点建设工地、交通要道和事故现场起哄、阻止施工、堵塞交通、干扰党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事件激烈程度加剧,恶性事件上升,多数伴随着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 二、以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必要性
从上述特点分析,当前的一些群体性事件已经超出国家允许的正常上访范畴,具备了犯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因此,处理群体性事件不能不加分析的一概用劝导协商的方法,只讲和解,不讲打击,只注重纠纷的一面,忽视犯罪的一面,而应以法治的思维和法律的手段加以解决。其必要性至少有以下三点。
(一)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确立的一条重要法治原则。在我国这样一个十三亿人口的泱泱大国,一切都得依法办事,任何组织、个人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信访也不例外,我国《信访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均对公民的信访、集会、游行示威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要求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阻断交通。那种“理由合法、举动违法而无关紧要”、“法不责众”的认识不仅错误,而且有害。对一切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非正常信访行为,必须从严追究,从严打击,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
(二)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促进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需要。在经济建设面临前所未有大好时机的关键时刻,需要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和积极配合。但目前少数群众、单位或集体,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不顾大局,对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不支持、不配合、有的拒不搬迁,有的漫天要价,其过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则非法聚集在一起,百般阻挠施工,影响了工程的建设进度,给国家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严重危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对带头阻工闹事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从法律上追究其刑事责任,显得十分必要。
(三)运用法律手段处置群体性事件,是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十七大确定的一项战略任务,它顺应了时代的要求,反映了民众的心声,和谐社会的六个特征中,最根本的就是安定有序,它强调的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当前的某些群体性事件,越往后发展,事态越难以控制,其性质也已悄然发生了改变,从一般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严重危及了社会的稳定,
㈢ 如何有效防范特殊利益群体串联聚集
一、越级访、重复访及群体性上访产生的原因
信访是人民群众向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申诉告状,寻求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之一。信访工作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为了解民情,为民办事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近年来信访上访除不断增长外,还出现了一些异常现象。越级访、重复访和群体性集体访乃至进京告状不断出现。有的动不动就聚众越级访,特别是在敏感时期的集中访,且发展到人数众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还有的行为激烈,拦路、挡车、堵门。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如此不寻常的上访问题出现,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
1、诉求迟迟得不到解决而激发越级访、重复访,甚至引发群体访。有些信访事项本来应当及时解决,也能够解决好。但由于某些职能部门处事不力,拖办、延办、甚至不办;对信访诉求、举报进行压件。不少信访事项被无形地压件消化掉,许多信件批转到有关部门就石沉大海,使大部分的信访问题该在基层解决而未解决,非得要上级过问才引起重视,因而造成当事人越级访、重复访。有的诉求也的确是通过上级过问才给予解决的。
2、认为信访事项处理不公或处理错误,导致越级访。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人民的物质文化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得到尊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在增强。老百姓学法用法成为自觉性,对是非曲直有所辩析,懂得如何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显然,若有案件处理不公便容易引起申诉上访。
3、诉求虽到了公正的处理,但权益没有得到实现而寻求越级访。在诉讼案件中,有不少权益虽是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但由于债务人无履行能力等原因,往往执行不能到位。当事人则认为是了打法律“白条”而越级访。 如我县的张亚群诉太平中学拖欠建筑工程款案,柯开乐诉张进峰债务纠纷案等,虽判决胜诉,但学校和债务人没钱支付,尽管法院做了大量的执行协调工作,仍没办法一次性付清。张亚群、柯开乐上书到省委,以寻求上级机关的过问。
4、某些基层领导法制观念不强,主观随意性大,甚至违法处事,导致群体上访。如我县有的乡镇领导违反选举法规定,发文将群众直接选举的材委会主任免职,激起了民愤,导致群众集体访。
5、无理缠诉缠访,利用越级上访手段向基层组织施加压力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有的案件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虽已作了公正的处理,但当事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一再上访缠访。有关部门为了息事无原则的以牺牲国家、集体的利益为代价,而用金钱打发了事,使一些上访者得到了甜头,带动其他人学样,动不动就以要向上上访来要挟当地有关组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我县的都发姑就是这样,其行政案件经两审终结并经复查均认定原判是正确的,但她仍然多次越级访、重复访。县领导为做息访工作,责成相关企业给予其一定的补偿,其虽当场表示不再上访,但事隔不久仍向上越级访,并在上级机关赖着不走,进行无理闹访。
二、处理越级上访工作存在的问题
1、在信访和稳定关系上认识错位。有的领导把群众上访和闹事混淆看待,认为群众上访是不安分的表现,从而产生厌恶感,自觉不自觉的把自己与上访群众对立起来,在接访中带着情绪,甚至口出怨言,不仅不能理顺上访群众的情绪,而且激化矛盾,造成越级上访。
群众向政府反映诉求,应当被认为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将其视为是社会的不稳定表现是不恰当的。信访的产生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原因,有些是因为地方在执行国家政策中发生偏颇造成的;有些是因为国家政策的调整不可避免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造成的;有些是因为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政策了解不够或理解有偏差而造成的。但长期以来,很多人把信访和稳定的关系混淆,认为哪个地方发生的信访量大,那个地方的社会就不稳定。于是自上而下都出台了一系列控制上访总量的目标考评办法,基层政府为了息访,甚至违背政策满足信访人员的无理要求,在劝返过程中不惜花费代价,使政府部门承受了巨大的负担,在群众中也形成了有了问题“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认识,动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缠访闹访,使信访工作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
2、.处理越级访、重复访问题的主体错位。现行《信访条例》规定的三级处访终结制难以实施。一是现实中上级机关没有真正从实体上处理信访事项,而仍是层层批转,最后还是转到原处理单位。而原处理单位的处理意见当事人又不接受,造成当事人重复访。二是当事人根本不理会信访三级终级原则,不按该程序依法上访,想怎样访、愿怎样访就怎样访,实际上形成了上访无时限、无级别状态,未从根本上解决无序访问题。
3、现行信访统计、归责考评制度不合理。一些上访者之所以热衷于越级上访,是由于上级部门是根据该地的上访件数、人数、上访的级别来评价发案地信访工作成效,不管是有理访还是无理访都记上一笔账,导致基层愈是惧怕上访,当事人就越要上访,甚至串联群众集体访。
4、对恶意访、无理闹访没有依法处置追究责任,导至不少无理访、重复访产生。
三、破解处理越级访、重复访难题之策
如何解决处理越级访、重复访之难题,除《信访条例》外,上级领导机关出台了不少政策,提出了不少具体工作要求,并制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许多学者、实践工作者也都提出了许多良策。但处访难题仍未能得到解决,以上所述越级访、重复访现象仍很突出。笔者认为如从以下几个方面建立新的信访机制,处访难题将有望突破:
1、改革现行信访工作评价机制,以提高处访效力。现有的信访工作评价制度,只是对信访的发生论政绩,而不注重信访事项处理的正确与否,制度虽严也无从对信访责任单位追究其责任。笔者认为,评价信访工作成效如何,应当看其是否对信访诉求积极做出处理和处理是否正确。弱化对发生信访总量的目标责任,强化对已发生信访问题解决情况的目标责任。
信访是利益矛盾和利益纠纷的外在表现,它暴露的问题有利于我们找准保持社会稳定的着力点。因此,要改革现行的信访工作目标考评办法,要将以发生量为主的“一票否决”转向以解决信访问题的“一票否决”,使下级政府从围追堵截上访群众中解脱出来,把信访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信访问题上。为了强化这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强化解决矛盾的责任意识,落实好解决信访问题的责任制度,将解决信访效果纳入目标考评体系,强化督促和监控。二是要落实好群众来信来访首办责任制。凡对初始信访不重视,敷衍塞责,甚至失职渎职而引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消化在基层,有效地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源。
2、改革信访接待机制,建立功能齐、全高效运行的集中接访场所,以利于疏通信访渠道。现行的信访机构都是分散的,党政机关有,司法机关有,各职能部门有,并各具独立,信息、资源不能共享。有的一个信访事项几家接访,多个机关、多个领导批示,责任单位不得不花精力向多个机关、多个领导汇报,将时间浪费在应付务虚上。如能按级别一级组建一个集中的综合性接访中心,将现有的信访机构扩大,机构人员除领导挂职外,各行政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均派员坐岗,分类接访。即能方便群众投诉,疏通信访渠道,又有利于掌握整体信访信息,还能防止压件,便于集中管理和分类处理。
3、建立原处访机构回避制,赋予综合信访机构一定的调查处访权,以消除对抗情绪,有利于矛盾化解。现行的信访机构大多只是接访、呈报、转交,而不直接处理。信访局实为接访局,各职能部门信访办实为接访办。信访件转来转去还是转到原处理单位,问题总难得到解决,从而形成重复访。赋予信访机构一定的处访权,换个主体进行调处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我县一农户因征地补偿费问题与村民小组发生纠纷,在乡、村组织多次调处无果的情况下,经县信访局实地调查,直接调处,使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4、提高处理越级上访主体级别,以减少重复越级访。群众越级上访就是对下级的处理不服而向上级机关寻求救济。自古以来就有告御状的,君主还派钦差大臣微服私访了解真情。为何我们现在还怕越级上访呢?当事人越级上访,除无理缠诉缠访外,大多有一定的道理,不是诉求得不到处理,就是处理欠正确。问题是我们如何去面对。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每年都开展各种形式的信访排查调处活动。如集中处理越级上访、重复访,排查调处群体性上访事件等。但越级上访、重复访现象仍未从根本上解决。特别是进京访仍大有人在。为阻止越级访,基层组织、特别是曾发生过越级进京访的发案地政府花了不少精力做稳控工作,尤其是在敏感时期为预防越级访、进京访,各级各部门更是把稳控上访人工作作为一件头等大事来抓紧。有的到曾上访人家中做工作,有的蹲守监护、有的甚至在路上设卡堵截上访人,什么招术都使出来了。但这种无奈之举总不是万全之策,矛盾一天不解决,不安稳因素就一天不得消除。如我县的上访老户霍道咸,因水面承包合同纠纷案,每年都向省、市信访,上级已多次批转,县委县政府和法院也多次组织协调,但因该信访事项涉及3案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各方互不相让,始终调处无果。加之水面养殖的动态性和水域的租金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着不断的变化,旧的矛盾没有解决,新的矛盾又产生了,使问题变得复杂,更难调处。如改由上级机关对重复访直接查处,做出结论,象霍的问题可能早已解决,重复越级访问题就有望大大减少。
5、建立信访工作网络化机制,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加快信访事项的处理速度。通过网络化接访处访,上级信访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技术与下级互传电子文件、视频对话,迅速向下级了解所接访事项的发生、处理结果等基本情况,以便快速处理越级上访事项。
6、改革越级上访遣返方式,对越级无理缠访、闹访者依法严厉打击,以维护正常的上访秩序。现行的越级上访遣返措施是由发案地接回。其中有不少越级上访人接回又去,去了又接,发案地又不敢轻易对其采取强制处罚措施,担心有打击上访人之嫌,根本起不到阻止作用。如改由上级接访地的公安机关受容遣返,其效果将会发生根本性变化,无理闹访者就会考虑其行为的不利后果,从而会谨慎从事。使信访秩序得到治理。
7、建立必要的信访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以利于查询已处访和未处访的信访事项,避免重复处理。在现代技术条件下,建立电子档案并非难事,对于某一信访事项是否已得到处理或是否处理终结以及处访的责任单位情况等,通过电子档案的检索,就能方便、迅速地调出,以防止因人员变动、调离、退休、领导变更等原因造成新的接访人和处访领导不了解情况而再启动处理程序或做出前后矛盾的处理结果,以维护法律政策的严肃性。
总之,处理越级上访和重复访问题应有多种举措,无法穷尽。中央提出的解决信访问题要着力从解决民生问题入手,这是治本的大政方针,我们要遵照执行,加大落实的力度。笔者的上述见解,只是从处访程序上做出探讨,也是从实际工作中得出的感悟,盼得到共鸣
㈣ 怎样处理集体访
集体访的特点是,来访的人数多,反映的问题往往涉及面广或问题比较重大,来访人要求强烈,情绪一般比较激烈,处理难度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集体访一定要重视,以认真负责的精神做好接待和处理工作。处理集体访总的原则是,把群众稳定在基层,劝阻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总的要求是,领导挂帅、各方协调、化解矛盾、妥善处理,把工作的重点放到对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和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既解决问题,又安定人心。 对人数多的集体访,领导同志要亲自出面接待,听取他们的意见。在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时,应本着“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因人、因事、因时而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内的问题,各职能部门之间应加强协作,主动承担任务,组织力量,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的问题,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同处理。对集体访的处理应实行责任制,该由哪一级处理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切实负起责任来,不得推出门了事,更不能推给上级机关。各级机关应互通情况,建立请示报告制度。
㈤ 什么是群体访
群体访是指二至四人为同一问题群体到党政机关上访的活动。
㈥ 安徽省各级党政机关接待处理人民群众集体上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人民群众集体上访的接待工作,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民群众到党政领导机关上访,反映意见、要求,提出批评、建议,是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形式。广大人民群众应正确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自觉维护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第三条人民群众向党和政府反映问题,提出要求,不宜采取集体上访的方式。组织群众集体上访,既有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又不利于对上访问题的正常处理。对于人民群众集体上访,应尽力劝阻;如劝阻无效,要认真接待和妥善处理。第四条人民群众集体上访,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不得围攻殴打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不得侵占、损坏公共财物,不得煽动闹事。如有违犯,依法处理。第五条人民群众集体到党政领导机关上访,应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和提出要求;要服从接待部门安排,不得纠缠取闹和到党政机关院内或在大门口滞留。第六条人数较多的集体上访,由上访人员推出代表,向接待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转达接待部门的接谈处理意见,配合接待部门做好接谈工作。第七条经过接谈,说明政策和处理原则后,集体上访群众应立即返回,不得滞留不归;即使按政策可以解决的问题,也应返回听候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第八条集体上访群众在上访期间的食宿、路费一律自理。第九条各级领导和信访部门对本地区集体上访因素要经常进行调查分析,及时了解掌握集体上访信息。要主动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协助基层做好超前工作;要坚持疏导的方针,说服群众,就地处理,避免越级集体上访。第十条对群众越级集体上访,要采取有效措施劝阻,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劝阻无效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立即派出负责同志到上级机关协助做好劝返工作。第十一条对大批群众集体进京上访的,铁路、公路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地区和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劝阻。第十二条来访接待部门要先问明群众集体上访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对于纯属部门处理的问题,应介绍到有关部门接谈处理。对于情况复杂,涉及几个部门或地区的问题,可由来访接待部门牵头,由有关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派来的同志接谈。第十三条对到党政领导机关门口或进入机关的集体上访群众,机关保卫部门要会同来访接待部门,动员他们到来访接待室或到临时指定的地点接谈。第十四条对人数众多、可能影响机关秩序和社会秩序的集体上访,公安部门可根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维护上访秩序的有关规定,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宣传法制,维持秩序。对有违法行为和带头煽动闹事的组织者、操纵者,要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或收审,触犯刑律的,要给以刑事处罚。第十五条集体上访发生的当地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是处理集体上访问题的主办单位,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主动接谈处理,不得互相推诿。对跨地区、跨部门和涉及面广的问题,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商处理。第十六条处理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办事,应该解决的要及时研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坚持原则,不乱开口子。对重大问题和出现复杂情况时,党政领导要亲自主持接谈处理,或直接到群众中去做工作。第十七条经过接谈处理,集体上访群众仍不听劝说、滞留不归的,由有关地区和单位派人带回当地;对坚持不归、影响机关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可采取适当方式遣送,必要时公安部门予以协助,交通部门帮助安排车辆。第十八条集体上访群众返回后,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思想稳定工作,并把上访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报告上级领导机关。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试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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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集体信访事件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首先要对信访群众进行安置,不能让上访人员坐在政府机关门口,要找个方便的地方对他们进行安置,其次要对相关事件进行询问,在询问的过程中,要耐心,在听取的时候,最好可以采用笔录或者是录音笔的方式,这样,不易出现偏差,而且在后面的处理中,也会公平公正,最好让责任人代表群众进行讲话,避免混乱,再者要向群众当面进行解释,稳定群众情绪,方便解决问题,最后,向上级进行汇报,同时留下证据记录。
法律依据:《信访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㈧ 进京非访、被北京公安出具训诫书可以拘留非访人吗有何规定
很可能会被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