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周末消息面多空交织,风险偏好难快速回升,操作上谨慎乐观
【本期摘要】
重点推荐
新证券法明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启动
市场点评
市场点评:周末消息面多空交织,风险偏好难快速回升,操作上谨慎乐观
宏观视点:重磅!万亿理财市场变天,银行这类产品将迎新规
芯片行业:政策红利持续释放,行业龙头受益明显,估值仍待提升
期货情报
金属能源:黄金344.36,涨0.44%;铜49790,涨0.26%;螺纹钢3545,涨1.00%;橡胶12860,涨0.94%;PVC指数6515,涨0.23%;郑醇2192,涨1.39%;沪铝14080,跌0.25%;沪镍109850,跌2.03%;铁矿643.0,涨1.02%;焦炭1855.5;涨0.38%;焦煤1153.5,涨0.22%;布伦特原油65.15,涨幅0%。
农产品:豆油6748,涨2.43%;玉米1906,涨0.11%;郑棉13645,涨2.25%;郑麦2465,涨0.16%;白糖5504, 涨1.23%;苹果8063,跌0.60%; 红枣10880,涨0.42%;棕榈油6282,涨3.87%;
汇率:欧元/美元1.12,涨0.66%;美元/人民币7.00,涨0.04%;美元/港元7.79,跌0.01%。
二、重点推荐
1、新证券法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事件:12月2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证券法。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证券法,历时四年多、历经四次审议后于12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升级版”证券法出炉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化、法治化的道路上又迈出至关重要的一步。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各方期待完成大修的证券法直击市场痛点难点,给市场生态带来深刻变化,更好护航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点评:修订后的证券法在注册制全面推广、加大证券违法成本、投资者保护改革等方面进行了大幅修改,预计将对市场生态产生深远的影响。在A股制度逐步完善之后,市场有望逐步从弱有效市场向强有效市场转变,重视投资价值,减少投机博弈将可能成为投资者的新共识。
(投资顾问 钟燕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20024)
2、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启动
事件:12月29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标书,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正式启动。经专家论证,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选择了33个品种,覆盖糖尿病、高血压、抗肿瘤和罕见病等治疗领域,涉及100多家医药生产企业。根据各联盟地区报送的数据,此次采购量基数为124亿片(袋/支),各品种的约定采购量为采购量基数的50%~80%,根据中选企业数量确定。按照集中采购工作安排,2020年1月17日将开标产生拟中选结果,全国各地患者将于明年4月份用上第二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
点评:带量采购影响下,由于价格下滑明显,仿制药盈利能力下降。从第一轮带量采购的影响看,短期内对仿制药主体构成冲击,建议关注不受负面政策影响的领域,包括创新药产业链标的及受益消费升级的医疗服务类龙头。
(投资顾问 钟燕玲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13020024)
三、市场点评
市场点评:周末消息面多空交织,风险偏好难快速回升,操作上谨慎乐观
上周五市场出现冲高回落,券商股午后快速跳水拖累市场人气和股指,截至收盘,沪指报3005.04点,跌幅0.08%,深成指报10233.77点,跌幅0.68%,创业板指报1767.58点,跌幅1.45%。盘面上板块分化明显,其中有色、日用化工、农林牧渔等板块涨幅居前,而证券、网络软件、计算机等板块领跌。周末消息面多空交织,短期市场风险偏好难快速回升,预计市场短线仍将维持震荡整理,操作上建议谨慎乐观,灵活控制仓位参与,逢低关注估值合理增长较明朗品种,重点关注有色、基建、家电、新能源、化工等板块,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宏观视点:重磅!万亿理财市场变天,银行这类产品将迎新规
事件:12月27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规范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加强对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的监管,同时设置一年的过渡期,防范银行在过渡期结束前集中抛售资产出现断崖效应。《通知》明确,商业银行、银行理财子公司应当审慎设定投资者在提交现金管理类产品赎回申请当日取得赎回金额的额度,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产品单个自然日的赎回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
点评:《通知》的发布,意味着今后银行理财发行的现金管理类产品的特有优势将会弱化,确保与货币市场基金等同类产品监管标准保持一致,促进公平竞争,防范监管套利,市场将回归理性发展。但同时,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收益率、规模增速或也将受到一定影响。从消息分析判断整体对市场是相对中性略偏利好。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芯片行业:政策红利持续释放,行业龙头受益明显,估值仍待提升
芯片行业:芯片国产替代才刚开始,政策红利空间巨大,相关公司在下游大客户扶持下,业绩有望持续释放。预计5G手机带动智能终端加速渗透,景气度进一步提升。建议关注芯片行业相关龙头公司。
(投资顾问 古志雄 注册投资顾问证书编号:S02606611020066)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存在的问题
(一)加入WTO后,修订现有金融法的建议
由于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一些内容,与WTO规则不适应,急需修订。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明年适当的时间开始,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同时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另外,还要抓紧制定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新法规,使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同时,也使我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在立法上得以实现。
(二)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预防。
3、将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有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二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四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开展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于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
5、金融从业人员入门的素质要高,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与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最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达到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
(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们还存在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中,依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的色彩,使金融机构对“市场导向”不够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机构会养成过度依赖政府,不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习惯。
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明显,调节手段也更为直接,这是必要的。但是,过度使用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府承担过重的金融市场风险。这种负面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还没有更多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还表现不明显,但是,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
政府政策导向型的金融业另一种负面影响,是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它们更偏重于政府部门。例如,法律要求设立商业银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三家,没有公布与法律相适应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关于是否设立董事会制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情况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法律形式与实际内容方面出现脱节,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发展。
(四)金融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在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这个问题与金融机构自律问题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几乎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内容,依法享有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从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来看,也必须对其授予经营自主权。因为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既然要求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就要给予金融机构经营上的自主权。使它们根据风险大小,选择经营业务。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了某种业务,经营失败而造成损失时,风险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政府不替它承担。相反,金融机构经营什么业务不是由他们选择的,而是有其他外来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银行承担金融风险的性质的区别:如果是纯商业性,或经营性风险,银行自己承担。如果是带有政策性的风险,就不能完全让银行来承担,而由政府间接承担。当金融机构承担经营性风险的时候,就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五)金融资产市场化的新问题
我们还面临着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还比较小,人员数量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高,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特别是证券化程度不高。
我国金融领域的银行抵押资产的证券化,股票抵押融资,保险资金部分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已经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机构应收款证券化等也需要抓紧研究。再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以及证券交易所自身挂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快,观念新,影响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滞后。
目前,这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政府一些金融体制改革新措施已经开始实施,而法律措施还没有及时跟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政府金融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将来会越来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评价、审计师的责任、风险隔离机制、电子系统事故责任等问题。所以,建议立法机关要加强对金融法的系统研究,为已经出现和即 。
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是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应当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据章程、相关自律规则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廉洁从业的自律管理。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各级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管理责任。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对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合规、审计等部门的合力,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风险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
前款规定的业务种类、环节包括业务承揽、承做、销售、交易、结算、交割、投资、采购、商业合作、人员招聘,以及申请行政许可、接受监管执法和自律管理等。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范,明确廉洁从业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廉洁培训和教育,培育廉洁从业文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纳入工作人员管理体系,在遇有人员聘用、晋级、提拔、离职以及考核、审计、稽核等情形时,对其廉洁从业情况予以考察评估。第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强化财经纪律,杜绝账外账等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务活动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制定明确的内部决策流程和具体标准,确保相关费用支出合法合规。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不得以下列方式向公职人员、客户、正在洽谈的潜在客户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
(一)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二)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
(三)安排显着偏离公允价格的结构化、高收益、保本理财产品等交易;
(四)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明示或者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五)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依法合理营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直接或者间接以第九条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财物或者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利用他人提供或主动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谋取利益;
(三)以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交易、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交易等方式谋取利益;
(四)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违规兼任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或者从事与所在机构或者投资者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五)违规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六)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一)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决定;
(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人员工作安排;
(三)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内部信息;
(四)协助利益关系人,拒绝、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监管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五)其他干扰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情形。
④ 新股发行注册制对投行从业人员技能的需求有何变化
核准制改为注册制后对投行从业人员的技能要求没有太大变化。上市保荐制是新股发行的核心,改为注册制后只会:
1、强化保荐人的保荐职责,尤其是上市辅导和尽调,更强调其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的中介。
2、加强发行人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并将严格其法律责任。
3、发挥中介机构尤其是主承销商、会所、律所的作用(对其尽职责任提出更高要求)。因此,看得出来只会对投行从业人员在原有的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
注册制意味着以后股票供给大量增加,然而股票能否发出去,能否发个好价格就不好说了。所以以后会相当考验券商的客户资源和定价能力。目前的知识结构是满足投行的门槛了。其实一直认为投行对于情商、沟通能力、学习能力、行业资源要求高一些。
拓展资料
新股发行注册制
1、注册制的精神就在于监管机构不再对股票发行本身的质量做出评价,而仅仅考核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保证发行人真实有效的信息披露。至于股票有无投资价值、某家公司价值几何等,都需要投资者自己去评判。
2、注册制改革,核心就是让市场来实现优胜劣汰,让市场活力更充分地迸发出来。改革的目的是将证券市场中的造假、欺诈行为降到最低,注册制应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要以持续信息披露为核心。
3、注册制改革的重点,不是简单地取消发行核准制度,而是要建立注册制生态系统下一系列的配套机制。当务之急,是从加强监管执法着手,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实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转型。
自2013年10月《证券法》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同年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正式启动《证券法》修改工作起,《证券法》修改已经成为我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领域。本次修改将监管原则从“行业监管”转为“功能监管”。其中,推进新股发行的注册制改革,并建立注册制生态系统的一系列配套机制,是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重要改革方向。
⑤ 注册制的到来会不会是牛市的终结
为什么要关心注册制何时落地?因为注册制的本质是增加股票的供给,而供求关系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本轮牛市的成色。当前市场对注册制大致有两个共识:其一,股票供给大幅增加;其二,会对创业板形成压制。然而,在博览研究员看来,真实的状况很可能不会是这样的。 根据证券法修订的进程和存量IPO消化的进度,我判断注册制落地的时间窗口是明年一季度,而初期很可能以试点的形式来缓步推进。至于注册制对股市的影响,则需要在考虑增量资金进场的背景下来动态分析。在这里明确地告诉大家,这一波牛市是建立在“全面深化改革,政策托底经济和增量资金进场”这三大基础之上的,并不会因为注册制的到来便会轻易结束。
注册制落地两大前提:证券法修订和消化存量IPO
我们注意到,此前有报道称,因为涉及发审制度的重大变革,各方面的意见较多,且存在分歧。所以证券法的修订进度上不太可能达到“最快”。
一位权威人士透露,由于《证券法》这次是大修,相关部委提出的各方面意见都很多,主要涉及注册制改革、公开发行制度、股权众筹、私募、债券发行、投资者保护、证券概念的扩大、监管体制、新三板报价系统、打击证券犯罪、加大证券犯罪民事赔偿民事救济力度、集团诉讼、行政调解等等。目前,各方面在一些问题上分歧很大,其中包括注册制审核权的具体归属、降低上市门槛、200人是否要放开等问题。
我们预计,按照折衷方案,今年年底完成证券法修改已经是较为确定的事件,那么注册制的落地要等待明年。根据证监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2015年6月4日,证监会受理首发企业562家,其中,已过会35家,未过会527家。按照目前每月核发两批次约50家新股来估算,消化全部存量也需要9个月——除非年内证监会再次提升IPO扩容速度。
为了避免发审和注册“双轨制”,注册制落地之前,存量IPO必须全部消化。另一个佐证是,对于市场频传的创业板发审委8月份到期,主板和中小板发审委5月份到期,接近监管层的人士表示,本届发审委的确是证券市场最后一届发审委,但任期将会一直延期到《证券法》修订完成,新股发行正式开始注册制之时。
从消化存量为注册制铺路的角度来看,结合今年11月、12月的证券法修改完毕来判断,注册制恐怕无法像市场预期的那样在今年四季度落地,将推迟至明年一季度出台。
动态看待注册制对市场的影响
当前市场对注册制的认知是,注册制会大幅增加股票供给,另外注册制施行后,大量上市的新股和目前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资质相仿,会对创业板形成压制。对于这一点,我有不同看法。
首先从时间角度来看,按照惯例,重大新政一般会采取试点方式缓步推进,注册制落地之初,应该不会脱离“试点”的框架。既然是试点,那么初期通过注册制发行的新股数量必然会受到限制,大规模的新股供给应该在注册制成熟之后才能实现。至于注册制什么时候能成熟,只能说是未知数。
第二,从动态的角度来看,虽然注册制会带来新增供给,但能否满足市场需求尚在两可之间。因为居民家庭资产配置由房地产、信托产品、银行理财等转移到股票资产,给A股提供了庞大的增量资金。在考虑增量资金这个重要因素之后,注册制可对创业板形成压制的看法也就值得商榷了。
对于此前创业板的暴涨,我们必须认识到,一个是筹码供应不足,二是过量的资金涌向,这是导致创业板暴涨的根源。 注册制可以让筹码供应量增大,但是无法阻碍资金进场。
所以,动态地来衡量注册制对市场的影响之后,我认为,只要牛市三大基础稳固,尤其是增量资金进场意愿不削弱,那么注册制落地并不会阻碍牛市的步伐,它只是让市场的供求关系变得更加均衡,有利于稳固“长牛慢牛”的格局。
⑥ 证监会工作人员不能炒股吗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但根据最新报道,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可以炒股将成为现实。“已实施17年的《证券法》迎来第二次大修。5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提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监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15/0422/17/ANQQ6V0B00014JB5.html
附:原规定
根据《证券法》及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开设A股证券账户:
(1)证券主管机关中管理证券事务的有关人员;
(2)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中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4)与发行人有直接行政隶属或管理关系的机关工作人员;
(5)其他与股票发行或交易有关的知情人;
(6)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以及没有公安机关颁发的身份证的人员;
(7)由于违反证券法规,主管机关决定停止其证券交易,期限未满者;
(8)其他法规规定不得拥有或参加证券交易的自然人,包括武警、现役军人等。
另外,证券从业人员及国家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现役军人等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但可以开立基金账户,买卖基金和债券。
⑦ 昨天大盘从下午起一路下跌,正是人大常委会通过“证券法”的时候,这其中一定有
就是证券法惹的祸,通过了注册制,对股市大大的利空。
⑧ 注册制不能缺席证券法二审修订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是证券市场改革的重头戏。其中核准制向注册制改革是内容之一。注册制改革已经在各个阶层酝酿讨论研究论证多年,在2015年年中股市大波动以前已经取得共识与大进展。
由于2015年出现了股市异常波动,注册制的实施推迟了。人大对进行注册制试点的授权是两年,要求在试点的过程中做中期报告,现在还没有做中期报告。或者说注册制改革基本停滞了。
股市是一个市场化程度要求极高的市场。透明、高效、对称、公开、公正、平等是其精髓和要义。从目前发达国家经验看,股市都是完全市场化的,特别是新股上市发行是完全由市场决定的。也就是说,市场机制才能满足精髓与要义要求。到底是由监管当局来控制发行的节奏,还是把发行价格和节奏交给市场去做,这个是核准制和注册制唯一的差别。
笔者理解最少有两个方面注册制具有明显优势。一方面在发行对市场承受力的影响上,注册制影响较小,核准制反应较慢。在市场牛市中,注册制驱动企业踊跃发行新股,既解决实体企业融资问题,又根据供求原理平抑股市过快上涨。反过来,在股市低迷熊市阶段,注册制下企业会自动停止发行,因为在市场不好时发行或亏本,风险很大。不过,在核准制下由于是权力控制发行,既是熊市也可能继续无所顾忌的发行。没有一个内生的、自动自发的发行良性传导机制。
另一方面注册制给投资者原汁原味的投资选择,将承担投资风险的权力完全交给了投资者。注册制下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保证发行公司披露给市场与投资者的所有与投资选择关联的信息完整、准确、全面、真实。除此之外,投资与不投资,投资多少,期限长短等都让投资者自主决策,当然投资者要为投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既是亏损上市的企业,有些投资者认为前景光明、后市可期,或会选择投资。
当然,注册制最大的好处或者说对于当前的中国来说,是直接融资的最佳选择与渠道。这或是中国企业摆脱银行间接融资,彻底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根本性出路之一。
一波三折的注册制目前似乎偃旗息鼓了。既是人大授权两年到期也或遥遥无期。就连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也显示出一些无奈:证券法将修订,注册制会否写上、怎么写 我没把握。
《证券法》一审稿已经对注册制有比较明确的表述。二审稿中注册制不应该缺席。当然,注册制列入证券法后并不是万事大吉。配套的东西必须出台,主要是退市制度要同步建立与严格执行。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股票市场越来越重要。如果实行注册制后,大批企业涌向股市发行,而退市制度不畅,优胜略汰机制缺失,那么市场同样承受不了的。
不可否认,这几年在退市制度建设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离实施注册制要求还很远。一系列注册制配套制度亟待完善建立。不过,这些都不能耽误注册制列入《证券法》二审之中。
⑨ 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
必定要经历四个各具特色的重要阶段。
首先是开发有效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及结算平台,并提供连接交易员、互联网甚或无线手提装置的接驳联系,以使交易、交收及结算的指示能够全部以电子方式处理。
第二项重要阶段在于建构规管监察构架,确保市场操作公平而具有透明度,当中包括规管股份上市事宜及上市公司企业管治的规则。要衡量一个市场的质素水平,只要看看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和管理层如何处理公司事务、履行本身对股东的职责、向市场披露信息等重要指针便得见端倪。而这些有关企业管治的常规标准,必须用证券守则及公司规例的形式明文规定,务求所有人士都清楚明白,并有严紧的监管。
此外,对监管制度同样重要的,是采纳一套良好的会计准则。这些准则必须是按照国际接受并为各地投资者及财经分析员熟悉的原则及汇报规定而编制。此外,监管框架背后该有法制的支持配合,并由监管机构秉公执行管理,必要时并可诉诸独立司法法院,维护法治。
这些措施和准则,都是增强投资者信心并为交易员、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公平竞争环境的关键所在。发展中的证券市场能否健康成长和建立声誉,往往取决于其监管机构的工作成效,以及是否被投资者视之为公平兼监管完善的公正市场。至于第三项要求,则牵涉到发展人力资源及资产,去支持和维护证券及衍生产品行业的运作和增长。没有具备适当资格的管理人的管理,市场纵有先进完备的基本设施也是徒然。所谓人力资源,不单单是指证券交易所行政人员、交易员、经纪、散户代理等等的培育和训练,还包括一个活跃市场所需要的许多其它专业及金融专才,诸如公司律师、投资银行、财务保荐人、会计师、估值师、基金经理、财经分析员、经济师等。
不论是进行首次公开招股集资、上市后集资又或是交易市场的股份买卖活动,都不能没有上述的专业服务配合,而要培育这些专才,却需要时间和持续的努力,不能一蹴而就。
最后的第四个特点或阶段,也许亦是最难达到的,就是培养出遵守规则的市场文化,做到人人公平交易、遵守法纪和符合道德操守,但可不是因为怯于罚则,而是因为心里认同这样的行为标准才是市场以致社会应有的价值,从而自愿采纳遵守。
⑩ 证券公司工作的人不能炒股吗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禁止买卖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10)证券法大修接受财经访问扩展阅读:
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
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