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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文件禁止复印拍照或上传网络

发布时间: 2022-07-04 21:16:13

1. 涉密文件,阅后退回的收文可以复印吗

视情况而定。
1、密级文件一般不得复印,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或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方可复印。
2、涉密文件未经上级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复印、翻印、拍照、转载或上传网络,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2. 涉密场所被拍照、涉密设备被拍照请问违反哪条相关"涉密法规、规定"。急!

对于禁止在涉密场所内拍照,原因是可能造成泄密。
如果是因为工作需要使用相机拍照,应该使用专门的涉密相机,并且经过批准。使用非涉密相机拍照或者处理有团图片,在处理过程中可能造成泄密。
手机是绝对不允许用于对涉密内容拍照的,因为手机实时连接公共信息网络,拍照的内容如果涉密,则涉嫌泄密。
至于法规,没有这么细致,最多是在你们单位的制度层面可能有此规定。
比较接近的法规是军工保密标准的7.6.3.3和7.6.3.4,另外保密要害、涉密会议和外场试验也有对携带、使用具有拍照、录像、存储、上网功能的电子设备的规定。
两办也发过关于加强手机管理的通知,里面应该有相关内容。

3. 秘密文件复印的后果

法律分析:凡是涉密文件,均不能复印,至于追究的后果,需要看严重程度,不过警告教育是必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在涉密区域拍照上传到互联网是违法吗

这个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凡是在涉密的区域是不允许拍照的。如果你拍摄到重点的建筑。和工程那么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5. 涉密文件怎么处理

1、涉密文件的拟制、印刷、阅办等必须在安全保密的场所进行;及时清理、销毁印制过程中产生的清样、存储有涉密信息的载体。

2、在文件的规定位置标明密级,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并编排顺序号。

3、组织传阅涉密文件须填写“传阅单”,交接时认真清查核对,防止失控。

4、复制、汇编涉密文件,须经原制发单位同意或按密级确定权限审批;复制件须加盖复制单位的印章,按原件要求管理;汇编的每一份文件均应标明密级,按其中的最高密级管理。

5、涉密文件应存放在保密室,业务部门确需存放机密级以下文件的,逐份登记,专人专柜保管。

6、销毁涉密文件,必须办理清点、登记手续,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保密室承办;选择安全可靠的场所,由两人以上监销并签字;严禁将涉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7、传递涉密文件,要使用安全可靠的包装材料,标明密级、收件单位或人员名称,并加密封;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指派专人取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8、携带涉密文件外出,要按密级确定权限审批,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9、禁止使用无保密措施的传真机、计算机网络等传输设备传递涉密文件与信息。

10、会议印发的涉密文件,确需参加人员随身携带的,须经主办单位批准,按规定办理文件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保护措施;带回后,及时交所在单位保密室登记、管理。绝密文件是军队机关文件管理和保密的重点,严格控制接触范围,防止泄密。

绝密文件的复制和阅办范围从严控制,涉及核心军事秘密内容的,原件标明“不得翻印”字样,严禁复制;对接触绝密文件的人员要作出文字记载;绝密文件不得汇编;保密室对绝密文件要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柜存放;

绝密公文对外传递实行两人护送制,本地由收发件单位派专人、专车直接传递,异地经由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派专人传递,必要时派武装人员护送;外出携带绝密文件,要按规定权限报批,并报同级保卫部门备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的涉密文件由各级保密室统一负责收发、登记、编号和归档保存或销毁。

预防涉密文件泄露的措施

1、岗位职责范围。

应当严格按照实际工作需求收集,具体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而言,就是必须基于岗位职责要求,和本人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相关。

案件查处实践中发现,少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资料控”的倾向,无差别、尽可能地网罗一切其可以接触到的文件资料。虽然其动机一般都是大量占有资料为今后工作、学习参考,但这种超范围收集资料的行为本身也有可能构成保密违规行为。

2、资料合法来源。

文件资料应当从正常渠道收集,确保其合法性和正确性,同时也确保了涉密文件资料的知悉范围符合保密规定。

互联网上既有官方正式公布或授权指定媒体公布的文件,也有其他网站或者自媒体转载的来源不明的信息,在收集、使用时需要甄别其性质和来源,原则上非官方媒体正式公布的文件资料不得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研究的正式依据。

3、文件资料管控。

对已经收集到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其不同密级和保密期限分级分类管理,对于经过批准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的涉密文件资料按照原件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收集、使用涉密文件资料的机关单位必须为实际工作中确有必要知悉且具备相应保密条件,坚决杜绝向无直接业务关系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发送、索要涉密文件资料。

4、移交清退销毁。

相关人员在发生岗位变动、部门调整、退休转业等离职离岗情形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全部移交或清退,并办理相关手续。收集的涉密文件资料使用完毕后,除按规定留存或存档外,应当及时送交销毁工作机构或承销单位销毁。

鉴于收集工作客观上会产生较多的复印件和电子文件,在移交清退销毁时,需要注意仔细检查,防止遗漏。

以上内容参考:

网络-涉密文件

国家保密局-收集涉密文件资料泄密案件启示

6. 涉密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制度

一、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保密管理坚持专人负责、专门登记、专柜存放、全程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1)、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一名保密专干,具体负责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日常管理工作。

(2)、建立专门的涉密文件信息制度资料登记制度,与非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分别登记管理。

(3)、建立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借阅、使用登记制度﹐借阅和使用涉密文件信息资料,要及时办理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涉密文件信息资料的去向。

(4)、涉密文件的复印需有单位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进行,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要及时办理去向登记手续。

二、涉密文件的收文与传阅

(1)、文件管理人员收到涉密文件后﹐应在专用的登记本上予以登记。登记后﹐交局办公室负责人确定传阅范围。

(2)、文件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传阅范围进行传阅。送阅涉密文件应使用专用的文件夹,一般应当面送交,立等收回,严禁随意放置其办公桌上。传阅领导或者工作人员确实因工作需要保留的,也应在阅读(使用)完毕后及时交还或者通知相关人员收回﹐不可直接转入下一环节。文件管理人员应对滞留他处的涉密文件进行登记,随时掌握其去向。

信息安全性是众多企业和政府部门以及行业都必须十分重视的问题,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安全战略。域之盾企业级防泄密系统区别对待不同行业对防泄密的要求,满足其对信息安全的要求和重点。

比如:

7. 新保密法规定了哪十二种禁止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7)涉密文件禁止复印拍照或上传网络扩展阅读:

十二种禁止行为的解释: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主要包括:不属于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人员,通过窃取、骗取、抢夺、购买等非正当途径和手段,获取并留存涉密载体。

知悉范围内的人员,未经批准留存涉密载体,经提醒、催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围内的人员离岗离职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清退涉密载体。

2、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3、普通邮政、快递、物流等不具备安全保密保障条件,通过这些方式传递涉密载体,将造成涉密载体管理失控,极易泄密,应当严格禁止。

在国内传递涉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通信、机要交通或者指派专人传递。在市内传递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也可通过机要交换站进行。

4、向境外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凡是外交信使能够到达的地方,必须由外交信使携运;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且确因工作需要自行携运出境的。

应当向有批准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机构申请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携带出境的,必须采取严格保密防护措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邮寄、托运涉密载体至境外。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

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在工作中,确需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

6、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会导致国家秘密知悉范围的扩大和造成国家秘密失控,必须严格禁止。

7、互联网、固定电话网、移动通信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网络,以及没有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都无法确保信息传递的安全,不能用来传递国家秘密。

8、“涉密存储设备”,是指用于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和设备的总称,主要包括计算机硬盘、移动硬盘。

光盘、U盘、存储卡、记忆棒、录音带、录像带等存储介质,以及具有信息存储功能的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容易被植入“木马”等窃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统受到远程控制,导致国家秘密被窃取。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将使国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护,极易造成泄密。

11、“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是指为确保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装在涉密信息系统中,对系统进行安全保密防护的应用程序。

安全技术程序主要包括身份鉴别程序、访问控制程序、主机监控程序、防病毒程序等。安全管理程序主要包括权限管理程序、审计管理程序、安全策略管理程序等。

12、“安全技术处理”,是指为保证涉密信息安全,对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所采取的符合国家保密标准要求的技术处理措施。

包括对涉密存储设备进行销毁或者信息消除,以确保涉密信息无法被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