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信访对单位的通报批评影响大吗
法律分析:通报批评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影响,通报批评属于警告类行政处罚,是最低级别的处罚。通报批评在运用中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工作生活中因个人原因出现错误或影响不好的事件,但造成的影响较小,单位或组织对行为人进行通报批评,希望行为人在监督下改正自己的错误。通报批评属于一种对于责任的追究形式,是包含在了行政处罚的范围之内的。通报批评具备行政处罚构成的基本要件。
通报批评与警告存在着如下区别:
(1)、警告处罚适用范围广泛,既可适用于自然人,也可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而通报批评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则只适用于违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不适用于自然人。
(2)、处罚内容不同,即损害的权益不同。警告主要是对被处罚人在精神上造成一定损害,而通报批评则是对被处罚人的荣誉或者信誉造成损害。
(3)、形式不同。二者虽然都是必须以书面形式表示,但通报批评则是通过报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的,造成的影响大;警告则只是以警告处罚书的形式下达给本人或只在很小的范围内使人知晓。
(4)、处罚程度不同。通报批评由于其造成影响的范围广,因而其处罚程度比警告处罚重。
(5)、处罚方法不同。
Ⅱ 如何完善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
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切实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认真处理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反映的各种问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置各类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局党委研究特制定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一、追究范围
1、值班人员上班时间不在岗和上班时间手机关机造成无人接听电话的。
2、值班人员接听电话后,不向值班领导报告或不安排服务的。
3、信访工作人员对所接手信访件不认真处置,造成情况恶化的。
4、信访责任人不听从信访领导小组指挥安排的。
二、追究内容
1、发生上述情况原因。
2、值班领导应承担的责任。
3、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三、追究办法
1、值班人员不按时到岗或电话无人接电的,发现一次扣除年度工作责任制考核评分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党纪、政纪处分。
2、信访工作人员对所接事项不报告值班指挥或不安排服务的,扣年终考核评分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规定追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的相关责任。
3、信访工作人员不服从值班指挥调度或不认真处置所接信访件,未造成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核分各1分,不及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扣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分1.5分,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4、不听从信访领导小组安排,未造成后果的,扣相关单位年度考核分1分,并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扣相关单位年度考核中的信访工作部分全部分数,并依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四、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形式
对不重视信访工作,工作被动,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重复上访的,追究单位及领导责任。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诫勉谈话和党纪、政纪处分。
五、信访工作重点管理
对在信访工作考评中排在后两名的单位或部门,将实行重点管理。在重点管理期间,对该单位及领导在评选先、优、模方面予以一票否决,重点管理期间时限每次为半年。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的党政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事先不知情,缺乏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致使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集体上访的;
2、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上访,责任单位领导接到劝返接领通知后行动不迅速,造成上访人员长时间滞留上级党政机关,缠访、闹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给群众答复,导致群众再次越级上访的;
3、对应当由党政领导或责任人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不明确包案领导或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群众越级上访的;
4、对本单位老上访户的稳定、控制措施不落实,致使上访人长期到县、乡或省、市缠访、闹访的;
5、在信访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不达标,被列为重点村、单位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向局党委做出检查:
1、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50人以上重复到县、乡上访,30人以上越级到市上访,或10人以上越级赴省上访,或5人以上越级进京上访,发生冲击、围堵党政机关,长期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2、群众发生越级上访后,责任单位党政领导不按规定 时限赶赴现场工作,或派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上访群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长期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政策规定给予解释,而是上交矛盾,引发群众到县、乡集体上访的;
4、对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不及时上报信息,不及时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群众的无理要求或过高要求,乱开口子,乱表态,作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的;
6、不顾大局,以单位和个人利益为目的,不顾群众的根本利益,引发矛盾纠纷,造成群众越级到县、乡或省、市上访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实行诫勉谈话:
1、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无序越级上访较为突出的;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处理不妥,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的异常信访行为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群众集体上访后,对党委政府的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群众重复上访的;
4、对本单位重大、异常信访问题或老上访户工作不力或处置不当,引发群众越级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主要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解决而且有条件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2、对上级领导批示交办的重点信访案件,拒不查处,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领导机关的;
3、拒不执行省、市、县、乡对重点信访问题处理决定的;
4、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信访人或被控告人、被检举人贿赂的;
5、扣压、篡改信访材料,或将控告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6、打击报复或迫害信访人的;
7、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被通报批评的村或单位,从通报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为信访工作先进集体;被通报批评的领导干部和直接责任人从通报之日起12个月内取消各类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被责令作出检查的党政领导干部,从作出检查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加局党委表彰先进个人的评选。
Ⅲ 村干部处理村民矛盾纠纷不公正怎么办
村干部处理村民矛盾纠纷不公正,可以到公安部门举报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村干部处理村民矛盾纠纷不公正,这种行为可能会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不法行使职务上的权限的行为,即就形式上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职务权限的事项,以不当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首先,滥用职权应是滥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般职务权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与其一般的职务权限没有任何关系,则不属于滥用职权。其次,行为人或者是以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或者是以不法方法实施职务行为;在出于不当目的实施职务行为的情况下,即使从行为的方法上看没有超越职权,也属于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Ⅳ 因单位无辜冤枉了好人,如何写撤销通报批评的文件
关于撤销对某某某同志通报批评的通报
本单位各部门:
现已查明,某某某同志涉嫌伪造领导签字一事并不存在,是受他人诬陷所致。为体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经领导研究决定撤销某年某月某日对某某某同志的通报批评(附文号),恢复名誉,同时补发该月的奖金。对于诬陷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报。
(公章)年月日
抄报抄送(当时通报批评报送的部门,如没有则不发)
Ⅳ 农村党支部大会讨论党纪处分难问题如何解决
党员触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时,必须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但目前农村违纪党员处分讨论大会召开难、形成决议难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很复杂,既有主观认识和意愿上不愿召开等因素,也有客观上外出党员多、党员难召集等因素。
党内有关法规规定,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其他违反党纪的案件都必须经过其本人所在的支部大会讨论这个法定程序。针对当前农村党支部大会讨论党纪处分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探索和创新农村党支部大会讨论党纪处分的方式方法:
一是实行党纪处分公示制度。2008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处理”作为农村基层党务公开的一项主要内容。随着各级党务公开工作的逐步深入,可以探索实行党员违纪处分公示制度,特别是对于部分村级不稳定、群众关注度高的村,在讨论处理违纪党员的问题前,在将党员处理程序予以公开的基础上,可以将党员的违纪情况予以适当公开,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强化群众对违纪党员处分问题的监督,促使党员严格按照处理程序研究讨论对违纪党员的处分问题。
二是针对党员难以召集的问题,实行党员处分征求意见制。当前部分农村外出党员或年老体弱党员较多的问题较为突出,很难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对此,建议征求包括外出党员、年老体弱党员在内的本支部党员对违纪党员的处分意见,将这部分党员作为有效党员人数,然后按照多数党员的意见形成决议,最后落实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程序。
三是针对党员大会难以形成决议的问题,实行票决制。一方面做好召开党支部会前准备工作,可在召开党支部会议前先召开支委会议,必要时吸收党小组长参加,通报案情,学习相关党纪条规,并据此分别发言表态,最后讨论达成共识;在召开党支部会议时,让所有党员重新学习与案情相关的党纪条规,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发表意见,保证党员大会的正常召开和决议的形成。另一方面,探索实行党员处分票决制,在召开支部大会时,先通报案件情况,组织学习有关处分条例,充分听取受审查人的申辩意见和其他党员的意见,然后对违纪党员的处分进行无记名投票,现场公布结果。
四是针对因信访稳定等原因不愿召开的,实行上级派员参加或党员辩护制度。对个别信访问题严重或情况复杂的村,由上级党委、纪委派员参加,也可邀请党风党纪监督员、违纪党员所在党支部负责人、部分党员以及违纪党员本人参加。对于被审理对象有诉求的,可以组织实行审理助辩、邀请其他党员辩护等方式,充分听取和采纳不同意见。对确实无法形成决议的,必要时可以由所在党委或上级纪委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作出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以维护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作者单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纪委、监察局)
Ⅵ 如何发挥信访工作的优势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解决好民政信访问题就是解决上访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新时期,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转型的加剧,民政信访工作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动向,应引起关注。因此,积极研究新时期民政信访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准确把握新时期民政信访工作的规律性
通过对这些信访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在我国正步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民政信访工作的对象、内容、环境等也显现出许多新的特点。
一是信访对象随社会阶层结构深刻变化日趋增多。民政信访工作的主体由过去的贫困户、老弱病残为主,逐步扩大到城乡低保边缘户、军队退役人员、改制企业下岗职工、流浪困难人口、婚姻服务对象、危房改造户、社会组织法人以及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不满意的村(居)民等。
二是信访诉求随利益格局深度调整日趋复杂。除了要求救济等传统诉求外,信访内容基本涵盖了基本民生的方方面面,如困难群众大病求助、优抚对象医疗难、退役士兵安置困难、村(居)民自治矛盾等,上访人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都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又强,处理起来感到难度比较大。有的上访群众要求解决问题,不达目的不罢休,行为激烈的闹访、缠访、突发信访时有发生。还有少数来访对象无理取闹、纠缠不休,更有甚者辱骂、威胁信访工作人员,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是信访压力随重要时点逼近日趋增大。在党和国家或省、市召开重大会议或举行重大活动的敏感时期,在春节、“八一”、国庆等重大节日、纪念日临近之际,部分上访对象想借此时机引起政府、领导对上访问题的重视并以此施加压力,信访量较平时相对增加和集中。同时,春耕前或秋收后的农闲季节,信访量也相对增多。四是信访影响随网络传播日趋扩大。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全面普及应用,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信访人实施上访和信息传播的重要载体,少数信访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信访信息,借以扩大它的影响面和范围,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二、切实增强新时期民政信访工作的针对性
对于存在的各类民政信访问题,必须分类处理,标本兼治。
一是针对弱势群体的普遍需求,增强民生保障覆盖面。群众来信来访主要原因还是少数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做好民政信访工作,必须从解决民生问题入手,逐步建立基本公平和适度普惠的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从制度上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条件,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信访,维护社会稳定。如积极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统筹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物价指数诸因素,适时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步提高城乡低保覆盖范围。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医疗救助、五保供养、流动困难人群救助管理制度,及时缓解困难群众突出性、暂时性困难。
二是针对特殊群体的特定诉求,提高政策落实执行力。涉军人员的信访问题一直是民政信访工作的重点,必须坚持把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作为化解涉军信访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全面落实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政策,完善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经济增长而同步提高。要认真落实残疾军人医疗待遇,全面建立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不断提高患重大疾病一次性补助、住院补助等补助标准。要认真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政策扶持就业、培训促进就业与重点安置、自谋职业、推荐就业相配套的城乡一体化退役士兵安置制度。要根据本地经济增长水平,适时提高自谋职业补助标准,促进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市场就业,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率。
三是针对个别人员的无理要求,把握依法照规的原则性。缠访和闹访虽然占信访总量不多,但一直是民政信访工作较为棘手的难题。解决好此类问题,必须严格执行信访工作程序,不断完善安抚和处罚机制。对一般缠访对象,要坚持依法按程序办事,因政策原因不能解决的,耐心细致做好解释疏导,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求他们依照有关规定开展信访活动。对少数无理上访群众和个别人员无理要求,要坚持原则,做到不迁就、不违背政策、不乱开口子,适当采取公开咨询、陪访、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以及当事人近亲属参与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促使当事人息访。对个别上访人员的违纪违法和极端行为,要依法及时予以严肃处置,不能因为迁就少数人,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四是针对重要时点的有意告求,保持防患未然的预警度。做好民政信访要立足预防信访,坚持把信访排查放在重要位置。要认真分析信访重点、特点和特殊时段,积极探索信访工作规律,提高工作的预见性。对重点时段、重点地方、重点人群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要提前开展专项集中排查,及早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力求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对赴省进京和有越级非正常上访苗头的人员,要重点防控,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坚持做到严防死守,盯死看牢,尽可能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
三、突出提高新时期民政信访工作的实效性
新时期民政信访工作呈现出新的规律,担负着新的使命,必须转变观念、深化认识、创新思路。
一是要坚持以防为主,变被动接访为主动查访。要畅通信访渠道进行查访,通过开通信访电话、电子信箱、市长热线网络回复系统和手机短信平台,使普通群众可利用电话、互联网、手机短信进行即时信访,及时有效了解民政服务对象诉求,提高信访的便捷性和信访办理的透明性,减少群众来信来访时间和成本。要重心前移进行查访,开展经常性的“察民情、护民利、解民难”走访活动,对城乡孤老低保对象、老复员军人、企业残疾军人等重点信访对象定期进行走访慰问,对他们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积极下功夫进行排解,努力化解他们生活、住房和治病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对一时解决不了的困难耐心地向他们解释政策,说明情况,赢得他们的理解,确保这部分人思想稳定。
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变群众上访为部门下访。群众来上访,都想找领导。针对来访群众的心理需求,要实行领导干部接访、普通干部下访制度,各级民政单位要坚持领导班子成员信访接待日制度,向社会公开信访接待日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接访领导,定期接待上访群众,批阅群众来信。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和5人以上的群访时,要由局领导接自接访,受理群众诉求,充分发挥信访接待日的“窗口”作用。要积极开展基层调研活动,各级民政干部要主动到县区、乡镇和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分析,开展面对面的沟通交流,督促乡镇、部门认真及时解决有关热点信访问题,降低上访率。
三是坚持以情服人,变一次结访为跟踪回访。本着“群众信访无小事”的原则,对于每位来访者,民政干部要做到换位思考,真正为来访者排忧解难。要加大初访调处力度,对来访者热情接待,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对合理的诉求要切实给予解决,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讲清政策,对不合理的要搞好教育、疏导和说服,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访。要加强跟踪回访力度,对经初访调解处理完结的信访案例,做好定期不定期跟踪回访,适时了解信访人的思想动态,防止重复上访,并建立信访档案,加强排查,防范未然。对由于种种原因一时解决不了的,如“三老”对象的“三难”问题,退伍军人安置遗留问题,在初访调处的基础上,定期实行回访,及进掌握信访人动态,听取反馈意见,做好解释工作。对转交给有关单位办理的信访案件也要及时跟踪、协调、催办,了解进展情况,促使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四是坚持以事定责,变越级上访为属地息访。要强化信访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责任体系。各市县区民政局长和局属窗口单位“一把手”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的民政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形成逐级抓、逐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调处信访问题不负责,处置不得力,群众不满意的相关负责人和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因责任、措施不落实、渎职失职引发信访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做出处理。要加大信访督察的力度。对交办、转办给单位的重要信访事项,要按时回报结果,对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要集中力量,采取联合调处、个案督办等形式着力解决,推动信访突出问题的落实。
Ⅶ 信访条例对反映情况不属实的有什么规定对信访人员有什么处罚吗、
《信访条例》对信访反映情况不属实的规定和处罚:
第十九条规定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Ⅷ 对村委会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对村委会的决定不服可以先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政府反映,如果还得不到解决可以再向区县政府反映,再不行就去市政府信访办,要一级一级的反映,才符合程序,理论上应该没有问题,如果还不行,就借助媒体曝光,曝光率越大越好。同时也可以将村委告上法院
Ⅸ 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领导责任是什么
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详见《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Ⅹ 通报批评应该由谁来决定
你好;你说的情况现在正是重视的工作态度事情,你可以再找医院沟通此事,要是医院还是坚持错误的做法,你可以向你们医院的上一级单位去评理,要是还是不能得到纠正你可以向媒体、向互联网等公布此事来声张正义。当然这些全是你的一面之词,真正的情况还要看事实。你说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