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数据库要得到着作权保护,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我国着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数据库作为版权的基本条件是:只要在组成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其中的内容的独创性与数据库的版权无关,这里的独创性单指数据库对于内容的编排。
㈡ 数据库是否能申请专利
可以申请专利:
如果申请专利的数据库需要保护的是构建方法和过程的话,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但是如果数据库单纯是软件产品则申请专利最好是结合硬件设备申请发明专利。
其次,在版权保护方面,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也可以在知识产权范围内起到保护公司软件产品的作用。
申请专利的种类有以下几种: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又分为产品发明和技术方案的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指一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发明,即用物品来表现其发明,例如机器、设备、仪器、用品等。方法发明是指发明人提供的技术解决方案是针对某种物质以一定的作用、使其发生新的技术效果的一种发明。方法发明是通过操作方式、工艺过程的形式来表现其技术方案的。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具有一定形状的产品,没有固定形状的产品和方法以及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不在此保护之例。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及申请具有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审批周期短、收费低的特点,使该类型专利的申请量占总专利申请量的2/3。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即产品的样式。它也包括单纯平面图案为特征的设计。
㈢ 《着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
你好!
《着作权法》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着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着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
本条是关于汇编作品着作权的归属问题的规定。具体释义如下:
汇编也是一种演绎创作行为,是将已有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或其他材料等汇集起来,经过选择、取舍、设计、编排形成汇编作品。依本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
由于汇编作品中注入了新的创作,表现了汇编人独特的选择和编排材料的方法,并在整体上赋予了这些原本分散的作品或材料以新的组织结构和表现形式,故汇编人就其设计的这种新结构或新形式享有着作权。但是,对已有作品,即有着作权的作品进行汇编,要受到原着作权人汇编权的制约,即需获得原着作权人之许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否则要承担侵权的责任。通常汇编不得改变原有作品的形式。
此外,1990年着作权法对数据库未作保护,此次修改在本条中明确规定对“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要像其他作品一样受到保护,于是将电子计算机数据库纳入其中了。数据库作品是根据既定标准挑选的经过系统整理并被存储在可供用户存取的计算机系统内的一整套信息资料。数据库也可以制作成为光盘。数据库所存储的信息如果是有着作权的作品,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原称编辑作品)保护,但许多数据库汇编的是没有着作权的作品、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如法律数据库等。虽然其设计的程序部分可以作为软件进行保护,但由于其所存储的内容是没有着作权的,因而他人可以复制。考虑到虽然信息资料本身可能是没有着作权的作品或者其他材料,但是数据库的汇编体现了汇编人的创造性劳动,同时数据库的建立需要大量的投资。因此,数据库作品应当纳入汇编作品受着作权法保护。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㈣ 电子数据库着作权怎么申报
软件着作权 申请流程: 一、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发布以后(1991年5月24日)发表的。 二、软件着作权人申请登记时,应先到省版权局购买规定填写的各种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 三、按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原件鉴别材料。 四、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五、初审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收到申请人的全部表格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初审是 着作权 方面的审查,而不是软件登记的实质审核。 七、需按要求填写《计算机软件着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计算机软件 着作权登记 办法》第九条 《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办法》第十条
㈤ 我国着作权法将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哪种作品加以保护
B 汇编作品
我国着作权法有规定,前提是有独创性。
没有独创性的,还在借鉴与探讨阶段。
㈥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有哪几种
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网上侵犯着作权主要方式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着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网络着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
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着作权保护
网络数字空间的信息资源以非线性结构存在,容易被复制和传输、压缩并被多次利用,因而给网络着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传统着作权的许多概念在网络环境中受到了冲击,例如对于“发表”、”复制”、”发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对于”合理利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重新认定。在网上,对于着作权人、侵权人和侵权的确认也比以前更加困难。
网络着作权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其不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也不要求发表或登记,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就自动产生权利,受《着作权法》的保护。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着作权法第十条对着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着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着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着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网络环境下,未经版权所有人、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许可,不得将其作品或录音制品上传到网上和在网上传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网络传播为我国着作权法所称的作品的使用方式之一,明确规定了对着作权人的上网权给予保护。当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载后,访问者可以免费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和消除,则构成侵权行为。但网络信息很容易被他人复制、篡改和消除,从而造成对权利人的极大损害。对此,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网络着作权的管理规范;二是从责任制度上着手,即在无从追究真正的侵权人的情况下,追究网站、网络在线服务商的共同侵权责任。三是通过技术手段,对上传的网络作品的信息进行数字水印,其复制,下载等过程全程跟踪等技术保护,可以有效的打击盗版等侵权行为。 四是构筑网络道德体系,道德是凭人内心的自我约束来作用,规范人的行为。加强人们在网络中内心的自我约束力,来达到防止网络侵权的事前预防。
数据库的保护
数据库是信息资源最早的存在形式,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和完善,数据库得到更为迅速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人们对数据库加强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于由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依照《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和第2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可以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对于由包括不享有版权的“数据或其他材料”构成的数据库,依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应既能促进民族数据库资源产业的发展,又要避免和减少西方发达国家对数据库资源的垄断,在着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构建一个完善的数据库着作权保护体系。
㈦ 一个数据库软件系统更名并进行版本升级后是否还享受原着作权保护
更改名称肯定不会影响着作权的行驶,着作权保护的是创作软件源代码的智力成果,而不是名称,名称只是个代号。关于版本升级,如果仅仅是一些小的功能模块的修缮,也受原着作权保护,因为这整体还是原来的作品,只是加以改进;如果升级导致整体架构都发生变化,那就是一个新的作品了,形成了新的着作权。就像魔兽争霸2和魔兽争霸3,就是两个着作权,魔兽争霸3的1.20和1.24版,就是一个着作权。
㈧ 利用网络数据库开展信息信息资源检索,会涉及的着作权问题有哪些
您好!主要问题如下:
(1)未经许可,擅自设立代理服务器让非授权的IP地址的用户使用
(2)利用网络数据库内容为基本素材,自建各种数据库
(3)使用下载软件于短时间内不加限制的大量下载数据库内容
(4)存储于个人计算机的用于个人研究或学习的资料以公共方式提供给非授权用户使用
(5)简介利用网络数据库进行商业服务或支持商业服务
(6)用网络数据库内容汇编生成二次产品,提供公共或商业服务
《着作权法》第十条 着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