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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基础数据库

发布时间: 2022-10-01 11:48:05

❶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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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
颁布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生效日期:2001.12.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
〕26号)实施以来,全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制度已实现了
基本统一,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逐步
提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
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根据完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包括通过公
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转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
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
妥善管理、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二、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
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
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
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
同,并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
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
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
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
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
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帐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
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帐户个
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
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
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
五、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
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
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
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帐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六、对于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
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经地级劳动保障部
门批准,可以办理退职领取退职生活费。退职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
平确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省级政府规定执行。
七、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搬迁,应按规定办
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在
职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度全部转移,资金只转移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地社保机构应按个人
帐户记帐额度全额记帐。企业转出地和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要认真做好搬迁企业养老保
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工作,按时足额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如搬迁企业
在转出地欠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养老保险关系转出之前还清全部欠费。
八、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要将特殊工种
岗位、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定期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登记,并建立特殊工种提前退
休公示制度,实行群众监督。地市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
程序,健全审批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和数据库,防止发生弄
虚作假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基本养老金问题,一经发现,要立即纠正并收回冒领的养
老金。
九、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
的地区,要进一步巩固改革试点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费用征缴机制,探索个人缴费与
待遇计发适当挂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
金安全。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
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认真研究做好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劳动养老保险通知
抄送: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12月25日印发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
作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黑政发〔2005〕17号】
颁布日期:2005-3-4
执行日期:2005-3-4
为提高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4〕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和原则
(一)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目标是: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覆盖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统一缴费比例和统筹项目,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基金管理和业务规程。
(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原则是:省级统筹的保障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基金缺口由省、地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责,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规范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调整缴费比例和基数。
参保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以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2%的比例缴费。原缴费比例高于22%的,调整到22%;缴费比例低于20%的,调整到20%.
参保职工个人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费。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费;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费,超过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参保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费。
(二)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
对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之前已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按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黑劳发〔2000〕79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市地级统筹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黑劳社发〔2000〕12号)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的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执行和规范。
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至全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期间,实行新老养老金计发办法在过渡期内对比时,应按上述文件确定的统筹项目来计算新计发办法的基本养老金。过渡期结束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取消统筹项目,完全按新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后,其遗属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实行省级统筹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仍按《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黑劳社发〔2004〕67号)规定执行,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职工平均工资基数改按以职工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统一基金管理。
基金实行省级统筹,预算管理。预算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的、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计划,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预算编制程序,遵循核定收支、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确保发放的原则编制,报省劳动保障厅复核、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批准执行。
1.预算的编制。
(1)基金筹集计划,根据缴费工资、参保人数,同时考虑实际缴费人数增长等因素对养老保险费(含清欠)、利息、个人账户等收入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当年财政补贴收入,依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财政资金补助办法确定。做实个人账户应由地方负担的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各级财政负担数额。
(2)基金支付计划,根据离退休人数、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支出水平变化情况对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转出等支出指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3)对各地未完成省下达基金征缴计划而形成的基金缺口,由当地通过动用历年结余、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予以补足,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分级征缴、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地税部门征缴,省农垦、森工系统的养老保险费仍由本系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离退休人员以地市、县、系统为单位,按省统一规定的计发办法支付基本养老金。
3.结余基金的使用与管理。2004年底前各地累计结余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当期结余基金,暂不上缴,存储于当地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需要动用时,由地市、县、系统提出意见,经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批。
4.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上解运营。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核算,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记录要真实完整,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实账核算,纳入省财政专户。各地市、系统按季度上解做实的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基金管理、运营办法投资运营。综合运营收益率每年根据实际投资运营情况确定,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每年年初公布,作为个人账户记息的依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对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监督。
(五)统一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
1.统一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金保工程总体规划,使用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准确核定缴费基数,督促企业按月进行缴费申报,并向税务部门提供征缴计划。职工个人账户管理要公开、透明,职工退休待遇审核按政策规定执行。
2.对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通过中心数据库随时掌握各地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计划完成、退休人员自然增长、同级财政投入等情况,对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结余基金支付能力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分析,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报告,保证省级统筹正常运转。
3.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集中式管理的地市,将参保企业及各类人员全部基础数据进入省中心数据库,实行集中管理;对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实行分步式管理的地市,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初始化的要求,调整和完善基础数据,使原信息系统能够实现与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对接,确保全省基础数据的完整,实现管理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调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及管理体制
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全省企业、机关事业和农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对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各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在实行垂直管理后,其原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等预算指标上划基数由省财政厅核定,并全部上划到省级财政纳入省级预算。其基础设施建设等经费纳入省发改委的发展计划。省以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机构编制、人员管理及资产划归到省。其领导班子实行双重领导,以省劳动保障厅管理为主,地市县协助管理。农垦、森工系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维持不变。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统一省、地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名称,称xxx(行政区名称)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统一机构规格,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为副局级单位,其他地市的为副处级单位,省森工、农垦的为正处级单位,县(市、区)的为副科级单位。现任干部职级高于新定机构规格的,可保留原职级不变。今后新配备的干部应按新建的机构规格配备。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省级统筹平稳运行。
(一)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事,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要组织劳动保障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优先足额安排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项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做好企业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缴费申报、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及基金管理运营、职工退休待遇审核、业务稽核、基本养老金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等经办工作,及时准确地为地税部门提供基金征缴计划,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省财政厅要督促各级财政部门足额安排资金,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强化基金征缴,加大清欠力度。省地税局负责监督考核各级税务部门征缴计划完成情况,提高基金进账额。
(五)各级工商部门要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基本情况按季度通报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做好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工作。
(六)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发放和管理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全省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1998〕80号)同时废止。
本实施意见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❷ 兴安盟退休养老金发放信息

兴安盟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并与地方税务部门配合搞好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建立参统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

负责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和转移工作;盟直参统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协调代发机构组织实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

兴安盟市养老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482-12333,同时可以咨询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补缴(补交)、退休金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❸ 退休证人员被录入数据库社保局还能更改吗

问题是有错吗?有原始凭证吗?有的话,可以改。当然,改的程序是很严格的。

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六个重点是什么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意见

为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2〕157号)以及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2001〕综311号)精神,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从有利于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实现政企分开、减轻企业负担的实际出发,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加强保障、属地管理、完善服务”的原则,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工作目标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其基本目标是:2003年内,我市企业退休人员80%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当前首先对破产企业、解体关闭企业的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而后逐步扩大到其他企业。2005年底,100%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管理服务逐步转向由社会管理服务,达到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三、社会化管理的对象和条件

企业退休人员实现社会化管理的范围:在武夷山市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的退休人员,档案寄存在市职业介绍所的失业人员中的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

(一)实现基本养老金100%社会化发放,确保企业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要充分利用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分布广泛,服务设施完善的优势,委托其发放养老金。

(二)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落实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要通过合理配置社区医疗卫生资源,为退休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三)重点做好破产、拍卖、兼并等企业主体消失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对孤寡、残疾、重病、高龄等特困退休人员,开展帮扶活动和互助互济。

(四)扎实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础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数据库,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实现高效、科学的管理,不断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

(五)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定期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科学文化知识、关心国家大事,提高政治思想觉悟,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六)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发挥专长为社会发展服务,鼓励企业退休人员在自愿和量力而行的情况下从事宣传教育、科学开发、政策咨询、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我市的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五、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机构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为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武夷山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公室(简称退管办),退管办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配备2名事业编制专职人员,具体负责规划、组织、指导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落实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等待遇。

(二)街道办事处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由1名党政班子成员任所长,配备文化素质较高并热心老人工作、具有奉献精神的同志为专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员,社区居委会设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

六、市退管办、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市退管办的主要职责:落实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及其调整情况;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保资料,指导协调街(居)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的工作;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跟踪调查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定工作。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职责: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负责办理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关系、人事档案的接收、管理和转移。做好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工作,协助退休人员遗属申领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抚恤费、救济费等。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各种文体娱乐和社会公益活动。建立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定期上报统计报表等有关信息。提供社会保障咨询、查询服务。协助落实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指导社区做好退休人员的日常管理,承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承办上级劳动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社会保障事务。

(三)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职责:负责做好本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基础工作,建档立卡、登记造册;接收退休人员死亡申报,对孤寡、残疾、重病、高龄等特困退休人员组织志愿人员进行帮扶;协助社保机构对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进行跟踪调查,做好退休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组织退休人员学习和文化健身活动;协助死亡退休人员家属领取丧葬补助费和遗属津贴。

七、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经费来源

(一)市退管办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办公经费、专职人员经费、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由财政定额补助。

(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根据其管理服务退休人员数量分别给予适当开办费,并从财政列支,具体拨付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三)社区居委会开展社会化管理工作的经费由财政适当补助。

(四)企业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的来源与筹集。

1、企业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首次在7个工作日之内,次年开始每年3月底前,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向市退管办缴交活动经费,市退管办按人每年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下拨活动经费;破产关闭企业在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时,在职工安置经费及改革成本中按每人一次性500元的标准测算预留,并向市退管办缴交退休人员活动经费。

2、档案寄存在市职业介绍所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的退休人员,在移交社区管理服务时,应缴纳的活动费由本人负担,可按年度缴纳每人每年50元或一次性按标准预交十年经费。

八、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活动场所

社区服务中的老人活动场所采取多渠道解决:
(一)政府列入规划,今后在城区进行住宅小区建设,应把退休人员服务活动场所纳入开发建设规划。

(二)退休人员多、居住相对集中的企业非经营性活动场所,由国资部门划拨给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管理和使用,或作为企业和社区共同使用场所。

(三)从解体企业拍卖厂房中划拨部分交通便利并适合老人活动的地点给社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安排活动场所。

(四)对街居已有的场所或闭置厂房进行改造利用。

九、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步骤

(一)组织人员开展调查研究,摸清破产企业、解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分布情况、待遇保障情况、开展活动情况以及家庭住址和身体状况等,并登记造册。

(二)市退管办与企业签订《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书》,明确相互间的责任。在具体办理移交手续时,市退管办原则上按退休人员居住地移交至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异地 退休人员,其居住地工商银行又无法通兑的,其基本养老金的非统筹待遇部分仍由企业发放,人员也暂由企业管理;破产企业、解体企业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社保公司负责管理和发放养老金。

今后企业职工退休时,应及时到市退管办办理社会化管理移交手续,在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手续时,他们的党组织关系应同时移交。

(三)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制定工作计划和管理服务职责,建立管理服务网络,开展管理服务。

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是一项社会性工作,政府各部门要在各自职责中各负其责,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劳动保障、组织、人事编制、改革发展、财政、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街道办事处、卫生、建设、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帮助,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待遇的落实。

(二)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

(三)人事、编制部门负责核定退管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

(四)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五)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大力发展社区助老服务事业。

(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预算的落实。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七)街道办事处要为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提供一定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

(八)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合理配置社会医疗卫生资源,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退休人员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和健康教育等服务。

(九)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工作,把退管工作场所和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列入当地城镇发展规划。

(十)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❺ 退休人员如何网上认证

退休人员网上认证,具体情况如下:
1、进行数据建模采集。认证前,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港澳台人员携带回乡证,境外人员携带护照)等证件到所属街镇退管部门进行面部数据采集建模。采集数据的同时进行当年认证,当年不再另行认证;
2、是进行网上资格认证。当年已完成面部数据采集建模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次年开始可在网上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认证时间一般为每年4到6月;
3、是进行网上认证操作。用户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即身份证号码、参保地和居住地,信息填写无误并且与社保系统中已有的信息核对无误,则可进行激活,激活后,根据流程引导,完成拍照、录像操作,即能完成认证。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由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目前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组织发放或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代发养老金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规范,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第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❻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机构设置

一、承担中心公务活动的综合协调及接待联络工作。
二、负责中心人事教育、考勤考核工作,负责职工福利落实工作。
三、负责中心有关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文电处理工作。
四、负责中心文书档案整理归档和各类档案集中管理工作。
五、拟定中心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工作。
七、组织开展综合性调研和决策支持工作。
八、负责或组织起草综合性文稿。
九、组织办理中心职能范围内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十、负责中心保卫、保密、后勤等行政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固定资产。
十一、汇总编制办公用品及设备采购计划,经中心主任审批后,按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购置并进行定期维护和修理(不含计算机专业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十二、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宣传资料等及各种表格印刷工作,需外印的根据各科制作的样式到指定印刷厂印刷。
十三、组织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任职资格、上岗标准、业务培训规划和考核规范并组织实施。 一、指导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批准的基金预算,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存储、划拨企业养老保险基金。
二、组织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编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编制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分析预测全省基金状况
三、参与确定特种定向债券发行额度、分配方案,组织指导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国债认购及兑付事宜。
四、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
五、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年度上解计划和季度调剂方案,协调做好养老保险省级调剂、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
六、负责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结算、管理工作,编制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并协助编制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统计报表。
七、负责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后的财务对帐和数据录入工作。
八、负责向省财政厅申报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所需资金计划,并参与组织到位。
九、负责按时拨付省直管企业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资金,并对社会中介机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专户进行监管。
十、负责管理中心财务及经费,编制部门预算和经费年度决算,并对经费申请、使用情况实施财务监督。
十一、协助办公室管理中心固定资产。
十二、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工作,并定期移交档案室集中管理。 一、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的具体宣传计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二、汇总省内外社保机构工作动态和信息,定期编印《江苏社保》报,发至各级领导、社保机构及社区,每月至少一刊。
三、为《中国社会保障》、《银潮》等杂志征稿和组织征订。 一、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稽核制度、工作规范和业务规划,指导各地对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和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稽核,健全防范瞒报少缴养老保险费和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机制。
二、负责对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纳养老保险情况和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状况等实施稽核。
三、提请并配合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对违反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且拒不整改的省直管企业实行行政执法。
四、负责对新纳入省级管理的企业的养老保险基本情况进行稽核认定并提交稽核报告。
五、依据年度稽核情况,反映相关稽核信息,送行业统筹科,列入对省直管企业先进表彰的一项考核指标。
六、负责对各地上报核销的企业养老保险欠费进行审核,建立全省养老保险欠费大户档案和披露制度。
七、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基金管理的自律规范。
八、负责对市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九、实施对省本级基金、经费管理情况的内部监督工作。
十、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举报电话的查处。
十一、负责省直管企业社会保险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一、拟定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开展养老保险费征缴的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的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业务档案和个人帐户管理的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五、协助拟定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办法、费率标准和审核各地费率方案,对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六、组织实施部颁社会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承担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统计工作,汇总编制全省企业养老保险统计报表。
七、负责全省养老保险事业发展重要数据的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八、办理市县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个人帐户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 一、负责省直管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发放和年审工作。
二、负责受理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的申报并进行核定。
三、汇总编制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并负责与地税部门传递。
四、负责审核、录入、管理省直管企业参保在职职工的参保档案、缴费记录等征缴业务工作,维护已建立的参保职工基础数据库。
五、审核办理省直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终止业务。
六、综合相关科室意见,提出并拟定省直管企业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表彰名单。
七、负责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帐户管理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
八、办理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个人帐户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 一、收集、审核、录入省直管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基础资料,建立和维护省直管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基础数据库。
二、负责省直管企业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计算以及每月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数据的审核、确认和支付结算,按月编制省直管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做好省直管企业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和支付结算,编制死亡人员和参保人员一次性的有关待遇支付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助厅养老保险处做好省直管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测算工作,并组织实施。
五、参与拟定省直管企业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名单。
六、负责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面的政策咨询服务。
七、办理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面的来信、来访。
八、配合市县做好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社区管理服务工作。
九、拟定省直属企业省内养老保险待遇异地支付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做好省直管企业离退休人员和供养直系亲属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的后续工作。 一、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拟定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省养老保险重点补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省重点补助市县养老保险基础数据库。
三、协助厅养老保险处拟定全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支付项目、标准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省内养老保险待遇异地支付的管理办法,建立异地支付协作网络并组织实施。
五、对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予以处理,负责办理市、县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方面的来信、来访。 一、拟定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协助推动社区平台建设,发挥社区退休人员服务组织功能,推行由社区服务组织认证企业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工作。
四、办理市、县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来信、来访。 一、参与全省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工作并制定全省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运行管理的规范标准,指导市县社保经办机构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并组织考核评估。
二、根据中心业务需求,负责编制省本级应用软件需求报告,组织并参与应用软件的分析、设计、开发、测试工作。
三、负责省本级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总体方案设计,组织工程实施并负责系统的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相关培训。
四、负责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数据交换规则制定、数据拷贝、反馈数据的处理工作。
五、负责省直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息与清单批量打印工作。
六、对计算机设备添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汇总编制省本级计算机专业设备需求计划并负责验收。
七、负责中心各类计算机设备的定期维护工作,对故障设备进行检测并提出报修意见。协助办公室将计算机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八、汇总编制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统计表。

❼ 退休人员如何网上认证

法律分析:退休人员网上认证的方法:

1、进行数据建模采集。认证前,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港澳台人员携带回乡证,境外人员携带护照)等证件到所属街镇退管部门进行面部数据采集建模。采集数据的同时进行当年认证,当年不再另行认证。

2、进行网上资格认证。当年已完成面部数据采集建模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次年开始可在网上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认证时间一般为每年4~6月。

3、进行网上认证操作。用户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即身份证号码、参保地和居住地,信息填写无误并且与社保系统中已有的信息核对无误,则可进行激活,激活后,根据流程引导,完成拍照、录像操作,即能完成认证。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❽ 如何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近年来,各地方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今年9月,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中石化南京地区的金陵、扬子、南化、二建4家单位分别签署协议,由地方社区和企业共同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实行社会化管理,简称“共管”模式。在此模式下,企业退管部门如何适应社会化管理要求,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实现“六个老有”创造条件,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针对石化企业具体特点,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企业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要正确认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和“共管”模式下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首先,要明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完全意义上的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内容是:(1)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2)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3)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开展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4)了解企业退休人员思想和生活状况,对高龄、特困、鳏寡孤独、重病的企业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5)对死亡退休人员的遗属进行慰问,帮助遗属办理一次性丧葬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领手续;(6)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由市、养老保险统筹县(区)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7)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8)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殡葬服务、法律援助等服务,推动老年公寓的建设与发展;(9)依托基层党组织,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10)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等十方面的工作内容。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企业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
其次,要明确企业退休人员“共管”模式的内容。根据中石化下属企业大都经营状况较好、退休人员较多且居住地相对集中、退管机构健全、各项活动开展正常、退休人员福利待遇高于地方的特点,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采取“社区与企业共管”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模式。此模式是由社区和企业共同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管理服务。即:企业职工退休后,除了享受原企业为他们提供的管理服务外,退休人员还享受居住地社区按照社会化管理服务制度要求为其提供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共管”以后,对退休人员服务更全面、更广泛,各项福利待遇不会因社会化管理而降低。
第三,要明确“共管”模式下,企业承担的责任。鉴于目前社区社会化管理条件尚不成熟,部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难以落实到位。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后,大部分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仍需要企业退管部门来承担,企业退管部门不可能随社会化管理而消失。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外养老金(企业补贴)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互济救助仍然按原渠道报销;退休人员的体检、节日慰问等须按原标准执行,保证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后各项待遇不降。企业退休人员“共管”后,企业退管机构要按照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要求,统一名称并挂牌,继续做好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因此,企业原有退管机构不能撤、管理服务人员不能减、服务项目不得减少。
二、要加强与地方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联系,协调管理服务内容,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企业和社区共同为退休人员提供管理服务。企业退管机构要同时接受南京市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领导,加强沟通联系,做好各项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防止形成管理和服务的真空。
一是切实落实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企业所承担管理服务内容、标准。在“共管”模式下,企业退管机构除做好企业自身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外,还要继续承担部分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因此,要从方便管理、方便服务、方便退休人员出发与社区做好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的分工与合作。原已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承担的服务工作仍交由社区办理;退休人员在社区能够办理或办理更为方便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可转移到社区办理或参加社区活动;对于企业福利待遇标准高于地方的,如重病慰问、生日慰问、节日慰问、特困补助、健康检查等及企业组织开展更为方便的活动,继续由企业组织实施。此外,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积极开展一些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活动。
二是运用现代化计算机技术,实现退休人员信息共享。生活保障和医疗保险已成为同退休人员关系最为密切的管理服务项目。退休人员逐步进入老年,行动不便,退休人员居住地分散,更有一定的流动性,因此,服务的快捷与方便成为迫切的需要。退休管理服务社会化,打破了长期以来劳动保障部门和退休人员习惯的以企业为纽带的管理方式,有效地将社会资源与企业资源结合起来。因此,应加强与市劳动保障部门之间的联系,充分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共同完善退休人员数据库,实现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服务质量和便捷程度。
三是充分发挥社区作用,丰富退休人员晚年文化生活。在做好企业内部管理服务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让退休人员就近学习、就近活动、就近得到关心照顾,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街道、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退休职工医疗、生活服务体系,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利用街道、社区资源为退休人员服务,借助街道、社区贴近退休人员的便利性,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资格认证和遗属办理一次性丧葬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申领手续由社区办理。
四是选配有较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退休人员有几十年的工作经历,与他们交谈要注意方式方法,如果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则容易产生矛盾,既伤害老同志的感情,又给工作带来被动。因此,要选择协调能力强,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熟悉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热爱退管工作的人员充实到离退休人员管理岗位,以满足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
三、不断完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体制和机制,适应社会化管理工作需要。
针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企业退管部门应不断调整企业内部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适应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
第一,适时改变现有离退休人员管理体制。目前,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是按退休人员在职单位隶属关系和区域设置退管分部实施管理。为适应“共管”和企业内部管理需要,在规范统一离退休人员福利待遇基础上,条件成熟时,应按退休人员居住区域重新整合内部管理机构。根据有利于做好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有利于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工作效能的原则,按照退休人员居住地的集中程度,按市行政区设置退管分部。以管理服务1000名左右退休、内退人员设置1个退管分部(可按1:250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对于退休人员居住集中的栖霞区可设2~3个退管分部;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行政区也可2~3个区设立1个退管分部。对改制托管、离休干部及厂处级以上退休干部实行专业化管理。
第二,要在指导企业退休人员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上下功夫。企业退休人员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人数众多,居住分散,通过建立退休人员的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网络来解决他们在日常生活、学习和娱乐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是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一个重要形式。下一步的重点工作是在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根据退休人员居住情况分片划定若干小组,推选各小组中能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一定协调组织能力、身体状况较好的退休人员担任组长,通过自我服务和互助服务网络,加强退休人员与退管服务机构联系,及时了解退休人员思想状况和身体状况,并加强对退休人员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的指导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要进一步落实管理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度是一切工作的保证,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是否做好,待遇是否落实,要靠一系列的制度保证。如:政治学习制度、组织生活制度、节假日慰问制度、走访制度等等。企业退休人员进入退管分部后,退管分部应及时建立与之相应的台帐和档案,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将管理服务工作细化到人,切实落实“四走访”、“五慰问”、“六服务”。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促使管理服务工作上台阶。
第四,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实行退休人员“共管”后,地方暂不接收成建制退休党员划转。企业退休党员应依据党的章程,成立相应的党支部。随着离退休人员管理体制的调整,党支部党员也应根据居住地重新划分。各退管分部要结合社区,以支部为单位,加强党员的学习教育和管理,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组织活动,使退休党员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利用支部支委,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让一部分身体健康,热心公益活动的老党员积极投身到管理服务工作中来,形成人人参与管理的良好局面,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继续落实企业承担的责任,完善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保障机制。
企业退休人员“共管”后,为保证退休人员队伍的稳定,企业退管部门在做好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基础上,工作应有所侧重,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按时足额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企业补贴(补充养老金)的发放。企业补贴是石化企业特有的关系到每一位退休人员切身利益且非常重要的福利待遇,是退休老同志老有所养的根本体现。“共管”后,企业及其退管部门更应做好工作,保证企业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二是切实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工作。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及大病救助解决了老同志生活的后顾之忧,要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让退休职工享受到相应的医疗待遇。不断完善补充医疗报销渠道,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方便。
三是组织做好退休人员两年一次体检。退休人员健康检查不仅涉及到退休人员身体健康,同时还涉及到企业对改制医院的支持和承诺。石化企业退休人员体检标准高于地方退休人员体检标准。企业退管部门应与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协调,落实好企业改制医院纳入退休人员体检系统,宣传、动员广大退休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涉及到部分人员体检费用不足部分,由企业予以补足。
四是坚持退休人员生日慰问、重病看望和死亡慰问和重大节日走访等工作。“共管”后,企业退管机构应一如既往地做好退休职工重大事件看望慰问工作,体现企业人文关怀。石化企业福利待遇标准大部分均高于社会化管理服务标准,退管机构可按照择高原则进行慰问,并按社会化管理服务标准上报市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备案,充抵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五是对特殊困难退休人员要更加关心体贴。要完善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的帮扶机制。充分运用好扶贫帮困难基金,加大工作力度,对特殊困难职工,特别是因病致困退休人员给予一定的帮扶,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医疗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❾ 退休人员如何网上认证

退休人员网上认证的方法:
1、进行数据建模采集。认证前,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港澳台人员携带回乡证,境外人员携带护照)等证件到所属街镇退管部门进行面部数据采集建模。采集数据的同时进行当年认证,当年不再另行认证。
2、进行网上资格认证。当年已完成面部数据采集建模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次年开始可在网上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认证时间一般为每年4~6月。
3、进行网上认证操作。用户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即身份证号码、参保地和居住地,信息填写无误并且与社保系统中已有的信息核对无误,则可进行激活,激活后,根据流程引导,完成拍照、录像操作,即能完成认证。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❿ 退休人员如何网上认证

法律分析:1、进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拖到最下面“在线经办”找到“养老金身份认证”点击进入。2、首次进入需要“下载人脸识别控件”。3、下载后解压,打开。选择应用程序安装。4、安装完成后,回到网页。点击“重新检测”。5、输入姓名、身份证号码、密码(初始密码为证件号码后6位数字)。6、进入点最下面“修改信息”,在“重新认证”。这下来把摄像头对准坐好就大功告成啦。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确保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本形式是由

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对于有特殊困难不能到银行、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或委托社区服务组织送发。目前仍由原行业统筹企业经办机构组织发放或由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代发养老金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规范,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发放。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并使其与社会化发放数据库实现变更联动。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审核程序,新增离退休人

员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死亡离退休人员从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保证基本养老金发放的有关数据和资金及时到位。每月基本养老金开始发放的日期一般应定于5日至25日之间,具体日期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基本养老金发放日的2个工作日以前,将基本养老金发放数据传至代理发放业务的银行、邮局,同时汇入相应的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督促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资金汇入以后2日内,将资金划入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储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