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做好法官助理工作
随着司法改革的纵深发展,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业已提到议事日程,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突破口和关键点。因为,切实解决程序不严、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仅仅靠审判方式改革是不够的,必须启动审判管理体制改革。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构想,以此全面推进法官精英化进程,使审判权真正掌握在政治坚定、思想过硬、具有深厚法学功底、丰富审判经验和广泛社会阅历的法官手中,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为此,大东法院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方式上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在民二庭进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审判活动的主辅分离,案件的繁简分流,使主审法官从大量繁杂、琐碎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专司审判,将送达、排期、接收诉讼材料、庭前调解等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经过一年的运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凸现成效,主审法官人均结案409件,最高达440 件,正确裁判率达99.3%,调解率高达51.5%。大东法院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全市法院经验交流会上做了经验介绍,受到充分肯定,被誉为“大东模式”,要求在全市法院推广。 一、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法官助理制度的历史渊源。国外法官助理制度历史久远,制度完善,以美国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法官助理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查阅卷宗,根据起诉书和答辩状中的请求和反驳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给法官提供一份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要点的备忘录;为法官草拟法律意见书,编辑、校对判决和裁定;为法官提供学术界有关法律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是“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完成判决以外的法律性任务”,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基于国情和文化差异,各国法官助理虽然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但就其基本性质来说都是法官的助手,承担判决以外的法律事务。国外法官助理制度成为其司法高效的保证,也为我们的推行提供了可靠论据和可行借鉴。 2、现实的社会要求。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要维护公平和正义,必须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和权威。而要实现上述目的,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使审判权真正掌握在精英法官手中是必由之路。目前,现行的过于庞杂的法官职责使法官的角色呈现了“政治化、行政化和非职业化”的特点,法官不仅承担着案件的“审”与“判”,还承担着审前准备阶段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此外,法官还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此外,法官还需要担负起法制宣传、指导书记员工作等职责。这种管理模式显然与现代以分工精细、层次清晰、职责明确为要求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不相符合。同时,法官所面临的审判工作形势日益严峻,收案数量大幅增加,疑难案件层出不穷,而法官依然维持着十几年前的数量,审判工作的压力达到极限,在这种状态下,审判效率和质量很难保障。因此,审判工作应实行主辅分离是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的必须。 3、推行的内在要求。基于上述因素,党组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考察,决定在民二庭率先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工作。这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该庭主要负责审理房地产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这两个类型的案件涉及法律纷繁复杂,且以往上诉率及上访率高,更审改判率也是居高不下,以该庭作为试点,可以充分检验这项改革的成果;二是鉴于目前人们理念、司法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在全院推行,先在一个庭试点更为稳妥。 二、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基本思路与发展设想 实行法官助理的基本思路:以主审法官的裁判工作为中心,按照裁判工作以及裁判辅助工作特点和内在规律的要求,合理配置法官助理,建立起分工明确、密切配合、高效协调、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单元运作机制。因此,改革试点工作我们主要基于以下原则和模式进行的: 1、从人员配置上,突出体现走精英法官之路。根据民二庭审判工作特点及收、结案情况,为充分调动主审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及内在潜力,把原有的三个合议庭的九名法官减少为三名主审法官,每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主审法官从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现职优秀审判长中选任或竞聘产生。法官助理本着自愿原则,由主审法官在具有审判职称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中选聘。 2、从职责划分上,突出体现“主辅分离”的原则。使主审法官集中精力专司庭审和案件裁判,重点把握查清事实、证据认证、法律适用;将审判工作中的一些辅助性事务工作剥离出来,交由法官助理具体承担,保证法官专心于“审”和“判”,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大大地促进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从廉政建设上,突出体现法官中立的原则。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同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只是完成大量的程序性工作,这就在主审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形成“隔离带”,减少可能发生的不廉洁行为,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从业绩考核上看,突出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一个三位一体的统一体。主审法官要对所审理的全部案件负全责,对结案率、上诉率、改发率、调解率、信访率、督办率等审判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实行进行量化考核,完不成既定任务的,年终自动辞职。法官助理工作的好坏、主审法官与助理之间配合是否默契,直接影响主审法官的工作业绩,使主审法官与助理之间形成一个荣辱共同体,拧成一股绳,有利于调动二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互动性。 5、从主审法官司法理念上看,突出强化调解意识。不拘一格开展调解,建立庭前、庭中、庭后三维立体调解制度,让调解不再是“一次性工作”。转变服务理念,变当事人请求调解为法官主动调解,力争庭审前息诉止争。大力推行主管院长、庭长参与案件调解制,对某些影响面广、难于调成的案件,主管院长或庭长亲自出面协调化解。积极寻求帮助,对某些特殊案件争取人大、政府、政协等各方力量的支持,以加大调解力度。注重判后释明工作,强化说服疏导工作,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三、法官助理制度显着成效 由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均因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取得了明显成效。 1、审判效率大幅提高。民二庭实行法官助理制以来,在法官数量减少三分之二,受理案件同比上升50%的情况下,审结案件973件,比上年上升47.6%,主审法官人均结案409件,最高达440 件。 2、审判质量更有保证。由于法官助理的积极工作,使主审法官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主审法官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案件审判,学习业务知识,庭审及法律文书质量得到全面提升。更审改判率由去年同期的2.7%下降到0.7%,正确裁判率达到99.3%的崭新高度。 3、审判程序更加规范。按照法官助理与主审法官的职责分工,助理具体负责案件的程序审查,实践证明由具有相当法律专业水准的法官助理来专门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无论是案件的送达,排期开庭还是宣判、归档都更加及时规范,案件的审限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主审法官的开庭排期更加科学有序。三名主审法官的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85%,卷宗归档也达到了100%。前不久,市法院法官绩效考评小组来院检查时,对民二庭的案件质量,特别是案件审理周期、卷宗装订质量等给予了高度评价。 4、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立大大提高审判的公正性。法官助理的设立使主审法官在庭前不接触当事人,也不接触案件具体材料,一切案情必须通过庭审查明,排除了主审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先入为主的弊端。保证了主审法官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公正裁判。 5、审判社会效果更加突出。民二庭坚持从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出发,本着应调尽调的原则,把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主审法官的当庭调解、主管院长和庭长的协调解决以及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协调处理有机结合起来,全方位地开展调解工作,妥善调解了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拖欠职工工资、物业管理纠纷等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件、集团性案件。某有机玻璃厂由于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及医疗、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引起职工积怨,多次聚众上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摒弃过去“一判了之”的简单做法,采取多方调解、软化矛盾的办案原则,分别找到80位原告和被诉企业,站在公正中立的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明法律,多次从中调解,终于促使职工和企业互谅互让,握手言和,一起涉案人数达百人之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圆满解决。该庭调解率由上年的19.7%上升到51.5%。为我院开创调解工作的新局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被市委政法委在全市政法系统予以转发,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及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积累了宝贵经验,人民法院报以《为劳动者营造和谐的环境》为题,对民二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重视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做法予以报道。 6、法官助理制度将推动法官精英化的进程。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裁判权不再掌握在大多数法官手中,而是由少数精英法官掌握,必然导致主审法官地位的上升。用发展的眼光看,实现精英化后的法官阶层必然在社会上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政治待遇与经济待遇,成为无数法律精英向往的地方。正如当代美国的主审法官,由于具有崇高的地位,无数家资百万的律师均将成为法官视为自身登上事业巅峰之标志。 四、法官助理工作制度的再思考 目前,虽然法官助理试点工作运行态势良好。但是,依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总结、探讨和反思。 1、法官助理的选拔机制有待完善。目前,受诸多原因的局限,审判队伍中一些法官无论从法律学识、审判经验以及年龄状况等多方面都不具备精英法官的条件,而让这些同志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还存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障碍,长远来看有可能造成法官助理的人员缺乏。 2、法官助理的精英化亟待解决。审判辅助性事务尽管不像裁判工作那样属于审判工作的核心,但却是裁判权行使的基础,当事人的法律主张需要从审判辅助性工作的法官助理的过滤,他们的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主审法官的裁判质量。因此,我们在倡导法官精英化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法官助理的精英化,加大强化法官助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求, 3、法官助理的考核缺乏量化的标准。法官助理的工作往往是由主审法官根据需要安排,即法官助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对主审法官负责,法官助理时常感觉不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加之从办案责任上,对法官助理无明确具体工作的量化考核标准,就算完成得好,也只能在主审法官的工作上体现,法官助理更多在扮演着“无名英雄”角色,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法官助理工作主动性不强,责任意识淡薄的不良后果。 4、要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奖惩。在设定主审法官时,一般来说对主审法官的待遇都会给出明确交待,而对法官助理的待遇则考虑得较少或考虑滞后。从主审法官落选成为法官助理者,虽感觉有些失落却也感到轻松,既然技不如人,待遇不如人,工作就不必那么投入了,这种心理的存在是必然的。所以,法官助理的待遇和奖惩需要明确,要让法官助理充分感觉到独立人格的存在和本职工作的神圣,从而充满自信地去做好每一项“台下”的工作,真正当好主审法官的助手,如果做不到尽职尽责必然受到相应的处罚。 5、法官助理制下的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主审法官既然是精英法官,必然数量相对较少,为了缓解主审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促使审判公正、公开、透明,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更加合理科学高效的使用人民陪审员是我们今后要积极思考的问题。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是我国在审判管理机制改革与完善进程中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任何思考都应围绕如何促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来进行,都要围绕“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模式开展。我们相信,随着我院法官助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法官助理管理的日益科学,必将有力地推动司法公正性与效率性,推动审判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B. 法院为什么要大量增加审判辅助人员
为了健全法官助理、书记员、执行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切实减轻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化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
该意见不仅指明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而且明确了审判辅助人员来源渠道、来源方式的改革思路。“周强指出,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改革试点有序推进,谁办案谁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初步形成,法官办案积极性责任心增强,办案质效提升,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要进一步坚定信心,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及相关改革。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跟踪问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中央部署的改革任务精准落地,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狠抓队伍建设,以良好的纪律作风和公正高效的审判切实体现改革成果。周强强调,要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及相关改革,最大限度激发改革内生动力。
要按照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部署,抓紧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改革红利释放充分、改革效果明显提升。
要推动司法责任制正确实施,坚持问责与免责相结合,保护法官办案积极性,要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督的关系,确保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2)如何高效配置诉讼服务人员扩展阅读: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简称“四五改革纲要”),
六、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必须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
C. 基层法院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基层人民法院如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已经是法院管理持之以恒工作重心。就目前多数基层法院对案件质量和效率的管理而言,主要是通过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管理工作,案件质量的好坏和效率的高低与司法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密不可分,两者的结合则是通过有效的管理措施来实现。现就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中上述三者的关系,结合双牌县人民法院的做法谈以下四方面点体会。 一、提高思想意识,重视审判管理工作 审判管理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是司法管理和司法理念中的一个新课题。就目前审判管理模式,审判管理的主要职能和目标价值体现在以下六大方面:(一)案件质量和裁判文书质量评查;(二)审判流程管理;(三)司法绩效或者司法状况管理及评估;(四)司法统计管理;(五)审判管理制度建立与完善;(六)审判资源配置决策建议。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审判管理工作还没有很理想地实现其应有的职能和目标价值,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认识问题。从现行的审判管理模式上反映,审判管理现在仍然没有摆脱案件质量评查和数据统计具体工作,反而将原由各部门的做具体事务揽入到审判管理事务中来,将职能变相转化为充当业务部门的内勤。这一现象的产生和存在,一方面有来自院领导的认识,大局意识不强,没有充分认识审判管理职能和作用,没有抓好分管部门的案件、裁判文书质量和司法统计工作,将案件、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和审判管理信息数据推给审判管理部门;另一方面审管办没有正确对待和履行审判管理的职责,仍然停留在审判管理初期的职能上,没有分析总结在审判管理上的经验,没有开拓探索审判管理的新思路。 法院的管理由人事管理、审判管理和政务管理三大部分组成。审判管理所管理的对象是法院审判职能这一核心,是法院管理最基础也是最为重要管理工作,处于三大管理的核心地位。因此,审判管理工作关乎全院审判改革和发展,关乎法院是否持久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重视审判管理工作,我们不能仅仅表现在形式上,而是切实地将审判管理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扎根在法院的每位领导和各个审判人员的思想意识之中,自觉的支持和接受审判管理;在机构设置上,将审判管理权与立案权、审判权、执行权相对分离,确保对审判管理工作人力和物力上的需要;对一个基层法院而言,审判管理机构在具体管理过程中既是管理行为实施者,又是管理制度规范的设计者,既具有微观管理,又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因此,基层法院应重视审判管理机构的各项分析与建议,让审管机构参与岗位目标考核的研究制定,充分发挥审判管理在审判资源上的调节和服务作用。 二、健全制度,强化制度的落实 湖南省法院是全国法院实行案件质量评查和审判管理比较早的一个省,在管理制度建立上历经几度变革,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管理体系,对指导基层法院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每一个法院有自身的实际,有对审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制度上一方面要执行上级法院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根据本院的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使审判管理在制度上更加完善和明细化。例如我院针对案卷装订归档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制定了《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实施办法》,较好地规范了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在审判管理方面为了有章可循,制定了《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作为审判管理工作的原则性制度;在《审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下,根据本院实际和管理的需要分别制定了《立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审判流程管理办法》、《案件督办制度》、《案件质量评查细则》、《关于审判信息数据管理的规定》、《关于司法统计管理的规定》、《司法绩效考核制度》、《关于信访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制度。在制度建立上,我院立足于确保上级法院的各项制度能够顺利执行,又使各项制度符合我院的实际,更便于操作和落实,最终达到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的目标。 制度,就是规矩,形象的说法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游戏规则,我们在审判、执行工作必须按规矩办事,遵守审判、执行的规则。审判管理的各项制度就是用以约束和规范审判、执行行为的规矩,是要求审判执行部门和案件承办人完成工作的基本定质定量。完成得好、达到了质和量要求,就应兑现制度。因此,我院岗位责任制在制定时,由审管办根据审判管理制度,拿出能够全面体现制度的合理方案,交由院党组审定,确保制度落实到岗位责任上来。 三、跟踪管理,常抓不懈,把握动态 审判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不是一个只要结果,不要过程的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应时刻抓紧抓好每一个时段,每一个环节的管理内容。如裁判文书是案件质量的集中体现,无论是在案件质量评查,还是上诉、信访案件的出现,问题最多的地方均是出现在裁判文书的质量上,因此抓裁判文书质量是一日常性的工作,我院要求,承办部门制作的裁判文书在送交签发前,先由审管办审查,从制作技术层面和文书结构层面进行把关。又如在流程管理方面,审管办按案件适用的程序,随时跟踪,根据案件审理进度等实际情况进行督办,杜绝超期审理。审判管理的另一重要职能,体现在对司法状况的管理,对审判执行数据的统计、分析。这一职能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对一些数据的统计和汇总,更应要求对审判、执行的某一时段数据的核查、比较、分析和判断,提出数据变化的原因,以及建议下一阶段应解决或注意问题和措施,体现审判管理的服务和参谋建议职能。对此审管办和分管院领导应时常把握数据变动情况,重在运用统计分析,解决问题,提高司法状况水准。对于在管理中发现带有典型性或有苗头性的问题,审管办可根据院长的授权,与分管院领导决定及时召开部门负责人会议,通报情况,提出建议和措施。 四、加强审判管理研究和理论总结,不断提高司法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审管办是一项业务综合性很强的部门,应将具有审判、综合能力较强的审判人员充实到审管办,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审判管理是一项开拓性的工作,相对而言,审判管理的理论尚不成熟,全国各地做法也没有统一,因此要求从事审判管理的人员要能够深入到审判管理的深层次中去不断进行管理方面的研究和总结,正确处理审判管理与司法行政、人事管理的关系,增强为审判、执行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司法管理的能力和管理水平。我院审管办在设立五年来,在管理中,进行了一些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如根据案件质量评查的情况,疏理和抽象出《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其规范》,总结出案件质量方面的十大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提出规范的要求,对案件质量的提高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作用;针对目前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和根据上级法院对裁判文书制作的要求,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较好地从裁判文书制作技术层面和结构层面全面归纳了裁判文书制作技术和结构要素,形成了《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规范和结构规范》,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从审判管理工作的开展到审判管理机构的设立,结合审判管理的理念、发展,审判管理的地位、目标价值以及审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开展审判管理进行研究,撰写的《从司法改革的视野谈法院审判管理》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对提高审判管理能力和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具有推动作用。 审判管理在法院管理中处于核心地位,但却一项繁杂的工作。
D. 基层法院的机构组织和人员分配
一、刑事审判第一庭(少年审判庭)
(一)职能:依法审判除经济犯罪以外的一、二审刑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19人):庭长1人(兼少审庭庭长),副庭长2人(其中有1人兼少审庭副庭长);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2人;合议庭4个:其中审判长4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8人;书记员4人。二、刑事审判第二庭
(一)职能:依法审判刑事一审、二审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14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2人;合议庭3个:其中审判长3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5人;书记员3人。三、民事审判第一庭
(一)职能:依法审理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合同纠纷和公民之间各类合同纠纷的一审、二审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35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6人;合议庭7个:审判长7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11人;书记员9 人。
四、民事审判第二庭
(一)职能:依法审理除民事审判第一庭工作职责以外的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各类合同及侵权纠纷和企业破产等的一审、二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42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6人;合议庭9个:审判长9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14人;书记员11人。
五、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
(一)职能:依法审理专利、商标、着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一审、二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14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3人;合议庭2个:审判长2人(即2名副庭长),合议庭其他成员4人;书记员3人。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一)职能:依法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依法办理应由我院审理的各类国家赔偿案件。
(二)人员编制数(12人):庭长1人(兼赔偿办主任),副庭长2人(其中有1人兼赔偿办副主任);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2人;合议庭2个:审判长2人(含副庭长1人),合议庭其他成员4人;书记员2人。
七、立案庭
(一)职能:对我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和审查立案;负责我院申诉复查信访接待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理或指定再审;依法实行诉前保全、起诉时提起的财产、证据保全措施;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各审判业务庭的鉴定、审计、评估的委托工作;对本院审判、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办理其他有关的立案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29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综合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7人;立案组:1个合议庭,审判长1人,合议庭其他成员3人;申诉复查信访组:3个合议庭,审判长3人,合议庭其他成员5人;程序性法官3人负责信访工作;书记员3人。
八、审判监督庭
(一)职能:依法审判由本院审理的各类再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二)人员编制数(7人):庭长1人,副庭长1人;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1人;合议庭1个:审判长1人(即副庭长),合议庭其他成员3人;书记员1人。
九、执行局(庭)
(一)职能:执行本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及执行案件;协调解决跨地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管理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内设执行一处、执行二处、综合处。
(二)人员编制数(41人):局长1人,副局长兼庭长1人,处长或副处长3人;合议庭由正副局长和3名处长(或副处长)组成;执行官11人,其他执行人员25人;共计41人。具体配置方式:执行一处16人(处长或副处长1人,执行官5人,其他执行人员10人);执行二处16人(处长或副处长1人,执行官5人,其他执行人员10人);综合处7人(处长或副处长1人,执行官1人,其他执行人员5人)。十、办公室
(一)职能: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组织综合性会议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即承担本院《法院信息快报》、《法院情况反映》、《法院工作简报》的编辑工作);承担本院涉及全局性的各类文秘稿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信息工作;负责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岗位目标检查管理;负责院志、大事纪要的编写工作;负责本院对外接待的联系工作;负责对书记官的管理、培训、教育和考核等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档案、保密等相关工作。
办公室内设书记官处、秘书科、档案科、综合科。
(二)人员编制数(52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书记官处副处长1人,科长或副科长3人,其他工作人员45人(含配在庭上的36名书记员)。
各科人员具体配置方式:档案科3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秘书科4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综合科4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书记官处人员配置方式:副处长由1名副庭级干部专任,其他工作人员37人(含配在庭上的36名书记员)。
十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一)职能: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专项物资装备、通讯设备、办公智能化的计划、管理及分配;指导人民法庭和审判庭建设,指导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管理本院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投资和公费医疗;负责院机关后勤管理、设备维修和保障工作;负责本院对外接待的具体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的相关工作。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内设技术科、车管科、计划财务装备科、行管科。
(二)人员编制数(29人):处长1人,副处长2人,正副科长6人,其他工作人员20人。
具体配置方式:技术科6人(正副科长各1人);车管科11人(正副科长各1人);计划财务装备科6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行管科2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内勤1人。
机关服务中心配备后勤服务事业编制人员42名,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管理。十二、研究室
(一)职能:负责组织全市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和适用法律、政策的研究指导;承担本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司法统计工作和《成都审判》的编辑工作;负责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承担与审判工作有关的给人大的专项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法院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调研、司法统计和宣传工作。
研究室内设调研科、综合科、统计科、宣传科。
(二)人员编制数(15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科长或副科长4人,其他工作人员8人。具体配置方式:调研科4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综合科3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统计科2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宣传科3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
十三、技术室
(一)职能: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技术工作;代行管理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职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鉴定、技术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6人):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员4人。
十四、法警支队
(一)职能: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的执行事项;负责机关保卫工作;维护机关秩序;管理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法警支队内设三个大队。
(二)人员编制数(29人):支队长1人,副支队长2人,大队长或副大队长4人,其他法警22人。具体配置方式:一大队9人(大队长或副大队长1人);二大队8人(大队长或副大队长1人);三大队9人(正副大队长各1人,兼保卫科正副科长)。
十五、监察室
(一)职能:负责本院和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办理督查、督办事项和与人大的联络工作。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
(二)人员编制数(7人):纪检组组长1人,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人,监察室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员4人。
十六、政治部
(一)职能:负责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干部队伍思想教育、表彰奖励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协助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负责党组会议和中心组学习组织工作。
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宣传教育处。
(二)人员编制数(12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处长或副处长2人,其他人员7人。具体配置方式:干部处5人(处长或副处长1人);宣传教育处4人(处长或副处长1人)。
十七、机关党委
(一)职能:负责本院机关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负责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化建设;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团工作。
机关党委内设办公室。
(二)人员编制数(3人):机关党委书记1人,机关党委副书记兼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或机关党委办公室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员1人。十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职能:负责本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学习、服务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5人):处长1人,副处长2人,其他工作人员2人。
十九、其他
(一)院内设3个临时机构:法官协会、院志办、基建办公室。
1、法官协会(由机关党委代管)
人员编制数(1人):秘书长1人。
2、院志办(由办公室代管)人员编制数(3人):主任或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员2人。3、基建办公室(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代管)人员编制数(3人):主任或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员2人。
E. 如何实现企业人员的合理配置
中小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有其自己的发展特色,随着企业的发展要求,逐渐从人事管理到人力资源管理转变。但是这种转变也遇到的很多问题。中小型民营企业大多是在改革开放之初的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制度缝隙中发展起来的。受当时创业的环境和制度因素的,企业成功与企业主锐利目光、个人魅力、创业精神和特殊禀赋有关。这时期多数中小型民营企业采取以个人为中心、以亲情为主导的管理模式,创业者的个人魅力和感召力成为企业凝聚力主要来源,这对保证决策高效和企业初期凝聚力起决定作用,也造成了这类企业:
1、缺乏科学的人力资源战略
2、家族式管理,导致人才尤其是高端经营人才难求
3、管理机构设置不科学,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层缺乏科学的管理经验
4、人力资本的投入严重不足
5、缺乏长期有效的薪酬与激励机制;
这一系列的因素都制约之企业的发展,也使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不能很好的运用,更不能起到战略伙伴的作用。而企业的飞速发展又要求人力资源管理要不断加强,成为企业发展的引擎,本文希望从招聘与配置方面谈起,探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该如何应对这种转变,更好的支持企业的发展!
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要清楚定位。
人力资源主管要想更好地在企业中发挥作用,必须悉企业生命周期的管理,并根据不同阶段、调整人力资源策略,对企业在什么时期用什么样的人,什么岗位用什么样的员工了如指掌,并为企业储备各类人才,建立人才梯队。企业在高速发展和扩张的时期,招聘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根据企业发展的时期,调整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侧重点。在招聘过程中,要了解企业的发展特性,随时保持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需求情况,及时调整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之——如何解决招聘与配置招聘策略。
二、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要了解业务。
大部分民营企业是改革开放之后建立起来的,比较年轻,很多业务处于发展和调整时期,人力资源部要随时了解企业的业务发展动向,明白企业在做什么,才能知道企业需要什么样的人,了解企业的中长期规划,才能更有预见性的组织招聘人才,更有的企业,还有没明确的发展规划,更需要紧密的与业务部门向联系,调查社会情况,了解同类型企业的发展模式,储备相关的人才,在企业大量需要人才的时候能够保证招聘的及时率,有效的支持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沟通的艺术。
人力资源主管发挥作用重要的一环是沟通交流、协调的艺术,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和老板(顶头上司)的沟通,了解老板对人力资源部的要求,并力求让老板认识到人力资源工作的重要性,以得到支持。但是前提是人力资源主管做了什么工作,有什么业绩,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用数字、业绩说话,各方面工作做好,业绩突出,任何一个老板也会支持人力资源部门工作的。二是要和各职能部门,生产、业务部门沟通交流,协调,做好服务工作,这有两个方面,一是了解业务部门的真实需求,能够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给用人部门提供人力资源规划建议,更和合理的使用人才;另一方面,要真是的了解业务部门的需要,尽量及时满足业务部合理的用人需求,让业务部门知道人力资源部是能够切实帮助他们解决问题的;
四、专业规范化。
1、招聘流程的规范化;很多民营企业的管理层是由股东或者老板的亲友团组成的,这些人没有专业的管理知识,也不习惯遵照规章制度去处理问题,跟没有专业知识去面试和甄选人才。这就需要人力资源部能够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各项制度,例如招聘制度,包括每年,每月的招聘计划、明确的招聘流程、针对不同岗位的面试流程等,考虑到企业不断发展和变动的特性,可以订立比较纲领性的制度,而不要事无巨细的规定清楚,要不断保持沟通,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和完善。在专业规范化的道路上,要先说服民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之——如何解决招聘与配置老板,取得老板的支持,然后是与用人部门经理的沟通,阐明利弊,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按照规范的流程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各用人部门。由于业务部门经理不重视流程,很多时候依然发生的需求变更会不及时与人力资源部沟通,就需要我们,建立需求变更机制,一方面要求各部门及时提出需求变更,另一方面要随时保持与各用人部门的沟通,将岗位需求,岗位变化了然于胸。
2、在面试流程和面试方法方面,很多民营企业的管理层还停留在凭感觉的阶段,除了企业人力资源部本身的面试,要积极的跟随业务部门面试,一方面是了解业务,了解用人需求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可以研究和了解每位面试官的特性,可以针对各自的性格,为其提供专业化的建议,改进面试技巧,也可以根据岗位的特性,设计相对应的专业的面试方法,邀请面试官参与其中。
五、建立人才库。
1、了解企业的业务方向,提前储备相关候选人;
2、保持与用人部门及时有效的沟通,提前储备候选人;
3、做好面试记录和面试候选人分析报告,储备人才库,并定期制作面试记录分析报告,不断调整甄选方向,提高准确度。
六、岗位胜任力,职位分析。
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thldl.org.cn将岗位胜任力分析放在很重要的位置,但是在很多民营企业很难建立岗位胜任力模型,有些即便建立起来,功效也不大,究其原因,一方面发展中的民营企业业务发展变动教大,对岗位的要求也在不断变动,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相对业务量较小,分工不会太精细,都要求人才要一专多能,或者一个人,做多个岗位的事情,因人设岗,而不是因岗设人,如果出现空缺,有会根据新人的特点安排工作,造成职位分析不能满足公司的需要,静态的分析结果不能提现动态发展中的公司的职位要求。但是岗位胜任力,和职位分析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意义重大,为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提供科学的前提。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发展特色,先针对相对较稳定的岗位进行分析建模,了解公司的业务发展方向,有针对性的选择对应岗位进行分析,进行动态的跟踪,不断调整岗位要求,让岗位分析,能够前置,指导招聘。培训工作的有效进行。
七、员工的晋升与配置。
很多民营企业,老板,股东都在公司任管理层,一方面阻碍了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了员工的积极性,这就需要人力资源部先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适应公司的这种经营模式,在可能许可的范围内做好员工职业规划,比如建立横向和纵向双向的晋升通道,横向上设置轮岗,调岗机制,让员工可以接触更广泛的知识,成为复合型人才,另一方面,还是需要建立人才梯队,做好核心人才的储备和培养,给核心人才提供更多的机会老板也希望能有合适的人选帮他管理和经营公司。
很多民营企业发展迅猛,但同时公司还有很多弊端,但是更多的企业老板已经意识到了,需要进行先进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才能让企业走的更好更远.
F. 如何加强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工作
全文含注释约4000字。
一、重新认识审判管理工作
(一)错误理解或认识不到位:审判管理工作不重要
审判管理管的是什么?一提到“管理”这个词,人们就会有抵触情绪。同样,身处最基层,人民法庭的干警易把自己定位为审判管理工作中的终极被管理者,而对审判管理工作产生抵触感。这种观念上的误区是当前制约审判管理发展的最大障碍。在错误理解的引导下,干警不对审判管理工作加以深刻学习,导致对审判管理工作知知甚少,从而产生更加错误的认识,认为审判管理只是给法官增添的额外工作负担,怕麻烦的思想较为严重。
有些干警没有认识到开展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对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学习不深、了解不够、把握不准,更没有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进行研究。这反映了这部分同志习惯于站在个人或部门的局部利益上考虑问题,还没有真正从法院工作大局出发,去思考如何认真落实党组的工作决策。认识存在问题,行动跟不上去,给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带来人为阻碍因素。
(二)正确理解并系统化认识:审判管理是法院管理体系的核心
审判管理并不是行政管理,而以实现司法价值为目标的司法管理。审判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确保司法公正。审判是法院的中心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管理是法院管理体系的核心。
1、他律与自律并重。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增加管理意识。管理是以人为中心进行的协调活动。要充分尊重干警在审判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要在审判管理中将干警的素质和能力的提高放到突出位置。要加强队伍的思想工作。人的意识决定人的作为。对干警队伍中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通过思想工作,及时引导、扭转和提高干警的思想认识。每位干警既是被管理者,同时也是管理者。审判管理要取得良好效果,既要加强他律,更重要的是引导法官加强自律。他律是自律的保障,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他律要靠自律实现。严格的管理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目的是让法官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2、管案与管人并行。审判管理在管案的同时,也管人。审判管理,管审判质量和效率。审判管理首先是对案件的管理,但案件是由法官来处理的。管案和管人是审判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必须把二者紧密结合起来,以管案促管人,以管人促管案。从加强案件管理入手,通过对审判管理和效率的评估,通过案件评查,促使法官增加质量效率意识,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努力改进司法作风。从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考核将惩等工作入手,增强法官参与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水平意识,促进办案工作健康发展。
3、管理与服务互补。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审判管理要为审判权的正确运用和行使服务,及时掌握了解审判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建议。审判管理不单单是问责、督促、约束,也要适时进行激励,典型的如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比活动。“规范、保障、促进、服务”才是审判管理全部的应有之义。审判管理工作做得好,不但不会给法官增加负担,反而对审判给予帮助和动力,有助于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也能够减轻法官办案的心理压力,还能成为庭长和领导的好助手。
二、落实审判管理工作制度
(一)当前状况:尚有不足
目前,审判管理工作只是审判管理办公室、各庭负责人和各庭审判管理联络人的工作。绝大多数人民法庭的法官并没有真正参与到审判管理工作中来。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1、人员分工不明。就目前我国法院人员总体情况看,数量不足额,比例不协调,分类不明确,结构不合理。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相比,法官数量太多,其中冗员比例太大,而审判辅助人员太少。我国法官与辅助人员分工不清,职责混淆。
2、传统的审判管理方式落后。传统的审判管理工作更多关注的是管理的静态结果,而对审判的过程、问题产生的原因关注度不够。刚性管理不足,柔性管理有余。规章制度具体落实到位不理想的现象较为普遍。有令不行,有章不循。对审判侧重于事后管理,缺少事前指导、事中监督。院庭长关心的是每月一期的司法统计报表。
3、领导者管理水平薄弱。面对全新的审判管理工作,领导者首先应当扩充自己的管理知识。如果相关管理知识贫乏,则见事不明,难以管理。另外,领导者要勇于管理。如自身底气不足,不敢管理,或瞻前顾后,不愿管理,则无管理效果可言。
4、管理资源匮乏。作为基层法院的基层机构,人民法庭人员少,力量小,可用的管理制约手段不多,可用的激励服务资源也十分有限。在客观条件的限制下,人们往往使制度仅仅成为号召、成为口号。
(二)改善措施:体系化管理
人民法庭审判管理工作涉及多主体、多环节、多方面。
1、分工明确,多层面管理。人民法庭应以庭长为带头人,充分调动各个审判管理层面主体的积极性,使其和谐、统一和平衡,以确保审判管理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在人民法庭的审判管理活动中,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管理,必须通过庭长、审判长、法官、助理层级管理活动进行。分工明确,使审判的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个工作环节都有明确的责任人员、工作标准、时限要求。形成管理合力、实现从分段管理向审判的一体化管理的转变。以法官为参与主体,以书记员为辅助人员,共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对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进行明确分类、不同管理、分别考核。跟踪书记员对所跟案件负有全程管理的职责。上下贯通、左右联动,联手督查,齐抓共管。
2、宏观微观共抓,实行动态管理。审判管理有六项基本任务:案件信息平台管理、案件质量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运行态势总体研判和审判绩效考核。审判活动从立案到归档报结过程,是一个连续动态的过程,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与案件质量效率有直接联系。要将案件质量管理前移到立案甚至诉前调解、诉调对接、延伸到执行、归档和信访的各个环节,把凡是容易出问题的环节都纳入管理的重点。同时注重审判目标导向的宏观管理。充分发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研究对审判决策的建议作用和审判经验总结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
3、强化目标考核,完善激励机制。要坚持把考核放在审判管理的中心环节。把考核覆盖到各项审判环节和每个法官。重点围绕审判质量、效率、效果,对结案率、平均审理天数、民事案件调撤率、上诉率、当庭裁判率、当庭履行率、调解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率等一系列指标项目,实时跟踪、定期分析、每月随司法统计报表在全庭范围内公布。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创先评优、干部选拨晋升的重要依据。定期评查、抽查评查、专项评查、统一调度、上下联动、集中交叉评查。开展优秀案件、优秀文书、庭审评比,工作通报工作例会点评讲评。
4、建章立制,以制度促进管理。人民法庭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形势任务的需要,认真落实一系列有关人民法庭的工作制度,对计划开展的各项法庭规范化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根据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办法,将任务分解到人。实行一案一评一措施。人人负责、人人担责。建立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控机制。法律文书质量直接反映着审判质量和法官的司法能力、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通过健全法律文书校核机制,明确起草、校核、审批人员的责任范围,以及具体的起草、校核、审批程序,明确提出对法律文书的低级差错实行零容忍的制度要求。加强信息化学习。审判管理工作依赖信息化操作。人民法庭应不断提升法庭干警的信息化水平。人民法庭干警之间应加强审判管理先进经验交流和审判管理人才培养、交流互动。干警应熟练掌握审判管理系统软件的操作使用。
三、提高审判管理工作的科技化水平
信息化管理是审判管理的重要方向和发展趋势,其水平高低直接影响着审判质效的提高,应当在审判管理工作中得到充分重视。
1、健全硬件设施,构建网络管理体系。目前,江苏的各级法院已基本完成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三同步”,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先进法院的经验,进一步加强法院的硬件配备。如建立电子卷宗归档制度,将书面卷宗通过扫描汇编成电子档案,提高案件的办理水平和质量。此外,还要继续探索和完善电子签章制度,提高办案效率。
2、明确公开范围,强化审判内外监督。通过科技手段提高案件的对社会公众的开放程度,应当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明确不予规定的项目外,对于案件的审理进度、审判期限、法律文书及时通过外网向社会公众和当事人进行公布,引入当事人监督的外部机制。同时,通过设置公开权限,明确法院内部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和审判管理部分的查阅范围,使得各级审判管理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到案件信息,强化内部监督机制。
3、加强干警培训,适应科技管理要求。通过对干警的内部和外部的监督的同时,利用业余、假期等时期,加强科技培训,建立必要的科技管理的技能和习惯。完善网络管理规定,加强对承办人员和书记员的职责划分,对于已经处理案件的审判电子材料及时校对、按时上网。对处于于未能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时开庭、审理、判决和报结等情形时及时予以提醒,如没有特殊理由,将直接影响到个人的评优评先。通过奖惩并举的形式养成干警办案过程中质量和效率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