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小学学校标准化建设中校舍设施方面有什么具体要求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条 文 说 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且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始普及高级中学阶段的教育。随着教育逐步走向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制订的,在校舍各类用房的配置和面积指标上,首先要保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基本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合理安排体育活动场地。同时,面对基础教育改革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的更高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创造与完善。
第四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五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认真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与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中小学学制和班额人数的规定、生源、实行最佳规模办学的程度、办学的社会效益及有利于合理确定教职工编制、便于教学管理等原则确定。
第七条 校舍用房组成中各类用房的设置是根据教育日益发展和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以及在一定时期内逐步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要求考虑的。它是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规划设计和建设的依据。各地在执行中可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办学的合理需要制订实施细则。有条件的地区以及边区、少数民族地区等有特殊需要的学校,如示范性学校、民族学校等,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增设本章未列出的用房,并可适当扩大有关用房的面积。
第三章 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八条 学校网点布局
一、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既要考虑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又要考虑使学校形成适当的规模,实行"最佳规模"办学,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应避免规模过小,造成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新建、扩建、改建城镇居民住宅区时,城市规划、开发等有关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和人口出生率测算拟建学校的规模,并选择合适地段,按本标准规定的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和校舍面积指标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二、学校的服务半径,要尽可能避免中小学生尤其是小学生,穿越高速公路、铁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而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第九条 校址选择。新建、迁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址一定要选择在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地段。
第十条 校园规划设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做好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应做到:各组成部分功能分区明确、布局合理、联系方便,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应协调一致,与校园绿化、美化融为一体,构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以便给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休息、活动、交流的环境空间。
为了保证具有安全、安静、卫生的教学与育人环境,学校应避免各种城市噪声的干扰和污水、废水、尘埃的污染。尤其是主要教学用房应与铁路、城市干道、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保持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学校设置独立的变配电系统,有利于管理用电和保证用电。规划设计用电负荷应留有余量,能够满足不断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设备逐步增多的需要。校园内,室外各种管线宜设直埋式敷设或暗设电缆沟,以保证使用安全,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
规模较小的学校,教学和办公用房可设在同一幢楼内,但应注意各功能部位布置合理、联系方便,避免相互干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学校生活用房应逐步实施建设与管理社会化,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校园内的生活用房不应妨碍教学区的建设与使用,并应便于经营管理社会化。
升旗是对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有效形式,校园内必须设置旗台、旗杆,如无合适位置,可在主要建筑物上设置附墙旗杆。
为保证师生出入校门的安全,校门外侧应留有缓冲地带和设置警示性标志。围墙,要有利于学校安全管理,通透式围墙有利于延伸校园景观和视野。
第四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一条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一、鉴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学校建设可一次完成,也可分期建设。本标准在校舍建筑面积指标中规定了"规划指标"和"基本指标"。规划指标是根据学校规模和办学需要应配置校舍的面积指标,编制和批准学校建设总体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总体规划不应低于指标。基本指标是学校分期建设时,首期应建成的校舍面积指标。
二、本标准在核算校舍建筑面积时所涉及的平面利用系数K值,系采用各种用房综合的平面利用系数,即K=0.6。
三、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总面积和生均面积指标测算,如附表4-1、4-2、4-3、4-4、4-5。
第十二条 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包括直接或间接为教学服务的各种用房。
一、小学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一)普通教室。普通教室是小学生在校学习的主要活动空间。其面积由额定席位、课桌椅尺寸及平面布置方式等因素决定。小学校学生的课桌按单人课桌平面尺寸600mm×400mm或双人课桌平面尺寸1200mm × 400mm 考虑。在后墙和侧墙上,可设置储物柜,每生一格。平面布置参见附图1、附图2。
表4-1(1)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2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540
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531 1977 2444 2890
1、普通教室 61 12 732 18 1098 24 1464 30 1830
2、专用教室 516 516 516 516
自然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仪器标本准备室 61 61 61 61
音乐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乐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术教室 86 — — — —
美术教具室 23 — — — —
书法教室 86 — — — —
语言教室 32 1 32 1 32 1 32 1 32
语言资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计算机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计算机辅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劳动教室 86 1 86 1 86 1 86 1 86
劳动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学用房 283 363 464 544
多功能教室 100 130 160 190
电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续表
用 房 名 称 每 间使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540
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人 30班135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图书阅览室 120 170 220 270
科技活动室 — — — —
心理咨询室 — — — —
体育活动室 — — — —
体育器材室 40 40 61 61
二、办公用房 244 314 380 446
教学办公室 80 124 164 204
行政办公室 14 4 56 5 70 6 84 7 98
广播社团办公室 14 20 26 32
会议接待室 — — — —
德育展览室 30 30 30 30
卫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1 14
总务仓库 28 34 40 46
维修管理室 — — — —
传达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务用房 366 519 663 811
教工单身宿舍 58 87 115 144
学生宿舍 — — — 另行申报增列
教工与学生食堂 168 251 334 416
锅炉房 — — — 另行申报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报增列
开水房 24 24 24 24
汽车库 — — — —
配电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厕所 92 133 166 203
附表4-1(2)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2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规 划 指 标 备 注
12班540人 18班810人 24班1080
人 30班1350
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464 2983 3753 4217
1、普通教室 61 12 732 18 1098 24 1464 30 1830
2、专用教室 765 838 1144
附表4-3(1) 城市普通初级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1918 2559 3199 3840
1、普通教室 67 12 804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2、专用教室 737 856 975 1094
实验室(理、化、生) 96 2 192 3 288 4 384 5 480
仪器标本准备室 23 4 92 5 115 6 138 7 161
音乐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乐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术教室 96 — — — —
美术教具室 23 — — — —
书法教室 96 — — — —
地理教室 96 — — — —
语言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语言资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计算机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计算机辅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劳动技术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劳动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学用房 377 497 616 736
合班教室 110 150 190 230
电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图书阅览室 181 261 340 420
科技活动室 18 — — — —
续表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心理咨询室 18 — — — —
体育活动室 — — — —
体育器材室 63 63 63 63
二、办公用房 414 500 586 692
教学办公室 120 180 240 320
行政办公室 14 7 98 8 112 9 126 10 140
广播社团办公室 22 28 34 40
会议接待室 30 30 30 30
德育展览室 50 50 50 50
卫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1 14
总务仓库 34 40 46 52
维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传达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务用房 531 768 998 1231
教工单身宿舍 65 101 130 166
学生宿舍 — — — 另行申报增列
教工与学生食堂 314 470 628 782
锅炉房 — — — 另行申报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报增列
开水房 24 24 24 24
汽车库 — — — —
配电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厕所 104 149 192 235
附表4-3(2) 城市普通初级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2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960 3919 5092 5751
1、普通教室 67 12 804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2、专用教室 1048 1167 1501 1620
实验室(理、化、生) 96 2 192 3 288 4 384 5 480
仪器标本准备室 23 4 92 5 115 6 138 7 161
音乐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乐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术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美术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书法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地理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语言教室 96 1 96 1 96 2 192 2 192
语言资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计算机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计算机辅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劳动技术教室 96 1 96 1 96 2 192 2 192
劳动教具室 23 1 23 1 23 2 46 2 46
3、公共教学用房 1108 1546 1983
<, /TD> 2121
合班教室 110 150 190 230
电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图书阅览室 181 261 340 420
科技活动室 18 2 36 3 54 4 72 5 90
心理咨询室 18 1 18 1 18 1 18 1 18
续表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2班600人 18班900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体育活动室 700 1000 1300 1300
体育器材室 40 40 40 40
二、办公用房 424 534 658 788
教学办公室 120 180 240 320
行政办公室 14 7 98 9 126 11 154 13 182
广播社团办公室 22 28 34 40
会议接待室 40 50 60 70
德育展览室 50 50 50 50
卫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2 28 2 28
总务仓库 34 40 46 52
维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传达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务用房 697 997 1290 1586
教工单身宿舍 65 101 130 166
学生宿舍 — — — 另行申报增列
教工与学生食堂 440 659 880 1097
锅炉房 — — — 另行申报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报增列
开水房 24 24 24 24
汽车库 40 40 40 40
配电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厕所 104 149 192 235
附表4-3(3) 城市普通完全小学各类用房面积表
单位:m2
名 称 平面利用系 数 12班600
人 18班900
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
人 备
注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基本指标 面积合计 0.6 2863 4772 3827 6379 4783 7972 5763 9605
生均指标 7.9 7.1 6.7 6.4
规划指标 面积合计 0.6 4081 6802 5450 9084 7040 11734 8125 13542
生均指标 11.4 10.1 9.8 9.1
附表4-4(1) 城市普通完全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2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
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2581 3226 3870 4515
1、普通教室 67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36 2412
2、专用教室 856 975 1094 1213
实验室(理、化、生) 96 3 288 4 384 5 480 6 576
仪器标本准备室 23 5 115 6 138 7 161 8 184
音乐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乐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术教室 96 — — — —
美术教具室 23 — — — —
书法教室 96 — — — —
地理教室 96 — — — —
语言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语言资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计算机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计算机辅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劳动技术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劳动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3、公共教学用房 519 643 766 890
合班教室 150 190 230 270
电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续表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
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图书阅览室 283 367 450 534
科技活动室 18 — — — —
心理咨询室 18 — — — —
体育活动室 — — — —
体育器材室 63 63 63 63
二、办公用房 530 624 718 826
教学办公室 200 268 336 404
行政办公室 14 8 112 9 126 10 140 11 154
广播社团办公室 28 34 40 46
会议接待室 40 40 40 40
德育展览室 50 50 50 50
卫生保健室 14 1 14 1 14 1 14 2 28
总务仓库 40 46 52 58
维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传达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务用房 786 1022 1252 1491
教工单身宿舍 108 144 173 209
学生宿舍 — — — 另行申报增列
教工与学生食堂 480 636 794 954
锅炉房 — — — 另行申报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报增列
开水房 24 24 24 24
汽车库 — — — —
配电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厕所 150 194 237 280
附表4-4(2) 城市普通完全中学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明细表
单位:m2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一、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 3941 5119 5781 6613
1、普通教室 67 18 1206 24 1608 30 2010 36 2412
2、专用教室 1167 1501 1620 1908
实验室(理、化、生) 96 3 288 4 384 5 480 6 576
仪器标本准备室 23 5 115 6 138 7 161 8 184
音乐教室 73 1 73 1 73 1 73 1 73
乐器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美术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美术教具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书法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地理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1 96
语言教室 96 1 96 2 192 2 192 2 192
语言资料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计算机教室 96 1 96 1 96 1 96 2 192
计算机辅房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劳动技术教室 96 1 96 2 192 2 192 2 192
劳动教具室 23 1 23 2 46 2 46 2 46
3、公共教学用房 1568 2010 2151 2293
合班教室 150 190 230 270
电教器材室 23 1 23 1 23 1 23 1 23
图书阅览室 283 367 450 534
科技活动室 18 3 54 4 72 5 90 6 108
心理咨询室 18 1 18 1 18 1 18 1 18
体育活动室 1000 1300 1300 1300
续表
用 房 名 称 每 间
使 用
面 积 基 本 指 标 备
注
18班900人 24班1200人 30班1500人 36班1800人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间数 面积
小计
体育器材室 40 40 40 40
二、办公用房 568 686 804 936
教学办公室 200 268 336 404
行政办公室 14 9 126 11 154 13 182 15 210
广播社团办公室 28 34 40 46
会议接待室 50 60 70 80
德育展览室 50 50 50 50
卫生保健室 14 2 28 2 28 2 28 3 42
总务仓库 40 46 52 58
维修管理室 24 24 24 24
传达值宿室 22 1 22 1 22 1 22 1 22
三、生活服务用房 1015 1314 1607 1909
教工单身宿舍 108 144 173 209
学生宿舍 — — — 另行申报增列
教工与学生食堂 669 888 1109 1332
锅炉房 — — — 另行申报增列
浴室 — — — 另行申报增列
开水房 24 24 24 24
汽车库 40 40 40 40
配电室 24 1 24 1 24 1 24 1 24
厕所 150 194 237 280
附表4-4(3) 城市普通完全中学各类用房面积表
单位:m2
名称 平面利用系数 18班900
人 24班1200
人 30班1500
人 36班1800
人 备注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基本指标 面积合计 0.6 3897 6495 4872 8120 5840 9734 6832 11387
生均指标 7.3 6.8 6.5 6.4
规划指标 面积合计 0.6 5524 9207 7119 11865 8192 13654 9458 15764
生均指标 10.3 9.9 9.1 8.8
‘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每多少人口配套建设一所小学
根据此规范,一所小学服务人口为一万人左右。
‘叁’ 青岛市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城管执法、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校规划建设和校舍场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中小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各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教育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级市的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人口居住分布状况和学龄人口数量、增减趋势,科学合理地确定公办中小学校的布局和学校规模。
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编制完成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六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预留公办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转作他用。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规划设置公办普通中小学校:
(一)六至十二万人口区域内设二十四至四十二班规模的高中(各县级市相对集中设置高中学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项规定的标准);
(二)二至四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初中;
(三)一至二万人口区域内设十八至三十班规模的小学。第八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每五万人口以上区域应当设一至二所公办初中,五万人口以下区域应当设一所公办初中,学校规模为每所十八至三十六班。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公办小学应当按照服务半径规划设置,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二公里。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照与普通高中学校规模大致相当的原则进行规划设置。
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四十万人口以上区(市)应当规划设置一所独立的特殊教育学校。第十条民办中小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教育需求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其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第十一条中小学校的校址,应当选择在地质安全、阳光充足、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公用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避开高层建筑阴影区和自然灾害易发地带,远离污染源、危险源以及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其他场所、设施。第十二条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标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旧城区改建和镇村规划建设中,区域内现有公办中小学校用地未达到国家、省有关标准的,由教育、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确定学校用地,在区域建设中统筹解决。第十三条新建、扩建中小学校的用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供给。其中,公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划拨;民办中小学校的用地,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中小学校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其校舍建设应当符合抗震、消防、防雷、环保、节能等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中,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初中、小学,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由政府投资并组织建设。第十六条配套建设的公办初中、小学,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学校所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学校办理校舍产权登记。第十七条拆除、搬迁中小学校,应当符合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当与中小学校商定补偿方案和对在校学生继续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保障措施,并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肆’ 依据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规划建设多少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规划建设五千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五千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居民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
‘伍’ 什么规模小区配建幼儿园小学,学校规模怎么确定
幼儿园和小学都属于居住区的配套公建,其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一般来说,在住宅小区项目规划报批阶段,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都会有具体的要求。具体内容很复杂,楼主有兴趣的话,可以仔细查询一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陆’ 长沙市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市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把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发展需要。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教育、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规划行政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规划,在报批前应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上兴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用地的,应当听取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中小学校、幼儿园需要用地时,在规划用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必须拆除。第八条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设计规范。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停办、合并、分立、搬迁,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并做好安置工作。第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时,每4000居民以上住宅区应按标准规划配置小学、幼儿园,每8000居民以上住宅区还应按标准规划配置中学。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必须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增容。
有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控制性详规图纸,经审定后送教育行政部门。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第十条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的标准及其用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千人口中按80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5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8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17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37000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中按80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其用地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7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8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36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5700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中按4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27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37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47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地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规划行政部门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还应规划教职工住宅用地。第十一条中小学校正门200米半径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娱乐场所。中小学校、幼儿园正门外两侧各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和机动车停车场;正门外两侧各5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集贸市场、摆设摊担;周边不得从事有噪声等污染和危害安全的生产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倚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在围墙上打洞、安窗、开门。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二条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套相应规模的中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82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9100平方米,36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11700平方米;
(二)配套相应规模的小学,其建筑面积分别为:12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2900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4300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5100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校不低于6200平方米;
(三)配套相应规模的幼儿园,其建筑面积分别为:4个班规模不低于1200平方米,6个班规模不低于1800平方米,9个班规模不低于2500平方米,12个班规模不低于3200平方米。
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面积,不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具备时,应达到上述规定。
‘柒’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居民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合理设置教学点或者设置寄宿制学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农村幼儿园,完善乡镇、村学前教育网络。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批准前,规划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合理布点。第十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捌’ 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21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教育督导内容,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学位实施统筹管理,将教育部门列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等部门,定期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作为修订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五千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数量、规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规划建设的住宅区居民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需要承担周边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园、入学需求的,也应当相应规划配置中小学校、幼儿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居民住宅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配置标准,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第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农村中小学校布局,合理设置教学点或者设置寄宿制学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农村幼儿园,完善乡镇、村学前教育网络。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批准前,教育部门应当依法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等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批准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第九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内容纳入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上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详细规划涉及需要预留或者调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定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二)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三)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新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嘈杂场所;
(四)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活动。
中小学校、幼儿园选址应当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震危险地段等危险区域。临坡、切坡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或者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隔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桌球室、歌舞厅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