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什么原则不变
必须坚持如下原则不变:
1、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
2、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
3、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
4、必须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5、必须坚持遵循司法规律。
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6、必须坚持依法有序。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重大,必须依法有序推进。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过程中,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实施。
7、必须坚持统筹协调。
必须立足于提高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兼顾公正和效率。
(1)司法资源配置是什么扩展阅读: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要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
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
② 司法辖区是什么意思
地域管辖
③ 我国司法资源为什么稀缺
我国司法资源确实比较稀缺。
原因如下
1、国力不够强大。毕竟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只有发达国家才可能实现司法资源富足,比如美国,德国等等。
2、管理有待加强。国家安排在司法方面的资源还是比较多的,资源说白了就是财政拨款,这些拨款最后都落实到了工资和购买物资这两个方面。但是目前工资养的很多人都是闲人,购买的物资也并非全部用在了为民服务这一目的之上。算下来用来解决问题的资源就很少了。我们国家之所以经常强调制度改革,又是调整公务员队伍,又是搞财务公开,目的就是要改变这个局面。
以上两点便是司法资源稀缺的根源。
④ 司法资源的介绍
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一部分,它应包括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和与司法活动相关财政保障资源。从而可以得出,利用司法资源,必须有司法人员人力资源与财政资源的耗损。司法资源具有资源的特征稀缺性,是限的,有投入,并不能无限支取。滥用《现在汉语词典》解释为胡乱地或过度地使用。因为司法资源的稀缺性,探讨司法资源的滥用才有意义。
⑤ 法院提升审判质效的流程是什么,规定是什么
一是创新和加强审判质量管理,确保司法公正。质量是案件的生命。把好案件质量关,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基本要求。要加强宏观层面的审判质量评估。科学的审判质量评估是衡量审判执行工作水平的重要依据,是推进审判管理的关键。要通过审判质量评估,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体检表”,同比看进步,横比找差距,认真抓整改,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动态管理。要推广建立全国统一适用的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审判、执行工作,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要加强微观层面的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评查有利于发现问题、纠正偏差。要“评”得到位,完善评查标准,严格评查要求,不能仅仅停留在一些浅表性、枝节性问题上,而应注重发现影响审判质效的深层次、实质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要“查”得主动,建立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坚持定期评查、专项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坚持发现问题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坚持纠正错误与总结经验相结合。
二是创新和加强审判效率管理,促进司法高效。加强审判效率管理,就是要充分运用管理手段,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科学调度审判工作,理顺部门职能关系,加快执法办案进度,提高审判工作效率。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资源的有效整合,有利于发挥其最大效能。在当前审判力量不足、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更要靠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哪个环节工作任务重,就要在资源配置上向哪个环节倾斜;哪项工作薄弱,就要重点加强哪项工作,从而使司法资源配置符合形势任务要求,符合审判工作需要,使各项工作的人、财、物匹配更加科学合理。要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案件繁简分流是提高审判效率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明确简易案件与疑难复杂案件的分类标准,完善简易案件速裁工作机制,通过科学合理的案件分流,实现当繁则繁,宜简则简,难案精审,简案快审。要倡导均衡结案。均衡结案首先是一种办案理念,既关乎公正,又关乎效率,应有一套机制来保障。要引导干警强化均衡结案意识,合理分配办案时间,以月度、季度相对均衡结案为保障,实现全年均衡结案。要注重考察审限内结案率,形成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收结案动态平衡机制。
三是创新和加强审判流程管理,强化监督制约。审判流程管理是审判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目前,各地法院普遍建立起审判流程管理制度,依托不断进步的计算机信息技术,使审判流程管理日趋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下一步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要强化节点管理。树立立、审、执、监一盘棋思想,加强对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各个流程节点的监控管理。要明确各个节点的工作内容、时间要求,通过各个节点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形成环环相扣、有条不紊的流程链条,实现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的有序运转。要强化审限监控。审限监控是流程管理的关键。要建立审限动态监控机制,找准影响审限的主要节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监控。要加强对审限延长、中止、扣除等案件的管理,杜绝违规审批现象。对临近审限的案件,依托信息技术,及时进行预警、催办、督办。要强化程序监督。建立科学的分案机制,推行随机分案方式。强化对审判行为和过程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廉洁。要通过各环节分工负责、有机衔接、协调配合,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督促法官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四是创新和加强审判层级管理,提高整体水平。审判管理既包括人民法院内部不同层级主体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管理,也包括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加强审判管理,必须在层级管理上下功夫,做文章。要加强法院内部的层级管理。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长以及专门审判管理机构,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职责。特别是对院、庭长来说,直接指导办案,直接管理法官,因而审判管理责任更大。要进一步完善院、庭长依法监督指导办案制度,细化院、庭长在审判质效管理、法官业绩考评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好他们的作用。上级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审级管理。进一步加强宏观指导,充分运用审判质效评估数据,深入研判审判执行工作整体态势,在发扬成绩的同时,查找短板,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推动审判、执行工作的协调发展。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通过审理二审和再审案件、召开业务会议、发布典型案例、开展疑难案件研讨、法律文书评比等方式,统一司法理念,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提高整体司法水平。
五是创新和加强审判绩效管理,发挥导向作用。审判管理必须与岗位目标考核紧密联系起来,与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实现最佳管理效果。要形成正确导向。通过设定科学的审判绩效考评指标,引导广大法官不仅注重案件质量,还要注重审判效率;不仅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还要注重社会效果;不仅注重案结,还要注重事了;不仅确保司法廉洁,还要做到司法文明。要通过这种目标明确、导向积极的绩效管理,使法官办理每一起案件、开展每一项工作、采取每一项措施,都能始终朝着公正、廉洁、为民的目标去努力。要完善评价方法。依托审判质效评估体系,建立具有法院特色的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院工作和法官的司法能力。不仅要评价法官明辨是非、适用法律的能力,还要评价法官化解矛盾、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使每位法官都能找准自己的位置,有针对性地发扬成绩,弥补不足,改进工作。要严格奖惩措施。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是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确保管理具有权威、取得成效的关键。要建立审判管理与考核奖惩对接机制,将审判绩效考评结果引入到对法官的奖惩考核中,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激励大家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要坚持有功必奖、有错必罚、有责必究,充分运用审判绩效考评结果,引导广大干警向办案标兵学习,努力形成你追我赶、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
⑥ 谈谈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改善路
谈谈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改善路
所谓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控制、组织、协调、监督、处理,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活动。
摘 要: 本文对当前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的途径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在吸收学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改进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看法,。笔者认为,目前案件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如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案件管理中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等等。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案件管理工作才能逐步完善。
关键词:案件管理 管理权 案件质量评查
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的管理者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的一种管理,它是司法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所谓司法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根据司法规律的要求,通过计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制约、评价、考核等方法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组织活动。从目前我国各地的司法实践来看,司法管理还处于一种探索阶段,其机制和体制、法规与制度等均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具体地说,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各层级的管理者,通过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创新等活动,协调、组织所拥有的资源,以便有效地达到既定目标的过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是指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对执法活动进行控制、组织、协调处理,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活动。在实践中,案管部门对业务部门的执法办案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案件办理仍由各业务部门负责,案件管理部门和案件办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并在检察长和检委会领导下,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履行管理、监督、参谋、服务职能的综合性业务管理:统一承担案件管理、流程监控、统计查询、质量管理、涉案款物管理、律师阅卷接待等主要任务,对原来的案件、线索管理范围进行调整优化、整合资源,形成职权清晰、责任明确的案件管理格局: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环环相扣的流程链条。”
2011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这是一个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机构。之后,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先后设立了2500多个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并开始建立一种新的案件管理模式,即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等等。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提出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整体思路:以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为核心,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目标,以检察信息化为手段,以健全组织机构、选优配强队伍、健全规章制度、建立信息平台为切入点,以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为机制;坚持管理与服务并举、监督与配合并重,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积极稳健、注重实效,全面推进案件管理工作的集约化、信息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为了推进对司法管理(包括案件管理、审判管理等等)问题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研究中心面向全国开展了征文活动,先后收到论文数百篇,后经专家评审,从中评出一、二等奖论文30篇。在首届司法管理学研讨会上,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地方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与多所知名高校的专家、领导共100余人参加,并在会上对获奖论文作者举行了颁奖仪式。国内数十家媒体报道了该会。本文根据上述征文的汇编(这是目前国内学界第一本研究司法管理的论文汇编)对案件管理研究方面的主要观点进行了综述,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独立思考和分析。
一、案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有的文章分析了目前案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对案件管理的地位与作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2)案件管理机构职责不明、协调不到位;(3)没能建立统一、高效的管理机制;(4)案件管理效果不佳,信息的收集报送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业务研究与案情分析未能有效开展等等。
另有文章认为,目前案件管理中的主要问题是:(1)案件线索管理不规范;(2)案件质量管理没有形成体系;(3)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不到位;(4)案件管理缺乏规范性;(5)错案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也有文章指出以下问题影响着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如行政化倾向突出、管理模式纵强横弱、内设机构过多与效能低下、前期控权不足与后期削权过度、信息化建设滞后、现代管理学原理运用较少等等。所谓“管理模式纵强横弱”是指检察机关的案件管理模式呈纵向管理强劲、横向管理薄弱的态势。以基层人民检察院为例,现行二类纵向管理模式为:承办检察官——业务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检察长、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基层人民检察院——省辖市级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多年来,纵向管理始终强势发展,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到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各个部门,从工作的部署、检察指导、评比等等,无一不在发挥指挥棒的作用。横向管理是指控制、促进和维护所有与主体有关的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系统化的流程管理,其基本功能为全程管理、动态管理、过程控制。横向管理是纵向管理的基础,前者侧重于事,后者侧重于人,两者有机结合才能构成科学的管理模式。
还有文章认为案件管理的问题是:(1)思想观念没有转变,固守旧有管理模式;(2)案管人员配备不足,整体素质有待提高;(3)案管机制不成熟,监督能力有待提高;(4)信息化建设缓慢,不能满足动态监管要求。
二、解决案件管理问题的途径
有的文章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案件管理工作:(1)更新思想观念,探索新的案管模式;(2)加大案管资金投入,加强案管人才培训;(3)优化案管机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4)加强案管信息化建设,提升案管科学化水平。
另有文章提出了改善案管工作的几点对策:(1)以确保案件质量为目标,强化办案责任意识;(2)逐步推进案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3)提高思想认识,建立考核评比机制。
还有文章就改进案管工作提出如下建议:(1)建立全面的管理体系,案件管理应当贯穿于案件处理的全过程,包括对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报捕、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都要实行监督管理;(2)建立司法大网络,通过计算机技术,将公检法的网络联系起来,进行统筹管理;(3)建立有效的监测、追踪、报警体系;(4)建立案件质量评价机制;(5)建立重点审查与一般审查相结合的案件审查制度。
也有文章对解决案管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了基本思路:(1)准确把握案管机构的职能。案管机构的职能应该包括办案流程管理、办案质量管理、办案信息管理和综合管理等等。(2)探索建立科学案件管理机制。首先应当建立检察业务规范管理与案件程序监控管理机制;其次应当建立检察业务考核管理新机制:再次要构建激励与约束并行的案件质量考核与案件监督管理联动机制。(3)加强案管机构和队伍建设。(4)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5)加强案件统计管理。(6)加强案件流程管理。(7)加强法律文书管理。(8)加强涉案款物管理。(9)加强案件考评管理。⑩
有的文章指明了案件管理工作的发展方向和目标,认为案件管理工作方向的确定,一方面要符合管理学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也要符合检察工作的实际。目前案件管理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有三:一是案件管理要与检察工作的整体方向相吻合;二是案件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方向;三是案件管理要由粗放型向精细型方向转变,而案件管理的目标是:现代化、系统化和最优化。
有的文章提出了优化案件管理运行机制的观点,主张实行案件管理的信息化,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提高计划、组织和控制的能力。这要从两方面人手,一是要构建统一的软件管理系统,该系统集办案、管理、统计、分析、监督于一体,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从而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二是要完善案件管理系统中的各类平台建设,使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分级查询、执法环节网上全程监督、执法信息网上分享。
另有文章探讨了深化案件管理机制的思路:(1)深化案管探索机制建设;(2)深化案管实践机制建设;(3)深化案管发展机制建设;(4)深化案管评估机制建设;(5)深化案管配套机制建设。⑩ 三、对改进案管工作的思考 从目前学界对案管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看,大家比较关注的是如下问题: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等等。
关于案件质量评查问题,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加强案件管理工作必须注意构建一套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案件管理的意义在于提高办案质量,对办案人员办理的每一案件都适时、准确地进行质量评价,并加以奖惩,会调动办案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的积极性。也有学者对目前的考评方法提出质疑,认为通过人工手段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和业务考评不仅工作量大,而且人为因素影响大,公信力大打折扣:因此,在建立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框架下,运用计算机技术实行网上考评,才能增强考评的科学性。还有学者指出,目前的考评工作不完善,表现在如下几点:一是考核标准不统一,二是考评的具体范围难确定,三是考评的方法不科学。
有的学者主张:“要制定必要的《案件质量考核标准》,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民主公开的原则,采取自查、抽查、总查、通报、评估等方法对各业务部门的案件质量以及围绕办案开展检查工作的质量进行科学全面的评定。要以《案件质量考核标准》为载体,建立起一套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和工作实际的案件督查考评体系和健全以案件质量为核心的评估体系,努力完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一方面要建立合格案件质量标准评价机制,将办案质量以及具体的指标量化,引导办案人员追求案件质量的最佳化;另一方面要推行办案风险评估机制,认真总结刑事检察实践中案件质量问题的前兆性特征,梳理出可能影响批捕起诉案件质量,造成质量问题的隐患苗头,科学地设计应对措施,将质量隐患尽可能消除;同时,要推进质量考核机制与奖惩机制的联动,通过评估界定办案质量优劣,通过考核兑现奖优罚劣,加强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当促进检察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
关于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与检察机关的行政化有关。学界对检察机关的行政化现象一直颇有微词。有的学者指出:“检察机关的行政化是影响公正和效率的危害源之一。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现象,往往与检察机关的行政化有关。检察机关行政化的思想根源在于封建法制的思想残余。检察机关较审判机关的行政化色彩更多、更强,在党的十五大启动的司法改革中,审判机关已将减少行政化作为改革的发展方向,而检察机关却缺乏相应的有效举措。30余年来,并没有从检察机关的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减少行政属性和增加司法属性。首先,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的规定,检察长可以不服从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即检察长与检察委员会是平行关系,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文规定法院院长依法必须服从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同时,审判委员会的改革已经朝着审理化和专业化的方向发展,这与检察委员会的改革形成越来越大的差距。其次,在检察权的运行方式上,表现为:承办检察长一科(处)长一主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层层听汇报,承办案件的不能决定案件,决定案件的不承办案件,呈现出行政机关的审批特征……最后,检察官也不具有法官的相对独立性,法官办理案件在一定条件下实行法官独任审理制。”
另有论者指出:“在案件分配上,还是以部门领导安排多,分类对口分配少;有的简化审案件还要经过处室领导、分管检察长层层报批。另外,尽管近年来‘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已全面推行,但在管理上仍有行政化倾向。如主诉检察官办案搭档的人员组合,多数是组织配备,很难双向选择。主诉检察官如果发现组织配备的人员不称职,却无权解除办案搭档关系。又如部分检察机关对检察业务骨干行政调动频繁,使得其不得不放弃已熟悉的专业而重新熟悉新的岗位。结果,既不利于检察职业专业化建设,也不利于检察业务岗位的稳定性。”
因此,我们认为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将司法化作为检察体制改革的一个方向,增强检察权运作过程中的司法属性,减少其行政属性,改变所谓承办案件者不能决定案件、决定案件者不承办案件的现象。与此相应,案件管理权的司法属性也会增强,行政属性会相应弱化。应该说,案件管理中行政色彩的淡化是改进案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另外,淡化案件管理的行政色彩也需要加强内部的监督制约,因为任何权力都有自我膨胀的天性,一直膨胀到有控制的边界为止,监督制约就是控制权力越界的有效手段。
关于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深有感触。尽管全国检察机关自上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了信息化建设,但效果不理想,统一的信息化管理至今不完善。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一是因为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还不适应信息化的要求;二是因为信息化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尚不健全;三是因为基础网络设施不够完善;四是因为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足,信息化规模效益并未彰显。因此,加强信息化建设也是完善案件管理的必由之路。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检察实践亟需专门部门承担数据统计管理、分析职能,实现检察长、各业务部门以及相关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在不同环节不同阶段及时共享和反馈案件信息,帮助各部门提高工作效率,以便于上级检察机关指导。通过加强案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对案件管理过程中各种信息的搜集汇总、整理分析,对执法工作效能、办案数据进行跟踪、统计、分析和研究,发现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检察长和检委会宏观决策提供解决问题的前瞻性建议,帮助办案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建立与业务部门的重大业务活动信息互通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从而实现内部信息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关于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来自检察机关的研究人员发出了“人本化管理”的`呼声,主张借鉴人本主义的管理模式用于案件管理工作中。所谓人本主义的管理模式是指:“在管理过程中,树立整体人本观,既重视人的价值与自由,把满足人的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出发点和目的,又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以及企业与社会的共同进步。其精髓就是‘点亮人性的光辉,回归生命的价值,共创繁荣和幸福’。”
人本主义管理理论的实质在于,将人作为管理的出发点和目的,要尊重人的人格和价值,要创造条件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要教育人、引导人、激励人、塑造人、完善人;要采用柔性管理手段,即根据人的心理和行为特点,用一种非强制的方式使管理对象对管理目标产生认同和服从,并调动被管理者的自觉性、主动性、积极性。
笔者认为,将人本主义管理模式落实到案件管理工作中,就是要充分尊重检察官的独立性,因为“检察机关的独立从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检察官的独立,没有检察官的独立也很难实现检察机关的独立”,“检察机关的独立除了外部独立,即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只服从事实和法律,不受任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外,还包括检察官的内部独立,即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不受检察机关内部其他检察官或上级的无端干涉,所受到的责任追究应以事后性为主”。另外,还要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管理者应当从各个方面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好的服务与保障,并在生活上关心检察官,解决其后顾之忧。
关于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目前的案件管理工作应当由粗放型向精细型转变二首先要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完善适应案管工作的软件,实现办案工作的网上运行,对各个办案环节进行网上控制。另外要规范细节,要实现办案流程的细化、量化和标准化。
关于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如有的单位因为考评与奖惩管理部门不一致而导致考评与奖惩脱节,但也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评查结果落实奖惩措施,以督促干警依法办案并提升办案水平该院开发了案件管理软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记入干警个人执法办案档案,并纳入对办案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之中,与干警的评先树优、升迁奖励等联系起来。对办案质量出现问题的,根据案件质量问题的性质、程度及后果进行必要的处分。应该说,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利用是案件评查功能发挥的基本保障,只有如此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否则所谓的案件质量评查不过是做虚功而已
综上所述,所谓案件管理,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利用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控制、组织、协调、监督、处理,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执法公信力的活动。本文对当前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的途径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在吸收学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改进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看法。我们认为,目前案件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如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案件管理中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等等,这些问题亟待解决。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案件管理工作才能逐步完善。应该指出,目前案管工作的变化体现了这样几个特点:一是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型管理转变;二是从强制型管理向服务型管理转变:三是从传统化管理向信息化管理转变:四是从人治化管理向规范化管理转变:五是从发散式管理向系统化管理转变、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管理的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从而提升执法办案的质量与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⑦ 员额制的意义是什么
一、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员额制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将一部分法官入额,从而使得这些法官的工作仅限于审理案件,而其他的工作交由行政部门以及法官助理人员去进行。
二、提高法官素质,提升司法公信力
目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呈上升趋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法官的素质在不断提升但司法的公信力却依旧未达到人民的期许。
三、是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法官的离职现象越来越普遍,究其原因就在于法官的工资收入相比于法律共同体中的其他职业相对较低,而办案压力却逐年提升。
例如同样从事着法律职业的律师收入要相对高于法官整体的收入水平,在面临着案件越来越多,生活压力和工作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法官们得到的薪酬却不甚理想,这就导致了法官中越来越多的优秀人才离职转行去做一些高薪酬的工作。
员额制改革总体上看是对于我国长久以来司法系统制度的一次突破性尝试。
现在的改革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对于员额制改革如何具体进行应用各地都在努力探索,员额制改革必然会使我国司法水平具有实质性的飞跃,关键在于找到科学的具体改革方式,随着员额制改革本身的优势和深入推进,我国司法水平必然会上升到一个新台阶。
⑧ 司法改革分流到底是什么意思事业编和工勤编会不会被分到别单位
案多人少矛盾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繁简分流”就是简化简单案件的审理规则,达到既能对数量上占大部分的简单案件高质高效处理,又能通过分流保障有争议的复杂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目标。
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民众的合法权益,是当代司法改革的目标,对案件及其处理程序进行繁简分流,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在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有重要意义。
1。繁简分流是根据司法规律作出的合理选择。
由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本身繁简难易程度不一,按照司法规律,通过繁简分流合理设计诉讼程序,最大限度地提高司法资源的效益就是一种必然的选择。这就是《意见》所提出的: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案件的事实繁简程度、社会影响大小、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的指导意义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当简则简,该繁则繁,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2。繁简分流对于我国人民司法模式具有特殊意义。
我国司法历来强调效率(如审限等规定)和便利、亲民传统,诉讼程序粗放灵活,但随着对诉讼程序的规范化要求不断提高,司法诉讼程序日趋复杂化,诉讼耗费的公共成本不断提高,诉讼案件增加带来的司法压力与追求效率的传统形成深刻的矛盾。由于各种诉讼法程序中有关繁简分流的设置不够细致明确,导致诉讼法规定与司法实践脱节:不仅法律规定的非讼程序(如督促程序)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普通程序也受到侵蚀。一些既有的繁简分流措施不具强制性和统一性,实践中往往过于灵活随意。在实行立案登记制和法官员额制的背景下,法院的压力继续加大,开源节流势在必行,繁简分流的需求显得尤为迫切,甚至与司法改革成败息息相关。通过《意见》对各种繁简分流的程序加以明确规范和指导,确实正当其时。
《意见》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可以使用视听传输技术或者同步视频作证室等作证。
《意见》还指出,要推行裁判文书繁简分流。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可以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当庭即时履行的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关于事业编和工勤编会不会被分到别单位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流动步伐的加快,各地法院、检察院的案件量持续增长,而司法机关人员编制增长却相对滞后,“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对此,各地试点法院、检察院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中,坚持运用改革思维,通过完善人员分类管理,整合内设机构,统筹推进诉调对接、繁简分流等措施,加强内部挖潜,从而有力化解了“案多人少”矛盾。
比如,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法院通过对现有内设机构的优化组合,打破业务庭室建制,推行扁平化管理模式,改革后58名在编干警中,完全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只有6名,占总编制数的10%左右,其他所有在编干警则全部投入到审判一线。2015年,该院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3132件,结案2940件,结案率为93.90%。
云南试点检察院将原来15个至19个内设机构整合为5个至8个,西山、寻甸、思茅、景谷四个试点基层检察院完成了内设机构整合,机构总数从原来的68个精简为22个,减幅达67.6%。改革后有56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回归办案一线,办案力量增加了39.7%。
浙江在办案量大的法院,原则上按照“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模式进行配置,其他法院原则上按照“1名法官+1名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模式,通过强调合理调配政法专项编制、调整事业编制人员岗位、置换编外人员额度,将现有人员力量最大限度地用于司法辅助岗位。
各地试点法院、检察院还通过创新编制人员管理机制,科学调配司法办案力量,不断优化办案机制,提升办案效率,有效化解了“案多人少”矛盾,保证了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
因此,事业编和工勤编都会科学调整,优化组合,合理调配以适应繁简分流司法改革的需要。
资料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6061.html
人民网;http://politics.rmlt.com.cn/2016/0721/433848.shtml
中国社会科学院:http://ex.cssn.cn/fx/fx_msfx/201610/t20161025_3248764_4.shtml
新浪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范愉】文:
http://news.sina.com.cn/sf/news/2016-09-23/doc-ifxwevmc5278440.shtml
⑨ 人民法院的司法资源的人,财,物是指什么
人--指人员,包括: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人员的级别等
财--指钱,包括:人员工资、业务经费、基建资金等
物---指物资,包知:办公设备、车辆装备、建设用土地等
司法地方化主要指法院在人、财、物三方面与受地方政府的管理,在案件上不能理直气壮的独立审判。人员编制、人员级别、人员任命由地方控制,
工资、奖金、经费由地方拨款,
建设、设备要地方配合。
要是地方有案件,你怎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