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数据仓库 » 如何理解宏观调配权配置制度
扩展阅读
webinf下怎么引入js 2023-08-31 21:54:13
堡垒机怎么打开web 2023-08-31 21:54:11

如何理解宏观调配权配置制度

发布时间: 2022-07-05 10:02:02

⑴ 怎样理解宏观调控政策

宏观调控(Macro-economic Control)
定义:国家对国民经济总量进行的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在中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抑制通货膨胀,促进重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稳定增长。宏观调控主要运用价格、税收、信贷、汇率等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及行政手段。
什么叫宏观调控?经济学家理解这个词就是宏观经济政策。但实际应用上,它的含义是模糊的。上世纪八十年代,有经济研究部门叫宏观调节部,表明在当时的经济形势下对宏观调节还有一点敬畏,后来改称了“宏观调控”,好像我们对经济的控制越来越加强了。宏观调控最近一段时间又演变为一个长期的宏观经济政策,在任何时候都要存在。这种提法把“宏观调控”的意思模糊了,因为宏观经济政策在经济学上就是短期的。
(1)宏观调控是指政府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和调节,以达到一定的目标。
(2)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目标是:
第一,促进经济增长。经济增长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是实现国家长远战略目标的首要条件,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首要条件。因此,促进经济增长是宏观调控的最重要的目标。促进经济增长是在调节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关系中实现的。因此,为了促进经济增长,政府必须调节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关系,使之达到基本平衡。
第二,增加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就业的情况如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系到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促进充分就业是我国政府的责任。我国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一方面劳动供给数量庞大,另一方面劳动力需求显得有限。因此必须坚持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长期将增加就业的宏观调控目标落到实处,并严格控制人口和劳动力增长。就业的增加取决于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要增加就业,首先要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这是增加就业的基础。同时还必须提高就业弹性。为了提高就业弹性,要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第三产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要大力推进城镇化,加快小城镇建设。
第三,稳定物价。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的波动是价格发挥调节作用的形式。但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对经济生活是不利的。如果物价大幅上升和通货膨胀,会刺激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片面追求数量扩张,经济效益下降;如果物价下降和通货紧缩,则会抑制投资,生产下降,失业增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由市场决定,但政府可以运用货币等经济手段对价格进行调节,必要时也可以采用某些行政手段(如制止乱涨价、打击价格欺诈),以保持价格的基本稳定,避免价格的大起大落。
第四,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国际收支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由于各种交易所引起的货币收付或以货币表示的财产的转移。
⒈含义: 宏观调控是国家运用计划、法规、政策等手段,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以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⒉调控的主体:国家机关,主要是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⒊特点:宏观而不是微观,间接而不是直接。
⒋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
(1)法律手段,指国家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主要通过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进行调节经济;
(2)经济手段,是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和计划,通过对经济利益的调整来影响和调节经济活动的措施。主要方法有:1、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2、制定和实施经济发展规划、计划等,对经济活动进行引导;
(3)行政手段,指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如利用工商、商检、卫生检疫、海关等部门禁止或限制某些商品的生产与流通。
5宏观调控的原因
首先,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有些领域不能让市场来调节,有些领域不能依靠市场来调节。
其次,即使在市场调节可以广泛发挥作用的领域,市场也存在着固有的弱点和缺陷。包括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
最后,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⑵ 什么是宏观调控阿~~`

张立群:我国宏观调控内容与传导机制趋于复杂

本轮宏观调控之所以比以往更引人关注,与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发育有很大关系。然而,要深入领会本轮调控的意义,有必要回顾一下以往的历程。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的方式从直接转向间接,调控对象从企业转向市场,调控活动从条块集中到中央。初步形成了在中央统一协调下,以计划、财税、金融部门为主,以间接手段调控引导市场活动的宏观调控模式。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水平也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当前,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宏观调控体系面临的新问题主要是:财政金融政策伴随的风险加大;宏观调控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理顺;宏观调控各部门间的关系还不够协调。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通过改革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进一步理顺宏观调控体系内部的关系;完善规则,强化监督,加快立法。尽快将宏观调控活动纳入规范、有序、合法、透明的轨道。

我国宏观调控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宏观调控措施伴随的风险加大。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转变,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从控制需求过热、治理通货膨胀转向刺激需求、消除通货紧缩。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转变为积极的财政政策。近年来连续发行建设国债,保持较大规模的国债投资,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同时,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增加的也较多。此外由于财政性投资还缺少规范和严密的管理和监督,透明度也较低,国债投资也存在一定的低效率、伴随一定的资金回收风险。货币政策从"适度从紧"转变为"稳健",由于金融制度和监管还不完善,因此在扩大货币供给,增加信贷投放的同时,不良贷款的风险也在增加。此外,在财政收支紧张的情况下,一些财政性风险在向银行转移。例如以出口退税额作为抵押条件取得银行贷款资金等。总体看,当前的财政货币政策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二、行政手段对市场活动的干预仍然偏多。当前宏观调控中仍然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特别近年来市场偏冷的形势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增加,行政干预的色彩也有所增强。一是政府直接投资规模扩大,持续时间较长。政府部门对投资的调控偏重项目审批,由于投资决策与风险责任不对称,决策者利益与项目效益没有密切联系,影响了投资的效果。二是在一些方面出现了过度干预的现象。如不恰当地限制市场准入,控制市场价格,限制竞争,保护落后。三是当经济开始升温时,为了防止新的过热,在信贷资金和土地批租方面有些数量、规模控制等直接管理的方法又开始恢复。而一些市场调节措施,例如减税、调整利率等使用的较少,效果也不明显。总体看,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和直接管理的方法仍然较多,一些经济手段的调控效果也还不够好。宏观调控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调整。

三、宏观调控各部门间的关系不尽协调。经过1998年和2003年的两次政府机构改革,宏观调控部门机构重叠和职责不清的问题得到缓解,但并未彻底根除。宏观调控中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一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互配合还不够。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时,由于传导机制不畅,货币政策难以及时配合;货币政策的一些操作措施对财政政策的操作有时则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央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导致国债利率降低,给财政的国债发行造成压力;财政政策的一些操作措施增大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例如出口退税转为银行的抵押贷款。二是某些调控活动还不够统一。例如预算编制中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管立项,其他相关部门管标准等。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相互脱节,产生管理漏洞的可能。

宏观调控体系改革的方向

宏观调控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宏观调控的方法、对象取决于经济体制的性质;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取决于特定时期经济发展和运行的特点。因此,探讨宏观调控体系改革的方向,首先需要考虑未来政府职能转变、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等诸方面的情况。

一、经济运行特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刺激需求、控制风险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在综合国力有巨大提高的基础上,到1990年代中期,长期困扰中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商品供应普遍紧缺已经转变为相对过剩。市场供求总格局的这种变化,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转折,表明经济增长已经由供给约束为主的阶段转入需求约束为主的阶段。当前虽然国内消费和投资保持较高的增速,但供给跟进增长的能力比较强大。一些需求热点,例如电子通讯、汽车、房地产等,价格不升反降。基础原材料和电力紧张的情况,在市场价格的调节下,预计也会很快改变。如果考虑到国际市场的情况和增加进口的潜力,应该说持续的供不应求和通货膨胀不会再次发生。随着经济总量关系的转变,我国经济运行的特点必然发生变化。经济的周期性繁荣不再是结束于过热和严重的通货膨胀,而是新的生产过剩。与此联系,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也必须在刺激需求和控制经济风险之间相机抉择。刺激需求时,要尽可能缩小政策措施伴随的风险;在控制经济风险时,要尽可能不影响市场的活力。这些都要求宏观调控必须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实施调节。

二、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加快发育和完善要素市场时期,宏观调控的内容和传导机制趋于复杂。随着基本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产权关系、财产关系会进一步明确,在此基础上,要素市场体系会得到较快发展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不仅表现在商品生产方面,而且将深入到生产要素配置方面。在金融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间的资金将相互流动、相互制约;在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融合的程度会不断提高,资金市场和外汇市场间也会形成更密切的关系。利润、利息、税率等影响资本收益的因素对社会资金供求总量的影响会不断加大。财政货币政策的调控内容和传导机制都趋于复杂。

三、我国经济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与国际接轨,对宏观调控的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必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这就要求宏观调控不仅要考虑国内经济运行的情况,也必须考虑国际经济运行的情况;宏观调控的方式不仅符合国内情况,也要与国际规则接轨。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若干建议

一、理顺宏观调控各部门的关系,规范稳定各自的职能。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要根据报告的精神理顺计划、金融、财政等宏观调控部门间的关系。计划的职能目前包括两方面:其一是从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全局进行谋划,提出调控目标;其二是具体安排政府的直接投资项目。由于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需要由政府提供,因此从未来看,这两个方面的职能都要保留。从改革方向看,计划今后突出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政府支出的安排则宜集中到财政部门。从财政职能看,重点要强化公共财政职能,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各级财政支出首先应保证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由财政支出的也应尽可能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财政资金不能再投入一般竞争性产业。金融方面,从提高货币政策制定的透明度,针对货币市场、资金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控角度看,应该加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减少对货币政策调整的直接行政干预。政府主要通过调整宏观调控的目标协调财政和货币政策,财政收支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则需要在财政和央行各自的规则范围内按程序进行。

二、加强立法,在法律规范下实施宏观调控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应该逐步用法律方式稳定和规范宏观调控的模式,包括部门设置、部门职能和权限的界定等。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国家计划法、投资法、财产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通过法律法规,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基本规则和决策程序,规范协调宏观调控手段和机构的活动。适应产业升级的要求,还应该加强促进新兴产业特别是关于知识经济方面的立法,例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法、信息法、电子商务法等。政府要在法律规范内,依法进行宏观调控活动。

三、加快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当前宏观调控中经济手段的作用不理想,调控措施伴随的风险较大,都与宏观调控的基础不完善有关。例如银行和金融企业的内在机制不完善,权、责、利关系不对称,造成了国家承担大部分的金融风险责任,同时以行政手段(控制不良贷款比例等)约束大多数的金融活动,使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调控措施伴随的风险较大;又如财税体制不完善,财政支出还不够规范和透明、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够一致、税收体制也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增加了财政政策的风险,限制了减税措施的实施。要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金融体制、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本等要素市场发展,尽快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

⑶ 如何正确理解市场配置资源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关系

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是进行资源配置的两种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资源的配置应当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上,而当市场调节无能为力或调节得不完善时,就需要由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 这两者的主要在于它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不同,市场调节主要是依靠价格供求等杠杆通过市场来自发地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宏观调控则主要依靠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政策计划命令等方式来进行,它的方式主要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其中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常规手段.另外,两者的地位也不同.市场经济体制下以市场调节为为基础,在此基础上采取必要的宏观调控. 这两者又都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所同时具有的两种资源配置手段,共同目的都是为了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个人认为,“国家宏观调控下让市场起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是非常幼稚的。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的动态调整性,科学民主决策性,和社会主义的公正性会进一步得到发展。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更决不是所谓地------“国家宏观调控下让市场起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国家宏观调控下让市场起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模式不是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继续完善和补充;“国家宏观调控下让市场起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经济模式是反科学的,是对马克思科学社会主义的彻底背叛和完全否定!!! 计划经济的根本所在就是其具有真实,实时的市场需求属性。计划经济市场需求性的主体是最广大的劳苦大众,而不是什么资本家阶级及其代表,或其权贵们。计划经济就是要时时不断地满足最广大民众的生活需要,并随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动态而准确科学地调整经济计划------从宏观目标的制定到微观目标的分解,实施和结果反馈。这一切都是科学的,是动态的,及时 而准确高效率的;这一切都是借助于全面现代化的电脑网络技术进行实施的;并且这一切都是由具有高尚社会主义觉悟和社会主义公平,公正意识的人进行科学控制和管理的。这一切不是由那些“打着红旗,反红旗”的修正主义“小人”分子进行操纵的!

⑷ 地方人民政府有宏观调控权吗

宏观调控权是指国家依法享有的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干预、调控的一种经济职权。

宏观调控权的本质
宏观调控权的本质是一种经济职权,是一种新型的以宏观经济调控为运行方式的公权力。它可以分解为两个方面的属性:一方面,宏观调控权是国家机关依法承担的对宏观经济运行必须为或者不能为一定行为的职责或责任,是一种法定的专属于国家机关的义务,国家机关必须正确履行,不得随意抛弃或任意变通处置;另一方面,宏观调控权也是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对宏观经济领域进行适度干预的一种具有命令与服从性质的权力,是一种法定的专属于国家机关的职务权限,一经行使,其所及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受其节制。

宏观调控权的产生
有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市场失灵导致了国家干预。而在解释市场失灵的原因时,通常指的就是斯蒂格利茨总结的公共物品、外部性和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等三种情况。同时,又认为凯恩斯的经济理论为国家干预提供了理论依据。这样的认识无疑是对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有了国家干预便有了宏观调控权呢?笔者认为不可以这样认为。

要说明宏观调控权的产生,必须将其放在一种具体的语境下来讨论,目的是为了说明什么才是真正的宏观调控权。为此,首先必须明确三个小问题:第一,宏观调控权是一种自然权还是法定权?第二,宏观调控权产生的具体时空是什么?第三,政府实行的哪些干预经济的手段是其宏观调控权的具体体现?关于第一个问题,从宏观调控权的自然属性来说,它首先是一种自然产生的权力,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国家自然拥有的一种权力,是国家经济职能的体现。随着宏观调控法的出现,使国家所拥有的此项权力被法定化,从而宏观调控权就成为了一种法定权。关于第二个问题,宏观调控权产生的具体时间可以追溯到二战时期的美国,其具体表现就是人们所熟知的罗斯福“新政”时期的立法。至于第三个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指的就是计划手段、财政手段、货币手段。而“美国式的市场经济在宏观调控方面基本局限于财政、货币等经济政策对经济运行进行短期总需求管理,不采用宏观经济计划” 。鉴于此,笔者赞同“1929年一1933年美国‘新政’时期颁布的《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1933年银行法》等是真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 的说法。据此,从世界范围看,真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产生于2O世纪30年代的美国。

但是,根据前面所讨论的宏观调控权的语境,在我国宏观调控权的产生应该是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后,也就是从那以后,我国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权的概念。由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调节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宏观调控,那时的国家经济管理权也就不能当作是真正的宏观调控权,因为“计划经济时期也有宏观调控,但不叫‘宏观调控’,它属于政府的宏观微观无所不包的计划管理和综合平衡”。

综上所述,可将宏观调控权的产生概括为:宏观调控权是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最初生成的一种法定的国家公权力,但随着现代法制化的进步,其内涵进一步扩展到“权利化”的领域;具体表现为国家运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计划等手段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上的调节与控制。

宏观调控权的权源
“权源”是指“权”从何而来,任何权都有其来源,权源是判断一种权是否合法的依据,也是法权社会公信力的依托。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宏观调控权也应有其权源。我国经济法学界关于宏观调控权渊源的观点,主要可归纳为三种:一是所有权说,认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权力来源于国家所有权;二是管理权说,认为宏观调控权来源于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管理职能,是一种公权活动;三是立法一行政权说,认为宏观调控权是一项立法与行政权并行的独立权力,由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共同享有 。宏观调控权的权源除了法律渊源外,还应有其理论渊源。

1.人性渊源。从绝对的意义上看,作为人的个体是无能的,为了从无能的困境中得以解脱以延续生存,个人唯一的选择便是求助于集体和权威。其实,权力同权利一样,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普遍自由、权利要求的产物,即主体在通过自己个体的力量仍无法保障自由和权利时,共同让渡其权利汇聚而成的一种公权强制力。它服务并确保每个主体权利和自由的平等实现,引导社会整体进步。在自然经济时代,权力是放任的、无约束的;在商品经济时代,权力是法定的、有约束的。正如恩格斯所说:“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于是国家产生了,国家产生的同时,权力也就产生了。

在现代社会,由于生产的社会化和技术化进一步加快,以及竞争的激烈和资源稀缺的加剧,人类的生存境况也面临着诸多挑战。面对这些挑战,个人同样是无能的,比如人们为了生存和保全已有财富,都期望宏观经济稳定、协调,一旦发生大规模的经济危机,人们的生存即陷入困境,辛劳所得的财富也可能在短时期内化为乌有。对此,任何个人力量都无法解决,只能将期望寄托于国家,国家也因此具有了宏观调控的职能,宏观调控权应时而生。

2.政治渊源。古典自然法学派通过其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论证了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石,为推翻封建专制统治、建立资产阶级政权和确立民主法治立下了不朽的功勋。卢梭设想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不知善恶,无道德观念,人们过着一种自由、和平、平等的孤独生活。人的本能的怜悯心、相爱心起着现代法律、风俗和道德的作用。自然状态下的人是幸福的,但是随着人类的发展进入这样一个境地:自然状态中不利于人类生存的种种障碍,在阻力上已超过了每个个人在那种状态中为了自我所能运用的力量。于是,人们被迫去寻找自由与安全的新出路。经过努力,人们发现通过放弃自己的所有权利,以契约的方式让渡给国家是一条好的出路。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表现了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这个意志就是公意。

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契约法律观认为,人们为了实现单凭个人力量所不能实现的利益和自我保护,满足人的本质的社会性需要,必须建立并参加国家共同体,让渡一部分可与自身相分离的个体权利和利益给国家,把自己的全部非神性、全部人的自由寄托在它身上,形成代表普遍利益的公共权力。正因为如此,对人民是否有权来为自己建立新的国家制度的回答是绝对肯定的。因此,国家政治生活必须服从市民社会的需要。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国家制度只不过是政治国家与非政治国家之间的协调,它本身必然是两种本质上各不相同的势力之间的一种契约。

这样就形成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而不是相反的重要结论,展现了国家权力来源于社会的民主契约法律观,我们就会发现马克思、恩格斯的民主契约法律观更能说明宏观调控权的渊源。不管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观,还是马、恩的民主契约法律观,总之,是市民社会的经济发展孕育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权,宏观调控权同样来自于社会,来自于人民,理应为全社会谋福利。

3.宪政渊源。宪政主要是从动态的角度研究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宪法则是从静态的方面规定国家权力的存在方式。正如潘恩所说:“一切管理国家的权力必定有个开端,它不是授予的就是僭越的,此外别无来源。一切授予的权力都是委托,一切僭越的权力都是篡夺”,“政府如果没有宪法就成了一种元权的权力”。随着我国对宪政研究的深入,学界也有了各种不尽相同的宪政概念。杜钢建认为:“宪政不外乎是要将现行国家权力纳入宪政轨道,使当道者权力的运用受到法治的约束。宪政不是要将当道者的权力夺过来交给人民,宪政是要保障人民的自由不受当道者权力的侵犯。”如果说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都回答了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应服从于人民的话,那么宪政理论则更进一步强调通过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宏观调控权作为政府的经济职权,应当以“权限法定原则”为其基本原则,任何法外的宏观调控权的行使都是违背宪政理念的,因此也是违法的。

4.经济渊源。宏观调控权是随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出现而产生的,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与现代市场经济紧密联系的政府的基本经济职能。宏观调控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上产生,反映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对政府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市场经济之所以需要宏观调控,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现实可能性,其表现主要在于宏观经济的波动和人们在经济上分配的不公。如果没有政府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就会处于无序运行的状态。可见,为了宏观经济的稳定、协调和持续发展,现代国家必须承担起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市场经济只是要求政府退出微观经济活动,并不要求政府放松或者放弃对宏观经济的调节与控制。因此,可以说宏观调控职能是国家传统经济职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然延伸,是现代市场经济催生了宏观调控权。现代市场经济为宏观调控权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基础,是国家权力对市场呼唤所做出的积极回应。这种回应在法律上的表征就是经济法的产生,因为经济法的产生是一种自觉的过程,国家的意志在该部门法中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国家凭借其权威力、强制力,调节、干涉自发的经济活动,避免其产生的弊端。随着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宏观调控权就成为一种法定的经济职权。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是关乎宏观调控权行使主体的重要问题。宏观调控权作为一种权力,必须对其进行有效配置,使各类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力明晰、职责明确,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集权与分权等问题,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若调控主体的权力配置出现问题,则会直接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负面影响无疑是非常巨大的。”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涉及纵向与横行两个层面的问题。

(一)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就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划分。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解决好集权与分权。在宏观调控权的行使主体方面,只有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才享有宏观调控权,地方不享有宏观调控权。因为:第一,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讲,宏观经济只能是一国范围内的宏观经济,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宏观”。只有宏观调控权集中在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才能从国家的高度,从“全国一盘棋”的大局出发,保证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第二,从公共物品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是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是分级次的。不同级次的公共物品从提供的效率来看,是不尽相同的。一般来说,中央级次的物品应当由中央政权来提供,而具有地方特色的物品,应由地方来提供。但如果将宏观调控作为一项公共物品,则只能是中央级次的公共物品,其主体只能是国家的最高政权机构,而不是基层的政权机构,否则就不能说是“宏观”调控。因此,对于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界定: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的中央政权,而地方政权不能实施。也就是说,尽管宏观调控同微观市场主体的活动和利益相关,但它是一种中央级次的公共物品,只能由中央政权来提供。

(二)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就是宏观调控权在中央政府各宏观管理部门之间的配置。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拥有宏观调控权。与此同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具体地、大量地行使着宏观调控权,实施着宏观调控行为。我国曾在进行大规模的政府机构改革以后,明确规定与计划、财政、金融三大调控手段有关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机构,属于宏观调控部门。这实际上是对宏观调控主体的进一步明确和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关于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应对各类具体的宏观调控权作出具体的划分。例如,在中央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就涉及如何更好地划分宏观调控权的问题。另外,在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还可能存在授权立法的问题。特别是在我国,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在授权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非常突出。如何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这对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对于国家的法治水平的提高,都非常重要。

总之,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是关乎宏观调控主体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对国务院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宏观调控权的赋予还缺少充分、明确的法律根据,宏观调控权的权限不够明晰,越权、弃权、争权、滥权等情况都可能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宏观调控权的实施,从而影响宏观调控的具体效果的情况下,我们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类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制度,并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必须遵循“调控权法定”的法治原则,慎重配置宏观调控权。

⑸ 如何理解宏观调控的责任制度

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新型的政府行为,违法宏观调控行为法律责任主要是指宏观调控决策主体在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其责任主体、责任方式、责任构成和责任追究方式都有自身独特的内容。

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主要是提供不同经济调控部门之间政策、措施协调的程序和方式,形成稳定的协调机制,从而提高宏观调控决策的效率;同时也可提供一种解决不同部门之间争议的途径,在不同部门之间形成一定的制约和监督,避免宏观经济政策彼此之间的相互冲突和抵消,削弱宏观调控的功能及影响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5)如何理解宏观调配权配置制度扩展阅读:

经过多年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体系初步建立,但与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在宏观调控目标方面,宏观目标与微观指标界限及关系不够清晰,微观指标较多,体现发展质量和效益、人民生活改善、生态建设的指标不足,不同领域指标之间、区域目标和全国目标不够衔接;在宏观调控的手段上,市场化工具不完善,行政手段使用仍然较多,政策之间效应相互抵消或负面效应叠加时有发生。

在决策支撑方面,统计指标不完善,政策研究不够系统,智库作用发挥不够,社会参与度有待提高;在宏观调控机制方面,决策机制、实施机制不足,政策传导机制不畅,统筹协调作用有待加强。必须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⑹ 如何理解宏观调控法体系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也是为了适应国内外环境变化提出的更高要求。从国内看,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矛盾突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任务艰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面临成本上升、产能过剩和资源环境的制约,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受到人才、技术、创新能力的制约,创新驱动能力不强,现代服务业发展滞后;市场体系尚不健全,微观主体行为不规范,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发展的人口红利正在消失。从国际环境看,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经济政治格局处于深度调整之中,需求低迷的状况可能长期存在,技术大变革和新的产业仍在孕育中,主要经济体主权债务问题积重难返,投资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强化;发达国家重新重视实体经济,实施制造业回归,市场、能源资源的争夺和气候环境等方面的斗争更加激烈,影响国内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面对国内外环境的新变化新矛盾,必须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体系,不断提高宏观调控水平,才能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经过多年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体系初步建立,但与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在宏观调控目标方面,宏观目标与微观指标界限及关系不够清晰,微观指标较多,体现发展质量和效益、人民生活改善、生态建设的指标不足,不同领域指标之间、区域目标和全国目标不够衔接;在宏观调控的手段上,市场化工具不完善,行政手段使用仍然较多,政策之间效应相互抵消或负面效应叠加时有发生;在决策支撑方面,统计指标不完善,政策研究不够系统,智库作用发挥不够,社会参与度有待提高;在宏观调控机制方面,决策机制、实施机制不足,政策传导机制不畅,统筹协调作用有待加强。必须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效解决这些问题。

第一,按照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完善宏观调控目标体系。根据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健全涵盖关键领域、重点突出、相互衔接、导向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体系。
第二,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导向、以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为主要手段的宏观调控体系。要发挥财政政策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结构、调节收入方面的重要功能,发挥货币政策在保持币值稳定和总量平衡方面的重要功能。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与产业、价格等政策手段协调配合。同时,还要发挥投资、消费、外资外贸、市场准入、土地、区域政策、节能环保等政策工具的支撑作用。
第三,推进宏观调控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包括:建立健全宏观经济形势分析研判机制和监测预测预警信息会商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社会听证、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专家咨询等民主决策机制;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和调整机制,提高相机抉择水平;推进宏观调控政策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增强宏观政策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⑺ 国家应如何实施宏观调控有什么重要意义

我国宏观调控内容与传导机制趋于复杂

本轮宏观调控之所以比以往更引人关注,与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发育有很大关系。然而,要深入领会本轮调控的意义,有必要回顾一下以往的历程。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宏观调控的方式从直接转向间接,调控对象从企业转向市场,调控活动从条块集中到中央。初步形成了在中央统一协调下,以计划、财税、金融部门为主,以间接手段调控引导市场活动的宏观调控模式。宏观调控的能力和水平也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当前,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宏观调控体系面临的新问题主要是:财政金融政策伴随的风险加大;宏观调控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理顺;宏观调控各部门间的关系还不够协调。针对这些问题,应该通过改革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进一步理顺宏观调控体系内部的关系;完善规则,强化监督,加快立法。尽快将宏观调控活动纳入规范、有序、合法、透明的轨道。

我国宏观调控体系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宏观调控措施伴随的风险加大。随着经济发展阶段的转变,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从控制需求过热、治理通货膨胀转向刺激需求、消除通货紧缩。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转变为积极的财政政策。近年来连续发行建设国债,保持较大规模的国债投资,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同时,财政赤字和债务规模增加的也较多。此外由于财政性投资还缺少规范和严密的管理和监督,透明度也较低,国债投资也存在一定的低效率、伴随一定的资金回收风险。货币政策从"适度从紧"转变为"稳健",由于金融制度和监管还不完善,因此在扩大货币供给,增加信贷投放的同时,不良贷款的风险也在增加。此外,在财政收支紧张的情况下,一些财政性风险在向银行转移。例如以出口退税额作为抵押条件取得银行贷款资金等。总体看,当前的财政货币政策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二、行政手段对市场活动的干预仍然偏多。当前宏观调控中仍然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特别近年来市场偏冷的形势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增加,行政干预的色彩也有所增强。一是政府直接投资规模扩大,持续时间较长。政府部门对投资的调控偏重项目审批,由于投资决策与风险责任不对称,决策者利益与项目效益没有密切联系,影响了投资的效果。二是在一些方面出现了过度干预的现象。如不恰当地限制市场准入,控制市场价格,限制竞争,保护落后。三是当经济开始升温时,为了防止新的过热,在信贷资金和土地批租方面有些数量、规模控制等直接管理的方法又开始恢复。而一些市场调节措施,例如减税、调整利率等使用的较少,效果也不明显。总体看,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和直接管理的方法仍然较多,一些经济手段的调控效果也还不够好。宏观调控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需要进一步调整。

三、宏观调控各部门间的关系不尽协调。经过1998年和2003年的两次政府机构改革,宏观调控部门机构重叠和职责不清的问题得到缓解,但并未彻底根除。宏观调控中的越位和缺位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一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相互配合还不够。实行积极财政政策时,由于传导机制不畅,货币政策难以及时配合;货币政策的一些操作措施对财政政策的操作有时则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央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导致国债利率降低,给财政的国债发行造成压力;财政政策的一些操作措施增大了银行的金融风险,例如出口退税转为银行的抵押贷款。二是某些调控活动还不够统一。例如预算编制中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与政府公共预算分别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管立项,其他相关部门管标准等。这些都一定程度上形成了相互脱节,产生管理漏洞的可能。

宏观调控体系改革的方向

宏观调控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宏观调控的方法、对象取决于经济体制的性质;宏观调控的目标和任务取决于特定时期经济发展和运行的特点。因此,探讨宏观调控体系改革的方向,首先需要考虑未来政府职能转变、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等诸方面的情况。

一、经济运行特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刺激需求、控制风险成为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在综合国力有巨大提高的基础上,到1990年代中期,长期困扰中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商品供应普遍紧缺已经转变为相对过剩。市场供求总格局的这种变化,是一个带有根本性的转折,表明经济增长已经由供给约束为主的阶段转入需求约束为主的阶段。当前虽然国内消费和投资保持较高的增速,但供给跟进增长的能力比较强大。一些需求热点,例如电子通讯、汽车、房地产等,价格不升反降。基础原材料和电力紧张的情况,在市场价格的调节下,预计也会很快改变。如果考虑到国际市场的情况和增加进口的潜力,应该说持续的供不应求和通货膨胀不会再次发生。随着经济总量关系的转变,我国经济运行的特点必然发生变化。经济的周期性繁荣不再是结束于过热和严重的通货膨胀,而是新的生产过剩。与此联系,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也必须在刺激需求和控制经济风险之间相机抉择。刺激需求时,要尽可能缩小政策措施伴随的风险;在控制经济风险时,要尽可能不影响市场的活力。这些都要求宏观调控必须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通过市场实施调节。

二、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加快发育和完善要素市场时期,宏观调控的内容和传导机制趋于复杂。随着基本经济制度的逐步完善,产权关系、财产关系会进一步明确,在此基础上,要素市场体系会得到较快发展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不仅表现在商品生产方面,而且将深入到生产要素配置方面。在金融方面,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间的资金将相互流动、相互制约;在进一步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融合的程度会不断提高,资金市场和外汇市场间也会形成更密切的关系。利润、利息、税率等影响资本收益的因素对社会资金供求总量的影响会不断加大。财政货币政策的调控内容和传导机制都趋于复杂。

三、我国经济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与国际接轨,对宏观调控的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必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这就要求宏观调控不仅要考虑国内经济运行的情况,也必须考虑国际经济运行的情况;宏观调控的方式不仅符合国内情况,也要与国际规则接轨。

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的若干建议

一、理顺宏观调控各部门的关系,规范稳定各自的职能。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完善国家计划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观调控体系"。要根据报告的精神理顺计划、金融、财政等宏观调控部门间的关系。计划的职能目前包括两方面:其一是从经济发展和运行的全局进行谋划,提出调控目标;其二是具体安排政府的直接投资项目。由于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需要由政府提供,因此从未来看,这两个方面的职能都要保留。从改革方向看,计划今后突出提出宏观调控的目标;政府支出的安排则宜集中到财政部门。从财政职能看,重点要强化公共财政职能,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各级财政支出首先应保证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由财政支出的也应尽可能引导社会资金参与,财政资金不能再投入一般竞争性产业。金融方面,从提高货币政策制定的透明度,针对货币市场、资金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控角度看,应该加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减少对货币政策调整的直接行政干预。政府主要通过调整宏观调控的目标协调财政和货币政策,财政收支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则需要在财政和央行各自的规则范围内按程序进行。

二、加强立法,在法律规范下实施宏观调控活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应该逐步用法律方式稳定和规范宏观调控的模式,包括部门设置、部门职能和权限的界定等。积极创造条件,制定国家计划法、投资法、财产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通过法律法规,确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基本规则和决策程序,规范协调宏观调控手段和机构的活动。适应产业升级的要求,还应该加强促进新兴产业特别是关于知识经济方面的立法,例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法、信息法、电子商务法等。政府要在法律规范内,依法进行宏观调控活动。

三、加快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当前宏观调控中经济手段的作用不理想,调控措施伴随的风险较大,都与宏观调控的基础不完善有关。例如银行和金融企业的内在机制不完善,权、责、利关系不对称,造成了国家承担大部分的金融风险责任,同时以行政手段(控制不良贷款比例等)约束大多数的金融活动,使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不畅,调控措施伴随的风险较大;又如财税体制不完善,财政支出还不够规范和透明、各级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够一致、税收体制也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增加了财政政策的风险,限制了减税措施的实施。要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金融体制、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本等要素市场发展,尽快完善宏观调控的基础。

⑻ 如何对领导权力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与配置

领导权力的行使是以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为前提的,因为领导权力的行使必须首先立足于有序的组织机构,即所谓的在其职,谋其政。
(1)宏观层面上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
宏观层面上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主要是从与社会大系统诸要素的互动中探索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①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必须服从于国家的政治制度; ②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必须有利于公民权利的充分享有;③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必须与社会经济结构相适应;④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必须考虑民族传统文化的因素。
(2)微观层面上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
微观层面上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主要是从行政系统内部各要素的联系中寻求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①组织职能的配置是领导权力的合理划分与配置的基础;②组织是领导权力合理划分与配置的载体;③组织人员是领导权力行使的主体。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领导权力的划分与配置必须与社会大系统相适应,并充分考虑领导系统内部的各种要素,从而把各种要素相互融合与协调,才能达到领导权力划分与配置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⑼ 如何理解我国宏观调控法的主体

在公权力领域,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不能缺少主体的存在,当然宏观调控权也不例外。国家虽然享有宏观调控权,但其权力的行使是需要借助一定的组织或机构的,于是国家享有的宏观调控权便分化成许多的分权力,例如宏观调控决策权、宏观调控执行管理权、宏观调控监督权等,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或组织来行使。我国宪法第62条第9、1O款,第67条第5款,分别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对国家预算享有决策、审批的权利作出规定,这就是一种宏观调控权主体行使宏观调控权的法律体现。

宏观调控权主体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决策主体、评估主体、执行管理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等多元主体所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体。宏观调控权主体就像人体的各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是相互独立,自成体系,承担着不同的功能。同时又需要各个部分相互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作用。一项宏观调控决策制定之后,就需要有具体的机构去实施。实施的效果如何,就需要有具体的机构去评估,为更好的进行下一步宏观调控积累经验。而没有对实施的机构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有效的监督,那么宏观调控的目标就难以实现甚至落空。所以宏观调控权主体具有多元性
分类依据
对于这个问题,有的学者从经济法律理论研究的“二元”基本假定,即在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二元结构基础上来分析,把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体,即所谓的“调控主体”;一类是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宏观调控的主体,即所谓的“受控主体”。其中“调控主体”就是宏观调控权的主体。
有的学者从一元的角度来分析宏观调控权主体,即从宏观调控权主体内部进行分析。一是根据主体所承担的职能,实际上就是明确具体哪些国家机关具有宏观调控权。这种分类依据是通过对权力主体的宏观调控的职能的考察来分析。如果一个国家机关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那么它就是宏观调控权的主体,反之,如果不具有宏观调控的职能,它就不是宏观调控权的主体。需要强调的是,某一国家机关具有某一宏观调控职能是由市场经济基础所决定,“每个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由法律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点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的。”_1 宏观调控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国家经济权力,同样,宏观调控权主体的产生和存在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而不是人们的主观臆断的结果。另一是根据相关的法律确定主体所具有的宏观调控权,即依法对宏观调控权在各国家机关进行配置,由于某一国家机关依法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不同,进而所承担的宏观调控的职能也不同,它在整个宏观调控权主体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也就不同。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宏观调控法,关于宏观调控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宪法、立法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中。某一国家机关能否进行宏观调控,对何种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非经法律规定或授权不能成为宏观调控权的主体。
基于经济法律理论研究的“二元”基本假定,对宏观调控主体的分析过于笼统、抽象。只是单单地指出“调控主体”是宏观调控权的主体。没有对宏观调控权的主体进行进一步的划分。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活动中,很容易造成调控主体之间的权责不清、采取的调控措施不力等问题。
应从一元的角度对宏观调控权的主体进行分类。首先,确定宏观调控权主体的法律依据,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划分为不同的宏观调控权主体。调控主体具体享有哪些宏观调控权,应该由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法律”应该是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他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宏观调控权主体作出规定。其次,由于宏观调控权的产生与存在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完全依靠法律对宏观调控权主体所作的规定,很难适应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希望依靠法律对宏观调控权主体作出详细的规定更是不可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某一国家机关所承担的宏观调控职能会有所变化,这种职能的变化体现到相应的法律中会有一个时间的问题。为了更好地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就需要依据主体所承担的宏观调控的职能对宏观调控权的主体进行分类。把法律的分类依据与职能的分类依据两者结合起来。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则依某一国家机关所承担的宏观调控的职能。

⑽ 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如何认识宏观调控有效性问题(3))

从2003年开始,随着宏观经济增长加速,我国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主要是农业生产增长缓慢,粮食供求关系趋紧;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某些部门的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信贷投放过快,流动性过剩日趋严重;外贸顺差较大,国际收支不平衡矛盾突出;煤电油运紧张,能源资源供应趋紧;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过大,节能减排形势严峻。针对这些问题,2003年下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实施了新一轮宏观调控。实践表明,宏观调控是必要的,也是成功的。五年来,不仅经济增长的速度保持平稳快速,而且经济增长的质量明显提高。
宏观调控十分必要 深入认识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需要分析市场经济与政府干预的关系。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领域存在市场失灵,必须通过政府干预来纠正。政府干预是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存在的,它主要包括微观规制、宏观调控和制度建设三项内容。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阶段,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阶段,政府干预更具有特殊必要性。第一,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加快发展经济的任务迫切而繁重。我们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重克服市场的缺陷和防范其可能引发的经济较大波动,努力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快速增长。这决定了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必须发挥更积极、更主动的作用。第二,我国是正处于改革过程中的体制转轨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框架虽已建立,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矛盾尤其需要密切关注和及时化解。这决定了我国政府承担的职能远比发达国家政府更为广泛而复杂。第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基本功能是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保障全体居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决定了政府宏观调控的目标必然是多重的,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得更加丰富。 宏观调控成效明显 2003年,中央提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这一轮宏观调控取得显着成效的根本保障。总体来看,本轮宏观调控的成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现了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2003年以来,在过高的投资增速有所抑制和国内消费需求逐步增强的基础上,GDP年增长率连续保持在10%及以上,年度间增幅波动不超过1个百分点,没有出现大的起落。这样的经济增长局面,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是首次,在世界经济发展史上也是少见的。与上世纪几次宏观调控相比较,此次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以前几次宏观调控的背景,基本上与当时的国内需求特别是投资需求过高密切相关。这一轮调控不仅与投资需求过高相关,而且与出口需求较高相关。受国际因素复杂性、不确定性的制约,宏观调控的难度明显增大。宏观调控着力于解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部分行业产能过剩、货币信贷投放增加过快、对外贸易和国际收支不平衡以及房价上涨过快等突出问题。政策措施主要是,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适时调整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完善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2003年以来,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多次及时调整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款基准利率,取消或降低部分“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退税。实践表明,这些措施产生了明显效果。 在调控总量的同时,注重加强结构调整的力度,将短期稳定与长期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这一轮宏观调控从加强农业基础入手,从制度上、政策上和投入上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实现了粮食连年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农业生产的加强,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国民经济的其他薄弱环节也在这几年得到加强,煤电油运等以往的瓶颈制约得到明显改善。我们在这几年宏观调控实践中形成的“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不搞一刀切,不搞急刹车”的做法和“从实际出发,注重效果,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稳定”的原则,不仅保证了本轮宏观调控的成效,而且丰富了宏观调控的理论与实践,为今后的宏观调控积累了宝贵经验。 在调控经济的同时,积极推进改革开放,着力改善民生,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运行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宏观调控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创造了良好的经济环境条件;改革开放特别是金融体制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产生积极效果提供了必要保证。这几年,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国力明显增强,为全面加强社会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了物质条件。财政对教育、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的投入逐年增加,就业状况有所改善,居民收入持续较大幅度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得到发展,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改善,促进了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把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和内容,不仅丰富了宏观调控手段、扩大了宏观调控成效,而且使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理念深入人心,使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重要转变。 本轮宏观调控的成效,还体现在调控经验的丰富和对宏观调控认识的提高方面。宏观调控的目标应该是多重的,要兼顾稳定与增长、发展与改革等多方面的综合效应。调控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发挥各种政策的组合效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注重克服市场的缺陷和防范其可能引发的经济较大波动。特别是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改革攻坚的过程中,更需要通过宏观调控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优化,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成功实践,使我们加深了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增强了驾驭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本领。实践表明,有效的宏观调控是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健全的市场机制和有效的宏观调控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统一于经济运行的全过程。 进一步深化对宏观调控的认识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关键阶段,宏观调控的任务愈益繁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必要讨论两个关于宏观调控的认识问题。 关于如何看待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有些人认为我们在宏观调控中过多地使用了行政手段,而市场手段使用力度不足。这其实是一种误解。 首先,必要的行政手段本身就是宏观调控的工具之一。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所有市场运行主体的行为都必须遵从市场经济规则。这些市场经济规则表现为法律、政府法令法规、同业准则规定等形式。政府管理监督市场运行主体遵从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本身就必须权威性地运用行政力量。政府根据需要制定的相关宏观调控政策的推行也需要行政权威,特别是在调控对象不愿意认真执行宏观调控政策时,更需要政府以行政方式推行政策。此外,处理国际经济交往中的相关问题也需要政府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使用行政手段。因此可以说,政府在经济管理与调控市场时使用行政手段并非人们的主观偏好,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 其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主要表现在:我国还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工业化的历史任务尚未完成,生产力水平低,同时产业结构落后,增长方式粗放,科学技术等方面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发展很不平衡,城乡二元经济的状况还十分明显;我国经济总量虽然居世界前列,但人均水平仍然落后,属于中下等收入水平国家。这些特点决定了:一方面,必须不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努力保持经济稳定协调快速发展,避免出现大起大落,尽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差距;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不完善、市场机制不健全而增加了宏观调控的难度,主要是:第一,我国宏观调控是在经济体制转轨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由于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微观经济主体对一些宏观政策变化不敏感。例如,企业对资金价格变化反应不灵敏,影响了利率等金融调控手段的效力;资源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不少重要资源能源的价格长期低估,企业缺乏节约的动力和积极性,必然影响节能减排措施的落实。第二,由于中央与地方财权和事权划分不清晰,政绩考核体系不健全,管理体制未理顺,有些地方政府对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不积极、不到位,在控制投资、调控房价、节能降耗、治理污染等问题上,不同程度地存在“上头热,下头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第三,各地发展不平衡,发展状况差别较大,宏观调控必须统筹兼顾,有保有压,促进区域平衡发展。第四,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内外市场联系日益紧密,相互影响增强。而我国应对外部冲击的经验和能力都不如发达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宏观调控的难度。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政府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应对。这并不是过多地使用了行政手段。 再次,评价市场手段使用的力度,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随着我国经济规模的持续增大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日益紧密,我国宏观经济问题的复杂性、不确定性越来越突出,外部影响越来越大,宏观调控中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市场手段的使用越来越需要兼顾宏观经济运行的各个不同方面。除非受到强烈的冲击,在多数情况下,及时适度的微调才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第二,现代经济学理论已经证明,在某些场合,纯粹的市场手段无法实现所有目标。典型的例子就是所谓的“三元悖论”,即一个经济体中,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资本的完全流动性往往难以同时实现,最多只能同时选择实现其中两个目标,而放弃第三个目标。事实上,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各国在面对“三元悖论”情况时,也只能选择其中对自己较为有利的两个目标。在目前条件下,市场化的货币政策作用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是难以完全避免的,必须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使用市场化手段并辅之以数量控制等行政手段,才能取得较好效果。2007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制定的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就是针对当前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提出来的。要做到既防止经济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又加强对发展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同时能够应对外部环境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就必须综合采取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关于如何看待宏观调控的效果。正确评价宏观调控效果,需要分析在宏观经济运行中政府干预的内涵。 前面已经提到,政府干预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微观规制、宏观调控、制度建设。微观规制主要适用于局部、行业、部门、企业乃至个体,主要针对如环境的使用和补偿这样的经济外部性问题以及自然垄断行业等方面的问题。微观规制的目标是使局部、行业、部门、企业、个体的行为遵循国家的法律、条例、规定,符合国家总体利益。宏观调控主要针对总体的、全局的问题,特别是短期内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矛盾或不均衡问题。宏观调控的目标是有限的,即经济增长、物价稳定、保障就业和国际收支平衡四个方面,其目的是保持宏观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增长,实现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协调、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承受能力的协调,并要兼顾短期经济增长与国家长期战略目标的一致。而制度建设则主要针对长期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等问题。我国制度建设的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社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宏观调控与微观规制、制度建设存在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关系。宏观调控为微观规制、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的经济大环境,宏观调控的效果又在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各项改革中,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过程中,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落实中得到增强。 从政府干预的这三方面内容来看,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至少有两个特点:第一,虽然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注意与长期问题的解决有机结合起来,但宏观调控的重点主要是解决短期的经济稳定问题,调节总供需之间的不平衡。无论宏观调控的目标还是宏观调控的手段,其面对的问题主要是宏观经济短期的、流量性的问题,而不是长期的、存量性的问题。第二,虽然宏观调控效果是否明显依赖于经济社会制度框架,但宏观调控不能解决经济社会制度性问题。全面完成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主要应依靠政府干预的制度建设功能(现阶段主要表现为体制改革),而不是宏观调控功能。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宏观调控与制度建设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相互依存、相互推动以及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在分析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时,不能把宏观调控的范围泛化。不能把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事件等主要应由微观规制解决的问题归为宏观调控问题;同样,也不能把一些需要长期解决的深层次的结构性、制度性问题归于宏观调控。对于宏观调控的效果,必须科学分析、客观评价。 当前,宏观调控面临着新的艰巨任务。针对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我们要把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首要任务。同时,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新出现的问题,如我国南方大范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等所可能带来的影响,科学把握宏观调控的节奏和力度。通过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大的起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完成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