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廣州市檔案管理規定(2015修改)
第一條為加強檔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廣東省檔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檔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動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事業建設列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當地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建立檔案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提高檔案利用效率。第四條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的檔案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縣級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業務上受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五條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集中、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同時為檔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依法開展檔案工作。
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組織的檔案列入國有資產管理范圍。第六條各級國家檔案館負責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種門類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各級國家檔案館收集檔案的范圍,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領域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專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范圍,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部門檔案館負責收集、保管本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並在一定范圍內提供利用。部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范圍,由其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建立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檔案工作。第八條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檔案工作人員。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專業知識,並接受檔案管理崗位培訓。
檔案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交接雙方應當對保管的檔案進行清點、登記,並進行業務交接,以保證檔案工作的連續性。第九條電子文件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應當參照國家關於紙質文件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的規定執行。應該歸檔的電子文件應當在形成後即時歸檔。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應當製成紙質文件與原電子文件的存儲載體一同歸檔,同時使兩者建立關聯。不能製成紙質文件的視頻、音頻電子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標准以通用格式存儲於磁性載體或者光碟,離線保管。
磁性載體上的歸檔電子文件應當每4年轉存一次,原載體同時保留至少4年。存儲歸檔電子文件的磁性載體應當每滿2年、光碟每滿4年進行一次抽樣機讀檢驗,抽樣率不低於10%。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採取恢復措施,確保歸檔電子文件安全有效。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專人負責本單位的電子文件歸檔工作,將電子文件的管理納入本單位的文件管理制度和相關人員的崗位職責。
本規定所稱的電子文件是指在數字設備及環境中生成,以數碼形式存儲於磁帶、磁碟、光碟等載體,依賴計算機等數字設備閱讀、處理,並可在通信網路上傳送的文件。第十條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移交檔案:
(一)列入市、區、縣級市國家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按照《廣東省檔案條例》規定的期限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按照《廣東省檔案條例》規定的期限分別向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移交;
(三)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上一年度歸檔的電子文件;
(四)非常設單位和不具備檔案保管條件的常設單位主辦或者承辦重大活動形成的檔案,自活動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五)被撤銷的單位的檔案,自單位被撤銷之日起3個月內,向被撤銷單位的市屬主管部門移交,無主管部門或者主管部門不具備接收條件的,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列入國家檔案館收集范圍並依法可以隨時向社會開放的檔案,可以提前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各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移交檔案的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移交。
2. 我是廣州本地人,畢業後.我的檔案應該放在哪裡.
如果你工作的單位有權接收的話,就由公司保管,一般情況下,只有大型企業或者國企才有資格。檔案不可以放在自己手裡。不然你的工齡無法計算。如果單位不接收,就放在當地人才市場,或者你工作地的人才市場。不過,做人事掛靠每年要交錢,這樣做其實有很多益處。以後慢慢的就會體會到,涉及到工齡、評職稱、提升、社會福利等。畢竟你是大學生,有幹部身份。發展空間大。
3. 廣州個人檔案的存放問題
檔案可以自己帶回家???~~廣州生源不是公務員~國企事業單位~全部放南方人才市場噶~~
4. 廣州人事檔案放在哪裡最好
廣州檔案掛靠 。 這種轉檔案的方式比較適合準備在生源地范圍內就業的畢業生和暫時不想就業的畢業生。其優點是在生源地就業後辦理手續簡單方便,而缺點則是畢業生兩年內如離開生源地就業,需重新辦理改派手續。還有要澄清,人事局不接收高校畢業生檔案,就算你做人事代理也不接收,因為人事局作為機關單位只接收本單位正式在編人員和全市科級幹部的檔案。(了解《 高校畢業生辦理廣州檔案掛靠的好處》) 你畢業後,申請回生源地,那開出的報到證上報道地址可能會是人事局,那隻是個統一的稱呼,你的檔案實際上可能是到當地人事局下屬單位人才交流服務中心下屬一個科室高校就業指導辦公室或者是某個人才市場。請大家畢業後一定要跟蹤自己檔案去向。 檔案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剛畢業的學生可以免費保管兩年。但是,檔案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學校、教育局等大都是只負責保管檔案,不負責轉正定級的,不出具檔案相關證明,職稱評定等等。一般是人才中心才負責。 歸根到底,放在就業指導中心的是學籍檔案,而放在人才中心的是人事檔案,日後真正發揮作用的是人事檔案。 註:一般畢業後申請回生源地,生源地人事部門一般是指地級市的人事局,但各地方規定有所不同,請自行查詢個人檔案去向,如 遼寧省要求統一派回遼寧省教育廳; 黑龍江省要求統一派回黑龍江省人事廳; 上海市要求統一派回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 天津市要求統一派回天津市教育委員會; 江西省要求統一派回江西省高等院校畢業生分配辦公室; 湖北省要求統一派回湖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 海南省要求統一派回海南省人事勞動保障廳;
5. 廣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和健全我市城市建設檔案(簡稱城建檔案、下同)的管理制度,現根據國務院國發〔1980〕302號文件批準的《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的精神,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城建檔案是城市建設的真實紀錄,是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科研和必要條件,是建設、設計、施工責任和產權的法律依據。城建檔案的充分利用,對提高城市建設的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利益,保障人民合法權益,為子孫後代造福等,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長遠的意義。第三條城建檔案工作是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份,城建檔案要堅持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凡有城建檔案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建立機構,配備幹部,制定本單位的城建檔案管理細則。要把城建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納入城建管理的工作程序,列入工程技術人員的職責范圍,保證城建檔案的完整、系統、准確、安全和有效地開展利用。第二章城建檔案工作的管理體制和任務第四條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簡稱城建檔案館,下同)是我市城建科技事業單位,由廣州市城鄉建委領導,歸口廣州市規劃局管理,業務上受廣州市檔案處指導。其基本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及上級城鄉建委關於城建檔案工作的指示、規定;
(二)負責接收和保管我市永久性保存的城建檔案和重要資料;
(三)對接收進館的檔案進行科學管理;
(四)編制各種檢索工具和匯編各種綜合材料,為城市建設工作積極提供利用;
(五)對全市各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第五條市城建系統各局、公司、工廠、企業和各區、縣城建部門,應建立和健全城建檔案室,由各單位分管生產、技術或科研的負責人領導。檔案室的基本任務是:
(一)收集本單位在城建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科技文件材料,並進行分類、立卷、編目、登記和統計工作;
(二)承辦鑒定城建檔案和銷毀超過保管期限的城建檔案的具體工作;
(三)編制檢索工具參考資料,做好城建檔案的利用工作;
(四)按規定向主管部門和市城建檔案館報送以及移交檔案的具體工作;
(五)對屬下的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督促和檢查。第六條各城建部門的檔案室(科)應配備足夠的管理人員,並要有一定數量的專業科技人員從事城建檔案工作。第七條市城建檔案館的費用由市城建事業費開支。根據《科學技術檔案工作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各單位城建檔案室增添設備和費用分別從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費、科研費或事業費中開支。第三章城建檔案的范圍第八條城建檔案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進行自然勘測、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圖紙、圖表、文字材料、計算材料、預算、概算、決算、照片、模型、影片、錄像帶和錄音帶等科技文件材料。主要范圍如下:
(一)城市基礎材料方面,主要有城市概貌、歷史沿革、經濟、人口、地名、科學技術、文化教育、資源、水文、氣象、地質、地震、測繪、土壤、植被、環境,以及城市各種綜合情況統計材料;
(二)城市規劃方面,主要有城市現狀,已批準的總體規劃、分區規劃、長遠規劃、近期規劃,建築管理(工程征地,報建批準的文件、執照及附圖)、規劃勘測等檔案;
(三)房地產權管理方面的檔案;
(四)市政和公用事業工程方面;
(1)水廠、水庫、加壓站、水塔、取水工程、凈化工程、地下輸水工程及其水文地質資料和地下管網的檔案;
(2)下水道、涵洞、水閘、抽水站、泵站、污水處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檔案;
(3)城市主幹道、橋梁、涵洞、立體交叉、廣場、天橋、地道、公共交通設施等的檔案;
(4)供氣供熱工程的設施和地下地上管網的檔案;
(五)交通運輸工程方面,主要有港口、碼頭、倉庫、油庫、車站、電車電纜、機場、鐵路在本市的設施、站場、線路、地下管網、建築物、構築物等的檔案;
(六)電訊工程方面,主要有電台、電話、電報、郵政、廣播、電視、微波站等的地上地下工程設施和管網的檔案;
(七)供電工程方面,主要有電廠、電站(包括公用、專用)、變電、輸電線路和地下電力線路等的檔案;
(八)人防、地鐵工程現狀和規劃的檔案;
(九)工廠、礦山、電站的建築工程檔案;
(十)科教、衛生、文體、服務等民用建築方面,主要有辦公樓、學校、圖書館、博物館、檔案館、展覽館、體育館、文化館、醫院、影劇院、賓館、商場、住宅等的建築工程檔案;
(十一)園林綠化工程及古建築、名勝古跡、紀念碑、紀念堂(館)、城市裝飾雕塑、塑像及紀念性標志等工程的檔案;
(十二)環境保護方面,主要有「三廢」普查、監測、治理方面的檔案;
(十三)城市建設科學研究方面的檔案。
6. 廣州萬檔檔案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廣州萬檔檔案管理有限公司是2018-01-29在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注冊地址位於廣州市天河區華旭街3號10106房(僅限辦公)。
廣州萬檔檔案管理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440101MA5APQXG3C,企業法人梁懷雪,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廣州萬檔檔案管理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文化藝術咨詢服務;檔案管理服務;檔案管理技術服務;檔案修復;檔案館;檔案鑒定;信息技術咨詢服務;企業管理咨詢服務;辦公設備耗材零售;電子產品零售;文具用品批發;企業財務咨詢服務;辦公設備租賃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產品設計;信息系統安全服務;文具用品零售;信息系統集成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圖書數據處理技術開發;商品信息咨詢服務;商品零售貿易(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互聯網商品零售(許可審批類商品除外);會議及展覽服務;非許可類醫療器械經營;勞動防護用品批發;勞動防護用品零售;醫療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葯品及醫療器械);許可類醫療器械經營;醫療診斷、監護及治療設備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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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的管理,保證城建檔案完整、准確、及時歸檔,更好地為城市建設和管理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使用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形式的文件材料。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建檔案的管理。第四條城建檔案工作是城市建設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建檔案工作的領導,保證城建檔案工作與城市建設同步進行。第五條本市城建檔案工作按照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建立以市城建檔案館為中心,區、縣級市和各建設單位檔案機構為基礎的城建檔案管理網路,確保城建檔案工作全面開展。第六條廣州市城市建設檔案館(以下簡稱市城建檔案館),是集中管理本市
城建檔案的事業機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業務上受市檔案管理部門監督和指導。縣級市城建檔案館負責轄區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第七條市城建檔案館職責是:
(一)負責制定全市城建檔案事業發展規劃、計劃,草擬城建檔案規范性文件和標准;
(二)負責本市城建檔案的管理、監督、檢查工作,並進行業務指導和業務培訓;
(三)接收、徵集、保管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需永久和長期保存的城建檔案和資料;
(四)參加重要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
(五)統一管理全市地下管線檔案和資料;
(六)對館藏檔案和資料進行科學管理,做好城建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咨詢服務;
(七)負責辦理市屬區建設工程竣工檔案保證金的收退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市、縣級市城建檔案館接收下列范圍的城建檔案:
(一)城市建設綜合性文件材料:包括城市建設政策、法規、重要會議、計劃、統計、外事活動等;
(二)城市勘測:包括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專題勘察、控制測量、地形測量、攝影測量、地圖等檔案;
(三)城市規劃:包括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縣鎮規劃、國土規劃、規劃基礎材料等檔案;
(四)城市建設管理:包括城市建設用地管理、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建築工程管理、房地產管理、地名管理等檔案;
(五)市政工程:包括道路、廣場、橋涵、隧道、排水、環境衛生等建設工程檔案;
(六)公共設施:包括給水、供氣、供熱、公共交通、城市地鐵、供電、電信等建設工程檔案;
(七)地下管線:包括給水、排水、供氣、供電、電信、工業輸送、軍事管線等建設工程檔案;
(八)交通運輸工程:包括鐵路、公路、水運、航運等建設工程檔案;
(九)工業建築:包括工廠、礦山、電站、工業倉庫等建設工程檔案;
(十)民用建築:包括住宅、辦公用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商業、金融、保險等建設工程檔案;
(十一)名勝古跡、園林綠化:包括風景名勝區、園林、綠地、苗圃、名木古樹、紀念性建築、名人故居、古跡、古建築、城市雕塑等檔案;
(十二)環境保護:包括環境管理、環境監測、治理、保護和重要的環衛設施等檔案;
(十三)城建科研:包括城市規劃設計、城市建築科學技術、城市現代化管理等檔案;
(十四)人防、軍事建築:包括人防工程、軍事工程等檔案;
(十五)水利、防災:包括水利工程、防洪、防汛工程、防災、抗震工程等檔案;
(十六)工程設計檔案:獲市、省、國家級獎勵的優秀設計項目。包括工業、民用、市政、交通、環保、園林、軍事等工程;
(十七)縣、鎮、村建設:包括村鎮規劃、基礎設施建設、地政管理、水利工程、古建築等檔案。第九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范圍內的城建檔案包括照片、錄像帶、光碟與磁碟、縮微片。第十條市、縣級市城建檔案館可根據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需要,向有關單位收集和徵集以下城市基礎資料:
(一)城市歷史資料,包括城市歷史沿革、歷史文化遺跡、地名、各項建設事業和設施發展史、城市史志、年鑒等;
(二)城市自然資料,包括水文、氣象、地質、地震、資源、地形、地貌等;
(三)城市技術經濟資料,包括城市經濟、人口、科學、文化、教育等。
8. 廣州市檔案管理規定的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檔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廣東省檔案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檔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事業建設列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當地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建立檔案信息公共服務體系,提高檔案利用效率。
第四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的檔案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縣級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業務上受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集中、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同時為檔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依法開展檔案工作。
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屬於國家所有的其他組織的檔案列入國有資產管理范圍。
第六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負責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種門類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各級國家檔案館收集檔案的范圍,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領域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專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范圍,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部門檔案館負責收集、保管本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形成的檔案,並在一定范圍內提供利用。部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范圍,由其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報送備案的收集檔案范圍中不符合國家檔案管理業務規范的規定,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提出修改意見。
第七條 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建立檔案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檔案工作,同時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的內容包括檔案工作機構的名稱、庫房設備、檔案管理人員,及其他應予備案的事項。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各單位應當自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備案部門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本規定生效前尚未備案的單位,應當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檔案工作人員。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專業知識,並接受檔案管理崗位培訓。
檔案工作人員工作調動時,交接雙方應當對保管的檔案進行清點、登記,並進行業務交接,以保證檔案工作的連續性。
第九條 電子文件的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應當參照國家關於紙質文件歸檔范圍和保管期限的規定執行。應該歸檔的電子文件應當在形成後即時歸檔。具有永久和長期保存價值的電子文件,應當製成紙質文件與原電子文件的存儲載體一同歸檔,同時使兩者建立關聯。不能製成紙質文件的視頻、音頻電子文件,應當按照國家標准以通用格式存儲於磁性載體或者光碟,離線保管。
磁性載體上的歸檔電子文件應當每4年轉存一次,原載體同時保留至少4年。存儲歸檔電子文件的磁性載體應當每滿2年、光碟每滿4年進行一次抽樣機讀檢驗,抽樣率不低於10%。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採取恢復措施,確保歸檔電子文件安全有效。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指定有關部門或者專人負責本單位的電子文件歸檔工作,將電子文件的管理納入本單位的文件管理制度和相關人員的崗位職責。
本規定所稱的電子文件是指在數字設備及環境中生成,以數碼形式存儲於磁帶、磁碟、光碟等載體,依賴計算機等數字設備閱讀、處理,並可在通信網路上傳送的文件。
第十條 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移交檔案:
(一)列入市、區、縣級市國家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按照《廣東省檔案條例》規定的期限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專門檔案館、部門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按照《廣東省檔案條例》規定的期限分別向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移交;
(三)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上一年度歸檔的電子文件;
(四)非常設單位和不具備檔案保管條件的常設單位主辦或者承辦重大活動形成的檔案,自活動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五)被撤銷的單位的檔案,自單位被撤銷之日起3個月內,向被撤銷單位的市屬主管部門移交,無主管部門或者主管部門不具備接收條件的,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列入國家檔案館收集范圍並依法可以隨時向社會開放的檔案,可以提前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各單位應當嚴格遵守移交檔案的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移交。
第十一條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和健全檔案收集制度,廣泛收集、徵集下列檔案、資料:
(一)反映本地區重大活動的檔案、資料;
(二)反映本地區著名人物的檔案、資料;
(三)在本地區內產生重大影響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形成的檔案、資料;
(四)反映本地區歷史的具有保存價值和地方特色的檔案、資料。
第十二條 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在下列資料和物品形成或者獲得後的5年內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一)授予或者贈送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的獎牌、獎杯、獎狀、錦旗、榮譽證、禮品等有保存價值的實物;
(二)本市召開的國際性、全國性、地區性的重要會議及全市性重大活動形成的題詞、字畫和照片、錄音、錄像等文字、聲像資料;
(三)反映本市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情況和具有歷史性保存價值的其他資料和物品。
第十三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級國家檔案館報送檔案的電子目錄,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各區、縣級市國家檔案館、市專門檔案館和部門檔案館應當在每年8月30日前向市國家檔案館報送檔案的電子目錄和已開放檔案的電子文件。
第十四條 重大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負責檔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重大活動舉辦之前通知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並會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重大活動檔案收集方案,明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人員,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重大活動形成的檔案的收集、整理、鑒定和保管等工作給予指導。
本條所稱重大活動是指: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在本市的公務活動;
(二)省領導在本市的重要公務活動;
(三)市領導的重要公務活動;
(四)外國元首、政府首腦、政黨領袖或者國際組織負責人、著名外國社會活動家在本市的參觀訪問以及友好城市與本市重要來往活動;
(五)在全市具有重大影響的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活動或者公益性活動;
第十五條 行政區劃調整或者機構的設立、變更、撤銷時,有關單位應當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做好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並按照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同時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檔案移交情況。
第十六條 基本建設工程、科學研究成果、產品試制、重要設備開箱以及其他技術項目進行驗收、鑒定時,應當通知本單位的檔案工作機構參加。檔案部門應當對該項目檔案進行檢查驗收,並簽名確認。對項目檔案收集不齊全、整理不規范的,檔案部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組織或者委託組織進行竣工驗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該項目檔案進行驗收。未經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項目業主不得進行或者通過該項目的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 非國家所有的單位的檔案,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有關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國家檔案館報送目錄。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具有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檔案,又不具備檔案保管條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國家檔案館寄存。
第十八條 檔案館建設應當符合國家關於檔案館建築設計規范和標準的要求,檔案館的設施、設備應當達到檔案安全保管和方便利用的條件。
依法負有向市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義務的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每年檔案產生的數量,設置能夠存放20年以上檔案的庫房和必需的辦公用房;依法負有向區、縣級市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義務的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每年檔案產生的數量,設置能夠存放10年以上檔案的庫房和必需的辦公用房。
檔案館應當妥善保管存儲與管理電子數據的設施設備,確保檔案信息安全。
第十九條 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應開放檔案的目錄,為利用者提供檢索、閱覽、復印等檔案公共服務項目。
檔案館向公眾提供的檔案、資料,應當逐步以縮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復製件代替檔案原件;對古老的或者具有重大保存價值的珍貴檔案、資料,應當以復製件代替原件。
各級國家檔案館是同級人民政府公開信息的查閱場所,應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通過現場查閱和網路查詢的方式方便公眾查閱利用已公開現行文件。
第二十條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把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單位信息化建設規劃,統一設計和實施,加快推動檔案數字化工作,實現檔案管理系統與本單位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
檔案館應當建立檔案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和檔案信息資源資料庫,逐步實現檔案信息資源共享,依法向社會提供所保管的已公開的檔案信息資源。
第二十一條 寄存檔案的所有權屬於寄存檔案的所有者,未經檔案所有者同意或者授權,檔案館不得向他人提供利用或者擅自公布。
鼓勵私有檔案向社會開放。
第二十二條 檔案館提供社會利用的檔案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准收取費用。
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贈、寄存的檔案,檔案館應當優先、無償提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有關單位或者相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建立本單位檔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對本單位檔案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六條,擅自頒布和實施專門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有關規定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七條,不按規定辦理檔案工作機構備案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九條,未建立電子文件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歸檔管理電子文件的;
(五)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不按規定期限移交或者拒絕移交檔案、電子文件和檔案的電子目錄的;
(六)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主辦或者承辦重大活動的單位,不履行收集、整理和移交重大活動檔案義務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對未經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重點建設項目進行竣工驗收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檔案保管條件不符合規定,危及檔案安全的;
(九)其他違反檔案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法律、法規、規章對違反檔案管理行為設定了行政處罰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檔案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不按規定開放檔案或者提供利用檔案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未經寄存檔案的所有權人同意,擅自公布或者利用寄存檔案的;
(三)其他違反檔案法律、法規、規章,造成檔案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9. 檔案館設計規范
法律分析:第一章總則,闡明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和不同等級檔案館設計在耐久、耐火、抗震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基地和總平面,規定檔案館選址和總平面布置的各項要求。
第三章建築設計,規定一般要求和檔案庫、查閱檔案用房、業務和技術用房、辦公和輔助用房的設計要求
以及有關數據。
第四章檔案防護,規定防護內容、溫濕度要求、防潮與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線照射、防塵與防污染、防
蛀、防鼠與防盜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和技術措施。
第五章消防和疏散,規定耐火等級、消防、安全疏散方面的要求和技術措施。
第六章建築設備,規定給水排水、暖通空調、電氣方面的要求和技術措施以及有關數據。
法律依據:《4個附錄是:檔案館內各類用房面積規定、檔案館溫濕度管理暫行規定、名詞解釋、本規范用詞說明》 規范對檔案庫房設計的基本要求:檔案庫應集中布置, 自成一區;布局應簡單緊湊, 盡量減少外牆面積;庫區入口應設緩沖間;庫區比庫區外樓地面高出0.02米;檔案庫應分大、中、小庫,並各自有獨立出入口,不宜串通;庫房凈高不應低於2.40米,局部凈高不低於2.20米;檔案庫的圍護結構應根據室內溫濕度要求,當地室外氣象參數和有無採暖、通風、空調設備等情況,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其構造;屋頂應達到保溫隔熱要求;應做保溫門、雙層窗,有密封措施;每開間的窗洞面積與外牆比例不大於1:10;母片庫不宜設窗,若有外窗,應有遮光設施;檔案裝具布置應成行地垂直於有窗的牆面,採光窗應與裝具間的通道對應,還規定了裝具排列各部分的尺寸,各類裝具的檔案存儲定額的計算指標;檔案庫樓面均布活荷載應為500千克/平方米。使用密集架應不少於1200千克/平方米。規范強調了珍貴檔案應專設珍藏庫。規范還具體規定了檔案庫及業務、技術用房設置空調時室內溫濕度的要求(見表)。
該規范是根據檔案館建築的歷史經驗和現代檔案館建築的技術要求,參照國際檔案館建築技術功能標准,結合中國的氣候條件、經濟狀況和建築能力而編制的,對中國檔案館建築有普遍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