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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儲在磁碟中的文檔是證據嗎

發布時間: 2022-05-24 11:52:11

A. 存有文檔文件的電腦光碟屬於視聽資料嗎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圖像、形象,能夠通過音像的連續播放以再現案件的真實情況、光碟。提供復製件的,通過翻錄、便於保存,一般指原件遺失壞、生動,履行法定程序:
(1)信息量大,其中技術含量高,可以提供復製件。
視聽資料雖然有許多優點,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應嚴格遵守法律及本《若干規定》。
(2)便於保存。視聽資料不同於書證和物證的證據,但視聽資料也可以通過一定的操作方式或技術手段將視聽資料予以剪接,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重量輕,修訂合同內容的談話錄音等等都屬於「原始載體」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十九條【視聽資料作為證據】
文本文檔不屬於。

B. 警察帶走硬碟做證據了為什麼還要主機

硬碟和主機都是作為證據需要,因為硬碟和主機上,都是某些件的序列號,可以收集後座位證據使用。

C. 電子證據怎樣被認定

1、電子證據的客觀性標准。從電子證據存在形式看,電子數據是以電磁、光碟等物理形式存在於半導體晶元、磁碟等載體上,盡管用於記載數據信息的電磁等不能被人們直接感覺到,但它是一種切實存在,承載電子數據的載體,如半導體晶元、磁碟、光碟等介質。一般情況下以下的電子證據可以認定為真實可靠:適格證人向法庭提交的在法律上可採納作證據的書面陳述;使用者經常使用的正常的計算機系統生成和存儲的電子證據;經公證證明為真實可靠的電子證據;經專家鑒定為真的電子證據;有確切證據證明電子證據復印件與原件完全等同的電子證據;當事人之間經長期業務往來所形成的電子合同;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電子證據。
2、電子證據的關聯性標准。對電子證據而言,如想被法官採納,它必須能以其內容有效地解決諸如以下問題:首先,這個電子證據能夠證明什麼事實;其次,這個事實對解決案件中的爭議問題有沒有實質性意義;最後,法律對這種關聯性有沒有具體的要求。通過回答這三個問題,人們就可以比較准確地把握具體的電子證據的關聯性了。
3、電子證據的合法性標准。一般認為,儲存在計算機內的數據都可以被銷毀、改變,所以應將儲存在計算機內的數據列印出來。而且各種加密技術都有解密的可能。此外,發生爭議的雙方將原始數據稍加改變,就可能改變最初始自動生成的原始文件內容,從而使電子證據能否被法院接受出現問題。《中國電子商務法(示範法)》規定「在任何民事訴訟中,具備下述情形之一的電子證據應予以排除:(一)非通過核證程序得來的電子證據;(二)經鑒定遭到過修改、攻擊的電子證據;(三)通過非法竊錄、搜查、扣押等方式獲得的電子證據;(四)對於計算機生成的電子證據,有證據表明在生成該證據之際計算機系統處於不正常狀態的;(五)普通的證據法律法規規定的、加以排除的其他情形;(六)對於計算機存儲的電子證據,有證據表明在轉錄過程出現實質性差錯的。」
總之,電子證據的認定標準是:電子證據的形式必須是客觀的、作為證據的事實必須與案件中的待證事實有客觀的聯系,能夠證明案件中的有關待證事實、據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的某些事實必須是以法律規定的特殊形式存在,並且證據的提供、收集、調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

D. 電子證據具有哪些特徵

一、電子證據的概念:
指基於電子技術生成、以數字化形式存在於磁碟、光碟、存儲卡、手機等各種電子設備載體、其內容可與載體分離、並可多次復制到其他載體的文件。
二、電子證據的基本特徵:
1、數字化的存在形式;
2、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載體;
3、可以多次原樣復制。
三、電子證據的種類:
1、字處理文件:通過文字處理系統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標點、表格、各種符號或其他編碼文本組成。不同類型的文字處理軟體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碼規則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讀取。所有這些軟體、系統、代碼連同文本內容一起,構成了字處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圖形處理文件:由計算機專門的軟體系統輔助設計或輔助製造的圖形數據,通過圖形人們可以直觀地了解非連續性數據間的關系,使得復雜的信息變得生動明晰;
3、資料庫文件:由若干原始數據記錄所組成的文件。資料庫系統的功能是輸入和存儲數據、查詢記錄以及按照指令輸出結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價值,但只有經過整理匯總之後,才具有實際的用途和價值;
4、程序文件:計算機進行人機交流的工具,軟體就是由若干個程序文件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說的「多媒體」文件,通常經過掃描識別、視頻捕捉、音頻錄入等綜合編輯而成。

E. 電子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陳向東 蔣建華 隨著計算機的迅速普及,電子文件以其海量存儲、便捷處理、快速傳遞等優點,大量取代傳統的紙質文件。,成為檔案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關注的熱點。筆者認為,電子文件具有有效的文書特點和合法的證據特徵,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電子文件具有有效的文書特點 文書學理論認為:「公文,是指機關、部門、團體在處理公務活動的過程中,按特定體式形成與使用的,具有法定效用的文件。」該定義從文書學理論闡述了電子文件有效的文書特點。 電子文件作者的合法性。文書學理論認為:「文件的作者必須是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國家機構與社會組織及其領導人。」因此,電子文件作者與傳統紙質文件作者的特徵是一致的,均是依法成立、具有獨立行文權和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各類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等組織單位及其負責人。 電子文件形式的有效性。與傳統紙質文件一樣,電子文件也是機關團體等組織在具體事務活動中形成的,記載、反映一定事務內容,代表作者意志、處理黨和國家公務的工具。電子文件對受文者具有貫徹執行、回應答復或閱讀處理的強制力,具有法定權威和現實執行效用。 電子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檔案具有「特定的文件形式、特殊的語言要求、規范的結構格式、特定的處理程序」等特點,這是保證檔案內容真實、有效、准確、完整的重要條件。電子文件的撰制、傳遞、處理、審核和發布遵循了這些要求,保證了自身的嚴肅性和真實性。 電子文件具有證據的基本特徵 我國法律規定,證據是指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證據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電子文件也具備證據的基本特徵。 電子文件具有真實性。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在社會實踐活動中將會形成原始信息,這些信息一旦記錄到磁碟、光碟等載體,就形成電子文件,電子文件的內容具有真實性。 電子文件具有合法性。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將「視聽資料」規定為法定證據。電子文件因可以在計算機終端上顯示出儲存的圖形、數字、符號、影像等,故屬於視聽資料。合同法規定了商務活動中電子文本具有有效性。電子簽名法規定了電子簽名與文本簽名、電子文件與紙質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規定了電子認證服務市場准入制度。 電子文件具有關聯性。電子文件作為人類社會實踐活動的一種新型記錄,必然與社會事務息息相關,它是社會活動的直接記載,是計算機技術應用於現代辦公業務的結果,它能夠直接或間接地為各種活動提供相關的原始證明。 因此,電子文件具有合法性、有效性、真實性的文書特點,也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證據特徵,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F. 在案件審理中如何認定電子證據證明力

電子證據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證據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它既包括反映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消滅的電子信息正文本身,又包括反映電子信息生成、存儲、傳遞、修改、增刪等過程的電子記錄內容,主要有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網路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 在民訴法理論中,電子證據到底該歸於哪一類證據?有學者認為電子證據從其形式、內容、載體等分析,應當屬於視聽資料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2條也規定:調查人員可以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等視聽資料。筆者認為,電子證據雖然與視聽資料有相同的特點,但也有不同的區別。電子證據的特徵:1、電子證據對高科技物質介質具有依賴性。電子證據是經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因此電子證據的生成、存儲、傳遞、再現等都離不開一定的高科技物質介質。如計算機的硬碟、軟盤、光碟等。2、電子證據具有易被破壞性。電子證據具有易被破壞性是與紙面文件相比較而言的。電子證據的介質、載體容易被損壞,且損壞後難以恢復,電子證據的內容易形成,但也易破壞和偽造、變造。電子證據不如書證、物證等證據的安全性。電子證據對系統環境的依賴性,有時也是導致其不確定性的原因。如計算機通信網路出現故障等因素的影響。 首先,電子證據的合法性。電子證據必須具有合法的形式;提供、收集證據的主體必須合法;證據的內容必須合法;證據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不具合法性。一般來說通過以下途徑收集的電子證據是不合法的:通過竊錄、竊取方式獲得的電子證據;通過非法搜查、非法扣押方式獲得的電子證據;通過非核證程序獲得的電子證據;通過非法軟體獲取的證據。 其次,是電子證據的真實性。電子證據須為形式上的真實性,即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電子證據必須在形式上或表面上是真實的,由於電子證據具有無形性、不穩定性,人們可以通過各種方法對數字編碼進行增減和編輯而使電子信息被篡改、偽造、破壞或滅失。認定電子證據的真實性一般從電子證據的生成、是否可靠,有沒有非法干擾, 電子證據所依賴的計算機系統或其他類似設備是否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等考慮;電子證據的傳送與接收的技術手段或方法是否科學、可靠,內容是否被改變等;電子證據的存儲介質是否可靠,存儲數據電文者是否公正、獨立;電子證據的收集手段、技術、方法是否合法。 再次,是電子證據的關聯性。關聯性一般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系並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關聯性不涉及證據的真假和證明價值,其側重的是證據與證明對象之間的形式性關系。若案件僅有的電子證據無法形成證據鏈或與其他證據沒有實質性的關聯關系,那麼電子證據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 筆者認為,在實踐中處理電子證據的三性時,還應具體把握以下要點:(一)該電子證據存儲磁碟、存儲光碟等可移動存儲介質是否與列印件一並提交;(二)是否載明該電子證據形成的時間、地點、對象、製作人、製作過程及設備情況等;(三)製作、儲存、傳遞、獲得、收集、出示等程序和環節是否合法,取證人、製作人、持有人、見證人等是否簽名或蓋章;(四)內容是否真實,有無剪裁、拼湊、篡改、添加等偽造、變造情形; 最後筆者建議在處理、收集電子證據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方面:1、加強本系統電腦及網路的安全性,積極防止電腦病毒和非法入侵;2、制定本系統的電腦使用制度,做好電子文檔及電子往來文件的備份、整理等工作;3、對於重要的電子往來文件,應及時要求電子郵件服務提供商留存,必要時可以將其內容和原始數據書面列印並證明等等。(作者單位:廣西荔浦縣人民法院)

G. 電子證據的簡介

隨著計算機和網路技術的普及,電子商貿活動和其他許多基於網路的人際交往大量出現,電子文件已經成為傳遞信息、記錄事實的重要載體。在這些方面一旦發生糾紛或案件,相關的電子文件就成為重要的證據。電子證據(Digital Evidence)就是被作為證據研究的、能夠證明案件相關事實的電子數據。
「電子證據」(Digital Evidence)定義為:「基於電子技術生成、以數字化形式存在於磁碟、光碟、存儲卡、手機等各種電子設備載體,其內容可與載體分離,並可多次復制到其他載體的文件。」這個定義表述了「電子證據」的三個基本特徵:①數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載體;③可以多次原樣復制。
「電子證據」可以分為:1)字處理文件:通過文字處理系統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標點、表格、各種符號或其他編碼文本組成。不同類型的文字處理軟體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碼規則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讀取。所有這些軟體、系統、代碼連同文本內容一起,構成了字處理文件的基本要素。2)圖形處理文件:由計算機專門的軟體系統輔助設計或輔助製造的圖形數據,通過圖形人們可以直觀地了解非連續性數據間的關系,使得復雜的信息變得生動明晰。3)資料庫文件:由若干原始數據記錄所組成的文件。資料庫系統的功能是輸入和存儲數據、查詢記錄以及按照指令輸出結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價值,但只有經過整理匯總之後,才具有實際的用途和價值。4)程序文件:計算機進行人機交流的工具,軟體就是由若干個程序文件組成的。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說的「多媒體」文件,通常經過掃描識別、視頻捕捉、音頻錄入等綜合編輯而成。
信息技術的發展,使文件趨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種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鏈接功能,這就是超文本或復合文本文件。復合文本文件通過作者定義的鏈接,使讀者可以在各種軟體形成的文件交叉路徑之間瀏覽。
當這些電子文件在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時就是電子證據,例如在電子商務中的電子合同、電子提單、電子保險單、電子發票等;電子證據的證據形式還包括電子文章、電子郵件、光碟、網頁、域名等。
電子文件在訴訟中要想成為電子證據,還需要有別的需要注意的地方,我國訴訟法中,對於證據的分類還沒有電子證據這一類,因此,電子證據的證據形式,不應該闡述為電子文章、電子郵件、光碟、網頁、域名等;而應該闡述為,可以歸類到當前的證據分類中,如:電子文章、電子郵件、手機簡訊記錄等,往往是通過文字形式內容表現的,在出庭時這些證據也多是由其文字表述內容做為證據的,因此,書證是電子證據的證據形式之一;還有,數碼照片、視頻資料等,往往在出庭時是以音像資料出現的。而真正應該算做電子證據的,應該是電子數據,算作電子證據,然而,電子證據是否應該算作獨立的一種證據類型,還是現有的幾大證據類型中,均包含有電子證據,在學術界,還是處於爭議之中的 。

H. 磁碟可以作為公證的一個證明嗎

可以。
電子存證公證效力是得到公認的,公證能夠使得證據客觀性、真實性得到保證。
一般認為:公證後的電子存證,較之未公證電子存證,效力更大。正常業務活動中產生的電子存證效力較以訴訟為目的產生的電子存證效力更大;不利一方取得的電子存證效力最大,其次是中立方。這是在電子存證來源區別審查中的經驗,具有良好指導意義。

I. 行政處罰中,電腦中的word文件可以作為法律證據嗎

1、行政處罰中,電腦中的word文件可以作為法律證據。
2、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3條第1款第(四)項的規定, 電子數據屬於行政訴訟證據的一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第2款的規定,電腦中的word文檔屬於電子數據的一種形式。因此,存在電腦中的word文檔屬於行政訴訟的法定證據形式,所以,在行政處罰中,電腦中的word文檔可以作為法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