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修改的內容有哪些
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修改的內容:
1、保障訴權
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規范撤訴行為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關於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民訴法司法解釋》還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准,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杜萬華說。
2、法庭紀律
未經許可現場傳播審判信息,法院可強制刪除
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路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引發輿論關注。
對此,《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未經准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並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訴法司法解釋》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製作,規定了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製作水平和質量。」最高法貫徹實施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佑海說。
3、電子證據
明確簡訊、微博、網聊記錄等可作證據
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對此,《民訴法司法解釋》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對逾期舉證及其後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增加關於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增加關於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也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4、誠信原則
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納入「黑名單」
「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杜萬華說,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並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5、公益訴訟
提起公益訴訟需有公益受損初步證據
2012年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僅有一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規范公益訴訟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為明確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6、小額訴訟
明確物業、電信服務合同等小額訴訟一審終審
什麼是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根據此規定,我國確立了小額訴訟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釋進行了細化。
《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② 食品安全受害者可以向哪個機關提起訴訟
食品安全受害者可以向工商局,質檢局,食品葯品安全管理局,衛生局,公安局或地方的一些行政機關申訴,國家通過市場規制的方法進行對責任者及時的處罰。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據倍諾食品安全定義,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質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公共衛生問題」。食品安全也是一門專門探討在食品加工、存儲、銷售等過程中確保食品衛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隱患,防範食物中毒的一個跨學科領域,所以食品安全很重要。
食品(食物)的種植、養殖、加工、包裝、儲藏、運輸、銷售、消費等活動符合國家強制標准和要求,不存在可能損害或威脅人體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以導致消費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費者及其後代的隱患。該概念表明,食品安全既包括生產安全,也包括經營安全;既包括結果安全,也包括過程安全;既包括現實安全,也包括未來安全
③ 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如何取證
「證據是訴訟的靈魂」。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最為重要的問題就是對行為人被控「侵權行為」的認定。但由於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使得侵權證據極難獲得或者即便取得卻被認定為無效,無法作為定案的有效證據。就司法實踐中在取證過程中應請注意的問題進行總結如下。 一、取證方法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因當事人較為了解自身權利及產品特點、技術特徵及行業所涉及的范圍,所以自行取證目標性較強。而律師調查取證則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更專業,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因此建議兩種基本方法應相互結合,相互補充。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的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因此,當事人如能在訴前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應是一個做好訴前准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及訴訟中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採取對財務辦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責令其交出帳冊。 4、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從事管理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5、申請海關調查取證。根據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如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藉助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所進行的調查及認定來保留相關證據。 6、利用偵查機關調查相關材料作為證據。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並適當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定罪量刑的標准,這就擴大了偵查機關的辦案范圍。所以,在偵查機關辦理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過程中也可調查出許多對訴訟有利的證據。 二、取證應注意的問題 1、收集證據的主體、取證過程及內容應合法。 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製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目前「陷阱取證」方式並未被法律所明確禁止,但它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一旦獲得支持,將對正常的市場交易程序造成破壞,危及市場信用的建立。故法院已在北大方正公司和紅樓計算機研究所訴北京高術天力公司、北京高術科技公司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中對此不予認可。 2、注意證據之間的關聯性以及證明與被告的關聯性。 重點是確定侵權行為與被告的關聯性,就是判斷被控侵權行為系被告所為。原告的證明標准必須達到即便被告否認該行為是其所為時,仍能夠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因素的程度,否則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例如,原告據侵權產品上印有被告的廠名即認為該侵權產品是由被告生產,而被告對這一事實予以否認。原告應能夠再提供購買該新產品時被告所出具的發票,則關聯性可得到證實。 3、注意證據的客觀性。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有證明力。 自行取證時,應注意對取得的證據不能隨意刪截,即使其中有與案件無關的部分也應保留原樣,否則證據將喪失客觀性,證明力大大減弱。 公證取證時,在保全內容方面應盡可能的全面,如在計算機軟體保全中應包括源程序、目標代碼程序、技術說明書、開發文檔等,並可將運行環境也一並保全。在保全方式上盡可能多種取證形式共用,如在將某個頁面列印或存儲在磁碟上時,公證員同時記錄取證的全過程(包括網路連接及網址等),還可同時用攝像機對取證過程全程攝像。特別注意,應將通過公證取得的證據放在公證處封存保管,並且由法院到公證處提取證據。 三、取證的主要內容 在侵犯專利權案件中原告應當調取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即侵權行為的直接證據。對該產品的取得方式和過程最好進行公證,並將侵權產品交由公證處封存備查。(2)如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權產品,則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諸如被告在報刊上刊登的銷售其產品的廣告,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等間接證據,再通過法院保全措施獲得侵權的直接證據。(3)查找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和使用者明知該產品是侵權產品而仍然進行銷售和使用的證據。(4)原告應就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進行的對比,說明其技術特徵如何落入了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從而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最好為書證、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客觀證據,而不是證人證言。因為證人證言受主觀因素較大且對技術問題向法庭難以口頭講清楚。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被告實施了侵犯原告專利權的行為,是判令被告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事實依據。 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產品說明)。(2)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發票、買賣合同、視聽資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由於商標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構成該商標的文字、圖形,也包括文字的發音、字形、圖形的含義等,故在原告不能獲得被控侵權產品時,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發票、合同也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3)企業目前使用的網頁、企業產品廣告、企業名片等。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於確認被告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標權及侵權行為發生的范圍等。 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控侵權作品、復製品,包括書籍、報刊、宣傳畫冊、掛歷。(2)載有侵權作品的其他載體,如網頁、戶外廣告、向公眾散發的印刷品、載有侵權作品的其他有形產品、商品說明書等。同時原告在提交上述證據時應當說明該侵權作品是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權的,如復制、抄襲、未經許可改編等。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被告開始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侵權行為的方式、實施侵權行為所達到的程度(如侵權出版物的發行量、印刷次數)等。 四、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取證時應注意「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法律根據當事人對證據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證據的難易程度對該類案件特別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 五、知識產權的訴前證據保全 《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均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實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將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訴前證據保全的過程中,特別是計算機軟體侵權糾紛案件中,如從計算機上保全證據應注意:(1)從計算機上保全證據時,法院應先向被申請人了解與該計算機連接的出戶網線及區域網其他計算機台數,以便切斷該計算機與其他計算機的連接或同時停止使用,防止計算機遠程式控制制及修改。(2)在保全證據時,雙方當事人最好均到場,由法官操作或雙方均無異議人進行保全操作。(3)所保全的證據應儲存在法院器材上或當事人提供的經雙方檢查無內容的器材上。(4)保全的證據載體應由法官當場封存。(5)將上述全過程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章。(6)在可能的情況下最好將上述過程同時進行全程攝像。 ------【沈陽知識產權律師】
④ 如何完善網路游戲侵權認定標准
您好,
一、網路游戲侵權案件中虛擬財產認定問題。
目前,網路游戲虛擬財產已基本被法學界和審判實踐認同。如網路運營商投資開發網路、提供電子郵件系統服務、游戲商開發游戲等等,都需要付出大量的金錢和勞動,而游戲玩家通過設立游戲賬號,以金錢獲取游戲賬號內的虛擬人物、裝備及等級,這些金錢的支付和勞動的付出,使網路虛擬財產具有財產性,當網路虛擬財產同現實中的貨幣價值掛鉤時,其經濟價值就突顯出來,所以從網路虛擬財產的獲得方式上看,網路虛擬財產具有獨立的經濟價值。
二、網路游戲侵權案件管轄權的確認問題。
在網路游戲中,取得虛擬財產的過程是一個游戲的過程,而游戲必須以取得一個注冊賬號為始,因此賬號是虛擬財產取得的基礎。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
網路著作權糾紛和網路游戲侵權糾紛,同屬於網路侵權糾紛。因此,網路侵權糾紛確定的網路侵權行為地也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路伺服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因此,網路游戲侵權糾紛,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確定侵權行為地。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於網路侵權行為地及管轄法院存在認識上的分歧。互聯網公司認為,由於雙方簽訂的游戲平台服務條款中已規定如雙方發生爭議,應當由互聯網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審理該案。故徐某向其游戲賬號id注冊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不當,故向原審法院提起管轄權異議。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徐某賬戶內游戲被刪除和修改的侵權結果是通過電腦終端反饋於互聯網公司,徐某游戲賬號id注冊地為某區網路俱樂部屬於本案侵權結果發生地,故硚口區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裁定維持硚口區人民法院駁回上訴人對本案管轄權的異議。
三、網路游戲侵權糾紛舉證期限的確認、舉證責任的分擔及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
關於舉證期限的確認問題。雖然民事訴訟法對於當事人何時舉證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條明確了人民法院有權指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同時結合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7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人民法院確定當事人舉證期限一般在庭審之前。但也有些例外規定如最高人民法院於2008年12月11日頒發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中第1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33條第3款規定的舉證期限又作出補充說明,即在原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的基礎事實的舉證期限屆滿後,如果針對某一特定事實或特定證據或者基於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酌情指定當事人提供證據或者反證的期限,該期限不受不得少於30日的限制。同時該規定第3條還規定:「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第6條還規定:「當事人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經人民法院准許的,為平等保護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延長的舉證期限適用於其他當事人。」從上述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來看,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舉證期限還是相對寬泛,其目的是盡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關於舉證責任的分擔及侵權責任的承擔問題。網路虛擬財產雖然作為一種電磁記錄產生於特定游戲運營商的伺服器,並且通常只能存儲在特定伺服器上,而網路游戲的實現必須依靠網路游戲運營商的服務支持以及物理伺服器的運行,使網路游戲這種虛擬財產在一定程度上能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能被人們所支配,使它具有一定的價值。作為游戲運營商只是在伺服器上保存這些數據,但沒有對其任意修改、刪除的權利。由於網路侵權案件屬於一種特殊的侵權案件,依照民法原理確定的公平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網路運營商基於技術、人力、財力、游戲運營控制等方面的優勢,應當對其自身不存在過錯而承擔舉證責任。而對游戲玩家而言,應當對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包括網路游戲中的id與游戲玩家之間的真實主體身份情況、游戲玩家實施游戲過程中的相關游戲裝備、等級、程度等等信息資料,而這些信息資料作為游戲運營商應當給予妥善保管。如果游戲運營商因其過錯不能提供相應的游戲數據,網路游戲運營商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由此可見,網路游戲侵權案件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
⑤ 原告在舉證時,是否可以將相關法律依據一並表述出來
第二節 質證的內容
未經查證屬實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法庭審理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舉證、質證來查實證據,以確定搭建定案事實根據的合法性、關聯性等問題。舉證一方陳述證據觀點,然後接受對方質證。質證,不僅是訴訟內容,也是法定程序,質證還是審查、採信證據作為定案事實的前提。除《刑事訴訟法》外,《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03條、《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47條、《刑事訴訟法解釋》第468等證據規則,都確立了當庭質證的原則,即證據在法庭出示之後,由訴訟雙方質證。
那麼,從律師的角度該如何質證呢?
筆者認為,首先要明確質證的內容。其次,絕不能將質證孤立地看,要將質證與案件作為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不可割裂整體,納入訴訟活動運籌帷幄、統籌兼顧,考慮質證活動對整個訴訟的影響,充分准備相應的預案,如此,才能達到有效質證的目的。
這就要求必須站在裁判者的角度瞄準對方證據的薄弱點,提前充分地准備質證。從這個意義上說,質證,從獲取對方證據時就開始了。
從質證意識角度看,質證又分為感性質證和理性質證,一般質證和規范質證。感性質證,是指對證據自身發表直觀的看法,而沒有納入到訴訟系統,而理性質證是與現有證據、訴訟方案進行全面、系統地權衡,發表理性的質證觀點。規范質證是指針對證據充分審視質證觀點,對質證觀點與辯論觀點進行對照,排除矛盾性,聚焦定案事實或者律師建構的事實而發表的質證意見,並有相應的規范性法律文書入卷備查。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質證對某些專門的程序要特別重視,例如《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第一審普通程序法庭調查規程(試行)》就專門規定了「舉證、質證程序」。公訴人出示證據後,經審判長准許,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有針對性地出示證據予以反駁。控辯一方舉證後,對方可以發表質證意見。必要時,控辯雙方可以對爭議證據進行多輪質證。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當庭發表質證意見,出示證明被告人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
作為辯護律師要充分利用質證程序,以庭前充分地准備來有力地反駁和質證。最有代表性的是《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其適用於證據材料較多、案情疑難復雜、社會影響重大或者控辯雙方對事實證據存在較大爭議情形的案件,開庭審理前召開庭前會議解決相關問題。庭前會議中,對於控辯雙方決定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據,人民法院可以組織展示有關證據,聽取控辯雙方對在案證據的意見,梳理存在爭議的證據。對於控辯雙方在庭前會議中沒有爭議的證據材料,庭審時舉證、質證可以簡化。這就要求必須充分重視庭前會議,一旦錯過了庭前會議發表有關意見的機會,在正式庭審中的意見往往因為簡化而弱化。可見,熟悉有些專門的質證程序對於充分、有效質證具有重要意義。
該規程在第十條規定了需要在庭前解決的相應事項,包括管轄、迴避問題等,但辯護律師要在庭前會議為庭審中的質證做好程序准備,否則,庭前會議中決定的事項一旦確定,在正式庭審中無反悔的餘地。
例如:(四)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五)是否申請提供新的證據材料;(六)是否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七)是否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八)是否申請向證人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九)是否申請證人、鑒定人、偵查人員、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是否對出庭人員名單有異議等。這些事項,都事關正式庭審中證據有無資格、質證對象的關鍵問題。
可以有效阻止非法證據進入正式庭審。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發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召開庭前會議,並在召開庭前會議三日前將申請書和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復製件送交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並依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庭前會議中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做出說明。
在庭前會議中,人民法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一般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說明排除非法證據的申請及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二)公訴人提供證明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據材料;
(三)控辯雙方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四)控辯雙方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審判人員歸納爭議焦點。
可以說,以上是對被告人或辯護人認為的非法證據是否被排除、以及是否能進入正式庭審而在庭前會議上發表的質證意見。
從這些專門的程序中可以看出,質證絕對不是孤立的程序,它是整個訴訟活動中的部分,不僅有著相應的程序性規定,而且,還要在對應的程序中對特定證據發表對應的質證意見。
可以行使訴訟權利的方式彌補證據缺陷或者使證據「反轉」。對於鑒定意見來說,往往因為其具有專業性,律師也很難達到短時間內了解對應的專業性知識,但實踐中律師又因為突然接手案件而沒有充分地准備時間,所以,面對堆積的訴訟卷宗,不是無從下手,而要有的放矢,如果有鑒定意見的,先研究鑒定意見,一旦確定其有問題,就可以根據訴訟法授予的訴訟權利,申請重新鑒定,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有關證據材料可能影響定罪量刑且不能補正的,應當准許。
實踐中依法行使該種訴訟權利,往往會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具體內容我們在後面的專章中討論。
在庭前會議中申請對己方有利的證據,為增強質證、辯論意見打基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以有關證據材料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申請向證人或有關單位、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材料,也可以申請鑒定人、有關證人出庭作證,並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就應當准許。
例如筆者辦理的某二審案件,一審時對於被害人的手機銀行使用信息未做提取,二審時向法庭提出,該案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如果一審時依據前述規定申請召開庭前會議並提出調取該證據的申請,判決結果極有可能會改變。
又如某一涉及鑒定的案件,因涉案鑒定意見專業性太強,筆者無法在短期內對其專業性問題發表意見,但通過研究《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定,認為鑒定意見未依據該通則確定的程序進行,且,鑒定意見並沒有鑒定依據,因此,經多次向法庭說明理由,鑒定人到庭接受質詢,果然,其在回答詢問時,印證了筆者的庭前預判,在正式庭審的質證環節有力地動搖了鑒定意見的地位,依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八條第五、第六項鑒定程序違反規定和鑒定過程和方法不符合相關專業的規范要求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根據,使該案件收到了預期的辯護效果。
前述,我們對質證的對象、證據的形式或載體以及證據的信息性進行了分析,如果說證據是質證的對象,那麼質證的內容是什麼?
由中國政法大學證據科學研究院牽頭,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聯合參與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訴訟證據規定研究」取得的成果《人民法院訴訟證據規定適用指南》(簡稱《證據指南》),作為未來統一證據法的雛形,代表了當前證據學研究的前沿觀點。
《證據指南》第九十五條「質證時,應當圍繞證據的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力等方面進行質疑和辯論。」本條是融合了有關訴訟法中的證據規則,對質證內容進行的概括性規定。
本條規定的科學性在於,它不僅是將訴訟實踐中質證對證據三性發表觀點融入,而且加上了對「證明力」進行質疑和辯論,這更進一步地突出了訴訟的對抗性,有利於指導審判人員、訴訟參與人有針對性地質證,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
《證據指南》認為,「證據的關聯性,是證據的根本屬性,是對待證要件事實的邏輯證明關系,因此應該把關聯性作為質證的最重要內容。」
《布萊克法律詞典》對證據關聯性的定義是「『關聯性』是指證據具有的可用來判斷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事項的真偽的品質。關聯性是指那種有助於證明有關假設的屬性,這種假設一旦成立,將從邏輯上影響爭議事項。有關聯性的證據,是指那些與爭議事實或觀點相關或者有直接聯系,並且能夠證明或者傾向於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或者有助於證明案件中某一理論的證據。是指能夠證實待證事項的證明價值。」有的學者認為「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所具有的聯系的屬性。」陳光中教授認為「關聯性並非證據自身固有的特徵,而是一個關系范疇。」張建偉教授認為,「證據的關聯性,又稱『相關性』,指的是『證據對其所要求證明的事實具有的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證明能力』」。他認為經典的定義是由斯蒂芬表述的:「關聯性被用於說明任何兩項彼此存在如下聯系的事實,即按照事情的一般過程,一項事實本其自身或者與其他事實的聯系,為另一事實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存在或者不存在提供證明或者可能性。」
專家學者們對於證據關聯性有著深厚而豐富的研究,筆者認為,從訴訟實務和訴訟目的的角度看,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內含信息對於認定案件事實的確定性。
從證據的功能和訴訟目的出發考察證據的關聯性,具有指導質證的重要意義。因為,證據的功能就是要通過審查證據,確定證據能力後,出示在法庭,接受質證,來證明(或反駁)一方的主張,發揮其證明力確定案件事實,當然是為了認定案件事實,達到定案事實的程度。
從訴訟目的的角度看,在當事人一方是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能夠成立,該證據能被法官採納,所以,當事人或代理人就要對證據內的信息充分展開,證據信息釋放的廣度,決定著該證據對證明事實的關聯程度,這為舉證、質證都提供了指導。
對證據的關聯性應當結合也必須結合訴訟目的進行考察,如此,才能將證據的證明功能納入訴訟中的證明進行考察,將證據能力達到證明目的。所以,明確「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內含信息對於認定案件事實的確定性。」能明確指導我們對證據進行審查、質證,也有助於法官認證。
眾所周知,訴訟的一般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民訴法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根據本條能更深刻地領會證據的關聯性:運用證據是對主張的證明,證據的關聯性當然要具體到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主張,無論它是立論還是反駁,都是依據證據提出的主張。證據和主張相互關聯,那就必須要把證據的信息提取出來,轉換成能被人識別、領會、採信的證據觀點、質證意見,這就使證據、主張相聯結,供法官審查、認證。如果和主張沒有關聯或者最終無法確認,當然是不能成為定案根據的。
例如,在一起巨額的動產質押擔保合同中,原告出示了一份證據,主張與被告在2013年簽訂了合同,被告因保管不善,使質押物滅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從證據資格和證據能力上來說,原告的這份證據是能夠作為初步證據,使法院順利立案,啟動訴訟程序的。但是,究竟有沒有簽訂這份合同,仍是未知的事實。
被告提出反駁觀點認為:雙方和第三人在2012年簽訂過合同,一式三份,已經履行完畢,從未簽訂過2013年的合同,並出示2012年的合同。因原告舉證的合同中在日期上有改動的痕跡,被告方便抓住這一信息,充分發表質證觀點,認為原告的合同是從第三人處取得的2012年的合同並改為2013年合同,需要對合同改動痕跡進行鑒定,以確定合同真偽。這一質證觀點使法官也產生了懷疑,鑒定申請被法官採納。在書寫鑒定申請書時,進行了全面的信息提取,既要鑒定合同的紙張是否為同一批,也要鑒定3是否由2改寫而成,還要鑒定同一行的書寫筆墨是否同一等等。經鑒定,樣本上的合同編號、文末的簽署日期上的2013的「3」字,均為2改寫,且,同一行書寫的用筆筆墨也不相同。據此,法院駁回原告6000餘萬的訴訟請求。
以上是筆者辦理的案件。以這個案子我們再來理解「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內含信息對於認定案件事實的確定性」就很具體了,原告舉證的合同因其不具有對認定雙方在2013年簽訂並履行合同事實的確定性,當然就和原告的主張失去關聯性,在法官認證環節,當然不能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證據的真實性
科技的發展帶來了證據形式的變化,豐富了證據的種類。了解新增的證據種類以及緊跟著新證據種類確立的相關證據規則,對於理解證據的信息性並指導審查證據和質證具有指導意義。
《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均將電子數據納入法定證據種類。2020年5月1日《民事證據規定》新增了關於判斷電子證據真實性的專門條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9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審查判斷電子數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2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等搭建的電子證據真實性規則,對於理解證據真實性這一理論問題同樣更直觀、具體。
從證據真實性角度來看,顯然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客觀存在,二是信息真實。這兩點對於證據的審查和質證至關重要。
客觀存在,是指該證據是特定主體在從事相關活動時客觀留存的載體,它不是人為地改造、變造。眾所周知,現代科技的發展已經能夠利用軟體P圖視頻,使不具備相關專業的人員無法通過肉眼進行識別、判斷。所以,客觀存在是對證據進行鑒真的必然要求。
信息真實,僅客觀存在是不行的,由於證據表現形式的復雜性以及其信息容量的可變性,內含信息是否真實也需要嚴格審查。 例如,雖然載體客觀存在,但通過篡改電子證據信息,使其證明方向發生變化,就使信息失真。
對比傳統書證,筆跡鑒定的技術和方法已經相當成熟,法官可以直接採納筆跡鑒定結果甄別書證真偽。但新類型證據的出現,為鑒真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2015年2月5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了新《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施行後的首起微信證據案,由於公證處無法對微信證據進行公證,對方當事人又一再否認,法院只能認定原告提供的「微信借條照片」不具有真實性,原告也無法進一步證明。如何有效審查此類新型證據,關鍵在於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就需要學習相關的專業知識。如果專業知識不具備,就需要藉助證據規則行使訴訟權利,申請以鑒定等輔助手段予以鑒別。參見: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知)終字第09505號。
我們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簡稱《電子數據取證規則》)為例,說明對有關證據進行審查和質證的一般方法。
先審查有關證據是否依法收集、提取。現場提取電子數據,應當製作《電子數據現場提取筆錄》,註明電子數據的來源、事由和目的、對象、提取電子數據的時間、地點、方法、過程、不能扣押原始存儲介質的原因、原始存儲介質的存放地點,並附《電子數據提取固定清單》,註明類別、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驗值等,由偵查人員、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簽名或者蓋章;電子數據持有人(提供人)無法簽名或者拒絕簽名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該規則對於現場提取、遠程提取和遠程勘驗等作了具體規定,審查此類證據的真實性,必然要以規則為指導,先通過提取程序中相關法律文書是否符合規范,最後才深入具體證據,對信息的真實性進行審查。
從宏觀的證據理論上說,無論證據的表現形式如何,對證據真實性的審查,無非是客觀存在和信息真實兩個方面。至於來源的問題,則是合法性審查的內容。
證據的合法性
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以及如何解讀證據的合法性,一直是民事訴訟法學界爭論的熱點問題之一。有的學者認為「刑事證據的合法性是指刑事證據必須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實材料,包括符合證據法、符合實體法以及符合程序法三個層次和方面。」殷耀德,李衛國:《刑事證據的合法性及其制度完善》,載《法學雜志》2002年第6期。筆者認為作為質證內容之一,證據的合法性,可以簡稱為「合規則性」,也就是從證據能力的角度看該份證據是否符合所適用的訴訟程序中證據規則的要求。因為證據規則對證據資格是依法提出的要求,合乎證據規則的證據,理論上就應該是合法的證據。所以,這有利於我們縮小對證據合法性審查的依據范圍,避免不必要的爭議,直接對照證據規則進行收集、審查和運用證據。
從律師實務的角度,一份證據是否合法當然是對照證據規則的要求去審查和判斷,是證據規則對證據是否合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例如,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再如,《公安程序規定》對於偵查人員取證也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這足以說明,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官,審查證據的合法性要從廣義的證據規則發現問題,從而排除非法的證據。
證明證據具有證明力,也是重要的質證內容
證據信息和證據的證明力
根據證據裁判原則,證據必須同時具備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證據能力是對證據的資格要求,是一份證據能被稱之為證據進入法庭出示、接受質證並有可能成為定案根據的法律資格;證明力則是對證據的證明功能的要求,體現的是證據與訴訟主張的對應性,即通常所說的「是證據與待證事實證明強度的有無及大小」。
隨著《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試行)》等排除非法證據規則的逐漸完善,司法實踐中對於證據資格的審查越來越有據可依也越來越得到重視,這對於提高辦案質量、實現公平正義具有重大意義。運用具有法律資格的證據,如果通過提煉的證據信息能夠證明訴訟主張,則該份證據就具有證明力。所以,證明證據具有證明力,也是質證的一項內容。
深刻理解對證據具有證明力也是質證的一項內容,對於訴訟實務而言具有方法論的指導意義。因為這能更深入地將證據和事實的關系在質證階段充分論證,增強說服力。從舉證說明,達到證據對事實證明的論證、用證據對證據相互證明的更深層次。
例如,在一起知識產權糾紛中,一方舉證附件1為第2461號公證書復印件共17頁。附件1的公證時間為2012年8月14日,系對世界工廠網網站所作的公證。對方申請再審時提出原審依據第7頁顯示的圖片及圖片下方發布時間,徑直認定該圖片於2010年8月16日發布,違背論壇類網站廣告圖片具有編輯或修改可能性的技術常識,認定事實錯誤。附件1不能證明該網頁首次生成時的具體內容。
這就涉及到公證書及其附件是否對網頁生成時間具有證明力的問題。在質證過程中,對方的反駁就是論證公證書不具有證明力,而被申請人則要論證具有證明力,只有先論證證據具有證明力,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所以,對證據具有證明力是質證的重要內容。
對此,被申請人發表的意見為「附件1與附件2結合,可以證明涉案外觀設計在專利申請日之前已經被公開。」「附件3表明,通過普通公眾身份與注冊用戶身份進入阿里巴巴網站,均能看到同一圖片,且該圖片的發布時間早於本案專利申請日,足以證明本案專利在申請日之前已經被公開。」「特定用戶在其控制的網路存儲空間內可選擇設置不公開涉案圖片,從而使相關公眾無法看到涉案圖片,這一主張不符合正常邏輯。」
最高人民法院公開了判決該證據證明力的心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法庭應當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和無需質證的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准確認定案件事實。」上述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以及其他數據資料,其製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
根據上述規定,本院認為,在審查判斷以公證書形式固定的互聯網站網頁發布時間的真實性與證明力時,應綜合考慮相關公證書的製作過程、該網頁及其發布時間的形成過程、管理該網頁的網站資質和信用狀況、經營管理狀況、所採用的技術手段等相關因素,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對該公證書及所附網頁發布時間的真實性和證明力作出明確判斷。在審查證據的基礎上,如果確信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對方當事人對相應證據的質疑或者提供的反證不足以實質削弱相關證據的證明力,不能影響相關證據的證明力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的,應該認定待證事實存在。本案中,附件1即第2461號公證書顯示,以非注冊的普通用戶身份登陸「世界工廠網」,可以看到第7頁顯示的燙鑽模具圖片發布時間為2010年8月16日,第10頁顯示的燙鑽模具圖片發布時間為2010年3月8日,均早於本案專利申請日(2010年9月7日)。「世界工廠網」系規模較大、知名度較高的電子商務平台,具有較高的信用和較好的管理手段。在此情況下,除非存在人為刪改的情況,該網站上網頁圖片顯示的發布時間與其真實的發布時間通常一致。董健飛提交了第15901號公證書作為反證,欲以證明「世界工廠網」存在發布者可以對圖片進行替換式修改,且修改後網頁的發布時間一欄未發生變化。但是,第15901號公證書顯示,當「世界工廠網」注冊用戶替換相關圖片後,圖片的狀態欄顯示為「已重發」,而附件1即第2461號公證書第7頁和第10頁的圖片並未顯示重發的跡象。同時,第15901號公證書顯示的公證行為發生時,「世界工廠網」已經改版,難以反映附件1即第2461號公證書顯示的公證行為發生時「世界工廠網」的實際狀態。因此,董健飛提交的第15901號公證書並未實質性削弱附件1的證明力。在附件1公證書及所附網頁發布時間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可以確信,而董健飛提交的第15901號公證書並未實質性削弱附件1證明力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認定附件1以公證書形式固定的互聯網網站圖片在本案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公開,並無不當。董健飛關於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優勢證據規則錯誤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61號再審申請人董健飛與被申請人吳樹祥、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無效行政糾紛裁定書。
從法官說理可以清楚地看到,法官在認證的時候,就是依據證據規則來審查判斷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的,因此,這就是律師研究司法判例需要學習的內容,然後指導自己的訴訟實踐,在質證的時候也要根據證據規則,向法官陳述證據證明的對象、以及符合證據認定規則前提下所具有的證明力。
⑥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的規定有幾條
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證據的規定有十六條:
1、《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全款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2、《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全款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3、《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全款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4、《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全款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5、《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全款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6、《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全款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7、《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全款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8、《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全款
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對於確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全款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對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依法予以排除。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的,應當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10、《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全款
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
現有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證據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說明情況。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也可以要求出庭說明情況。經人民法院通知,有關人員應當出庭。
11、《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全款
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12、《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全款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1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13、《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全款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14、《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全款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5、《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全款
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採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16、《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全款
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剋扣或者變相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6)存儲糾紛舉證責任擴展閱讀
證據種類:
1、書證、物證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
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
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2、證人證言
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了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3、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4、「被害人陳述」
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6、視聽資料
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7、鑒定意見
是鑒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鑒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化學物品鑒定、精神病鑒定等。
8、現場筆錄
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
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
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9、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
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
勘驗應當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10、電子數據
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發布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
11、視聽資料
是以模擬信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存儲的數據,例如錄像、錄音資料等等。
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88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於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亮度體現在以下突破:
突破一: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
1.明確立案登記制。司法改革中備受關注的立案審查變為立案登記制在本次解釋中有所體現,解釋中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且不屬於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2.規定訴訟過程中的撤訴條件。司法解釋規定了在二審和再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准許撤訴的,應當一並裁定撤銷一審裁判。但原審原告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細化反訴的構成要件。司法解釋細化了反訴的構成要件,在當事人適格問題上,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范圍,且當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4.確定「一事不再理」的認定標准。
5.細化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條件。司法解釋細化了當事人變更/增加訴訟請求的條件,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6.細化規定維護當事人、案外人、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突破二:公開庭審及裁判文書,保證司法公開
1. 限制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2.提高裁判文書水平規定裁判文書查閱方式和范圍。
突破三:證據的審查與運用
1.明確舉證責任原則及規則。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即在確認、變更或消滅之訴中,當事人應對法律關系存在、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作出判決前,舉證不力的當事人應承擔不利的後果。
2.指引法官質證、認證及公開相關依據。此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在審理前的准備階段認可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視為質證過的證據。同時對質證對象進行了說明,即需要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
3.電子證據的認定。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視聽資料包括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其特別之處在於微博、網上聊天記錄等可作「呈堂證供」。
4.專家輔助人制度。此次司法解釋對民訴法中一筆帶過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這一身份用了兩個條文,265字進行專項規定,主要內容涉及當事人可申請的人數為一至二名,其發言相當於當事人的陳述,雙方當事人各自申請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對質,並且具有專門知識的人不得參與專業問題之外的法庭審理活動。
突破四:提高審判效率
1. 完善小額訴訟和簡易程序案件規定。
2. 規定期間和送達問題。為促使當事人依法及時行使訴訟權利,保障訴訟程序順暢有序進行,司法解釋還細化了訴訟程序的期間和送達問題。
3. 增加規定審理前准備和庭前會議制度。
4. 規定實現擔保物權的特別程序。
突破五:貫徹誠實信用原則
1.制裁虛假訴訟。若第三提起撤銷之訴後,經審查,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駁回原案當事人的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處罰當事人、證人虛假作證。新司法解釋的一大亮點在於,解釋明確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而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處罰等內容。當事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名或者捺印。
3.規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
突破六:公益訴訟制度
針對新民訴中草草帶過的「公益訴訟制度」,本次司法解釋就公益訴訟的受理、管轄等具體的操作程序予以明晰。
突破七:完善法庭紀律
近年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這些問題引發了輿論關注。
⑧ 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內容:
1、保障訴權
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規范撤訴行為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關於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護起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時,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且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需要補充必要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補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民訴法司法解釋》還依法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一審、二審、再審各個階段申請撤訴行為,增加規定反訴構成的要件,明確規定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准,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細化規定。」杜萬華說。
2、法庭紀律
未經許可現場傳播審判信息,法院可強制刪除
近年來,隨著現代科技和信息網路的快速發展,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和利用郵件、博客、微博客、微信等方式報道庭審活動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沖擊、哄鬧法庭,在法庭上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辱罵法官的現象,引發輿論關注。
對此,《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未經准許進行錄音、錄像、攝影的,未經准許以移動通信等方式現場傳播審判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進行錄音、錄像、攝影、傳播審判活動的器材,並責令其刪除有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必要手段強制刪除。
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障。《民訴法司法解釋》嚴格執行開庭審理規定,對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予以限制,進一步規范裁判文書製作,規定了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范圍和方式。
「作為與《民訴法司法解釋》配套的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規范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可操作性規則,以此切實提高裁判文書製作水平和質量。」最高法貫徹實施修改後民事訴訟法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佑海說。
3、電子證據
明確簡訊、微博、網聊記錄等可作證據
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貫徹證據裁判規則的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運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保證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對此,《民訴法司法解釋》增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對逾期舉證及其後果作出了分層次、分情形予以處罰的規定;增加關於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的規定,指引和規范法官組織質證、進行認證活動;增加關於法官審查判斷證據的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對證據審查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也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
4、誠信原則
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納入「黑名單」
「近年來,民事訴訟中的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規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予以嚴厲制裁。」杜萬華說,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並修改提高了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
為促進訴訟誠信,《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拒不簽署保證書,待證事實又欠缺其他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5、公益訴訟
提起公益訴訟需有公益受損初步證據
2012年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僅有一個條文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規范公益訴訟有序進行,《民訴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有關審判實踐,細化規定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公益訴訟的,除了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還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有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初步證據;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為明確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污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採取預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轄。對同一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6、小額訴訟
明確物業、電信服務合同等小額訴訟一審終審
什麼是小額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根據此規定,我國確立了小額訴訟程序,而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釋進行了細化。
《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明確,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等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的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人身關系、財產確權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宜適用一審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