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是否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8號)的規定:「二、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6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
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所屬儲備庫接受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屬庫委託,承擔的糧(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儲備業務,按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
五、本通知執行時間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以後已繳上述應予免稅的稅款,從企業應繳納的相應稅款中抵扣。
六、符合上述免稅條件的企業,應當按照稅收減免管理規定,持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2. 關於房產稅什麼樣的企業在什麼情況下應該交房產稅
企業房產稅和個人房產稅大體上略有相似,主要是在稅務的計算方法上不同。
企業房產稅簡而言之也就是對企業房產的產權人徵收的財產稅。
企業房產稅的徵收對象以及相關的計算方法如下:
1、徵收對象:
房產稅規定的征稅范圍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的房產。
這里所說的城市,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不包括農村;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難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准,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2、納稅人:
按照規定,房產稅的納稅人是產權所有人。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者產權未確定以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應由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繳納。即上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使用人,均為房產稅的納稅人。
企業房產稅計算方法:
1、 從價計征算:房產余值=房產原值×[1-(10%~30%)]
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
2、 從租計征算:從租計征算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其公式為: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其餘均從次月起繳納。
稅率:
1、 按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
2、 按房產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的,稅率為12%。但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於居住的,可暫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3. 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在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等稅收中是否享有優惠政策
根據2001年2月26日財稅[2001]1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規定:在2003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比照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免徵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4. 租賃給中央收儲企業儲糧倉庫,是否免徵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這個不屬於免徵范圍。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5. 中央儲備糧企業是否繳所得稅
俺來回答:如果樓主的企業為中儲糧直屬企業,收到的儲存費是不需要交納所得稅的。
中儲糧直屬庫的性質是中央駐地方企業,只能存儲國儲糧,沒有自營糧食的權利。只要企業的名稱為:中央儲備糧某某直屬庫,是隸屬於中儲糧北京管理總公司的企業,那麼該糧庫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土地稅,等稅款一律減免。有國糧局文件,老早的呢。
如果企業名稱是某某國家糧食儲備庫,隸屬於地方糧食局管轄,除了國儲、地儲補貼收入,輪換補貼,利息等免營業稅外,其他稅賦是該交就必須交納。
呵呵,俺就不給你找國糧局文件了。
6. 徵收房產稅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地價款並入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 沒有以宗地為單位分別計算容積率。
一個企業如果存在多宗土地,在計算土地價款並入房產原值征
收房產稅時,應以每一宗土地為單位分別計算容積率,不能將該單位所有房產面積和所有土地面積求和,統一計算出一個容積率,進而計算需要並入房產價值的土地價款金額。
案例1:某企業有兩宗土地,甲宗地土地面積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時支付土地出讓金1000萬元(已含相關稅費、下同)。地上房屋建築面積合計6000平方米,房屋價值1200萬元;乙宗地土地面積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時支付土地出讓金1000萬元。地上房屋建築面積合計3000平方米,房屋價值600萬元。
該企業的處理方式是這樣的:
土地面積10000+10000=20000平方米
建築面積6000+3000=9000平方米
容積率9000/20000=0.45,容積率低於0.5,將土地價值按2倍建築面積進行計算並入房產價值徵收房產稅。
土地價值1000+1000=2000萬元
計征房產稅土地價值2000*9000/20000*2=1800萬元
企業房產稅計稅價值1200+600+1800=3600萬元
年應納房產稅3600*(1-30%)*1.2%=30.24萬元
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對甲、乙兩宗地分別計稅容積率,並確定房產稅計稅值。
1甲宗地容積率6000/10000=0.6,容積率超過0.5,將該宗土地價值全額並入房產價值徵收房產稅。
甲宗地房產稅計稅值1000+1200=2200萬元
甲宗地年應納房產稅2200*(1-30%)*1.2%=18.48萬元
2、乙宗地容積率3000/10000=0.3,容積率低於0.5,將該宗土地價值按2倍建築面積並入房產價值徵收房產稅。
乙宗土地房產稅計稅值1000*3000/10000*2+600=1200萬元
乙宗地年應納房產稅1200*(1-30%)*1.2%=10.08萬元
該企業年應納房產稅合計18.48+10.08=28.56萬元
企業多交稅款30.24-28.56=1.68萬元
案例2:某企業有兩宗土地,甲宗地土地面積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時支付土地出讓金1000萬元。地上房屋建築面積合計8000平方米,房屋價值1200萬元;乙宗地土地面積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時支付土地出讓金1000萬元。地上房屋建築面積合計3000平方米,房屋價值600萬元。
該企業的處理方式是這樣的:
土地面積10000+10000=20000平方米
建築面積8000+3000=11000平方米
容積率11000/20000=0.55,容積率大於0.5,土地價值全額並入房產價值徵收房產稅
計征房產稅土地價值1000+1000=2000萬元
企業房產稅計稅價值2000+600+1800=4400萬元
年應納房產稅4400*(1-30%)*1.2%=36.96萬元
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對甲、乙兩宗地分別計稅容積率。
1甲宗地容積率8000/10000=0.8,容積率超過0.5,將該宗土地價值全額並入房產價值徵收房產稅。
甲宗地房產稅計稅值1000+1200=2200萬元
甲宗地年應納房產稅2200*(1-30%)*1.2%=18.48萬元
2、乙宗地容積率3000/10000=0.3,容積率低於0.5,將該宗土地價值按2倍建築面積並入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
乙宗土地房產稅計稅值1000*3000/10000*2+600=1200萬元
乙宗地年應納房產稅1200*(1-30%)*1.2%=10.08萬元
該企業年應納房產稅合計18.48+10.08=28.56萬元
企業多交稅款36.96-28.56=8.40萬元
二、 容積率是動態的數據,沒有對其進行動態管理。
取得一宗土地後,有的企業對地上房屋一次建成,有的分期建設,跨年或跨越多年建成。如果首次建成時容積率超過0.5,在以後新增房屋時對計征房產稅時影響不大,只對新增房產價值計稅即可。如果首次建成時容積率低於0.5,企業再有新建房產時,應及時對容積率進行重新計算,確定計征房產稅的土地價值,避免出現納稅風險。
三、 零地價取得土地賬務處理不正確
近十幾年來,各地政府為發展經濟,大搞招商引資,大規模建
設工業園區。為吸引企業、個人投資,搞以地招商,零地價出讓土地。這種情況下房產稅應如何計算?
例3:某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一宗土地,該宗地土地面積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時支付土地出讓金(含相關稅金等、下同)1000萬元。由於該企業投資額符合當地規定招商引資優惠標准,當地政府決定對該企業採取獎勵政策,對企業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全額返還給企業。在企業上交土地出讓金的次月就通過當地財政部門以獎勵名義將1000萬款項全額劃撥到企業賬戶。該企業基建完成後,地上房屋建築面積合計8000平方米,房屋價值1200萬元;該企業的相關賬務是這樣處理的,
1、 支付土地出讓金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1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00萬元
2、 收到財政獎勵款
借:銀行存款 1000萬元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1000萬元
上述賬務處理後企業取得的「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賬面
價值為零,這樣徵收房產稅時計稅價值就沒有土地價值。只就房屋價值徵收房產稅。
企業計算應納房產稅1200*(1-30%)*1.2%=10.08萬元
企業正確的處理方式是:
1、支付土地出讓金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10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00萬元
4、收到財政獎勵款
借:銀行存款 100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1000萬元
3、該宗地的容積率8000/10000=0.8,大於0.5,地價款全額並入房產價值計征房產稅
4、該宗地房產稅計稅值1000+1200=2200萬元
5、該宗地年應納房產稅2200*(1-30%)*1.2%=18.48萬元
企業少交稅款18.48-10.08=8.40萬元
四、 取得土地時繳納的契稅、耕地佔用稅沒有計入土地使用權
價值
土地使用權價值除包括土地出讓金外,還包括繳納的契稅;如果取得的土地是耕地,土地使用權價值中還應該包括向稅務機關繳納的耕地佔用稅。取得土地繳納的契稅、耕地佔用稅都應該並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資本化處理。這樣才能避免減少稅基,少納稅款的風險。
五、 賬務處理方面:
執行新會計准則的企業,土地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單獨入賬。由於出台土地價值並入房產原值徵收房產稅政策,存在個別財務人員將土地使用權金額轉入「固定資產-房屋」科目的情況,如果企業確定的房屋的折舊年限和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一致,則影響不是太大;否則在計算所得稅時納稅調整比較繁瑣。建議土地使用權還是單獨核算,只要在計算房產稅時能夠准確確定計稅值即可,畢竟房屋原值和房產稅計稅值是兩個含義。(轉載)
7. 企業蓋的物料儲備棚是否交房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油站罩棚房產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3號)文件規定:「加油站罩棚不屬於房產,不徵收房產稅。以前各地已做出稅收處理的,不追溯調整。」 該文件僅是針對「加油站罩棚」作出的規定。企業的料棚、鋼架生產棚等其它構築物是否屬於房產,應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財稅地字[1987]3號)文件中有關「房產」的解釋確定,不能比照[2008]123號文執行。 財稅地字[1987]3號文件規定:「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獨立於房屋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櫃、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於房產。
8. 國有企業倉庫用於存儲儲備糧,房產稅有什麼優惠
1、倉庫需要交房產稅嗎?倉庫可能要交房產稅,也可能不交房產稅,倉庫交不交房產稅要看倉庫是不是房產。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牆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貯藏物資的場所。如果倉庫沒有圍護結構,也就是人們說的棚子,這種棚子作為倉庫主要是儲存機械設備、鋼材、水泥、板材等大件物資等,就不交房產稅。如果倉庫有圍護結構,但地處農村,是農業生產用的倉庫,也不交房產稅。如果倉庫有圍護結構,不在農村應交房產稅。
2、出租倉庫可以開倉儲服務業發票,但房產稅照樣得交納;
3、那寫字樓對外出租,開倉儲服務業發票合理嗎?或者是開住宿業發票?應該可以。
9. 糧食購銷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和免稅政策~
儲備糧油的管理工作關繫到國家糧食安全和社會穩定,為確保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急需時調得動、用得上,政府對儲備糧油的經營管理,在稅收政策上給予了一些優惠。為便於糧食企業在管理中更好地落實相關政策,現結合歷年來國家和省稅務部門對糧食企業制定的稅收優惠政策,談談實際操作中的應用。
一、營業稅優惠政策
浙江省財政廳、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68號《關於對國有糧食企業取得的儲備糧油政策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問題的通知》([1996]財稅政15號、浙地稅[1996]51號)文件明確規定,國有糧食企業保管政府儲備糧油取得的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政府儲備糧油包括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油、以及各級地方政府的各類儲備糧油和用於調控糧食市場的吞吐調節糧食。政策性補貼收入是指國有糧食企業保管上述各項政府儲備糧油從各級財政或糧食主管部門取得的利息、費用補貼。因此,糧食企業收到的與中央、省或地方儲備糧油輪換、保管相關的利息費用補貼,均可按免徵營業稅申報處理。
二、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浙地稅二[1996]154號)文件規定,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撥給企業的各種財政補貼收入,凡有指定用途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允許作納稅調整減少額,直到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調減為零為止。其他各種補貼收入,均按規定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根據該文件精神。結合儲備糧油財政補貼收入的性質,糧食企業取得的儲備糧油購、銷、調、存各個環節的財政補貼收入,均可做納稅調減項申報處理。
三、增值稅優惠政策
(一)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財政廳關於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浙國稅流[1997]97號、浙財稅政[1997]7號)文件規定,對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免徵增值稅,兼營其他業務(除政府儲備食用植物油的銷售外)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根據該文件精神,糧食企業在執行時應把握好以下幾方面:一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稅務部門提出認定當年增值稅免稅資格的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免稅資格。未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的,不得免稅;二是享受免稅優惠的企業,應分別核算應稅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免稅銷售額並按期進行應稅和免稅申報;三是每年年初均需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免徵上年度增值稅清算報告,由稅務主管部門核實認定免徵額。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晶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05號)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的規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進項稅額。
四、印花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部局《關於農業發發展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財稅字[1996]55號)的規定,對農發行辦理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儲備貸款及農業綜合開發和扶貧貸款等財政貼息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因此,糧食企業在發生上述相關貸款時,可免繳印花稅。
五、其他稅種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規定:2008年底前,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過程中書立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經營中央儲備糧(油)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我省各地糧食收儲企業的性質與中儲糧總公司及其直屬糧庫的性質基本相同,可比照財稅[2006]105號文件精神,與當地稅務部門協商,爭取免徵相關印花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10. 最新地方糧食儲備糧企業免房產稅和土地稅有關規定的通知
請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國有糧食企業取得的儲備糧油財政性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68號)文件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5號)已全文失效(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本文2008.12.31日停止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4號) 文件「五、本通知執行時間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