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長沙五一廣埸有暫存物品的儲物櫃嗎
有,五一廣場有蜂巢的櫃子,只是要付錢
㈡ 虹橋高鐵站裡面有寄存行李的地方嗎
虹橋火車站自動行李小件大件寄存處託管存放儲物櫃,在候車室廳需安檢,小格子10塊大格子20
㈢ 顧客存放在自助儲物櫃內的物品丟失,能否要求超市賠償
[案情回放]
康曼麗是某小區居民。該小區附近有一家大型超市。
某日,康曼麗下班後到該超市購物。該超市為方便顧客存放隨身物品,設置了大量自助儲物櫃。自助儲物櫃上貼有「操作步驟」及「寄存須知」。操作步驟:1.將櫃門關上;2.從投幣口投幣;3.取出密碼紙,勿向他人展示密碼;4.包放入箱內;5.關門,保留好密碼紙。取包步驟:1.輸入密碼;2.取出物品;3.關門。在寄存須知中說明:1.不會使用自助儲物櫃應當向管理員請教;2.貴重物品及現金(價值500元以上)不得寄存;3.密碼紙只能使用一次。康曼麗將手提包存入了自助儲物櫃。
購物結束後,康曼麗到自助儲物櫃處取包時發現,其所持的密碼條無法打開衣櫃。康曼麗要求超市給予解決,並聲稱櫃內手提包中有MP3等價值2000餘元的物品。超市工作人員按照操作步驟打開該衣櫃,發現裡面並沒有康曼麗的手提包。康曼麗認為自己的手提包在超市內丟失,超市應當賠償,雙方協商未果後,康曼麗到當地派出所報案。派出所調解未果後,康曼麗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手提包失竊造成的財產損失。
經法庭審理查明,所指儲物櫃沒有被撬壓痕跡,經試用,使用正常。除免費自助儲物櫃外,超市還有另外兩種存物方式:一種是將物品交給超市人工服務台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將物品當面用專用袋封存後,存放在服務台的固定位置,發給顧客號牌,顧客購物結束後到服務台憑號牌領取物品;一種是將物品放入超市專用的儲存袋,由工作人員進行封存後,顧客自己可以帶入賣場。
[專家點評]
在本案中,首先,超市無法對顧客的物品進行控制佔有,不符合保管合同保管物轉移的特徵。其次,顧客自行控制自助儲物櫃,從而實現對借用物的佔有。顧客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隨時開啟儲物櫃,存放物品,也可以在不通過超市的情況下隨意取走存放的物品。第三,從自助儲物櫃的使用規則來看,只要將儲物櫃進行一次正常的開關,不管是否將物品放入櫃內,儲物櫃都會列印密碼紙。自助儲物櫃輸出的密碼紙僅代表超市借用給顧客儲物櫃的憑證,而不是該超市向顧客出具的保管物品的憑證。因此,雙方形成的是借用儲物櫃的關系,而不是保管物品的關系。此外,這里還存在合同的名稱與實質內容不符的問題。自助儲物櫃就是名為寄存,實為借用。因此,當事人雙方形成的是借用的合同關系。
從本案的事實看,該超市已經盡到了說明、注意、謹慎管理等義務。首先,超市在「寄包須知」中要求使用者看清「操作步驟」和「寄包須知」,不會使用者向管理員請教後再操作。這表明超市已經告知消費者的使用方法。其次,生產自助儲物櫃的廠家在櫃上已經明示不得放入現金及貴重物品,超市也在醒目處通過「免費自助儲物櫃注意事項」中對此做了說明,要求顧客寄存物品價值不得超過五百元。該行為應當視為超市向消費者對可能危及財產安全的服務作出了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第三,超市同時提供了人工寄存服務,並允許將物品用專用袋封存後帶入超市賣場,這說明超市已經提供了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第四,在與消費者構成的借用法律關系當中,超市盡到了出借人的謹慎管理義務,保證出借設施的完好與安全,這表現在自助儲物櫃外觀上沒有被撬壓的痕跡,自身質量不存在瑕疵。因此,在本案的自助儲物櫃的借用關系中,超市對自助儲物櫃已經盡到必要的說明、注意義務與管理責任,康曼麗丟失物品並不是因為超市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所致。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再要求超市對自助儲物櫃內的物品安全負完全的責任。但超市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對顧客的損失承擔適當比例的責任,如在超市規定的「寄存物品價值不得超過五百元」的范圍內給予補償。
㈣ 去法院打官司不讓帶手機是什麼規定
根據不同法院的一些細則及規定,一些法院可能不允許公民攜帶與案件無關的東西進入法院,會要求存入安檢室的儲物櫃。手機、平板等電子設備也不被允許帶入。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安全檢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據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強腐蝕性物品等危險物品進入訴訟場所,保證場所人員的人身安全和訴訟工作的順利進行的職務行為。危險物品包括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強腐蝕性物品等。限制物品是指未經法院允許的各種錄音,錄像,攝影器材和具備這些功能的其設備如手機等,管制物品則是指禁止私人攜帶的槍支,刀具和其具有類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也就是說,錄音,錄像,攝影器材具備這些功能的其設備如手機等限制物品非經許可不能帶入法院。為保障人民群眾依法進行訴訟活動的權利,確保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本院在安全檢查時不允許當事人攜帶手機進入,同時配備寄存箱供當事人寄存物品。另外,法院立案大廳內還設有固定電話,電腦,列印機等自助設備,群眾進入立案庭後,如有需要可使用上述自助設備進行聯系,查詢,列印,上網等。如有重訴訟證握清單一步困難的,可向在場導訴員,櫃台人員反映,尋求幫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 第七條 除經人民法院許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外,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法庭:(一)槍支、彈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四)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五)標語、條幅、傳單;(六)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㈤ 超市儲物櫃可以存放物品可以過夜不 過夜取不出了怎麼辦
一般情況下超市儲物櫃不可以存放物品過夜的,但是倘若忘記取走,則會保留1天。然而關於儲物櫃里的東西也是不會丟的,因為超市每天晚上營業結束後,都會安排人檢查儲物櫃,在檢查的過程中都是有監控的,且清理過程是由三個不同的部門共同完成。並且關於顧客在存放物品的整個過程中,都具有法律效力,超市是有義務保證顧客的財產安全的。倘若丟失,則由超市負責,所以如果第二天再去取保管物也是可以的。
但是第二天去取物時,需要憑密碼條碼或身份證直接去前台或服務台領取,並且在領取時需要說明放在儲物櫃裡面的是什麼東西,核對清楚以後才能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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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甲涉嫌盜竊室友乙存放在儲物櫃中的筆記本電腦一台並轉賣他人,但甲辯稱該電腦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暫存於乙
選擇B,甲涉嫌盜竊室友乙存放在儲物櫃中的筆記本電腦一台並轉賣他人,但甲辯稱該電腦系其本人所有,只是暫存於乙處。既屬於原始證據,又屬於直接證據是室友丁的證言,內容是曾看到甲將一台相同的筆記本電腦交給乙保管。
在證據的運用中,除了要充分發揮直接證據證明關系直接這一優點外必須充分認識到直接證據的弱點,只有經過認真的審查,查證屬實的直接證據才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區別
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劃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實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即「犯罪人+犯罪行為」。所謂證明關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證據是不是可以單獨地、直接的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凡是可以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直接證據。它的含義是指某一項證據的內容,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的說明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這種犯罪行為是否為正在被追訴的人所實施的。凡是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間接證據。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直接證據
㈦ 超市門口的儲物櫃能放幾天有期限嗎我計劃暫存三日。。
超市每天打烊後都會馬上清理櫃子,如果有顧客落下東西,超市將為其保存三天,顧客可以拿著條碼簽去服務中心領取,過時超市將自行處理。
民警提醒,超市儲物櫃的存放是有時限的,工作人員會定期清理,而且是免費使用,雖然法律上並不阻止大家利用超市儲物櫃存放某些私人特殊物品,但萬一有遺失或損壞,善後工作會很麻煩。
㈧ 法院安檢訪客系統包括哪些設備
法院安檢訪客系統包括:安檢機,安檢門,手持安檢棒,訪客登記攝像系統,防恐防爆設備,危險液體檢測儀,爆炸物檢測儀,儲物櫃等,可網路一下【太乙安檢】他們做過這個系統。
㈨ 重慶t3航站樓有儲物櫃嗎
出於安全考慮,鐵路、航空、水運等客運點,不會設立無安檢的旅客物品存儲處。只能設立有安全檢查設施的、有人值守的物品暫存點。目前重慶江北機場沒有物品暫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