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非法持有國家機密文件罪
滿足以下要件構成非法持有國家機密文件罪:
1、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不存在間接故意和過失;
3、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屬於國家機密的文件資料,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4、客體是國家的保守秘密制度。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㈡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法律分析:不應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法律依據:《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 所稱"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一)不應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二)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㈢ 新保密法規定了哪十二種禁止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二)買賣、轉送或者私自銷毀國家秘密載體的;
(三)通過普通郵政、快遞等無保密措施的渠道傳遞國家秘密載體的;
(四)郵寄、托運國家秘密載體出境,或者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攜帶、傳遞國家秘密載體出境的;
(五)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的;
(七)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或者未採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中傳遞國家秘密的;
(八)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的;
(九)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的;
(十)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且不適用處分的人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其所在機關、單位予以處理。
(3)非法持有存儲文件擴展閱讀:
十二種禁止行為的解釋:
1、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主要包括:不屬於國家秘密知悉范圍內的人員,通過竊取、騙取、搶奪、購買等非正當途徑和手段,獲取並留存涉密載體。
知悉范圍內的人員,未經批准留存涉密載體,經提醒、催促拒不上交;知悉范圍內的人員離崗離職後,未按有關規定及時清退涉密載體。
2、國家秘密載體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發或裝備,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買賣、轉送。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和標准銷毀國家秘密載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銷毀。
3、普通郵政、快遞、物流等不具備安全保密保障條件,通過這些方式傳遞涉密載體,將造成涉密載體管理失控,極易泄密,應當嚴格禁止。
在國內傳遞涉密載體必須通過機要通信、機要交通或者指派專人傳遞。在市內傳遞機密級、秘密級涉密載體,也可通過機要交換站進行。
4、向境外傳遞涉密載體,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凡是外交信使能夠到達的地方,必須由外交信使攜運;境外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難以攜運,且確因工作需要自行攜運出境的。
應當向有批准許可權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機構申請辦理批准手續。經批准攜帶出境的,必須採取嚴格保密防護措施。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以任何方式郵寄、托運涉密載體至境外。
5、非法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主要包括:未經批准,擅自復制、摘抄涉密文件資料;擅自對涉密談話、會議和活動等內容進行文字記載或錄音、錄像。
私自留存、存儲國家秘密信息或者國家秘密載體。在工作中,確需復制、記錄、存儲國家秘密的,應當事先報經有關部門或者主管領導批准,並嚴格執行保密管理規定。
6、在私人交往、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會導致國家秘密知悉范圍的擴大和造成國家秘密失控,必須嚴格禁止。
7、互聯網、固定電話網、移動通信網、廣播電視網等公共信息網路,以及沒有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都無法確保信息傳遞的安全,不能用來傳遞國家秘密。
8、「涉密存儲設備」,是指用於存儲涉密信息的各類介質和設備的總稱,主要包括計算機硬碟、移動硬碟。
光碟、U盤、存儲卡、記憶棒、錄音帶、錄像帶等存儲介質,以及具有信息存儲功能的列印機、傳真機、復印機、掃描儀、照相機、攝像機等設備。
9、在未採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路之間進行信息交換,容易被植入「木馬」等竊密程序,使涉密信息系統受到遠程式控制制,導致國家秘密被竊取。
10、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將使國家秘密失去有效控制和保護,極易造成泄密。
11、「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是指為確保涉密信息系統的運行安全、信息安全而安裝在涉密信息系統中,對系統進行安全保密防護的應用程序。
安全技術程序主要包括身份鑒別程序、訪問控製程序、主機監控程序、防病毒程序等。安全管理程序主要包括許可權管理程序、審計管理程序、安全策略管理程序等。
12、「安全技術處理」,是指為保證涉密信息安全,對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設備所採取的符合國家保密標准要求的技術處理措施。
包括對涉密存儲設備進行銷毀或者信息消除,以確保涉密信息無法被恢復。
㈣ 中國對非法持有國家絕密物品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非法持有國家絕密物品罪的處罰標准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由下列要件構成:
一、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屬於國家絕密級和機密級的秘密的物品。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
四、主觀要件。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從其主觀方面的認識因素來看,行為人只須認識到自己無權持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認識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資料、物品屬於國家秘密即可,無須確切地認識該國家秘密屬於什麼密級,從其主觀方面的意志因素來看,行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著其希望該國家秘密處於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存在間接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㈤ 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批准,私自留存國家機密文件,此行為屬於()
應該填寫(違法犯罪行為)。此說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該法第四十八條說「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持有國家秘密載體的;----- 」。未經批准就私自留存肯定就是「非法持有」了,再根據文件密級屬於「機密」,就有可能涉嫌犯罪了喔。當然,最終還是要根據性質與後果定性的,只是答題只能按標准答就是了。
㈥ 什麼是非法持有絕密文件罪怎樣處罰
符合下列要件才會構成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文件罪:
1、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文件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2、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
3、犯罪客體是國家的保守秘密制度;
4、客觀方面存在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的文件資料且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㈦ 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機密的文件拘留多少天
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不僅是拘留的問題。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條 【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㈧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所稱「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其他物品「是指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
《國家安全法》第二十條所稱"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是指:
(一)不應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二)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
㈨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文件罪具體構成要件
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文件罪具體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屬於國家絕密級和機密級的秘密的物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絕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展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非法持有秘密級國家秘密的行為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應當予以法律制裁,但從其社會危害性的程度來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應以犯罪論。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行為。
所謂非法是指根據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具體的規章制度,不屬於接觸、保管國家秘密文件的人員而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或者雖屬於保密工作人員,但其持有該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沒有合法根據。比如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絕密級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復制、摘抄;收發、傳遞、外出攜帶,應由指定人員把任等。對一般人員而言,持有國家秘密本身即為非法,對於有保密人員身份的人,有關機關未曾批准復制、摘抄,行為人卻持有復製件、摘抄件;有關機關未指定或者不屬於有關機關指定人員而持有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等就屬於非法。總而言之,行為人沒有合法根據而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即為非法。
所謂持有,是指以佔有的意思實際支配。不論是行為人隨身攜帶,或者隱藏、存放於其住處、工作場所,寄存在他人之處等,只要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而置於自己控制之中即為持有。如夾藏在目己的行李、郵件當中,雖然並不親自持有,但行李、郵件最終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並未脫離自已的控制,仍為持有。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持有包括兩類,即不應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攜帶、存放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項國家秘密的人員,未經辦理手續,私自攜帶、留存屬於該項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
在行為人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實下,當有關機關調查時,行為人拒不說明其來源與用途。所謂拒不說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麼也不說,又包括未能說明。如編造謊言、借口或者提供的來源與用途經查不實或無法查證的。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年滿l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一般來說,行為人身份如何不影響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行為人是間諜組織成員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人員,符合間諜罪構成特徵的,則應以間諜罪論處,不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從其主觀方面的認識因素來看,行為人只須認識到自己無權持有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其他物品,認識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資料、物品屬於國家秘密即可,無須確切地認識該國家秘密屬於什麼密級,從其主觀方面的意志因素來看,行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著其希望該國家秘密處於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存在間接故意。
實際佔有國家秘密的人員有說明其來源與用途的義務,如果行為人能夠說明自己佔有國家秘密的來源與用途,且能夠證明自己確實不知其為國家秘密,那麼其實際佔有行為不是本罪的「持有」,可以根據其實際來源與用途,依法處理,比如系盜竊所得,行為人不知為國家秘密而竊取,應以盜竊論,又比如行為人系撿得且不知其為國家秘密的,不構成犯罪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二條【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國家絕密、機密文件、資料、物品罪】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㈩ 非法持有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判幾年
法律分析: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第二款 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對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 資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國家安全 機關可以依法對其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對 其非法持有的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專用間諜器材予以沒收。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的文件、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說明來源與用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