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關於危險品存儲的法規和指導文件有哪些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不知道需要跟危險品儲存關系有多麼大的,因為只要有涉及就要列出,那實在太多,下面的法規是聯系比較緊密的,參考一下吧。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3號,2012)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5號,2012)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1號,2011)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號,2005)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號,2006)
非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號,2006)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2012)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5號,2007)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6號,2007)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2009)
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1號,2009)
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2號,2009)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3號,2009)
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4號,2009),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6號,2009)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0號,2010)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36號,2010)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公安部令第6號,1990)
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公安部令第107號,2009)
農葯生產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3號,2005)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商務部令第23號,2006)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 號)
化學工業部安全生產禁令(化工部令第10號,1994)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勞部發〔1995〕56號)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0號,2011)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3號,2012)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57號,2012)
② 如何做好煤礦火工品管理工作
摘要:火工品管理是煤礦實現安全生產的有力保障。該文介紹了火工品在制度建設、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模式。從加強火工品領導、火工品法律法規教育、火工品管理知識培訓、火工品管理、工作考核與獎懲等五個方面作了論述。關鍵詞:火工品管理 科學管理模式火工品即雷管、炸葯和有毒有害物質等,如若管理不善和使用不當就會給國家財產及員工生命財產帶來威脅,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導致礦難發生,怎樣才能做好火工品管理呢?我認為應該做好以下幾點:一、加強火工品領導1.建立健全各級火工品管理機構,成立煤礦火工品管理委員會,黨政負責人親自抓,對火工品管理實行絕對領導,在火工品管理委員會領導下,各基層單位也要成立由支部書記和隊長為組長的火工品管理小組,加強對火工品儲存、使用的管理,給火工品管理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③ 私藏火工品的的嚴重性
負責辦理火工品儲存許可證、使用許可證等; 3.3.4負責建立危險物品的搬運、火工品的入庫和發放必須填寫「火工品動態登記薄(見《物資管理細則》ZSW.16
④ 與消防有關的法律法規
1、《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
①9層及9層以下的居住建築(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居住建築);②建築高度小於等於24m的公共建築;③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④地下、半地下建築(包括建築附屬的地下室、半地下室);⑤廠房;⑥倉庫;⑦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⑧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⑨可燃材料堆場;⑩城市交通隧道。
不適用范圍:本規范不適用於炸葯廠房(倉庫)、花炮廠房(倉庫)的建築防火設計。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氣工程、石油化工企業、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等的建築防火設計,當有專門的國家現行標准時,宜從其規定。
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於向城市、鄉鎮或居民點供給居民生活、商業、工業企業生產、採暖通風和空調等各類用戶作燃料用的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城鎮燃氣工程設計。
不適用范圍:①本規范不適用於城鎮燃氣門站以前的長距離輸氣管道工程。②本規范不適用於工業企業自建供生產工藝用且燃氣質量不符合本規范質量要求的燃氣工程設計,但自建供生產工藝用且燃氣質量符合本規范要求的燃氣工程設計,可按本規范執行。③本規范不適用於海洋和內河輪船、鐵路車輛、汽車等運輸工具上的燃氣裝置設計。
3、《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2005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1日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於下列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
①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②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
不適用范圍:本規范不適用於單層主體建築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築以及高層建築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4、《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95(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5年10月1日
5、《氧氣站設計規范》GB 50030-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6、《乙炔站設計規范》GB 50031-91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7、《村鎮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39-90
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8、《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 50067-97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9、《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 50049-94
施行日期:1995年7月1日
10、《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94(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
11、《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92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12、《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2002
施行日期:2003年3月1日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石油庫的設計。
不適用范圍:本規范不適用於石油化工廠廠區內、長距離輸油管道和油氣田的油品儲運設施的設計。亦不適用於地下水封式石油庫、自然洞石油庫。
13、《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98
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內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不適用范圍:不適用於生產和貯存火葯、炸葯、彈葯、火工品等場所設置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084-2001
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的民用與工業建築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
不適用范圍:本規范不適用於火葯、炸葯、彈葯、火工品工廠、核電站及飛機庫等特殊功能建築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
15、《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 50140-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16、《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 50156-2002(2006年版)
施行日期:2002年7月1日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汽車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壓縮天然氣加氣站和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17、《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 50089-98
施行日期:1998年11月1日
18、《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098-98(2001年版)
施行日期:1999年5月1日
19、《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J110-87
施行日期:1988年5月1日
20、《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51-92(2000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7月1日
21、《地下及覆土火葯炸葯倉庫設計安全規范》GB 50154-92
施行日期:1992年10月1日
22、《地鐵設計規范》GB 50157-2003
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
23、《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92(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
24、《煙花爆竹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 50161-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25、《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63-92
施行日期:1993年5月1日
2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92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27、《氫氣站設計規范》GB 50177-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28、《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183-2004
施行日期:2005年3月1日
29、《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93(1999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
30、《發生爐煤氣站設計規范》GB 50195-94
施行日期:1994年9月1日
31、《高倍數、中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6-93(2002年版)
施行日期:1994年8月1日
32、《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219-95
施行日期:1995年9月1日
33、《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9-2006
施行日期:2007年4月1日
3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1-2005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35、《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3-97
施行日期:1997年8月1日
36、《泡沫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81-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37、《飛機庫設計防火規范》GB 50284-98
施行日期:1999年4月1日
38、《消防通信指揮系統設計規范》GB 50313-2000
施行日期:2000年8月1日
39、《固定消防炮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38-2003
施行日期:2003年8月1日
40、《乾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47-2004
施行日期:2004年11月1日
41、《儲罐區防火堤設計規范》GB 50351-2005
施行日期:2005年7月1日
42、《建築內部裝修防火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354-2005
施行日期:2005年8月1日
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於工業與民用建築內部裝修工程的防火施工與驗收。
不適用范圍:本規范不適用於古建築和木結構建築的內部裝修工程的防火施工與驗收。
43、《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370-2005
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44、《煤礦井下消防、灑水設計規范》GB 50383-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
45、《鋼結構防火塗料應用技術規范》CECS 24:90
批准日期:1990年9月10日
46、《建築防火封堵應用技術規程》CECS 154:2003
施行日期:2003年12月1日
47、《合成型泡沫噴霧滅火系統應用技術規程》CECS 156:2004
施行日期:2004年2月15日
48、《煙霧滅火系統技術規程》CECS 169:2004
施行日期:2004年8月1日
49、《油浸變壓器排油注氮裝置技術規程》CECS 187: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1日
50、《注氮控氧防火系統技術規程》CECS 189:2005
施行日期:2005年11月1日
51、《建築鋼結構防火技術規范》CECS 200:2006
施行日期:2006年8月1日
52、《旋轉型噴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技術規程》CECS 213:2006
施行日期:2006年12月1日
53、《城市消防站建設標准》(修訂)
施行日期:2006年5月1日
54、《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
55、《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2007
⑤ 法律法規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有哪些要求
根據危險化學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葯劑。並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或專職的消防人員。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根據經營規模的大小設置、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網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設施。大型危險物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消防隊,並配有消防車。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放物品和雜物。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有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養、更新和添置,確保完好有效。對於各種消防設施、器材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內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危險化學品,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應設有安全保衛組織。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專職或義務消防、警衛隊伍。無論專職還是義務消防、警衛隊伍都應制定滅火預案並經常進行消防演練。
⑥ 化妝品加工公司,有化學品倉庫,最多可以存放多少酒精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嗎
酒精必須存放化學品倉庫,沒有量的要求,乙醇(酒精)安全儲存及使用管理制度。
一、乙醇 (酒精)的儲存
⑴存放區域保持通風,溫度﹤30℃,遠離火種、熱源,嚴禁明火。
⑵區域內配備二氧化碳滅火器。
⑶區域內的電氣配置必須是防爆型,包括照明插座及通風設施等。
⑷應與氧化劑、酸類、鹼金屬、胺類等分開存放,切忌混儲。
⑸儲存區域要有防靜電設施。
二、乙醇 (酒精)的罐取分裝操作
⑴酒精庫房內密閉操作,全面通風。
⑵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⑶灌裝時應控制流速,且有接地裝置,防止靜電積聚。
⑷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機械設備和工具。
⑸罐取時注意酒精控制泄漏,如發生泄漏應盡快用布吸拭乾凈。
⑹罐取完畢後,應將關緊閥門、蓋好擰緊桶蓋,防止酒精蒸發。
三、散裝乙醇 (酒精)的管理
⑴各部門指定安全區域放置。
⑵每班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及罐裝操作,其他未經培訓人員不得隨意罐取使用。
⑶存放在無人員區域時,應定時巡視察看,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採取應急措施。
⑷存放區域輻射10米內不得進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業。
四、應急措施
⑴.小量泄漏:用碎步、砂土或其它不燃材料吸附或吸收。也可以用大量水沖洗,洗水稀釋後放入廢水系統。
⑵.大量泄漏:構築圍堤或挖坑收容。用泡沫覆蓋,降低汽化蒸發災害。用防爆泵轉移至槽車或專用收集器內,回收或運至廢物處理場所處置。
⑶.發生起火時:
①迅速疏散泄漏污染區人員至安全區,並進行隔離嚴格限制出入;
②切斷火源,迅速移走附近可燃物品;
③應急處理人員配戴好自給正壓式呼吸器,穿防靜電工作服,盡可能切斷泄漏源;防止流入下水道、排洪溝等限制性空間。
④採用濕布、二氧化碳滅火器進行滅火。
⑤酒精桶起火且泄漏量較少時可使用消防水帶對鐵桶表面進行降溫,防止發生爆炸。
⑥如火勢無法控制,要及時報警求救。
⑦ 關於消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消防的法律法規有如下幾種:
1、《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編寫,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2、《城鎮燃氣設計規范》。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93進行了修訂。
3、《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國家標准《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學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局部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
4、《建築物防雷設計規范》。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於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收系統、油罐、化工戶外裝置的防雷設計。
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7)火工品存儲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規定: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三條:消防工作由公安機關實施監督。人民解放軍各單位、國有森林、礦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門實施監督,公安機關協助。
⑧ 火工品倉庫應急預案
要看您所存儲的火工品是什麼?庫房條件如何?不同的火工品有不同的性能,所以要採取不同的安全措施。
⑨ 火工品領取發放記錄保存幾年
如果按照一般的流程,這些領取發放記錄應該都保存10年以上,
但是由於很多以前的材料都是紙質保存的,占的體積太大,所以不一定可以保存這么久。
⑩ 火工品安全改造依據
火工品管理檢查要點
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簡稱:安全法)
、國
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
466
號令(簡
稱:國第
466
號令)
、國家《爆破安全規程》
GB 6722-2003
(簡稱:
GB6722
)
、
《小型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安全標准》
GB15745
-
1995
(簡稱:
GB15745
)
、鐵道部《鐵路建設工程監理規范》
(TB 10402
一
2007)
。
如以上規范和標准出現更新和修訂,以最新頒布文件為准。
序
號
檢查內容
依據
1
1.
爆破器材應儲存在專用的爆破器材庫內,
特殊情況,
應經主管部門
審核並報當地縣級(市)公安機關批准,方准在庫外存放。
2.
儲存位置應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當地縣級
(市)
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方可建庫;庫房建成並經驗收合格發給「爆破器材儲存許可證」後,方
准儲存爆破器材。
GB
6722
第
7.4
條
2
申請從事爆破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爆破作業屬於合法的生產活動;
2.
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的民
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3.
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
倉庫管理人員
和具備國家規定執業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
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崗
位安全責任制度(出入庫登記制度,安全檢查制度,清點賬物制度,禁
止吸煙制度,安全操作制度)
;
5.
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爆破作業
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
466
號令
第
三十一條
3
凡從事爆炸物品儲存、使用的人員,必須熟悉爆炸物品性能,掌握
安全操作規程。爆破器材保管、押運、爆破、安全監督員,必須經所在
地縣以上(含縣級)公安機關考核合格,發給《爆炸物品工作人員作業
證》
、
《爆破員作業證》後,方准從事經核定工種的工作。
省則第四條
4
爆破器材庫應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等要求,具有良
好的通風和防爆照明設備。庫房距廠礦、村鎮、人口稠密處所、交通要
道及其他建築物的安全距離符合現行國家標准
《爆破安全規程》
GB6722
的有關規定。
GB6722
第
2.1.5
條
5
倉庫區域規劃應遵守下列規定:1
.倉庫區應建在遠離城鎮的獨立地段,不應建在城市或其他居民聚
居的地方及風景名勝區等重要目標附近。
2
.倉庫區不應布置在有山洪、
滑坡和地下水危害的地方,應盡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
3
.不應使無關
人員和貨流通過倉庫區。
4.
倉庫區值班室應設在庫區圍牆外。
爆破器材庫房距本庫服務的爆破作業點邊緣不應小於
300m
。
GB15745
第
5
條
6
雷管、炸葯必須單獨建立庫房,距離>
25m
;臨時性庫存的最大存
量為:炸葯
10t
,雷管
20000
發,導爆索
10000m
;必須經常測定庫房的
溫度濕度,發現硝化甘油類炸葯箱滲油、凍結和硝氨類炸葯吸潮結塊,
應及時處理。
GB 6722
第
7.4
條
序
號
檢查內容
依據
7
庫房建立後,任何單位不應在爆破器材庫的危險區域內修建任何建
(構)築物。在庫區周圍應設密實圍牆,圍牆到最近庫房的距離不應小
於
7m
(小型庫不應小於
5m
)
,
圍牆高度不低於
2m
;辦公及警衛及生活
服務等建築物,應布置在安全的地方。庫房內不安裝燈具,宜自然採光,
照射燈具距庫房>
3 m
。
GB 6722
第
7.4
條
GB15745
第
5
、
8
條
8
爆破器材宜單一品種存放,若條件受限制必須符合相關規定。爆破
器材儲存應堆碼整齊、穩當,下墊高>
0.1m
,留安全通道寬>
0.6m
,包
裝箱距離牆>
0.4m
,堆碼高度<
1.6m
。
庫房應整潔、防潮和通風良好,並有足夠的防火(滅火器、砂、鐵
楸等)
、
防靜電、
防雷設施;
庫容量小於
100t
者,
蓄水池容量為
50m
3
(小
型庫為
15m
3
)
;庫房
50m
范圍內嚴禁煙火。
GB 6722
第
7.4
條
GB15745
第
9
條
9
爆破器材的收發應該符合下列規定:
1
對新購進的爆破器材,
應該逐
個檢查包裝情況,
並按規定做性能檢測;
2
應建立爆破器材收發賬、
領取
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對賬目,做到賬物相符;
3
變質、過期和性能不詳的
爆破器材,
不應發放使用;
4
爆破器材應按出廠時間和有效期的先後順序
發放使用;
5
總庫區內不準許拆箱
(袋)
發放爆破器材,
只准許整箱
(袋)
發放;
6
爆破器材的發放應在單獨的發放間(發放碉室,面積≥
9m
2
)里
進行,不應在庫房或者壁槽內發放。
GB 6722
第
7.4
條
10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編號以及領取、發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
用量,作業後剩餘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
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
2
年
備查。
第
466
號令
第
三十七條
11
儲存爆破器材除嚴格遵守《條例》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1.
爆破器材儲存倉庫
(室)
和庫外臨時存放,
每天二十四小時要有專
職管理人員看守。儲存箱要指定專人保管。爆破器材儲存管理員,應由
持有
《爆炸物品工作人員作業證》
的人員擔任。
2.
發放爆破器材必須指定
專人審批,倉管人員憑指定審批人簽發的《爆破器材核發憑單》發放爆
破器材。發放人和領取人必須在發放單上簽名。
3.
嚴格庫房管理。
4.
建立
安全檢查制度,庫存爆破器材的質量、數量和消防、避雷、門窗、報警
等安全裝置以及庫(室)溫、濕度要定期檢查,發現過期或變質的爆破
器材要及時清理銷毀;發現安全設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時,要及時整
改或報告主管部門處理;
發現丟失的要及時報告和追查。
5.
不得在庫
(室)
內開箱和切、剪導火索,不得在距倉庫25米內取樣檢驗。對散落在庫
(室)地面的炸葯粉沫,要及時清掃處理,保持庫(室)內外的整潔。
省則第十二條
12
項目監理機構應將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安全生產監理工作內容編入
監理規劃並納入監理實施細則,對危險性較大的如爆破作業等工程應單
獨編制安全生產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應明確安全生產監理工作
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承包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
監
理
規
范
TB
10402
第
6.1.2
項
13
項目監理機構應審查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的安全生許可證及特種作
業人員的資格證、上崗證是否有效,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機構及專
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情況,督促承包單位檢查各分包單位的安全生
產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
監
理
規
范
TB
10402
第
6.1.3
項
14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審查承包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
術措施和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簽署審查意見。
如爆破工程、隧道開挖等施工方案。
監
理
規
范
TB
10402
第
6.1.4
項
15
爆破作業點的爆破器材暫存室安全規定:
1
爆破器材暫存室僅適用於小煤礦及地表以下開挖爆破作業場所。
2
GB15745
第
6.3
條、
爆破器材暫存室的存量不應大於一班生產需要量且摺合成炸葯量不應大
於
24kg
。
3
當雷管暫存在符合要求的保險箱內時,允許和其他爆破器材
同室存放。保險箱內雷管數不應大於一班生產需要量。
4
爆破器材暫存
室距爆破作業點邊緣及各種建築物不應小於
30m
。
GB
6722
第
7.4
條
16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
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