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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存儲的相關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3-05-30 14:34:06

⑴ 關於建築施工現場柴油存放有哪些具體的法律依據、國家規范標准

1、文明工地---安全管理---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存放管理制度;
2、儲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GB17914-1999);
3、國家標准《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14:
5民用建築,5.1 建築分類和耐火等級5.2 總平面布局5.3 防火分區和層數5.4 平面布置5.5 安全疏散和避難6建築構造;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經營、運輸的消防監督管理作了具體規定。

⑵ 工廠燃油(汽油、柴油)存放,國家法規有什麼要求嗎

在存油前應將容器清理干凈,不要存有水、殘油、鐵銹、雜質等。柴油機的高壓油泵和噴油嘴都是十分精密的部件,稍有水或雜質進入,就會受到嚴重磨損。柴油在使用前應充分沉澱、過濾,以排除雜質,一般不應少於48小時。

減少與空氣接觸:因為油料與空氣接觸,加上高溫,會使油料中一些成分被氧化,使酸值增大,膠質、殘炭增加。因此應盡量減少油料與空氣的接觸。為避免柴油與空氣接觸,應做到密閉儲存,不同的儲存容器之間減少不必要的來回倒裝,減少蒸發和氧化。

(2)油料存儲的相關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未按使用說明書要求使用優質汽油,汽油內含有水和其他雜質,造成發動機化油器堵塞,怠速不穩的現象,嚴重時會造成機器無法啟動的故障。

2、若使用塑料桶裝汽油,本身易與汽油發生化學反應,更多油品資訊油品信息調油技術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油品圈。另外如果油桶裝過其他液體,也會污染儲存的汽油,導致發動機發生故障,損壞。

3、當換用其他汽油牌號時,發動機的點火提前角(若能人工調整的話)要做相應的調整。當由低牌號汽油換用高牌號汽油時,應適當提前點火提前角,而當由高牌號汽油換用低牌號汽油時,應適當推遲點火提前角。

⑶ 企業自用柴油存儲的法規規定

法律主觀:

自用柴油儲存規定如下:私人在家儲存,一次不可以超過1000升。如果是買賣的話。要有相關的證件,必須去相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無證且達到一定數額將涉嫌非法經營罪,需要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凱氏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盯肢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核滑。

⑷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

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儲備糧食(以下簡稱政府儲備)安全,加強政府儲備倉儲管理,確保政府儲備在倉儲環節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儲備包括中央儲備和地方儲備。本辦法適用於政府儲備原糧、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倉儲管理。

政府儲備的成品糧(油)直接服務於地方應急保供需要,具體倉儲管理辦法由糧權所屬的地方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條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直屬企業為專門儲存中央儲備的企業,不得委託代儲或者租賃其他單位的倉儲設施儲存中央儲備。

地方儲備承儲單位根據糧食事權歸屬由各地具體規定。

第四條政府儲備的管理應當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五條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政府儲備倉儲管理全國性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開展業務指導。各垂直管理局依據職能在管轄區域內開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地方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事權所屬制定地方儲備倉儲管理政策和制度並組織實施舉森,開展業務指導;對本行政區域內中央儲備倉儲管理工作給予支持和協助,加強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

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全面落實中央儲備倉儲管理工作。

第七條承儲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規范政府儲備的倉儲管理及相關業務,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對政府儲備承擔儲存安全責任。

第八條各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及其所屬分(子)公司,地方儲備糧管理機構以及承儲單位,對政府儲備負有相關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責任。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九條政府儲備承儲單位實行分類管理。中央儲備承儲單位應當符合本章所規定的要求。

地方儲備承儲單位的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制定。

第十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儲備的倉儲管理,提升規范化正春畝水平,符合或者達到規范化管理評價內容及要求。

第十一條承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履行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

第十二條承儲單位倉儲區的地坪應當根據生產需要予以硬化並保持完好,排水設施完善,庫區防洪標准達到《糧食倉庫建設標准》規定的50年一遇的要求。庫區周邊規定范圍內沒有威脅庫存糧食安全的污染源、危險源,不得新設影響政府儲備正常儲存保管的場所和設施。

庫區消防設施設備配置齊全,滿足消防需要。

交通條森褲件至少具備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或者三級及以上公路中任何一種,與庫區距離均不超過1公里(洞庫除外)。

第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當根據政府儲備儲存保管任務需要,配備經過專業培訓,掌握相應知識和技能的倉儲管理、質量檢驗等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人員應為本單位在職職工。

電工、機修工、鍋爐司爐、壓力容器和特種設備操作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持特種作業證書上崗。

第十四條承儲單位應當遵守糧食質量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標准規范,具備與承儲任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檢驗場地,具備糧食常規質量、儲存品質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標檢驗能力。

第十五條承儲單位儲存政府儲備的倉房(油罐),平房倉單倉(廒)的容量不宜小於0.1萬噸,不宜大於0.8萬噸。食用植物油罐單罐的容量不宜小於0.3萬噸。對應倉(罐)容規模及單倉(罐)容量,配備可有效實施的儲藏保管技術條件和接收發放能力。

第十六條承儲單位用於儲存政府儲備的倉房(油罐)等存儲及附屬設施、地理位置和環境條件等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食倉庫建設標准》、《植物油庫建設標准》等規定。倉房(油罐)及其配套設施質量良好、功能完備、安全可靠。

房式倉牆體結構採用磚砌體或者混凝土,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的倉壁採用混凝土。其他倉型結構材料宜採用混凝土。簡易倉囤(含鋼結構散裝房式簡易倉、鋼罩棚、鋼筋囤、千噸囤等)、木板牆體倉房、木屋架倉房等儲糧設施,鋼板筒倉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驗收的標准倉房(油罐)不得承擔中央儲備儲存任務。

第十七條承儲單位用於儲存政府儲備的倉房,牆體或者倉壁、倉頂的傳熱系數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規定;氣密性達到或者比照《糧油儲藏平房倉氣密性要求》的規定。

第十八條承儲單位用於儲存政府儲備的倉房,應當因地制宜配備多參數(多功能)糧情測控、機械通風、製冷控溫、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等技術條件,具備所需技術應用能力。

第十九條承儲單位應當具有與糧油儲存功能、倉(罐)型、進出倉方式、糧油品種、儲存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條件,滿足政府儲備收儲、輪換、調運等的物流要求。

基本設備應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具有糧食裝卸、輸送、清理、降塵、計量等設備;具有植物油接發、油泵、計量、排水、防溢等裝置。

第二十條承儲單位的倉儲條件應當支持政府儲備控溫儲藏,有能力達到低溫或者准低溫儲藏功效,技術上可實現在正常儲存年限的基礎上再安全儲存1年。


第三章管理規范


第二十一條承儲單位應當規范政府儲備倉儲管理行為,執行國家有關標准規范和相關規定要求,並接受業務指導和監管。

第二十二條承儲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質量等級收購政府儲備糧源,准確計量並製作憑證。應當及時整理並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平倉驗收儲存品質為宜存,食品安全指標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規定記錄與收購有關的信息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和標准規范,執行《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和《糧油安全儲存守則》、《糧庫安全生產守則》等規定,確保儲存安全和生產安全。

第二十四條承儲單位不得超限裝糧。平房倉、樓房倉等房式倉儲存除稻穀以外的品種時,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糧食密度超過800kg/m3的,應當由糧倉設計單位確認最大儲存量,糧堆高度亦不得超過設計裝糧線。儲存稻穀時,糧面與屋蓋水平構件之間的凈高不得小於1.8米。

淺圓倉、立筒倉等筒式倉儲糧不得超過設計倉容。

立式植物油罐儲油應當考慮膨脹因素,不得超過設計液位高度,符合消防相關規定。

其他倉(罐)型按照設計要求使用,確保結構和使用安全。

第二十五條承儲單位應當對政府儲備實行「專倉儲存」,在倉外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噴塗規范的標牌或者標識,標明儲糧性質,體現糧權所屬。

政府儲備入倉前,承儲單位應當對目標承儲倉房進行空倉驗收,查驗倉房及相關設施設備是否完好。政府儲備應當按照不同品種、年份、等級、性質、權屬,採用獨立倉廒分開儲存(洞庫、地下倉分貨位儲存),不得與其他糧食混存。倉號一經確定,在儲糧周期內不得變動。

第二十六條承儲單位應當在政府儲備入倉前,指定保管人員專門負責糧油進出倉及保管工作,對相關賬卡簿記載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對保管期間糧食的數量、質量、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十七條承儲單位應當對政府儲備建立專門的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目記載規范,記賬憑證和原始單據保存完好;庫存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准確記錄、及時更新貨位卡和有關賬目。

儲存周期結束後,保管總賬和分倉保管賬應當及時整理歸檔,存檔期不少於5年。

第二十八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政府儲備賬務管理,做到實物、專卡、保管賬「賬實相符」,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賬賬相符」。在此基礎上,如實向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級單位提供購銷存數據。

第二十九條承儲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儲備計劃,確保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未經糧權單位(或授權管理部門)書面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動用政府儲備,不得擅自調整質量等級,不得擅自串換品種,不得擅自變更儲存庫點。

第三十條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和落實政府儲備糧情定期檢查和分析研判制度,做好糧情分析記錄並歸檔備查。出現糧情異常狀況應及時處置,防止損失擴大。發生儲存事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

第三十一條承儲單位應當因地制宜利用自然條件,合理配置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在政府儲備儲存期間進行溫濕度測控,實現儲存功效。

第三十二條承儲單位應當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方針,落實儲糧有害生物綜合防治要求,規范儲糧葯劑管理和使用,促進用葯減量增效,著力實現綠色儲糧。

第三十三條中央儲備的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為:

原糧: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不得按年疊加)。

油料: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5%;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2%;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23%(不得按年疊加)。

食用植物油:儲存6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08%;儲存6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不超過0.1%;儲存12個月以上的,累計不超過0.12%(不得按年疊加)。

地方儲備的保管自然損耗標准由糧權所屬的地方政府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四條糧食儲存損耗包括保管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超過保管自然損耗定額的部分即超耗,作為儲存事故處置;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實核實銷,入倉前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在形成貨位後核銷,儲存期間的水雜減量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糧油出清後核銷。

承儲單位應當在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的糧食出清後,根據進出倉檢驗、計量憑證,一次性處理政府儲備儲存期間發生的糧食儲存損耗;以一個貨位或者批次為單位分別計算,不得混淆,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者批次糧食的損耗和損失。

進倉、出倉的糧食水分和雜質含量,分別以平倉驗收、出倉檢驗的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和檔案記載為准。

第三十五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政府儲備儲存期間的管理,發現政府儲備有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有效處置,按照規定報告;超出處置能力的,及時向上級管理單位報告。

第三十六條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倉儲管理和技術研發應用投入機制,提升政府儲備倉儲管理效能和科學儲糧水平。

第三十七條承儲單位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升政府儲備信息化管理水平,將政府儲備業務相關信息納入全國糧食儲備地理信息系統和政府儲備庫存監管應用系統。

第三十八條政府儲備保管費用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保管成本的變化合理確定。在綜合考慮不同品種、區域和儲糧技術條件等基礎上,可適當體現差異。保管費用的使用應當遵循節本增效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應當定期檢查中央儲備承儲單位的倉儲條件和倉儲管理情況等,按照規定向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報告。

地方儲備承儲主體應當定期檢查地方儲備的倉儲管理情況,及時向同級地方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所稱承儲單位,是指實際承擔政府儲備儲存任務、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包括其具體承儲庫點。

第四十一條糧食儲存年限以當季收獲新糧(進口糧采購回國後)首次入倉,形成政府儲備保管貨位並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食用植物油以加工後(進口油采購回國後)首次入罐,形成政府儲備保管貨位並建立專卡當月起算。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包含本數;「以內」,不包含本數。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⑸ 企業自用柴油存儲要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企業儲存柴油自用違法,並且需要去相關部門申請,批准後才能儲存。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內部自用柴油儲油點須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安全評價報告(部隊內部自用加油站除外)方可儲存油品。

法律依據:《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成品油批發、倉儲經營企業進行新建、遷建、擴建油庫等倉儲設施,須符合城鄉規劃、油庫布局規劃,在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油庫規劃確認文件,並辦理相關部門驗收手續後,報商務部備案。 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遷建、擴建加油站(點)等設施,須符合城鄉規劃、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在取得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核發的加油站(點)規劃確認文件,並辦理相關部門驗收手續後,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⑹ 柴油存儲的法規規定

私自儲存柴油危險,而且是違法的。柴油屬於易燃易爆物品。
企業儲存柴油自用違法,並且需要去相關部門申請,批准後才能儲存。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內部自用柴油儲油點須取得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安全評價報告(部隊內部自用加油站除外)方可儲存油品。
內部自用加油站以自用名義購買的柴油不得對外銷售,違者帆褲視同無證經營予以取締」。凡以自用名義購買柴油並儲存油品的用油單位(包括客運或貨運的專業運輸企業、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廠礦、工地等單位)須向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供備案登記,如發現有對外銷售的違法行為,將按成品油管理的有關規定以及依照無照經營論處,並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單位自用並已私設油罐加油機的,必須於2017年5月1日前向區商務局提供備案登記手續;新設立油罐加油機的需事前向區商務局提出備案申請,通過審核備案登記後方可設立。備案登記須提供的材料:
1、消防驗收合格意見書。
2、安全評價報告。
3、油品供應證明(即購油的發票或貨運單)。
4、客運或貨運的專業運輸車隊或機關企事業單位用車的,須有清單並附行駛證復印件。
5、需自用柴油的廠礦,工地購油,須有當地經貿部門現場核實的用油數量意見書。
6、廠礦、工地用油的單位還須有營業執照或單位法人證書,並提供詳細運油路線。
柴油儲存條件規范標准如下:
1.防變質:柴油在儲存過程中,容易蒸發、氧化或混入雜質,膠質含量增多,柴油啟動性能變差會加速機件的磨損,縮短柴油機的使用壽命。
2.防火防爆:柴油屬可燃物,其蒸氣在60 攝氏度時遇明態數簡火會燃燒、爆炸。儲存使用時要注意防火防爆。
3.防中毒:柴油對農機手的危害方式主要為皮膚接觸,人體因吸入其畢凱蒸氣而致中毒的可能性較小。農機手要嚴格遵守相關操作規程。
4.防靜電:柴油是電的不良導體,在運輸、灌裝過程中,油分子之間、柴油與其他物質之間的摩擦會產生靜電,其電量隨著摩擦的加劇而增大,如不及時導出,會在兩帶電體之間跳火即靜電放電,產生電火花。因此,柴油在運輸儲存時須採取防靜電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⑺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

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_則第一條_為了規范糧油倉儲單位的糧油倉儲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_中華人民敬慎基共和國境內的糧油倉儲單位從事糧油倉儲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_糧油倉儲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管理規定,執行國家和地方糧食流通政策和糧食應急預案,貫徹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倉儲管理制度和標准,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配合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開展監督檢查。

第四條_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糧油倉儲管理制度,積極應用先進適用的糧油儲藏技術,延緩糧油品質劣變,降低糧油損失損耗,防止糧油污染,確保庫存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五條_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糧油倉儲監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標准,組織儲糧安全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糧油倉儲監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第六條_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者開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當包括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倉儲業務類型、倉(罐)容規模等內容。具體備案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七條_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固定經營場地,並符合本辦法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並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八條_未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第三章 糧油出入庫管理第九條_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糧油質量標准對入庫糧油進行檢驗,建立糧油質量檔案。成品糧油質量檔案還應包括生產企業出具的質量檢驗報告、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內容。

第十條_糧油倉儲單位亮謹應當及時對入庫糧油進行整理,使其達到儲存安全的要求,並按照不同品種、性質、生產年份、等級、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進行分類存放。糧油入庫(倉)應當准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

第十一條_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貨位及時製作「庫存糧油貨位卡」,准確記錄糧油的品種、數量、產地、生產年份、糧權所有人、糧食商品屬性、等級、水分、雜質等信息,並將卡片置於貨位的明顯位置。

第十二條_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糧油出庫前按規定檢驗出庫糧油質量。糧油出庫應當准確計量,並製作計量憑證,做好出庫記錄。

第十三條_出庫糧油包裝物和運輸工具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未經處理的嚴重蟲糧、危險蟲糧不得出庫。可能存在發熱危險的糧油不得長途運輸。

第十四條_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清除倉房、工作塔等倉儲設施內的粉塵,按規定配置防粉塵設備,防止發生粉塵爆炸事故。禁止人員進入正在作業的烘乾塔、立筒倉、淺圓倉等設施。第四章 糧油儲存管理第十五條_糧油倉儲單位負責人對全部庫存糧油的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負責。

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應當掌握必要的專業知識和職業技能,具備相應孝慎的職業資格。

第十六條_糧油儲存區應當保持清潔,並與辦公區、生活區進行有效隔離。在糧油儲存區內開展的活動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或者對糧油儲存安全構成威脅。

第十七條_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對倉房(油罐)編排號碼,配備必要的倉儲設備,建立健全設備使用、保養、維修、報廢等制度。

第十八條_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倉房(油罐)的設計容量和要求儲存糧油,執行《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技術標准,建立糧油倉儲管理過程記錄文件。

第十九條_糧油倉儲單位倉儲能力不足時,應當通過代儲、租賃等方式,合理利用其他單位的現有糧油倉儲設施,擴大倉儲能力。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與承儲或者出租的單位簽訂規范的代儲或者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現有倉儲設施不足,確有必要露天儲存糧油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打囤做垛應當確保結構安全,規格一致;

(二)囤垛應當滿足防水、防潮、防火、防風、防蟲鼠雀害的要求,並採取測溫、通風等必要的倉儲措施;

(三)用於堆放糧油的地坪和打囤做垛的器材不得對糧油造成污染。

第二十條_在常規儲存條件下,糧油正常儲存年限一般為小麥5年,稻穀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類2年。

第二十一條_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糧油儲存損耗處置方法的規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國家對政策性糧油儲存損耗的處置方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_儲存糧油出庫數量多於入庫數量的溢余,不得沖抵其他貨位或批次糧油的損耗和損失。

第二十三條_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設立糧油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真實、完整地反映庫存糧油和資金佔用情況,並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庫存糧油情況發生變化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庫存糧油貨位卡和有關帳目,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二十四條_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檢查制度,定期對生產狀況進行檢查評估,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_儲糧化學葯劑應當存放在專用的葯品庫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並對葯劑和包裝物領用及回收進行登記。

進行熏蒸作業的,應當制訂熏蒸方案,並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熏蒸作業中,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在作業場地周圍設立警示牌和警戒線,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熏蒸作業區。

第二十六條_庫存糧油發生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處置,避免損失擴大。屬於較大、重大或者特大儲存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屬於特大儲存事故的,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24小時內,上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糧油儲存事故按照以下標准劃分:

(一)一次事故造成10噸以下糧食或2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一般儲存事故;

(二)一次事故造成10噸以上100噸以下糧食或2噸以上20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較大儲存事故;

(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噸以上1000噸以下糧食或20噸以上200噸以下油脂損失的為重大儲存事故;

(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噸以上糧食或200噸以上油脂損失的為特別重大儲存事故。

第二十七條_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依法及時進行處理,並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八條_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向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備案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_糧油倉儲單位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_糧油倉儲單位的名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_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本辦法有關糧油出入庫、儲存等管理規定的,由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糧油儲存事故或者安全生產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第六章 附_則第三十二條_本辦法所稱糧油,包括各類糧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者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過程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倉容規模500噸以下或者罐容規模100噸以下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經營者,其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

第三十三條_本辦法相關條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三十四條_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商業部1987年6月22日頒布的《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87)商儲(糧)字第12號)同時廢止。附件一:

關於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糧油倉儲單位的固定經營場地至污染源、危險源的距離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距有害元素的礦山、煉焦、煉油、煤氣、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產)、塑料、橡膠製品及加工、人造纖維、油漆、農葯、化肥等排放有毒氣體的生產單位,不小於1000米;

二、距屠宰場、集中垃圾堆場、污水處理站等單位,不小於500米;

三、距磚瓦廠、混凝土及石膏製品廠等粉塵污染源,不小於100米。附件二:關於糧油儲存損耗處置辦法的規定一、糧油儲存損耗包括自然損耗和水分雜質減量:

(一)自然損耗是指糧油在儲存過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動消耗的干物質、計量的合理誤差、檢驗化驗耗用的樣品、輕微的蟲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拋撒等導致的損耗。

(二)水分雜質減量是指糧油在入庫和儲存過程中,由於水分自然蒸發,以及通風、烘曬、除雜整理等作業導致的水分降低或雜質減少等損耗。

二、糧油儲存損耗應當以一個貨位或批次為單位分別計算,不得混淆。

三、自然損耗應當在一個貨位或批次糧油出清後核銷。其中,原糧的自然損耗按以下定額處置,在定額以內的據實核銷,超過定額的按超耗處理並分析超耗的原因:

(一)儲存半年以內的,不超過0.1%;

(二)儲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內的,不超過0.15%;

(三)儲存一年以上的,不超過0.2%。四、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實核實銷:

(一)入倉前以及入倉期間發生的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在形成貨位後核銷;

(二)儲存期間的水分雜質減量應當在一個貨位或批次糧油出清後核銷。

⑻ 潤滑油等油脂的存放規定

法律分析:每種潤滑油應有專用的容器,且需在容器上註明所盛裝的潤滑油的名稱,以防混雜。廢油或污物應用貼有標簽的器皿盛載,直到棄置為止。一定要小心謹慎,確保廢油與新油分開放置,以免新油被污染。一般而言,有害雜質混入潤液模明滑脂較混入潤滑油中更為嚴重,因油中的雜質可沉澱於油罐底或容器底後經人工排出,混入機械潤滑系統的機會較小。但當雜質混入潤滑脂中時,因雜質不會沉澱,遲早必進入機械的潤滑系統中。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為從業人員碼野提供符合國鬧告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