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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儲危險化學品建築物內不宜增設採暖設施

發布時間: 2023-05-30 09:41:22

⑴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

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和儲存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儲存設施的具體要求如下:

(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室內。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劇毒品倉庫的窗戶應加設鐵護欄,並應安裝機械通風排毒設備。

(2)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庫房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和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要求。

儲存場所應當設置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3)危險化學品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的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設施應定期檢測。

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設有符合GB190-1990《危險貨物包裝標志》規定的標志。同一區域儲存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品的性能設置標志。

(4)禁忌物品或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能混存,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5)必須採暖的庫房,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之間的距離,不小於0.3m。不得採用蒸汽採暖或機械採暖。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100m2,垛與垛間距不小於1m,垛與牆間距不小於0.5m,垛與柱間距不小於0.3m,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2m。

(6)儲存有火災、爆炸性質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內,其電氣設備和照明燈具要符合GB50058-1992《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要求。

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0.5m。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7)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最大允許佔地面積要符合GBJ16-1987《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庫房相互之間及庫房與其他建築物之間的防火間距要符合第4.3.1條和4.3.4條的規定;庫房與鐵道、道路之間的防火間距要符合第4.8.3條的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築。

(8)儲存氧化劑、易燃液體、易燃固體、和劇毒物品的庫房,應為易於沖洗的非燃燒材料的地面、有防止產生火花要求的庫房地面,需採用不發火花的地面。

(9)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存儲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其他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存儲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並按該條文規定的要求,處理發現的安全問題和安全評價報告。

⑵ 危化品建築物內可以採暖嗎

不建議,既然是危險化學品,肯定存在保管的要求,比如溫度,濕度等環境穩定

⑶ 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內的採暖設施如何規定

通常不建議採暖,尤其是儲存易燃易爆、遇水爆燃或釋放易燃易爆氣體的物品的倉庫,裝空調也得是防爆級別的並遲襪絕激。

參考文獻:GB 50475-2008《石油化工全廠性倉庫及堆場設計規旦旅范》、GB 17914-2013《易燃易爆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2013《毒害性商品儲存養護技術條件》

⑷ 為什麼要求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的採暖溫度不超過60

因為危險化學品大多都屬於易燃易爆,易揮發的,當溫度或者空氣的濃度達到了燃燒的條件,就會發生火災爆炸。60度是一個存儲比較普遍的溫度條件。
儲存場所的通風及溫度要求包括:大穗蠢(1)儲存危險品的建築必須安裝通風設備族哪,並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2)儲存危險品的建築排風系統,應設有滾陪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3)通風管道應採用非燃燒材料製作;(4)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等防火分割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當用非燃燒材料分隔;(5)儲存危險品的建築採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如熱水溫度不應超過60℃。不得使用蒸汽採暖和機械採暖;(6)管道和設備,必須採用非燃燒材料。

⑸ 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採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可釆用機謝采曖對嗎

不對。

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採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採暖不應超過 80 ℃,不得使用蒸汽採暖和機械採暖。

(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基本要求

1.儲存要求

(1)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審查批準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儲存倉庫。儲存危險化學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要求,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准,並由專人管理。

(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逗亂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儲存單位應當將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對安全、消防的要求,設置明顯標志。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和安全設施應當定期檢測。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規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 13690--1992的規定。同一區域貯存兩種和兩種以上不同級別的危險化學品時,應按最高等級危險物品的性能標志。

(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以及使用劇毒化學品和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6)《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規定: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倉庫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7)危險化學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8)儲存方式:按照GB 15603--1995根據危險化學品品種特性,實施隔離儲存、隔開儲存、分離儲存。

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儲存。

(9)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儲存,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能同庫儲存。(禁忌物料配置見附錄GB 18265--2000)

(10)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築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1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五十條明確: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2.儲存安排及儲存限量

(1)危險化學品儲存安排取決於危險化學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儲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築物中儲存。

(3)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儲存在一級建築物中,其包裝應採取避光措施。

(4)爆炸物品不準和其它類物品同儲,必須單獨隔離限量儲存。

(5)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蘆陸品、腐蝕性物品隔離儲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儲;氧氣不得和油脂混合儲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6)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儲存,具有還原性的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7)有毒物品應儲存在陰涼、通風、乾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8)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它物品共存。

3.危險化學品的養護

(1)危險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商品質量、數量陪指頃、包裝情況、有無泄漏。

(2)危險化學品入庫後應根據商品的特性採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做到一目兩檢,並做好檢查記錄。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滲漏、穩定劑短缺等及時處理。

(3)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4.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

(1)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劇毒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對劇毒化學品的產量、流向、儲存量和用途如實記錄,並採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者誤售、誤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2)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前均應按合同進行檢查驗收、登記,驗收內容包括:

①商品數量

②包裝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的材質、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便於裝卸、運輸和儲存。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必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審查合格的專業生產企業定點生產,並經國務院質檢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做出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

③危險標志(包括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經核對後方可入庫、出庫,當商品性質未弄清時不準入庫。

(3)進入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的人員、機動車輛和作業車輛,必須採取防火措施。

進入危險化學品庫區的機動車輛應安裝防火罩。機動車裝卸貨物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易燃易爆類物品庫房。進入易燃易爆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是防爆型的;進入可燃固體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應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4)裝卸、搬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5)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條件,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

裝卸毒害品人員應具有操作毒品的一般知識。操作時輕拿輕放,不得碰撞、倒置,防止包裝破損商品外溢。作業人員應佩帶手套和相應的防毒口罩或面具,穿防護服。

作業中不得飲食,不得用手擦嘴、臉、眼睛。每次作業完畢,應及時用肥皂(或專用洗滌劑)洗凈面部、手部,用清水漱口,防護用具應及時清洗,集中存放。

裝卸腐蝕品人員應穿工作服、戴護目鏡、膠皮手套、膠皮圍裙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時,應輕搬輕放,嚴禁背負肩扛,防止摩擦震動和撞擊。

(6)裝卸易燃易爆物料時,裝卸人員應穿工作服,帶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搬輕放、防止摩擦和撞擊。

裝卸易燃液體需穿防靜電工作服。禁止穿帶鐵釘鞋。大桶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桶裝各種氧化劑不得在水泥地面滾動。

各項操作不得使用沾染異物和能產生火花的機具,作業現場須遠離熱源和火源。

(7)各類危險化學品分裝、改裝、開箱(桶)檢查等應在庫房外進行。

(8)不得用同一個車輛運輸互為禁忌的物料。包括庫內搬倒。

(9)在操作各類危險化學品時,企業應在經營店面和倉庫,針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准備相應的急救葯品和制定急救預案。

5.消防措施

(1)根據危險化學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必須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葯劑。並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或專職的消防人員。

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根據經營規模的大小設置、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應有消防水池、消防管網和消防栓等消防水源設施。大型危險物品倉庫應設有專職消防隊,並配有消防車。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放物品和雜物。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有專人管理,負責檢查、保養、更新和添置,確保完好有效。對於各種消防設施、器材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2)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內應根據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

(3)儲存危險化學品建築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危險化學品,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

(4)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應設有安全保衛組織。危險化學品倉庫應有專職或義務消防、警衛隊伍。無論專職還是義務消防、警衛隊伍都應制定滅火預案並經常進行消防演練。

6.人員培訓

(1)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

(2)對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3)倉庫的消防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化學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使其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種類、特性、儲存地點、事故的處理程序及方法。

(二)儲存易燃易爆品的要求

《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4--1999)作了明確的規定。

其中儲存條件是:

1.建築條件

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 16?2001年版)的要求,庫房耐火等級不低於三級。

2.庫房條件

(1)儲藏易燃易爆商品的庫房,應冬暖夏涼、乾燥、易於通風、密封和避光。

(2)根據各類商品的不同性質、庫房條件、滅火方法等進行嚴格的分區、分類、分庫存放。

①爆炸品宜儲藏於一級輕頂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②低、中閃點液體、一級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宜儲藏於一級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③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可儲藏於一、二級耐火建築的庫房內。

④二級易燃固體、高閃點液體可儲藏於耐火等級不低於三級的庫房內。

3.安全條件

(1)商品避免陽光直射,遠離火源、熱源、電源,無產生火花的條件。

(2)除按附錄規定分類儲存外,以下品種應專庫儲藏。

①爆炸品:黑色火葯類、爆炸性化合物分別專庫儲藏。

②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氣體、不燃氣體和有毒氣體分別專庫儲藏。

③易燃液體均可同庫儲藏;但甲醇、乙醇、丙酮等應專庫儲存。

④易燃固體可同庫儲藏;但發孔劑H與酸或酸性物品分別儲藏;硝酸纖維素酯、安全火柴、紅磷及硫化磷、鋁粉等金屬粉類應分別儲藏。

⑤自燃物品:黃磷,烴基金屬化合物,浸動、植物油製品須分別專庫儲藏。

⑥遇濕易燃物品專庫儲藏。

⑦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一、二級無機氧化劑與一、二級有機氧化劑必須分別儲藏,但硝酸銨、氯酸鹽類、高錳酸鹽、亞硝酸鹽、過氧化納、過氧化氫等必須分別專庫儲藏。

4.環境衛生條件

(1)庫房周圍無雜草和易燃物。

(2)庫房內經常打掃,地面無漏撒商品,保持地面與貨垛清潔衛生。

5.溫濕度條件表

(三)儲存毒害品的要求

《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6?1999)作了明確的規定。

其中儲存條件是:

1.庫房條件

(1)庫房結構完整、乾燥、通風良好。機械通風排毒要有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2)庫房耐火等級不低於二級。

2.安全條件

(1)倉庫應遠離居民區和水源。

(2)商品避免陽光直射、曝曬,遠離熱源、電源、火源,庫內在固定方便的地方配備與毒害品性質適應的消防器材、報警裝置和急救葯箱。

(3)不同種類毒害品要分開存放,危險程度和滅火方法不同的要分開存放,性質相抵的禁止同庫混存。

(4)劇毒品應專庫貯存或存放在彼此間隔的單間內,執行「五雙」制度(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帳),安裝防盜報警裝置。

3.環境衛生條件

庫區和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毒品、易燃、可燃物品和庫區的雜草及時清除。用過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外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更換儲藏毒品品種時,要將庫房清掃干凈。

4.溫濕度條件

庫區溫度不超過35℃為宜,易揮發的毒品應控制在32℃以下,相對濕度應在85%以下,對於易潮解的毒品應控制在80%以下。

(四)儲存腐蝕性物品的要求

《腐蝕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GB 17915--1999以作了明確的規定。

其中儲存條件是:

1.庫房條件

庫房應是陰涼、乾燥、通風、避光的防火建築。建築材料最好經過防腐蝕處理。

(1)儲藏發煙硝酸、溴素、高氯酸的庫房應是低溫、乾燥通風的一、二級耐火建築。

(2)溴氫酸、腆氫酸要避光儲藏。

2.貨棚、露天貨場條件

貨棚應陰涼、通風、乾燥,露天貨場應比地面高、乾燥。

3.安全條件

(1)商品避免陽光直射、曝曬,遠離熱源、電源、火源,庫房建築及各種設備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J 16?2001年版)的規定。

(2)按不同類別、性質、危險程度、滅火方法等分區分類儲藏,性質相抵的禁止同庫儲藏。

4.環境衛生條件

(1)庫房地面、門窗、貨架應經常打掃,保持清潔。

(2)庫區內的雜物、易燃物應及時清理,排水溝保持暢通。

5.溫濕度條件表

(五)廢棄物處置

隨著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和人類文明的進步,人類對賴以生存的環境保護越來越重視。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

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GB 15603--1995)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物處理明確了三條規定:

(1)禁止在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

(2)泄漏或滲漏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

(3)按危險化學品特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六)危險化學品儲存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分析

分析研究危險化學品儲存發生火災的原因,對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儲存管理是十分有益的。

物質燃燒必須具備三個條件:即可燃物;助燃物;著火源。不論固體、液體或氣體物質,凡是與空氣中的氧氣或其他氧化劑起劇烈化學反應的都是可燃物。幫助和支持燃燒的物質叫助燃物.主要是空氣中的氧。凡是能引起可燃物質燃燒的熱能都叫著火源。

總結多年的經驗和案例,危險化學品儲存發生火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九種情況:

1.著火源控制不嚴。著火源是指可燃物燃燒的一切熱能源,包括明火焰、赤熱體、火星和火花、化學能等。在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過程中的著火源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外來火種。如煙囪飛火、汽車排氣管的火星、庫房周圍的明火作業、吸煙的煙頭等。

二是內部設備不良,操作不當引起的電火花、撞擊火花和太陽能、化學能等。如電器設備、裝卸機具不防爆或防爆等級不夠,裝卸作業使用鐵質工具碰擊打火,露天存放時太陽的曝曬,易燃液體操作不當產生靜電放電等。

2.性質相互抵觸的物品混存。出現危險化學品的禁忌物料混存,往往是由於經辦人員缺乏知識或者是有些危險化學品出廠時缺少鑒定;也有的企業因儲存場地缺少而任意臨時混存,造成性質抵觸的危險化學品因包裝容器滲漏等原因發生化學反應而起火。

3.產品變質。有些危險化學品已經長期不用,仍廢置在倉庫中,又不及時處理,往往因變質而引起事故。

4.養護管理不善。倉庫建築條件差,不適應所存物品的要求,如不採取隔熱措施,使物品受熱;因保管不善,倉庫漏雨進水使物品受潮;盛裝的容器破漏,使物品接觸空氣或易燃物品蒸氣擴散和積聚等均會引起著火或爆炸。

5.包裝損壞或不符合要求。危險化學品容器包裝損壞,或者出廠的包裝不符合安全要求,都會引起事故。

6.違反操作規程。搬運危險化學品沒有輕裝輕卸;或者堆垛過高不穩,發生倒塌;或在庫內改裝打包,封焊修理等違反安全操作規程造成事故。

7.建築物不符合存放要求。危險品庫房的建築設施不符合要求,造成庫內溫度過高,通風不良,濕度過大,漏雨進水,陽光直射,有的缺少保溫設施,使物品達不到安全儲存的要求而發生火災。

8.雷擊。危險品倉庫一般都設在城鎮郊外空曠地帶的獨立的建築物或是露天的儲罐或是堆垛區,十分容易遭雷擊。

9.著火撲救不當。因不熟悉危險化學品的性能和滅火方法,著火時使用不當的滅火器材使火災擴大,造成更大的危險。

⑹ 危險品儲存倉庫管理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應當符合哪些要求?
規范性條款如下:
3.1 隔離貯存segregated storage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3.2 隔開貯存cut-off storage在同一建築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牆,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貯存方式。
3.3 分離貯存detached storage在不同的建築物或遠離所有建築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3.4 禁忌物料incinpatible inaterals化學性質相抵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物料。
5 貯存場所的要求
5.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築,其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2 貯存地點及建築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5.3 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5.3.1 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築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並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
5.3.2 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築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5.3.3 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築,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5.4 貯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5.4.1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必須安裝通風設備,並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5.4.2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5.4.3 通風管應採用非燃燒材料製作。
5.4.4 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牆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
5.4.5 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築採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採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採暖和機械採暖。
5.4.6 採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採用非燃燒材料。
6 貯存安排及貯存量限制
6.1 化學危險品貯存安排取決於化學危險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貯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6.2 貯存量及貯存安排見表1。
6.3 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築物中貯存。
6.4 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築物中。其包裝應採取避光措施。
6.5 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築、交通幹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6.6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並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6.7 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6.8 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乾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6.9 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

⑺ 《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規定: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築物不得有地下室。請問:那位朋友知道為什麼

1、民用危險化學品是不得儲存在任何形式的地下建築物中的
2、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吵核並築物屬於事升跡故易發重點部位,無論此建築物地下室做何用途都是不允許的。
3、危險化氏段學品儲存場所在建築設計時必須考慮到可能產生的事故,地下室可能成為危險化學品殘留氣體的積聚場所(如5類氧化劑、6類有毒或生化物質、7類放射性物質),極易發生各類事故。

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19條

法律主觀: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條件: 1.企業要有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和設施。 2.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應遠離居住區、商業中心、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地方。 3.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設施應做好防火、防爆、防毒等工作,要對設施經常維護和監控。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 第六條企業與重要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和總體布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並確保安全: (一)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八類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國家有關法律、 法規 、規章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總體布局符合《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化工企業總圖運輸設計規范》(GB50489)、《建築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等相關標準的要求;石油化工企業還應當符合《簡轎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的要求; (三)新建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

法律客觀: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棚咐伏、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鏈攜許可證,並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⑼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可以使用什麼採暖

儲侍讓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可以使用熱水採暖。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切記不可使用電暖,電暖負荷較大,接頭處長時間工作,會有潛在的危險。而熱水利於散熱,非常安全。採暖是通過對建滲絕築物及防寒取暖裝置的設計,使建築物內獲得適當的溫度。根據住建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規定,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置採暖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可以使用熱水採暖。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切記不可使用電暖,電暖負荷較大,接頭處長時間工作,會有潛在的危險。而熱水利於散熱,非常安全。採暖是通過對建築物及防寒取暖裝置的設計,使建築物內獲得適當的溫度叢談姿。根據住建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2011)規定,嚴寒和寒冷地區的住宅應設置採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