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服務存儲 » 擔保公司什麼是資本金存儲
擴展閱讀
webinf下怎麼引入js 2023-08-31 21:54:13
堡壘機怎麼打開web 2023-08-31 21:54:11

擔保公司什麼是資本金存儲

發布時間: 2022-12-23 09:03:19

❶ 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保證金是什麼

融資性擔保公司向申請貸款企業提供擔保,收取一定的費用(服務費),叫保費,而向貸款人處存放一定數量的貨幣,作為其實現擔保的一種方式,以得到貸款人的認可,俗稱保證金。

當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貸款本息時,依據相關合同約定,貸款人可以直接劃轉擔保公司在其處存放的保證金,以確保債權安全,有效清償,在對融資性擔保公司收取的保證金性質進行認定,主要要看是否有具體的關於這筆保證金的相關合同,如沒有合同約定,應該理解為擔保服務費,在正常按約履行還款職責後,不會予以返還。

擔保公司為融資企業做擔保時,收取保證金10-15%,利用自身擔保資質,運用保證金杠桿原理,開展業務的一種形式,此行為也是擔保公司控制風險的方法之一,最起碼企業發生不法償還貸款時,擔保公司代償風險發生時,可以減少一部分損失。

(1)擔保公司什麼是資本金存儲擴展閱讀:

融資性擔保公司注意事項:

1、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股東需符合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人以上200以下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應真實合法,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發起人(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2、融資性擔保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設立,其中採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融資性擔保公司以發起方式設立。

3、融資性擔保公司應按照因地制宜、運行科學、治理有效的原則,建立和設置公司組織架構,要科學設置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簡設置職能部門,確保機構高效、安全、穩健運行。

4、對融資性擔保公司負責人進行必要的任職資格審查,相關人員應具有從事金融或經濟管理的職業經歷,具備一定的銀行金融知識,沒有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6、外商投資融資性擔保公司的設立須經外經貿部門批准後,按照本指引規定的程序審批。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性擔保公司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性擔保

❷ 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與可擔保金額的關系

一、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與可擔保金額的關系成正比。
二、凈資產=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未分配利潤=所有者權益項
三、是不是就不能給其他企業擔保了?
只是在這家銀行不能擔保了,可同時找N家合作,在其他銀行可以
四、擔保公司存在銀行的保證金是擔保金額的10%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❸ 什麼是擔保公司擔保公司是做什麼的

什麼是擔保公司,替客戶擔保的公司就是擔保公司,簡單說小微企業資金短缺需要融資,首先肯定是找到銀行,銀行覺得小微企業可能存在一些這樣那樣的問題,於是銀行讓企業去找銀行熟悉的擔保公司,要求擔保公司替這家小微企業擔保,擔保公司同樣會索要相應金額的反擔保,對小微企業來說抵押物是不能缺的,沒有抵押物擔保公司一般是不可能給做擔保的,這樣小微企業通過擔保公司擔保從銀行獲得融資,當貸款到期小微企業無法還款時,銀行會向擔保公司追索,擔保公司代償後通過處理反擔保抵押物收回擔保賠償損失。
小微企業申請擔保公司擔保,除了利息費用外企業還要多支付一筆不菲的擔保費用,一般在融資金額的2%-4%左右,對於小微企業來說綜合融資成本相當高(一般在8%-12%左右),銀行一邊拿著高額的息差卻不去承擔相應的風險,讓客戶去支付一筆高額擔保費用,擔保公司雖然拿到高額的擔保費用,卻承擔了貸款到期不能償還代償的巨大風險。長此以往,銀行漸漸失去直接做小微企業的能力,都來依靠擔保公司,擔保公司生意興隆,卻承受著巨大的經營風險,經營三到四年的擔保公司代償增多,訴訟纏身,經營舉步維艱,而小微企業只能默默無奈承受高額的融資成本,低效的融資效率。這就是目前我國擔保公司的現狀!

最後奉勸各位,個人永遠也不要做反擔保人,古人在造字時就深刻詮釋了「保」字的意義,左人右呆,只有 獃人 才會作保!!!!現在的擔保公司越來越像銀行的「皇協軍」和「資產管理公司」,在我看來擔保公司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融資慢的根源之一,在小微企業融資過程中起到了負面作用!!!

❹ 資本金是什麼意思

公司法注冊資本金是什麼意思?注冊資本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由財產的數額體現,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分配1)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2)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3)注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表明公司注冊資本數額的合法證明,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能夠出具驗資證明的法定驗資機構是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事務所。有國有資產參股的公司,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不再作為公司登記的前置條件。
注冊資本金相關規定規定2006年版公司法最低注冊資本2006年新公司法實施後,注冊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新公司法第26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且股東應當一次繳足出資額新公司法第59-64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00萬元新公司法第81條注冊資本金只用交納20%。2006年新公司法修改後取消了按照公司經營內容區分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10萬—50萬元統一降至3萬元,將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從原來的1000萬元降至500萬元。同時,由於各種原因,雖然最終沒有採納授權資本制,但卻允許兩種公司的資本都可以分期繳納,而不必一次性繳足,只是要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20%,而其餘部分必須在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出資比例結構方面,一是將工業產權擴大到整個知識產權,二是取消了無形財產出資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規定貨幣出資的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30%,更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變了對股東出資的立法方式,以一個富有彈性的抽象標准「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取代了原來機械、固化的全面列舉式的規定,不僅實質性地擴大了股東出資的范圍,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種投資資源和社會財富,最大限度地滿足股東和公司的投資需求。新公司法規定,不再要求企業的注冊資是否為生產、銷售、科技開發等注冊資(金)。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規定: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70%原法: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新法: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修改理由:現行公司法對無形資產的出資比例規定過低,不利於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和鼓勵技術創新。但規定過高有可能影響公司債權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為此,應適當提高無形資產在出資比例中的比重。新法的規定意味著無形資產可占注冊資本的70%。
登記規定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第三條公司的實收資本是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交付並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或者股本總額。
第四條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
第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公司設立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驗資證明。
第七條作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後,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八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以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財產出資的,應當符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第九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出資。
第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第十二條股東或者發起人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或者所認購的股份。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時間繳納出資,屬於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後,申請辦理公司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設立公司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公司名稱;(二)公司類型;(三)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四)公司注冊資本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認繳或者認購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載明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和該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五)公司實收資本額、實收資本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股東或者發起人實際繳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以貨幣出資的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時間、出資額、公司的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以非貨幣出資的須說明其評估情況和評估結果,以及非貨幣出資權屬轉移情況;(六)全部貨幣出資所佔注冊資本的比例;(七)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認購新股,應當分別依照《公司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開發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開發行新股方式增加註冊資本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第十五條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減少後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應當達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並經驗資機構驗資。公司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足額繳納出資和繳納股款後,公司申請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同時辦理減少實收資本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注冊資本及相應的實收資本的變更登記。
第十七條非公司企業按《公司法》改制為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原非公司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並由驗資機構進行驗資。
第十八條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股東出資數額或者發起人的認購額、出資或者認購的時間及方式發生變化,應當修改公司章程並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的驗資證明應當載明以下內容:(一)公司名稱;(二)公司類型;(三)變更前後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出資時間。(四)變更前後的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數額;(五)增加註冊資本的實際繳納情況。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額、出資時間、開戶銀行、入資戶名及賬號;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說明股東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情況、評估情況;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轉增數額、公司實施轉增的基準日期、財務報表的調整情況、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少於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轉增前後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實際情況、轉增後股東的出資額;(六)減少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應當說明公司履行《公司法》規定程序情況和股東或者發起人對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
第二十條公司成立後,股東或者發起人作為出資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規定數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補交其差額。原出資中的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及其他非貨幣財產應當重新進行評估作價。公司實收資本應當進行重新驗證並由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
第二十一條公司成立後,公司登記機關發現公司涉嫌實收資本不實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驗資機構進行驗證,並要求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驗資證明。
第二十二條虛報注冊資本,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條予以處罰。公司的股東或者發起人拒不改正的,公司登記機關責令公司限期辦理注冊資本、出資期限變更登記,逾期不辦理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處罰。公司成立兩年後,其中,投資公司成立五年後,公司股東或者發起人仍未交付或者未足額交付出資,且公司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按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八條處罰。
第二十四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公司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發生變動,公司未及時辦理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驗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九條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撤銷變更登記涉及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或者發起人出資額和出資方式變動的,恢復公司該次登記前的登記狀態。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及實收資本的登記管理適用本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同時廢止。綜合上面所說的,注冊資本金對於一個企業來說是特別重要的,而且沒有資本金一個企業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工商部門也不會頒發該有的證件,這也是為了可以更好的管理一家企業,所以,在注冊公司的時候一定要咨詢一下注冊資本金是多少,這樣也才能更快的進行辦理下面的事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❺ 擔保公司注冊資本要放多少在銀行里不能動比如實繳一個億,驗資注冊後,要至少留多少在基本戶里。

需要選擇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基本賬戶開好後,可以購買現金支票,以差旅費等名義提取現金,各個銀行一般都有規定賬戶中必須存有一定量的資金,各銀行要求不同,從最少的數百元到幾萬元都有。
注冊資金放多久:
客戶首先需要在銀行開立專門的驗資賬戶,該賬戶是一個臨時賬戶,資金只進不出,必須要等到企業基本賬戶開好後,驗資賬戶取消,驗資資金自動轉入到企業的基本賬戶後,就可以動用了,所以驗資款在驗資賬戶期間是不能動用的,這段時間內主要是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相關事務,時間大約為3-4個星期左右。

❻ 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金需要放在銀行多長時間

一般是3個月,注冊資金驗資完成後,作為銀行擔保資金,
注冊公司的流程:
1、工商局核名稱 (一般3個工作日,重名的話時間不確定)
2、銀行開設臨時存款結算帳戶辦理入資並到會計事務所辦理驗資報告 (一般5個工作日)
3、到工商局約號辦理營業執照 (7-10個工作日)
4、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 (3-5個工作日)
5、然後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 (3個工作日)
6、最後到銀行開立基本戶,人行批下來要最少5個工作日。
注冊公司需要提供的資料:
1、准備好公司注冊地址,注冊地址不需要租賃合同,但地址一定要真實有效;
2、擬定3個以上公司名稱,到時候需要查詢是否和其他企業重名;
3、落實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出資比例;
4、擬定公司經營范圍;
5、選舉好法人代表及監事職務並提供身份證上的信息(兩個職務不能是同一個人兼任);
6、股東要辦銀行U盾(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平安銀行,中信銀行都可以,其他銀行暫時不能用)。
詳細可隨時咨詢我,回答者即聯系方式,我們是注冊代理公司的。

❼ 保監會注冊資本金存儲規定

第一節設立保險代理機構可以採取下列組織形式:
(一)合夥企業;
(二)有限責任公司;
(三)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最低金額;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符合法律規定;
(三)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的員工人數在2人以上,並不得低於員工總數的二分之一;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計算機軟硬體設施;
(八)至少取得一家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代理機構的發起人、股東或者合夥人。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代理機構的,應當告知所在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全體股東、全體發起人或者全體合夥人簽署的《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保險代理機構設立申請委託書》;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自然人股東、發起人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非自然人股東、發起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五)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六)可行性報告,包括市場情況分析、近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等;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
(八)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組織框架、決策程序、業務、財務和人事制度等;
(九)本機構業務服務標准;
(十)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業務人員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十一)保險公司出具的委託代理意向書;
(十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十三)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保險代理機構設立1年內,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前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二)內控制度健全;
(三)擬任主要負責人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四)現有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運轉正常;
(五)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本規定的要求。保險代理機構以本規定要求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或者出資最低限額設立的,可以設立3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此外,每申請增設一家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至少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人民幣20萬元。
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時,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已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或者出資。
保險代理機構注冊資本或者出資達到人民幣200萬元的,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分支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董事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設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決議;
(三)擬設保險代理分支機構內部管理框架;
(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保險代理機構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五)保險代理機構前1年內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六)保險代理機構前2年內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
(七)擬任主要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材料;
(八)經營場所證明文件;
(九)計算機軟硬體配備情況說明。
需要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中國保監會應當依法對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的申請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現場驗收。中國保監會作出批准設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
申請人收到許可證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保險代理機構應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代理機構繳存保證金的,應當自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按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20%繳存。
保險代理機構增加註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相應增加保證金數額。保險代理機構的保證金應當以銀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繳存。
保證金以銀行存款形式繳存的,應當專戶存儲到全國性商業銀行。保證金存款協議中應當約定:「未經中國保監會書面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不得擅自動用或者處置保證金。銀行未盡審查義務的,應當在被動用保證金額度內對保險代理機構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保險代理機構應當自保證金專戶存儲到商業銀行之日起10日內,將保證金存款協議復印件報送中國保監會。
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中國保監會報送有關上年度本機構保證金管理情況的專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不得動用保證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減少的;
(二)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的。保險代理機構因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有關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工商變更登記證明材料。保險代理機構依照本規定進入清算程序,申請動用保證金的,應當由清算組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清算方案;
(三)被代理保險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種單證等材料的證明;
(四)許可證原件。
保險代理機構解散的,還應當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全體合夥人關於解散、清算事項的決議;保險代理機構被依法宣告破產的,還應當提交相關文件。保險代理機構的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保險代理機構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中國保監會申請換發。保險代理機構申請換發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許可證原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一會計年度的審計報告;
(四)申請前1個月末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五)前2年內本機構遵守保險監管法律法規情況的說明;
(六)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監管、工商、稅務等部門監督檢查情況的說明及有關附件;
(七)前2年內本機構接受保險行業組織監督情況的說明;
(八)前2年內本機構履行保險代理合同情況的說明。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不予換發許可證:
(一)申請換發許可證前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業務的;
(二)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經營的;
(三)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不符合本規定條件的;
(四)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第二節變更和終止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
(一)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
(二)變更組織形式的。保險代理機構變更注冊資本或者出資,應當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新增自然人股東或者合夥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和簡歷,新增非自然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加蓋單位財務印章的最近1年財務報表;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六)減少注冊資本或者出資的,應當提交已經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的證明;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代理機構申請變更組織形式,應當滿足新組織形式的設立條件,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申請材料一式兩份:
(一)《保險代理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
(二)股東大會、股東會或者全體合夥人決議;
(三)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
(四)實施方案;
(五)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的;
(三)股東或者出資人變更的;
(四)發起人、股東或者出資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
(一)名稱變更的;
(二)經營場所變更的。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並將有關決議或者決定、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報送中國保監會:
(一)變更股權結構或者出資比例的;
(二)修改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事項涉及許可證記載內容的,應當交回原許可證,領取新許可證。
前款所稱變更事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批准決定作出之日起2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前款所稱變更事項不需要中國保監會批準的,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個月內向中國保監會領取新許可證。保險代理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5日內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上公告:
(一)變更名稱的;
(二)變更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保險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沒有申請換發的;
(二)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中國保監會依法不予換發的;
(三)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四)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五)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六)保險代理機構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被注銷許可證的保險代理機構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清算,向中國保監會提交清算報告。保險代理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保監會依法辦理許可證注銷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其所屬保險代理機構許可證被依法注銷的;
(二)營業執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的;
(三)連續6個月未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
(四)許可證依法被撤回或者吊銷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注銷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❽ 什麼叫擔保公司公司的性質是什麼

融資性擔保公司,就是在擔保人與銀行金融機構之間約定,如果債權人無法履行其債務時,那麼擔保人就要履行其債務的行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業務范圍是:貸款的擔保、貿易融資的擔保、項目融資的擔保等其他融資性的擔保,融資性擔保公司是不允放貸委託放貸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投標擔保、工程履約的年報、尾款支付擔保等眾多的中介服務。
其性質為:
融資性擔保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公司管理結構、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內部審核制度等方面,同時還需要建立符合謹慎經營為原則的擔保評估制度、事後的追償處理制度,風險預警制度,制定阿有那個的規范的業務操作流行,加強對項目的管理。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