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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偽劣產品存儲規定

發布時間: 2022-11-27 17:04:10

1. 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2010修正)

第一條為了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以及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條件和便利,利用假冒偽劣商品提供經營性服務的行為(以下簡稱打假)。第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打假工作的領導,建立打假工作責任制,督促、協調各部門依法開展打假工作。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負責打假工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的,從其規定。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打假活動。第四條消費者協會、行業協會、新聞單位和其他有關組織,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應當加強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配合、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打假工作。第五條禁止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禁止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條件和便利;禁止利用假冒偽劣商品提供經營性服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為假冒偽劣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
(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舊充新、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過期、失效或者變質的;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
(五)偽造、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或者商品產地的;
(六)偽造、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或者質量證明文件的;
(七)冒充注冊商標或者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
(八)冒充專利或者侵犯他人專利權的;
(九)非法製作、銷售出版物或者侵犯他人著作權的;
(十)偽造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質期的;
(十一)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偽劣原材料、零部件而進行加工、製作或者組裝的。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視為假冒偽劣商品:
(一)依法實行許可證制度、質量安全市場准入、准產制度,而未取得合法證件生產、銷售的;
(二)無執行標準的;
(三)無檢驗合格證明或者未使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廠名和廠址的;
(四)應當標明而未標明商品的主要成分和含量的;
(五)應當標明而未標明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的。第八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條件和便利:
(一)提供場地、設備、物資、資金或者提供倉儲、保管和運輸等服務的;
(二)傳授、提供生產假冒偽劣商品的技術和方法的;
(三)以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其他方式提供廣告服務的;
(四)提供票據、賬號,代簽合同,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五)展銷會的舉辦者未履行審查等責任,致使假冒偽劣商品進入展銷會場的;
(六)製作、銷售、提供標識、包裝、裝潢或者其生產工具的;
(七)為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提供條件和便利的其他行為。第九條將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所列假冒偽劣商品用於經營性服務或者作為經營活動的獎品、贈品的,以及持有、儲存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所列假冒偽劣商品明顯超過合理自用數量范圍的,視為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第十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互相配合,對下列商品實施重點檢查:
(一)食品、食鹽、煙草、化妝品、葯品、醫療器械、家電等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
(二)農業生產資料、建築材料、石油化工製品等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
(三)進出口商品;
(四)涉嫌假冒馳名商標、著名商標或者假冒名牌的商品;
(五)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質量問題嚴重的商品。第十一條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當事人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經營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向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涉嫌從事違反本條例的經營活動有關的情況;
(三)查閱、復制當事人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商品或者有其他嚴重質量問題的商品,以及直接用於生產、銷售該項商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 假冒偽劣產品處罰依據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規定,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 國家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罰有何法律法規

國家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處罰規定有下列規定: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列法規:

1、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3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列規定:

1、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第一百四十九條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不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本節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生產、銷售本節第一百四十一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所列產品,構成各該條規定的犯罪,同時又構成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一百五十條單位犯本節第一百四十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

第五十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

(七)拒絕或者拖延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對缺陷商品或者服務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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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正確判明一種商品是否屬於偽劣商品,必須把握以下幾點:

一是該商品嚴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規定的必須滿足的要求。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各類產品應當具備的共同條件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所謂的「默示擔保條件」,無論生產、銷售何種產品,均須滿足這些基本的質量要求。

二是該商品的主要指標達不到有關的產品質量標准或明示擔保條件。實踐中各類產品紛繁復雜,認定其質量狀況還需參照具體的質量標准。這些多層次的質量標準是法律要求的具體的量化,它既包括國家強制性標准,也包括行業標准,還包括企業標准和地方標准。此外,判定產品質量還應參照產品的明示擔保條件,即生產者或銷售者通過標明採用的標准,產品標識、使用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對產品質量做出的明示承諾或保證。

三是該商品已基本失去其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失去其本身應具備的使用性能,並非毫無使用價值。在不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不影響工農業生產的前提下,有些偽劣商品經技術處理或重新加工,也可以作它用。

此外,在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下,還應查明商品質量同危害結果之間有無直接的因果關系。如果損害事故的發生是因消費者使用不當或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而並非由於商品的質量問題,則不能讓行為人對損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4. 假冒偽劣產品的認定標准

法律分析: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

1、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牌產品標志、免檢標志等質量標志和許可證標志的

2、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5、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失效、變質的

7、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

7、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說明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5. 儲存運輸假冒偽劣產品追糾刑責

關於因運輸假冒偽劣產品應承擔的刑事責任,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屬於本法規定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為其提供運輸、保管、倉庫等便利條件的,或者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沒收全部運輸、保管、倉儲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收入,並處違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假冒偽劣產品的移送標准

假冒偽劣產品移送標准為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一)》第16條
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7. 假冒產品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在我國相關法律中,對於假冒產品的行為明確規定,商家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話,有可能會被當地的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違法所得,如果情節非常的嚴重,主要責任人有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市場當中銷售的這些假冒偽劣的產品不僅給正規廠家的聲譽帶來了嚴重的影響,甚至有一部分的假冒偽劣產品會直接傷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所以,打擊假冒偽劣產品肯定是勢在必行的,一般的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主要是面臨行政處罰,消費者對於這種無良商家也要及時到消協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8. 生產銷售的假冒偽劣產品,法律有哪些規定

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 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 吊銷營業執照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產品 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四條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並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9. 假冒偽劣產品的標准

國家質檢總局規定了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 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牌產品標志、免檢標志等質量標志和許可證標志的;
(2) 偽造或者使用的虛假的產地的;
(3) 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
(4) 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
(5)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變質的;
(7) 存在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
(8) 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的;
(9)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
國家質檢總局還規定,經銷下列產品經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視為經銷偽劣商品:
(1) 無檢驗合格證或無有關單位允許銷售證明的;
(2) 內銷商品未用中文標明商品名稱、生產者和產地(重要工業品未標明廠址)的;
(3) 限時使用而未標明失效時間的;
(4) 實施生產(製造)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的;
(5) 按有關規定應用中文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標明的;
(6) 高檔耐用消費品無中文使用說明的;
(7) 屬處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字樣的;
(8) 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和使用說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