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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存儲備通知

發布時間: 2022-10-17 09:30:49

㈠ 洛陽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儲備糧的管理,確保儲備糧安全和糧食市場穩定,提高政府調控糧食市場的能力,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級儲備糧的管理及其相關工作。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以下簡稱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調控市場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時保障供應的糧食和食用油。第三條儲備糧的儲存工作應當做到布局合理、規模存放、結構優化、安全規范。
儲備糧的規模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所需貸款利息、承儲費用納入市財政預算。第四條市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規劃儲備糧總體布局、制定儲備糧輪換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儲備糧的庫存數量和質量。第五條市財政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儲備糧規模,及時、足額撥付儲備糧所需貸款利息、承儲費用,並對費用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六條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單位做好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條儲備糧承儲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根據市糧食主管部門的輪換計劃進行儲備糧的購入和銷售,並負責儲備糧的日常保管。
儲備糧購入所需資金由承儲單位向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洛陽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提出申請,市農發行應當及時、足額提供貸款,並實施信貸監管。第八條儲備糧購入採取招標方式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方式進行。購入的糧食應當是國家標准中等以上的新糧;購入的食用油應當是符合國家標准二級以上的新油。第九條市糧食主管部門每年應當按照儲備糧庫存總量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輪換。輪換期間,儲備糧的庫存數量不得低於總規模的80%。
儲備糧的輪換出庫,由市糧食主管部門根據儲備糧的入庫時間,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進行;或者根據儲備糧的質量狀況進行安排,並告知市財政主管部門、市農發行。第十條儲備糧輪換出庫銷售的,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以市場競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進行。銷售收入貨款應當及時存入在市農發行開設的存款帳戶上。第十一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儲備糧:
(一)糧食、食用油供求總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場價格大幅度波動;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儲備糧的其他情況。第十二條動用儲備糧由市糧食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糧食主管部門按照批準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下達動用指令。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儲備糧。第十三條承儲單位應當具備與儲備糧相適應的儲存能力、專業技術人員、出入庫檢(化)驗設備和檢測設施。具體條件由市糧食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製定。第十四條市糧食主管部門根據儲備糧布局規劃,按照交通便利、規模承儲、設施齊備、科學保糧的原則,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擇優選定承儲單位並簽訂承儲合同。第十五條承儲單位應當遵守以下列規定:
(一)執行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儲備糧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貨位儲存和管理;
(三)變動儲備糧儲存地點,需經市糧食主管部門同意;
(四)確保儲備糧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
(五)按照市糧食主管部門入庫和出庫通知的要求,完成儲備糧的購入和銷售。第十六條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擅自動用儲備糧的,由市糧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五)項未完成儲備糧購入和銷售任務的,由市糧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完成任務,並可以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市糧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承儲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儲備糧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糧食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承儲單位,可以依法解除承儲合同。第十七條在儲備糧管理工作中,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㈡ 國家糧食儲備局關於頒發《國家糧油庫存管理人員離任交接糧油庫存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切實管好國家庫存糧油,確保國家糧油數字准確、帳實相符,為國家對糧油宏觀調控提供可靠的依據,根據國發[1993]9號《國務院關於加快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通知》中關於「要切實加強國家糧油庫存的管理,確保帳實相符,安全儲存」的精神和《國家糧油倉庫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國家糧油庫存管理人員包括:
(一)縣一級國家糧油庫存管理人員。包括縣(市、區)糧食主管部門的行政負責人和該部門負責糧油儲存業務的主管負責人。
(二)庫一級國家糧油庫存管理人員。包括國家糧油倉庫、轉運站、糧管所(站)、糧油(食品、飼料)加工廠、糧食供應(銷售)門市部(店)等單位主任(所長、站長、廠長、經理)和該單位主管糧油儲存業務的負責人。第三條國家糧油庫存管理人員離任交接糧油庫存,主要是縣、庫兩級國家糧油庫存管理人員,對任職期內所管理的國家糧油庫存的帳卡和實物進行移交。
實物包括:國家儲備庫存,地方儲備庫存,平價周轉庫存,國有企業的議價庫存。企業代存的糧油也在交接范圍。
帳卡包括:統計帳、會計帳、保管帳和保管卡片。第四條國家糧油庫存管理人員離任交接糧油庫存,由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組織進行,並與任期目標審計考核相結合。交接工作的主要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庫級國家糧油庫存管理人員離任交接,要清查本庫(所、站、店、廠)的糧油實物及帳卡。縣級國家糧油庫存管理人員離任交接,要全面清查本縣(市、區)所轄庫(所、站店、廠)的糧油實物及帳卡。清查方法是:
1.清查帳目
清查、核對庫(所、站、店、廠)內的會計、統計、保管帳目和報表是否帳帳相符,帳表相符。
與上一級主管部門的報表、帳目核對。
逐一核對貨位卡片。
2.清查實物
對庫存糧油要分貨位或批次,核查庫存性質、品種、數量和質量,並與帳表對照,分別計算是否相符。
對散存的糧油,主要採用測量計算的方法進行,即對被清查的糧油,測量計算體積,並按照檢驗取樣的方法,逐倉逐貨位扦樣,測定容量(密度),最後計算出庫存數量。各省級糧食主管部門可根據不同品種、不同年份、不同入倉方式,經多次試驗界定科學合理的測量計算允許誤差范圍,使核貨數字盡可能接近實際。對測量計算結果與帳卡數字之差在允許范圍之內的,按帳實相符處理。
對數量較小、不便測量計算或發現問題的貨位,要對所存糧油進行過秤清查。
標准袋包裝的糧食,可抽樣檢斤,點包計算。
(二)查清帳目的實物後,向移交接收人及上一級主管部門對當時、當地的糧油庫存情況寫出書面報告。
(三)書面報告一式兩份,交接雙方簽字,並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簽署意見,然後存入上一級主管部門和本單位檔案。第五條對離任交接中查出的帳實差數,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對其中因正常損耗引起的減量,按國家有關規定辦。除此以外的帳實不符問題,屬於貪污盜竊的經濟案件,要報司法機關處理;屬於擅自動用國家儲備庫存的,要向國家糧食儲備局報告,除限期歸還外,還要視情節輕重對責任者予以處理;屬於管理不善發生的損失損耗,責任人要予以賠償,屬於溢余要說明原因,按財務手續及時入帳。對離任交接中查出的問題在未處理完畢前,不得辦理交接和調離手續。
對離任交接後發現的問題,由接任方負責查處。但對重大的涉及經濟犯罪的案件,接任方要如實上報主管部門,並報司法機關處理。第六條清查庫存時如涉及到債權債務問題,按審計規定辦。第七條各地可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在本規定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國家糧食儲備局備案。第八條省、市(地)糧食主管部門負責人,對所管理的國家糧油庫存是否實行離任交接,待條件成熟後,再作規定。糧油保管員調離崗位的離任交接辦法,由各地自行規定。第九條本規定從文到之日起執行,由國家糧食儲備局負責解釋。

1994年3月7日

㈢ 庫存檔點通知要怎麼寫

主要內容:
1、盤點時間(盤點時間原則上不發放物料,特殊發料記入下期);
2、盤點負責人;
3、盤點方法(如:逐項、逐筆與帳、卡對照);
4、物料存放狀態(如:好、壞、閑置、積壓、報廢等);
5、盤虧或盤盈找出原因等。

㈣ 河南省儲備糧管理辦法

儲備糧管理辦法如下:
1、 儲備糧庫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專」、「四落實」;
2、儲備糧必須儲存在符合安全儲糧要求的倉房內,不得露天儲存;
3、儲備糧入倉前要對空倉進行清理消毒,按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要求組織入倉;
4、承儲倉房必須滿足「四合一」儲糧技術條件要求;
5、承儲庫要建立儲備糧倉儲管理信息系統,掌握倉儲設施設備情況及每一倉房儲備糧情況;
6、儲備糧保管期間發生的損耗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7、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保糧方針,總體目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保證隨時調得動、用得上,並有效控制儲存成本。
儲備糧的規模由市人民政府確定,所需貸款利息、承儲費用納入市財政預算。第四條市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規劃儲備糧總體布局、制定儲備糧輪換方案並組織實施、監督和檢查儲備糧的庫存數量和質量。


一、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儲備糧:
(一)糧食、食用油供求總量失去平衡或者市場價格大幅度波動;
(二)遇有重大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儲備糧的其他情況。
二、糧食承儲單位應當遵守以下列規定:
(一)執行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儲備糧實行分品種、分年限、分地點、分貨位儲存和管理;
(三)變動儲備糧儲存地點,需經市糧食主管部門同意;
(四)確保儲備糧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
(五)按照市糧食主管部門入庫和出庫通知的要求,完成儲備糧的購入和銷售。
法律依據
《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央儲備糧的管理,保證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中央儲備糧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中央儲備糧,是指中央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國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㈤ 產品庫存告急通知怎麼寫

摘要 您好

㈥ 財政部、水利部、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關於頒發《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及其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為了加強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及其經費的管理,促進防汛工作的開展,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是為了貫徹「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防汛工作方針,由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負責儲備,用於解決遭受特大水災地區防汛搶險物資不足的一項重要措施。第三條防汛物資儲備以地方各級水利防汛部門為主。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堅持「講究實效,定額儲備」的原則,重點支持遭受特大洪澇災害地區防汛搶險物資的應急需要。第四條防汛物資儲備經費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第五條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的品種是編織袋、麻袋、橡皮船、沖鋒舟、救生船、救生衣、救生圈。其他物資均不儲備。第六條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定額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根據歷年的儲備量確定。各項物資儲備定額是:編織袋400萬條;麻袋10萬條;橡皮船3000艘;沖鋒舟20艘;救生船5艘;救生衣1萬件;救生圈0.6萬件。上述物資儲備定額的增減,由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商財政部後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批准。第七條中央級防汛物資採取委託儲備的方式儲備。受委託單位即代儲單位由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指定。第八條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管理要求是做好物資定額儲備,保證物資安全、完整,保證及時調用。第九條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對中央級防汛儲備物資的管理職責是:
1.制定各項防汛儲備物資的具體管理制度,並監督代儲單位貫徹執行;
2.定期檢查各代儲點防汛儲備物資的保管養護情況;
3.負責向有關單位及時報送防汛儲備物資的儲存情況、調用情況和更新計劃;
4.負責防汛儲備物資的調用管理;
5.負責防汛儲備物資貨源的組織;
6.負責與使用單位結算調用的防汛儲備物資款項。第十條中央級防汛儲備物資的代儲單位的管理職責是:
1.做好防汛儲備物資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報送防汛物資的儲備管理情況。
2.每年汛前,按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要求,對委託儲備的防汛物資做好隨時發放的各項工作;
3.每年汛後,動用了防汛儲備物資的,委託儲備單位要及時進行清點,並向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報告防汛物資動用和庫存的情況。第十一條中央級防汛儲備物資屬國家專項儲備物資,必須「專物專用」。未經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批准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第十二條中央級防汛儲備物資的調用,堅持以下原則:
1.「先近後遠」,先調用離防汛搶險地點最近的防汛儲備物資,不足時再調用離搶險地點較近的防汛儲備物資;
2.「滿足急需」,當有多處申請調用防汛儲備物資時,若不能同時滿足,則先滿足急需的單位;
3.「先主後次」,當有多處申請調用防汛儲備物資時,若不能同時滿足,則先滿足防汛重點地區、關系重大的防洪工程的搶險。第十三條中央級防汛儲備物資的調用,由流域機構或省級防汛指揮部向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批准同意後,向代儲單位發調撥令。若情況緊急,也可先電話聯系報批,然後補辦文手續。申請調用防汛儲備物資的內容包括用途、需用物資品名、數量、運往地點、時間要求等。第十四條中央級防汛物資的代儲單位接到調撥令後,必須立即組織發貨,並及時向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反饋調撥情況。第十五條中央級防汛儲備物資的運輸採用鐵路、公路或空運的方式。具體由代儲單位根據當時情況確定。若聯系運輸有困難,可電告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請有關部門給予支持。第十六條申請中央級防汛儲備物資的單位,要做好防汛物資的接收工作。防汛搶險結束後,未動用或可回收的中央級防汛儲備物資,由申請單位自行處理,中央不再回收存儲。第十七條調用的中央級防汛儲備物資的價款(按調運時市場價計算)及其所發生的調運費用,均由申請單位承付。申請單位要及時與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結算。逾期不結算的,收取1-5%的滯納金。
因價款結算不及時而影響防汛物資儲備的,由國家防汛抗旱辦公室負責,財政部不再另外增撥防汛物資儲備經費。第十八條中央級防汛物資儲備經費由中央財政根據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批準的防汛物資儲備定額、各項物資市場價格及物資運往代儲單位所需費用核定,從特大防汛經費中安排支出。防汛儲備物資的補充,其經費由收回的調用物資價款解決;因物資價格上漲,收回的調用物資價款不足以補充時,其不足部分從特大防汛經費中解決。

㈦ 商務部儲備物資是什麼意思

摘要 親,商務部發的儲備物資通知大概是為了能滿足局地疫情從散發到清零解封、或一場完整的氣象災害完全過去、在這期間的居家生活需要。

㈧ 國家儲備糧油的具體要求

1、帳實相符。帳實相符是管住管好國家儲備糧油的根本要求。凡有儲備糧油的地方,都必須做到帳與實物相符,統計帳、會計帳與保管帳相符,保管帳與倉內、專卡相符。
2、專倉儲存。專倉儲存是管住管好儲備糧油的基礎。在一個倉內不準儲備糧與非儲備糧混存。儲備數量較少的,要集並到大庫實行專倉儲存。儲存儲備糧的倉必須是質量完好,能保證儲糧在較長時間安全儲存的倉庫,而且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儲備糧倉外要掛牌,用代號標明儲糧性質,「甲字」用「J」代表,「5O6」用「W」代表,國家專項儲備糧用「ZZ」代表。牌子掛的部位、尺寸、橫豎全省必須統一。 3、專人保管。專人保管是管住管好儲備糧油的關鍵。各級糧食部門要有專門的機構、專職管理人員管理國家儲備糧油,既要管儲備糧油庫存數量准確,又要管庫存糧油安全,經常保持在質量標准要求的范圍之內。儲備糧油保管人員,要定編、定崗、定責任、定獎懲。要選擇思想素質好,工作責任心強,有保糧經驗的人員擔任儲備糧油的保管員。缺乏保糧經驗的,必須經過培訓,並經上一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對保管員不得分配各種經營任務和利潤指標,不得隨意變動工作崗位,確需變動時,要報縣(市)糧食局儲備管理部門批准,同時還必須有嚴格的離任交接手續。
4、專帳記載。專帳記載是確保儲備糧油在帳務上獨立的重要條件。地(市)、縣(市)、庫(所、站)要逐級建立儲備糧的專帳、專卡,對調進調出、輪換的糧食要准確、及時地在帳卡上反映出來。帳卡全國要規范,要按附件一、二的格式統一建立。省級糧食儲備管理部門要在此基礎上建立台帳。專卡一式五份,市、縣、庫(所、站)、保管員各掌握一份,一份掛在儲備糧油倉(囤、垛)、罐上,進行輪換或出庫時,必須抽出舊卡,重新填新卡,同時上報市、縣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各一份。
5、數量落實。數量落實是管住管好儲備糧油起碼的要求。國家儲備糧油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物資,所有權、動用權在中央,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動用。各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儲備糧油出入庫管理制度,國家儲備糧油的出入庫必須以國家糧食儲備局簽發的《國家儲備糧油出入庫通知書》為准。各級儲備糧油管理部門在辦理出入庫手續時,必須轉引國家糧食儲備局簽發的出入庫通知書字型大小。儲糧單位接到有國糧局字型大小的出入庫通知書,要立即組織力量按要求出入庫。

㈨ 國糧檢[2016]48號糧食庫存質量檢查方法

關於改進和加強糧食庫存檢查
切實做好2016年檢查工作的通知
國糧檢〔2016〕48號
安徽、山東、河南、湖北、四川省發展改革委、糧食局、財政廳(局),農業發展銀行安徽、山東、河南、湖北、四川省分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紡集團公司、中航工業集團公司:
為切實加強糧食庫存管理,夯實國家糧食安全的物質基礎,根據《關於改進和加強糧食庫存檢查切實做好2016年檢查工作的通知》(國糧檢〔2016〕48號)要求,國家有關部門決定,對安徽、山東、河南、湖北、四川等5個省(以下簡稱5省)的糧食庫存進行重點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范圍、內容和方法
(一)檢查范圍。對所有中央儲備糧、國家臨時存儲糧(含最低收購價糧、國家臨時儲存糧和國家臨儲進口糧,下同)、地方儲備糧,以及國有糧食企業的商品糧庫存進行全面檢查。
(二)檢查內容
1.糧食庫存賬實相符、賬賬相符情況。重點檢查糧食庫存實物的數量、品種、性質,與保管賬、統計賬、會計賬、銀行台賬對應相符情況以及賬務處理、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
2.庫存糧食質量安全情況。結合落實糧食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重點檢查中央儲備糧、國家臨時存儲糧、地方儲備糧的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標,特別是要將2015年最低收購價糧的質量安全作為檢查重點。同時,對企業質量檢驗人員和必要檢化驗設施配置,執行糧食定期質量檢驗及出入庫質量檢驗制度,質量檔案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
3.儲備糧輪換情況。重點檢查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儲備糧輪換情況,包括輪換計劃下達是否及時規范,輪換任務執行時間以及輪換的庫點、品種、數量、質量等級是否與計劃一致,是否嚴格執行輪換驗收制度等。
4.儲糧安全和安全生產情況。檢查倉儲管理制度標准執行、庫存糧食安全儲存、倉儲設施設備和安全生產等情況。
5.中央儲備糧代儲資格及糧食收購資格情況。檢查中央儲備糧承儲企業(中儲糧直屬企業除外)及儲存中央儲備糧的倉房是否具有代儲資格,具有資格的企業和倉房條件是否合規達標。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企業是否具有收購資格。
6.國家糧食購銷政策執行情況。檢查企業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情況,是否存在「打白條」「轉圈糧」「以陳頂新」、質價不符等違規行為。檢查企業嚴格履行政策性糧食出庫義務情況,是否存在拖延阻擾出庫、索取不合理費用等違規行為。
7.政策性糧食補貼撥付使用情況。重點檢查2015年度中央儲備糧保管費、輪換費,以及最低收購價糧保管費的撥付使用情況;檢查地方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費、輪換費和價差補貼等各項地方財政補貼的落實情況。
(三)檢查方法。糧食庫存實物、賬務、質量、儲糧安全和安全生產的具體檢查方法和相關檢查結果匯總表格,按照國糧檢〔2016〕4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實際儲存庫點糧食庫存分解登統表以本通知為准。有關內容可從國家糧食局政府網站(www.chinagrain.gov.cn)下載。
二、檢查時點和方式
5省以2016年3月末統計結報日為檢查時點開展檢查。具體檢查方式如下:
(一)委託檢查中央儲備糧庫存
1.委託檢查事項。按照「一事一委託」原則,由國家糧食局委託5省省級和市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受託單位」),對轄區內的中央儲備糧庫存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情況進行在地檢查,受託單位不得將委託事項向縣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再委託。
2.委託檢查職責。受託單位的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行使以下職權: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糧食,調閱企業經營管理的資料和賬目、憑證;了解糧食收購、銷售、輪換調運及動用情況。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現場提出整改建議,並在《檢查發現問題工作底稿》中如實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企業負責人共同簽字確認,逐級審核上報。被檢查企業對檢查發現問題拒絕簽字確認的,檢查人員應記錄在案,並按檢查認定的結果在檢查報告中反映。
在本次庫存檢查工作中,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檢查中央儲備糧以外的其他中央事權糧食庫存,以及中儲糧分支機構檢查地方事權糧食庫存時,同等行使以上職責權利。
(二)省內實行混合交叉普查
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統一抽調、混合編組、集中培訓、交叉互查、本地迴避」的方式,組織市(地)級交叉普查。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牽頭,組成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檢查組,檢查中儲糧系統和中糧、中紡、中航等央企直接管理的糧食庫存;中儲糧分支機構牽頭,組成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檢查組,檢查地方糧食企業直接管理的糧食庫存。
三、進度安排
(一)准備階段。3月底前,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檢查實施方案,並報國家糧食局備案。同時做好動員培訓、檢查工具等方面的准備工作,督促企業做好整理賬務資料、平整糧堆貨位工作,落實跨省儲存糧食的委託檢查手續。4月10日前,縣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督促行政區內所有納入檢查范圍的承儲企業進行自查。指導企業科學運用檢查方法,准確填寫自查表格,認真編制自查報告,完善各項基礎工作,對庫存管理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自查自糾。
准備階段重點做好糧食庫存統計數據的分解登統。實際儲存庫點糧食庫存分解登統表見附件。5省應提前安排好檢查時點糧食庫存統計數據的分解登統准備工作。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方儲備糧和地方國有糧食企業商品糧的分解登統。中儲糧分公司負責中央儲備糧、最低收購價糧、國家臨時儲存糧、國家臨儲進口糧和本系統商品糧的分解登統,其中,跨行政區域交叉管理的中儲糧分(子)公司管理的糧食庫存,分解登統數據由中儲糧總公司分送實際儲存地的分公司,合並後提交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糧、中紡、中航集團企業總部直接經營管理的商品糧,由企業總部將分解登統數據報送國家糧食局後,統一分送糧食實際儲存地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5省要根據交叉檢查需要,對分解登統表作進一步細化,按照省內行政區劃,將納入檢查范圍的糧食庫存全部准確分解到中儲糧直屬企業、中糧、中紡、中航等其他央企、地方糧食企業及其租賃庫點。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中儲糧分支機構對分解登統表進行審核確認,確保不錯統漏統。4月10日前5省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將《實際儲存庫點糧食庫存分解登統表》中所列表格數據報國家糧食局。
(二)全面交叉普查階段。4月30日前,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完成省內混合交叉普查。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科學編組,劃清檢查任務,明確檢查主體責任,確保納入檢查范圍的全部庫點不重不漏。糧食質量檢查扦樣安排另行通知。
(三)聯合抽查階段。國家有關部門在5省檢查基礎上派出聯合工作組,選擇重點地區、重點企業進行隨機抽查。
(四)匯總報告階段。按照誰牽頭檢查、誰負責匯總的原則,5月20日前,對中儲糧系統和中糧、中紡、中航等央企直接管理糧食庫存的檢查結果,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牽頭匯總;對地方糧食企業直接管理糧食庫存的檢查結果,由中儲糧分支機構牽頭匯總。匯總完成後,分別編寫檢查工作總結報告,分別直接報送國家糧食局。總結報告要重點披露檢查發現的問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檢查措施「落地」。加強糧食庫存檢查是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共同職責。5省有關部門和單位務必從大局出發,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檢查工作方案周密、分工明確、要求嚴格、措施到位。中央糧食企業所屬庫點要積極配合做好檢查工作。要將依法檢查理念貫穿檢查全過程,認真梳理不同性質糧食庫存的檢查依據,規范檢查程序和手續,層層復核檢查結果。
(二)以問題為導向開展檢查。5省要以問題為導向開展檢查工作,結合省情糧情提前對行政區內可能存在的管理問題預研預判,制定有針對性的檢查對策。檢查中要重點核查庫存管理中的各種問題和隱患,對重大問題要立案進行深入調查。
(三)突出政策性糧食庫存的檢查。針對當前糧食庫存總量大,特別是政策性糧食庫存居高不下,收儲庫點多元化、安全儲糧形勢嚴峻等情況,要突出抓好政策性糧食庫存檢查,尤其是代儲、租倉庫點和簡易倉囤的檢查。河南等省還應將2010年真菌毒素超標小麥的庫存數量和質量安全情況進行摸底調查,檢查情況單獨在報告中反映。對存儲政策性糧食的非國有糧食企業的商品糧庫存要進行延伸檢查,嚴防出現用商品糧抵頂政策性糧食問題。
對跨省儲存的政策性糧食庫存的檢查,要由委託方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糧食實際儲存地的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糧食庫存分解登統數據,並出具委託檢查函。受託省應及時向委託省反饋檢查情況,並對檢查結果的真實性負責。
(四)狠抓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檢查發現的所有問題均須在《檢查發現問題工作底稿》中進行詳細反映,註明違反法律法規政策的具體條款。匯總過程中要加強對發現問題的審核把關,確保問題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細節詳盡。國家糧食局將按照問題性質和責任劃分分別責成有關央企、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嚴肅整改。5省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督促企業建立問題整改台賬,對整改情況進行記錄備查。建立檢查發現問題通報機制,發揮舉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掛牌督辦制度,對重點問題逐級進行重點督辦,促進整改落實。企業拒不執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認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門追究企業負責人責任。對檢查發現重大問題的企業,檢查部門在下達整改通知書的同時,還要在部門或單位政務信息網上進行公開曝光,接受社會監督。
要通過扎實開展庫存檢查,堵塞管理漏洞,理順體制機制,完善監管制度,對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和體制機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意見建議。
(五)嚴格執行保密制度規定,做好檢查工作匯總上報。5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中央企業要按照國家保密制度的規定,切實做好糧食庫存檢查數據錄入、匯總、傳送等環節的保密工作,防止發生失泄密事件。各檢查部門和單位及其檢查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5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中儲糧分支機構報送的檢查工作總結報告應包括檢查基本情況、檢查結果、問題及原因、整改情況、意見建議等內容。報告及附表電子文本通過國家糧食局縱向網系統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