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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經營者煤氣存儲要求

發布時間: 2022-10-03 09:13:35

1. 液化氣罐存放標准

1、液化氣瓶不得儲藏在住人的房間和公共場所,防止在高溫和烈日下暴曬,所處環境不得超過35℃。

2、氣罐應放在陰涼處,避免潮濕,與爐盤、暖氣相隔不少於1米以上,嚴禁火烤或拿熱水浸泡、日曬或倒放使用,移動氣罐應關閉角閥,搬運時應嚴禁撞擊、疊放和滾動。

3、使用液化氣瓶的場所空氣要流通,嚴禁液化氣鋼瓶和電爐、蜂窩煤共同混合使用。

4、要經常檢查液化氣鋼瓶的減壓器閥門,防止泄漏,禁止靠近熱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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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罐的使用注意事項:

1、家庭在配置液化氣罐及其配件時,必須購買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產品。

2、隨時檢查減壓閥是否失靈,不要自行調節液化氣罐的減壓閥,要經常教育小孩不要玩弄鋼瓶角閥和灶具開關。

3、做到定期更換膠管。連接氣瓶與灶具之間的膠管長度不要超過2米或短於0.5米,膠管兩端必須用制式夾卡緊,膠管老化或破損要及時更換,至少18個月更換一次燃氣軟管。

2. 關於煤氣罐存放問題,消防

找個熟人,破費點就好了。以後都沒人管你。

3. 沈陽市燃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燃氣管理,規范燃氣經營和使用行為,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維護燃氣經營者和燃氣用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與建設、供氣應急保障、經營與服務、燃氣使用與器具管理、設施保護、安全管理與應急處置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生產和進口,城市門站以外的天然氣管道輸送,燃氣作為工業生產原料的使用,沼氣、秸稈氣的生產和使用,不適用本辦法。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建立燃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及時協調處理燃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燃氣管理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燃氣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區、縣(市)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接受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對轄區內的燃氣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規劃、公安、工商、質監、安監、房產、城市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規劃建設與應急保障第五條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等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等組織編制市燃氣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縣(市)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根據市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縣(市)燃氣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新區建設、舊區改造和新建、擴建、改建道路等建設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預留的燃氣配套設施建設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規劃,不得改變用途。第七條燃氣設施建設應當依法定程序辦理相關建設審批手續。經批準的燃氣設施工程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工程涉及征地、綠化、道路恢復等補償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八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活動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並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依法開展相應業務。第九條燃氣設施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項目建設檔案。第十條市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燃氣管理、安監、公安等相關部門制定燃氣應急儲備方案,確定燃氣儲備的布局、儲備總量、啟動要求等。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燃氣應急儲備方案的要求建設燃氣應急儲備設施,確保燃氣應急儲備所需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第十一條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燃氣供應應急調度預案,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調度程序等內容。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燃氣供應應急調度預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的燃氣供應應急預案;因不可抗力或者發生突發性事故等緊急情況不能正常生產或者供應燃氣的,應當按照燃氣供應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報告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第三章經營與服務第十二條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許可規定的范圍、期限和規模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禁止個人從事管道燃氣經營活動。
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第十三條申請燃氣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專項規劃;
(二)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搶修應急制度;
(四)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設施安全評價報告;
(五)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相關從業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專業維護人員、搶險搶修隊伍和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四條燃氣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規范服務,接受社會公眾監督,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用戶持續、穩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
(二)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有完善的自檢自查機制和完整的安全記錄,建立健全設備、設施檔案和用戶檔案;
(三)向社會公布業務流程、服務承諾、收費標准和全天二十四小時服務、搶修、投訴電話等信息,及時解決用戶投訴,接受社會監督;
(四)每年對用戶進行不少於一次的安全檢查,記錄檢查情況,發現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用戶並協助用戶進行整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4. 昆明市燃氣管理條例(2016)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燃氣管理,維護燃氣用戶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燃氣事業發展,保障社會公共安全,根據國務院《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氣的規劃建設、應急保障、經營服務,燃氣使用和器具管理、設施保護、安全事故預防和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燃氣工作的領導,將燃氣事業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燃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燃氣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及時協調處理燃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第四條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是燃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公安消防、安全監管、質監、工商、城管綜合執法、環境保護、衛生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燃氣管理部門,以及燃氣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公共安全和節約使用燃氣的意識,提高防範和應對燃氣安全事故的能力。
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安全、節能、環保的新技術應用。第六條燃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燃氣經營許可,實行許可證年度審驗,定期向社會公布燃氣經營許可證、燃氣供應許可證、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許可證的發放情況,建立健全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
(二)負責審查燃氣工程建設項目;
(三)定期組織對燃氣經營者的安全檢查和專項督查,監督生產主體落實安全責任;
(四)會同公安消防、安全監管、衛生等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五)建立燃氣安全事故統計分析制度,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六)建立燃氣行業誠信考核機制,負責對經營者信用記錄的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燃氣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燃氣行業提高服務質量和安全技術水平。第二章規劃建設與供應保障第八條市燃氣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編制燃氣專項規劃。
經批準的燃氣專項規劃,涉及空間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第九條燃氣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本市燃氣專項規劃,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第十條新區建設、舊區改造應當按照城鄉規劃和燃氣專項規劃配套建設燃氣設施或者預留燃氣設施建設用地。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有地下綜合管廊規劃的,應當將天然氣工程管線納入地下綜合管廊進行規劃和建設。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燃氣工程竣工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燃氣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情況報燃氣管理部門備案,並在項目建設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項目建設檔案。第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燃氣應急儲備制度。
發展改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燃氣管理、安全監管、公安消防等相關部門制定燃氣應急儲備方案,確定燃氣儲備的布局、儲備總量、啟動要求等。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燃氣應急儲備方案的要求建設燃氣應急儲備設施,確保燃氣應急儲備所需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第十三條市、縣(市、區)燃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燃氣供應應急調度預案,明確燃氣應急氣源和種類、應急供應方式、應急調度程序等內容。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燃氣供應應急調度預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的燃氣供應應急預案;因不可抗力或者發生突發性事故等緊急情況不能正常生產或者供應燃氣的,應當按照燃氣供應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並及時報告燃氣管理部門。第三章經營與服務第十四條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市燃氣管理部門頒發的燃氣經營許可證,按照許可的范圍、期限和規模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燃氣專項規劃;
(二)有穩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並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和設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搶修應急制度;
(五)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設施安全評價報告;
(六)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具有相關從業資格的經營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專業維護人員、搶險搶修隊伍和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5. 煤氣罐儲存多少瓶違法

法律分析:違法儲存煤氣罐,不以多少瓶為依據。只要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就是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一條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或者未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一)違反有關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二)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謊報火警的;

(四)阻礙消防車、消防艇執行任務的;

(五)阻礙消防救援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6. 法律有規定個人最多可以存放多少個煤氣罐

沒有規定。

1、具體最多可以存放多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2、但若感覺存在較大的安全隱患時,您可以報警或者到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行政部門接到投訴後,會依據具體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6)煤氣經營者煤氣存儲要求擴展閱讀:

應當按照法律規安全合理的存放燃氣罐,應注意以下幾點:

1、存放液化氣、燃氣罐的庫房,不應小於2平方米,室內高度不應小於2.2米,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並與其它相臨房間應有很好的隔離,防止漏出的氣體相互串聯。

2、液化氣、煤氣要設專庫存放,嚴禁靠近與火爐、暖氣片等高溫等設施同在一室,庫室內必須安裝防暴燈,室內最搜索大許可溫度不能超過60度。

3、發現燃氣漏氣時,要迅速關閉氣源閥門,打開門窗通風,嚴禁使用明火或啟動帶電設備,不要在燃氣泄漏場所撥打電話、手機,以防止引起火災。

4、每月定期對液化氣、煤氣罐的閥門、輸送管道、介面、氣嘴旋塞等部位進行肥皂水測驗,是否存有漏氣現象,並將測驗情況上報消防中心。

5、指定專門負責人負責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消防中心和工程部進行處理,確保安全。

7. 煤氣罐應該怎麼樣存放

1、首先,存放液化氣、煤氣罐的庫房,不應小於2平方米,室內高度不應小於2.2米,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並與其它相臨房間應有很好的隔離。液化氣、煤氣要設專庫存放,嚴禁靠近與火爐、暖氣片等高溫等設施同在一室,庫室內必須安裝防暴燈,室內最大許可溫度不能超過60度;

2、其次,每月定期對液化氣、煤氣罐的閥門、輸送管道、介面、氣嘴旋塞等部位進行肥皂水測驗,是否存有漏氣現象,並將測驗情況上報消防中心;

3、指定專門負責人負責管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消防中心和工程部進行處理,確保安全。

8. 乙炔和煤氣的儲存標准

乙炔和煤氣的存儲必須要隔開氧氣。
必須設置防爆牆。
必須通風。

地面必須平整。
乙炔是最容易爆炸的氣體。

兩者可以一起存貯。

氣體方面想了解更多可以發郵件

[email protected]

9. 消防法關於煤氣罐的規定

法律分析:餐飲業使用液化氣罐的鋼瓶存儲要求

1、使用和備用氣瓶應分開放置或用防火牆隔開。

2、使用和備用液化石油氣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時,應當按要求設置專用氣瓶間,氣瓶間應靠建築物外牆設置;總重量小於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置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

總重量大於420千克時,氣瓶間應當設置在與其他民用建築間距不小於12米的獨立建築房間,與其他建築物的距離以及瓶庫內液化石油氣存儲總重量超過1350千克時,按照國家相應標准規范執行。

3、氣瓶減壓器正常使用年限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年限為3年,但平時應經常檢查,發現異常應當立即更換並做好記錄。

4、高層民用建築內,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鋼瓶,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應採用管道供氣方式,使用液化石油氣的房間或部位宜靠外牆設置。

5、專用瓶庫的選址應靠近使用位置,並選擇地勢平坦,不易積聚液化石油氣的場所。

6、專用瓶庫不得設在暖氣溝、檢查孔及任何地下構築物上面。瓶庫內不得有地漏,且地面應平整,並高出室外地平。

7、瓶庫通風要良好,應在門或牆的下部安裝百葉窗,通風口與室外大氣連通,通風口下沿距室內地平為0.2m以下,門窗向外開,但不得通向操作間及其他房間。

8、專用氣間高度不低於2.2m,應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強制通風設施,並將濃度報警裝置與通風設施聯鎖,應使用防爆型電器設備,且開關應設置在室外,周圍應劃定禁火區域,設置明顯警示標志,並配備相應數量的乾粉滅火器。

9、瓶組式供氣系統的總輸氣管道上應設置緊急切斷閥。

10、管道穿過建築物基礎牆體時,應敷設在套管中。

11、管道系統中每對法蘭之間應做靜電跨接。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三條 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必須執行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10. 煤氣罐專用儲存間,有什麼特殊要求嗎

嚴禁煙火,通風良好,屋裡電燈,開關.要用防爆封閉試燈罩和開關.屋裡不能有電閘箱.不能有暖氣及腐蝕性液體或氣體.要有足夠的滅火器材.專人負責.門是鎖.周圍不能有易燃易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