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出租房消防安全規定是怎樣的
依北京市為例:
為進一步規范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北京市公安局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制定《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本規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屋租賃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屋租賃的消防安全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各方合法權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若干規定》,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房屋租賃過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動。
第三條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責任由出租人負責。禁止出租不符合消防安全標准和要求的房屋。
建築物由所有權人以出租、委託等方式交由他人管理使用的,所有權人應當與管理使用人簽訂消防安全協議,監督管理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職責和措施,不得向管理使用人提出危及消防安全的要求。
出租人應當事先告知承租人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並在房屋租賃期間經常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房屋安全隱患,及時制止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四條承租人、管理使用人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應當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屬消防設施、設備,自覺接受、配合行政主管部門及出租人的監督檢查,杜絕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出租房屋所在地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示火災隱患,組織居民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安全巡查,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採取措施;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劃定和設置停車泊位及設施時不得佔用、堵塞消防車通道;
(五)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並督促改正;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六)對初起火災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
第六條本市出租的居住房屋應當符合以下消防安全條件:
(一)本市同一房屋內出租房間達到10間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達到15人以上的,每間房間及公共部位應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每一承租戶應至少配備1具滅火器(每具滅火器的規格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應滅火級別水系滅火器);鼓勵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標准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並配備滅火器;
(二)室內電器產品的安裝、線路敷設符合消防技術標准和管理規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標准和要求。
第七條出租的居住房屋及附屬設施內嚴禁實施以下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一)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二)堆放物品、停放車輛等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三)在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內使用液化石油氣;
(四)超負荷用電,安裝不合規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五)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
(六)在公共通道、樓梯、安全出口等部位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七)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出租房屋存在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九條本規定自2014年11月20日起施行。
(1)出租屋存儲易燃易爆物品擴展閱讀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七條規定:
1、適用范圍
本規定所稱出租房屋,是指出租用於居住的住宅建築、村民自建住房等房屋。
2、消防安全責任
出租方、承租方應當共同對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負責,以合約的形式明確雙方消防安全責任。
3、出租方責任
出租方應當提供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准要求的出租房屋,並告知承租方相關的消防安全要求,督促承租方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對承租方影響房屋消防安全的行為進行監督和制止。
4、集中出租形式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應當以原設計的居住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
居住使用人數達到10人(含)以上的,出租方應當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並明確一名管理人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開展防火檢查和消防宣傳培訓。
單位承租房屋作為集體宿舍供本單位職工居住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5、承租方責任
承租方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接受出租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自行或者通知出租方消除,保護配備的消防設施、器材,確保完好有效。
承租方應當掌握安全用火、用電、用氣、用油常識和承租房屋的火災危險性,會報警、會撲救初起火災,會疏散逃生自救。
6、屬地管理責任
出租房屋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單位應當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開展日常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進行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二)組織防火巡查、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
(四)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的行為予以勸阻並督促改正;
(五)對初起火災採取有效的處置措施。
7、禁止行為
嚴禁下列行為:
(一)將違法建設或者其它依法依規不得出租的房屋用於出租;
(二)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的使用性質和功能結構;
(三)生產、經營、儲存和違規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
(六)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絲;
(七)擅自拆改、安裝燃氣設施和用具;
(八)電動車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處停放或充電。
Ⅱ 出租房消防十個標准
出租屋消防十個標准具體如下:
1、出租屋疏散樓梯設置: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且每層人數不超過30人的單元式建築可設1 個疏散樓梯;疏散樓梯應為直通平屋頂的樓梯, 4層以上建築應配置必要的求生逃生器材;
2、疏散通道、疏散樓梯標准要求:應保持暢通無阻,不得設置影響疏散的鐵門等設施,確因安全需要設置的,應確定在任何時候均不得上鎖,疏散出口的門應為推閂式外開門,嚴禁設置卷閘門、側拉門;窗口不得設置影響消防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金屬護欄;
3、房間不應使用可燃材料(如夾板、紙板等)間隔;不得在房間內設置住人閣樓和3層(含3層)以上的床位;
4、不得在房間內、公共走道上及樓梯間內使用明火,如需生火煮食,必須單獨設置廚房;
5、建築面積不大於100平方米 的樓層必須至少配置1具2kgABC乾粉滅火器,建築面積大於100平方米的樓層必須配置2具以上2kgABC乾粉滅火器;
6、六層以上的出租屋要按《建築防火設計規范》的要求,在室內設置消火栓給水系統;
7、嚴格用電安全,電氣線路必須穿管保護,電器設備不得超載運行;不得違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廚房、浴室採用燃油作為燃料的,應具有足夠的通風設施;
9、嚴禁在出租屋內設置工業生產性質用房;
10、認真落實物業管理規定,出租方與承租方簽訂消防安全責任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第一條 為了加強消防工作,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消防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於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六條 農村房屋建築的設計和施工,必須執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關於農村建築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十一條 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必須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暢通無阻,建立並嚴格執行用火用電與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強檢查和值班巡邏,確保安全。
Ⅲ 出租房內查獲易燃易爆物品屬於什麼拘留
出租房內查獲易燃易爆物品屬於什麼拘留,區別對待。如果沒有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後果,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屬於行政拘留。否則,涉嫌危險物品肇事罪,要負刑事責任,屬於刑事拘留。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危險物品肇事罪】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Ⅳ 出租屋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時,要清楚承租人的來歷,對沒有合法證件、來歷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2、承租人在租賃房屋後,必須持個人身份證件,按規定由出租人帶到社區警務室登記,不得個人偽造或冒名頂替他人租賃房屋;3、承租人不得個人承租多人輪流居住或私留人員,不得在出租房屋內進行非法活動。如:男女非法同居、賣淫嫖宿、賭博、銷贓、窩贓及偽造假冒商品等;4、嚴禁在承租屋內存放易燃易爆、槍支、彈葯、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等;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6、集體承租或單位承租房屋時,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襄樊市市區暫住人口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承租房屋時,向出租人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育齡人口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二)房屋轉租、轉借的必須依照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部令第24號)的要求,向社區暫住人口管理服務站申報備案。
Ⅳ 民房出租消防要求
法律分析:居住出租房屋設置在鋼筋混凝土結構等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得設置在地上8層或者8層以上(用於出租的商品房除外)。當設置在磚木結構等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得設置在地上6層或者6層以上。當設置在木結構等四級耐火等級的建築時,不得設置在地上3層或者3層以上。
法律依據:《浙江省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要求》 第三條 居住出租房屋不得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並應當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居住出租房屋與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築物內的,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應當按照標准要求進行防火分隔,並分別設置獨立的樓梯等疏散設施。
第四條 出租房的每個居室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4平方米(不包括12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個居室實際居住人數不得超過2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居室使用面積是指住人居室的使用面積。
Ⅵ 商鋪業主是否有權查扣租客違法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
商鋪業主無權查扣租客違法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但可以報警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條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Ⅶ 國家出租屋規定存放紅酒可以嗎
國家沒有紅酒存放出租屋的相關規定。
你讓管理處出具相關規定。
紅酒酒精度最高也不會太高,超不過20°(VOL)。
紅酒不是易燃易爆物品。
Ⅷ 出租房屋管理規定
出租房屋管理規定如下: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時,要清楚承租人的來歷,對沒有合法證件、來歷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不得個人承租多人輪流居住或私留人員,不得在出租房屋內進行非法活動。如:男女非法同居、賣淫嫖宿、賭博、銷贓、窩贓及偽造假冒商品等。
3、嚴禁在承租屋內存放易燃易爆、槍支、彈葯、劇毒、放射性危險物品等。
4、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進行其他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
5、集體承租或單位承租房屋時,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第七百零八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限內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第七百一十三條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Ⅸ 2021年出租房消防新規
法律分析: 一、綜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場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責任部門。房屋出租時應按以上規定,根據承租方的租房(場地)用途,應使出租房屋達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時需經過消防安全驗收
二、綜合管理部應按照61號令的規定,在房屋(場地)出租合同中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包括滅火器材的配備、老化線路的更換等),與承租方簽定安全協議,並進行造冊登記,報送安全保衛部。
三、承租方若因需要改變租賃房屋(場地)的用途或增大設備負荷、對線路、房屋結構進行改造時,必須首先徵得出租方的同意,並且必須保證出租房屋(場地)用途等改變後,仍能達到消防安全
四、不準將房屋(場地)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承租人。
五、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嫌疑的,主管部門應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安全保衛部並積極配合進行查處。
六、主管部門負責對出租房屋(場地)進行安全檢査,及時發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證承租方的安全。
七、房屋停止租賃時,應及時到安全保衛部辦理注銷手續,不得冒名頂替出租轉租
法律依據: 根據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在我公司實施承租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