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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的生產經營存儲單位

發布時間: 2022-09-09 04:51:40

㈠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要負什麼樣責任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負全面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條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後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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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事故主要負責人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並向當地安監部門和環保、公安、衛生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部門報告。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㈡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三十三條 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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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方可投入使用。檢測、檢驗機構對檢測、檢驗結果負責。

㈢ 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怎麼界定

生產的產品或中間產品屬於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被遺棄的化學品,不要撿拾,應立即撥打報警電話,說清具體位置、包裝標志、大致數量以及是否有氣味等情況。

立即在事發地點周圍設置警告標志,不要在周圍逗留。嚴禁吸煙,以防發生火災或爆炸。遇到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發生事故,應盡快離開事故現場,撤離到上風口位置,不圍觀,並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其他機動車駕駛員要聽從工作人員的指揮,有序地通過事故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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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准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㈣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經營銷售、運輸各實行什麼制度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審批制度,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對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實行資質認定製度。

㈤ 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什麼裝置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二十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

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並保證處於適用狀態。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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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或者縣級安監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監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保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於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㈥ 如何界定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

儲存單位:(這個概念不同場合使用差別較大)一般指非生產單位和經營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倉儲企業,即本單位並不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但提供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場所和設施

㈦ 什麼是危化品生產、儲存企業,經營與儲存企業如何界定

一般來說有生產就有儲存,生產的產品肯定要有存放地。而經營則分帶儲存和不帶儲存,有些貿易型的公司,比如說客戶有訂單,就直接從廠家發貨到客戶,這種類型的就是經營企業。當然經營企業也可以有自己的倉庫。

㈧ 什麼叫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要有相關的依據

是指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並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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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並採取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

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並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並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㈨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這句話是錯誤的,因為從業人員超過100人的,需要配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能配兼職的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關於安全生產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依法履行職責。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應當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意見。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依法履行職責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任免,應當告知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以上內容參考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㈩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的條件:

1、建立企業危險化學品管理檔案;

2、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3、制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工作;

4、對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委託鑒定,若屬於危險化學品需登記;

5、設定由專職人員24小時國內固定服務電話提供應急咨詢服務;

6、指定人員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相關工作。

7、必須具備的登記資料:

(1)危險化學品登記表一式2份;

(2)生產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進口企業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質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者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件1份;

(3)與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相符並符合國家標準的MSDS、化學品安全標簽各1份;

(4)滿足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應急咨詢服務電話號碼或者應急咨詢服務委託書復製件1份;

(5)辦理登記的危險化學品產品標准(採用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提供所採用的標准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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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注意事項:

1、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熟悉本單位儲存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2、危險化學品倉庫保管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危險化學品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制度;

3、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手續,對所保管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做到數量准確,帳物相符,日清月結。每月28日前完成出入庫手續,完成當月原材料、產成品盤寸報表;定期清點庫存,做到心中有數,以便按生產計劃提前上報采購計劃,保證生產;

4、定期按照消防的有關要求對倉庫內的消防器材進行管理、定期檢查、定期更換;

5、定期對庫房進行定時通風,通風時不得遠離倉庫。做到防潮、防火、防腐、防盜;

6、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倉庫的職工進行監督檢查,嚴防原料和產品流失;

7、對危險化學品按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的要求分垛儲存、擺放。留出防火通道;

8、正確使用勞保用品,並指導進入倉庫的職工正確佩帶勞保用品;

9、定期對倉庫內及其周圍的衛生進行清掃;

10、按時完成廠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