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西安市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全市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第三條從事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第五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市儲備糧管理機構受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儲備糧日常管理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長安、臨潼、閻良區和市轄縣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儲備糧管理工作。第六條儲備糧所需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對儲備糧管理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儲備糧的計劃第八條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條儲備糧的購進、銷售計劃,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在徵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陝西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省農發行營業部)的意見後制定。購進、銷售計劃具體由市儲備糧管理機構實施。第十條儲備糧按儲存年限和庫存品質狀況實行定期輪換。儲備糧輪換計劃,由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於每年第四季度制定,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核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將儲備糧的購進、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執行情況,於計劃執行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抄送市財政部門及省農發行營業部。第三章儲備糧的儲存第十二條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第十三條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並將承儲企業有關情況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建立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質量標准、技術規范;
(二)對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儲備糧的購進、銷售計劃和輪換任務;
(四)對儲備糧質量、儲存品質和儲存狀況進行定期檢測,建立完善的儲備糧質量檔案;
(五)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蟲、防霉、防火、防汛、防盜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第十六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儲備糧數量;
(三)在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更換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儲備糧質量不符合規定標准;
(六)儲糧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葯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葯劑;
(七)以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第十七條儲備糧購進、銷售、輪換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十八條購進和輪入的儲備糧必須是經市糧油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符合國家規定的糧食質量、衛生標準的新糧。
② 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有效調控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省、設區的市及以下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或者參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與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省發展改革部門、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部門擬訂全省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
設區的市及以下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擬訂當地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調控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地方儲備糧的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第五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儲備糧的管理工作。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設區的市及以下地方儲備糧進行監管。第六條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同級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負責地方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第七條農業發展銀行負責安排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及相應的信貸監管工作。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中存在違法行為時,均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
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查處;舉報事項超出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第二章收購第九條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提出建議,經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發展改革部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地方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送發展改革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並抄送農業發展銀行。第十條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准。
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優先收購新糧。第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核定的地方儲備糧入庫成本核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儲備糧入庫成本。第十二條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收購計劃,及時、足額向承儲企業安排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確保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安全。
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第三章儲存第十三條儲存地方儲備糧應當遵循合理布局、規模存放的原則,實行集中儲存。
除不宜集中儲存的情形外,地方儲備糧應當集中儲存於專門從事儲備糧存儲業務的企業,也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由具備條件的其他國有糧食倉儲企業代儲。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地方儲備糧的總體布局和方案,從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承儲企業中,擇優選定承儲企業。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地方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第十六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第十七條承儲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將地方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
(二)虛報、瞞報地方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地方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地方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補貼,騙取地方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七)以地方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③ 吉林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省級儲備糧管理,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省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是指省人民政府儲備用於調節本省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省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屬於省人民政府,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第三條省級儲備糧的計劃、儲存、輪換、動用及相關管理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第五條省財政部門負責安排並及時撥付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費用和價差虧損等財政補貼資金,並對省級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吉林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發行)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發放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第七條吉林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公司)負責省級儲備糧的儲存、輪換等具體業務的管理,並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按照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健全儲備運營管理制度。第八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省級儲備糧管理提供支持和協助。第二章省級儲備糧的計劃和儲存第九條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計劃和本省宏觀調控需要,擬定省級儲備糧的儲備規模、品種結構和總體布局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條省級儲備糧品種以小麥、稻穀等口糧及其成品糧為主,原則上不低於儲備規模的70%;省級儲備糧應當按照滿足省內大中城市以及市場易波動地區、災害頻發地區、缺糧地區的市場調控和應急需求進行儲存布局。第十一條省儲備糧公司根據省級儲備糧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年度輪換計劃建議。年度輪換計劃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安排下達。第十二條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將省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備案,並抄送省農發行。第十三條省儲備糧公司直屬企業具體承擔省級儲備糧的儲存任務。
根據省級儲備糧布局和宏觀調控需要,省儲備糧公司可以委託其他企業代儲,並與代儲企業簽訂委託承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代儲企業選定辦法由省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第十四條承儲省級儲備糧的省儲備糧公司直屬企業、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以下統稱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省級儲備糧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保證入庫的省級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標准和食品安全指標。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對省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承儲企業應當落實省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防護設施,做好省級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承儲企業應當對省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日常檢查,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報告省儲備糧公司。第十六條省儲備糧公司及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品種;
(二)以省級儲備糧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三)擠占、截留、挪用、剋扣省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財政補貼;
(四)在省級儲備糧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
(五)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六)拒不執行或者不按要求執行省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
(七)擅自串換省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八)利用省級儲備糧進行除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外的其他商業經營;
(九)其他違反省級儲備糧管理規定的行為。第十七條省級儲備糧庫存成本由省儲備糧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入賬,每年輪換結束後報省財政部門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省級儲備糧庫存成本。
④ 西安市儲備糧管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儲備糧管理,有效發揮儲備糧在政府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全市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和食用油。第三條從事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確保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第五條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市儲備糧管理機構受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儲備糧日常管理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安排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長安區、臨潼區、閻良區、高陵區、鄠邑區和市轄縣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儲備糧管理工作。第六條儲備糧所需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七條對儲備糧管理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儲備糧的計劃第八條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條儲備糧的購進、銷售計劃,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在徵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陝西省分行營業部(以下簡稱省農發行營業部)的意見後制定。購進、銷售計劃具體由市儲備糧管理機構實施。第十條儲備糧按儲存年限和庫存品質狀況實行定期輪換。
儲備糧輪換計劃,由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於每年第四季度制定,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省農發行營業部核准後組織實施。第十一條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將儲備糧的購進、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執行情況,於計劃執行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向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抄送市財政部門及省農發行營業部。第三章儲備糧的儲存第十二條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第十三條市儲備糧管理機構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並將承儲企業有關情況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第十四條建立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質量標准、技術規范;
(二)對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
(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儲備糧的購進、銷售計劃和輪換任務;
(四)對儲備糧質量、儲存品質和儲存狀況進行定期檢測,建立完善的儲備糧質量檔案;
(五)建立健全儲備糧的防蟲、防霉、防火、防汛、防盜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第十六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儲備糧數量;
(三)在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更換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儲備糧質量不符合規定標准;
(六)儲糧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葯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葯劑;
(七)以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八)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第十七條儲備糧購進、銷售、輪換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⑤ 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有效調控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所轄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
地方儲備糧包括省級儲備糧、市級儲備糧和縣級儲備糧。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和參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 地方儲備糧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
省人民政府負責省級儲備糧的建立和管理,按照中央下達本省的地方儲備糧建議規模,制定省、市、縣級儲備糧計劃,組織和督促儲備糧計劃的落實。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級儲備糧的建立和管理,落實省人民政府下達的儲備糧計劃,根據當地的糧食需求相應增加儲備規模,合理確定儲備品種結構,落實儲備糧所需的財政補貼資金和倉儲等設施。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指導、協調下級儲備糧管理工作,對地方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市州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受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管理轄區內承儲的省級儲備糧。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安排本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並負責對本級儲備糧財政補貼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第七條 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地方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第八條 地方儲備糧的管理應當按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的要求,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並節約成本、費用。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受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第二章 計 劃第十條 全省地方儲備糧的規模總量和分級儲備規模,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
省、市、縣級儲備糧的品種及其數量,由本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條 省、市、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由本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制定,下達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具體實施。第十二條 地方儲備糧實行按計劃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數量一般為糧食儲存總量的30%至40%,食用植物油儲存總量的50%。
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根據承儲企業庫存糧食的入庫年限、品質情況下達省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由承儲企業按計劃實施。
市、縣級儲備糧的輪換,可參照前款規定執行。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報送地方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執行情況,並抄送農業發展銀行。第三章 儲 存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和倉庫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相適應的倉儲設施條件,具備糧食裝卸、輸送、清理、計量、消防等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測糧食質量等級和儲存品質必需的基本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糧食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並持有相應從業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企業資信良好,並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省、市、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由本級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的條件,按照依法、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確定。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行國家倉儲標准、技術規范和地方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
(二)執行地方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保證人庫的糧食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准;
(三)對承儲的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五)按照國家規范要求使用熏蒸劑、防護劑等化學葯劑;
(六)對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按規定及時處理並報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七)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建立台賬,定期分析儲存管理情況,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⑥ 陝西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省級儲備糧管理,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省級儲備糧宏觀調控作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是指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省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省內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監督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省級儲備糧糧權屬於省人民政府。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省級儲備糧的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省級儲備糧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擬定全省儲備糧規劃和總量計劃。
省人民政府糧食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省發展改革、省糧食、省財政等主管部門擬訂省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及動用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省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負責安排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第六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陝西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第七條省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購銷、儲存、輪換、動用等具體業務的管理,並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承儲企業承擔省級儲備糧的購銷、儲存、輪換等具體業務,並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省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堅持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不得將省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第八條省糧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信息管理平台,對儲備糧的品種、質量、儲備安全狀況等實行動態遠程監控。
鼓勵承儲企業推進信息化建設,運用信息化管理,提高糧食儲備信息收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發布等技術水平。
鼓勵和支持承儲企業建立健全節糧減損制度體系,開展節糧減損提升行動,應用綠色倉儲技術,提高儲備糧質量,保障儲備糧安全。第九條省級儲備主要布局在省內大中城市、糧食主產區、交通要道和陝北、陝南有特殊需要的地區。第十條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儲存計劃,由省糧食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和省農發行共同下達給省儲備糧管理公司,由省儲備糧管理公司負責組織實施,同時抄送承儲企業所在設區的市級糧食主管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第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省級儲備糧的輪換。
省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省儲備糧管理公司應當將省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及其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省糧食主管部門和省財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抄送省農發行。
省級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糧食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主管部門、省農發行制定。第十二條省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主要通過交易批發市場及相關網上交易平台公開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採取直接收購、邀標競價銷售等方式進行。第十三條省級儲備糧應當儲存在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儲存條件的企業內。
省級儲備糧原則上儲存於承儲企業的自有倉房,承儲企業不得租倉儲存。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計劃確定的品種、數量與質量儲存省級儲備糧。省級儲備糧應當保持充足的實物庫存量,以小麥、稻穀等口糧及其成品糧為主,原則上不低於儲備規模的百分之七十,緊急動用等特殊情況除外。第十五條省級儲備糧應當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省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儲存省級儲備糧的倉房(油罐)應當懸掛省級儲備糧專牌,倉內分垛儲存的,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專用垛卡。
省級成品儲備糧採取倉內包裝儲存的,應當做到碼垛整齊,垛型統一,數字准確,包裝完整,規格統一。
省級成品儲備糧達不到專倉存放的,應當在倉內專門明確標識區域存放,不得在同一專區混合存放不同性質的成品糧油。
⑦ 儲備糧管理辦法
儲備糧管理辦法如下:
1、 儲備糧庫存管理的基本要求「一符」、「三專」、「四落實」;
2、儲備糧必須儲存在符合安全儲糧要求的倉房內,不得露天儲存;
3、儲備糧入倉前要對空倉進行清理消毒,按有關技術規范和規程要求組織入倉;
4、承儲倉房必須滿足「四合一」儲糧技術條件要求;
5、承儲庫要建立儲備糧倉儲管理信息系統,掌握倉儲設施設備情況及每一倉房儲備糧情況;
6、儲備糧保管期間發生的損耗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根據相關規定,儲備糧庫存管理嚴格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條例》和《儲糧技術管理規范》,堅持「以防為主,綜合防治」的保糧方針,總體目標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保證隨時調得動、用得上,並有效控制儲存成本。
《政府儲備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第四條 政府儲備的管理應當做到數量、質量、品種、地點「四落實」,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確保賬實相符、賬賬相符。
第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准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規范政府儲備的倉儲管理及相關業務,按照「誰儲糧、誰負責,誰壞糧、誰擔責」的原則對政府儲備承擔儲存安全責任。
第九條 政府儲備承儲單位實行分類管理。中央儲備承儲單位應當符合本章所規定的要求。
地方儲備承儲單位的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和物資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參照制定。
第十條 承儲單位應當加強對政府儲備的倉儲管理,提升規范化水平,符合或者達到規范化管理評價內容及要求。
第十一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倉儲單位及倉儲物流設施備案,履行政府儲備倉儲物流設施保護義務。
⑧ 山東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2022修正)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加強地方儲備糧管理,有效調控糧食市場,確保糧食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地方儲備糧,是指省、設區的市以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本行政區域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或者參與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與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條地方儲備糧以省級儲備為主、省級以下儲備為輔。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和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擬訂本行政區域地方儲備糧規模、總體布局和動用的調控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儲備糧規模總量,組織落實到位。
地方儲備糧主要品種為小麥,口糧品種比例不得低於70%。設區的市城區以及市場易波動地區的地方成品糧油儲備,不得低於15天的市場供應量。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級儲備糧的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設區的市、縣(市、區)地方儲備糧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保障本級人民政府核定規模內的地方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
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地方儲備糧所需貸款,並負責信貸監管工作。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時,均有權向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舉報。
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查處;舉報事項超出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第二章收 購第八條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地方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提出建議,並會同同級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下達。第九條收購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標准。
承擔地方儲備糧儲存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應當優先收購最近糧食生產季生產的新糧。第十條承儲企業應當按照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核定的地方儲備糧入庫成本核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儲備糧入庫成本。第十一條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收購計劃,及時、足額向承儲企業安排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
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確保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安全。
地方儲備糧收購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挪用。第三章儲存第十二條儲存地方儲備糧應當遵循合理布局、規模存放的原則儲存。承儲企業不得從事糧食商業經營活動。
除不宜集中儲存的情形外,地方儲備糧應當集中儲存於專門從事儲備糧存儲業務的國有或者國有控股企業,也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由具備條件的其他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糧食倉儲企業代儲。第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和倉儲條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標准和技術規范;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地方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和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相應數量的經過專業培訓的糧油保管員、糧油質量檢驗員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地方儲備糧的總體布局和方案,從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承儲企業中,擇優選定承儲企業,並建立健全儲備糧承儲企業政策執行情況績效評估制度。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地方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地方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第十五條承儲企業應當推廣應用綠色儲糧新技術、新裝備,改造倉儲設施功效性能,提升節糧減損能力,降低糧食損失損耗。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承儲企業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按規定及時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相關信息數據,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實現地方儲備糧動態遠程監管、糧情在線監控、信息互通互享。
⑨ 黑龍江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省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監督,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是指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稻穀、小麥、大豆和玉米。第三條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並組織實施本辦法。第四條省財政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儲存費用和輪換費用(含差價,下同)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省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第五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農發行)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及時、足額提供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所需貸款,並按照信貸管理的規定,對省級儲備糧貸款實行信貸監管。第六條省審計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省級儲備糧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第七條省級儲備糧儲存地的市(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省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做好省級儲備糧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第八條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公司)負責省級儲備糧具體業務管理工作,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
(二)負責省級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等具體業務的組織管理;
(三)定期統計、分析省級儲備糧的業務管理情況;
(四)對承儲企業的省級儲備糧儲存狀況進行檢查;
(五)上報省級儲備糧收購、動用、年度輪換計劃執行情況;
(六)向承儲企業撥付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儲存費用和輪換費等財政補貼款項。
省儲備糧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第九條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擬訂省級儲備糧規模總量、品種數量、承儲能力和布局的宏觀調控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十條省級儲備糧的收購、動用計劃,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和省農發行共同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給省儲備糧公司組織實施。第十一條省級儲備糧由省儲備糧公司按照確定的宏觀調控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委託集中采購機構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中標企業作為承儲企業。
招標結束後,由省儲備糧公司依據招標結果,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農發行,應當對招標的標的、標書、條件、開標、評標以及簽訂承儲合同等全過程進行監督。第十二條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交通便利,具備鐵路專用線;
(二)同一庫區內具有二萬五千噸以上達到省級儲備糧安全儲存要求的倉房及其配套設施;
(三)倉儲條件符合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四)具備與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裝卸、輸送、清理、計量、乾燥、儲藏、防治、消防等倉儲設備;
(五)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糧食保管、防治、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
(六)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驗檢測儲備糧質量等級和儲存品質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場所;
(七)經營管理和資信良好,三年內沒有違法經營記錄。第十三條承儲企業負責執行省級儲備糧各項業務工作,應當履行下列具體義務:
(一)負責執行省級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等具體業務工作;
(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技術規范,遵守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履行承儲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三)對省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省級儲備糧的財務賬與統計賬相符、財務賬和統計賬與庫存實物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四)定期向省儲備糧公司報告庫存糧食情況,並及時提出輪換建議;
(五)執行統計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保證報送的省級儲備糧相關資料和數據真實、准確。
⑩ 黑龍江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2021)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省級儲備糧管理,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保障糧食安全,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儲備糧的計劃、儲存、輪換、動用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是指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本省行政區域內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原糧和成品糧油。第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管理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省級儲備糧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省級儲備糧儲存地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對轄區內承儲省級儲備糧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和安全生產屬地管理責任。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與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本省糧食安全實際需要,負責擬定省級儲備糧規模、品種、總體布局以及動用的宏觀調控方案。
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財政保障,安排並及時足額撥付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費用、輪換和動用費用(含差價,下同)以及黑龍江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公司)從事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所需費用等財政補貼;負責對省級儲備糧財政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省級儲備糧相關工作。第五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黑龍江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發行)負責按照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發放省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省級儲備糧貸款實行信貸監管。第六條省儲備糧公司負責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相關計劃和業務管理,並對省級儲備糧保管倉儲、安全生產、數量質量和資金安全負責。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省級儲備糧倉儲物流等基礎設施建設和信息化管理,促進安全管理科技創新和先進適用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提升綠色倉儲能力,推進節糧減損。
承儲企業應當推進綠色儲糧標准化、糧食倉儲信息化、管理規范化,提高用倉質量和效能,降低糧食損失損耗。第二章計 劃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省農發行,根據國家下達的儲備糧總量計劃和本省宏觀調控需要,提出省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銷售計劃,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及時下達省儲備糧公司。第九條省儲備糧公司應當組織實施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銷售計劃。
承儲企業具體實施省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銷售工作。第十條承儲企業應當將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銷售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省儲備糧公司。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將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銷售計劃的執行情況,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並抄送省農發行。第三章儲 存第十一條省級儲備原糧由省儲備糧公司直屬企業承儲或者委託其他企業承儲。選定委託承儲企業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省級儲備成品糧油委託承儲企業,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在糧油加工企業中選取。第十二條省級儲備糧管理應當實行政策性職能和經營性職能分開的原則。省儲備糧公司除組織落實省級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動用等具體任務以及省人民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其他商業經營活動。
承儲企業儲備業務應當與商業經營業務分開,對省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實相符、賬賬相符、儲存安全。第十三條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建立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定期統計、分析省級儲備糧的管理情況,並將統計、分析情況報省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第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倉儲管理和安全生產等相關規定,對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承儲企業應當制定應對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避免或者減少省級儲備糧損失。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統計台賬,保存有關憑證、資料。